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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金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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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金證券

國金證券范文第1篇

精選開放式債券基金

展望下一階段,政策累計效果的逐步顯現有利于扭轉市場悲觀預期,經濟低位企穩、通脹同比反彈將“接力”資金壓力成為債市調整的新“驅動力”。

同時,信用債的顯著擴容也將加大債市調整壓力。因此,對接下來債市的表現,國金證券持相對謹慎的態度,基金投資策略上以防御為主。

國金證券認為,大類資產配置上,目前債券收益率相對較低,而回購利率仍處于相對較高水平,利差相對有限,如果資金再度緊張甚至可能是負值,高回購杠桿存在放大虧損的可能,不建議繼續大比例使用杠桿。考慮到經過近期的連續調整以后,短端利率已經在較大程度上反映了資金面沖擊,繼續調整的空間相對有限,我們維持二季報中“逐步縮短久期”的觀點。

盡管封閉式債券基金的整體折價優勢有所減弱,但7%-8%的到期年化收益在當前股債弱勢震蕩環境中具有一定吸引力。

然而,由于震蕩行情中往往更能考驗基金的投資能力,產品選擇上應以投資管理能力為綱,年化收益和折價邊際為線,優選相對優勢個體。

謹慎參與杠桿投資

分級基金在最近成為熱點,很多投資者有參與投資的想法。對此,國金證券指出,盡管前期打壓市場的資金壓力有所緩和,但后續經濟低位企穩以及通脹同比反彈確立將成為新的制約因素,債市調整壓力仍然存在。在此背景下,高風險份額的杠桿會大幅放大損失,建議普通投資者謹慎參與,但對于具有較高市場敏感度的專業投資者而言,可適當把握前期充分調整后的階段反彈行情。

國金證券認為,利率下行周期中,全封閉的有限期產品絕對收益特征凸顯,適合于風險偏好較低、追求穩定收益,且對于資金使用要求不高的投資者,可作為貨幣基金的升級替代產品。

其次,半封閉的有限期產品也具有不錯的風險收益配比,對于不希望承擔凈值波動風險,而又期望在較大安全邊際下實現資產增值的低風險投資者而言,不失為良好的投資工具。

最后,對于無限期產品,可積極把握折價率明顯偏離合理水平帶來的機會,高折價時買入并在折價率的“偏離度”得到明顯修正后擇機賣出。

貨基活期存款升級替代產品

8月中上旬,流動性壓力導致各期限回購利率陡峭上行,進入下旬后,央行開展巨量逆回購操作,推動資金利率大幅回落。在此背景下,貨幣基金收益小幅回落,但整體仍然保持在3.1%左右的歷史相對較高水平。

國金證券范文第2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問題 對策

自1868年創始于英國以來,證券投資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獲得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投資基金發展迅猛,勢頭強勁,基金業已經成為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并駕齊驅的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在我國,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開元與基金金泰以來,經過9年多的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已成功地實現了三大歷史性突破:從封閉式到開放式、從資本市場到貨幣市場、從內資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對在我國處于新興發展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進行分析,對其現階段的發展狀況進行探討,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一些對策以及建議,望能對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健康發展提供一些線索。

一、證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證券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計劃。

2、證券基金的特點

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點:(1)集合投資。通過基金發售單位在短期內募集大量的資金用于投資,發揮資金集中的優勢,以利于降低投資成本,獲取投資的規模效益;(2)專業管理。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和運作,表現在投資理念系統化和投資手段現代化;(3)組合投資。根據基金契約中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進行資產配置和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4)嚴格監管與透明性。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國際的相關監管部門都對基金業實行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并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證券基金的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另一方面又將募集的資金通過專業理財、分散投資的方式投資于資本市場,從而發揮著一種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和規范化發展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目前證券市場上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者,它的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都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證券市場由以前的坐莊盈利逐漸發展為依靠研究挖掘價值低估的股票來獲利;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在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話語權得到制度保障,同時在二級市場上,基金投資與運作規范、資產質量好、盈利能力強、發展潛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第三,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擴大了證券市場的交易規模,起到了豐富和活躍證券市場的作用;第四,不同類型、不同投資對象、不同風險與收益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在給投資者提供廣泛選擇的同時,也成為資本市場上不斷變革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來源。

(2)拓寬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渠道有存款、債券、保險、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債券風險較低,但收益率也相對低。股票投資要求投資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而中小投資者在時間和知識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風險相對較高。證券投資基金由專門的投資研究團隊來專業化投資,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風險收益相對較好的投資品種。對機構投資者來說,特別是對資產的風險控制要求較高,收益也相對較高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同樣是一種較好的投資渠道。在我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業等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

(3)促進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證券投資基金將中小投資者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投資于證券市場,擴大了直接融資比例,為企業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實際上起到了將儲蓄轉化為生產資金的作用。這種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為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基金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根據統計,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共有321只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資產凈值合計856416億元,份額規模合計6220135億份。其中53只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19%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13%。268只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81%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87%。從1998年6月30日開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占股票市場流通市值比例從1%提高到超過20% ,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舉足輕重的重要力量。同時,它已經初步顯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改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抑制投機行為、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及促進投資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與國外相比, 我國基金行業雖然發展極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對較晚, 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不足, 從基金運作的大背景環境到基金具體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決的問題。

1、證券市場不完善,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與我國資本市場不規范、金融市場不發達有密切關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資組合時很容易出現“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情況,也難以進行有效的產品創新。華夏證券的盲目擴張,投資于各類實業,大規模地對外融資、增資擴股,導致財務成本越積越高,最后形成巨額虧損,加速了破產的步伐。這也從某個角度說明了我國證券基金投資品種的匱乏,使得多數的證券管理公司的投資無從下手,盲目的投資,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的更合理長期發展。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在為國企解困籌集資金和國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發展起來的, 股票市場的非良性發展扭曲了市場正常機制和作用的發揮。市場缺陷增大了市場的系統風險, 降低了市場的有效性。市場的無效性使得指數的波動無法真實的反映市場的收益率和風險,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較的基準, 更增加了基金跟蹤指數的難度,還有可能導致基金為了跟蹤指數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規不健全, 市場監管不力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己經出臺, 《信托法》等還在研究、制定中, 法規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法規不健全及市場監管不力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性很強, 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上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縱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

目前, 我國設立的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缺乏股東大會的監管,容易出現類似于華夏證券管理層政企不一的局面,導致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被虛置,責權利嚴重分離。

證券基金公司雖然有托管人的監管, 但由于托管費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繳納和選擇的, 很難保證監管的質量, 如此一來, 基金持有人又必須面臨基金公司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

4、 缺乏避險工具, 系統性風險高

我國基金的風險分散能力不高, 這與基金投資范圍受限有很大的關系。我國股市容量偏小特別是優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分散化、規范化、特色化投資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國的金融市場產品比較單一, 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 資本市場沒有做空機制, 投資基金無法通過做空機制回避系統性風險, 基金業績(特別是股票基金業績)與股票市場的波動呈非常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這些都制約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對比國外同行更大的風險。中國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來自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不穩定性和所謂市場消息等系統因素干擾太多,沖擊太大。

        5、市場存在明顯的羊群行為

羊群行為是指群體中的個體與大多數人一樣思考、感覺、行動,與大多數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種行為模式在人群的傳播傳染。羊群行為具有的學習與模仿特征使眾多基金經理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削弱了市場基本面因素對未來價格走勢的作用。這是我國現階段存在的普遍問題。羊群行為的行為主要是由于基金經理的非理性行為、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行為的趨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 我國基金評估市場己初步成形, 但尚處在初級階段的基金評估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目前進行公開基金評級的一些機構, 大多與基金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 僅有為數不多的科研機構可視為獨立的第三方。沒有令人信服的獨立的評級機構, 投資者購買基金時缺乏依據, 基金經理在運作基金時沒有參考, 這些都將影響基金的良性運作。

三、推動我國證券基金規范發展的一些對策建議

為了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能夠更好、更快的發展,在資本市場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本人結合各種資料提出以下建議。

1、規范資本市場,為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為加快我國投資基金的發展, 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必須加快我國資本市場的規范化、市場化和法制化, 減少行政干預, 擴大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規模, 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給投資基金搭建一個

能夠快速、健康發展和不斷創新的良好環境。同時, 還要改善證券市場最基本投資對象——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這不僅是對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學的進入與退出機制: 一方面, 通過新股發行核準制把好新股發行關,將素質差的企業拒于股市大門之外, 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的新鮮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機制, 讓那些已經不符合上市公司標準而又挽救無望的企業退出股市。

2、進一步完善基金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到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2003 年,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對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規運作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和實施, 確立了基金業的法律地位, 為基金業的發展創造出廣闊的空間, 有利于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增強基金投資者信心。因此,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 明確市場運行規則, 逐步擺脫過去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 從而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獨立的第三方基金評價體系

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 我國的基金評價體系應具備如下特征: ( 1) 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來擔任評價機構;( 2) 評級方法應全面、客觀、科學, 適應中國基金業的特點;( 3) 具備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證其持續穩定發展。為此,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統一標準, 可以考慮逐步引進全球投資績效表現標準(gips);其次, 鼓勵更多的與基金無利益關聯的獨立第三方來建立基金評價體系, 引入競爭機制;同時, 也應當考慮把國際知名基金評級機構進入我國, 讓他們也參與競爭。

4、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發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和內部組織形態

國外經驗和國內實踐均表明, 僅僅依靠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不足以管理和規范國內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的基金業也應該組建多元化的監管體系, 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組建基金行業協會。基金行業協會應以基金業基本法律法規為依據, 通過制止惡性競爭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 保護基金市場的穩定, 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要進一步規范基金的發展還應考慮:賦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監督權和責任, 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投資指示, 并有責任向監管機構報告; 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基金的治理和監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比契約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權利。公司型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借鑒了現代公司治理的積極成果, 各利益相關者的權責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 也有利于基金運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續發展。因此, 在進一步規范現有契約型基金的同時, 借鑒國外成熟經驗, 盡快發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加強基金業競爭

目前只有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才能作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規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運作的獨立性很難保證, 其結果是人為地減弱了基金行業內部的競爭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金業規模的增加。沒有競爭或者競爭不充分, 就會造成效率損失或資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發展我國的投資基金, 必須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認定標準, 允許更多的機構參與到基金的發展和運作當中。

6、努力做好證券基金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層技術性的投資者教育,這不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加大教育和培訓的力度,更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理性的投資理念,還要加強基金投資者的心理教育。針對基金投資者經常出現的各種非理性行為進行典型案例分析,讓更多的投資者對基金投資有一個全面深刻的了解,減少基金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

目前我國基金市場上最稀缺的資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經驗和投資水平。為此,我們應該更加重視中外合作,這既包括允許外資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外證券機構加強技術合作、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引進來”的行為,也包括向國際資本市場進行投資和分散風險等“走出去”的措施,通過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對國內市場作科學的調查和細分。在經營理念和目標、內部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基金產品等方面進行真正的創新,而不只是模仿引

進,通過這些措施將最終使得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得到質的飛躍。

參考文獻:

[1]王守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研究與評價[j].經濟研究,2005,7(3):12-15.

[2]伍旭川、何 鵬.中國開放式基金羊群行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5):60-69.

國金證券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基金 監管 博弈論

一、相關文獻回顧

俞國平、鄒川達(2000)從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我監管和基金內部監管角度入手,分別介紹了美國集中監管為主的體系和英國自律監管為主的體系,并認為我國現在對基金的認識不夠,比較適合使用集中型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強對基金業的立法并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

陳明生(2003)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入手,認為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存在于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中,對投資基金的治理和監管要從這個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監管體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建立完善的風險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王剛、凌媛(2006)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了在基金監管體系中的四個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據博弈論原理簡單分析參與主體的關系,認為證監會要建立合理的激勵制度,托管人要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獻都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問題,都認為我國基金監管的關鍵在于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對基金行業監管沒有進行定量分析,現有的分析比較簡單。現從博弈論的角度入手,將四個監管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從而建立模型,并以此為依據給出政策建議。

二、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中,有四個參與主體,分別是證監會為主的監管機構、托管銀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個主體在監管體系中擔任不同的角色。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機構的業務活動,監督基金業的信息披露情況,對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的監管成本可以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支出和培訓費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變的。可變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差旅費、現場辦公費用等費用。可變成本隨著監管力度的變化而變化,監管力度越大,可變成本越大。如果監管力度大,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監管力度小,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證監會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監管費用。證監會按年交易額的0.04‰向證券投資基金收取監管費,用S1表示。

托管銀行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的定期報告出具意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托管銀行的成本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個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銀行對監管人員支付的工資和費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隨監管力度的改變而改變,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為當托管銀行發現基金管理人出現違規現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報告證監會的費用,協助調查費用和由于舉報而帶來的潛在的收入損失,用C2′表示。托管銀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費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很好地執行監管義務,則可能面臨處罰和賠償,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負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為基金的所有者,有權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資料。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監管沒有熱情,則可以認為持有人的監管成本為0。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那么在成本計算中還要考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用S3′表示,同時,基金持有人會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導致損失的發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對募集的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編制定期報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監管中的成本是當管理人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監管主體對基金管理人的懲罰措施,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用C4來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沒有違規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費用和手續費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費用和手續費以外,還包括通過違規操作而獲得的超額收益S4′。

三、監管主體的博弈論分析

根據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監管主體間成本收益的關系就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論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監管主體間的行為。

1、證監會與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證監會作為監管的核心,其行為可以分為嚴格監管和不嚴格監管。基金管理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是違規操作還是不違規操作。假設如果證監會不嚴格監管,他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所以,他們之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其得益矩陣如表1:

從得益矩陣中可以看出,因為C1′>C1″,嚴格監管相對于不嚴格監管來說是嚴格下策,證監會在監管中會選擇不嚴格監管。而如果C4<S4′,不違規相對于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違規,不嚴格監管);如果C4>S4′,那么違規對不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不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違規,不嚴格監管)。

2、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銀行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由于托管銀行保管著基金資產,則托管銀行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托管銀行就會發現。所以,托管銀行的選擇是在基金管理人違規的情況下是否舉報和協助調查。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完全且完美的動態博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不違規’;托管銀行如果有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不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間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基金持有人的監管選擇與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則基金持有人有權提出訴訟。基金持有人是否訴訟可以看成是該靜態博弈后面的一個動態博弈。假設基金持有人的訴訟是可信的威脅,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則基金持有人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那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則基金持有人會選擇“不違規”,而若C4>S4′,則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于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議

1、在證監會的監管制度上要充分考慮一定的激勵機制。從第一個博弈可以看出,嚴格監管的成本要高于不嚴格監管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證監會選擇不嚴格監管。如果從對違規基金的罰款中抽出一部分給證監會,作為對其嚴格監管的獎勵,該獎勵可以彌補嚴格監管帶來的成本支出,那么證監會的最優選擇就會是嚴格監管,從而有效地提高證監會進行基金監管的積極性。

2、要加大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從以上三個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對違規基金的罰款大大超過基金通過違規所得,那么多數基金的最優選擇都是不違規。所以,我國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剝奪違規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礎上,還要對違規基金進行進一步的懲罰,從而減小基金的違規沖動。

3、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和減少托管銀行的行動成本。從第二個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銀行是否會對基金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主要考慮的是托管銀行包庇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和對違規行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可以考慮剝奪其托管資格和進行罰款;另一方面要減少托管銀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護托管銀行的監管地位。

4、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我國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監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監管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對積極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持有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從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成本;最后,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違規的屬實,對基金的懲罰要考慮對基金持有人的損失的補償,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費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3]王剛,凌媛.我國基金業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從博弈論的視角[J].特區經濟,2006(1).

國金證券范文第4篇

網絡彩票上下游齊治理,真正春天已經不遠:本次公告與2月底的彩票中心自查自糾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內容。2月份的自查自糾是針對彩票中心,是出票機構,是供應鏈的上游。而本次公告的內容是針對彩票網站,是供應鏈的下游,是采購方。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在加快對整個彩票上下游的規范和整合,目前已經將上下游都開展了提示和糾正,全產業的整治即將完畢。所以我們認為,本次公告只是一個小小的倒春寒,互聯網彩票真正的春天已經不遠。

互聯網渠道增速遠超線下渠道,但是需要依法合規:2014年互聯網彩票銷售額超過850億元,對比2013年增速超過100%,行業處在快速上升期。快速的增長液爆發了巨大的問題。針對本次公告我們認為重點在強調擅自利用互聯網,并不代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對網絡彩票的否定,反而是肯定互聯網渠道,但是要規范化進行。我們認為彩票行業未來會慢慢的集中化,目前市場上各種非法彩票、逃票等現象嚴重,嚴厲查處非法彩票后,后續市場會趨于集中,對行業中優秀公司是利好。互聯網彩票業務需要依法合規,說明政府部門對整個彩票行業的重視,市場空間極大,才會受到八部委聯合公告聲明。

互聯網彩票仍是渠道為王,福彩競技彩也需仔細甄別:互聯網彩票業務差異化不大,掌握渠道流量,并且后續擴展流量有渠道的彩票股業績會真正的釋放。彩票業務也要分為福彩與競技彩去區別對待。福彩是純粹的流量生意,有流量即可,而競技彩與福彩的區別是有著很強的運營屬性。這部分也是保持客戶黏性的關鍵,是小公司差異化競爭脫穎而出的關鍵。

國金證券范文第5篇

摘要: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雖然發展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還不夠完善,文章針對基金的收益分配問題,介紹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范圍和分配方式及比例,并與其他國家的情況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指出我國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證券;基金;收益分配

1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較,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其收益的范圍以及確認標準問題歷來存在爭議,但由于收益范圍的界定又在相當程度上關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響各方經濟利益,所以必須要加以明確。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大致有以下三種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圍。

①大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

②中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美國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實現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③小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資本利得(無論資本利得是否已經實現)。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債券利息收入、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入等。投資收益包括股票投資收益、債券投資收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基金投資收益、衍生工具投資、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指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正數,則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的已實現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負數,則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已實現部分扣減未實現部分)。

2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證券投資基金相對于固定收益證券,價格波動性更大,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也相對更高。同時,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資者的話語權不高。因此,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世界各國都強制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給投資者,一般是每季度發放一次:基金的資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給投資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內繼續投資。收益分配以現金形式分配,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動再投資。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則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應全部分配。對于資本利得,在彌補上期虧損后,剩余部分的10%應分配給投資者。累計未分配的資本利得在基金運作期滿后,再一并分配。我國臺灣地區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應當一年一次,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之內進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現金方式的,投資者可以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須采取現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凈收益的90%。開放式基金按規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但投資者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利潤,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同時,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后,才可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和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對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相比,我國對基金收益分配規定的

彈性空間更小,主要表現在:

分配方式上,我國要求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而在美國和日本,投資者有更大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現金分配,也可以選擇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

分配比例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凈收益的實際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國和日本。我國要求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當年凈收益的90%。而在美國和日本,只是要求將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絕大部分分配給投資者,資本利得部分參與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參加分配。

3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證投資者能及時、安全的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3.1基金資產變現問題

基金在進行收益分配時,為了換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現金,必須在之前大規模得將股票等證券資產進行變現。在股票的大幅賣出和買入過程中,不斷存在比較大的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還需要較長時間完成建倉,有可能錯過市場機會,存在很大的機會成本損失。這部分損失將由投資者承擔,影響了投資收益。尤其當處于一個持續的牛市中時,為了分配收益而變現資產所造成的損失會更大。作為一種法規政策,我們認為目前強制要求基金以現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凈收益的規定是不足取的。事實上,基金每年較為集中地變現證券,已經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規避問題

大多數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問題上一直都表現的不夠積極,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現,都配合和服從于“基金凈值歸于面值(1元)”持續營銷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過基金分拆這一辦法來達到規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個基金投資品種原先的每份凈值是2元,在基金份額分拆后,將原先的每份基金變成兩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凈值就變成了每份1元。根據基金收益分配的條件可知,該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進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資訊統計顯示,盡管經歷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從2007年至今仍未分紅。其中,華寶興業、華安、華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兩只基金入選“鐵公雞”之列。

3.3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問題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選擇”,也包括市場監管者制度設計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作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會總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有時甚至會犧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做為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入。基金管理費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為1。5%)年費率計算。這也就是說基金管理費收入的大小最終取決于其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多寡。無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凈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費,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資產凈值之中,這就導致了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數額或者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而這種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實現的基礎恰恰是建立在損害其基金投資人利益基礎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賬戶的理論,投資者們對各種資產進行投資時通常將這些資產劃分成不同的層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賬戶,投資者對待不同的心理賬戶有不同的風險態度。低層的心理賬戶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較低,如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信用級別高的債券等,相對而言投資者要求安全,穩定,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表現出極強的風險厭惡。所以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要保證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而在高層心理賬戶上的投資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潛力,如投資于高成長基金、股票等。投資者也能夠承受很大的風險,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則表現出較強的風險偏好,因此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他們追求的是長期的資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可以減少,但至少要保證規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國目前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利潤的90%,并且應當采用現金方式,這種規定無法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對收益分配的要求。

4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改進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基金產品時,應根據基金產品特性擬訂相應的收益分配條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為與基金產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報產品的同時,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該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應詳細說明該條款的含義,“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參考文獻:

[1]黃慶平淺議規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機制[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8,(6).

[2]李俊英.我國公募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較[J].浙江金融,2007,(6).

[3]李國良.試論證券投資基金利潤分配改進[J].會計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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