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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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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竟價方式取得甲方所拍賣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拍賣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購買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五五年八月十日終止。

三、乙方所購買的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購買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購買的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轉讓轉賣權和繼承權。在產權變更時,須通過甲方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購買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購買的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購買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山購買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退還乙方購買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購買荒山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一、__縣法院近三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20__年以來,__縣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46件,審結146件。其中20__年32件,20__年53件,20__年61件,從總體上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類型日趨多樣。在已審結的146件土地承包糾紛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4件,占36.9%,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32件,占21.9%;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補償糾紛39件,占26.0%;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1件,占14.4%。從案件類型看,涵蓋了土地承包糾紛的方方面面。特別是隨著近年來我縣新城區的建設和政府“工業強縣”政策措施的實施,使我縣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補償案件從20__年的占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2%上升至全20__年34%,改變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金糾紛為主的土地承包糾紛狀態。

2、訴訟主體具有群體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5-10人的集團訴訟案件21件,占14.4%,10人以上集團訴訟案件11起,占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個別主體提起,但此類案件的判決對其余群體具有啟發、仿效作用,具有潛在的群體性。這類案件一般大都體現在土地征用、占用補償糾紛中,我院去年相繼受理的青山鎮雙橋村部分村民租賃土地補償分配糾紛一案即屬此種情況。先是該村村民楊某因土地租賃補償分配一案與所在村民組產生沖突,訴至法院,待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繼又有張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劉某等情況聯名其所在村民組,此類案件即是由個體的訴訟引發出了潛在的小群體訴訟。

3、爭議的土地用途復雜。從爭議土地用途來看,過去主要是以耕地為主的農用地,而近兩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魚塘、林地、沙灘地等承包用地。

二、產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主要表現在:1、有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未形成書面合同,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也無口頭約定。即使形成了書面合同有的也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2、有的對標的物未約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確。3、有的對違約責任約定不具體,只規定按法律、政策處理。

二是土地流轉不規范產生的糾紛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補償糾紛。主要表現在:1、隨著農業稅的取消、糧食價格的上漲、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部分農民回流農村要求實際耕種人交回土地的情況較具普通性。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了一些糾紛。2、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政策不完備,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不規定,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及縣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此缺乏必要的指導,引發了一些糾紛。3、有的村集體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給農民合理的補償,損害農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戶不理解不接受而引發糾紛。目前,由于我縣新城區建設需征用、占用土地,此類糾紛在增多。

三是村集體組織、村干部違反法律政策擅自發包土地,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濫加干預,甚至隨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現在:1、一些村集體組織、村干部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因而難以正確規范執行。在我院已審結的本縣城關鎮大園村村民林某訴其村村委會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大園村村委會在未經村民民主議定的情況下與林某簽訂栗樹承包合同,后其又經合法程序與另一村民曹某簽訂了一份栗樹承包合同,以至于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至法院。2、有些村委會負責人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分配土地、計收承包金,有的發包人以合同約定承包費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甚至單方終止合同。3、有的村委會因為負責人更換頻繁,出現了“新官不理舊帳”現象,新村委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便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條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約的隨意性。主要表現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戶不遵守合同約定,不主動交納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審結的高店鄉閆河村泗淮組與劉培喜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中,被告劉培喜已實際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鄉閆河村泗淮組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補交承包金。后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關于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建議。

第一、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及合同內容,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嚴格嚴格遵守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程序的[文秘站:]強制性規定,按照民主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分配土地。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對承包土地的名稱、面積、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費數額、交納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的規定要明確、具體。

3、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流轉工作的指導,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登記制度。對流轉合同合乎法律規定的,圍繞原流轉合同條款做好工作,對流轉手續不規范,內容不明晰的,可考慮重新訂立協議。

4、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后,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嚴格登記、簽證、備案。

第二、切實抓好農村土地管理,完善農業指導服務體系。政府經營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實轉變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劃界、規劃等工作,依照規定及時辦理確權等有關手續,消除土地糾紛隱患。

第三,對農村土地承包情況進行全面執法檢查、堅決糾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1、由有關部門定期對各鄉鎮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2、在承包期間違法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要將土地歸還給農民。3、將土地對外租賃的要給原承包戶合理的補償,待租賃期屆滿后,將耕地歸還于原承包戶。4、對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維護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方便生產生活、有利規模經營、發揮土地效用原則。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保護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對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文件或者資料。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土地承包情況,應當如實說明,不得阻礙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下列新增農村居民人員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關系、收養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實現土地承包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

發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發包土地應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應得的補償費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應當交回的土地;

(五)統籌、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費用;

(六)監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損害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土地承包權、收益分配權;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發包規則與發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約定原因,不得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維護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組織代耕撂荒土地,組織出租機動地;

(七)調解農戶之間的土地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者依法承包農村土地的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放棄土地承包權;

(三)新一輪土地承包時,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土地享有優先權;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

(五)承包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自主決定種植范圍、種植方式、收益處分等;

(六)決定所承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方式;

(七)獲得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應得的補償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開山取石、采礦、煉焦、修廟、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農業開發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方損害土地耕作條件的,應當履行復耕義務。

第三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開民主協商方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標、拍賣或者公開民主協商等方式。

第十六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統一發包時,發包土地范圍包括:

(一)上一輪發包時已經納入發包范圍內的土地;

(二)上一輪發包時未納入發包范圍的機動地、新開墾土地;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適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八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地面積計算方式應當統一,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

第十九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包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書面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組織實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發包方與承包方協商并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的承包,應當首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具體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采用公開民主協商方式發包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討論確定承包方案和承包者。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在平等、自愿、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補簽。承包方由戶主或者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四至界限;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六)違約責任、風險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登記造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經營權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包方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過程記錄、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登記、造冊工作,并報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報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辦理林權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經營權證和林權證應當自頒發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承包方。

第二十四條 家庭承包期內,承包方分戶的,由其自行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按照承包合同糾紛處理。

因離婚產生的分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按照離婚協議或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處理。

承包方分戶后,發包方應當與分戶后的農戶分別簽訂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變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過轉讓方式流轉的;

(五)土地依法調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積、地塊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過轉讓方式流轉的。

依法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的,應當自當季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三十日內交回發包方,同時解除承包合同,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逾期不交的,由發包方收回。

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應當及時注銷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損毀、遺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承包方書面申請及時辦理換發、補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登記、建檔、保管和查詢等工作。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有關的登記材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者限制。

第四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地可以連片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承包地集中連片流轉,涉及多個承包方的,受讓方應當與每個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和作價入股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關系。但其退耕還林所產生的補貼、補助以及其他費用等權利和植樹造林、林木管護等義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歸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承租人或股份制企業經營人。

退耕還林形成的林木屬于承包土地經營權人。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林權證時,應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土地轉包是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農戶的行為。

土地轉包,原承包關系不變。

第三十四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農戶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自愿互換承包的土地。

經雙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同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換。

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互換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權屬關系。

第三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方可依法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應當在收到承包方的書面申請后七日內書面答復,并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經營,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八條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流轉,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

委托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第四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公布流轉供求信息,無償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為流轉雙方提供交易場所,集中辦理土地流轉手續。

第五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置產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村民會議決議、多數人同意、村規民約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收益分配權。

因前款方式作出的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產生差別或者歧視性待遇的決定無效。

第四十三條 農戶在簽定承包經營合同前自愿放棄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內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名的書面申請。

農戶在家庭承包期內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交回承包地的,應當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名的書面申請。

農戶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在本輪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十四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有外出務工、經商、就學、服兵役或者勞動教養、服刑、死亡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方應當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方全家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落戶,在新戶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農戶整體消亡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法定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地或者發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依據本辦法規定交回、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可用于調整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調整的土地優先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成員: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中未享受土地承包權的新增成員;

(二)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減少承包土地面積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愿放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第四十九條 調整土地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承包耕地面積占有量,優先補充或者調整給人均耕地面積占有量最少的農戶。

調整和補充面積以本輪土地統一承包時的人均承包耕地占有量為依據。

第五十條 調整土地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需要調整土地的農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發包方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農戶范圍、調整順序、調整面積等事項進行確認并擬訂調整方案;

(三)公示調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通過調整方案;

(五)發包方將通過的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六)發包方組織實施調整方案;

(七)簽訂承包合同并完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一年以上的,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代耕者不得損害土地的耕作條件,不得種植多年生作物。

承包期內,承包方回鄉要求繼續耕作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在當季農作物收獲后予以返還,或者按照雙方協商的其它方式返還。

第五十二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非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雖然具備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但能夠通過占用方式或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方式滿足土地利用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方式。

第五十三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用地單位應當給原承包方經濟補償,發包方也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原承包方適當調整土地。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與利用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經濟困難的農戶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經濟特別困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仲裁、訴訟等費用。

第五十六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剝奪、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二)有機動地、新增地等土地而對符合承包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拒不組織發包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四)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五)未依法發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農村土地的;

(六)未依法申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八)妨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或者截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九)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不依法登記、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五)不為承包方查閱、復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有關登記材料提供便利的;

(六)沒有法定依據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發包農村土地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解讀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指的是具體承包期限還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當事人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合同依據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趨突出,特別是在中央鼓勵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激勵下,隨著土地的收益顯著提高,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會遇到以下疑難問題。

    一 、合同性質的認定

    如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進行定性,直接影響到處理該類合同糾紛時的法律適用,是適用合同法,或適用民法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二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其實,由于我國獨特的社會制度,使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適用權相分離的,這也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成為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從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來絕對法律的適用,而是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具體構成上綜合考慮、分析,進而選擇適用法律。在這點上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鑒,該理論認為,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據案件的不同,靈活、綜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民事法律、法規。

    二、合同主體資格的認定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兩個層次之間,在確定生產經營管理,落實聯產責任制,提取勞動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形式。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責任承擔便尤為關鍵。

    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包方必須明確。發包方若是鄉(鎮)經濟管理委員會、鄉(鎮)經濟聯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經濟組織,應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備法人資格,可將其列為訴訟主體,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鄉一級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政府合二為一,合作經濟組織沒有自己的機構、人員,甚至沒有法人代表,屬鄉(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可以直接列鄉(鎮)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委員會大致分兩種,一種是村委會同村經濟合作組織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一種是不設經濟合作組織,村委會兼有經濟合作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兩種職能。這兩種村民委員會都具有經濟管理職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員會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經濟合作組織,該組織行使經濟管理職能,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具備法人資格,可直接列村經濟合作組織為訴訟主體,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小組,它不是一級經濟組織,而是村民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村民小組被給予了土地所有權,它可以成為土地發包人,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若無力清償債務,可由村民委員會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對外發生債務時,訴訟后,承包經營者為訴訟主體,并承擔責任。若該債務確用于生產投資,承包者又無力清償時,可將發包方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共同承擔責任。發包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除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作為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的主體一般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農戶(家庭)。它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是以農戶家庭為經營單位的特殊利益主體,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若承包方即農戶與發包方及對外經濟往來發生糾紛時,可將農戶直接列為訴訟主體,農村承包經營戶主以代表與發包方及對外發生經濟往來,戶主代表行為所產生的財產后果,由農戶承擔,農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或者名為個人承包,但承包收益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承包、家庭承包、共同承包的承包主體是不同的,若承包方是數人(2人以上),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各方均為承包人并簽字蓋章,則應認定為共同承包,在訴訟過程中應作共同訴訟人對待。承包人數眾多的,可由他們選派代表參加訴訟,但須經人民法院認可,參加訴訟的代表一經確定,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承包人有效。數人共同承包的,對發包方或對外經濟糾紛中的債務由各方承擔,且相互是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共同承包人內部可按協議約定或投資比例承擔;至于個人承包極易與家庭承包相混淆,究其緣由,個人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一個家庭的戶主,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家庭名義簽訂合同頗值考量,當然,合同上載明確定的承包主體便一切迎刃而解,但是模糊的主體表述需要仔細甄別。通常而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俗稱“責任田”)取得的承包合同應認定為家庭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合同,若無相反證據證明的,則應認定為個人承包。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都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承包方的情況法律還有特別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但是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 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四、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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