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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采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裝訂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第十三條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記錄,可以視同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按照建賬戶流轉稅征收權的歸屬劃分建賬管轄權,即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于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中所涉及的有關賬簿、憑證、表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為加強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是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國庫開設的,用于單獨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專用賬戶,不同于各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轉入該“補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并根據本通知所附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補助資金使用的進度,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資金一律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并將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列入預算。經地方人大批準后的有關預算安排情況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匯總上報財政部備案。
三、從2001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都必須在人民銀行國庫設立“補助專戶”。各級國庫要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專戶開設工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應在其預算撥款銀行賬戶內設立“補助專戶”,對中央財政和兵團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項管理。
附件:
1.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2.年季度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略)
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正常運行和資金專款專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門負責“補助專戶”的開設,并按預算確保資金到位、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理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在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清算。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負責“補助專戶”的設置,并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付指令進行資金撥付、柜臺監督、銀行間資金清算及統計匯總“補助專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地方縣級(含縣)以上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同級國庫開設“補助專戶”,并在財政“國庫存款”科目下對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收支實行專項核算。各級國庫在人民銀行“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下開設“補助專戶”,專項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并在“補助專戶”中設置“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上級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撥付的資金。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應根據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和資金種類分別設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財政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分類明細賬,分別核算相關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第六條、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第二條規定范圍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須及時足額地從各級國庫撥入相應“補助專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用于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補助資金,以及原行業統籌企業下放地方管理后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補助資金,年初一次性下達指標,按季撥付。
地方財政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缺口補助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等的資金必須在預算確定后及時轉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根據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撥入“補助專戶”的情況撥付補助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補助資金,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總預算會計通過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本級支出和對下級財政的補助)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從同級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對下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由國庫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指令通過上下級“補助專戶”辦理。
第八條、“補助專戶”的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標準、對象和實際需要數額支用,并按照資金使用的進度,及時由“補助專戶”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從“補助專戶”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時,作預算支出處理,并在“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下“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款級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調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通過“補助專戶”補助下級的支出作“與下級往來”處理。
各級國庫和支庫的會計核算手續,遵照《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按月將地方安排的資金從國庫撥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在到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的當日撥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補助專戶”。國庫要按財政部門填制的撥款通知書及時足額地將資金從國庫轉入“補助專戶”,并在資金到達“補助專戶”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補助專戶”資金的到位情況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上級國庫。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
國庫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后,必須與財政部門下達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文件核對,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如數撥入下級“補助專戶”或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如發現所需撥付資金不符合規定的賬戶和用途或與撥付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國庫應暫緩劃撥資金,并自接到撥款通知書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在2日內查明原因,重新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庫均應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及時轉入“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的資金不得串戶使用,不得調劑用于其他財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補助專戶”年末各項結余資金仍留存“補助專戶”,如數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補助專戶”的會計、出納,建立內部制約機制。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條、各級國庫要加強審核監督,保證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及時撥入、撥出。各級財政、國庫要對“補助專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往來活動情況建立季度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補助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建立“補助專戶”季報制度,及時反饋補助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各級國庫要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編制“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反映各級國庫“補助專戶”資金收入、支出、季末結余等情況,一式三份,由國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對賬后加蓋公章,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庫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庫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5日內,根據逐級匯總的季報匯總編制各級國庫的統計季報上報總庫,統計報表報送方式由總庫另文下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社保部門于季后5日內將本系統上報的“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正式上報,并通過電子郵件將季報傳送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對于不按時報送季報,或正式上報與電子郵件上報數字不一致的地區,中央財政將推遲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附后。
第十六條、對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并即時追回資金。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對“補助專戶”開設、資金匯付及劃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電網有限公司:
在收看了××電網公司“三清理一規范”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后,特別是收到××電網辦[2006]29號文件“關于貫徹××電網公司開展‘三清理一規范’工作的通知”后,××供電公司高度重視,精心部署,立即著手成立了以公司經理××、黨委書記××為組長,副經理××、××、總會計師××為副組長,財務、生技、基建、審計、人勞、用電、農電、紀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三清理一規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成立了清理辦公室和監督辦公室,明確了工作分工,落實了各自責任。
遵照××電網公司“三清理一規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電網文件精神,××供電公司認真組織開展了“三清理一規范”自查工作,特報告如下:
一、“小金庫”清理自查工作已按照××電網監[2005]6號《關于開展帳外帳和“小金庫”專項清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了清理檢查,各單位(包括多經企業)在清理檢查的基礎上認真填報了《帳外帳和“小金庫”專項清查工作自查情況明細表》、《匯總表》和《帳外帳和“小金庫”專項清查工作承諾書》。經過各單位認真自查和公司督導檢查,沒有發現帳外帳和“小金庫”情況。自查期間,公司也未收到有關帳外帳和“小金庫”情況的舉報。
二、銀行帳戶的清理工作已根據××電網財[2006]82號文件下發的《××電網有限公司營業電費帳戶納入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電網財[2006]132號文件《關于銀行帳戶批復的通知》精神,對公司主業銀行帳戶進行了清理。未發現經過電網公司批復的38個銀行帳戶外的銀行帳戶。在此基礎上,根據××電網有限公司的要求,對實業公司系統的多經企業銀行帳戶進行了清理,對營業電費銀行帳戶開戶和納入財務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五個營業公司分別向公司呈報了《營業電費銀行帳戶納入財務管理承諾書》,一致保證按照××電網有限公司的有關要求,將營業電費帳戶全部納入財務管理,不擅自開立新的銀行帳戶。在檢查中對不必要的一個電費帳戶進行了撤并(已報電網公司財務部備案)。
三、各類公司的清理工作根據××電網公司以及××電網有限公司的要求,××××電力實業總公司成立了“三清理一規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清理辦公室和監督辦公室,對具體工作進行了詳細的分工,確保了實業總公司“三清理一規范”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對實業總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資本結構情況、2006年4月底的財務狀況、人員情況的摸底調查,填報了“網省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層面清理各類公司情況表”。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崗位職能
為了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實行領導總負責,崗位人員具體工作的指導方針,特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聯絡員:*、*、*、*
二、加強學習,認真履職,將反洗錢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城郊聯社*年度反洗錢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聯發[20*]69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無誤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報送。
3月26日聯社舉辦了反洗錢培訓班,講授了當前國內反洗錢形勢和任務,傳授了反洗錢工作的操作技術和方法,并從理論上講解了反洗錢工作的必要性。參加培訓人員要繼續學習,深刻領會,并將培訓內容、操作技術和方法傳授給其他職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這一項重要職責。
三、規范業務,嚴把責任關
㈠認真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規定》,以“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開立各類銀行結算帳戶,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辦理結算業務。對于已經開立的未在人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結算帳戶,必須于4月底前補辦開戶手續,收集開戶信息資料上交總社統一辦理。對不能提供開戶信息資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銷戶手續,填寫“銷戶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銀行辦理過開戶手續,由于營業執照等原因無法重新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還必須將已作廢的開戶許可證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對于無法聯系的或長期不動的帳戶,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進行清理注銷,統一進入不動戶(集中戶)管理,清理時各分社要將清理帳戶的單位名稱、帳號結余金額填列名單,一份留存備查,一份上交總社管理。
㈡按照《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并辦理結算業務。對已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限4月底前補辦相關開戶手續,簽訂協議書,做到一戶一檔管理。對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一律轉為一般儲蓄存款帳戶管理,并停止辦理轉帳業務。
㈢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為居民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嚴格執行“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等個人信息記錄在傳票上面。儲蓄帳戶只能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結算業務。對個人當時存入的儲蓄存款24小時之內辦理支取的新開戶,必須到原存入網點辦理,不得通兌。
㈣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為客戶辦理開戶時要嚴格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㈤對于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有關信息、審批手續及開戶申請、協議書等要一戶一檔進行保管,并保證帳戶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㈥大額現金按規定審批報備,按照《信用社現金管理辦法》中的審批權限執行,不得有漏審批或無審批現象發生。對于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支取必須認真登記并完整記錄身份證信息,月末隨月計表一并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5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報備的大額現金業務要及時、完整、不得出現漏報或誤報。
㈦大額現金交易按時上報:
⒈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存款帳戶一次性提取現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對該筆存款的支取時間、單位名稱、支取金額、用途、審批人等信息要進行詳細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該筆現金業務支取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現金支付手續)。
⒉對于個人存入金額單筆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存款業務,對存入時間、存款人姓名、金額、身份證號碼等要進行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上報總社,總社匯總后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⒊對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大額現金或一日數次累計支取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各分社、柜組要單獨登記,并于晚上隨款車報回總社,總社匯集后于次日上午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㈧對于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在使用現金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報批,嚴禁隨意為臨時存款戶、專用存款戶和一般存款戶提取現金。
四、切實做好反洗錢的宣傳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銀行規定的反洗錢宣傳月,屆時我社將統一懸掛反洗錢橫幅和張貼宣傳標語,柜臺一線人員要做好發放宣傳資料工作和向社會宣傳反洗錢工作,使大家認識反洗錢對社會的危害性,自覺遵守和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1、關于在境外發債的申請報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銷商的情況);
2、有關債券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的情況;債券發行金額、幣別、期限、利率及發行費用情況;有關銀行或證券公司的報價意向書;
3、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批復文件;
4、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匯收支情況5、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
6、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及相關安排;
7、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中資機構需提供已落實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還需提供國務院關于轉股的批復文件和已落實中長期利用外資指導性計劃的證明文件;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國家計委關于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
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辦理開立外匯專用帳戶?
1、中國證監會對企業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關于開立外匯專用帳戶的申請;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法人代碼證;
5、招股說明書;
6、視情況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關于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匯專用帳戶的開立和募股收入結匯審批權限的通知》
如何辦理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結匯?
1、關于募股收入結匯的申請;
2、中國證監會對企業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3、外匯局關于開立股票專用外匯帳戶的批準文件;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企業法人代碼證;
5、招股說明書;
6、驗資報告;
7、股票專用帳戶余額對帳單;
8、結匯資金用途的有關證明文件;
9、結匯備案登記表;
10、視情況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的批準后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初步招股說明書;
5、第三條或者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資金調回境內的計劃;
6、視情況需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后,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后,扣除相關費用所余的資金應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資金視同外商直接投資資金進行管理,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將募集資金調回境內,辦理開戶或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
2、正式招股說明書;
3、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文件。
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后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該項資金調回后,應經外匯局批準結匯。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
辦理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