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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企業;劃撥土地;土地資產
基金項目:陜西省教育廳研究基地項目:“陜西石油企業資源型用地的現狀及問題研究”(基金號:12JZ027)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24日
一、引言
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存在兩種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我國石油企業資源型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國家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國家作價入股等,由于歷史原因,其中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占很大比重。在2002年出臺的《劃撥土地目錄》中對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的劃撥范圍進行了詳細規定,然而隨著我國土地政策的逐漸改變,有報道顯示隨著即將出臺的新土地法對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的范圍進行了大幅度縮減,極有可能只保留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這類土地的劃撥。因此,土地使用的有償化是我國土地政策發展的趨勢,在當前的趨勢下石油企業需要將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價值進行合理的表示出來,才能在財務報表中對土地資產的價值真實體現。石油企業需要尋找到合理的土地資產表示出來方法來適應國家政策的要求,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后勢必會對企業的財務指標和日常經營活動造成一定的影響,企業在土地資產表示出來的過程中只有找到平衡點才能保證企業正常發展。
二、石油企業用地資產現狀
隨著土地政策的變化,石油企業獲取的土地絕大部分必須通過有償的方式獲得,在歷史條件下企業通過國家無償劃撥、授權經營、國家作價入股的土地價值方面,石油企業的價值評估明顯有失公允,其相應的財務處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對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些石油企業仍存在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因而仍應按照財政部1995年《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企業應按確認、批復的價值,在固定資產中單獨反映,不計提折舊”。可見,應將這類土地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借記“固定資產―土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國家資本公積”科目,并且不計提折舊。國有企業把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列為一項資產,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決策。如前所述,無償劃撥土地若作為一項資產列報,人為地夸大了企業的經濟實力,容易對使用者產生誤導。對比兩個賬面資產相等的企業,一個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另一個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從賬面數字上看不出兩個企業資產的區別,而實際上兩者的資產是不可比的,因為前者虛增了資產。無償授予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是對企業的一項優惠政策,這造成了企業間競爭的不公平,客觀上縱容了國有企業的惰性,不利于國有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因而這部分土地需要在土地政策的新趨勢下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資產表示出來,也是當前石油企業的頑疾所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對于在新土地法下石油企業獲取土地時必須通過有償的方式獲取,通過出讓方式得到的比例也在逐漸上升。在我國,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通過國家劃撥和出讓兩種方式取得。土地資產評估不科學,造成價格差異大。石油企業在獲取土地使用權而做出的各項支出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入賬價值計入無形資產中,然而這些支出有的卻遠遠低于土地的真正價值,這就造成了土地的實際價值被嚴重低估。劃撥土地就是這部分價值被嚴重低估的土地,也是本文所要著重探討的需要進行價值表示出來的土地。
三、石油企業土地價值問題分析
我國石油企業由于其用地的獲得方式存在特殊性,因而在新土地政策的要求下,存量劃撥土地的資產表示出來問題尤為突出。國家當初將土地劃撥給企業時只收取了少量的安置補償費,并將該部分費用作為期間費用處理。而現在企業為了適應土地使用有償化的要求,僅僅將企業最初得到這些土地時的費用當作土地的價值入賬,這樣的入賬價值明顯低估了土地的實際價值,是嚴重違背會計處理原則的。
(一)土地價值計算。我國石油企業在當前土地政策發展要求下需要將獲取到的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一項進行會計處理,然而沒有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存在或者明顯偏低,不能夠真實反映出我國石油企業的土地資產的真實價值。對于中國石油來說,中國石油從國家那里獲取到授權經營土地,再以租賃等方式劃撥給分公司或者采油公司,這期間不存在土地使用權的問題。租賃方式獲取的土地直接將租金計入了當期費用中,也不需要考慮土地使用權。然而這樣的數據并沒有真實反映中國石油實際掌握的土地資產價值,而我們也無法獲取到更進一步的數據證明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數量中有多少是劃撥取得多少屬于出讓。這也反映出,中國石油當前在財務報表中揭示的土地使用權總價值明顯低于估算價值,這也說明當前石油企業土地價值并沒有真實體現,由于歷史原因的存在,劃撥土地價值隱化問題嚴重,需要使這部分價值被表示出來才能保證石油企業的財務信息更加符合真實的情況。
(二)土地入賬后的影響。土地資產入賬后每年的攤銷額會比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前有大幅度的提升,這是由于中國石油大量的國家劃撥土地的真實資產并沒有計入土地使用權科目,或者僅將這部分土地的少量土地征用費用計作土地使用權金額,因而并不能完全公允反映土地價值,凈利潤因為土地真實價值的表示出來而下降。由此可見,土地資產得到合理表示出來后,勢必會對企業的利潤造成巨大影響。凈利潤是企業經營成果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土地資產的合理表示出來的企業對于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土地資產的表示出來,企業的相關財務指標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前石油行業的總體平均資產負債率為34%,中國石油2011年和2012年的資產負債率為43.52%和45.56%,處于較低負債水平。一方面說明石油行業企業對前途充滿信心,利用債權人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較強;另一方面說明由于石油企業技術的復雜性、回報周期的長期性的特點,導致總體的債務融資比例不高。在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后,由于劃撥土地的價值被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使得中國石油的資產總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因而中國石油的資產負債率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這也更加真實的反映出了石油企業擁有的土地在資產得到表示出來時對資產的真正反映。隨著劃撥土地的土地價值表示出來后,中國石油的權益乘數必將變化。權益乘數增大表明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占全部資產的比重越小,企業負債的程度越高。權益乘數較大,表明企業負債較多,一般會導致企業財務杠桿率較高,財務風險較大,在企業管理中就必須尋求一個最優資本結構,以獲取適當的EPS,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再如,在借入資本成本率小于企業的資產報酬時,借入資金首先會產生避稅效應(債務利息稅前扣除),提高EPS,同時杠桿擴大,使企業價值隨債務增加而增加。但是,杠桿擴大也使企業的破產可能性上升,而破產風險又會使企業價值下降,等等。
中國石油的劃撥土地得到合理的資產化后,隨之而來的對企業的資產、利潤等相關財務科目產生影響,也勢必將影響企業相關財務指標的變化,也將由此對中國石油的歷年的財務報表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對劃撥土地的資產進行表示出來對石油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劃撥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后可以改善現在石油企業存在的劃撥土地資產沉沒問題,可以有效消除國家對于石油企業政策的不公平因素,真正體現出國家政策的公正性。石油企業將其擁有的大量劃撥土地進行資產化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經營壓力,但利于企業通過合理的辦法來解決資產表示出來后的困難,有利于石油企業的健康長久發展。石油企業也會更加重視國家劃撥的閑置土地,有利于有效整合土地資源,也使得國家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石油企業劃撥土地的資產表示出來是符合當前土地政策的要求,也是國家和企業對于資源優化配置的有利助推方法。
四、對策
(一)整理企業劃撥土地資產。為了避免企業資源的限制和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中國石油應該將閑置的國家劃撥土地整合后歸還國家,讓國家重新對土地進行評估整理,并運用到真正需要這些土地的方面。而對中國石油來講,歸還國家當初劃撥的閑置土地,可以避免占用國家資產形成浪費,與此同時,在土地資產慢慢表示出來的發展趨勢下,盡早盡快地將對企業效益無用的土地歸還給國家,也可以減少企業在每一年度為土地進行的攤銷金額。對處理的土地不再進行攤銷,也就節省了一部分管理費用,同時能在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后依然保持著高額的凈利潤。將國家劃撥的土地資產進行有選擇的整合然后歸還國家,不僅有利于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有助于企業節省自身的費用開支,對國家和中國石油來說是一種雙贏的方法。
(二)企業經營活動平衡點的選擇。以中石油為代表的中國石油企業,由于其存在大量的國家劃撥土地,如果把這些沒有進行資產表示出來的土地一次性完全表示出來,勢必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不小的壓力。石油企業在得到劃撥土地時將獲取土地時所繳納的土地補償費作為了費用處理,或者以明顯低廉不公允的價格計入了資產,這些會計處理無論從金額還是處理方法上都不符合現有土地法的規定。企業將劃撥土地資產表示出來就意味著企業必須通過向國家補交土地使用費來使這些土地符合新土地法規定。然而,一次繳清巨額的土地使用權費用對于企業來說困難重重,這或許也是石油企業不愿意將土地資產表示出來的原因之一。為了有效解決這一難題,中國石油可以通過和國家協定在一定年限內,通過規定將每年可供分配的紅利中的一部分按合理的比例分期繳納應該補交的土地使用費。這樣可以保證中石油的正常經營過程完成對土地資產的價值表示出來,同時也不會給企業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五、總結
我國石油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表示出來,是包括存量劃撥土地在內的土地資產市場化的發展要求,也是國有企業在未來經營發展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我國石油企業劃撥土地資產一旦得到表示出來,將會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被反映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必將導致石油企業的財務指標發生巨大變化,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我國石油企業正是基于這些因素才不愿意將劃撥土地價值進行資產化,這需要國家政策和企業相互協調,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國現在急需出臺新的土地管理法對這一問題進行有效處理。作為石油企業自身,應該響應國家政策,整理閑置劃撥土地歸還國家降低由于劃撥土地資產而帶來的負擔。同時,改善經營管理模式降低劃撥土地資產化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宋璧君.國有劃撥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研究[D].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生院,2013.5.
你局《關于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土地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與原批準用地的審批權限相同。
人民政府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是一種行政處理決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酌情予以補償。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屬于行政處罰。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及征地費等不予補償或返還。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下達。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的報廢,應由其主管部門核準,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其主管部門核準報廢的決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中所稱“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是指因國家建設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失。“適當補償”是指按原使用單位實際損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補償。如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有關搬遷費用。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拎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社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事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仿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七條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第十條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的案件。
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舉報案件可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原意使用真實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報人的意愿。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涵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的。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九條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
承辦人應當正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底部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承辦人在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同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
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證物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況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跡;
(六)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鑒定結論;
(八)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跡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義的成員簽名。審義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第二十八條經審議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產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笮罰決定,發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犯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事人;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五)應當提出書面建議并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土地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者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五章送達和執行
第三十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犯行為處理決定書》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在當事人及得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犯行為下理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后,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將發行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必定管理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犯行為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被侵犯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條依法愛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這當事人。
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進筆查地,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
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必須造具清單,由相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
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結案
第四十條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四十一條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侵犯筆為處理決定書》;
(二)《土地侵犯權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進一步鞏固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成果,確保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保障我鎮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自查為主。這次專項行動實行上下聯動、自查為主。專項行動的基礎是自查自糾,領導小組對專項行動進行督查和指導。
2、突出重點。這次專項行動主要通過對新增建設用地的清理,全面摸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項目用地和批而未用土地重點查處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違規案件。
3、重在整改。針對存在的問題,立足于從管理上查找原因,舉一反三,及時糾正,認真整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規范管理。
4、區別對待。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已經依法嚴肅處理的不再處理。對不主動自查自糾,通過土地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抽查或群眾舉報發現的,依法從嚴查處。
三、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1、各類新增建設用地的清理。主要是清理年月日至年7月31日期間新增建設用地的情況,摸清未批先用、非法批地等情況。
2、土地批而未用的清理。主要清理年月日以來經依法批準的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摸清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用、用而未盡和土地粗放經營等情況。
3、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項目用地的清理。主要清理轄區內經營性用地情況,特別是摸清單獨選址工業項目用地擅自改變用途進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的情況。
4、查處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對清理出來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進行查處,特別是要嚴肅查處未批先用、非法批地、擅自改變工業用地性質進行房地產或其他經營性用地開發,以及嚴重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件。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一)組織方式
成立鎮土地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二)執法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階段(9月1日至9月5日)。召開會議、印發工作方案、成立組織機構等措施,部署開展轄區內的土地執法專項行動。
2、自查清理階段(9月6日至9月14日)。對轄區內各類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后,分門別類進行梳理,逐宗登記造冊(表格見附件),并及時將自查情況匯報總后上報縣土地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整改處理階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針對自查清理出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邊整邊改。對征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用、用而未盡和土地粗放經營的,要及時盤活和利用;對未批先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整改處理情況要形成工作總結報送縣土地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4、檢查驗收階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鎮執法專項行動對各地自查清理、查處糾正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當地不主動依法處理的,鎮里將組織力量直接查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開展這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它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
(二)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此次專項行動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按照縣里的統一要求,認真動員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采取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辦法,切實做到人員落實、任務落實、責任落實,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開展。要建立健全舉報機制,暢通舉報渠道,省已開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縣里也將按照要求全面開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