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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權屬登記的內容。建設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即指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其申請的房屋產權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2.房屋權屬登記的性質。筆者認為,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登記機關依權利人申請而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法原理,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登記、鑒證、認定和證明等形式。行政登記確認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予以登記注冊的事項予以登記,從而依法確認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及其他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首先,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管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權利人的申請作出的行為,是房產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行為。該登記行政行為是對房屋權屬的法律關系的確認,是對權利所有人合法擁有權利的真實性的證明。而行政確認正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義務的確定或否定,其直接對象是那些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緊密相關的特定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其次,該登記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進行,體現了國家管理房屋事務的行政目的,通過登記制度維護房屋交易秩序。雖然登記行為直接影響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登記過程中所體現出的依然是一種管理者與相對人的關系。在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無論是基于民事行為、行政行為亦或司法行為,房屋權屬登記都是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政確認,房屋登記主管部門通過向權利申請人頒發房屋證書證明其是合法權利人,體現了行政確認行為的特點,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一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權屬登記的分類
(1)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2)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亦稱為初始登記。進行初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填發制式《房屋所有權證》并頒發給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所記載的內容即是登記機關所認定的事實,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的證據,二者應相互統一,相互印證。這樣才能作到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轉移登記。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書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實確認后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才能滿足合法性審查中的事實要件的要求。
(4)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現狀發生其他變化的,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相關的審批手續、證明等等。
(5)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權利人為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而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相關的證明文件、身份證件等。
(6)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案件的司法審查
以上所列舉的各類房屋登記行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標準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最終評價的準則。由于房屋權屬登記案件往往法律關系復雜,加之法律法規對此規定過于籠統,因而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審查標準一直存有爭議。
目前,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及登記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均是人民法院審查房產登記行為適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審查內容。大體而言,前述法律規范中對房產登記的條件主要設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申請人資格及相應的證明文件;二是與登記內容相關的房產證件和其他證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權屬清楚、無爭議的證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共利益,應不予登記的情形。上述內容簡言之為證件齊全、權屬清楚、無爭議。房產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的審查即為依據上述條件進行的形式審查。
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該條還規定,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該條中的“查驗”,是既要查又要驗的意思,登記機關應當盡到審慎的義務,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登記的真實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記諸如轉讓、抵押,房產證是當事人必須提供的。在目前房產證造假情況較嚴重的情況下,對于房產證的真實性,登記機構就必須查明。因為房產證是由登記機構發出的,審查房產證的真偽對于登記機構來說沒有任何困難。比如一個案件中,一處房屋出現兩個房產證,結果兩個房產證持證人都持證辦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權無效,抵押權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那么,登記機構肯定負有審查不嚴的責任。筆者認為房產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登記行為時,只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并不能對當事人的實際權利狀況進行改變,也不能對當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項民事權利進行實質上的確認,至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房產管理部門更無權進行裁決,不能加大房產部門的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主要是對登記行為事實、證據的審查。對此問題,理論與實務中存在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形式審查標準,即審查的內容僅限于登記發證行為作出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滿足法律規范設定的事實要件并由此決定裁判結果;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實質審查標準,即在審理中審查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從而決定對發證行為的裁判結果。這種爭議不僅存在于法院和登記機關之間,即使不同的法院對審查標準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由于我國尚未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現行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缺乏完整的體系,對登記機關的設置、實質審核的內容、登記的程序和效力等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致使一些法理問題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房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過程中,究竟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只需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還是不僅要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還要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偽以及法律關系的真實性,這在實踐當中一直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如果采用形式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重復登記機關的審查過程,無法體現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不符合行政訴訟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則將面臨更多的問題。一是與登記行為的性質不相符。登記行為本身不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權利,也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權利或事實狀態的裁決,而僅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特定權利與事實的狀態的記載。由于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審查的標準,因此,要求其對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人一一把握既無必要更不可能;二是與行政訴訟的目的、性質不相符。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體現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陷入確定真正權利人、解決房屋歸屬之中,行政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因此,我們認為,房產登記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無論是強調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都不妥當。
筆者認為,審理房產登記行政案件應依照前述法律規范中關于房產登記要件的規定作全面審查,即審查登記行為是否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具體而言,該審查標準要求登記機關:一是要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與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標準對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別與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標準對照,審查每份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內容是否滿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運用證據規則、邏輯推理仔細分析申請材料之間有無矛盾、能否形成證據鏈,申請材料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為登記房屋的權利人等等。綜上,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有關房屋登記的規定,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包含了形式審查的內容,即對申請人提交的產權來源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也包含了實質審查的內容,即要對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屬是否清楚進行審核。這就體現出我國現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審查原則是兼顧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雙方面的。
三、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辦理房屋登記中存在的問題
1、忽視實體審查和違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是否有爭議不明的情況下,即進行了房產登記;有的登記程序違法,申請在后,辦證在前;有的未進行初始登記,卻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
2、房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繼承變更登記,繼承房屋應屬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例我院受理原告邵澤民訴黑河市房產管理局房產行政登記案。原告邵澤民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兒子,第三人邵長瑩是原告邵澤民的兒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產一處,一直由邵郭氏與兒子邵澤民及兒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繼承該房產,被告于當日為邵郭氏辦理了該房屋繼承變更登記后,又于當日應邵長瑩的申請,為其辦理了該房屋買受轉移登記,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長瑩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后該房屋動遷,2007年8月,回遷房屋即將竣工,邵長瑩主張權利,原告邵澤民、第三人邵郭氏與邵長瑩因回遷房屋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原告認為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被告在為邵郭氏辦理繼承變更登記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故該房屋權屬并未實際轉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為邵長瑩辦理房屋買受轉移登記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予以撤銷。
3、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權,相關人員憑虛假的申請材料申請進行登記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房產登記機關有義務對當事人申請登記材料作實體審查,也沒有能力鑒別當事人身份證的真偽以及買賣契約的真實性和簽字的真實性,初始登記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未出證的情況下即進行變更登記,我們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認為該登記行為不能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被告未盡到審查義務,判決予以撤銷。針對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問題,建設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對登記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要求“申請人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例五大連池法院審理周士元訴房產處房屋變更登記一案,周世元與周德來系父子關系,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周世元,該房屋由周德來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來與孫繼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周德來將其居住的房屋以80.000.00元的價格賣給孫繼福。孫繼福為了將該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其房屋所有權人,依據其與周德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制一份與周世元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向房產登記部門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的戶籍證明,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社區為具證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賣給了孫繼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孫繼福依據上述材料,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經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審查,將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為五房權證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孫繼福,并以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名義為孫繼福頒發了五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因該房屋涉及拆遷,原告周世元對該房屋主張享有所有權,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審查認為孫繼福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處簽名及按手印均系買房人孫繼福所為,建安社區證明周世元去向不明與事實不符,可以確認為虛假材料。房屋登記部門依據虛假的材料為第三人孫繼福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不能成立,應予撤銷。
4、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將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有的在權屬有爭議或不清的情況下進行了登記。
四、對該類案件解決對策、意見和建議
1、正確認識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把握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房產登記只是對民事行為的認可行為,而不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認清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才能進一步把握好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
2、明確對房產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司法是最終的救濟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審查義務和權限理應高于登記機關。
3、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有些房產登記行政案件涉及不動產標的額很大,矛盾尖銳,處理不當,會影響社會穩定,對每一件這樣的案件都要從立法目的、法律原則精神、社會效果綜合考慮,真正使行政審判體現公正、公平。
4、正確處理行使審判職能與支持登記機關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產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欠缺、抽象、簡單,而大家對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較大,不可避免登記機關的結論與法院的認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們要堅決糾正登記機關的錯誤觀點,另一方面,也要進一步加強與他們的溝通,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召開座談會、聯合舉辦講座等方式,達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處理的共識,使司法權與行政權和諧統一。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權屬登記。
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房屋共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典當等房屋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共有權、房屋他項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房屋權利人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共有權的房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測繪和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一般規定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設定他項權利及滅失,均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的種類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成年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所載姓名;未成年人應當使用戶籍所載姓名。
房屋權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的房屋權利人的委托書。
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證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為正本。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應當出具受理文件收據。
第十一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遺贈的除外);
(四)抵押;
(五)典當;
(六)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房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可以一方申請:
(一)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繼承、遺贈;
(四)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裁定、判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登記機關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依法作出的決定、裁定應當送達登記機關,并且應當在決定書、裁定書中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內容、起止時間: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裁定、判決已經生效的;
(二)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對已立案的案件,根據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并作出正式決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滿前,作出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決定、裁定,并送達登記機關;期滿時未送達的,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臨時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并送達房屋權利人(申請人)。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房屋權利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應當提交的證件完備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作出準予登記之日起4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作出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登記機關應當頒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
共有的房屋,由房屋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執《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由房屋權利人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核、確認需要換發的,予以換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補發公告,6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補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交納登記費用。
登記機關應當公示房屋權屬登記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的業務培訓,持市級登記機關統一頒發的證件上崗。
第三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一節 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為了清理產權、整理產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進行總登記或者驗(換)證。
第二十四條 總登記或者驗(換)證應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登記或者驗(換)證的區域;
(二)登記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受理登記地點;
(五)其他有關事項。
凡列入總登記或者驗(換)證范圍內的,無論房屋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第二十五條 新建成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并提交如下證件和材料:
(一)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和驗收報告;
(六)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項目建設圖紙和有關批準文件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售登記。
對建造成本已計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其產權確定為國有房產。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組織進戶前,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明細等材料,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節 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房屋買賣、贈與、繼承、交換、析產,房屋產權調換,國有直管房屋的有償轉讓,單位房屋的調撥、兼并以及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購買現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房屋權屬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 購買商品房屋,承購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成交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一)商品房銷售票據;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
(三)契稅證明;
(四)交易過戶單;
(五)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提交的證件和材料內容與房屋實際不符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屋,因單位系統內調撥、兼并而使權屬發生轉移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人)的有效證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屋,因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決定、裁決、裁定、判決而使權屬發生轉移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
(三)契稅證明;
(四)交易過戶單;
(五)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 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屋,因買賣、贈與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轉讓而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的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房產轉讓合同;
(三)契稅證明(依法可不納契稅的除外);
(四)交易過戶單;
(五)當事人(人)的有效證件。
繼承、贈與、涉外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公證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已經確認權屬的房屋因分割、擴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狀發生變更及其他個別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稱、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當免費為房屋權利人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節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設定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設定他項權利合同書、當事人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審查、確認后,核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七條 抵押或者典當期滿,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處分房屋或者典權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而使房屋權屬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房屋權屬依法終止的,房屋權利人應當進行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已確認權屬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滅失之日起6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房屋權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應當在拆除前,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有效證件,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發放前,持用地批準書、用地批復、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拆遷范圍圖、關于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的批復、房屋安全鑒定書、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書等材料,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房屋他項權利終止,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債務清償證明等材料,共同申請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房屋權屬滅失,房屋權利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持證人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材料,用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三)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應當在作出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上繳房屋權屬證書;逾期未上繳的,由登記機關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因,注銷登記后需重新登記的,登記機關不得另行收取登記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和以欺騙手段獲準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違法所得,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擅自受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者擅自制作、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和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房屋權屬登記;房產;房地產登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088
我國經濟的發展催生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目前,房地產行業出現了過度繁榮的局面,而隨著相關部門對房產調控力度的不斷加大,促進房地產市場規范發展成為各地區房地產領域發展的重要內容。其中,房屋權屬登記尤為重要。本文從實際工作經驗出發,針對房屋權屬登記現存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尋求解決之道。
1房屋權屬登記存在的問題
11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統一
從房屋登記行政部門的職能劃分來看,目前許多部門的職責存在重疊的情況,當申請人要求對房屋的權屬和占用土地進行登記時,往往需要跑好幾個部門,做許多重復的工作,這不僅是浪費了申請人寶貴的時間,降低了房產登記的效率,此外,由于各職能部門不統一,管理職能分散,容易增加登記工作中的失誤率,例如會出現重復抵押的情況,這無疑是增加了登記流程的工作。
12登記手續有待簡化
房屋權屬登記具有相當規范的流程,但是很多時候,由于申請人對登記流程并不清楚,對房屋登記的相關法律規定更是不熟悉,所以他們在登記時往往會因為提供的資料不齊全而被拒絕登記,這樣來回幾次,增加了申請人的登記成本,也增加了工作人員的負擔,所以,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有必要簡化房屋權屬登記,提高登記的效率。
13登記信息缺乏透明度
長期以來,行政機關過于重視信息的隱秘性,大部分行政機關都不愿意公開資料信息,房管部門也不外如此。在房屋權屬登記結束后,行政部門往往會將這些信息高度保護起來,而拒絕向社會群眾公開登記信息,這樣做雖然保護了登記者的個人隱私,然而這種過度的保護讓房產信息不透明,在房屋交易或轉移時,對方往往無法獲知登記的具體信息,這就加劇了房屋交易的隱患,使得房產交易更具風險性。
14登記方法不規范
在房屋權屬登記的過程中,由于部分管理部門對房產登記相關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房產登記缺乏規范性。例如,在實務工作中,工作人員會混淆房屋初始登記和房屋總登記的概念,往往會將兩項登記工作互置或重復登記,增加了房產登記的負擔。又例如,在地籍登記管理中,有關部門忽略了土地登記,而僅僅是對城市中房屋、房產進行登記,當城市進行征地或購地時,如果單純以房屋登記作為依據,很容易造成土地征收的重復,不僅造成了人財物資源的浪費,而且還容易增加征地工作的負擔。
15房屋權屬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夠明確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差距也在逐漸縮小,房屋買賣在農村中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目前,農村中的房屋登記還主要依靠村委會登記信息的上報,而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依然將工作重點放在城鎮的房屋權屬登記中,對于農村的房產登記管理有所疏忽,更甚至于,部分房管部門對于農村房屋權屬管理部分都是一片空白。
2房屋權屬登記問題的改進措施
21規范登記機關的權限
近年來,黨和中央都加大了對黨政機關的改革力度,房管部門也應根據自身所處的環境適時進行調整。首先,房管部門應明確自身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力求轉變本部門的工作態度,堅持以為人民服務為本,建立服務性房管部門,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房產管理要求。其次,還應對本部門的工作進行科學劃分,統一制定房屋權屬登記的部門及權限,避免申請人多頭登記的情況再次出現。
22簡化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在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中,房管部門應積極重視工作中的不合理現象,同時應刪繁就簡,簡化權屬登記手續。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首先,簡化申請人登記咨詢流程,對此,相關部門可以匯總出申請人的常見問題,并將登記基礎流程和常見問題貼在前臺顯眼的地方,便于申請人進行審閱和熟悉登記流程;其次,借助互聯網手段提高登記效率,房管部門可借助房管部門官網,將房屋登記的流程及咨詢電話公布到官網上,申請人在互聯網上即可熟知各項流程,便于他們整理登記資料,提高他們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效率;最后,為節省房屋登記手續的時間,房管部門也可以為房屋交易提供律師服務,讓房屋登記、交易的信息具有法律效應,減少房屋交易中的不必要的麻煩。
23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職能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房產交易中,第三方有權利對房屋的物權情況進行了解,而在當下的實務工作中,為保護登記人的個人信息,房管部門往往拒絕向第三方公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對此,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確定資料調查申請人的意圖合理合法后,可以酌情公示房屋權屬的登記信息,從而保障房屋在買賣、抵押等環節中信息的真實性,提高房產市場活動的質量。房管部門必須要保證信息公開對象身份的合法性、合理性。
24建立健全房屋權屬登記人制度
為促進房產登記規范發展,提高房產登記的辦事效率,房管部門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建立健全房屋權屬登記人制度。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人制度是具有一定優勢的,這主要是因為房屋權屬登記人具備更專業的房產專業知識,可以為申請人提供房屋交易和變更的專業建議,因此,房管部可以根據民眾的需求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人制度,讓人協助房產登記申請者來進行登記。同時,房管部門也可以借助房屋權屬登記人進行房產專業信息宣傳和普及,幫助規范房產市場和房屋權屬登記的事物管理。
25對政府機關的管理職能進行規范
房管部門在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的同時,還應注意對自身的管理職能進行規范,保證房管部門的工作能有法可依。首先,房管部門需要明確自身的工作職能,將自身的工作范圍牢牢界定在職責范圍內的審核標準和管理范圍內,保證房屋權屬登記各項工作都在法律法規的范疇內進行。其次,為促進我國國土資源的統一管理,我國出臺了《不動產登記條例》,為房屋、土地等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后,民眾可以憑此查詢不動產信息。為配合此條例的施行,房管部門也應做好信息公開和透明的準備,促進登記流程規范化發展。
3Y論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政治改革的逐步推進,房產權屬管理部門更應該順應時展潮流,正視自身發展存在的不足,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筆者認為,要想提高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只有堅持從人本角度出發,不斷規范自身的工作職責,簡化登記流程手續,保證信息公示、公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的瓶頸,以便捷、規范的工作來服務社會民眾,提升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的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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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巍房屋權屬登記的審查方式研究――以《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規范為研究對象[J].法學雜志,2009(11)
一、推行房地產交易管理與房屋權屬登記一體化
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均應設立統一對外的辦事窗口,實行一個窗口收件,一個窗口發證,“一條龍”辦公,統一收費,規范服務。涉及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只填寫一份申請書,申辦資料提交齊全后,管理機構內部傳遞有關資料,不再重復收件;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管理機構分設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初審,權屬管理機構負責復審,改變原來分散管理、各自封閉的工作方式。
二、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
調整內部運行環節,確立簡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將測繪及確屬必要的評估等服務項目從流程中分離出去,取消核發房地產轉讓過戶單程序。清理審批中沒有必要提供的各種證件,原則上取消與權屬登記機關法律責任不直接相關的收件審核。
建議地方政府根據程序簡化后的工作量,結合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重新調整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編制,提高辦事效率,切實降低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務承諾制度
涉及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服務項目,要向社會公開辦事程序和服務承諾內容,公開收件范圍,明確辦事時限,增強工作透明度。要設立投訴臺、咨詢窗口,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保證服務承諾內容落到實處。
四、加強基礎建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要積極采用計算機技術,配備適合現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軟件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快信息網絡化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定期制度,為政府宏觀決策和正確引導市場服務。現有房屋權屬檔案也要創造條件,盡快實現數據化管理。
五、主動爭取相關部門聯合辦公
為方便群眾辦事,有條件的市、縣,要主動邀請財稅、金融、中介服務等部門、單位進駐房地產交易中心,聯合辦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務。
附件一: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時限及必收要件一、初始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單位關于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
4.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購買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提供)
二、轉移登記
辦事時限:10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
2.房地產轉讓證明材料(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協議,法院司法文書,房地產贈與,房地產繼承公證書等)。
三、變更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稱、房屋面積等發生變化的有關證明。
四、房地產抵押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產抵押合同;
2.房屋權屬證書(以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則應提供已生效的預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用地證明。
典權登記提交設典協議,其他收件及辦事時限同房地產抵押登記。
五、注銷登記
辦事時限:2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權屬證書;
2.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六、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辦事時限:1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預售合同。
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辦事時限:3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
2.房屋租賃合同。
說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慮共性因素,總的要求是堅持質量與時效并重原則,除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之外,盡量減少工作環節與受理要件,方便群眾辦事。但如遇特殊情況,各地仍應區別對待;如產權來源缺乏必要原始證明的,應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長辦件時限;委托代辦的,應加收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等。
房屋登記授權委托書
今委托 (公民身份號碼: )為我(單位)的人,全權代表我(單位)辦理坐落于 區(縣) 房屋的登記事項。
初始登記 轉移登記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抵押登記 補證、換證登記
我(單位)對人依規定辦理的有關登記事宜均承擔法律責任。
系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 托 人(蓋章、簽名):
受 托 人(簽名):
受托日期: 年月 日
附注: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房屋登記授權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暫住證號: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暫住證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_________準備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現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代為辦理該房產立契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代為領取房產證
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
代為辦理銀行放款手續及貸款資金的劃轉,解凍等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 x年
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轉委托權
xx年xx 月xx 日
房屋登記授權委托書范例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 的相關手續,茲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為我的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 對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授權委托書自委托人簽字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