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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該準則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規范企業所得稅核算,新準則與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關于所得稅的確認和計量的會計理念完全不同?,F就有關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問題進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準則,準確的核算所得稅費用。
一、關于所得稅核算
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確定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從所得稅角度考慮,主要確定企業的應稅所得,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征稅。因此,按照財務會計方法計算的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結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關于所得稅核算的規定
在新所得稅準則頒布之前,所得稅核算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其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的金額均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遞減所得稅費用。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在會計報表中不反映為一項負債或資產。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時間性差異的所得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所得稅被視為一項費用,并應隨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期內,以達到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時間性差異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轉回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借項)。在稅率變動情況下,如果采用遞延法,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采用債務法,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新準則下關于所得稅核算的規定
新所得稅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新準則核算所得稅的核心報表由利潤表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但在后續計量過程中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有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可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不同。二是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的不同。三是自創無形資產攤銷成本的不同。四是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的不同。五是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等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的不同。六是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同。七是或有事項所形成的非實現負債的不同。八是某些預收、應付款等,在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上產生的不同。
暫時性差異是由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當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所以在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所得稅。所以在產生期間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除上述情況外,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也可產生暫時性差異(如:籌建費用)和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確認了暫時性差異后,就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由兩個部分組成。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適用的稅率;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資產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的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的稅率。
四、綜合舉例
公司2009年1月設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適用所得稅稅率25%。公司2009年利潤總額6 000萬元,當年發生交易或事項,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項目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應收賬款余額為2 500萬元,計提了200萬元壞賬準備,稅法規定,企業按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
(2)公司承諾銷售的a產品五年免費售后服務。2009年銷售a產品預計售后服務期間將發生費用300萬元,已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當年沒有發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產品賬面余額為4 000萬元,計提跌價準備50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發生實質性損失時允許稅前扣除。
(4)2009年以1 000萬元取得國債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確認利息收入80萬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該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生減值,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5)2009年7月,購入基金。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 200萬元。2009年12月31日該基金公允價值1 600萬元,公允價值相對賬面價值的變動已計入當期損益,持有期間基金未進行分配。稅法規定,該類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筆預付款,金額600萬元,因不符合收人確認條件,作為預收賬款核算,按照稅法規定,該款項應計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算交納所得稅。
假定預計未來期間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發生變化。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司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并列賬。計算結果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6 000+187.5+300+500-80-400
+600=7 107.5(萬元)
應交所得稅=7 107.5×25%=1 776.88(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87.5+300+500+600)×25%=396.88(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400×25%=100(萬元);所得稅費用=1 776.88+100-396.88=1 48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 480
遞延所得稅資產 396.88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 776.88
遞延所得稅負債100
: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表述為: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一)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應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
企業在確定當期所得稅時,對于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同的,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適用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一納稅調整減少額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在某-會計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綜合結果。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期末應有的金額相對于原已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當期發生額,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及企業合并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三)所得稅費用
根據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即可計算出所得稅費用,其計算公式為: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二、所得稅費用的巧算法
從上述準則中規定的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稅費用計算過程中既涉及對當期稅前會計利潤按納稅調整增加額及減少額的調整,還包括對應交所得稅按遞延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計算過程比較復雜,不易理解。下面介紹一種計算所得稅費用的巧算法,有利于對所得稅費用計算的掌握。
(一)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如果不存在永久性差異,只需要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發生額就可以了,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本期發生額可以直接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永久性差異指會計規定計人利潤稅法規定不需要納稅的事項或者是會計規定從當期利潤中扣除但稅法規定需要納稅的事項,永久性差異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存在永久性差異,則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先將永久性差異進行調整,然后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本期發生額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所得稅=(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發生額一應納稅差異發生額)×稅率
=(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遞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
(二)計算所得稅費用
計算出應交所得稅后,可以利用所得稅費用的賬務處理模式倒擠出所得稅費用的數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生額如果為正數,則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生額如果為負數,則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如果為正數,則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如果為負數,則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所得稅當然要記貸方,其通常情況下的賬務處理模式為:借記“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上述處理模式中,知道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及應交所得稅金額即可倒擠出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三、所得稅費用巧算方法與傳統計算方法比較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2.5萬元,其中存貨項目余額22,5萬元,保修費用項目余額25萬元,未彌補虧損項目余額15萬元。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為7.5萬元,均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產生。本年度實現利潤總額500萬元,2008年有關所得稅資料如下:
(1)2007年4月1日購入3年期國庫券,實際支付價款為1056.04萬元,債券面值1000萬元,每年3月31日付息,到期還本,票面年利率6%,實際年利率4%。甲公司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2008年實際利息收入41.71萬元,稅法規定,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2)因發生違法經營被罰款10萬元。
(3)存貨年初和年末的賬面余額均為1000萬元。本年轉回存貨跌價準備70萬元,使存貨跌價準備由年初余額90萬元減少到年末的20萬元。稅法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抵扣。
(4)年末計提產品保修費用40萬元,計入銷售費用,本年實際發生保修費用60萬元,預計負債余額為80萬元。稅法規定,產品保修費在實際發生時可以在稅前抵扣。
(5)至2007年末止尚有60萬元虧損沒有彌補,其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5萬元。
(6)假設除上述事項外,沒有發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計算2008年所得稅費用金額。
(一)利用巧算法計算要計算2008年所得稅費用金額,應該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題中已經給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所以應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的期末余額,就可以算出其發生額。
(1)計算2008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存貨項目:
存貨的賬面價值=1000--20=980(萬元)
存貨的計稅基礎=100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20×25%=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5-22.5=-17.5(萬元)
預計負債項目:
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80(萬元)
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80-80=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8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初余額=80-40+60=1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80×25%=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20-100×25%=-5(萬元)
彌補虧損項目:
遞延所得稅資產年末余額=0×2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0-15=-1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沒有發生額,故期末余額等于期初余額。
(2)計算甲公司2008年應交所得稅。
利用上述巧算法的計算公式可知
2008年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500一國債利息收入(永久性差異)41.71+違法經營罰款10(永久性差異)+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20-22.5÷25%)+保修費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80-25÷25%)+彌補虧損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0-15÷25%)]x 25%=(500-41.71+10+2-70-20-60)×25%=79.5752(萬元)
(3)計算2008年所得稅費用
依據所得稅費用巧算法,可以通過賬務處理倒擠出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上例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生額為:-17.5-5-15=-37.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記貸方,通過會計分錄,可以倒擠出所得稅費用為117.07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17.07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9.57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
(二)利用傳統方法計算
(1)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500-41.71(不需要納稅的永久性差異)+10(需要納稅的永久性差異)70(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40(當期計入銷售費用的預計負債)-60(當期發生的可以抵扣的保修費用)一60(可稅前抵扣的以前年度虧損額)]×25%=79.5725(萬元)
(2)計算2008年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17.5+5+15=37.5(萬元)
(3)計算2008年所得稅費用
2008年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中國加入WTO的一項基本義務是給予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它的本質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而言,這些費用正是國外許多國家普遍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費用。但這些規定只適用外籍居民納稅人,并不及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外籍居民的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納稅公平原則。
4.分項扣除費用,造成稅款流失,增加征管難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扣除,造成不同類別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稅收優惠,不僅形成計征口徑不一,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或者不同性質的收入之間轉移稅負,給偷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如工資收入按月計算,每月按1600元的標準扣除;勞動報酬按次計算,屬于連續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項目收入,就可做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扣除,每項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納稅。假設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月收入相同,均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勞務報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不納稅;而乙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稅所得為1200元,需繳稅95元。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觀上鼓勵了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避稅。在實踐中許多兼職的報酬明明是工資,卻申報成勞務報酬,就是因為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機會。分項扣除費用,為人為轉移稅負甚至偷稅提供了條件,不僅造成稅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建議
1.增加費用扣除范圍
在標準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據實扣除的方式。考慮我國醫療、住房、養老等社會制度的現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人贍養費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人壽保險扣除等。其中,可以據實扣除的醫療費用是指納稅人支付的醫療保險以外的醫藥費用,此項扣除還可以規定年度最高限額;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應為納稅人購置普通住宅而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支出;老人贍養費扣除可以規定,如果納稅人要贍養無經濟來源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該允許據實扣除,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人壽保險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種輔助方式,應該允許扣除,但可以規定扣除的最高限額。.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掇k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掇k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 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 庭 收 入 應納稅額
甲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
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 庭 收 入 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 聯合申報
甲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掇k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掇k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 “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 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 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 稅負公平
一、引言
稅收公平是制定稅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相同;縱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有所不同。在眾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所體現出來的稅收公平原則對于公民更為直觀,感受也更為深刻,在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設計的核心內容中,稅收費用扣除制度是稅收公平的調節器,其設計科學與否關系著個人所得稅能否真正地體現稅收公平。筆者從稅負公平的視角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分析,并對新稅制下費用扣除的重建提出了建議。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取得的凈所得征稅,因此一般來說世界各國都允許從毛收入中扣除相關的費用。從各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的方式,主要有綜合扣除、分項扣除和綜合與分項扣除相結合三種。費用扣除的具體項目不盡相同,但這些扣除項目一般包括以下三類:一是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即成本費用的補償;二是基本的生計扣除,即維持納稅人本人及其撫養對象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三是政策性的扣除,即與政府的鼓勵與限制性政策目標有關的扣除。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屬于分項扣除,實行分類制,所得共分為11類,根據所得來源不同,費用扣除標準可歸納為5種:(1)定額扣除。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定額扣除方式,即籠統的“一刀切”,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不考慮每個家庭的實際狀況。費用扣除額由800元逐級增至目前的3500元。外籍人員則采用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增加附加費用扣除,即費用扣除額在350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300元。(2)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目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適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即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時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則定率扣除每次收入的20%。(3)會計核算扣除。會計核算扣除主要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讓所得,即每年(次)收入扣除有關成本及規定的必要費用。(4)無費用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全額納稅無費用扣除額。(5)特定扣除。納稅人按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費和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所得額前扣除。個人將其所得用于教育事業、其他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二、費用扣除標準存在的問題分析
( 一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差異導致稅負不公 一方面,二者的費用扣除存在內外不公的現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規定了附加費用扣除,致使其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總額遠高于中國公民,雖然差距在不斷縮小,但從絕對額看依舊很大。另一方面,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存在內外不公的現象。適用本國居民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用外籍個人,但適用外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卻不適用于本國居民,外籍個人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遠多于本國居民,如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內外有別的稅收扣除使得個人所得稅不能普遍征收,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
( 二 )不同所得費用扣除額差異大導致稅負不公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分類稅制,對11類所得的費用實行分項扣除,各類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收入結構均有較大差異。(1)費用扣除和應納稅額。居民每月或每次的收入稱為收入額,在收入額不同時各類所得的費用扣除額和應納稅額如表(1)所示。表(1)數據顯示,首先,對費用扣除額進行橫向對比,收入相同時,不同所得的費用扣除差額從800元到40000元不等。收入相同,費用扣除額卻存在如此大的差異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其次,對應納稅額進行橫向對比,居民每月收入相等時不同類型所得的應納稅額存在很大差異有違橫向公平的原則,如居民月收入1000元時,工資薪金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所得需要繳納28元、40元、200元不等的個人所得稅。最后,對應納稅額進行縱向分析,居民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收入為7000元時應納稅額為245元,居民勞務報酬所得和資本利得每月為4000元時應納稅額分別為640元、800元,收入多的納稅少,收入少的反而納稅多違背了縱向公平的原則。(2)收入結構分析。納稅人收入來源多元化與收入單一差別很大,即使收入多元者的收入總和高于任意一類收入的免征額,但由于各項收入均不突破免征額,反而不需要納稅,收入單一者不論是何種收入,只要超過該類收入免征額即需納稅,如表(2)中,收入單一者B與收入多元者A當月的收入總額相等,但A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B卻需要繳納215元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相等但應納稅額卻存在很大差異,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
( 三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反映地區差異 全國費用扣除“一刀切”無法反映各地區納稅人實際生活支出差異,居民的家庭生活支出分為衣著(X1)、食品(X2)、居?。╔3)、家庭設備及服務(X4)、交通(X5)、醫藥費(X6)、房貸(X7)、捐贈支出(X8)、贍養支出(X9)、教育費(X10)、通訊費(X11)、社保支出(X12)、其他(X13)13類,其中家庭設備及服務不包括家具、家庭設備等耐用品,交通不包括交通工具,通訊費不包括通訊工具。數據依據于2011年統計年鑒和2011年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整理而得,筆者運用IBM SPSS 21軟件對原始數據進行標準化,用標準化的數據進行因子分析。經過數據處理得出相關系數矩陣,指標間的相關系數大部分大于0.3,說明指標間的相關性強,可運用因子分析進行精簡。表3中的KMO值為0.82,且Bartlett球形檢驗顯著性水平為0.00小于0.01,表明樣本量充足,相關系數矩陣為非單位陣,因此可以進行因子分析。指標變量的共同度絕大多數大于0.7,說明公共因子反映原始變量的信息較多,公共因子的解釋性強,因子分析效果較好。表(3)中運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旋轉后的累計貢獻率為74.65%,即提取了74.65%的數據信息。旋轉前載荷矩陣結構不夠簡明,公共因子的含義不突出。因此采用最大方差法進行旋轉,使各指標在不同公共因子的載荷差距較大。經過3次迭代收斂,得到的因子載荷矩陣如(表4)。旋轉后因子載荷矩陣表明:在因子1上有較高載荷的指標包含食品、通訊、交通、社保、家庭設備及服務、房貸、其他、居住、教育費、贍養支出,這些指標反映了居民的經常性支出,本文將其命名為經常性支出;在因子2上有較高載荷的指標包含醫療、衣著、捐贈支出,這些指標反映了居民的非經常支出,本文將其命名為偶然支出。以特征貢獻率為權重,綜合因子F的公式如下:F=(49.04F1+25.61F2)/74.65,此公式表明F1的重要程度為49.04%,F2的重要程度為25.61%。各樣本公共因子和綜合因子排名如表(5)所示。兩個公共因子和綜合因子得分越高,說明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和家庭生活總支出水平越高,由于原始數據進行了標準化處理,負值表示該地區的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水平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反之,高于全國平均水平。F1為負值的有19個省份,正值的有12個省份,表明經大部分省份的常性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F2為負值的有14個省份,正值的有17個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偶然支出高于全國平均水平。F值為負值的有20個省份,正值的有11個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家庭生活總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F1、F2、F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差距分別為4、4.3、2.9,說明不同省份之間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總支出存在很大差距。但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地區差異,違背公平原則。
( 四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體現不同家庭的實際納稅能力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體現不同家庭的實際納稅能力是因為沒有考慮不同家庭的具體情況,如在崗人員的數量、撫養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數量、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家庭成員接受教育的狀況、住房是購買還租賃,購買住房是按揭貸款還是全額付款等。目前醫療費、房貸、捐贈、贍養、教育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比重高低起伏,分別為5%、2%、9%、3.5%、4%左右,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24%左右,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比重很大,應當予以考慮。
( 五 )靜態的定額扣除標準不能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部分所得采用靜態的定額扣除辦法,依據經濟學原理得知通貨膨脹率與貨幣的購買力成反比,靜態定額扣除無法如實反映納稅人的消費水平。首先,在通貨膨脹時,靜態的定額扣除辦法將導致“隱性增稅”。其次,2000年至2011年期間,通貨膨脹率呈現動態的變化,雖然高低起伏但整體呈增高的趨勢,為此我國曾三次調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2006年1月1日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2011年8月1日提高到3500元。頻繁的提高定額費用扣除額有違稅法固定性的特征,且損害了稅法立法的權威性。最后,通貨膨脹致使個人的名義收入虛增,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無疑會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三、費用扣除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 一 )所得項目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扣除制度的轉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綜合與分類項目的劃分。在國外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實踐中,將所得劃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課稅重,資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課稅輕。另外,一般來說,納入綜合課稅的所得應屬于穩定性的經常所得,而納入分類課稅的所得屬于特定來源的所得。具體到我國,現行稅法11類所得中屬于勞動所得的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這三類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的范圍,而且由于這三類收入實質屬于同質性收入,不再做細分。資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較強的不穩定性,宜采用分類征收。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屬于勞動和資本混合所得,更多接近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模式,另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一部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而更適合采用分類征收。
( 二 )以“家庭”為征稅單位,做好費用扣除的加減法 (1)分類征收部分的費用扣除。一是定額和定率扣除結合。二是會計核算制扣除。如財產轉讓所得可扣除財產轉讓的原值及轉讓發生的相關稅費。(3)無費用扣除。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綜合征收部分的費用扣除。為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筆者建議將綜合所得的費用扣除分為以下三類:其一,基本扣除是為了滿足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生計扣除,首先國內公民、外籍人員應適用統一的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其次基本費用扣除應根據上年通貨膨脹的水平進行靈活動態地調整。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基本費用扣除標準仍應全國統一,雖然全國各地區居民消費水平差異巨大,但因為稅收杠桿作用 其二,附加扣除應當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殘疾人支出。附加扣除根據每個納稅家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應當包括配偶扣除、贍養老人(年滿70周歲以上)扣除、撫養子女(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范圍內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扣除、撫養殘疾人的附加扣除。此項扣除一方面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體現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使納稅人由“要我繳稅”變為“我要繳稅”;另一方面,允許納稅人進行稅前扣除,也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尊老愛幼、保護弱勢群體的美德,構建和諧社會。其三,特殊專項扣除則屬于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在個人消費支出中占據重要比重的支出。包括可以提供發票和相關憑證的必要支出。專項扣除的內容應當包括保險費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慈善捐贈支出,此扣除項目采用據實扣除和限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保險費支出: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支出應當繼續允許據實扣除。醫療支出是維持個人的生存和發展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應把醫療支出作為稅前扣除的必要項目。教育支出的目的是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在個人消費支出中占有重要比重。對于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讀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立學校學費和成年人接受正規的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支出允許其稅前扣除,并規定每年扣除的最高限額。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或租房支出的扣除,可以按納稅人購買首套經濟適用房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或無能力購房的租房支出憑相應的支付憑證據實或限額扣除。貸款利息的扣除,不僅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慈善捐贈支出應當限額扣除,因為慈善捐贈代表購買力從捐贈者到被捐助者的轉移,將意味著捐贈者財富的轉移。因此允許該項支出的扣除,一方面是真正實現了對納稅人的“凈所得”征稅,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慈善事業的發展。在擴大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的同時,也應當清理個人所得稅中大量侵蝕個人所得稅稅基、影響稅收公平的扣除項目,如外籍人員的附加扣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等。
( 三 )納稅人和征稅機關要充分發揮協同效應 (1)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納稅能力。一方面,全社會要加強稅法知識的宣傳力度,在新稅法執行前,通過多種方式讓納稅人更好地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培養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意識;要盡快建立納稅人財產申報制度,逐步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盡量減少個人經濟活動中的現金結算。另一方面,要建立納稅人誠信系統,用于記錄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并與其在銀行貸款、市場交易等掛鉤,提高其稅收不遵從行為的隱性成本。對涉稅違法行為予以重罰。(2)征稅機關確立以家庭為主體的信息化征管體系。一方面,以家庭為單位設立唯一的稅務代碼和與其相對應的資產管理賬戶,稅務代碼用于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款結算,資產管理賬戶用于詳盡的收集并檢測納稅人的收支信息,為稽查選案和交叉稽核工作提供基礎信息;另一方面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解決稅收征管技術性的難題,即實現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在全國各地的聯網及稅務機關和金融、工商等公共部門的信息共享。
*本文系內蒙古工業大學校級課題“基于稅收公平視角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項目編號:SK20100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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