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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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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海外投資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2007年9月14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2006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這是三個部門首次共同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公報從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概況、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我國投資主體的構成、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分布、綜合統計數據五個部分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行闡述。概況部分主要揭示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現狀及在全球對外直接投資中所處的位置。公報顯示:

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以下簡稱流量)211.6億美元,其中非金融類176.3億美元,同比增長43.8%,占83.3%,金融類35.3億美元,占16.7%;截至2006年底,我國5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共在全球172個國家(地區)設立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近萬家,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簡稱存量)906.3億美元,其中非金融類750.2億美元,占82.8%,金融類156.1億美元,占17.2%。

2006年,我國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746億美元,境外納稅總額28.2億美元,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出口額925億美元,2006年末境外企業就業人數達63萬人,其中雇用外方人員26.8萬人。

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5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出)流量為7787億美元,存量為106719億美元,以此為基期進行測算,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別相當于全球對外直接投資(流出)流量、存量的2.72%和0.85%;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位于全球國家(地區)排名的第13位。

由此可見,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企業開始大量走出國門。海外投資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對于海外投資,我國現在僅僅是通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MIGA公約)以及一些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指資本輸出國同資本輸入國間所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來予以保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與之配套的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這顯然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保護是極不充分的,對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存在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于如何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也成為我們國家不容忽視的一大問題。必須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和發展的,國際法保護和國內法保護相結合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概述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資本輸出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這種制度是美國于1948年首創的,是投資者母國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投資安全,依照本國國內法的規定,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實行的一種以事后彌補政治風險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自從1948年美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來,日本、德國、法國、加拿大、英國等一批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都紛紛效仿美國建立起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非商業性的保險制度,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質,是一種國家或政府保險政治風險的制度,與一般的民間保險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國家特設的性質,其承保的對象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

其次,海外投資保險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營利,而是在于保護和鼓勵本國私人對外投資,增強本國國際競爭力和地位,同時也是資本輸出國推行其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

再次,與一般民間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主要的意義不在于事后的補償而是在事前的防患于未然。

最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經常與政府間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直接聯系,互為補充、相互為用。國家在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時普遍對代位求償權做了規定,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后,取得代位權,有權向東道國要求賠償。正因如此,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已經成為資本輸出國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的國內法制度,也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的必要性

(一)進一步擴大海外投資規模的需要

根據2006年度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02年至2006年五年間,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非金融類)增勢強勁,年均增速高達60%。從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簡稱境外企業)的國家(地區)分布看,2006年底,我國的近萬家境外企業共分布在全球172個國家和地區,占全球國家(地區)的71%,亞洲、非洲地區投資覆蓋率分別達到91%和81%。從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存量的特點看:

1、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突破200億美元;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約占四成;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的五成為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貸款;利潤再投資較上年增長幅度較大;行業分布廣泛,采礦業、商務服務業、金融業投資占比重較大;90%的非金融類投資分布在拉丁美洲和亞洲。

2、2006年末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規模不斷擴大,投資覆蓋的國家(地區)比上年增加9個;行業分布比較全面,商務服務業、采礦業、金融業和批發零售業占七成;90%的我國非金融業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分布在亞洲、拉丁美洲地區,其中中國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占81.5%。

可見,企業的投資由主要集中于歐美發達國家的市場逐漸轉向發展中國家未經開發的廣闊市場。不論是從投資地域、投資方式、還是投資的行業,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在逐漸增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缺乏成為我國投資發展中的嚴重障礙。要進一步發展我國海外投資,急需建立有關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二)使我國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權利義務對等的需要

自1992年至2007年9月,我國已經與107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些協定大多規定了代位權條款。一旦投資國海外投資者的投資及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的政治風險遭受損失,根據代位權條款,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對本國投資者因東道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要求東道國政府進行賠償。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互配合的機制下,東道國所承擔的對外國投資進行保護的義務很難回避。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實際上對國內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保證。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我國的海外投資無法在本國就政治風險獲得擔保,因此,我國的海外投資者一旦在東道國中遭遇政治風險,將不可能在本國獲得賠償,當然,由于我國政府沒有對投資者進行賠償,也就不可能以投資者的名義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致使一些協定中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規定在實踐中因難以執行而流于形式。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我國投資者并未享有與外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三)與已設立的相應法規相互配合的需要

我國已加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MIGA公約),作為MIGA的成員國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風險。但是,我國投資者利用MIGA分擔政治風險的作用卻是非常有限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2003財政年度要點的統計數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從1990年到2003年共簽發了656筆保險,總保險金額為1242.8百萬美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總收入為276.9百萬美元。由此可見,該機構平均每年只簽發了約47筆保險,其平均保險費率約為2.2%。然而,到2003年7月,該公約已有163個成員國,其中141個成員國為發展中國家。這一系列數據足以表明,該機構每年簽訂保險合同的數量是非常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海外投資者保護其海外投資安全的需要,究其原因,其保險費用較高恐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與發達國家不同的是,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規模往往較小,投資者的實力有限,對于他們而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保險費用顯然是其投保的一大障礙。

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MIGA相互配合,兩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只是起到一種重要的補充作用,通常只有當其在本國無法投保時,才選擇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投保。

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我國海外投資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法律保障,維護海外投資者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雖然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國情和海外投資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具有中國特色,但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總體性質基于上述目的而不能脫離它所具有的世界共性。

因此,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與一般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性質一致,即具有國家保證的官方性質和國際政治性質。明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這種性質,不僅有利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世界各國同類法律制度及我國參加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規定協調一致,充分預防東道國政治風險的發生,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的投資,維護我國在東道國的經濟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直接保護我國在東道國的國有資產的投資。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

2、谷祖莎.借鑒國際經驗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J].商業研究,2000(9).

3、何偉文.中國海外投資現狀調查[N].中國國門時報,2004-03-10.

4、朱穎俐.論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04(3).

5、吳智,劉程.“走出去”戰略下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的法律防范[J].湖南社會科學,2004(3).

6、劉亞軍.論中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制度模式選擇[J].寧夏社會科學,2006(5).

7、王韌農.論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J].金陵職業大學學報,2003(4).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海外投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

2.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

4.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

5.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四、結語

總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事業的不斷拓展需要我國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注意吸納各國共通的實踐做法,也要適應國情需要采取一些靈活具體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

參考文獻:

[1]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修訂版.

[2]蔡志剛,《美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啟示》,載于《國際經濟合作》1994年第12期.

[3]《維也納公約條約法公約》.

[4]吳智,《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體系的法律思考》,載于《現代法學》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5]張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給我國的啟示》,載于《現代日本經濟》1997年第5期.

[6]余勁松,《國際投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第3篇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

2.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

4.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

5.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對外投資;法國;保險制度;Coface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141-02

外國直接投資(Investissements directs étrangers,IDE)從資本輸入國角度即外國資金流入本國進行投資,從資本輸出國角度則即本國資金流向國外投資。

1 法國對外投資保險制度概述

對外投資保險制度也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外投資擔保制度,是公認的促進和保護國際投資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具體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投資的安全,對其在資本輸入國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擔保機構投保后,如果發生承包范圍內的政治風險并造成投資者的損失,國內投資擔保機構將予以補償。戰后,美國為實施復興歐洲經濟的馬歇爾計劃于1948年4月了《對外援助法》,根據其中的經濟合作法案,設立“經濟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務,首次建立并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后,其他國家也紛紛通過國內立法建立了本國的對外投資保險制度,而其中,法國的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獨具特色。隨著海外投資的規模的擴大和美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PIC模式的建立,法國也隨之于1967年建立對外投資保險制度,并將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業務交給了Coface和BFCE來共同運營。近年來法國外貿銀行BFCE經過合并重組已經易名為Natixis銀行,目前法國對外投資保險主要是由保險人Coface和融資支持機構Natixis銀行來共同完成的。關于這兩個機構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主要集中規定于法國1997年12月29日的第97-1239號法令和法國保險法典之中。

2 法國對外投資保險機構

2.1 保險機構――La Coface

Coface是法國對外投資保險的主要保險人,類似于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Coface在1946年建立之初為國營機構,但是已于1994年私有化。由于對外投資保險承保風險和代為求償的特殊性,再加上數額龐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無法承擔這一艱巨任務,而交由政府擔保。Coface在私有化之后已經不再由法國政府托管,其原來負責承擔的對外投資保險業務如何繼續運行也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難題。法國政府沒有另起爐灶設立新的保險機構,而是巧妙地通過保險法的規定,授權Coface仍然經營對外投資保險,但是要求與Coface商業保險業務的分開運行,在Coface下專門設立了公共擔保理事會(Direction de la guarantee public,DGP)負責管理和運行對外投資的政府擔保,直屬于經濟財政和工業部。

首先,該法典立法篇第四編“特殊保險機構”第二章“對外貿易保險公司”專門對Coface的立法地位和具體業務進行了規定。“該章第一節為“一般規定”的L432-2前三款規定了政府擔保(La garantiee de l’ état)的范圍,列明“政府擔保可以全部或部分承保以下擔保......”其中的“部分”一詞集中體現了“保險制”,對于Coface政府公共擔保的運營,L432-4條規定,Coface在按照L432-2條款的規定負責經營國家擔保時,應當設立獨立的財務會計系統。政府和Coface之間應當就該財務系統的運行方式、財務審計以及管理達成一致。另外,法國保險法的法規篇第四編第三章下設了一節“關于對由國家賬戶擔保的因國際交往產生風險的相關規定”,對于在Coface經營國家擔保的具體業務進行了規定。其中一般規定R442-1條寫明了“考慮到法國對外貿易的利益和法國經濟的戰略利益,對于國際交往而產生的的商業風險、政治風險、貨幣風險......由Coface在本法R442-2至R442-10-5規定的條件下,代表國家為政府賬戶負責承保,并受政府的監督管理。”R442-2至R442-2-7和R442-8-7則具體規定了Coface在簽發政府擔保時的程序性細節。

2.2 融資支持機構――Natixis銀行

Natixis銀行的前身是法國外貿銀行BFCE。1996年,BFCE與國家信貸部(Crédit National)合并為Natexis公司,1998年該公司又被法國大眾銀行(Banques populaires)收購重組,2006年大眾銀行集團又和國家儲蓄銀行(la Caisse d'Epargne)下的IXIS de la Caisse des Dép?ts 合并為Natixis銀行,成為法國最年輕的外貿銀行。根據1997年12月29日頒布的法令規定,Natexis銀行以及其全部控制公司,負責管理出口信用的利率的調整、經營國庫司對外援助項目、以及根據1967年12月21日頒布的第67-114號法律第90條規定的賠付、負責管理之前由法蘭西外貿銀行簽訂的對外投資擔保協議等。目前,Natixis銀行已全面繼任了Natexis銀行集團這一職責。

此外,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法國還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銀行(SOFARIS)和法國創新署(OSEO),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投資擔保服務,特別是對與外貿出口相關的投資項目的擔保,承保比例最高可達60%。

3 法國對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運行

根據前述保險法典的授權規定,Coface在自營保險、保理、信息服務業務外,為國家支持的出口或投資提供公共擔保業務。公共擔保和自營業務在財務和具體運作上獨立分開,并行不悖。對于公共擔保的承保由公共擔保理事會會負責,單獨開設政府賬戶管理公共擔保的財務支出,主要承保市場開拓險、中長期的信用險、預融資險、匯率險、對外投資險等。其中,對于對外投資險,Coface依法主要設立了以下條件:

(1)合格的投保人大多數國家要求對外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只限于本國國民,法國也不例外。Coface要求投保人須是:法國法承認的向國外投資的項目持續3-20年的企業或者銀行。

(2)合格的保險對象投保對象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對外投資:①即將實施的股權、擔保、資金、利潤等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對于已經實施的投資項目,在實施24個月內申請投資擔保也是可以的,但要求該項投資投保時與投資之初的風險沒有明顯變化;②該項投資能給法國經濟帶來利益;③該項投資經東道國政府同意。

(3)承保的風險主要是指政治風險和匯兌風險,具體包括:

①所有權受到侵犯,包括三種情形:無法實施與投資相關的權利;權利部分或全部受損;無法正常運營;

②不支付或者資金不能匯出的風險。

(4)造成損失的行為;①東道國政府的故意行為,譬如國有化、征收、沒收或者類似措施等;②拒絕支付或者匯兌;③東道國政府針對外國投資者修改本地立法的行為;④在東道國境內發生的戰爭、內亂等行為;⑤由于在法國境外發生的政治行為、經濟困難、立法或者行政行為引起的投資資金無法或者遲延匯回法國。

(5)承保的條件須有法國與投資東道國簽定的保護投資條約(BITs),但是個案情況下(au cas par cas)可以有所背離。另外,保險法立法篇R442-9-1第三款的規定,要求政府擔保的簽發隸屬于投資保護協定,但第26條的規定除外。而第26條恰恰規定了某些例外。因此可以看出法國的投資保險制度在這點上與美國、日本類似,即都要求雙邊投資條約作為承保的條件。

(6)承保的比例95%,要求投保人至少要承擔5%的責任。但這一比例要求是在個別情況下考慮到東道國和投資規模的大小可以有所降低或提高。

(7)承保階段:投資實現階段(一直延至最后一批擔保投資額);以及賠付階段。

(8)承保期限3-20年,最長期限為20年。

(9)保險金的確定根據承保投資在投保時的評級和東道國的國家信用評級加以確定,在整個承保期限內保持不變。保險金每年支付一次,費率一般維持在0.7%和1.1%之間。

4 法國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點

(1)靈活的雙邊保證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投資保險制度并不是單邊保證模式,筆者認為Coface下的保險是和美國OPIC海外私人投資保險公司相同采取的是雙邊擔保模式。這樣靈活的雙邊保證模式有三個優點:首先,將代位求償權由雙邊投資保護條約加以確認,使之具有國際法的效力,以確保保代位求償權的順利實現;其次,迫使投資者在投資時對投資國家的選擇進行考慮,有利于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落實一國的對外政策;再者,兼顧了個別利益,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投資項目,在最大限度內維護了本國的經濟利益。

(2)商業和公共雙軌擔保。

(3)審批和擔保業務分離。

從以上立法規定和業務運行不難看出,法國對外投資保險制采取審批與擔保業務分離制。對于公共擔保的承保決定由公共擔保理事會作出,需得到其直屬的經濟財政部門同意,而擔保業務的具體經營由Coface負責,這顯然不同于美國OPIC集審批和經營于一體的機制。

(4)承保條件設立軟標準。

在進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時,設立軟標準即“強調給法國經濟帶來利益”。這就給Coface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其完全可以通過這一標準來影響投資趨向,從而達到鼓勵或限制某行業投資的目的,落實法國的對外貿易和投資政策。

(5)保護中小企業的傾向明顯。

(6)集貿易和投資于一體。

參考文獻

[1]史曉麗,祁歡.國際投資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7).

[2]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第二卷)[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能源投資;政治風險;法律防范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能源海外直接投資面臨的政治風險新類型

(一)東道國政府的政策、法律變動頻繁。東道國國內政策、法律變動頻繁,將會產生很大的不確定性,使我國能源投資企業遭受不可預見的損失。

東道國政策、法律頻繁變動原因有:一是東道國法制落后,法律機制不完善。能源投資區大都是長期動亂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東,被稱為全球的“火藥桶”。拉美地區和非洲的政局雖然相對穩定,但長期缺乏法制文化,法律機制不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東道國政府普遍漠視法律的穩定性,或為了一些利益甘愿犧牲法律的權威,導致政策、法律頻繁變動;二是經濟基礎變革迅速。第三次科技革命以來,能源投資區東道國抓住歷史機遇,依靠能源貿易所得發展國內經濟,經常要改變、撤銷一些不適合國內經濟的政策、法律;三是保護本國能源利益的需要。當能源投資者的投資與東道國國家利益的目標不相一致時,東道國無法暴力奪回能源利益,就會隱性的動用外匯、財政、經濟保護主義等政策,甚至頻繁修改法律來限制能源投資者在本國的投資收益。

(二)間接征收。間接征收,是指東道國政府并不公開宣布征收跨國公司的有形財產,而是以種種措施阻礙外國投資者對投資資產的有效控制、使用,從而達到使外國投資者的股東權力受到很大程度限制的行為。即征收不僅包括直接剝奪財產所有權,還包括對外國人“使用、占有和處置財產的無理干涉”,從而使所有權人在干涉開始后的合理時期內不能使用、占有和處置該財產。

(三)東道國政局動蕩,恐怖活動頻發。東道國政府經常性的更迭或重組、恐怖襲擊、民族沖突爭斗將會使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增加許多不確定性的因素,投資政治環境惡化也會使能源企業面臨許多不確定的政治風險。世界上大量的石油、天然氣儲藏分布區是長期國家紛爭和民族矛盾多發區,而且紛爭和矛盾產生的原因也恰恰是為了爭奪石油等重要戰略資源的控制權。另外,恐怖襲擊也愈演愈烈,中東地區一直是恐怖襲擊的多發地,中亞和俄羅斯的恐怖活動也一時間難以消滅,再加上海盜的騷擾,國內敵對勢力對能源投資的破壞,對投資人員的迫害等,將會使能源企業在東道國的投資經營風險重重。礦產資源投資一般地處偏僻區域,政府疏于防護,極易成為或地方武裝勢力攻擊的對象。事實上恐怖襲擊已經成為我國對外投資企業人員安全的最主要威脅。一些國家民族眾多,黨派林立,同時對民族問題又無法得到有效的處理,能源收益分配不均,最容易在國內產生一些對政府不滿的利益團體、武裝團體,為重新分配能源收益連年爭斗。同時,這些國家的政治體制也不健全,政府威信不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比較弱,政策漏洞百出,且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四)政府毀約和外匯風險

1、政府毀約。政治風險中的政府毀約風險主要是指東道國政府單方面撕毀其與能源投資者簽訂的投資協議、特許協議,或者收回其已經對投資者做出的承諾。

能源企業在東道國投資,主要是與東道國簽訂能源特許協議,即企業向東道國支付一定的對價后,取得東道國對于其開采和利用本國能源的特別許可。取得特許后,能源企業就可以在東道國投資。如果東道國單方面違反特許協議的內容,或單方面撕毀特許協議,收回投資者在東道國開采、利用本國能源的權利,就會對投資者造成很大的損失,這種毀約的可能性使企業面臨著毀滅性的打擊。對特許協議的毀約經常與征收相關聯,東道國一般都是通過毀約來達到征收的目的。

2、限制匯兌。限制匯兌又稱不能自由兌換的風險,是指東道國政府基于某種理由禁止或者限制能源投資者將其在東道國的投資本金、投資收益等資產自由兌換成本國貨幣或其他國家貨幣匯出東道國的風險。許多“富礦區”國家面臨著長期國際收支平衡問題,一旦國內金融局勢發生變動,就會限制或禁止投資者將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兌換成可自由兌換貨幣或本國貨幣匯出東道國,以此來穩定東道國的收支平衡。

(五)來自大國的政治壓力和國際組織的一致行動

1、來自大國的政治壓力。第三大國為了保持其在東道國的能源壟斷利益,防止外國能源企業去“搶油”,威脅、利誘、甚至左右東道國的政策,致使我國能源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第三大國利用某種手段,把東道國政府變成聽命于自己的政府,使東道國的能源政策演變為自己的能源政策。如,中亞地區在美國的誘導下,頻繁爆發“”,政局極度不穩定,宗教極端勢力和恐怖組織活動頻繁,這勢必使我國能源企業在這些地區的投資產生一定的風險。

2、國際組織的一致行動。國際組織,例如石油輸出國組織(以下簡稱歐佩克)的一致行動也會對我國能源企業的投資產生負面影響:一方面歐佩克通過控制石油的生產量來控制國際油價,使我國能源企業在東道國的投資受到一定的價格風險;另一方面歐佩克積極擴大成員國的范圍,擴大石油的控制權,使我國能源企業在東道國的投資受到一定的擠壓。

二、我國能源海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的法律防范措施

(一)通過完善國內法防范我國能源海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

1、創立完善有關能源海外投資的專門法律和制度。將能源海外投資戰略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確保其權威性、穩定性;并根據國內外的各種形勢適時重新評估;通過政策、指導等形式合理引導能源企業的投資方向。能源企業在海外投資,動輒需要幾十億美元的巨資,風險非常大,企業遭受政治風險后,往往面臨的是毀滅性的打擊。國家鼓勵能源企業“走出去”,不僅需要明確能源海外投資戰略,合理引導能源企業投資方向、盡快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且需要國家對能源企業化解政治風險所需資金上的支持。如果能源企業遭受政治風險后,可以考慮就化解政治風險所需的資金專項融資,就政治風險建立風險基金,避免能源企業因政治風險而停產停業,甚至破產倒閉,帶來更大的損失,對能源企業注入新鮮的血液,使其有能力來承受暫時的流動性困境。

2、盡快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國的海外投資保險還處在剛剛起步階段,與其他主要投資國家相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一是參保費率較高。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平均費率基本上在0.8%~1%之間,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較高的保險費率使得大部分投資企業望而卻步。二是參保門檻較高。中國信保的審批程序較為復雜,實際操作中的投保門檻比較高,中小企業參保比較困難。由于這些原因,再加上我國企業的風險意識仍然不高,導致我國海外投資的參保率普遍不高。

3、建立能源海外投資政治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有40%集中在發展中國家,還有一些集中在一些或政局不穩、或連年戰亂、或種族沖突不斷的國家,我們尤其需要一個專門的海外投資評估機構,對擬投資東道國進行全方位的、科學權威的風險評估,分析判定有關目標國的總體政治形勢,據以篩選相對適宜的東道國。客觀風險評估主要是從宏觀方面對東道國政府目前的能力、政治風險的類別及穩定程度進行調查分析,以確定風險程度。評估的重點是有關導致商務環境突然變化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因素,即政府對外國公司的政策,以往的政府類型、黨派結構和各黨派的政治實力及其政治觀念,政策的歷史走向和政策形成的公共選擇程序,有可能取代執政者的政治勢力,東道國政府與我國政府關系等。海外投資風險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僅靠投資企業自身力量是很難完成的,而通過公立或私立方式建立專業的海外投資風險評估機構,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途徑。

2005年12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人民大會堂了我國首份《國家風險分析報告(2005)》,首次以中國視角對全球60個國家和地區的基本情況、內政、社會安全、地緣政治、外交關系、經濟狀況、投資環境和雙邊貿易等重要方面進行了透徹分析、客觀評估及合理預測,并據此對其政治風險做出整體評價和風險評級。此外,《報告》還從企業角度,全面、客觀地展現了我國企業出口和投資所面臨的國際環境,并提示有關風險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努力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風險“晴雨表”和政治風險評級體系,填補了我國在政治風險分析和評級方面的空白。

(二)有效利用國際法防范我國能源海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

1、積極與能源生產大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資本輸出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以鼓勵、保護、促進兩國間投資活動的條約、共識。通過簽訂保護協議,我國能源企業海外投資遭受政治風險后,可以與東道國友好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東道國法院提訟,還可以選擇將該爭端提交專設的仲裁庭,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投資爭端的解決涉及到外交保護的問題:東道國不愿意看到外國政府介入自己的經濟管理事務,特別是在沒有簽訂任何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之間,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前,母國政府的外交保護很容易激起東道國政府的反感情緒,不利于投資爭端的解決,尤其是因為政治風險而產生的投資爭端,經常能激起東道國的民族主義。

2、充分利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防范政治風險。多邊投資擔保方案的最大優點就在于它對合格的投保者的國籍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具有成員國國籍就行了。這樣,一方面避免因投資者國籍的不同而無法投保的困難;另一方面簡化了眾多投資者投保的手續,節省了費用。

MIGA有利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避免或減少了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正面沖突,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的可能性,起到了一種緩沖器的作用。同時,減少了母國使用外交保護的機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之間的交流和國際投資的發展。

MIGA的政治風險賠償制度在實踐中加強了對東道國的約束力,對外資在東道國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起到了多重預防作用。作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互相博弈的產物,MIGA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完善。我國可以借鑒MIGA的成功經驗,揚長避短,把保護投資者的條款規定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同時,發展我國自己的海外保險制度,或專門就能源投資做出特殊的安排。

3、有效利用《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解決能源投資爭端。我國能源企業應當重視ICSID的重要性和權威性。把因政治風險遇到的爭端提交ICSID處理,一方面使投資爭端以非政治的方式得到解決;另一方面能使仲裁裁決獲得更大程度上的執行力。與此同時,我國政府也應當在簽訂雙邊投資協定時,把ICSID作為一個解決投資爭端的常用機制,支持能源投資者參與ICSID解決爭端的各項活動。可以想象,隨著國際投資活動的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直接在其外資法和雙邊投資協定中直接規定將國內的投資爭端提交ICSID處理。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黃進主編.中國能源安全問題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

[2]白遠.石油礦產業對外投資風險:理論與成因.國際經濟合作,2008.1.

[3]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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