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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暢通,提高運輸效益,發揮內河運輸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內河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內河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合理規劃,鼓勵、支持發展內河交通事業。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是內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交通部門的航道管理、港航監督、船舶檢驗、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具體負責內河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交通部門做好內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內河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和內河交通安全、秩序、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通航條件,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維護運輸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交通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六條船舶、排筏、設施(包括航道設施、與通航有關的設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經營人以及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交通規費并依法納稅。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船舶、排筏、設施、貨物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除交通部門依法查處嚴重違章,海關緝私,公安、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檢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二章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內河通航標準、防洪標準和航運發展需要,劃定航道技術等級,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
航道技術等級是航道管理和確定航道、設施建設標準的依據。
第八條航道建設資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引進外資、貸款等方式籌集。
對利用集資、貸款、外資修建的航道、船閘,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過往船舶、排筏收取專項費用,用于償還集資和貸款。航道、航道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航道技術等級標準、防洪標準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新建船閘等過船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對通過能力嚴重不適應需要的,交通、水利部門應當籌集資金加快改建、擴建。
船閘等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改善服務,簡化手續,使船閘等過船設施滿負荷運行,提高通過能力,縮短過閘時間。
第十條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航道設施的監測和養護,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適時航道變遷、航標移動、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閘施工作業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設施養護應當規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證船舶、排筏通行。在通航水域進行正常的養護作業,包括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掃床、維修航道設施和設置航標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撓、索取費用。
第十一條興建臨河、跨河、過河等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應當符合航道技術等級標準和防洪標準,并事先經交通、水利部門批準;涉及城市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還應當經城建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興建水工程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降低航道技術等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危及航道設施安全的,應當予以糾正;損壞航道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者修復;造成航道臨時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興建、維修水工程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必須按照航道技術等級標準及時清除圍埝、殘樁、沉箱、廢墩等施工遺留物。
第十三條在航道、航道邊坡、邊坡外側10米以及航標周圍20米的范圍內,禁止設置影響助航、導航、交通安全的標志、標牌和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與通航有關的營業性疏浚、清障、打撈作業,其疏浚、清障的范圍和疏浚物的棄置地點,應當經交通、水利部門核準。
(此條文現又有修改,于2004.04.16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2號公告)
第十四條:與通航有關的營業性疏浚、清障、打撈作業,其疏浚、清障、打撈物不得污染周圍環境,不得棄置在航道、航道邊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陸地十米范圍內,并清運到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通航河流上橋梁年久失修,妨礙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復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況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外,屬于交通部門管理的,由交通部門負責;屬于鐵路、城建、企業等專用的,由所屬單位負責;屬于農用橋或者人行橋的,由所在縣(市)、鄉(鎮)、村負責;因交通、水利發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興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航道和船閘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況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響通航時,水利、交通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必要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因生產排放、裝卸作業造成航道淤淺的,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疏浚。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航道以及航道設施。禁止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泥砂,棄置沉船、沉物,在航道邊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種;禁止侵占航道建造臨河設施,在船閘引航道內建造碼頭、設置堆場。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船舶、排筏、設施及其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業證書和證件,航行、停泊、作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船舶、排筏進出港口,應當在交通部門辦理簽證。
嚴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以下簡稱無證船舶)航行、作業。
第二十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明船舶名稱、船籍港和載重線標記。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船舶的名稱由船籍港交通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船舶交易應當接受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無合格證件的船舶不得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渡運碼頭、渡船、渡工和渡運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渡口管理規定。
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渡口的安全監督檢查。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維護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擾亂渡運秩序、危害渡運安全的違法行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內部渡口的辦渡單位,對渡口的安全負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船舶、碼頭、躉船儲存、裝卸危險貨物以及船舶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設置水上加油站點,必須經設區的市交通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設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違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不得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設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閘站警戒區內。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禁止船舶超載、超航區航行,禁止非載客船舶載客和客船、渡船載客時裝運危險貨
物。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區內。船舶航行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量值。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托運人不得委托無證船舶裝運貨物,不得委托船舶裝運不適裝的貨物。貨運人、裝卸部門不得為無證船舶承攬和裝載貨物,不得為船舶承攬和裝載不適航、不適裝的貨物。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不得為無證船舶提供過船服務。
第二十七條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船用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修造的船舶、船用產品的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八條交通部門應當根據轄區交通的具體情況,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對特殊水域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區的劃定與調整,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交通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航道上設置妨礙交通秩序、影響交通安全、過水能力的攔河設
施。
禁止在干線航道上設置寄泊站(區)、固定漁具、攔河網具和種植水生物、圍河養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內設置固定漁具、攔河網具,種植水生物、圍河養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術等級標準和妨礙船舶航行以及影響蓄水行洪,并應當經交通、水利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沉沒在通航水域內的船舶和有礙交通安全、暢通的物體,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按照規定設置標志,及時報告交通部門,并在限定的時間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和損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船舶、排筏對交通安全、暢通造成嚴重危害的,交通部門可以采取卸載、拖出特定區域、解除動力、沖灘、破壞性打撈等必要措施緊急處置,費用和損失由船舶、排筏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對無證船舶應當扣留查處。
第三十二條設置禁航區,進行有礙交通安全、暢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體育競賽,以及其他作業、活動,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報經交通部門批準,并由交通部門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娛體育活動還應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公安部門批準。
水利部門進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業影響船舶、排筏、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告知交通部門,并協助交通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三十三條設立運輸企業、運輸服務企業(聯運企業除外)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經交通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后,方可經營。
第三十四條交通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和有關規定,制定船舶發展規劃,對運力結構進行調控,鼓勵技術先進、與航道通過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的發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術落后以及與航道通過能力不相適應的船舶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碼頭等貨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時掌握貨物的流量、流向,建立運輸信息網絡,引導貨主和運輸單位、個人組織合理運輸。交通部門和運輸單位、個人應當為貨主提供優質服務,維護貨主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營業性客運、旅游航線,應當經交通部門批準。經批準的航線、停靠站點、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轉讓或者隨意減少。需要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在沿線各客運站點公告一個月后,方可取消或者變更。
第三十七條貨物運輸單位和個人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自行組織貨物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行地區或者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承、托運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簽訂運輸合同。對軍事、搶險救災物資,交通部門可以指令轄區內的船舶承運,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三十八條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不得強行代辦服務。由于運輸服務企業過錯造成委托方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收運雜費用,使用規定的票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予以處罰;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偷漏交通規費的,責令其補繳,并可以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處以罰款;對拒繳、抗繳的,并可以扣留船舶證書,直至滯留船舶。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限期清除違章設施、障礙物、施工遺留物;對拒不清除的,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費用由違章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損壞航道、航道設施的船舶,除責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扣留船舶證書。
(三)違反交通管制規定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交通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實施罰沒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罰沒收入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水利、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分別由上述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檢查、收費、罰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 煤炭企業 合同管理 問題與對策
一、煤炭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及其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因經濟關系產生的合同進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監督審查等一些系列行為。煤炭行業現在基本上都是產銷分離的,所以現在一般煤炭生產企業極少銷售業務,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煤炭企業采購合同的管理。煤炭企業合同管理具體可細分為三個環節:一是合同訂立前對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價格、商品質量、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核;二是在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并采用規范的合同范本;三是在合同簽訂后,對合同執行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為貨物的驗收、入庫以及支付,并定期對供應商履約能力進行評估。
現代經濟活動大多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一個企業經營的成敗往往與其合同管理密切相關。煤炭企業大多為大型國有企業,其每年簽訂的采供合同金額高達幾十億元,因此煤炭企業重視采購合同的管理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首先,良好的合同管理能有效樹立企業良好的企業信用形象,彰顯企業的品牌信譽度。其次,通過加強煤炭企業采購合同管理,能夠保障其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材料價格公道合理、質量符合技術要求,保障煤炭企業的順利生產。再次,通過加強煤炭企業采購合同的管理,能夠在后續的合同執行過程中,明確合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以便在合同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護煤炭企業的合法利益,減少或控制合同執行過程中風險因素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
二、煤炭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作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但是由于受“生產為主,經營為輔”傳統觀念的影響,造成部分企業存在合同管理意識薄弱、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合同當事人資格以及合同條款的審查不足,合同簽訂后缺乏有效的合同執行監督機制等問題。
1、合同管理意識淡薄
一是企業管理人員單純重視企業生產指標與生產安全方面,忽視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企業合法經濟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二是雖然各煤炭企業已建立合同管理機構或規章制度,然而由于對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視,造成在合同管理部門人員配備不足、人員兼任其它崗位而無暇顧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等現象,造成煤炭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形同虛設。三是落后的合同管理理念。煤炭企業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簽訂,認為合同的簽訂即為合同管理工作的結束,錯誤的合同管理理念導致企業忽略了供應商執行合同能力的動態監測,往往出現供應商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無力執行合同的現象,對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雖然煤炭企業大多已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規章制度過于強調原則而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缺乏相應的保障制度等原因,造成合同的審查、簽訂、執行與監督的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合同簽訂前缺乏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人情合同或關系合同比例較大;同時,由于缺乏對供應商的事前考核,造成采購合同的無效或無法履行。二是合同的簽訂程序不規范,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出現合同的補簽倒簽等不規范操作。三是對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3、合同簽訂前,對合同當事人資格審查不足
一是,大多數煤炭企業在簽訂采購合同前,缺乏對該類商品市場價格區間及其趨勢的把握,同時缺乏對供應商提供的價格與商品質量的審核,無法保證采購商品的質量與價格的合理公道,給煤炭企業經營帶來經濟損失。二是,缺乏供應商的資質的審查,且存在部分企業采購未通過正規的招標程序進行,造成煤炭企業采購的商品質量難以達標或者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等不合理現象,或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面臨供應商無力執行合同而造成的合同違約風險。
4、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力度不足,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
一是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力度不力。部分合同存在對合同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責任與權利約定不明確、表述不清等問題,造成煤炭企業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保障自身權益。二是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部分交易操作不規范,僅憑口頭預定即實現交易,沒有書面簽訂合同。同時,也存在合同的制定不規范,造成合同對權利與義務約定不明確等合同漏洞,給煤炭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5、合同簽訂后,缺乏對合同履約的有效監督以及糾紛處理機制
由于缺乏正確的合同管理意識,多數煤炭企業認為合同簽訂后即完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內容,而忽略了對合同履行的動態監督。一是由于煤炭企業支付延期造成的違約責任,主要原因為煤炭企業在對貨物驗收入庫后,財務部門忽略合同約定,未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貨款。二是由于信息溝通不暢造成保證金退還的延誤造成企業違約責任。三是對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缺乏有效的動態監督管理機制,當供應商經營狀況惡化時不能采取積極措施防范違約風險;同時,合同出現糾紛時,不能通過有效合法的渠道維護企業經濟利益。不能及時向債務人提出債券追索或貽誤訴訟時期,給企業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三、加強煤炭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1、轉變經營觀念,強化合同管理意識
針對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首先,轉變企業經營理念,強化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強對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強調合同管理對企業經營效益以及風險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定期通報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范相關人員合同管理的操作,明確合同管理流程。其次,強化合同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具備一定的合同法律基礎。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能夠根據合同條款、法律規定予以及時處理,盡量降低煤炭企業的經濟損失與經營風險。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優化合同管理流程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煤炭企業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制度基礎與保障,煤炭企業應該嚴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管理機構的建立及其職責的明確界定;合同簽訂前的供應商資格、價格、質量與履約能力審查;合同簽訂的程序、權限設定、法人授權委托書辦法、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的處理等具體內容。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著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的原則,保障合同的簽訂、執行以及糾紛處理都有章可循。
3、合同簽訂前,加強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
首先,合同管理部門在采購前要對所需采購的物料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深入了解該類商品的市場價格區間以及價格走向,以為后續供應商提供的價格作對比。其次,加強對供應商的資質、商品價格與質量、履約能力的審核。合同管理部門要認真審核供應商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證明,并講該類文件的出具作為招標條件之一。最后,合同管理部門在對供應商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后,要將審核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只有在合同管理部門與部門領導都審核通過后,才能與該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4、合同簽訂過程中,加強合同條款的審查力度,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加強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力度,保證合同條款的完備、清晰。要求合同條款要對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職責與權利進行充分界定,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可根據合同條款進行協調。其次,統一合同文本是加強企業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業務人員專業素質不足造成的各種漏洞,同時有利于明確合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積極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參照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范本,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煤炭企業的合同示范文本。
5、建立合同執行監督機制與糾紛應對機制
構建實時動態的合同執行監督管理機制。合同執行的監督管理機制能夠保障合同的如約履行,同時積極有效防范合同糾紛的發生。首先,合同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合同周期長、標的金額大的合同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形成定期對其進行考察與檢測的報告制度。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并形成有效的應對措施。其次,要求倉儲部門加強對采購商品的質量、數量把關,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律拒絕驗收。同時加強財務部門與倉儲部門的交流,對于驗收合格的商品要及時向供應商付款,杜絕煤炭企業違約的發生。再次,加強供應商履約能力的檢測,及時發現出現的不利于供應商履約的風險因素,適時運用撤銷權、變更權等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違約事件的發生。
建立及時的合同糾紛應對機制,保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煤炭企業能夠快速反應。首先,合同簽訂時應注重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意外情況,充分分析意外情況發生時對合同簽訂雙方的影響,并細致界定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其次,合同產生糾紛時,法律顧問部門要充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條款,及時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協商,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糾紛的協商調節。與供應商協商不成時,企業要向法律機構提出仲裁或訴訟來解決,通過法律手段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在合同產生糾紛時造成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李敬義:加強煤炭企業合同管理的探討[J].能源技術與管理,2006(3).
關鍵詞:高校;科技合同;風險評估;方法
高校和企業合作過程中,科技合同是保障兩方權利以及約束行為的重要法律文本,從本質上看,合作過程就是技術出讓和技術受讓雙方開展合作,相互收益的過程。從目前科技合同管理上看,存在很多風險,已經成為制約產學研合作阻礙,甚至影響高校發展。
1高校科技合同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1.1高校科技合同特點
高校在科學技術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這也催生了產學研合作產業的發展,目前,基本上所有的高校都參與了產學研合作,尤其是國內知名985,211高校在產學研發展的更是如火如荼。通過歸納高校科技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合同總量大。隨著創新體系不斷完善,由于科技合作產生的科技合同越來越多,這是高校發展的趨勢。二是規范性要求高。由于科技合同涉及技術保密等敏感問題,所以高校所產生的科技合同都具有規范性高的特點,對于參與人的法律素養有很高的要求。三是管理專業性高。科技合同涉及的問題,只有專業人員才能看懂,但是目前從管理的實際來看,許多科技合同管理并無專業科室,甚至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只有在綜合性大學部分有設置有科技合同管理科室,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一般院校都都將合同管理工作和科技處聯系在一起,不設置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也沒有專門出臺相關規章制度。四是科技合同發展不均衡。大部門科技合同被科技實力較強的名牌大學占據,一般院校的科技合同則規模小,總量少,并且這個有不斷加劇的趨勢。
1.2高校科技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產學研合作快速發展高校科技合同管理問題逐漸顯現,產生的合同糾紛也不斷增多,筆者從三個階段去分析科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2.1要約階段———保護意識不強,增加了糾紛風險在要約階段,由于合同簽約當事人對合同類型辨別不清,條款設置和刪減的隨意性較大。在合同法中,有明確說明科技合同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但是從科技合同管理中不難看出合同存在許多明顯錯誤,例如,在與企業協商開發合同的時候,對于委托開發合同和開發合同辨別不清,導致權利和義務不清,這將增加交易成本和導致合同糾紛問題。再例如,科技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是高校簽訂科技合同的參考,但是里面最基本的條款以及具體的內容需要和企業商定,部門學校由于覺得示范文本條款過于冗雜,對于里面內容大加刪減,如可行性論證以及科技保密等重要條款常常被忽視。簽訂合同是一項法律行為,所以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切實保障合同的規范性,維護自身利益。1.2.2承諾階段———法律意識淡薄,減低合同保障度科技合同一般包括合同標準、范圍、要求、合同經費管理、驗收方式等等內容,而這些內容中,由于科技合同的特殊性,需要重點提及和注意的事保密協議以及違規責任。在簽訂合同時,有部門教師為了盡快完成與企業達成協議,不顧實際情況,夸大技術成果等;一部分教師為了與企業長期合同,在保密責任呢和違約責任上對對方無合同規定,這不僅增加了合同風險的可能性還造成了高校資產的流失,損害了高校利益。1.2.3履行階段———重資金輕技術,成果歸屬不明確在履行階段,許多科技工作者重視科研的實際資金,而對于技術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造成了研發成果歸屬不明。履行合同是合作過程中關鍵環節,是實現合作的最主要步驟,所以只有科技合同雙方及時有效的完成合同義務,才能夠保證合作的實現。但是在實際操縱過程中,校方很大精力放在了事前要約階段,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不能及時跟進。對合作方缺乏全面了解,對于合同的進度和效果缺乏有效評估和合理監督,在合同風險中,很大程度上市由于簽訂者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足,認為科技合同只是一次合作,是完成相應的任務和工作,成果也應該由企業所得,在科技合同中,保密問題上缺少考慮和詳細的約定。除上述三個階段存在的相關技術問題,高校在科技合同救濟上也存在較大問題,突出表現在對于合同的監督管理不到位,把合同簽署權利交給相應的老師,從學校層面上,并無過多關注,只備案不監督的情況極大的增加了合同風險存在的可能性,極大的損害了高校的利益。
2高校科技合同風險評估路徑
2.1組織開展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
高校要組織開展合同管理學習,增強科技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科技合同的簽訂質量。不定期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組織學習《合同法》,《專利法》等有關科技合同的法律條款,并通過具體實際的案例,去告誡科技工作人員一定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簽訂過程的談判能力,并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高校利益。此外,對于有條件的高校要成立合同管理部門,培養專業人才,提高科技合同談判簽訂管理的質量和水平,為高校增收增效。
2.2組織專業評審,建立科技合同評審評估機制
學校和企業簽訂科技合同一般需要經過三個環節,但是目前高校在合同執行等環節的評估監督力度較小,所以高校要實現全程合同管理,建立三級技術合同審核管理制度,每個項目都要實現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審計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協同審核。在合同洽談期間,通過專家介入的形式,對企業進行全面評估,提高風險規避能力;在合同簽訂階段,對項目成熟度、技術保密,知識產權歸屬進行審核,以合同金額為標準,界定合同審核責任人,對于大項目必須由專家小組論證審核。在合同執行階段,校方要增強監督和管理能力,對于合同中出現的違約現象要及時溝通過和處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出現重大技術問題,如技術等要緊急召開溝通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對造成損失的要及時彌補。
2.3規范合同管理,建立科技合同執行服務機制
學校要規范合同管理,建立科技合同執行服務機制,要根據項目實際圍繞課題研發和高校需要,形成協同服務,共同管理好合同,降低合同風險。在具體的合同管理上,要明確分工,以項目為中心,開展相關服務,項目負責人是主要的科技合同執行人,過程中,要及時和校方溝通。合同執行過程中,還需要其他學校資源的配合,所以行政管理部門要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如果合同出現重大事故,要及時匯報,必要時中止合同,規避風險。
3結語
高校科技合同關系到高校實施產學研項目的實施,在合同管理中要重視風險評估,著力增強科技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以及建立完善的合同評審機制,保障合同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以及做好科技合同服務工作,降低科技合同風險,維護高校權益。
參考文獻:
[1]楊鳳菊.高校科研合同管理探析[J].長江大學學報(社科版),2013(06).
【關鍵詞】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產生的糾紛。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先后施行,我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井噴之勢。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企業經常以敗訴收場。那么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我們又該從哪些方面去改善勞動關系的現狀?
一、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當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那些停薪留職職工、長期放假職工、自謀出路和下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和簽訂與變更都成了問題。而在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更是大量存在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現象。
就合同形式而言,雖然《勞動合同法》已經頒布實施3年,但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仍然屢禁不止。那些內容不全面、含義不清、缺少細節約束的合同,只注重用人單位利益,只強調勞動者的義務和處罰條款,而忽略勞動者的權利和福利待遇。更有甚者,違法的抵押合同仍然存在。
(二)人力資源管理存在風險——勞資沖突
勞資沖突是我國勞動爭議的主要形式。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國工會力量薄弱,二是由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勞動爭議處理重視不足。在企業和政府之間雖然有著工會力量,但我國的工會體制不健全,經濟不獨立,而且部分企業甚至未建立工會,這些根本無法起到工會的本質作用——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比如說,礦難事件。人們常常把“礦難”歸罪于高危行業、機械化程度低、安全技術和裝備水平低等。目前我國產煤百萬噸死亡率接近4%,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產煤大國中,美國百萬噸死亡率為0.04%,南非為0.13%。在政府一次次下令加強監管的同時,礦難事件仍一次次重演。而企業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法不遵,有制不依。地方政府注重為投資者提供優惠條件,忽視了勞工權益的保護,片面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些問題就嚴重造成了勞資沖突。
與此同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缺乏預防勞動爭議的知識與技能,在勞動合同管理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執行方面多存在缺陷。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勞動爭議處理重視不夠,缺乏處理勞動爭議的經驗,也是影響勞動爭議有效預防的重要原因。企業沒有投入足夠的資源進行勞動爭議管理的研究,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勞動爭議管理上缺乏足夠的培訓,使得許多本來不該發生的爭議因此發生,也使得勞動爭議發生時,企業疲于應付,敗訴率居高不下。
(三)企業規章體系不合理、不健全
由于企業規章體系不合理,部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分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立、調整與修訂企業的規章制度,使得企業的規章不合法。這一方面無法保障企業員工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當勞動爭議發生,企業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部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缺乏長遠的考慮和周全的思考,直接導致制定出來的企業規章制度不全面,對企業的員工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這為勞動爭議的產生留有了空間。企業規章體系不合理、不全面加大了勞動爭議產生的可能性。因此,為了有效預防勞動爭議,企業需要著力改善自身的規章體系。
二、勞動爭議預防和解決的對策
(一)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
針對上述問題,第一,企業要實行勞動合同的全面簽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與所有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應遵守《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協商一致后,再按規定程序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擺脫違背真實意愿的合同簽訂;第三,加強勞動合同履行過程的程序管理。在合同變更時要遵守勞動者意愿,進行協商、解除和續訂時,應及時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企業裁員時要經過工會同意。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定合理的企業規章制度,加強企業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杜絕無章可循和任何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構建合理的企業規章體系,切實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增強部門建設,應設置專門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體系。這樣可以減少因事務繁重所致的根本無暇顧及而導致的規章制定差池。完善程序性規章制度的編制方法,增強可操作性。靠喊口號而設置一個華而不實的制度,不但不符合企業的發展情況,而且不方便操作。必須從企業和員工的實際出發,分層次、分階段地制定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不斷地更新和修改舊的規章制度。
建立員工參與制定規章制度的機制,匯集員工的經驗和智慧,促進規章制度順利執行。多聽取職工的意見,讓員工積極地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這樣可以使制定出來的制度更具可行性。同時保證企業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根據實際制定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資分配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獎懲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考核聘任制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規章體系建設不是一日之功,需要企業在運行過程中不斷發現規章體系中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對合理的規章予以保留,對不合理的規章予以剔除,企業經過這樣不斷的總結和經驗的積累,合理的、全面的規章體系得以建立。在合理全面的企業規章體系中,能夠有效壓縮勞動爭議產生的空間,規避勞動爭議。
(三)加強專業培訓,普及法律知識,全面提升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為了解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下的問題,企業需要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例如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學習,避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因對相關條款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而引發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當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后,對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就能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勞動爭議的產生。
企業應加強對職工和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了企業的培訓義務,如勞動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企業規章制度的學習、自身權利和義務的學習。加強在法律法規有所調整的情況下的培訓,可以起到有效的爭議預防作用。對此企業應在人力、財力及時間上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提供支持,舍得投入。
(四)合理合法處置違紀職工
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違紀職工處理已逐漸成為熱點和難點問題。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應當樹立程序優先的理念,特別是在處理違紀職工時尤為重要。做到有理有據尊重事實,同時應當抓住員工心理,針對性地處理問題。同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如加強與地方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關系管理、跟蹤同行業內有關勞動爭議發生的情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家的關系管理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借鑒他人經驗,積極預防勞動爭議。
企業需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統籌規劃整個規章體系,建立一整套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全面的企業規章制度體系。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簡單介紹了勞動爭議產生的若干原因,同時提供了幾個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建議,希望能給企業帶來一些啟示,從而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根本上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注釋:
①楊河清.人力資源管理[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262.
參考文獻:
[1]李屆.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看企業勞動爭議的預防[J].特鋼技術,2007,13(50).
[2]尚同武.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有效防范勞動爭議[J].淮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5(4).
甲方: 負責人(簽章):
乙方: 負責人(簽章):
乙方租賃甲方水塔需遵守以下安全條款:
一、 施工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負輕傷頻率控制在2%以內。
二、 現場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規定時限內達到100%,杜絕現場重大隱患的出現。
三、 乙方需嚴格遵守現場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乙方造成的案例、事故、事件等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 乙方的所有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上崗許可證,人員就業證(或身份證)及暫住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均備案登記。
五、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及上級部門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六、 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造成的事故責任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 乙方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損失均由乙方負全責。
八、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設備管理和環境保護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放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九、 當合同終止或者乙方施工完畢后,應當保持施工地的干凈整潔,撤出后應帶走所有施工物品及遺留垃圾。
十、 當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通過合同管理機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仲裁解決。
十一、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責任合同在現場施工前簽訂,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備查一份。
本責任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隨雙方租賃合同終止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