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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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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

法律社會學范文第1篇

摘要: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基本框架可以說是以“理性化”概念為核心重構西方法律文明發展史,這就提出了“理性”的具體含義問題。本文分析了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體系和韋伯所使用的“理性”一詞的含義,最后指出了韋伯的法律社會學論著對于當代法理學研究的啟發性。

關鍵詞 :韋伯;法律社會學;理性化

馬克斯·韋伯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歐洲文明巨子,對于他的著作不僅僅可以從社會學的意義上來理解,而是廣義的關于“人”的文化科學。有人形容韋伯說:“那生來屬于荷馬及猶太先知所描述的世界中的‘人’并未隨著尼采而消逝。他最后的偉大形象在韋伯身上重現——這一個代表了我們今天瞬息萬變之世界的人物。雖然韋伯周遭世界的特殊內涵消失得如此迅速,但永恒不變的是人類存在、認知以及主要任務的(種種)基本問題。我們沒有任何偉大人物能用這種方式來肯定人類的自我認同了。韋伯是最后一個。”這樣一個文化意義上的英雄和先知,他的意義和使命在于探索認知的邊界以彰顯自我的存在。因此他的思想必然具有哲學的意義,既是認識論上的,也是人生觀上的。韋伯立基于個人的社會行動,觀察人類歷史上的各種文明,反觀西方文明面臨的問題,進而試圖指出一種“現代人”可能的生活樣式。

一、理念型基礎

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運用理念型的方法考察了西方繼承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私法以及民事訴訟領域的法律文明的獨特發展,與此相對照的是其他形態的法律文明,例如中國、印度、回教地區、猶太教等,對于英國普通法文明也有論述。韋伯認為法律史的發展是一個“理性化”的過程,與世界的“除魅”相一致。法的理性化有不同的意涵和方向,重點在于西方法律文明的獨特性,因此本文對“法律理性化”的重構也僅限于西方。需要注意的是韋伯所指的“法律理性化”并非某一法律形態本身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而是指“法創制和法發現的手段”。這是韋伯法社會學的研究立場不同于法理學之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無法溝通,相反它們可以是相互參照的,這將稍后討論。“法創制、法發現和統治”是韋伯對“公的管理范圍”做的三個劃分。法創制相當于立法概念,法發現相當于司法概念,“統治”是剩余的部分,相當于行政。

韋伯提出了四個法創制和法發現的純粹類型:“使用理智所能控制之外的手段,比如訴諸神諭或類似的方式”是形式非理性的?!耙詡€案的具體評價——無論其為倫理的、感情的或政治的價值判斷——來作為決定的基準,而非一般的規范”是實質非理性的。形式上理性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要求“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可能具有可以感官直接感受到的性格”,例如“說出某些話語、簽名蓋章,或做出某種意義上絕對不會弄錯的象征性行為等”,這是“執著于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一種是“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接著邏輯推演而解明含義,并且以此而形成明確的、以相當抽象的規則之姿態出現的法律概念,然后被加以適用”,可以稱之為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梢酝瞥鲂问街髁x即形式理性。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是相對立的,因為實質理性是指某些特殊的規范對法律問題的解決具有影響力,這些規范不是通過邏輯抽象的手段得來的,而是某些“倫理的無上命令、功利的或其他目的取向的規則、政治準則等。”

法發現和法創制手段的這四個純粹類型絕非是現實存在的,而只是理論上的建構。各種形式或實質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都可以在現實的法律文明中發現。但是顯然,只有近現代歐陸私法的法創制和法發現方式——從具體事實中抽象出一般規則,將其理性化為一個邏輯體系,而法律的適用就是一個“涵攝”的過程,從法理學的立場上稱之為“概念法學”——發展了“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原因何在?

二、對西方“法律理性化”之重構

韋伯的目的就在于考察影響法的理性化的內涵的各項因素和推動力量。他的結論非常清晰:

我們只需謹記:各處的發展之所以大有不同,基本上取決于:(1)政治權力關系的不同,亦即,相對于氏族的、司法集會人團體的、身份制的力量,公權力所擁有的力量強弱極為分歧;(2)神權政治的權力相對于世俗權力的關系;(3)對于法律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力量的法律名家之結構上的不同,此種結構上的不同亦強烈取決于政治的狀況。

可以簡單的總結為:政治權力的類型和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法發現和法創制的擔綱者;法律教育的方式。對于經濟因素,韋伯認為雖然“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從未成為單一的關鍵所在”。那么西方社會在所有這些方面的狀況到底如何推動了“形式理性”的發展?韋伯在《支配的類型》中提出了三種“支配”的形式:卡里斯瑪型;家產制;法制型。這三種純粹類型只是為研究需要而建構出來的,每一種類型在歷史現實中都有各種“變形”。在《法律社會學》中,韋伯運用了他對支配類型的理念型建構。最初,法發現和法創制是巫術性的,存在于“家”之外的氏族贖罪程序中,遵守嚴格的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實質上是非理性的。日耳曼人的“司法集會人團體”法發現和古羅馬的法發現手段是由具有卡里斯瑪氣質人來擔綱,因此維持了形式主義的性格。第二,西歐中世紀的家產制支配類型是身份制而非家父長制的,身份制在公法上是一系列基于契約的特權組合,家父長制則并無賦予主觀權利的客觀規范,而只有行政法規。身份制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從“身份契約”發展到“目的契約”,二是家產制君主處于對抗身份制特權的需要而與市民階級聯盟?!熬髋c市民階層的利害關系的結合,成為促進法之形式-理性化的最重要動力之一?!钡谌瑲W陸的法學教育是在大學中進行的,培養的法律專家對于法律特性的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這種法學教育建立了抽象的概念,促使法律思維朝向理性的、邏輯性發展。

以上是對“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之發展的概要,韋伯認為此種形式主義“升高了與實質理性的對立”,他在“近代法發展里的反形式的傾向”一節中討論了此種表現:主張破除法律“無缺漏性”的各個法學流派,包括“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天主教自然法思想等。韋伯認為這些學派是“價值非理性主義的”或者是想要“重新建立客觀價值基準的企圖”。他對這些學派產生原因的分析有三,①“主智主義內部的歷史關懷情境下的產物”,②此乃“法思考的學術的理性化和無前提的自我省察之弄巧成拙的結果”,可能意指知識分子的內心需求所致——服從一個一貫的意義體系。③近代法實務家所結成的利益集團“努力透過權勢意識的提高來揚升本身的身份品位感?!苯F代法理學的發展從法學立場上分析也許會提出不同于此的原因,但是韋伯的觀點應當值得認真對待。

由于韋伯所認同的“概念法學派”在法理學上受到批判和質疑,站在法學立場上不免要問“法律理性化”的含義究竟為何?“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與法理學的發展有何關系?

三、何謂韋伯的“理性”

“理性”的內涵眾說紛紜,雖然韋伯使用的術語大部分都有嚴格的定義,但是“理性”概念有預設而無確切含義。而且,“理性”概念關系到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基礎,關系到能否對“價值”進行有科學意義的研究。更進一步,這也是個經典的哲學問題。韋伯的研究能夠提供一個通向這些問題的入口。

韋伯社會學的出發點是社會行動,在《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中,第二個概念為“社會行動的類型”,包括目的理性式、價值理性式、情感式、傳統式。這四個純粹類型也是理論建構的,社會行動可能是多種類型的混合。我認為“法創制和法發現”的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即分別歸屬于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澳康睦硇孕袆拥某闪?,行動者將其行動指向目的手段和附帶結果,同時他會去理性地衡量手段之于目的、目的之于附帶結果,最后也會考量各種目的之間關系?!痹谀康睦硇缘挠^點看來,價值理性是非理性的,因為“只顧及行動的自身價值(純潔的信念、美感、絕對的善、絕對的義務等)”。因此,“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實際上體現了“價值問題”對法律處置的影響。

韋伯認為社會科學應當進行“價值無涉”的研究,但是并非意味著他認為無法研究“價值”,相反,建構“價值理性式”社會行動的純粹類型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工具。而這種方法是法學一直在使用的。西方近現代法理學的發展可以看做是為解決“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沖突”所作的努力,從這個意義上看,韋伯的整個研究對法理學都是有啟發的,包括他對世界諸宗教的研究。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意義”的世界當中,都要應對“超越現世”或者“適應現世”的需求,只有洞察了“世界圖像”的法理學才能妥善處置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1][德]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法律社會學[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11)第1版.

[2][德]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5)第1版.

[3]林端著.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第1版.

法律社會學范文第2篇

在合同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基于契約自由的觀念,意思自治原則在各國的立法當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這種觀點隨著商業實踐的不斷發展而日益受到限制。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就有可能造成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所選擇的準據法未必符合公平原則。在雇傭合同中就會出現這種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研究。

傳統法律規定抽象人格,對一切法律關系主體作抽象地對待,于是在其業主與勞動者的法律關系中,造成了經濟地位上的強者對經濟地位上的弱者在實質上的支配。勞動者(雇員)受聘往往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雇主往往會在格式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適用某一國的有利于雇主的法律,從而使得雇主的某些責任得到預先排除或者減輕。為了糾正這種不合理的現象,體現法律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有關保護勞動(雇員)的立法,往往采取傾斜保護政策。就保護弱者而言,有關保護勞動者(雇員)的立法以一種特殊的標準衡量當事人的地位,這種特殊的標準源于對社會弱者的身份認定。1996年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國際私法》第48條、1998年突尼斯《突尼斯國際私法法典》第67條都是保護勞動者的規定。從各國法律的規定來看,首先,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允許剝奪勞動者(雇員)由法律所提供的強制性保護;其次,在無法律選擇的情況下,一般適用雇員慣常工作地法,以有利于雇員。

二、涉外勞動雇傭合同準據法的法社會學考察

法社會學的出現是20世紀西方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自十九世紀中葉以來,我們所進行的法律沖突研究都是在法律實證主義理論或方法指導下進行的。但任何一種法律沖突,從根本上說都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范所體現出來的文化沖突。拓寬解決法律沖突的思路,尋求解決法沖突的新方法,并進而從終極意義上消除法律沖突,法社會學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途徑。它要求我們運用法社會學的理論或方法,從政治、經濟、哲學、習俗、傳統等多個角度或層次對各國法律沖突的文化背景、形成機制、發展趨向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法等問題進行深入、細致、周全地考察、調查、分析和論證。

我們對法律的研究,不應局限于法律規范本身的規定,而應透過這種規范,發現法律制度背后所體現的各個國家不同時期文化差異及其延續下來所蘊含的價值。英國著名學者梅因曾在《古代法》中指出,人類社會的進步,從法律制度史著眼,表現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過程。然而,19世紀的梅因似乎只是對其先前歷史進行了總結,當人們跨入20世紀之后便發現,20世紀法律史的演進似乎是逆梅因命題而上的,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過程。導致這一轉變的原因異常深刻而復雜,簡單地說,主要是因為國家權力對市場經濟的干預以及20世紀人權的發展所致。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形看,這一反向運動過程并不是對梅因命題的否定,而是對梅因命題的修正和完善,其實質是“矯正正義”對“分配正義”的補充和完善。

從“契約到身份”的反向運動同時影響了20世紀各國國際私法的發展,就法律選擇程序而言,是在進行法律選擇的同時,盡可能地使法律選擇的結果有利于部分特定的法律主體,從而實現保護他們的私法利益的目的,這便是保護性多邊沖突規則。無論是在國際私法的管轄權領域,還是在法律選擇領域,近幾十年來逐步形成了鮮明的保護性規則。保護性管轄權規則和保護性多邊沖突規則都基于一致的法律原理或實體目的,那就是對特定法律主體提供特別的保護措施,而且兩者在很大范圍上是相互對應的,保護性多邊沖突規則突出了保護特定法律主體私人利益的實體政策和目的。例如對消費者和個人受雇傭者的保護。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便是保護性多邊沖突規則對受雇傭者的保護。

法律制定出來要運用于社會中,法律的血脈應當根植于在社會關系中,生命應當依靠流動著的社會生活來滋養,價值應當通過它在社會實際中的運行結果來檢驗。換句話說,雖然法律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法律的內容則應當來自社會生活,而不是來自某種獨立的觀念本身。我們知道,作為邏輯上的原則,任何事物都不能自證其身。同樣地,法律本身的正當性與可行性也不能由法律觀念來自我說明,而應當到社會生活中去檢驗。紙面上的法一定要運用到現實的社會中,在現實的生活中發現其優劣,之后逐步進行改進。對于國際私法中的涉外雇傭合同的規定也是一樣,先是在法律把這部分法律關系進行一定的規定,但是,沒有一個人是神,立法者也不例外,在制定法律的時候不可能把任何情況都衡量得完美無缺、不可能通曉一切的知識。那種規定運用到社會中,發現現實生活中有許多變數,其中,政治、經濟、文化在相互交錯中產生不可預料的結果是一種必然。這里的強者與弱者的差別也是其中的一個結果之一,盡管現在已經在不同的領域強調一種平等,但是,至少在目前,這種不平等還是存在的。表面看起來,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把這個法律用到社會中,受著經濟、政治、政策等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這種作用中使立法者發現,平等的立法賦予經濟上不平等的人時,根本不能帶來平等的公正的結果。所以,立法者為了維護一種真正的平等,他們進行立法的傾向,來實現真正的正義。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運行邏輯是不適應―基本適應―適應―不適應,依次循環往復。在這種關系中,我們發現,真正適應社會的規范只能從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從社會現實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相互關系中去尋找,而不是根據立法者的愿望去構造,這樣,才能符合社會的實際,也才是真正體現公平、正義的良法。國際私法在19世紀形成之際尋求的是一種確定性的價值。這是因為那時,歐洲民族國家正在追求各自法律體系的獨立,雖然存在基督教、羅馬法和經院主義方法的法律共同體基礎,但多元法律體系求“分”不求“合”,沖突正義便成了當時各國國際私法的首要目標。但是,到了20世紀,尤其是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后,世界整體上趨于平靜,國際民商事交流日益活躍,在這種背景下,歐洲“復活”了法律共同體的觀念,在美國這個內部更加緊密的法律共同體內,多元法律體系“求合”更甚于“求分”,因此美國國際私法率先進行了“沖突法革命”,開始追求“實質正義”,而歐洲國際私法也隨即走上了“靜悄悄的演變”之路??梢?,法律的價值目標也不是完全忽視社會的變化,從某種程度上法律也是社會變化的反應,國際私法也是順應這種趨勢,來適時地調整自身的某種不適應社會的成分。在20世紀的最后四分之一時期內,國際私法的靈活性表現得很是明顯。在程序與正義的價值中開始注重正義的因素。這在涉外雇傭合同中的立法及各國的實踐中就得到了很好的驗證。所以這種趨勢是完全符合國際私法的內在價值及發展趨向的。

三、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和發展

有兩種不同的立法方式可用于這方面的對比。通過對比來進行借鑒,用以促進我國國際私法的發展。一種是《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的方式,該法第120條對消費者合同規定“由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家的法律支配”,并且“法律的選擇被排除在外”。另一種是奧地利、德國等國家的方式,《聯邦德國國際私法》第30條規定,雇用合同中,“當事人所作的法律選擇不得剝奪雇員工作地或經營活動地法律的強行規則所賦予雇員的保護?!薄秺W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44條規定,“在受雇傭人工作地或慣常居所地法律的強者規定的范圍內,對受雇傭人不利的明示法律選擇無效?!薄蛾P于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第7條規定,在考慮是否認為與合同有更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時,應注意此種規定的性質和目的,以及其適用或不適用的后果;公約第5條和第6條還規定了與《聯邦德國國際私法》第29條和第30條相似的內容。

法律社會學范文第3篇

關鍵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社會學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不僅僅是一門理論課程,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解決大學生在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教學過程中如何真正發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實效性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各高校提高教學質量,彰顯教學效果,重視實踐教學。

1 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的理解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是在學生獲得較為系統、全面、完整的科學理論和學科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將基本理論知識與大學生個性發展規律以實踐活動的形式整合起來,實現學術性知識與體驗性知識、理論與實踐、課內與課外、校內與校外、顯性實踐教育與隱性實踐教育的有機結合。實踐教學的核心就是充分體現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活動。

2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現狀

實踐教學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重要環節之一,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當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改進。

2.1 認識程度不夠

占有一定比例的教師和學生雖然知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還是固守著“重理論、輕實踐”的學習模式。這種教學方式束縛了學生思維的主動性和創新性,被動地接受知識大大降低了學習興趣。

2.2 教學資源不足

1、缺乏統一的實踐教學大綱。目前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大綱主要是針對理論教學的,實踐教學新模式的目標如何確立,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應該遵循哪些原則,實踐教學學時如何分配,教學過程如何組織與管理,實踐教學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方面都沒有統一而明確的參照和指導。

2、實踐教學形式單一?!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現有的實踐教學形式主要集中在觀看視頻資料、課堂討論、閱讀實踐等幾方面,主要集中在校內課堂上。

3 推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開展實踐教學

3.1 開展實踐教學的意義

1、從社會學視角分析。學習是一個人一生中的社會和個人經歷,它將改變一個人的知識、態度和行為。教育是一個社會指導這樣的學習經歷的正式設置。教育主要有五個功能:(1)社會化(2)社會控制(3)篩選和分配(4)對外來人員的同化作用(5)社會革新和變化。大學生正處于這五點的關鍵時期,正處與青年社會化的過程當中。社會學認為:青年完成社會化的標志是:(1)身體發育健全(2)心理機能穩定(3)道德感理性化(4)人生觀基本確立(5)奠定知識技術基礎(6)走上職業道路(7)經濟上獨立(8)戀愛結婚成家立業。如果單純地進行理論講解,學生不會對社會化等概念有一個深刻的領悟,只有通過相關的實踐活動才能真正地理解。

2、改善教學效果。在課堂教學當中,利用多媒體視頻手段能夠增強教學的直觀性,也更加有說服力。選取案例故事的同時積極調動學生參與討論,引導學生進行總結和歸納,既鍛煉了學生的組織能力、表達能力,更重要的是讓學生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提升了教學的實效性。

3、提升學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養 。實踐教學不僅僅體現在學校課堂上的多媒體、課堂討論,更廣闊的舞臺是社會。學生通過走入社會,做青年志愿者或者走入社區、參觀訪問、社會調研都可以擴展自己的眼界和視野。通過參加社會實踐逐步提升自身的思想覺悟以及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素養。

3.2 開展實踐教學模式采取的手段與方式

1、更新實踐教學理念。理念決定行動,無論教師還是學生,只有首先在心理、思想、態度上深刻認識到教育觀念更新的必要性,才會在行為上產生一系列的轉變。作為教師,應該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教師要樹立清晰的目標觀念,明確實踐教學的關鍵是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鍛煉學生各種能力,真正地培養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2、明確實踐教學目標。美國著名教育學家、心理學家B.S.Bloom等人認為,完整的教育目標體系應該包括認知、動作技能和情感等三大領域?!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通過教師的理論講解、實際參與以及感悟收獲來完成實踐教學目標。

3、加強實踐教學團隊組建。各高校應該在課程規劃、經費、師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整合學校思想政治授課教師資源,進行團隊管理、定期輸送教師出去培訓,不斷更新知識,同時教學團隊要對如何進行實踐教學做出規劃并形成方案加以實施和考核。

4、完善實踐教學體系環節設計。(1)構建原則——以學生為主體。大學生屬于有知識、有思想的年輕群體,在接受新鮮知識體系的同時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批判性。實踐教學活動的選擇必須針對學生的思想實際來進行,同時應該注重課程的實效性。(2)實踐教學內容設計?!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雖然重點在于強調課程的實效性,但是與課程內容是息息相關的。實踐教學既可以在課堂上進行,也可以在課外進行,教學內容的設計除了可以加深學生對于所學理論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夠拓展視野,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3)明確實踐教學考核標準。建立規范的實踐教學考核制度對實踐教學的實施是相當重要的,建立科學、完整的實踐教學評價體系,是重視實踐教學,促進實踐教學質量快速提高,加強宏觀管理的主要手段。實踐教學的考核方式可以區分于理論教學的考核方式,不一定必須以試卷的形式出現,可以將考核內容與實踐教學活動相結合,將每一項參與實踐教學的表現列入本學期期末考試成績,也可以以學生實踐報告或者感想的形式提交。

總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模式是一個需要長期學習和研究的課題,我們必須改變過去以課堂理論教學為主、以實踐教學為輔的教學現狀。提高實踐教學的實效性需要教師團隊、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評價以及學校和社會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作為教師,我們還需要在實踐教學當中不斷探索、改革和創新,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羅國杰等主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2]俞仲文,劉守義等主編《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踐教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法律社會學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會語言學;法律語言;法庭會話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23-018-01

一、引言

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of law)作為一種語域變體, 或一種行業語,有其特有的表達模式和規范。研究法律語言而興起的一門新興學科法律語言學也受到來自社會語言學界的廣泛關注。本文將主要探討法律語言與社會兩者間的關系以及在法庭話語中所體現出來的話輪轉換特點、語體變異和權勢關系等。

二、法律語言與社會語言學

法律語言是指“人們在立法、司法等實踐中所使用的語言,它是因交際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語言的變體或支脈”(陳烔,1998)。

社會語言學的大量研究表明:階級、種族和性別差異在話語中得到反映。因此,法律語言作為語言中的一種語域變體,受到各種社會變量影響,而另一方面,法律語言也可以反映出各種社會變量的存在。

1、法律語言的變遷

在漫長的歷史洪流中,法律語言和英語或任何語種一樣,并非靜止不動的,而是隨時在變化,改進和調整的,這就是社會語言學上所稱的“語言變遷(language change)”。

(1)法律語言詞匯變遷

普通法起源于英國,起先,法律訴訟、法律文書的起草都用的是拉丁語,后來是法語、拉丁語和英語三種語言混合使用,再后來是英語。擁有1500年發展史的英語,其間發生了兩次與語言相關的大事件。一次是歐洲的文藝復興,一次是諾曼征服。文藝復興運動掀起了英國人學習拉丁語和希臘語的熱潮。諾曼征服(1066)又給英語帶來了法語,使得講英語的本族人又開始熱衷于模仿社會地位比他們優越的人所講的語言。

因此大量拉丁語和法語詞匯進入法律,成為法律的專業術語。例如,由法語借用或轉化成法律英語的專業術語有: judge(法官)、plaintiff(原告)等。由拉丁語詞匯直接進入法律英語的: alibi(不在場證據)、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令)等。

(2)法律語言風格變遷

除了詞匯上的語言變遷,由于法律語言有很強的社會性,其風格發展必然同當時的法律文化發展相一致, 在具有繼承性、穩定性的同時, 往往還有變異性,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語言風格迥異,尤其是法制大變革的時期,如:秦代法律語言冷峻嚴苛, 清末西法東漸時期,我國法律語言風格融入了西方法律語言的特色, 法律術語數量激增, 語言表述明顯西化。

2、法庭會話分析

口頭互動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中心性、定義性特征。然而在法庭這樣一個特殊的語境下,其話語有別于日常談話,有其特殊性。

(1)法庭特殊稱呼語

作為進行法律訴訟的專業場合,法庭具有正式客觀嚴肅的特點。其中一個客觀性方面就表現在特殊的法庭稱呼語上。在法庭上不直呼人名,而以原告,被告,控方律師等稱謂作為稱呼語。這種稱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性,保證了法庭上控辯雙方關系的穩定性。此外,在法庭上律師稱呼法官也是一門學問,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可被被稱呼為:“My Lord”、“My Lady”、“Your Honour”等,以保證法庭上法官至高的權力和權威性。在宣判裁決時,法官都以“the court”、“本庭”自稱,代表法庭行使權力,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法官在法庭上的地位。

(2)法庭話輪轉換

薩克斯(H.Sacks)等人發現,談話參與者交替說話、依次輪換是談話話語的顯著特征,也是談話結構的基本形式,這就被稱之為話輪轉換(turn-taking)。

在法庭上實現的是強制的話輪轉換,即明確規定律師提問,證人回答。另外法庭環境有一個日常會話所不具備的鮮明特征,即法官扮演者裁判者的角色,對話輪轉換系統和談話的實質內容進行監督。

三、結語

社會語言學主要關心的問題就是將各種社會變量融入到語言理論中。法律語言作為語言中的一種語域變體,以社會語言學的視角探究其背后的法律權力、法律平等、法律話語變體、法律語言及風格變遷等,能為法律語言學領域的研究提供更廣闊的舞臺和理論背景。

參考文獻

[1] David Mellinkoff. Language of th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ny,1963.

[2] John M. & Willian M. O'Barr.. Law, language, and power[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2005.

[3] 陳烔. 法律語言學概論[M]. 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

[4] 杜金榜. 論法律語言學研究及其發展[J].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03.

法律社會學范文第5篇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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