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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的結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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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的結合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律推理 合憲性解釋 價值衡量

導論: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所有的法律人都要在不同程度上思考這樣一些問題:是什么確保法律裁判的工作不會淪為法官個人的恣意與任性,法律推理究竟應該遵循怎樣的規則與形式才能實現所謂之“正當的個案裁判”?[①]為什么會出現讓法官在事實與規范之間均頗感為難,拿捏不準的所謂之“疑難案件”?本文不打算對這些抽象出來的問題進行純粹理論的探討,而是希望針對一個在裁判中發生爭議的疑難案件,通過具體展示筆者對它的推理過程,來為以上問題提供一個感性的認識。

在討論案件之前,當然也有必要看一看法律推理的一些基本特征,并根據這些特征反觀所謂的疑難案件出現的基本原因,然后再轉入對具體案件的分析。

按照德國專攻法律邏輯的法學家恩吉施的觀點,要理解法律推理的特征根本在于理解其發生過程遵循的法律邏輯是不同于形式邏輯的。即“在形式邏輯支配下的推理中,前提與結論之間不需要主觀評價性的因素,結論是必然蘊涵在前提之中的,因此只要前提確定,結論就必然要發生。而法律邏輯的任務卻在于在前提和結論之間要引入評價性的因素”[②].這一精辟的闡述的確點出了法律推理的幾個重要特征,筆者把它們歸結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誠如晚年的凱爾森對法律推理過程特點的一個概括,法律推理不是一個遵循因果律,而是一個遵循“歸屬律”的過程。[③] 在形式邏輯的規則下,由于結論本身蘊涵在前提之中,因此推理過程實際上就是前提作為結果的原因而發生必然的作用,這遵循的就是因果律,而所謂“歸屬”,強調的卻是某一個事實由于人的意志或主觀評價而“強迫”歸入某一個具體規范,這一過程不是必然發生的,而是“意然”的,規范性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法律科學稱為“規范科學”。

第二,“歸屬律”如果用傳統的法律推理理論進一步闡發,也就是強調法律的涵攝過程,但這一過程的關鍵卻在于法律評價:為什么某一個事實能夠歸屬到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之下,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官的價值評價,因此法律推理的更重要特征不在于依法律字面含義簡單將事實與之對應,而在于法官要選擇一個基本的價值基點對事實進行裁剪,以使得事實與規范的交流能夠得以發生。

第三,同時,規范與事實的交流卻不是“單向的”,而是“對向交流”的,此即恩吉施強調的法律推理是一個“眼光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間往返流盼”的過程:一方面我們要清楚了解某一個規范的確切含義,就必須依照一定的事實對其進行解釋,此即所謂的“解釋之相關性原理”[④]另一方面,對于賴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案件事實究竟是什么,這又有賴于我們對規范的了解。比如你要確定某個案件事實是不是一個盜竊行為,那你就必須對什么是“法律上的盜竊”進行解釋,而什么是“法律上的盜竊”又有賴于你對具體事實的理解。因此詮釋學在法律推理中扮演了一個核心的角色,它強調法官要打破直線式的思維,要在自己的前見和“法感”(拉倫茨)的基礎上通過某一個具體規范來“描述”事實,通過事實來“解釋”規范。而在這一尋找規范與事實的相關性的過程中,價值判斷往往是最為核心的,因此我們也可以把這種相關性稱為“價值相關性”。

下面,我們就要結合一個具有很大爭議性的案件,來展示筆者對它的法律推理過程,以更深切的了解和證明上面給出的理論闡釋。

二。

本論:對劉某訴江蘇省A市煙草專賣局一案的具體分析

1.

背景:案情簡介[⑤]

江蘇省A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對劉某涉嫌經營非法卷煙的商店進行監控,發現劉某經常從家中提取大量卷煙,送往其商店隔壁的縫紉鋪進行秘密銷售。該局遂予以立案。經過數日外圍的查證,2003年1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持煙草管理行政執法證及檢查證,對劉某的住宅、商店及其相鄰的縫紉鋪進行檢查。在劉某母親在場的情況下,從住宅檢查出6個品種的卷煙計37條。另外,在縫紉鋪也查獲12條卷煙。經現場勘驗,發現所有卷煙既無防偽標志,又無當地煙草公司印章,遂予以暫扣。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侵入住宅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返還所扣卷煙。法院認為,被告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根據煙草專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在原告成年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持行政執法證及煙草檢查證,對原告存儲大量涉嫌非法卷煙的住宅進行檢查,并未構成對住宅的非法侵害。 由于被告對所暫扣的涉假卷煙正在進行技術鑒定,故對原告要求返還卷煙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注:后原告不服并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理由基本相同)

2. 分析:本案法律推理發生的過程

(1)確定案件事實:本案法律推理的線索

案件事實就是法官能夠賴以進行法律推理,作為推理小前提的事實,實際上我們進行法律推理的一個重要線索就是確定一個具體案件的案件事實,因為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同時解釋規范和裁剪生活事實的過程,[⑥]案件事實確定了也就意味著可資適用的規范同時也就確定了,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雙方實際上是在論證兩個相互對立的案件事實的存在:原告認為被告是在沒有遵循正當程序的情況下,非法入侵他的住宅;而被告強調,被告的行為是在切實掌握了證據,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進入到“非法卷煙的存儲地”(而不是住宅)行使行政檢查權。在這兩個陳述中到底什么是本案能賴以進行法律判斷的案件事實呢?從這兩個陳述中,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案件事實的一個重要特點:從同樣一個生活事件中可以提出截然不同的具有法律效果、可用作法律推論前提的案件事實,因此要判斷何者為真,一方面要緊密扣住有關法律規范進行分析,看哪一個法律規范的要件與生活事件相類似,另一方面要從生活事件中發現產生分析的事實是什么。

從這樣一個方法出發,我們就可以發現,其實一個主張是違法行政行為,一個主張是合法行政行為,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本案中“住宅”理解的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江蘇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專賣品的場所。”如果把本案中的“住宅”解釋為“經營場所”,那么無疑以上兩條規范的要件就可以適用本案的事實;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實際上這四條規則構成了一個有關“住宅”的完整的法律規范: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從法律后果的角度確定了法律責任,而兩個訴訟法則將住宅檢查權明確的配置給了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因此如果本案中“住宅”不能解釋為“經營場所”,那么顯然本案就應該適用以上四條規則所構成的“住宅保護”的規范。因此,在本案的法律推理過程中“住宅”就成為一個關鍵。

(2)

“住宅”還是“藏匿場所”“: 本案法律推理的關鍵

所謂法律意義上的“住宅”,我們會發現很難對它進行精確的定義,我們在法律上也不可能采取列舉式的方式明確規定“住宅”由哪些要件構成,[⑦]如果是這樣,那我們就只需要將事實與確定的要件對應就可以了。那么究竟如何做出評價與解釋呢?我們可以看到,本案的特殊之處也就在于原告用一個日常供居住之用的空間進行藏匿卷煙的場所,這樣一個行為是否使得該空間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或者更準確的說,在法律上“住宅”和“經營場所”因為預設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這個空間不能既適用住宅保護的條款又適用違法經營場所的條款,否則就造成了規則的沖突,這就意味著我們要對這兩個法律概念在本案的裁判中做出選擇。

其實正如前面所分析,我們無法定義什么是住宅,從而肯定生活中某些空間一定是住宅,比如住宅就是“供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封閉空間”嗎?一個乞丐組成的家庭在天橋下搭建的簡易帳篷算不算住宅呢?可見,“住宅”并不能定義,而只能描述其基本特征。那么在描述過程中我們會發現任何一個概念都有一個最為核心的地方,同時也有相對次要和邊緣的地方,而究竟什么是它的核心地方,顯然應該由法律規定這一概念的目的所決定或說由這個概念背后的立法價值所決定。法律為什么要規定“住宅”這個法律概念,最重要的價值不是肯定它的經濟價值,也不是主要保護它的所有者的所有權,而是要保護其所有者的生活安寧與人格尊嚴,這也就是為什么要用憲法條款來進行住宅保護的根本原因。因此住宅這一概念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他人在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進入的私人生活空間”,這個他人顯然也包括了公權力主體。那么這一概念的邊緣性部分則包括住宅可以采取的形式,住宅的其他功能,住宅的外部特征等等。這些因素不是不重要,只是根據法律最初設定住宅這一概念的目的來看,顯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不是核心部分。因此在本案件中家中藏有非法物品并不能改變這個家仍然是法律上的“住宅”的本質功能,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案中行政執法主體進入的是他人的住宅,而不可能把它說成是“經營藏所”或“藏匿場所”。雖有藏匿行為,但這個行為并不能改變這個場所的主要功能與性質,并不能由此就漠視其他更重要的價值。

(3) “住宅”背后的價值衡量

上面對“住宅”概念的分析告訴我們兩點:法律概念的含義需要我們針對具體案件來發掘它的核心特征與含義,以此作為適用法律規范的依據,也就是說我們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賦予它不同的核心含義。于是第二個啟發就在于,一個法律概念的核心含義是隨著案件的不同而可以有所改變的,而判斷標準就是法律價值。也就是說我們首先要對一個法律概念的立法價值進行解釋,法律為什么要規定“住宅保護”?法律為什么要規定“違法儲藏場所”都不是因為它們的物理特征,而是由于它們和一定的社會利益與社會價值聯系在一起,因此作為法官,準確的發掘法律概念背后的價值并就相關價值進行排序就非常重要了。

一個完整的價值判斷應該包括價值發掘與價值衡量兩個步驟。法律推理首先是一個價值發掘的過程。也就是法官在推理的時候總要透過法律概念、法律條文發現其背后蘊涵的立法價值是什么。在本案中就明顯體現為我們首先要透過“住宅”這一法律概念發掘出概念和規則背后的立法價值,以作為法律推理的一個起點。但更重要的是價值衡量工作。所謂價值衡量,就是對法律規范背后蘊涵的立法價值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究竟用何種規范來調整當下的某一法律關系。按照阿列克西的論說,法律判斷中的價值衡量(balance)尤其體現在憲法基本權利以法原則所表現的規范結構之中,從而是一種“基本權利之間的權衡”,但往往以對規范的解釋與選擇來進行[⑧],這尤其出現在規范沖突的時候,表面上看對于同一法律關系將可能有多條法律規范進行調整,但不同規范背后的價值可能會發生嚴重沖突,這個時候選擇何種法律規范,就必須在個案中運用一定的方法與標準對各種價值進行具體的排序與衡量,其結果并不意味著不被選擇的價值就此失效,而僅僅意味著在當下的案件中相對于另一個價值“分量不夠”。[⑨]

在本案件中,我們無法很快判斷究竟是適用“住宅保護的”的條款還是適用“違法儲藏”的條款,就在于無法很快從法律上判斷本案這個事實上兼有藏匿功能的生活空間究竟是“住宅”還是其他,那么就需要對住宅的核心特征進行解釋與發掘。但同時,正因為法律概念背后總是隱藏著立法價值與利益的,那么對“住宅”的保護也不可能是無限度的,因為總會有一些更重要的價值需要犧牲一部分生活安寧或隱私的價值,才能很好的得以維護。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價值判斷充滿了裁判的每一步,在本案中,原告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嚴重的違法,如觸犯刑法,藏匿物品僅僅是香煙,因此我們可以進行一個價值判斷:由于違法香煙收繳的價值不能凌駕于尊重私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的憲法價值之上,那么并不能因為住宅藏有香煙就認住宅的價值在本案中已不重要,不是香煙,比如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軍火等嚴重危險品,具有重大的社會危害性,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另外的價值判斷根據現有的法律規范來選擇不適用“住宅保護”的條款,因為這個時候雖然這個空間還有保護私生活安寧的價值,但由于它具有了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核心特征就已經發生了變化了,可見本案法律推理的關鍵在于確立“住宅”和“藏匿場所”的判斷標準,而這一標準的關鍵又在于我們根據社會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進行的價值衡量與判斷。

(4)以憲法作為標準的價值衡量方法

價值衡量的方法非常多,但關鍵在于我們如何選擇價值排序的相對客觀與合理的標準,那么在本案件中這樣一個標準就是憲法規范肯定的價值及各自分量。本案裁判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這是一個涉及到憲法的價值衡量過程。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肯定了住宅的重要法律價值,并且通過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具體配置了可以對住宅進行執法的國家權力,又從刑法的角度規定了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后果,應該說既從正面肯定了住宅的法律價值,又規定了住宅的價值也不是無限的。如果我們要進行價值衡量,無疑就應該以憲法秩序為一個客觀的判斷標準,看看案件的事實中究竟存不存在憲法規定的可以對住宅的價值進行限制與犧牲的情況。顯然, 憲法只規定了兩種情況,具體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而本案件中被告方主張的保護香煙市場秩序的價值并不在法律的規定中,即便被告行政主體認為原告行為有可能是犯罪行為也只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偵察機關進行搜查,而不能自己執法,因為法律并沒有配置相應的偵察權力給該行政執法機關。同時,這也啟示我們,法官在進行價值衡量與選擇的時候,需要以憲法秩序為基本的客觀標準,而不能從自己的價值立場出發,需要通過援用,分析憲法相關條款及落實在部門法中的條款,來理解憲法對某些價值的排序與選擇,從而作為法律解釋的根本出發點。以憲法為基本秩序的價值序列進行個案的衡量與選擇,這一原則是統一的,可以適用于各種情況,這也是本文的結論在法律推理的方法論意義上具有普適性的地方。

三、

結論:對本案法律裁判的簡要評說及一點理論議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結論:本案的審理結果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江蘇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進入到原告的住宅進行執法,但這是與憲法及相關部門法對住宅保護的條款有所沖突的。因為本案中被告進入執法的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違法物品的藏匿場所”,而是具有住家功能的私人封閉空間。法官要認定這個時候應該適用“違法物品藏匿場所”的條款就必須進行價值衡量,論證“此時已不是簡單的住宅”,而價值衡量的結果是本案被告所保護的價值并不能超過憲法所規定的住宅價值,從而應該優先適用住宅保護的條款,判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同時,我們也可以把筆者對這一案件的法律推理的思路歸結如下:以確定案件事實為推理的線索,從法律規范與生活事實兩個方面進行互相對應,在“住宅”還是“藏匿場所”這一問題上發現了價值評價的必要性,于是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具體說來就是合憲性解釋)對這一生活事實中的“住宅”進行了法律規范意義上的解釋和評價,最終確定案件事實,作出法律推理的結論。其實這一過程再一次說明了評價性因素在法律推理中是多么重要,而一旦大前提和小前提得以確立,法律推論的過程又是多么自然和簡單(遵循形式邏輯三段論),于是,避免司法裁判淪為法官主觀任性的產物,其根本方向就在于確定一批能夠正當化法律評價的規則與形式,而這一問題的闡發就留待筆者對法律論證理論的深入學習和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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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這一主張實在是德國當代影響法律方法與法律推理最大的評價法學的根本主張,參見[德] 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56頁。

[②] See Legal logic ,ed by Brai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3

[③] See Kelsen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s of legal theory, Clarendon press,pp77-78

[④]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尤其是第五章《法律解釋》。

[⑤]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張國香編輯提供,特此感謝。

[⑥] “事實”在法律推理中有三種類型:一是未經裁剪的“生活事實”,即實際發生的情況;二是法律事實,這主要是規范層面,也就是某一法律規范的事實構成要件;三是案件事實,在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進行交互解釋后產生的可以作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事實,具體理論可見[德] 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尤其是第四章《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⑦] 用更為專業的術語說,不能被精確定義的是“類型”,而不是概念,前者是一種“或多或少”的程度性范疇,只能描述其“文義波段”,而不能精確定義,具體理論參見[德] 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臺灣學林出版公司1998年版。

[⑧] 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See Robert Alexy, On Balancing and Subsumption: A Structural Comparison, Ratio Juris. Vol. 16 No. 4 (2003)……

加法的結合律范文第2篇

從司法部02.8.30上海會議以來,到今年7月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國家對法律服務業的政策和策略已逐漸明朗和定型,即從最初的“一個調整,兩個加強”到明確“拓展與規范”這一主題。一個調整是指:大中城市的街道法律服務所要從訴訟領域逐步退出。兩個加強是指:一是加強三支隊伍(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的“三個面向”(面向基層、面向社會、面向群眾提供公益性、便民)功能;二是加強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訴訟法律服務的功能。在拓展與規范中,規范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已經實施脫鉤改制的法律服務所在2004年6月底或回歸街道、或轉為律師事務所、或予以停辦解散;在2006年底以前,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從訴訟領域中調整出來(退出訴訟領域)。

針對這樣一個整體調整思路和要求,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業的拓展與規范應重在規范,以規范促進拓展。而規范又重在制度建設層面。嚴格行業監管、嚴肅違紀查處與懲戒將成為實現拓展與規范思路的有效手段和形式。因此,拓展與規范要立足于兩手:一手抓監管促規范,一手抓懲戒促轉型。兩個方面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在完善這兩手的基礎上,通過行政調控和市場選擇來決定基層法律服務的最終命運。

基于這樣的認識,拓展與規范的實施必須分層次、分步走、抓重點、講科學。具體操作中要講究“以管理促規范,以懲戒促轉型,以市場定興亡”的原則;堅持引導為主,強制為輔。分層次是指分為城市街道所、農村鄉鎮所兩個不同層次。分步走是指城市街道所的調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分步實施。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齊步走、一刀切。抓重點是指要抓住調整與規范中的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轉崗、分流這一主要矛盾,爭取避免不穩定因素的發生。講科學是指要尊重事物發展規律,按規律辦事。不能靠拍腦袋、想當然辦事、決策。

當然,在調整與規范中,首先要解決的是“誰來規范問題”。由于我們所接受的一切信息均來自于部領導講話和有關會議精神傳達,并未看到正式的操作文件,也就是說規章和規范缺位。那么,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立法法》的原則要求,在上位法缺位情況下,市及其以下的管理機構無權制定和出臺限制規范和強制規范,尤其在涉及公民權利與自由方面。由于在廣泛意義上,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退出訴訟領域,屬于基層法律服務者被剝奪法律服務權利范疇。那么由誰來規范,規范的主體應當是誰,應當有個明確定位。在這一前提不明確的前提下,作為具體操作部門就會顯得力不從心、無所適從。

二、在調整與規范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違紀查處與懲戒要解決和明確的幾個基本問題

在調整與規范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違紀查處與懲戒要解決和明確三個基本問題:(1)依何查處與懲戒?解決法律法規依據定位問題;(2)查處什么?解決查處與懲戒的行為定位;(3)怎樣查處與懲戒?解決程序和可操作性問題。

(一)關于依據定位問題。目前,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違紀查處與懲戒遵循的是司法部《59號令》、《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者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合伙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試行辦法》。但這其中有很多問題。雖然上述的令和管理試行辦法,都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但卻缺乏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違反義務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或者已經設定的處罰規定和手段形同虛設,導致實踐中管理部門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缺少有力處置方法和手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使用的處罰手段畸輕,根本無法達到懲誡目的。司法部《59令》第42條、《60號令》第55條,分別對執業機構的11種行為和從業人員的19種行為設定了處罰措施,但能夠使用的處罰手段僅僅限于“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而實踐證明,使用警告手段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無法達到懲誡目的。雖然《59令》在第46條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的內容,但注銷并不能解決一切。執業機構注銷后,一是減少了當地的法律服務資源,削弱了為基層服務的力量,二是原有的大多數從業人員仍將擇所而居,繼續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我市去年撤消的溧水縣瀨州所就是這樣一種情況。總體上減少的一個甚至幾個所,并未從根本上改善法律服務主體的現狀,因為歸根結底還是原有的那些人在執業,除個別依照《59令》第45條規定處罰的所主任(《59令》第45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2、已經設定的具有威懾力性質條款不能使用。首先是司法部《59令》第42條、《60號令》第55條中設定的處罰手段:“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可以說,這樣的規定涉及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最切身利益,是最具威懾力性質的條款,可惜,由于缺乏本條款中所說的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前置條件,導致此條款成為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從立法上看,它只是一個具有超前意識的條款,但在實踐中卻毫無價值。其次是《60號令》中第58條設定的處分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若此規定能夠不折不扣執行,一部分被開除者將被逐出基層法律服務領域,因為,《60號令》第14條規定,“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但問題恰恰在于,《60號令》第58條中所設定的“開除”一項嚴厲條款,隨著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改制已歸于無效!因為合伙制法律服務所除合伙人外,其他人員皆屬聘用,解除合同(解聘)是常規手段,誰會去使用得罪人的“開除”手段?更何況,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應當使用開除手段而規避不用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缺乏對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人員的管理和處罰規定。實踐中,我們時常遇到一些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的現象。對此,雖然我們聯合公安、工商部門進行了查處,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執法和處罰依據。一方面,違法者吃準了基層法律服務缺乏執法和處罰依據這一點而顯得有恃無恐;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門在缺乏明確執法和處罰依據情況下不能輕舉妄動而顯得無所適從。例如,一名為“華盾經濟調研事務所”的機構,以公民名義承攬案件。承攬案件后,不但變相收取委托人的各種費用,而且聘用已注冊的法律服務人員作為案件具體承辦人,出庭訴訟。具體承辦人因不力給委托人造成損失,被委托人投訴。這一現象很值得引起法律服務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其實,最近一個時期以來,我市個別社會無業人員和所謂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打著法律服務的旗號,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在一定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壞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形象,而且嚴重影響了正常法律服務業務的開展,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我市高淳的一個名為“健康法律服務所”的非法法律服務機構,長期以來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執業,我們眼睜睜地看著沒有辦法。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提請各相關部門注意,并向省廳報送了有關信息,但卻如石沉大海、泥牛入海,沒有引起任何反應。

(二)關于違紀行為定位問題。從總體上說,查處與懲戒的內容取決于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資質與行為兩方面。由于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分為所、個人兩類,因此針對不同主體承擔的職能不同,要求查處與懲戒的內容應各有側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側重于機構內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規范的執行運作,它至少應當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設、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開展、保證的辦案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應該說覆蓋了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角落,對出問題的各方面都應該進行不同程度的懲戒。對基層法律服務者個人的查處與懲戒應側重于其資質與行為兩方面。對不具備資質的假冒基層法律服務者,要規定明確的查處與懲戒機關和手段。而對基層法律服務者,要對其從受案、簽約、登記、收費、開票、履職、質量、信用等各環節的差錯與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與懲戒。

(三)關于程序定位問題。司法部曾經制定和出臺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則》,省廳也曾在2002年11月26日了《江蘇省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規則》。省廳的《處罰程序規則》本身對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等五種行政處罰的簡易、一般程序作了詳盡規定。但問題是:這一《處罰程序規則》是否能夠涵蓋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違紀查處與懲戒行為?懲戒行為本身是否就等于行政處罰?如果不等于,那么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違紀查處與懲戒應遵循什么程序?

除此以外,誰來查處與懲戒?主體的定位、查處與懲戒的管轄也是一個問題。因為,對于不同的行政層級來說,他們承擔的職責各不相同。對于基層法律服務主體違紀查處與懲戒這一具體職責來說,是否應由不同的行政層級共同承擔、分級管轄,或是只規定由某一層級進行管轄和處理,或是規定只能由協會進行查處與懲戒,這里涉及到層級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與協會之間的職責劃分等問題,總體上還沒形成統一認識。筆者本人不同意將查處與懲戒職責完全交由協會行使的看法。因為,雖然隨著政府職能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機關原本承載的一些事務性職能越來越多地進行了剝離,逐漸轉移到行業協會身上。但行政機關仍然擔負著政策研究、市場引導、行業監管等職能。僅就行業監管職能來說,如果將違紀查處與懲戒職能完全交由協會行使,則監管的結果將落空。但相反意見則認為,確定由協會履行查處與懲戒,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行業自律,反映市場和社會對基層法律服務的自然需求。因為從行業生存的角度看,自律是解決行業生存和市場需求的最有效途徑。對此,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最終必須有一個解決方案。

三、當務之急應是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做好立法和規章制度建設工作,對調整與規范工作有一個準確定位

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制定出針對脫鉤改制后合伙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管理規則。制定和出臺具體的違紀查處與懲戒辦法或規定。通過立法解決這樣幾個問題:一是對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準確定位,城市與農村主體的差別和走向;二是提高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資格及準入條件;三是明確基層法律服務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四是確定監管工作的原則和方法;五是明確罰則和法律責任,做到與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一對應;六是明確違紀查處與懲戒程序;七是規定未盡事宜等的附則。輔之以下措施:

(一)加快立法和規章制度建設。一是根據強化規范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建議司法部修改第59號令、60號令。該辦法是在法律服務所脫鉤改制以前制定的,有很多內容與形勢的發展相違背,很難操作。二是按照進一步調整、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的需求,建議司法部廢除《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該細則系1991年制定,與目前的形勢發展既矛盾又背離,嚴重阻礙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加法的結合律范文第3篇

教學內容:新人教版四年級數學下冊教科書第17~19頁內容,及相關試題。

設計理念:

在教學中,教師應充分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讓他們在已有的生活經驗的基礎上實現對數學的再創造,切實體驗數學與生活的聯系,讓學生經歷數學知識發生、發展和形成的過程,同時注重數學思想方法的滲透,通過猜想、驗證、類比、歸納,提升學生的理性思維,提高學生應用數學思想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教材分析:

本節內容是在學生經過的四則運算學習,對四則運算已有較多認識的基礎上,結合一些實例,學習加法的運算律。這是學習加法交換律的基礎。教材安排這兩個運算律都是從學生熟悉的實際問題的解答引入,讓學生通過觀察、比較和分析,找到實際問題不同解法之間的共同特點,初步感受運算規律。然后讓學生根據對運算律的初步感知舉出更多的例子,進一步分析、比較,發現規律,并先后用符號和字母表示出發現的規律,抽象、概括出運算律。教材有意識地讓學生運用已有經驗,經理運算律的發現過程,讓學生在合作與交流中對運算律的認識由感性逐步發展到理性,合理地構建知識。

教學目標:

(1)通過嘗試解決實際問題,觀察、比較,發現并概括加法交換律、加法結合律。

(2)初步學習用加法運算定律進行簡便計算,并用來解決實際問題。

(3)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概括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教學重點:(1)能通過觀察和分析概括出加法交換律和加法結合律的概念。(2)嘗試用字母表示加法交換律和加法結合律。

教學難點:理解加法交換律和加法結合律的概念,培養學生的觀察、概括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教學準備:多媒體課件。

教學過程:

1.創設情境

(1)談話引入。在咱們班里,哪些同學會騎車?你最遠騎到什么地方?

騎車是一項有益健康的運動,但是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能騎自行車哦,騎車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這不,這里有一位李叔叔正在騎車旅行呢!

(課件展示例1主題圖及信息)

(2)獲得信息。

問:從中你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同桌交流,然后全班匯報。)

(3)解決問題。

問:能列式計算解決這個問題嗎?

(學生自己列式并口答。)

【設計理念】一開始上課,我先問學生是否會騎自行車?告知學生騎車是一項有益健康的運動,同時也告知學生騎車也要注意交通安全等問題。再根據得到的信息自由提問并解答,讓他們體會到數學來源于生活,服務于生活的同時,培養了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和問題意識。

2.探索規律

2.1加法交換律

(1)李叔叔今天一共騎了多少千米?誰會解決?

(2)生列式計算:(兩種)

(3)觀察等式,發現特點:

仔細看,等號左右兩邊什么相同 ?

生:都是加法算式,而且兩個加數相同,得數都相等。

師:不同呢 ? (兩個加數的位置不同。)

位置怎樣了 ? (交換 )

(4)舉例驗證,并表示規律

師:你能再舉出幾個這樣的例子嗎 ? (指名說)

對學互說。

出示學生舉的例子:_______、_______、_______、

師:仔細觀察,這些等式有共同的規律,你發現了嗎 ? (學生匯報)

師生小結:兩個數相加,交換加數的位置,和不變。

(5)用其他形式表示

我們用語言把加法中的這個規律表達了出來,我們還可以用一些更為簡潔的方式來表達,比如用漢字、圖形、字母等寫成等式,也能表示這樣的規律,你能用自己喜歡的方式來表達嗎 ? 把它寫出來。

指名匯報

(6)教師小結

剛才的運算定律你能給它取個名字嗎 ?(加法交換律)

教師強調:在數學上,我們通常用字母 a 和 b 來表示兩個加數,加法交換律可以寫成: a+b=b+a 。

師:加法交換律是我們的老朋友了,想一想,什么時候曾經用過它 ? (驗算加法時,交換兩個加數的位置。)

【設計理念】本環節的設計,層層遞進,教師引導學生自己去發現規律,并學會用字母表示,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

2.2探究加法結合律

師:兩個數相加,交換加數的位置,和不變,那么三個數、四個數甚至更多的數相加,任意交換加數的位置,改變他們的運算順序,和會不會變呢 ? 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研究這個問題。

2.2.1解決問題二:

多媒體展示:李叔叔三天騎車的路程統計?

(1)學生列式,匯報兩種方法。

師:兩道算式都能求出三天所行路程,會計算嗎 ?

要求:一、二兩組算第一題,三、四兩組算第二題。

(2)匯報:兩道算式都等于( )千米,得數相同!

【設計理念】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讓學生自己探索,在探究中獲得新知。

2.2.2比較異同,連成等式

兩道算式完全一樣嗎 ? 有什么不同 ?

2.2.3感知實例,積累認識

出示: (13+45)+25 , 13+(45+25))

(1)猜一猜,它們的得數可能會怎樣 ?

(2)對學,一人算一道,看看結果怎樣 ?

(3)匯報:

(4)觀察下面的兩組算式, 里用什么符號連接?

155+(145+207)(155+145)+207

69+172)+2869+(172+28)

師:仔細觀察,大膽猜測,它們的結果又會怎樣 ?觀察上面這些算式,你們有什么新的發現嗎?什么變了?什么不變?

你們是不是發現什么規律了 ? 能說說嗎 ?

師引導:這三組等式,運算順序變了,相加的三個數不變 ,和不變。

2.2.4舉例驗證

你能不能再舉些例子來驗證 ? 同桌互相驗證,全班匯報。

這樣的例子能舉完嗎?

2.2.5歸納加法結合律

師生共同小結:三個數相加,可以先把前兩個數相加,再和第三個數相加;也可以先把后兩個數相加,再和第一個數相加,它們的和不變。

師:這個規律又是我們今天要認識的另一個運算律――加法結合律。 加法結合律也可以用字母來表示,現在需要幾個字母?

你能用字母把加法結合律表示出來嗎?

( 板書: (a+b)+c=a+(b+c))

【設計理念】教師引導學生通過觀察,舉例驗證,歸納等活動,使學生在獲得知識的同時,滲透了數學思想。

2.2.6鞏固應用:填數

你能在里填上合適的數嗎?說說你是依據什么填的。

(1)6 + 35 = 35 +

(2)a + 204 = + a

(3)(45 +36)+ 64 = 45 +( + )

2.2.7滲透簡算意識

(1)計算比賽:一二兩組算左邊,三四兩組算右邊,不寫過程,直接寫得數,半分鐘,看哪組速度最快!快的組說說計算快的原因。

56+72+2856+(72+28)

自己選擇,想算哪道就算哪道!

出示:75+(48+25)(75+25)+48

等于多少?你算的是哪道?為什么都選這道?

(2)試一試,你能用簡便方法計算嗎?

24+42+76+58

【設計理念】計算比賽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自選算式培養了學生的觀察能力。

3.鞏固練習,理解運用

運用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填數。

4.回顧總結,舉例拓展

(1)本節課你有什么收獲?學生自由說。

【設計理念】通過總結,可以理順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使教學環節更完整、學生思路更清晰。

(2)拓展練習

巧算:1+2+3+4+5+6+7+..........99

【設計理念】這一環節練習的設計,既是對新知識的一個鞏固,又是一個延伸,同時也激發了學生強烈的求知欲望。

5.作業布置

教材練習六第1題的加法試題。

6.板書設計

加法運算定律

加法交換律:兩個數相加,交換加數的位置,和不變。

a + b = b + a

加法的結合律范文第4篇

案例1:蘇教版二年級(上冊)“確定位置”課中小結。

師:這堂課我們學的本領可真多,想一想,你學會了什么?

生:我學會先確定第幾排,再確定第幾個。

生:我學會用第幾排第幾個、第幾組第幾個、第幾層第幾本說位置。

師:你覺得這些方法有什么共同的地方?

生:都有兩個“第幾”。

小結:很好,幾就是……(生:數)用兩個數(前一個表示第幾排或第幾組,后一個表示第幾個)可以幫助我們清楚地描述出這些物體的位置。

案例1中的小結只是一句話,但高度概括了這節課的知識重點,顯示了教師對數學知識前后聯系的準確把握。課中的小結很好地處理了生活中與數學中說位置方法上的區別,使學生理解到用數確定位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溝通了與平面直角坐標系的聯系,為再學習“確定位置”埋下了伏筆,體現了課堂小結“準”、“簡”的特性。

2.留有余地的小結

案例2:蘇教版三年級(上冊)“認識長方形和正方形”課尾小結。

師:(課件展示)同學們,我們在方格紙上畫好了一個長方形和一個正方形,想一想,畫的這個長方形怎樣能變成一個正方形呢?畫的這個正方形又怎樣能變成一個長方形呢?(生在屏幕上演示變化過程,課件同步變化)

師:在變化的過程中,對今天所學習的長方形和正方形,你有哪些收獲?

根據學生的回答總結:長方形和正方形有四條邊和四個角,而且四個角都是直角,不過長方形對邊相等,正方形每條邊都相等。正是因為它們之間有相同也有區別,所以長方形可以變成正方形,正方形也可以變成長方形。將來,我們還會更準確地認識長方形和正方形之間的同和異,進一步理解它們之間的關系。

在小學數學教學中,有些知識的編排循序漸進、螺旋上升,教師的總結尤其要把握好“度”,要符合本節課的教學目標。“認識長方形和正方形”的教學目標是初步認識長方形和正方形的特征,通過比較相同,初步體會它們之間的聯系。案例2中的總結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階段性目標,并在長方形和正方形互相變化的過程中感受它們的不同,為今后正確理解它們之間的聯系留下余地,有利于拓展認知結構,使知識系統化,體現了課堂小結“拓”的特性。

3.溝通聯系的小結

案例3:蘇教版六年級(下冊)“解決問題的策略整理與復習”全課小結。

師:看看,板書的形狀像什么?

生:像一把鑰匙。

師根據板書總結:是的,一般我們解決問題的四個步驟是讀、想、解、查。常用策略是分析法(從條件想起)和綜合法(從問題想起)。具體策略是畫圖、列表、倒推、列舉、猜想與嘗試、轉化等。在運用策略的過程中要學會合理選擇,綜合運用,并且要大膽嘗試、進行必要的策略調整。希望同學們靈活運用這些解題策略,它將成為打開數學知識寶庫的一把萬能鑰匙。

案例3中,教師通過圖表式板書,先將解決問題的一般步驟、兩個常用策略和教材上安排教學的6個具體策略整理成鑰匙的形狀。再通過練習引導學生綜合應用這些策略解決問題,從中感受數學思想,感受策略的價值。最后總結時,溝通策略之間的聯系,鼓勵學生要敢于試,善于調,合理用,爭取早日獲得這把金鑰匙,體現了課堂小結“綜”、“聯”的特性。

4.層層遞進的小結

案例4:蘇教版四年級(上冊)“運算律”幾處小結。

小結一:教學“加法交換律”小結

板書:a+b=b+a。

提問:觀察等式的左右兩邊,什么變了?什么不變?

小結:兩個加數不變,和不變,只是兩個加數交換了位置。所以,兩個數相加,交換加數的位置,它們的和不變。這是今天學習的一條加法運算律。下面,我們繼續用觀察、發現、驗證的方法學習加法中的另一條運算律。

小結二:教學“加法結合律”小結

板書:(a+b)+c=a+(b+c)。

提問:觀察等式的左右兩邊,什么變了?什么不變?

小結:三個加數不變,加數的位置不變,和不變,只是改變了其中兩個加數的運算順序。所以,三個數相加,先把前兩個數相加,再同第三個數相加;或者先把后兩個數相加,再同第一個數相加,它們的和不變。

小結三:比較“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的小結

師:比較這兩條運算律,它們有什么相同?又有什么不同?

小結:在這兩條運算律中,加數不變,和不變。第一條運算律中變化的是加數的位置,所以我們稱它……(加法交換律),第二條運算律中變化的是運算順序,所以我們稱它……(加法結合律),這是加法中兩條很重要的運算律。

小結四:“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練習小結

想想做做4:38+76+24,38+(76+24)。

小結:這兩題的和相等,第二題應用的是加法結合律,因為76+24的和是100,所以應用加法結合律能使計算簡便。因此當三個數相加時,同學們要注意觀察數據的特點,靈活應用好加法運算律。

小結五:“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課尾小結

師:通過這節課的學習,同學們不僅獲得了知識,還學到了研究數學問題的一般方法:觀察發現——舉例驗證——得出結論,這是一種歸納的方法,課后同學們可以用這種方法去研究減法、乘法或除法中的有趣問題。

層層遞進的小結,能幫助學生弄清問題的實質和關鍵,加深理解和記憶。案例4中小結四的三句話,從應用加法結合律,和相等——能使計算簡便——要觀察數據的特點,活用加法運算律,三層意思,逐層推進,引導學生學會簡算。當然,小結與小結之間也應層層遞進,幫助學生從知識與方法兩個維度進行系統認知。案例4中的5個小結,從概括加法交換律,點明方法到概括加法結合律,再到比較兩條加法運算律的異同,然后到活用加法運算律,最后總結研究數學問題的方法,引導學生系統地學習了加法運算律。

5.回味無窮的小結

案例5:蘇教版三年級(上冊)“認識分數”課尾小結。

播放“多美滋”奶粉廣告:東東把一個蛋糕平均分成4份,一看一共有8個小朋友,于是就從側面又切了一刀。剛解決這個問題,又來了第9個小男孩,東東就把自己的那一塊蛋糕平分給另一個小男孩。

師:這則廣告讓你能聯想到幾分之一?

生1:第一個畫面把蛋糕平均分成4份,我想到了。

生2:第二個畫面把一個蛋糕平均分成8份,我能想到。

生3:從第三個畫面中,東東把自己的一塊蛋糕又平分給了第9個小朋友,讓我想到了。

師小結:同學們初步認識了分數,生活中也處處有分數,知識是我們一生的財富。那,你們喜歡東東嗎?

生(大聲地):喜歡!

師:雖然他分出了自己手中蛋糕的,但他收獲了什么?

生4:我覺得他收獲了朋友之間真摯的友誼。

生5:有的時候,我們可能只分出了自己的一小部分,但收獲了一個新的朋友……

師小結:是啊,好朋友是我們不可多得的財富。

加法的結合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加法交換律;加法結合律;字母表示法;思考過程

[中圖分類號] G62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9068(2017)05-0022-01

教師在進行“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的教學時,應從學生的知識儲備入手,采取小組合作、游戲比拼和自主探究等方式,組織學生對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進行探究,以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實現課程教學目標。

一、喚起知識儲備:摸底

課始,教師可通過多媒體展示口算}目,以小組比賽的形式檢測學生的計算功底,如:

師:在學習新課之前,我們先進行一次100以內的加法口算比賽,回答得又快又對的同學不僅可以當選計算明星,還可以得到相應的獎品。

(多媒體顯示:98+0=( ),42+9=( ),8+39=( ),39+8=( ),26+18=( ),29+37=( ),37+29=( ))

師:大家發現什么規律了嗎?

生:有些算式的結果是一樣的,比如8+39和39+8。

[評析:教師在教學之初喚醒學生的知識儲備,有助于集中他們的注意力,提高教學效率。同時,教師采取搶答和有獎競答的方式進行教學,提高了學生參與課堂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二、合作學習:加法交換律的探索

師:剛剛發現的規律是普遍存在的嗎?

(學生七嘴八舌,觀點不盡相同)

師:由于大家的觀點不同,現在我把全班同學分成甲乙兩隊,甲隊回答屏幕左邊的題目,乙隊回答屏幕右邊的題目,回答形式是兩隊輪流作答,正確率較高且用時最短的隊伍獲勝。題目如下:

28+17=( ) 17+28=( )

36+29=( ) 29+36=( )

44+8=( ) 8+44=( )

(在搶答第三行算式時,甲隊提出了意見)

生1:老師,這樣不公平!他們做的題目都是我們已經做過的。

生2:是的,都是加法運算,而且兩個加數一樣,計算結果自然也是一樣的。

師:后面兩行算式也有這樣的規律嗎?

生3:有。

師:左右兩邊算式的結果相同,但是形式有什么區別呢?(引出加法交換律的概念)

生4:兩個加數互相調換了位置。

師:這樣的話,我們可不可以用字母A和B分別表示兩個加數呢?A+B和B+A有什么關系?

生5:A+B=B+A。

[評析:對加法交換律的探索,鍛煉了學生的觀察、分析和總結能力,學生對于自主得出的計算規律記憶比較深刻,運用起來會更為得心應手。]

三、辨析感悟:加法結合律的研究

師:現實生活中不僅有兩個數相加,還有三個、四個、五個等。三個數相加也會有這樣的規律嗎?例如,操場上有28個男生和17個女生在跳繩,有23個女生在踢毽子,跳繩和踢毽子的一共有多少個學生?

生1:先算出跳繩的人數,再計算總人數,得到28+17+23=45+23=68(個)。

生2:也可先算出女生的人數,再計算總人數。17+23+28=40+28=68(個)。

師:大家覺得哪種計算方法比較簡單呢?

生3:第二種,因為17加上23,正好可以湊成40。

師:分析得很正確,湊整可以方便我們進行計算。可以給這個算式添上括號:(28+17)+23=28+(17+23)。如果把這三個加數分別用A、B、C來表示,可以得出怎樣的字母算式呢?

生4:(A+B)+C=A+(B+C)。

[評析:小學生活潑好動,課余活動也五花八門。教師從跳繩和踢毽子等活動入手,無形中拉近了數學知識與學生生活實際的距離。]

四、拓展提高:鞏固計算

在學習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之后,教師應該給學生布置鞏固練習,以提高他們的計算能力。教師可從以下兩種題型入手:

1.連一連。

88+12 77+(23+26)

45+(26+19) 12+88

(77+23)+26 (45+26)+19

2.填一填。

28+( )=93+( ) a+( )=b+( )

122+34+( )=( )+122+29

在學生能熟練計算后,教師再對課程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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