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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隨著的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先行審計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發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2.2 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正確處理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改革是有風險的,面對千變萬化的商業競爭和市場行情,有時難免發生決策失誤。作為一個企業家,既要銳意改革,隨時捕捉戰機,大膽決策,又要在發現決策失誤時,迅速做出新的決策來糾正,以減少損失。同時應該看到,這種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與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有本質區別。審計人員對此進行評價時,要注意措詞準確,肯定其大膽改革,指出其失誤與不足。
(5)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防范審計風險。要為離任審計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加強離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培訓,強化離任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是執行審計工作的主體,其工作責任心的強弱和對被審事項的職業關注程度將直接影響離任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有高度的審計責任心,并對審計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從而能夠及時發現應該發現的問題。
1 秦榮生.審計學[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 鄭石橋.離任審計[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1
1村“兩委”換屆離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
1.1農村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在村干部任期內,農民在農、林、牧、副、漁各方面得收入是否增長,村集體的資產發展是否壯大,村集體的經濟項目等是否實行了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承包的上交款有沒有做到及時的清收,對于那些有爭議的承包條款有沒有提出協商等。
1.2財務的收支情況在多的鄉鎮中,各項的財務的收支情況是否詳細,有沒有坐收坐支的現象;債務債權是否真實,有沒有隱瞞的情況;有無挪用、侵占集體資產或者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存不存在變相給村干部發獎金或者補貼的問題等。
1.3簽訂的承包合同在一些鄉鎮在對集體資源的租賃過程還不盡規范,在簽訂合同上還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是否有低價合同、人情合同的現象;實行承包、租賃的手續是否完備;有沒有出現非法轉讓、或者買賣集體資源的現象等。
1.4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政府發給各家各戶的補貼金以及社會捐贈等有沒有做到足額發放;集體承包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是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操作等。
2村“兩委”換屆離任審計對策和建議
2.1提高認識,精心組織村“兩委”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新時期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3]。做好這項工作,不但可以對前一任村干部的業績進行公證客觀的評價,而且還有利于村民選出公證廉潔的下一任村干部。所以,要充分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必須通過精心的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措施,將村“兩委”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制審計工作開展好,確保村“兩委”的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2.2召開會議,統一思想村“兩委”選舉工作是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措施,其中各項工作都影響著選舉工作的質量,村干部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是直接關系干部在任期內的政績及廉政情況,所以對于離任審計工作必須嚴格落實好,要廣泛宣傳發動,召開會議,詳細布置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并且對參與審計工作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高水平、高質量地完成離任審計工作。
2.3成立機構,形成合力由于村干部的離任審計工作時間比較緊張、任務重,所以必須要進行合理的安排,否則審計工作就會流于形式,從而達不到為選舉奠定基礎的目的。所以,在進行離任審計工作時,上級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起來,由縣政府組織成立專門的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參與到工作中去,從而保證審計工作能夠順利完成,為選舉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2.4擬定方案,有序工作對于離任審計工作,其審計的范圍涉及很廣,時間跨度也有3a,包括的內容比較多,如財務收支、資金管理資產處置、債務債權等,但是審計的時間卻只有短短的30d,所以必須按照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組織實施審計工作。針對方法[4],可以采取2種方法,即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在步驟上,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及制定的方案進行,絕對不能敷衍了事,力爭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對所有內容完成審計工作。
2.5集中精力,認真工作在開始離任審計工作時,小組的成員接到任務后應當立即深入村組開展工作,并且要嚴格要求自己,不計報酬。在審計過程中,要做到“兩個結合”,即要將帳外調查與帳內審計相結合、群眾參與與審計小組審計相結合,這樣才能使審計的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審計工作結束以后,為使村的財務公開透明,讓群眾一目了然,應當對審計的結果在村里進行公示,以便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3結語
根據筆者多年從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體會,深感搞好內部二級核算部門(單位)的經理離任審計,不但需要企業領導的有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密切配合,而且更需內審人員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遵循審計程序,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領導重視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是搞好離任審計的關鍵。
過去,部門經理崗位變動時,通常是任、免決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時刻宣布,雖也對離任者作過審計,但多數是查查帳帳、帳貸相符,肯定成績,說些好話,走走過場而已。這幾年,我公司領導深刻認識到認真搞好離任審計工作,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從1997年起,將審計工作從原來的綜合管理部門——企管科獨立出來,專門組建了審計督查室,定為一級部室,授權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審、督、查,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公開選拔思想好、作風正、事業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還明確宣布:凡離任者,先調離原部門,暫不明確職務,在從事營業現場管理的督導臺邊工作,邊接受審計,邊配合做好任期內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待審計作出結論、遺留問題解決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崗位。由于對內審機構定位明確、授權到位,對離任者實行離任即審,審后再定職,這樣做,增強了內審人員不辱使命的責任感,強化了離任者積極配合審計、爭取過好“審計關”的緊迫感,促使接任者盡快進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經理從中受到強化責任意識的啟發和鞭策,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針對內部離任審計的特點,把把好審計工作的在京,是搞好離任審計的前提。
我們在開展離任審計的實踐中,將工作重點定為:
l、驗證、評價離任者任期內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2.審核、驗證部門掌管的資產狀況;揭示并處理不實資產和不良資產,夯實家底。
3.對購銷業務活動中涉及尚未進行帳務處理的商品轉移、財務收支、資產損溢、債權債務等遺留的利或有的事項,作好銜接或處理。
4.驗證和評價被審計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
5、對離任者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必要的獎勵或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三、遵循審計規范,精心組組實施,是提高離任審計質量的基礎。
L、成立審計小組、分工。根據工作量的大小,以審計督查室成員為主,必要時抽調財務、業務人員參加。組成審計小組,明確審計組長。審計組長一般由一名副總經理兼任,或由審計室主任擔任,具體負責審計方案的制定和人員分工,檢查審計人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審計證據,協調、處理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負責把好審計質量關。
2.按照審計程序;認真實施審計。具體步驟是:
(l)、發出《審計通知書》。
(2)作好審前調查。聽取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召開柜組長、營業員代表座談會,進一步了解被審計部門情況,通報審計程序,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提出配合審計的要求。
(3)、調閱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柜組管理臺帳及其他相關資料。
(4)、對柜組進行現場盤點,在盤點過程中檢查商品質量和存貸管理狀況。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況;
a:有無虛報、瞞報利潤情況。
B:向當事人或責任人調查帳齡較長的“應收帳款”和“預付帳款”各債務單位經營情況及資信程度,逐筆審議債權的可靠性,債務的真實性,逐筆明確帳款清理、清收的時限和責任人,列表備案。對其中帳齡較長、債務人已發生變化、收回無望的,確認經濟損失,對可能會形成呆壞帳損失的,在《審計報告》中作說明。
C:弄清各柜組帳貨是否相符、庫存中有哪些有問題商品、代銷商品有無退貨或付款過頭現象、柜組帳存總額中有帳無貨的“往來庫存”(包括來貨短少待查、退調貨未達帳、商品賒銷、批發應收款未達帳)等問題,查明原因,逐一落實責任人。
凡排查出來的冷背呆滯、質次價高、殘損失效、銷小存大等有問題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時間及原因的基礎上,組織離。接任雙方和財務、業務等部門負責人,現場逐一鑒定,按當前市場行情評估可變現的處理價,確定資產損失額,使這些潛虧因素浮出水面,待《審計報告》獲得認可后,按程序進行報批,調整損溢。
D:對各柜組進銷差價和進銷差率進行檢查驗證,發現低于正常水平的,進行差價核實,調整損溢。
E:抽查柜組物價臺帳、代銷臺帳、合同臺帳和平時的盤點表等,查證內部管理有無失控現象。
(6)、分類匯總,撰寫《審計報告》。將審計證據及有關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召開審計小組成員會議,對照方針、政策、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任期內的經營指標,對被審計部門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集體討論、評價;研究《審計報告》提綱和審計“建議”,做到對離任者和接任者負責,使離任者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缺點,讓繼任者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撰寫《審計報告》初稿,發送給離、接任者,再根據雙方反饋的意見,作進一步調查論證和修改。
四、耐心細致地處理也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在審計過程中,多數接任者希望對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能一次性處理到位,盡快清倉、平帳;輕裝上陣;而離任者則往往認為商品削價損失幅度過大,對其經營業績和評價有,雙方互有爭議。如何準確判斷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合理認定任期內的各種損失,明確劃分離任者應承擔的責任,這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我們在驗證、取證過程中,凡發現利潤不實、費用開支不當。債權不夠可靠、債務有出入等問題,都及時向離任者反饋,在認真聽取其陳述的同時,明確指出離任者的責任,要求其邊工作,邊清理、清收,爭取少遺留或不遺留給繼任者;在認定有問題商品削價、報廢損失和有問題資金的壞帳時,離任者有時提出各種理由進行辯解,甚至不肯簽字,我們堅持耐心細致地聽取離、接任雙方意見,反復組織討論,統一思想,達成共識;對離任者一時難以處理到位的遺留問題,由離任者負責落.實責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繼續催辦、落實,總之,通過審計,使離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實實在在,對前任未盡事宜明明白白,做到雙方責任明確無疑。
五、落實《審計意見書》,延伸和深化審計成果,是離任審計工作價值的提升。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是多種審計形式的復合體。為了充分拓展這種綜合審計的綜合效應,在審計小組的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后,還開展以下四項活動:
1、董事長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聽取審計小組匯報,離、接任者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根據離任者或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經濟責任獎賠金額,簽發《審計意見書》。
2.董事長召開全司干部大會或各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審計情況(必要時由離任者作任期或反思發言),并對在接受審計期間,能認真配合審計,積極清收帳款,推銷處理有商品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獎勵,而后明確新的崗位。這樣做,收到了每次離任審計,全體干部都得到一次和提高的效果。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方案要求,從2015年開始試點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是順應中國經濟新常態,實現發展模式“脫胎換骨”的迫切需要。長期以來,“唯GDP論”“唯速度論”發展方式和政績觀,已對中國并不殷實的自然資源家底造成了侵蝕。環境容量收緊、生態系統退化、資源承載力吃重,已成社會共識。亦多次論述全面認識持續健康發展和生產總值增長的關系,強調“再也不能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來論英雄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出臺,一個重要指向正是希望通過頂層設計解決廣大干部的發展觀、政績觀問題,撥正風向標,校正指揮棒。
簡言之,將“生態績效”納入離任審計是為了解決只顧發展速度、不問發展代價的問題。“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其中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是體現綠色發展的重要內容。除了劃定生態紅線以嚴格保障源頭預防、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以明確資源資產“清單”、完善環境治理各項措施以實現生態修復之外,通過嚴格執行離任生態審計,對生態損害責任終身追責也是確保綠色協調發展的重要一環。
離任“生態審計”制度是用制度治黨的體現,是對嚴格規范黨政領導干部環境行為的長效機制的精準落實。以審計為刃,做到顯性責任即時懲戒,隱性責任終身追究,調離升遷退休下海概莫能外,務使各級官員絕不敢再吃“祖宗飯”、斷“子孫路”。懲戒的目的更是為了引導,重點在于示范正確、引導正路,讓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主政領導真心接受、主動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當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尚面臨信息基礎薄弱、數據提取困難、考評體系缺失、審計資源弱化等現實制約。《方案》明確“因地制宜、重在責任、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無疑是腳踏實地的務實選擇。
要先破信息“瓶頸”。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做好審計的“大數據庫”,但各地審計部門自編自審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解決辦法是破除行政擋板,打通職能部門數據共享渠道,為離任審計的切實落實打好基礎。
要形成工作合力。“生態審計”有著自身特性,僅靠審計機關單打獨斗顯然不夠。要強化領導機制,改善工作機制,創新管理機制,分類試點,漸次鋪開,統籌協調,合力共為,上下整合,整體推進。
現實問題剖析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是監督干部的有效形式,是考察了解干部、教育保護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純潔干部隊伍,規范干部行政、經濟行為的主要途徑。然而,由于我們開展離任審計工作的時間不長,實踐經驗不足,在體制、機制、制度建設等方面,還有許多規律性的東西未被完全認識和準確把握,致使目前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改革和完善的深層次問題:
一是審計時限緊,被動應戰問題比較突出。離任審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操作過程,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資源。由于干部免、審、任的時間差很小,或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導致時間倉促。再加之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審計方案中確定的重點范圍和內容又要求審深審透,而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期限都較長,這些單位形成的會計資料繁多,問題情況很復雜,且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新的財務人員對過去的一些經濟事 實不甚了解,結果導致對離任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失之于粗、失之于寬。
二是體制不順,“走過場”問題比較突出。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然而在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下,各級審計機關的人財物均操控于地方政府,它實質上僅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內審部門。在這種體制下,有一些審計干部屈從于行政官員權威,淡忘了職業道德。個別審計人員受復雜人際關系和不良風氣的影響,拿原則做交易,導致審計結論文不符實, 為被審對象“遮風擋雨”。此類“走過場”的離任審計帶來了消極影響和現實危害,造成審計工作深入難、取證難,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監督功能。對上述問題,應采取措施盡快加以解決。
制度創新建議審計理論創新。現代監督理論與實踐經驗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其他監督是否奏效,都取決于垂直監督機制是否健全強化。國家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也同樣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與創新。黨的十六大從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強化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的高度,賦予 了審計機關更重要的職責。為此,建議國家審計的領導體制應由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盡快向相對垂直的領導體制(即實行人財物省以下垂直領導)轉變;離任審計的重點也應向全面評價其是否規范地依法行政、有無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有無因搞“政績、形象工程”等而造成本級政府或本單位嚴重負債、有無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有無重大責任事故等方面轉變。
法律法規創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現行審計法律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時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以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協調機制創新。開展高效能的離任審計必須確定科學的協調機制,即通過相關權力的合理分割,建立權力的制衡和約束機制,從而有效地防止權力的濫用,克服權力異化現象,使權力的運作從屬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必須統籌協調好各有關部門,使離任審計形成整體合力。
首先,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應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的組織領導,提高廣大干部認真接受離任審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其次,組織部門作為干部離任審計的牽頭單位,應提前向審計部門提供待審對象名單,合理安排免、審、任的時間差,為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再次,紀檢監察機關應向審計機 關提供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離任審計移交的有關問題。此外,還要健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報告制度。審計結果報告應同時抄送本級和上級黨政有關部門,上級領導機關應區別問題的不同性質,采取相應的查處措施。
方式方法創新。首先要強化審計工作的“陽光操作”。在干部離任審計過程中,要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發動群眾,拓展取證渠道;充分利用內審成果和民主理財、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等有關資料,深化離任審計重點,建立并完善審計結果公示制;要重視群眾質疑,對群眾提出的疑點,應深入調查,辨明真偽,不留盲點。
其次,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離任審計有效結合。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應用。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
再次,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應該推行下審一級和異地交流審計制度,使審計擺脫地方保護和人情干擾,維護離任審計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