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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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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制度

融資制度范文第1篇

融資融券不僅活躍市場,還可以給券商帶來可觀的收益。到目前為止,市場深滬兩個市場的融資融券余額已經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按照5%的收益計算(剔除了券商的資金成本),每年可以給相關的券商帶來100多億的凈收益。

可見,融資融券對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也正因為如此,需要我們認真觀察融資融券制度是否存在瑕疵,或這些制度在執行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根據筆者的觀察,交易所的融資融券制度在風險控制方面的確存在漏洞,有些條款只進行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影響其可操作性,使很多風險防范措施基本上成為擺設。

例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為了防范市場操縱風險,交易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當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但到目前為止,只啟動了其中的第五條款,分別對燃控科技(300152)和華泰300ETF暫停融資買入,理由都是融資買入余額都超過了流通市值的25%。而對那些股價明顯有異動的股票并沒有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顯然,有人通過不斷融資買入推高股價,當股價快速上漲后可以獲得更多的融資。這是典型的利用融資杠桿來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交易所應該及時啟動上述風險控制措施中的第(二)條款(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或第(三)條款(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當然,還可以采取更簡單的措施,限制有關信用賬戶的融資行為。

但現實的情況卻是,交易所對類似冠豪高新股票的“異動”并沒有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導致這種“不正常”交易行為持續發生,使該股票累積的風險不斷增加。近日,監管部門對該公司的高管涉嫌違規交易進行調查,股價隨之出現大跌,其市場風險已經開始暴露。從公開數據看,該股票在4月19日以后融資買入的余額增加了約15億人民幣,現在都處在被套的狀態,如果該股價進一步下跌,這些在高位融資買入的股票就要被強行平倉,一旦出現強行平倉的行為,股價將會出現連續跌停板的現象,出現惡性循環。該股票很可能成為融資融券制度實施以來第一個風險教育案例。

融資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條設立擔保機構需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擔保機構經注冊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四條擔保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鼓勵擔保機構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難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擔保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組為公司。

第五條擔保機構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照規定程序對擔保項目自主進行評估和做出決策。擔保機構有權不接受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擔保的指令。

第六條擔保機構應為受托運作的擔保基金設立專門賬戶,并將擔保基金業務與擔保機構自身業務分開管理、核算。

第七條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第八條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第九條擔保機構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以及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擔保和資金運用業務。擔保機構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

第十條擔保機構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擔保機構應與貸款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及時交換和通報投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

第十一條擔保機構應建立嚴格的擔保評估制度,配備或聘請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才,采用先進的項目評價系統,提高評估能力,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注重建立長期、穩定的客戶群,積累完整、詳實的客戶資料,為項目評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礎;嚴格執行科學的決策程序,切實防止盲目決策;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跟蹤,完善對投保企業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道德風險,保證合規經營。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應積極采取反擔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業以其合法的財產(包括股權)抵押或質押,提供反擔保。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第十四條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設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其他貨幣資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銀行存款,以及買賣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于20%的部分,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規范運作的擔保機構,可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為擔保機構落實反擔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擔保機構的業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并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健全對以財政性資金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綜合考慮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代償損失、資產結構及其社會和經濟效益而確定。

第二十條擔保機構定期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報表和資料,于每月底前將上月的營業統計報表報送主管財政部門;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對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關金融機構,必要時可向擔保機構的注冊機關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已經設立的擔保機構,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規范。

融資制度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1.2風險管理模式

在風險管理上,專業化模式主要通過政府主導和宏觀調控進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負責批準和審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條件和資格,并制定初始保證金等具體規則;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關規章,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率進行動態監控。此外,監管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規定,如證券商不得在保證金規定比率之下對客戶融資,不得將投資人保證金挪為己用;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市場和公司財務信用狀況對各證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業務額度等。相比之下,臺灣證券公司更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控制,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資本金充足率為2.5%左右;而臺灣要求最低資本金充足率達到8%,并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與其資本凈值最高倍率為250%,規定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6倍,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l5%等。

2專業融資模式市場效應和借鑒

專業化融資模式產生,使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資金借貸上分隔開,貫徹了銀行與證券分業管理原則;同時證券金融公司可從貨幣市場吸取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資金得到更高層次結合,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流動性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同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協調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數效應,如在市場偏軟時,可以增加資券供給,以活躍市場;當市場泡沫過多時,可以減少資券供給,以穩定市場。

公司大量臨時資金需求,支持證券公司新投資銀行業務拓展。當然壟斷交易也會損害效率,隨著市場逐步成熟,證券融資模式職能也逐漸轉變。目前日本證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轉融券業務中占主導地位;臺灣證券金融公司更多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逐步變成了市場化融資公司。

融資制度范文第4篇

由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制度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各國(地區)形成了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和專業化融資公司模式。在市場化融資模式中,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貨幣市場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信貸、回購和票據融資,融資融券交易均表現為典型的市場行為,歐美的主要工業化國家實行的就是這種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在專業化融資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必須向經過特批的證券融資公司籌借資金,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臺灣等實行的是這種專營的融資公司模式。

(一)美國的融資融券制度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管理的部門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美聯儲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之上的,此外美聯儲還先后頒布了4個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除美聯儲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自律機構也從自身的角度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聯儲的法規和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的細則,以保證聯邦有關法規的實施。證券公司在融資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客戶進行融資時,嚴格遵守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要求自己客戶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聯儲所規定的比例,常規保證金維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規定。二是證券公司在向銀行申請轉融通時,必須嚴格按照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挪用凍結的證券。另外,為了加強整個證券公司的規范水平、防范各種法律合同風險,證券公司協會還制訂了標準化的信用交易賬戶開戶合同和借券合同,對賬戶的操作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通過法律的條款加以界定。

美國的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比較完整的自主性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信用交易體系下,基本上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美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場化在美國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從活躍市場同時又要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訂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融資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融資融券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而證券公司之間,同樣可以相互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與交易客戶之間,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實際上也可以進行融資融券的活動,比如出借證券、使用客戶保證金等等;銀行的參與方式則以資金轉融通為主,同時也向證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機構(養老金、保險公司等)則積極參與借券的轉融通。這種信用交易主體的廣泛性,源于美國金融市場的發達。

2、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聯系

在美國的信用交易中,不僅融資融券主體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結合。美國的貨幣市場基本上是對機構開放的,各個機構都能夠在貨幣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開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在貨幣市場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工具就是債券回購。回購工具的廣泛使用,源于美國透明的貨幣市場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礎。另外對于證券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而言,抵押貸款和融券也是廣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資融券制度

日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完成。在這種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

為什么日本選擇了由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模式呢?應該說,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往往與信用交易模式的專業化(或者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大凡金融市場越不發達、信用環境越薄弱,對專業化機構監控的依賴性就越大,這就是日本在戰后發展中選擇專業化模式的內在原因。

日本的專業化融資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證券金融公司的壟斷專營地位

從負債結構來看,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過向資金和證券的擁有者融借證券和資金,來維持自己的轉融通業務。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的比例很小,為2.5%。如此小的自有資本規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才能夠維持業務的正常運行。實際上,由于證券公司不能夠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取證券,其它金融機構如果需要借出證券,一般是要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融借給證券公司。而在融資方面,由于證券公司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以及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證券金融公司對融資方面的壟斷性要小一些,是一種“準壟斷”的狀態。

2.信用交易操作層級分明

在日本的專業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戶不允許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證券公司除了部分資金以外,也不能夠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那里,獲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證券或資金。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信用交易體系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大藏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

3.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公司資券轉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銀行與貨幣市場的資金使轉融通需求發生分流,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從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資金。但與轉融資的情況相反,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額占證券公司總借券交易額的比重卻越來越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券業務中的壟斷地位。

像日本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

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雖然是與日本相似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

在臺灣所有的證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一面為一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在“雙軌制”的結構中,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之間的唯一資金通道,而是專門以證券質押的方式獲取資金的特殊通道。

從臺灣信用交易制度的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來看,基本上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

在臺灣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據臺灣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現狀,采取了專業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圖在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出市場競爭的特點。臺灣有四個證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樣,一家幾乎完全壟斷市場,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轉融資上展開市場競爭。另外,從資本規模上也比較接近。這種四家競爭的形式促進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場競爭,證券金融公司比較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的控制。

2.客戶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逐步從轉融資過渡到直接融資

臺灣的證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資格,可以為客戶直接提供融資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戶的委托,轉而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而客戶也可以選擇,是從證券公司直接獲得融資和融券,還是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所以,證券金融公司在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的情況下,更多地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成了一個市場化的融資公司。

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

臺灣的證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而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這導致了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萎縮。

二、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現狀

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因此,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因此目前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

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券商融資渠道比較通暢,券商的資產負債率相當高。如美林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95%,所有者權益僅為5%,這意味著95%的資金來自于別的融資渠道。一般說來,公開上市是國外許多知名證券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美國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還在多個交易所同時上市。此外,國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有發行金融債券、進行特種信用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融資、國債回購和抵押債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國內券商的融資渠道就顯得乏善可陳。除自有資金外,我國券商融資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業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為證券公司同業拆借業務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總數已經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經達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億元,較上年增長104%。

二是國債回購。目前,我國國債市場由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組成,大部分證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而國債的最大買家——商業銀行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從1997年起,我國國債市場就一直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交易所市場雖然交易活躍,但由于發行量小,債券供不應求,導致回購利率高企,特別是在新股發行時尤為明顯,券商融資成本較高。2000年,我國國債回購全年成交15781.74億元、較上年增長299%,現券買賣全年成交682.68億元、較上年增長782%。

三是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股票質押貸款具有的乘數效應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擴張并獲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時負債也相對上升,風險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總體而言,我國券商的融資業務存在渠道窄、數量少、比例小的特點。融券業務至今還沒有開展,債務融資也只處于起步階段。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1999年的《證券法》第35、36、141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強調現貨交易,既限制券商通過融資融券進行自營業務,也限制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二)拓展融資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券商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尚未健全,各種配套的監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從微觀層次上看,嚴格的分業經營勢所難免,但從宏觀層次上看,銀行與證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必須在最高層次上融合,這也是當今國際金融業的整體趨勢。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育,以及應對加入WTO后國外券商的激烈競爭,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已是擺在管理層及券商面前的當務之急。

1、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證券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券商的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勢是自有資本金不足,總資產規模小。如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的資產總額為5753億元(含客戶保證金),凈資產總額為236.4億元,平均每家券商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僅為57億元和2.34億元。從1999年起我國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總資本金才剛剛突破800億元,平均每家不到7億元。相比之下,美國1998年底券商總資本金達1045億美元,總資產達19739億美元(不含客戶保證金)。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券商很快就要和國外的投資銀行“巨無霸”在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這樣小的資產規模,如果沒有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的話,如何能與國際大投行競爭。

2、現有融資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其中,回購協議正在成為券商融資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傳統的證券抵押融資方式。而我國目前階段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的種類少,交易規模小,參與機構也少,而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可以用來作回購交易的債券數量有限,因此,回購市場尚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券商的融資需求。拆借市場上融資不用證券作抵押,融資風險比較高,銀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慮對融資額度有較嚴格的限制,因此同業拆借所能獲取的資金是有限的。另外,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都不能滿足券商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證券質押融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銀行很難對券商或投資者融資取得的資金投向進行有效的監控,加之我國股票市場實際運行過程的不規范性,因此監管部門對證券質押融資作了嚴格的資格認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很小。因此,我國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而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或者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使其能更好地為券商融資服務。

3、有利于活躍交易市場

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總體上說,我國股票市場的交投一直比較活躍。以1998年為例,紐約和東京交易所的換手率分別為69.9%和34.1%,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換手率為314%,而我國1998年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為428%,2000年為498%,遠遠高于美國和日本,也高于臺灣。我國股票市場能維持活躍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對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封閉性使投資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資渠道;三是我國股市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散戶比例大,做莊盛行,投機性強。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上三個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已開始顯現:一是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大量違規資金將撤離股市;二是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國即將推行國有股流通方案,雖然方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大量國有股的流通,無疑需要巨額承接資金。因此,未來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將逐漸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我國股票市場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說,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后再高價賣出,由此導致市場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價遠遠脫離基本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1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波動幅度達40%(按上海綜合指數計算)。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沽出這一股票,從而引致股價回落;相反,當某一股票被市場過度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該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價格穩定器才能發揮作用。在沒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資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制造市場虛假信息,破壞市場供需平衡。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應注意兩者的協調發展。

5、從長期來看,通過融資融券溝通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有利于釋放金融市場風險。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供需的變化和市場的割裂將不可避免地在這兩個系統中產生風險積累,如果風險長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而危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的金融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一方面,銀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過7萬億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億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與銀行“惜貸”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導致銀行單位資產贏利下降和總體資產質量惡化。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因其快速發展和高額回報所引致的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于是違規事件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如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客戶融資融券進行非法交易等。這些狀況說明我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已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決這種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因此,當前應逐步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使銀行資金能合法、受控制地進入證券市場,從而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

(一)主導思想:建立過渡性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

從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比較中可以看出,一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的選擇從根本上說是由該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的結構特征決定的。美國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同時,應注意到我國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這一現實,證券市場中仍有許多地方有別于他國,如國有股問題,A、B股問題,銀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制定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應充分注意到其過渡性。從日本和臺灣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橋梁。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在數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的運行方式,減少政府過度干涉,防止權力和責任過于集中。

(二)建立證券金融公司的意義

1、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監督控制

我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公有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都進行調控,這與美國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自有市場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美國模式中,風險的控制由市場參與者以自律為原則自發地實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直接發生個別融資融券交易,中央監管部門對市場整體的融資融券活動難以有及時而全面的了解,也難以對交易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三者可以對融資融券活動的結果進行監督,但很難對交易過程實行監控,也難以防止交易雙方發生不規范的內部交易。而專業性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融資融券市場的唯一窗口,可以隨時掌握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情況,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服務。公司的性質、地位及其與監管部門的關系決定了它在提供服務時將履行嚴格的自律準則,降低風險和防范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2、有利于融資融券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貸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轉融給各個證券公司,這使融資融券活動的傳遞鏈單一化,在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相反,如果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直接貸給證券公司,由于參與主體繁多,可能導致融資融券市場的無序化,不利于市場監管,尤其是對銀行現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員的技能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銀行與證券的存管、清算、登記等業務機構分屬不同的管理系統,在協調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這也限制了銀行和券商之間進行直接的融資融券活動。

3、有利于降低融資融券的系統性風險

融資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帶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我國目前融資融券制度和有關法律制度欠完備的情況下,銀行出于對貸款安全性的考慮,對券商的融資融券需求可能顯得不夠熱心。通過建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憑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證貸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銀行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力地擴大券商的融資融券通道。

(三)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探討

1、自有資本的籌集

從股東結構上看,日本和臺灣的證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都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交易所,這使證券金融公司具備了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國借鑒。未來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可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實力的投資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共同投資建立。

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設定,直接影響到其資產規模、信用水平和運行質量。臺灣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的負債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1.5倍,相當于最低資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僅為2.5%,其資本金比率很低,且債務中幾乎全部為短期債務,要求高效率的流動資金管理技能。考慮到金融機構的性質及本著穩健的原則,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設定在8%比較適宜。

2、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能權限

融資融券的交易過程比較復雜,牽涉面也較廣,因此美國、日本、臺灣都對此作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尚低,市場參與者自律性較差,因此更應事先制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明確各方的權限和職責。我國法規的結構設計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主管機構,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并由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總體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氛圍。

3、業務職能的設定

證券金融公司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資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它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我國在設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時,可同時借鑒日本、臺灣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步驟:

(1)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資格設限,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券商規模控制在近期無重大違規行為的綜合類券商。

(2)在證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規定其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而不得向后者進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證券公司可以向投資者融資,但不得融券。

(3)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如1年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

(4)在我國的做空機制建立起來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同時券商也可以向投資者融券。

當融資融券制度最終建立起來后,其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考慮到我國的證券公司尚無辦理證券抵押融資業務的經驗而且自律程度低,與早期的臺灣證券市場相仿,因此在設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時,可較多地參照臺灣的管理辦法,注重對各個級別的信用額度的控制,強調以保證金比率為基礎控制因市價變動形成的市場風險,以及以資本金比率為基礎控制證券公司的債務風險。同時,對美國、日本的成功之處,也要有選擇地學習參照。具體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的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可歸屬證券交易所。現階段,可考慮規定流通股本在3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規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來作融資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證券資格應比融資的證券更高,可規定流通股本在4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3000人以上。當然,在運行過程中,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

(2)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融資保證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借鑒臺灣的經驗,現階段我國這兩個比率可考慮設定在60%和30%。也就是說,券商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交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證券金融公司作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該券商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通知券商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券商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證券。當用證券作保證金時,還應設定另外兩個指標:一是現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現金。現金比率可設定為20%;二是擔保證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證金的證券不能按其市值來計算,而應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證券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信用風險。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上市股票可按30%計。

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在70%和30%。其含義和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

(3)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借鑒臺灣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來實現:一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二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6倍;三是證券金融公司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5%。

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同樣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實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臺灣規定為250%,考慮到我國證券公司的資本金比率遠不及臺灣,因此可考慮將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證券公司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

(4)對個別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過度融資融券導致風險增加。可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時,交易所將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5、建立嚴格的抵押證券存管制度

證券存管是融資融券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資券借出方的資產安全。在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中,美國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臺灣的制度過于僵死。因此,在設計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中有關抵押品存管的機制時應更多地參鑒美國的運作機制。其關鍵步驟包括:

融資制度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運用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分析了阻礙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成本問題,認為有限理性與政府行為,機會主義與正規金融部門的行為,資產專用性與非正規金融部門及民間投資個體的行為是阻礙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主要因素。提出應從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政府與市場的位置;重新認識制度創新的“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方式的優劣,走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樹立“資信文化”,構建良好的市場、信用與法律的外部制度環境等改進中國融資制度績效。

論文關鍵詞:融資交易成本有限理性制度創新

1984年以前,中國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力量控制著金融資源,計劃行政目標決定了信貸資金的構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資源向國有企業傾斜,當時國有企業不必擔心融資難的問題。進入90年代以后,非國有企業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地位并未得到體現,一方面由于歷史和體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資源的現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民間資本難以流入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民營企業。隨著市場改革的深入,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斷了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臍帶”關系,國有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在這一現實背景下,要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促進經濟快速穩定地增長,融資制度成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融資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資本動員,為經濟提供持續的資本供給;二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因此,有效的融資制度是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保證經濟持續增長的需要;創新融資制度成為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升級的關鍵。從中國當前的情況來看,一方面儲蓄率居高不下,超過16萬億(2007年最新統計),另一方面,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中國并不是缺少資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種有效的融資制度。

一、融資制度創新的障礙分析

1.融資制度創新的成本制約

戴維斯和諾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對制度創新作了系統的論述J: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它與技術創新有某種相似性,即技術創新是采用技術上一種新發明的結果,制度創新往往采用組織形式或經營管理模式方面的新發明的結果。和技術創新一樣,只有預期純收益超過預期成本時,制度創新才成為可能。制度創新成本成為決定制度創新的主導因素。

從融資制度創新發展來分,制度變遷成本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認知成本,由于中國制度轉型的初始條件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并存的社會形態、封閉的傳統與僵化的意識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態。這種體制與觀念影響和束縛著制度變遷,要對新的制度進行認識、覺察與比較有一個相當長的過程。根據青木昌彥的觀點,制度變遷容易發生在大規模的戰爭、經濟蕭條或動亂中,但是在中國這樣很穩定、經濟快速增長、福利狀況不斷改進的社會發生制度變遷,政府的認知成本是長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設計成本,在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過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與資源配置上處于優勢地位,成為決定制度供給的方向、形式、進程及戰略安排的主導力量。在制度設計和安排時,“搭便車”是制度變遷固有的行為,政府往往會復制或照搬其他先進國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適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體環境,制度就失去了原來的效率;況且一項制度實施是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這必然牽涉到政府主體利益得失,政府受個人理性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會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關系,這說明融資制度創新有很高的設計成本。第三,制度實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實施都受到參與者意愿的約束,制度變遷牽涉到利益的重新調整,當政府進行強制性變遷但在實施過程中并不強制時,地方和下屬往往就修正上級的制度供給來使這種制度更適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級安排的方法有:層層截留,曲解規則,補充文件,改頭換面等。從這一方面看,融資制度有很高的實施成本。

2.政府行為受有限理性的制約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認為人的行為是“有意識的理性的,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據North(1971)的觀點”。有限理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由于中國企業數目較多(大小企業總共有1000多萬個),每個企業的經營狀況、信譽等級、財務管理水平等千差萬別,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況且,每個企業不可能將自己所有的真實信息完全透露出來,一般來說,在財務報表上或其他方式公開的資料是經過企業自己篩選過的,在這個層面上,政府所掌握企業的信息少于企業實際的情況;二是政府的選擇受限于有限的決策技巧,解決企業融資問題時解決方案單一,不能考慮所有企業的情況,融資問題依然難于解決。政府經過各種途徑可掌握企業一定的真實信息,但企業的內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只知道企業融資難,中央政府想極力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于是頒布法律,出臺政策和文件扶持企業融資,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決企業融資難題。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分別從改進金融服務、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別是1999年的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200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是中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的標志,這一法律具有強指導性、針對性和強制性的特征,后來又出臺了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地位,促進企業融資,但從近年實施效果來看,目前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依然未變。因此,政府的有限理制約融資制度創新。

3.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受機會主義影響

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行為的第三個假定是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它是指人對自我利益的考慮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隨機應變、投機取巧、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的行為傾向。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機會主義動機或行為往往與冒風險、尋找機遇、創新等現象有一定的聯系;另一方面,機會主義又會對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機會主義有時把自己的成本或費用轉嫁給別人,從而對他人造成傷害。表現在正規金融機構融資上主要是利益誘導而阻礙融資制度創新,比如明明知道給國企貸款壞賬率高,但貸款還是明顯地向國有企業傾斜,將一些效益好、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擋在門外。根據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團理論,來自金融業和其他產業的既得利益集團出于維護既得利益的考慮所采取阻撓金融發展的措施,成為各國金融發展呈現差異的內在原因。制度的創新表現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規金融機構包括中國的銀行體系、證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影響正規金融機構創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團。目前,中國正規金融機構仍然是一種政府直接控制和國有銀行壟斷的體制,政府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軟約束成為全部金融活動和整個經濟行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來,經濟市場化雖然有很大改進,但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仍然只有市場主體的名分,而沒有市場約束和行為能力,在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下運作,在信貸市場上,由于借債可以不還,也可以賴賬,還可以核銷和轉移,市場機制不能反映資金需求價格,風險得不到補償,因而高風險和低風險資金的價格不能有效區分開來,從人性來分析,沒有人會承擔制度變遷的風險,因而國有商業銀行只要有政府的擔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特定的國企貸款大開綠燈,甚至爭相放貸,對其他國有企業也不會拒絕,其行為約束不是源于主體本身,而是來自外部。在證券市場上,利率沒有成為資金供求變化的傳導和調節機制,特別是當資產收益率大大高于產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時候,負盈不負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必然會利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聯通渠道。正是正規金融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缺乏對整個經濟環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擔制度變遷所帶來的風險,因此正規金融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阻礙融資制度創新。

4.非正規金融部門及民間投資個體行為受資產專用性的影響

威廉姆森認為,資產的專用性是指資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難再移作他用的性質,這種性質在不同的資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資產的專用性有強弱之分,資產專用性越強的資產轉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國制度轉型的初始條件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軟約束成為全部金融活動和整個經濟行為的基本特征,中國正規金融機構基本上控制著企業的融資,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被排斥在整個企業融資之外,在這種制裁環境中,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被迫將資產轉移到其他領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錢莊等經濟的體外循環,形成了很強的專用性,現在若想將這些資本重新積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動領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預相當強大,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結合在一起,使社會經濟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為主,不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有時隨意關閉民間信用機構,政府信用的不可預期性為這些資本進入企業融資設立了一道無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機構和民間投資主體不敢輕舉妄動,民間信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由資產的專用性導致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的行為阻礙了融資制度創新。

二、融資制度創新的對策

1.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政府與市場的位置

市場是依靠價格機制自我實現供需平衡調節,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機制,而計劃則能糾正市場失靈,起戰略調控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計劃被用過火了,往往將行政力量普遍運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干預不應該干預的領域,造成資源配置關系扭曲,價格機制失靈,市場經濟中計劃在唱主角,顛倒了市場與政府的主導關系,政府對許多資源的過度壟斷和政府的不恰當戰略對經濟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中國是一個資本稀缺、勞動富余的國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重點扶持資本密集型企業,將有限的資本投資于國有企業,為了降低國有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其競爭力,人為地壓低利率、匯率、原材料價格,造成了資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國有企業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組織,導致了不正當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行業的利益,進一步影響了市場的效率。因此,政府權利的集中和對資源的過度壟斷,扭曲資源配置關系,阻礙了中國融資制度的創新。所以,轉變政府職能,重新劃定政府的邊界,消除由政府權利的集中和對資源的過度壟斷造成的影響,讓市場在經濟運行中發揮主導配置資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發揮其糾正與協調、戰略與前瞻的優勢,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好二者的位置,讓二者的互補性更好地發揮出來成為順利實現融資制度創新之必要。

2.重新認識制度創新的“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方式的優劣,走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換的過程,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在改革理論和政策研討中出現了“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的爭論,“循序漸進”即改革政策B應當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實行,B體制的實現以A體制的實現為前提條件。它可以圖示為:循序漸進:A—B—c;“平行推進”理論認為,改革政策應該盡可能多地開放經濟體系的各個方面,無須等體制改好了一個再改另一個。

前者的優點在于它對一種體制改革的前提條件的重視,確認了一種體制的有效性與其他體制之間存在一定的依賴關系,但是這是在政府充分理性這一假設條件下的,它忽視了政府有限理性這一現實條件,如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就是典型的例子,一些國家過早地開放金融市場,過早地開放資本帳戶,導致大量游資進入國內進行投資,但是一旦金融預期下降,“游資”抽走,發生金融危機,導致金融早熟的現象,循序漸進改革在政府有限理性的現實下很容易選擇錯誤的路徑。后者避免了前者中“過激”或“早熟”的現象,也考慮了政府有限理性這一假設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各種矛盾,但是事物發展也是事物成長的一個過程,其發展有先有后,正如中國開放國內市場一樣,金融市場只能最后才開放,利率市場化也只能逐步放開。因此,平行推進理論也并非融資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根據達爾文的進化理論j,事物的發展有其固有的規律,不是簡簡單單的按照人為的“循序漸進”或“平行推進”等固定的路徑前進,事物的發展有其正常的步驟,只有各體制之間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發展才是事物成長規律,而相互阻礙和不遵守規律的發展不是事物的進步,中國推進改革也只有在適當的時間才能采取有效的行動,得認真觀察融資制度創新的規律,總結其發展的客觀事實,走最適合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路徑,最大效率地推進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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