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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IC卡門票管理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2005〕1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隨著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發票的形式和載體也發生了變化,除紙質憑證外,還出現了電子的和IC卡等非紙質性形式的憑證;但無論收付款憑證的載體發生什么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并沒有改變發票的性質和職能,都屬于發票管理的范疇。?
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非紙質性收付款憑證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辦法。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望及時上報總局。
僅以金融法視角分析預付卡法律性質其結論并不完整,因為消費者購買預付卡,和商家還達成了合同關系,廣義上預付卡屬于合同范疇,只不過人們對于預付卡合同歸類尚無統一結論。當前流行服務合同說與要約行為說,預付卡合同可從兩個階段分別試以分析:一是消費者與商家達成協議的購買階段,二是消費者使用預付卡并由商家履行諾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階段。第一階段商家與消費達成預約合同關系,預付卡此時表現為預約合同,而之后的持卡消費階段,商家又與消費者達成本約合同關系,此時預付卡演變為本約合同。因此,從合同法角度進行分析,預付卡應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相結合的復合型合同——也可稱之為特殊無名合同。具體解析如下:1.預付卡與要約行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約⑤的效力僅涉及要約方,而對受要約的一方不會產生任何約束力?,F在很多人認為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是向商家發出了要約,而實際消費和商家提供相應的服務則為承諾,其實這種觀點并不成立。因為,《合同法》沒有規定受要約一方的承諾是必須要做出的。相反,現行《合同法》規定“受要約的一方在收到要約后有作出承諾或者不予理會的自由選擇權”?,F實生活中,一旦消費者購買了商家發行的預付卡,也就意味著與此同時商家也擔負起了將來為消費者服務的義務,這是商家的應為行為,而不是可由商家自由選擇為或不為的,只是服務的具體內容還有待進一步確定,這顯然不同于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預付卡要約行為說無法成立。2.預付卡與服務消費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關于服務消費合同的定義⑥,服務消費合同學說認為消費者一旦購買了預付卡,那么與商家之間就建立起了合同關系,而且消費者已經履行了將來的付款義務,預付卡所有者就有權利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享受到商家之前所承諾的商業服務,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在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時就已明確。但現實生活中,在預付卡購買階段消費者與商家根本無法明確未來的交易內容,如交易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彼此間的具體權利義務此時也無法在合同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此階段不過是雙方成立了一種將來訂立合同的意愿而已,更具有預約行為的特性,顯然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將預付卡簡單看作是服務消費合同。3.預付卡與預約合同、本約合同?;凇逗贤ā穼σs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定義⑦可以斷定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時與商家達成的是一種預約合同關系,因為此時實際上消費者與商家是成立了一種將來成立合同的意愿,消費者的具體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地點,以及商家實際履行承諾的方式在此時尚都無法確定,有待于將來另一個更為詳細的合同即本約合同的成立。所以,消費者購買預付卡階段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與定義,此時與商家達成的是典型預約合同。本約合同與預約合同是相互對應的概念,沒有預約也就沒有所謂的本約,但兩者實際上是一對相互聯系但又各自獨立的關聯契約[4]。本約與預約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合同目的不同。預約是為了抓住瞬間的交易機會,防止機會的流失,促成本約合同的成立。而本約合同則是為了真正的實現交易,取得本約履行后的經濟利益。(2)締約時間不同。預約實際上是產生于本約的協商階段,在本約合同真正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3)當事人權利義務內容不同。預約是為將來訂立本約的約定,雙方當事人無需彼此之間確立具體的權利義務,只是相互承擔未來訂立起本約合同的義務,但此時無需就將來規定于本約合同內的權利義務進行履行。而本約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進行實際交易時對各自承擔的具體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在此合同內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十分明確完整,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本約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根據對比可以得出本約合同定義、特征與預付卡消費階段相匹配的結論,因為此階段與預付卡購買階段相比在締約目的、時間以及內容上不同,商家與消費者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也只有在本約合同的履行中才能得以體現。購買預付卡與預付卡消費之間相互獨立又緊密相連,這兩個階段分別與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相吻合。因此,從合同法角度可以判定預付卡實質上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新模式。
二、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近年,我國陸續出臺有關預付卡監管的規定與政策⑧,預付卡規制措施正逐步完善,預付卡市場較以往也更加規范,但是在預付卡市場爭議的數量上,根據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統計的數據表明,僅2010年一年因預付卡產生的投訴糾紛事件就達到1500起以上⑨,而在北京由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于2010年11月公開的2010年度北京市經濟類糾紛案件統計表中,預付式消費糾紛也占據了該統計表中總體糾紛數量的40%以上,達到2000余起,涉及金額2億多元,其中更以北京青鳥健身的“停業風波”為代表,該“風波”不僅是健身行業的一場地震,更折射出我國當前預付卡金融監管措施還沒有完全制度化,規范化,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大都僅是形式意義上的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漏洞較多,許多現實性問題依然無法得到有效解決[5]。目前,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還主要存在如下問題有待解決:
(一)消費預付卡擔保制度缺失當前預付卡市場上,發卡商一般只顧利用預付卡吸收資金,提高企業競爭力,而對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視而不見,不對其所發行的預付卡提供相應擔保措施,一旦經營出現問題便無法兌現承諾,消費者也無法獲得相應補償,這對于消費者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和美容理發行業該問題尤為突出,在商家發行預付卡后,不長時間就以經營不善為由關門歇業,由于之前沒有提供相應的擔保,購卡人根本無法要回購卡費,損失只能夠由消費者獨自承擔。
(二)發卡主體資格不明確預付卡按照功能可分為封閉式單用途預付卡和開放式多用途預付卡,多用途預付卡的發卡主體資格我國金融立法已給予明確,僅限于金融機構⑩。但另一種類型的預付卡——單用途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至今我國法律還沒有做出相應規定,這也導致市場上各樣式預付卡發行泛濫,不僅給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同時也引發越來越多的預付卡糾紛。所以,借鑒我國之前對多功能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的立法,應當進一步確定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主體資格,規范單用途預付卡發行。
(三)單用途預付卡缺乏專業性市場監管主體對于單用途預付卡,由于現在市場缺乏相關的金融立法,發卡商具有著較大自主經營權,這就需要稅務、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花費精力對其進行市場監管,而且彼此間需要相互配合。這給諸多監管部門的日常工作帶來巨大壓力,同時也降低了單用途預付卡監管效率,監管效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因此,對于單用途預付卡的監管急需由一個專業化、獨立性的綜合型職能團隊進行全權負責。
(四)發卡者內部監管制度缺失當前我國政府只是從外部對發卡資格以及發行程序初步進行了規范,對于發卡商自我監管問題還未有涉及,比如對發卡商的內部管理、風險管控、財務結算和柜面業務等方面還沒有出臺規定,在此情形下發卡企業無法在一個統一的標準上進行內部管理,這易引發預付卡售后管理混亂情況的發生,以致發卡商無法實現通過發售預付卡增其強市場公信力、競爭力,吸引更多消費者的預期目的,反而可能導致公司財務危機和經營狀況惡化[6]117。對于消費者,此時也存在著無法享受預期服務,掛失困難,資料泄密,一旦違約無法維權等潛在市場風險[7]。
(五)合同管理措施不完善,消費者利益受損預付卡合同多為商家預先擬定以便將來繁復適用,對于合同內容商家往往是以自身利益維護為出發點,盡量免除、減少自身責任并相應增加消費者義務,雙方商事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現實生活中預付卡合同多為“霸王條款”,一旦糾紛產生商家便以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或進行賠付,這顯然增加了消費者商事風險,損害了其正當合同權益。當前,預付卡合同監管的不完善具體體現在:1.預付卡合同種類多種多樣,但缺乏以消費者權利為出發點的范本或模板,不同行業、商家制定了不同內容與格式的預付卡合同,其中霸王性條款變化萬千、無處不在,充斥著整個消費預付卡市場,該領域的監管漏洞為預付卡市場糾紛化解與消費者維權帶來巨大阻礙。2.單方任意性與臨時性合同修改情況嚴重,商家在經營不善或面對消費者維權投訴時通常采取的手段便是修改合同條款以減輕或免除其自身合同責任義務,這種單方違約行為常以“商家對此保留相應權利”條款為由,作為其反悔行為正當性的“法律依據”。3.以簽訂預付卡合同為手段詐騙行為日益猖獗,許多商家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或以套現為目的專門設立公司企業)會以打折促銷為由發售預付卡,套取現金后便關門走人,該問題在美容理發等服務性行業中尤為突出。對于此種拙劣欺騙行為我國刑法還未有準確定性,詐騙罪、盜竊罪與侵占罪學術觀點各執一詞,甚至有學者認為僅能以違約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這顯然是對預付卡合同欺詐行為的縱容,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更影響了預付卡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從刑法角度界定預付卡欺詐行為,讓行為人為此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付出應有代價不僅是打擊犯罪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更是維護消費者自身利益減少預付卡市場糾紛的現實需要。
三、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體制構建
(一)設立專業性單用途預付卡金融監管機構由于預付卡具有融資等金融特性,一旦發生問題,將會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全穩定,所以應由專業化、獨立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預付卡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預付卡金融監管權本應屬于各級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但除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售的多用途預付卡外(2011年《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已將多用途預付卡歸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非經其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多功能預付卡),普通公司企業所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仍處于商貿流通領域,這應由商務部門主管,預付卡糾紛常常會損害消費者權益,這屬于工商行政部門職責范疇,而有關稅務方面的工作應由稅務機關進行管制,因此在歷次清查實踐中,均是由各級政府牽頭,發改委、商務、工商、稅務、公安、央行和銀監等諸多部門聯合執法、多頭執法,監管執法主體不明確一定程度上造成單用途預付卡市場監管秩序混亂。[8]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應盡快通過金融立法的方式將單用途預付卡監管主體明確化。具體可以參照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設立和運營方式,逐步建立起獨立的監管機構對單用途預付卡市場進行專業化監管。具體建議如下:一是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預付卡協會)。仿照銀監會的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總會,在各省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局,在各個地級市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分局,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一個完整健全的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體系。二是在機構的職能上可以擴大其管理范圍。不僅要規定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具有對發卡機構日常運營的監管職能,還應賦予其對單用途預付卡發行資格的審批職能和對發卡商違規經營的處罰職能,從而保證該機構的監管權威性。三是機構組成上應包含多方面人才。不僅要有監管審查人員,還應該具有專業的稅務,法律,以及執行管理人員,以避免以往諸多部門聯合執法、多頭執法,預付卡市場監管混亂情形的發生。四是對于該機構的日常運轉模式,工作標準,監管原則以及監管理念等一些細則,我國則可以通過國務院聯合人民銀行以預付卡監管建議書的形式進行進一步詳細規定,從而促使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銀監會那樣專業化、獨立化、成熟化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外,基于單用途預付卡具有支付結算的金融特性,將其歸為中國人民銀行業務范疇進行監管未嘗不是完善我國預付卡監管主體的又一可行路徑,由此我國可將單用途預付卡與多用途預付卡監管主體進行合并,統一于中國人民銀行,以實現更為專業性與高效性的預付卡監督管理。但是,基于單用途預付卡較之多用途預付卡具有更顯著契約性特點,而且在種類和數目上相比多用途預付卡更為繁復復雜,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是否有資質、有經驗、有能力、有精力同時對兩種不同種類的預付卡進行監管尚值得進一步探討研究。
(二)完善消費預付卡擔保制度完善預付卡擔保制度是實現預付卡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解決諸多預付卡問題最為直接有效的手段。只有在完善的預付卡擔保制度下,公司企業才能實現通過發行預付卡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的目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保障,以預付卡為手段的違法犯罪情形才能得到更為有效的控制[9]。借鑒域外的預付卡監管立法經驗,結合我國預付卡市場現狀,對我國預付卡擔保立法提出以下建議:1.建立預付卡保證金制度。對于單用途預付卡,我國金融法可適時增設“商家發行預付卡須向當地預付卡協會(或者是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發行預付卡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證金”的規定,并由征收機構存入銀行??顚S?,在商家無法兌現預付卡服務時,可由保證金增收機構支出保證金以償付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作為保證金的看護方商業銀行,可根據其所看護的資金總額按比例收取相應的費或業務費,用以提高資金保管安全和效率。對于多用途預付卡,因為多數情況下發卡機構是商業銀行,所以金融法可附則規定“銀行作為預付卡發行機構的也應當按數額比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并由保證金征收機構存入其他銀行代為管理,相應的保管費用由原發卡銀行向保管行進行交納”。如此一來無論是公司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還是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多用途預付卡便都能夠實現預付卡保證金制度,從而更全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2.建立預付卡保險制度。我國尚未建立預付卡保險制度,對于預付卡消費保險研究也較為滯后,這不僅使得保險公司錯失了諸多商機,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的商業風險。因此,我國應當及時增設預付卡保險制度,在進一步完善本國保險體制的同時促進預付卡市場安全穩定發展。我國可通過保險立法將預付卡消費保險歸于保證保險中的合同保證保險之列。保證保險細分為忠實保證保險合同、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產品保證保險、司法保證保險以及執照許可證保證保險五類,其中合同保證保險是指“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證保險”[10]。依據我們上文已經得出的我國預付卡法律性質結論,預付卡實質上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一種,所以預付卡保險也完全符合保證保險及合同保證保險中“合同”的定義,完全可以歸結到合同保證保險中,并將保險法對合同保證保險的規定適用于預付卡保險制度。預付卡保險制度本質也是預付卡擔保制度的一種,只不過這種擔保方式是以保險這種傳統的商業風險保障模式來實現的。具體來說它是通過發卡企業與保險公司建立起商業保險關系,企業應消費者的要求對其發行的預付卡進行投保,并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用,再由保險公司對企業發行的預付卡信用作擔保,一旦發卡商違約則由保險公司對購卡消費者進行損失賠償。形式上看預付卡保險制度類似于預付卡保證金制度,都由發卡商按發卡金額比例向第三方繳納一定的資金作為違約擔保,一旦發卡方有違約情形則由第三方對消費者進行損害賠償,但在本質和作用上兩者差異明顯:(1)資金繳納數量不同。在預付卡保證金制度中發卡商一般須向銀行繳納發卡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數量的資金,如果太少則起不到保證金賠付效果。而在預付卡保險制度中,發卡商只需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當前我國對于保證保險保險費的執行標準一般定為“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百分之十”,在金額數量上發卡商所繳納的保險費明顯少于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這樣可以為發卡企業節省更多資金。(2)預付卡保險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發卡商。在預付卡保險制度中由于一旦企業違約,保險公司就要以其自有財產向購卡消費者進行損失賠償,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前都會對發卡商的信譽、商業實力以及市場競爭力進行綜合性評估,然后做出是否承保的決定,這對于那些實力平平,信譽一般的發卡企業而言這種預付卡保險其實是難以實現的[11]。如果企業計劃占有更多的預付卡融資資金,并以此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客戶群,那就必須要守誠信,重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有資格以商業保險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擔保。(3)賠付效果不同。理論上通過保證金方式消費者只能獲取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實際損害賠償,因為發卡商只按照法律規定的標的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的比例向征收機構提交相應的保證金[12]。而通過預付卡保險制度,消費者能夠獲取更多賠付,甚至是完全的損失賠償,因為在保險賠償中,保險公司是按照消費者的實際損壞賠付,而非按照損失比例計算,所以保險賠付對于購卡消費者而言更為有利。通過對比分析,可以斷定預付卡保險制度是一種比預付卡保證金更為有效的擔保制度,設立預付卡保險制度是我國完善預付卡擔保制度的必要路徑。但這樣是否會引發重復擔保,從而增加企業壓力呢?對此問題,我國可立法規定“預付卡發行方可以選擇采用預付卡保證金方式或預付卡保險方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已采取了保險方式對其發行的預付卡進行了擔保,則可相應免交或少交預付卡保證金”。這樣不但可以避免兩種預付卡擔保方式的重疊沖突,更是實現了不同擔保方式的差異式互補。
(三)確立發卡主體資格預付卡不僅是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的經營手段,更是一種融資方式,通過發售預付卡企業能夠吸收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這對我國的金融市場秩序會帶來影響,我國應該加強對發卡者的金融監管,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雖然國務院在《預付卡實名制意見》中已經規定“非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禁止發售多用途預付卡”,將多用途預付卡的發卡資格限定為金融機構,但對于市場上更為流行的單用途預付卡的發卡主體資格還沒有做出規定。其實可以參照《證券法》中關于股票、基金、債券發行的規定對單用途預付卡發卡資格進行規范,以減少發卡泛濫的情形??赏ㄟ^立法將單用途預付卡發行主體資格限定為: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商業盈利能力??蓞⒄铡蹲C券法》對于股票發行者的規定,要求“預付卡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五百萬元且持續增長,或企業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三百萬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需不少于一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從而保證預付卡發行者具有持續履行預付卡合同的能力,以降低消費者商業風險。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為減少一些發卡商以發售預付卡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籌集錢款后便攜款而逃情形的發生,我國應將發卡資格授予商業信譽好,市場競爭力強,已經在商場上存續一定時間的企業。具體可以參照《證券法》第五十條以及《證券管理辦法》的內容,通過立法規定預付卡發行企業應當具有一千萬元以上固有資產,或者要求“企業須是已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預付卡前自身凈資產不得低于八百萬元,發行預付卡后凈資產不得少于一千五百萬元”,從而保證發行者具有足夠的商業風險抵御能力。3.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制度。誠信屬于道德范疇,是公司企業通行市場的“身份證”,如果缺乏誠信的企業獲得了預付卡發行資格,顯然將會對消費者的權益帶來極大風險。對于預付卡發卡申請人,應當要求其具備良好的商業誠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IPO),應對預付卡發行申請者的經營誠信狀況進行事先調查,并通過立法規定“發卡申請人在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一旦查明申請者近三年內有違法經營行為則應當拒絕或延期其申請。另外,在批準預付卡發行后,相關管理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在預付卡發售期間的經營狀況持續進行監督管理,一旦發現其有不誠信經營行為,應立即歸入企業誠信檔案,吊銷其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告。
(四)建立企業經營信息披露制度依據《金融法》規定,信息披露的主體是上市公司,目的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而對于預付卡,信息披露則是發卡方與消費者、公眾新的信息溝通橋梁。目前,消費者和公眾對發卡商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所刊登的各類公告,這些涉及發卡商經營管理的信息公告成為消費者是否購買預付卡的主要依據。其實對于預付卡發行企業,我國尚未建立經營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的漏洞,需要及時給予修補和完善。針對該問題具體建議如下:1.設立預付卡發行前信息披露制度。建議在發卡資格申請階段,審批機關應要求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進行評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把評估結果和意見書定期定點,將申請人的經營信息向社會大眾進行披露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另外,應設定舉報期限,如果有人對評估意見書存有異議或者認為真實情形與意見書內容不相符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期間內向審批機關進行舉報,如果舉報經查如實,無論評估意見書是否有效,都將否決申請者的申請,以此賦予消費者一定檢舉權。2.建立發卡企業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就是要求發卡商對其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公開,是一種企業信息披露方式,可通過立法規定“發卡企業應在經營預付卡期間內,定期通過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經營管理狀況,報告應包括年度和中期報告,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至于報告內容應包含企業近一年、半年或季度內的盈利虧損的詳細狀況,并向審查機關保證報告的真實可靠性,從而幫助已購卡者作出是否繼續使用、未購卡者作出是否購買的最終決定。3.建立發卡企業臨時報告制度。發卡企業在預付卡經營管理過程中經常會作出一些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決策,對于這些決策,消費者往往無從知曉,只有在不利后果真實產生以后,才會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被發卡商的秘密決定所損壞,甚至有時是無法彌補的。對此可以通過立法規定“發卡企業在作出有關消費者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應制定臨時報告,及時向社會公開該重大經營事項的具體內容,以方便消費者及時了解情況,從而作出相應的消費決定”。
關鍵詞 商業預付卡 財稅問題
商業預付卡從出現到興起這短短十多年,便成為“持卡一族”的新寵,與借記卡、信用卡等共同組成了完整的消費支付體系。商業預付卡所獨具的能夠鎖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費等特性能更加適應市場的變革,從而得以在我國迅猛發展,很快便被消費者所接受,成為常用的支付結算工具。目前,我國大型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等實體店不僅發行了自己的預付卡,而且個體從業者、網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購物卡、虛擬幣,甚至還興起了專門靠發行預付卡營利的公司。這些預付卡的發行和流通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個別發卡機構唯利是圖,所以商業預付卡的市場監管不嚴,出現了違反財稅規定、偷逃稅款、公款購卡、收卡受賄等問題,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業預付卡所涉及的財稅問題
商業預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額度、有效期限,能夠在特定的范圍內代替現金使用的各類卡券,其主要為購物卡、會員卡、儲值卡、代金券等形式。商業預付卡不是由金融機構發行的,所以不屬于金融結算工具。商業預付卡本質上只是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一種承諾,即俗稱的“認卡不認人”,也就是說“誰持有預付卡,誰便享有權益?!闭沁@個鮮明的特點使得商業預付卡購買手續簡單、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業發放員工福利和公關送禮的首選。雖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其中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并要求強制實行商業預付卡實名登記制度,對防止商業預付卡違規違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資金安全、規范稅收管理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積極推動了商業預付卡在我國的良性發展。但無法回避的是,商業預付卡無論是在銷售環節還是在使用流通環節,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財務和稅務方面所涉及的問題更為突出。
(一)發票開具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預付卡銷售環節如何開具發票,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一直成為業界討論和研究的熱點問題。在實際工作中,銷售預付卡時發卡機構都會開具發票給購卡企業,也正是因為開具的發票帶來了一系列的財稅問題。
1.商業預付卡銷售環節開具發票,發卡機構涉嫌虛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虛開發票行為。按照以上規定,如果售卡時開具發票,那么發卡機構必須根據購卡企業或個人計劃購買的商品開具發票;持卡人消費時購買的商品也必須與辦卡時所要求開具的發票內容一致,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不一致的問題。財務制度健全、風險防范意識強的發卡機構會嚴格限定發票開具的內容,開具發票的內容多在本企業經營范圍內,但為多售卡仍會為購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開具“辦公用品”“服裝”“體育用品”“禮品”“勞保用品”等內容。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發卡機構則會為購卡企業開具想要的各種名目的發票,甚至和簽約機構協商由其開具“餐費”“辦公家具”等不在發卡機構經營范圍的發票。由此可見,發卡機構的這些做法明顯不符合財稅規定。
2.購卡企業用售卡方開具辦卡發票入賬,涉嫌偷逃稅款。通常購卡企業購買預付卡多會用于發放員工福利或公關送禮,目的就是減少現金支付,一方面企業員工得了實惠,還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在辦卡時會要求發卡機構開具“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等內容的發票,涉及的多是集體福利、招待費等期間產生的費用,在賬目處理時可以用于稅前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收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作出規定,要求堅決依法查處商業預付卡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禁止開具虛假發票用于稅前抵扣。由此可見,購卡企業的做法也是明顯違反財稅政策的行為。
3.售卡環節開具發票擾亂了稅種的界定,影響了稅收的正繳。為了方便開具發票,在售卡環節發卡機構基本上都是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開具內容多為“辦公用品”“服裝”“食品”“勞保用品”“禮品”等。而發卡機構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場競爭力就會盡力擴大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如很多購物中心整合多種資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樂購都有”的經營模式,從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實際消費時并不一定購買稅率為17%的商品,可能會購買稅率為13%的糧油商品,甚至購買“服務”,如餐飲、娛樂等,這就又延伸到營業稅范疇。因此,購卡環節開具增值稅發票會擾亂稅種以致難以分清應該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正繳。
(二)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
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后,就應該及時予以確認收入: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四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五是成本能夠可靠計量。通俗地講,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權實現流轉和收益可以核算。對應以上五個條件,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發卡機構在商業預付卡售卡環節難以確認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費后發卡機構就應及時將“預收賬款”對應部分結轉收入,按期繳納稅款。而恰恰是這一環節讓發卡機構有“機”可趁。有的以特約消費機構與其結算的時間點結轉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結轉收入;有的甚至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時、滯后確認收入,隨意調節利潤,使得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征繳,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因為確認收入時間而帶來的問題相對隱蔽,實際中審計人員在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也很難對預付卡收入的確認進行準確界定。
(三)沉淀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商業預付卡在使用過程中,往往出現資金沉淀的問題,比如當預付卡剩余金額很小時,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費或者直接丟掉;還有部分持卡人因為手中預付卡較多或者忘記持有預付卡,致使預付卡長期閑置;甚至個別持卡人因為預付卡來源問題,不便持卡消費等。類似這樣的預付卡形成的沉淀資金實際上已經成為持卡人的壞賬,而對于發卡企業來說,按照財務規定應該予以確認收入,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中,基本上沒有一家發卡企業會嚴格按照規定確認收入,更不會去徹底清查年份久遠、已處于凍結狀態的預付卡。這部分商業預付卡形成的沉淀資金所帶來的整體收益和稅收其實是不可小覷的。
(四)營銷活動中衍生的問題
發卡機構為占領市場吸引顧客選擇本機構發行的商業預付卡,除大力拓展預付卡消費使用機構類型和范圍外,還在銷售和消費中千方百計給予購卡客戶優惠,比如有的發卡機構在購卡時會贈送顧客一些實物禮品,或者在購卡達到一定額度時按比例贈送顧客同類預付卡;有的發卡企業以持卡消費雙倍積分、持卡消費達到一定額度贈送實物禮品等方式鼓勵顧客購買預付卡。發卡機構通過一系列營銷活動的推廣,確實促進了商業預付卡的銷售及持卡消費,但這些推廣活動涉及的財稅問題也一直是企業賬務處理的難點,甚至可能是企業財稅的風險點。
1.售卡環節營銷促銷活動涉稅事項。第一,根據財稅〔2011〕 5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針對發卡企業在銷售預付卡時贈送顧客實物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替顧客承擔個人所得稅的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第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發卡企業在銷售預付卡時贈送顧客的實物禮品屬于無償贈送行為應該視同銷售成立,增值稅納稅義務隨即發生。對于外購營銷用品贈送顧客的,應該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增值稅銷項稅額。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相關規定:企業將外購的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而贈送他人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發卡企業在售卡環節根據營銷促銷活動贈送顧客的實物禮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2.持卡消費時營銷、促銷活動涉稅事項。多數商業企業為鼓勵持卡消費會給予顧客雙倍積分活動,當積分達到一定額度時可以兌換實物禮品、進行抽獎等。財稅〔2011〕50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同時又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征收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根據以上條款,商業企業對持卡顧客給予積分返禮的,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進行積分抽獎所得又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商業企業代扣代繳。
二、加強商業預付卡財稅管理的思考
根據商務部調研數據測算,2014年零售業預付卡銷售規模為7790億元,消費規模約為8008億元。盡管預付卡銷售及消費規模均出現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場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因此,必須高度重視預付卡所涉及的財稅問題,防范財稅風險,保證良性發展。
(一)規范商業預付卡的發票開具
目前,對于銷售商業預付卡是否應該開具發票和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各地國家稅務局在實際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將其認定為“直接收款”銷售行為,北京、大連等地則認為應作為“預收貨款”處理。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作為一種特殊的預付價值,雖然存在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但卻不具有商品的客觀特征。因此,在售卡環節僅僅是預付資金,實際并沒有商品或服務的購買和提供。銷售商業預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為,因為在購卡階段從資金流來看,購卡企業和發卡機構只是“錢”的交換這一過程中并沒有涉及到“物”的流轉,因此,不應該在售卡環節開具發票。建議國家及時出臺相應的法規明確商業預付卡售卡環節不得開具各種品目的發票,而應該開具收款收據,待實際持卡消費后由實際銷售或服務方據實開具正規發票及清單,這樣就能從根源上杜絕三類財稅問題的發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業開具虛假發票和購卡企業使用虛假發票的問題,降低了企業受到稅務部門查處的風險;二是購卡企業無法用虛假發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防止了偷稅漏稅,保證了國家稅收的完整性;三是徹底理清了各個稅種,消除了稅收混亂現象,維護了國家稅收的權威性。
(二)督促發卡機構及時確認收入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發卡機構在購卡企業持卡消費后,商品已經實現銷售應及時予以確認收入并按期繳納稅款,不得利用預收賬款調節利潤。但在實際中,簽約商家往往是根據賬期與發卡機構進行核算,發卡機構待賬款結清后才予以確認收入和繳納稅款,由于稅款繳納的遲滯,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采用隨機抽查、信息關聯等辦法,及時掌握發卡機構的收入情況,督促其按期繳納稅款。
(三)加強商業預付卡余額部分沉淀資金稅收管理
稅務部門應研究制定有效的監管措施指派專人負責預付卡的管理,開發相關軟件,建立商業預付卡管理數據庫實現聯發聯管聯控,及時掌握市場上商業預付卡的發放總量、發放批次和發放時間。定期督促發卡機構梳理對已售出但長期未使用的預付卡進行跟蹤管理;針對確實已處于停滯、不再使用的商業預付卡進行篩選;確認屬于長期掛賬不再消費的,按照相關規定督促發卡機構將這部分商業預付卡沉淀資金對應的預收賬款予以確認收入,并繳納稅款。
(四)認真審查商業預付卡營銷促銷活動的賬務處理
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抽查、中介機構在年度審計時,應加大對預付卡營銷、促銷活動所涉及財稅問題的關注,詳細掌握發卡企業進行營銷、促銷活動時的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及兌現情況;認真核查營銷活動中涉及的實物禮品、積分兌換是否按財稅規定做出了正確的賬務處理;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否已經正確征繳;監督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落實財稅規定。
綜上所述,商業預付卡的發行雖然繁榮了市場給發卡機構帶來了效益,給消費者帶來了便利,但卻存在極大的財稅風險。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商業預付卡的監管;發卡機構應自覺遵守財稅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共同促進商業預付卡市場良性有序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北京新燕莎商業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
[1] 張海娟.商業購物卡稅務風險的幾點思考[J].西部財會,2012(06).
關鍵詞:財會控制;風險防范;預付卡;第三方支付
一、簡要概述預付卡的特點及風險
預付卡公司是依托自身的結算平臺,向其客戶售賣消費儲值卡,并在其特約商戶范圍內提供電子支付指令交換和計算的非金融清算支付組織。預付卡公司以儲值卡為基質,向商戶提供了電子貨幣管理、客戶資金管理、交易數據清分三大職能服務。在預付卡公司的業務流程中,電子貨幣交易數據管理和資金管理兩方面是最復雜和風險最高的領域。日常所需防范的風險包括舞弊、技術缺陷、操作失誤等,這些貫穿于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交易數據產生、傳輸、歸集統計和資金的支付、托管等各個環節中。
二、預付卡行業風險分析
1.法律風險
預付卡支付方式縮減了現金的使用市場,可作為禮品卡、福利卡、旅行卡、公交卡等不同角色發行給消費者,解決了款項轉賬不方便的問題,還能利用卡片中商家承諾折扣、折讓等服務來吸引消費者并不斷地增加交易量。“現在支付,過后購買”的方式,使得商家具有了深化和持卡人之間關系的能力。本來進行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機構是銀行,作為非金融機構的預付卡發行公司對收付款項業務的,改變了這種狀況。預付卡的使用減少了現金的使用,為公眾的小額支付帶來了便利,還起到刺激消費的作用。但預付卡在法律界還是存在著極大的爭議,這是因為監管不嚴的情況下,預付卡很容易成為公款消費、收卡受賄新工具。另一方面,若是發卡方在經營途中出現資金黑洞甚至倒閉,那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此外,購卡的消費者中不乏利用預付卡套利者,給發卡方的正常業務流轉帶來干擾。預付卡行業相關發展還容易受到國家政策的左右,其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很可能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損失。
2.安全技術及操作風險
第三方支付中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行業是一個快速發展的新興業務,其中存在的巨大商業潛力吸引很多資本投入進來,快速地發展中,卻將管理放在一邊,尤其是對其中的風險缺乏深刻認識。預付卡行業很大一部分要依靠計算機軟件或硬件系統來完成。因此要求處理具體業務的系統安全穩定,具有一定的數據保密能力,能夠防止客戶的個人支付資料被偷盜,能夠有效防范病毒及木馬的入侵等風險,全面保護數據庫的安全。
3.信用風險
按照目前的預付卡交易規則,資金在未清算給特約商戶之前由預付卡公司予以保管。公司以自身的信譽向客戶保證自身服務的安全性,保證交易資金不會被濫用,及時清算支付。客戶對預付卡公司的信用也主要來源于政府部門和合作銀行。但預付卡公司本身就屬于第三方支付企業具有中介性質的機構,需要對其誠信狀況和資金進行監督,但是沒有哪種方法可以做到盡善盡美,因此,預付卡公司面臨著信用風險。
4.金融風險
由于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所采用的結算模式是二次清算,資金在支付之前會在公司賬戶中積累,形成資金沉淀。在資金的沉淀期內,預付卡公司掌握著這些資金的支配權,并且隨著交易的大量產生,沉淀資金的數額還會穩定地增加。這部分資金屬于代償債務的專項資金范疇,既不屬于預付卡發行公司,與消費者和商戶的關系也暫時十分松散,這種狀況很容易使得這部分資金面臨越權挪用風險。若是資金的運用過程發生風險,隨即將引發支付風險。
5.洗錢、套現風險
預付卡受理模式中,清算數據來源于特約商戶的終端機具,特約商戶所采用的賬戶為非監管型賬戶,交易方式較為隱秘,幾乎無法辨別是否存在真實交易以及資金的去向。若是犯罪份子同商家勾結起來,很容易將預付卡變為資金非法轉移、違法洗錢以及行賄的工具。因此,如何加強監管,打擊洗錢行為成為第三方支付行業必須要面對的課題。
6.市場風險
預付卡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是交易手續費和沉淀資金收益,經營預付卡發行的企業多來自地方。有人認為預付卡發行企業所做的業務對銀行來講占用過多的人力資源,是銀行不愿意做的業務,但是,深入研究后會發現,預付卡發行企業機動靈活的市場適應能力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場出現空前的繁榮狀況。為了分一杯羹,各個公司不計成本地對市場進行搶占,免費甚至讓利的方式來吸引用戶,這無疑會降低預付卡發行企業的盈利空間。隨著市場份額的加大,各大銀行終會回頭,以天然的優勢和競爭的姿態投入預付卡發行市場,必將給預付卡發行與受理行業帶來沖擊。
三、財會風險控制策略
1.提高財務人員內部控制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財務人員要提高內部控制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確保資金賬戶的安全和相關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為企業制定一個能夠提高經營效率的控制體系,因此,在對風險防范系統的設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1)對風險的預防控制應與事后監督相結合;2)所有的業務崗位與職能應保證能夠相互制衡;3)確立關鍵點控制原則;4)日清月結。
具體的在財務風險防范設計應涉及到清算部和財務部的設立、清算賬務設置、勾稽核對機制三個方面。清算部對購卡單位或個人以及合作的特約商戶之間各項交易數據、資金進行記錄、監督、對賬,發現其中異常的部分應追蹤調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建立運營數據電子管理系統,對卡片及充值業務及各種未達賬項及時進行反映;及時向財務部門發出收付指令。財務部則負責處理與企業自有資金相關的業務,如主營業收入、稅務事項、損益事項、成本核算、資金存儲等。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有關的清算會計賬務處理涉及到三個主要科目:其他應付款,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蛻舫渲禃r形成預其他應付款,發生消費時沖減其他應付款。另外,卡片采購形成主營業務成本,消費手續費和賬戶管理費形成主營業務收入。
對于預付卡公司來說,其財務勾稽核對機制主要保證客戶資金、賬務系統發生額與與余額合計、系統交易數據三方面在某一時間節點平衡。
2.監督到位,強化財務監督職能,完善內部控制降低內部操作風險
預付卡公司的業務性質決定了其加強內部控制,重點是加強對電子交易產生的電子數據、現金和卡片實物的管理。將數據、現金和實物這三個關鍵點控制好,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操作的風險。具體的操作控制措施應為:1)保護數據安全。所有交易數據的載體是計算機控制系統,大致分為中央清算系統、行業分系統結算中心、終端機具,此外還有各種儲值卡實物。那么,保護數據安全的關鍵就是要采取一個安全有效系統維護措施,應設置一個結合防火墻系統、殺毒系統、防入侵系統、安全漏洞掃描系統等于一體的防病毒系統,保障系統安全運行。此外,還應有一個能應用于特殊時刻的異地災備系統,事先應對其進行檢測,以保障該系統具備進行清算業務所需的基本功能。2)保證資金的安全。主要包括充值資金的準確流入、消費資金的準確支付和沉淀資金的管理。預付卡公司間接地承擔了資金保管的業務,因此,應根據人民銀行的要求設立備付存管賬戶,將客戶的在途資金歸集到備付金存管賬戶,之后才能按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專款專用,用于支付在特約商戶處的消費款??蛻糍Y金的使用必須與預付卡交易系統數據和財務系統數據保持一致,不允許任何人隨意濫用。3)卡片實物及其內部存儲的電子貨幣都應當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要求辦理出、入庫手續,保存過程不允許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員直接接觸,并定期進行實物盤點。
3.安全技術方面在公司的信息系統模塊增加財務監督內容
信息化的高速發展使我們有能力運用信息技術將預付卡交易直觀化,可以有效地打破預付卡在交易過程中的隱蔽特性。可以在公司的信息系統模塊中增加財務監督模塊,這樣可以將消費者和商戶的交易信息都置于監管之下,及時進行統計和整理,有效地彌補了人力監督的不足。例如設置消費類型、消費數量、退換貨、充值金額、充值頻率、沉淀資金、公司自有資金監督模塊,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及時地跟進,有效防止資金的違規占用和違規套現。
4.建立對購卡人、特約商戶資金流向的風險預警機制完善洗錢、套現的風險控制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低于1000元面值的預付卡發行,不記名、不掛失,可作為禮品卡、福利卡等使用,這也使得它成為新的腐敗、洗錢、套現媒介。雖然根據央行規定1000元面值以上的預付費卡采用的了記名的方法,但是,更多的還要靠相關人員對購卡人、特約商戶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來完成。首先,根據客戶自身的特點及屬性,按照客戶的身份、交易頻繁程度、結算確認等環節表現,可將客戶劃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其次,公司應成立一個反洗錢的工作小組,專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反洗錢工作事宜。然后,公司建立一個風險監控系統,對商戶的交易進行過濾和分析??梢傻慕灰装ǎ?)客戶姓名或名稱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監管部門、聯合國安理會所的恐怖組織、、犯罪嫌疑人名單相同或類似的。2)商戶的交易頻率、交易金額或交易時間,與其所經營的業務明顯不符的。如單商戶單筆交易人民幣超過2萬元,單卡當日異常交易筆數超過20筆,頻繁退貨等。
5.財務杠桿原理來分解市場風險。
根據財務杠桿原理,在資本結構一定的條件下,當息稅前利潤增多時,企業每一元息稅前利潤所承擔的債務利息就相應地較低,帶來的額外收益就越多。但是,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企業盈率降低,給企業的生存帶來威脅。對于預付卡發行與受理企業,若因管理不慎出現企業內部出現資金蒸發,導致金融危機征兆出現,可適當采用財務杠桿的原理來分解市場風險。比如,通過內部融資增加權益資本的方式,增加企業自有資金的比例,將企業的財務基礎穩固下來,提高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結語
預付卡公司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而其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決定了其在執行業務時要面對的風險非同一般。一方面,我們要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財務風險監督機制,另一方面,需要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客戶的信息及交易行為進行分析核對,發現其中的異常之處,及時制止非法的洗錢、套現行為。除此之外,還要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監控,提高自身的市場風險化解能力,維護自身的良好信譽。(作者單位:通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誘惑背后的萬丈深淵
今年的1月份,北京王女士在大望路某理發店辦理了張“剪發會員卡”,該理發店的會員卡分為:剪發卡、燙發卡等價格不等。由于王女士在辦卡后,因為一系列的原因直到3月中旬左右才再次踏進這家理發店。這時候發現當初辦卡時指定的設計師已經離開了,那手上這張卡怎么辦呢?店員的回復是這樣的,設計師已經離職了,所以如果要辦理退卡的話,是不可能是事情。唯一的辦法就是將會員資額轉到其他發型設計師下,而轉會員并不是免費的。一張剪發會員卡價值380元,轉會員還需支付200的轉會費。如果不交轉會費,那以后憑這張卡來就很大程度上就是學徒來負責剪發。就這樣王女士在店員的忽悠下,無奈的又辦理了轉會員業務。
當初是王女士路過大望路去別的地方辦事,碰到該理發店店員,忽悠王女士幫個忙上去理發店坐一下,讓設計師免費設計一下發型,做不做都無所謂。只是每天有名額限制,那店員還沒有達到要求,王女士想幫個忙而已,堅定立場就好了。誰知接踵而來的就是設計師的一怔忽悠,說的頭頭是道,王女士也開始心動,設計師更加“貼心”的告訴王女士,如果剪頭發沒有會員卡的話要138元,但如果辦理了會員卡就只需38元。乍聽之下,心動不已,想想反正下次還得剪發洗發,買卡絕對合算。由于人的心理因素,在不斷地忽悠之下總是有點不好意思或者是不耐煩的狀態,均會出現想快點跳出當下環境的感覺。
目前來看,王女士的會員卡尚能使用。然后李女士卻在金錢上遭到了很大的損失,李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家名為林克美發美容的理發店里辦了一張會員卡,享受5折優惠,每次理發只需15元。雖說這家美發美容院是在春季才開張的,但是理發店上下兩層的營業面積,再加上室內豪華的裝修,讓李女士放心。她在支付了1000元的預付費后,成為了店里的金卡客戶。沒想到,剛理了兩次發,卡里還剩下900多元錢,這家店鋪就貼出了出租的招牌,關了張。這不僅讓在店里辦理了會員卡、存入了不少現金的顧客著急,就連店里的職工們也很納悶,因為就在店鋪關張前一晚,他們還在店里工作。
關于預付卡消費的類似事件,最近兩三年以來表現得最為突出,雖然預付式消費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甚至還呈現出上升趨勢,但是消費者在遇到問題后真正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卻不多,多數都是選擇了自認倒霉,要謹慎購買金額過高、期限過長的會員卡。要在巨大的誘惑面前堅定立場,在忽悠面前不要因為面子問題而選擇聽從。
有多少卡可以重來
統計顯示,預付卡消費已逐漸成為服務消費投訴的熱點。面對消費者有關預付卡消費的投訴,相關機構和部門目前只能采取“一事一議”的調解處理手段,并通過媒體曝光案例、消費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費者警惕預付卡消費中的貓膩。但是從現如今消費者投訴的比例來看,以上做法的效果并不明顯。一方面,“一事一議”解決的只是部分消費者遇到的侵權糾紛,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調解程序上都不具備判例效應,使得其他消費者不可能通過這些成功的案例就能順利討回公道。另一方面,關于預付卡消費有風險的提示雖然層出不窮,但沒有減緩經營企業發卡的速度,服務企業發放的預付卡依舊很多,而選擇這種消費模式的消費者也越來越多。
是消費者不知道預付卡的潛在風險嗎?據研究多數消費者很清楚預付卡的風險,但是往往因為一些因素就將自己的希望寄托在遇到一個誠信經營者身上。而商業的信用只有靠制度來約束,無其他辦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預付卡營銷方式的正常運用,以社會的誠信、有序的市場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系為前提。在這些前提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預付卡方式就存在被不法經營者惡意運用的危險,不僅消費者的利益會受到損害,其他誠信的商家、市場秩序甚至整個社會的誠信度也會受到不良的影響。
辦卡容易,退卡難。當消費者發現問題想辦理退卡業務時,比登天還難。商家為了規避責任,賣給消費者預付卡的時候,很少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協議。即使有些商家與消費者簽訂了書面協議,其內容也無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商家管用的手法就是在最不起眼的位置上標明“所付的款項將不予退還”的字樣,或者其他各種條款均是用以約束消費者的,幾乎沒有涉及到任何有關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
早在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聯合頒布了《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對發卡人的資質、發卡價款的總額、發卡程序等均作了規定。2003年12月27日,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對會員卡已無審批、監管的職能。2007年11月16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廢止。因此,在目前法規框架下,沒有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
為此,工商管理部門建議,要從根本上控制預付卡風險,就要盡快針對預付式消費存在的問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將預付消費卡的定義、類型、運行模式等內容規范下來,并明確預付卡管理的行政主管、執法部門以及發生違法行為之后,如何定性如何處罰等一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