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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協議雙方:
男方:×××,1958年5月生,漢族,大學文化,××公司高級工程師。
女方:×××,1965年7月生,漢族,大專文化,××大酒店副總經理。
一、為了避免以后男女雙方或其子女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經男女雙方協商同意,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精神,特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二、男女雙方同意將各自婚前的主要財產列出、雙方互相認可(并進行公證),以明確各自的婚前私有財產。
三、雙方約定:婚前各自的私有財產,婚后產權關系不變。即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私有財產,包括與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債權、知識產權等,婚后仍分別屬各自私有,不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雙方同意:男方或女方婚前所欠債務,婚后仍由原債務人獨自償還。
五、雙方約定:婚后(××××年×月×日以后)所購的家用高檔商品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品屬夫妻共同財產。高檔商品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出資比例另行協商)。
六、雙方約定:下列物品不屬于共同財產(永久歸一方所有):婚后男方新購的書籍資料、手提電腦、攝影器材、專用工具等其他個人用品;婚后女方新購(包括男方為女方所購)的首飾、服裝、摩托車、通訊工具等其他個人專用物品。
七、雙方約定:男方或女方一方單獨購買的國債、股票、彩票等其他有價證券歸一方所有,共同購買的歸共同所有。
八、雙方約定:婚后夫或妻因自己的不良行為、超前消費、盲目投資等單獨行為所舉的債務或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一方獨立承擔。但夫妻雙方共同決策的除外。共同決策必須有書面材料證明。
九、雙方同意:婚后各自的收入仍歸各自單獨所有和支配。即男方的工資、獎金、業余創收、知識產權收入、投資收益等歸男方私有支配;女方的經營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投資收益歸女方私有支配。
十、雙方約定:婚后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其他支出另行商議。
十一、××(女方之女)的教育費用(至讀完大學),主要由女方承擔,男方適當幫助。
十二、男方全部私有財產將由×××(男方之子)繼承;女方全部私有財產將由××(女方之女)繼承。夫妻共同財產按《繼承法》有關條款執行。
十三、其他財產事宜,均依《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精神處理。
十四、此協議簽字生效后,雙方有義務告知相關人員。
十五、雙方互相認可、產權關系明確的財產如下:
(一)男方主要財產:
1.三室兩廳住宅一套(建筑面積×××平方米,位于××小區××幢××室。購買價××萬元)
2.××牌××型轎車一輛(購買價××萬元)
3.××牌××型筆記本電腦一臺(購買價×萬元)
……
(二)女方主要財產:
1.門面房4間(總建筑面積×××平方米,總造價××萬元,位于××新區××路××號,與其兄妹共有)
2.××大酒店20%的股權
3.××牌××型摩托車一輛
……
男方:×××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鍵詞 夫妻財產制度 約定財產制 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3.9
在2001年和2003年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進行修改,新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中的約定財產制從約定的主體、約定時間以及約定的方式都做了具體的規定,這是在新婚姻法中19條提出來的,這一條相比上世紀1980年的規定有了很大的進步。新婚姻法賦予了當事人在尊重夫妻雙方的自由進行對財產約定的權利。在現代的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們也是傾向于夫妻財產約定制進行夫妻財產的處理,但是面對著新《婚姻法》仍存在的缺陷,繼續完善的工作應該繼續。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新《婚姻法》雖然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相比之前的規定也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就規定中的具體化問題,還是不明確。例如:約定財產制中約定的時間問題、約定的具體類型和在約定中如何更好的確保善意第三人的相關問題,除此之外,約定的何時生效、變更和撤銷種種問題都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的問題,如果解決不好上述問題,勢必會衍生出其他的不公平問題,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約定財產制度的約定時間不明確。
我國的婚姻法沒有對約定的時間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約定的時間是不受限制的,針對民間未婚男女在婚前進行的約定的制度是否合法,因為法律上不承認有婚姻關系,那么隨之產生的約定是否還能繼續有效。按照法律規定財產制度時隸屬于婚姻制度的,那么只有具有婚姻效力才有財產約定效力,但是我國確實存在著在婚前就進行財產約定的情況,時間不加以明確,不利保護雙方的利益。
(二)約定財產制的類型規定不明確。
新《婚姻法》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度的類型不夠全面,該條例規定了夫妻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財產制度的選擇,但是沒有指明有哪些約定財產制度的類型,這就容易出現鉆法律漏洞的情況出現。此外,夫妻在進行財產約定時,沒有明確財產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
(三)缺乏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指出,夫妻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中欠債一方進行財產的清償。由此可以得出,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主張該第三人知道夫妻間的財產約定的夫妻一方或雙方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該第三人知道其夫妻間的財產約定的,則此第三人出于善意,此時夫妻間的財產約定不得對抗該第三人。如果是夫妻之間的采取分別財產制度第三人已經知道,此時夫妻雙方個人債務或者共同債務都是由一方來承擔,此時最易出現損害第三方利益情況的出現。
二、完善約定財產制的意見
(一)明確約定時間。
在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兩種方式對約定財產的時間進行了規定:限制主義立法是規定結(離)婚后不得進行財產的約定,進行約定的時間被固定在了結婚前或者結婚的同時進行財產的協議,這就限制了進行財產約定的自由。與之相反的是自由主義立法,它主張的是婚前、婚后或者法律上還是處于夫妻關系都是可以進行財產約定的。
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上述兩種模式都有著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們可以取兩者之優點對時間進行規定:夫妻約定的時間可以從結婚之日算起,在離婚手續生效前結束,這個時間段都是可以進行財產約定的。
(二)明確財產制的類型。
新《婚姻法》對于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有著一定的缺陷,針對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是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進行夫妻財產的確定的,只要是在法律范圍之內就可以;另外一種是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來進行財產的約定,否則無效。一條規定的多種解釋說明了對此說明的不明確和不全面。
因此,我國《婚姻法》中應當具體規定約定財產制的類型: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財產制中選取一種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可以約定適用其他的夫妻財產制,此時,法律可以不作限定性規定。
(三)切實保護第三方利益。
在締結夫妻財產約定的時候,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進行的過程中他人不能參與,并且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立法的相關的規定,我們還需要補充約定的無效和撤銷的具體內容,通過多種手段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夫妻財產制度是值得社會和法律關注的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系著社會和家庭的穩定、和諧。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種,處理夫妻財產關系重要又復雜,為了保護家庭的美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利益,我們必須逐步完善現有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作者:廣西警官高等??茖W校,講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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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契約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契約的形式確定財產制形式或財產分屬的制度。它的表現形式是夫妻財產契約。在多數國家的法律中,約定夫妻財產制被充分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才運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如法國、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均允許夫妻訂立財產契約。
約定夫妻財產制產生的原因及條件
約定夫妻財產制產生的原因。英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和法學家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理論指出,過去人們受種種的身份關系(包括行會關系、學徒關系、家庭關系等等)所束縛,人們的權利,特別是個人的人權、尊嚴很難獲得保護。為了獲得本來應該得到的人權、尊嚴,人們紛紛起來打破束縛:行會成員擺脫行會控制,自由與客戶訂立契約;在家庭關系中,子女不再從屬于父母,妻子也不再從屬于丈夫。從這時候起,興起了約定夫妻財產制。這一方面是因為人們不想被束縛在家庭財產的共有牢籠之中;另一方面,訂立夫妻財產契約,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夫或妻在家庭生活中人權和尊嚴得以實現的具體體現。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條件是:一、財產約定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當事人雙方訂立;二、雙方必須是自愿,如果是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作的約定,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三、約定的內容要合法,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內容不得超越雙方。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主體和對象
夫妻財產契約的主體。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主體就是訂立該契約的合同當事人,即締結婚姻的夫與妻。約定夫妻財產制是近現代社會的產物,除了社會原因外,還有主體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以男女平權為前提條件的。近代以來,民事權利主體意識覺醒,特別是現代以來女權運動不斷興起。因此,要在立法中體現男女平等,一體主義理論已經站不住腳。其次,是以女方擁有自己的財產為前提條件的。近現代社會以來,隨著法律對婦女擁有財產的認可,隨著婦女走出家門參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她們有了同男子簽訂夫妻財產契約的資本,約定夫妻財產制得以形成。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象。即夫妻財產契約中所明確或處分的財產。按不同標準可分為兩大類:一、靜態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婚前個人債務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償還。二、動態財產。包括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現實債務、預期債務。須注意的是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對于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財產是否可列入夫妻財產契約中,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不得列入約定范圍,其理由是夫妻財產契約是對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予以明確和處分,僅有使用權的財產顯然不屬于這兩類財產,故不屬于約定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實質上是夫妻財產利益契約,并非僅僅是明確和處分所有權的契約,只要是夫妻利益分配的約定,就應屬夫妻財產契約,只不過此時所約定的僅是使用權的分配而已。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作用和形式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作用。一、它順應了我國社會和家庭出現的多種新經濟形式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新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所擁有個人財產逐漸增多,夫妻便產生了采用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關系的要求;二、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深入,涉外婚姻,涉港、澳、臺婚姻不斷增多,我國法律增設夫妻財產約定制,有利于保護這部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為再婚夫妻妥善處理婚后財產關系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隨著經濟迅速發展,人們觀念不斷更新,喪偶者或離異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多,法律允許夫妻雙方簽訂財產約定,為再婚夫妻靈活處理財產問題帶來了方便。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形式。關于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形式,1980年《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做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逃避法律的約定無效?!?001年,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可以附條件和期限,但該條件和期限不得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的要求,如約定“妻子生育兒女時,雙方經濟收入才合并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規定無效。約定作為一種雙方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范圍內,可依法成立,也依法變更或撤銷。變更或撤銷原契約,可以通過制訂新夫妻財產契約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事實行為實現。如夫妻雙方曾約定工資、獎金歸個人所有,但簽訂契約后,家庭一切日常開銷均使用一方的工資、獎金。這時,可認為夫妻行為在事實上撤銷了此前的約定。從約定終止的原因來看,可由于約定所附條件不成立而無法執行,也可能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撤銷。
約定夫妻財產制和法定夫妻財產制
二者關系。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之分,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法定財產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它在某些國家也被稱為正常的夫妻財產制或補充的夫妻財產制;而在某些國家只規定單一的法定制,如羅馬尼亞、波蘭等。約定夫妻財產制與法定夫妻財產制二者的關系是,前者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國際立法例。在法國,依據法定財產制,屬于共同財產的主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或分別取得的財產。結婚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仍為各自所有。婚后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包括權利)均屬個人所有,而其他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只要不能證明屬夫妻一方,則推定為共同財產。德國也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度,依據此制度,結婚并不改變當事人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權,但卻可以在婚姻關系終止時要求均分婚姻期間財產增值部分。同時,法典也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分配財產歸屬。可見,無論法國還是德國,都在法定財產制之上規定了約定財產制,且明確聲明約定財產制可以改變法定財產制。
中國的立法情況。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部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未提。后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不但對于家庭中的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予以明確化,而且還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制方面的內容。但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到:“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由此可見,約定優于法定。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同時,在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1、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根據財產形成時間進行判斷,
3、根據資金來源進行判斷,
4、根據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