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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奧斯汀 塞爾間接言語行為
0引言
言語行為理論由英國哲學家奧斯汀在他的著名哲學著作《怎樣用語言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里提出的。一經提出,就在語言哲學界引起了巨大的轟動。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地研究了一個問題,那就是說話本身為何就是一種行為。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然而,由于奧斯汀英年早逝,他的理論并不夠系統和完整。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在批判繼承奧斯汀理論的同時,系統地修改了言語行為理論,為言語行為提供了語言哲學的理論基礎,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從而使言語行為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盡管早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言語行為這一提法就已經被人類學家林諾夫基、美國語言學家布龍菲爾德、美國行為主義心理學家華生等人所使用了,但現代語言哲學意義上的言語行為的概念卻是奧斯汀最先提出的。奧斯汀通過對人的言語行為的研究,建立了言語行為理論。他開始明確地把話語分成了述謂句或指陳性的語句以及施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語句。奧斯汀的研究重點是施為句。施為句一般都含有許諾、道歉等的動詞。施為句的主語是說話人,表達以上功能的言語行為動詞用一般現在時。為了使言語中的行為得到真正實施,奧斯汀認為必須滿足三個大的恰當條件,否則就是不適宜的言語行為。這些條件是:①必須存在允許某種人在一定環境下說某些話并且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雙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環境必須適于這種既定模式;②所有參與言語行為者都必須正確而完全地遵照這種行為模式;③說話者必須言自內心而且言出必行。
奧斯汀認為“言即行”,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由三種行為組成。因此他將言語行為劃分為:①說活行為(1oe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指事的言內行為,主要強調言語的發出,用句子敘述、報告、描寫事物,句中有意思、有指稱,所敘述的事物可分真偽。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說些什~(sayingsomething)的行為。②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行事的言外行為,主要強調說者話中的用意,如要求、命令、詢問、祝愿、承諾等。奧斯汀用公式“insayingx,1wasdoingy”來表示這種行為。比如insaying“1wilcometo--m oltow”,1wasmakingapromise.③取效行為(perloe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成事的言后行為。行為本身是講活的結果,主要強調聽者受到的影響。奧斯汀認為,言語行為并不是單一的,同一句話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比如“走過來”這句話。
他對我說:“走過來。”——說話行為
他命令我走過來。——施事行為
他說服我走過來——取效行為
施事行為是三中言語行為中最重要的一種,是其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
2塞爾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發展了奧斯汀的觀點,在同意奧斯汀的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為這一基礎論斷的基礎上,他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可是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于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認為:“我們之所以認為研究言語行為對語言哲學是重要的,是因為一切語言交流都包含言語行為。語言交流的單位,并不是通常認為的那樣是符號、詞或句子,甚至也不是符號、詞或句子的標識,而是完成言語行為時符號、詞或句子的產生。更確切的說,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句子就是以言行事行為,而這種以言行事行為就是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
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塞爾的重大貢獻。塞爾認為,語言交際的最基本單位是言語行為,而語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有可能具有多種功能。哪一種是說話人的真實意圖呢?聽話人又該如何理解呢?比如“canyoupassthebook?”這句話我們就不能從字面去理解,它并不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遞書的能力,而是向聽話人作出某種“請求”。這就是語言使用中的語言間接性現象。語言間接性是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不一致帶來的結果。塞爾認為:通過實施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就是間接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就是解決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說,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的言外之力。
此外,塞爾還把間接言語行為分為規約性(conventiona1)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noneonventiona1)l~接言語行為。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即根據句子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以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應用,主淺鲇詼蘊叭說睦衩病1熱紓骸癈ouldyoupleasebeatitltemorequiet?”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為復雜,更依賴于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背景知識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間接言語行為;合作原則;禮貌原則
1、言語行為理論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就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langue)和“言語”( parole )。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喬姆斯基又進一步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能力”(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論所涉及的內容雖然有所不同,但無論是索緒爾還是喬姆斯基實際上都認為人類的語言活動涉及語言的體系和語言的使用兩個方面。但真正對語言使用進行認真研究并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是牛津大學哲學家j. l austino austin。其關于言語理論的觀點是1955年在哈佛大學講座時提出來的。此后他在1957年發表了著名的(論言有所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的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具體地對為何說話本身就是一種行為這一觀點進行了詳細論述。美國哲學家searle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認為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人們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語言交流都包括言語行為。語言是人類交際的手段,但人類交際的基本單位不僅僅是符號、詞、句子或者這些符號、詞、句子的標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為,比如:陳述、請求、命令、提問、道歉、祝賀等。不同的行為可以通過同一種言語來表達,同一行為也可以通過不同的言語得以實現。言語行為理論強調說話人所表達的是話語的意思而不是語言本身的意思;對于一種結構的研究往往是對意義、語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預設。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中,austin開始明確地把話語分成述謂句或指陳性的語句以及施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語句。他指出述謂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報道事態,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 or false)(如例1);施為句則是實施一種行為的話語(如例2),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對它們不用“真假”來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felicitous)或“非適宜性條件”( infelicitous ) ,“誠實”(sincere)或“不誠實”(insincere),“真實”( 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nvoked)或“使用不得當”( misinvoked)來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計”;施權類(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闡述類(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態類(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謝”、“抱怨”等。austin后來還根據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隱性施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在此基礎上searle又進一步把施為句分為以下新五類:指令類(directives),如“請求”、“命令”、“要求”;宣告類(declarations ),如“宣布戰爭開始”、“聲明證件作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斷言類(assertives),其施為意圖是對話語表達的命題的真假做出判斷;表達類(expressives),如“道歉”、“吹牛”、“感謝”等。
austin還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人類在說任何一句話時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后行為。也有學者把它們稱作話語行為(或說話行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語現行動(或施事行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為(或取效行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換句話說,言內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一種語力,它通過語調、態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言后行為包含因果關系,它對聽話人產生影響。在描述一種危險情況時(言內行為locutuinary act ),說話人可能會用一種警告的語調(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聽話人可能會因此而嚇得跳起來(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關于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a、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utterance act) ; b、指稱和述謂,也就是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為性言語行為。
2、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會對后人產生影響、給后人帶來啟示。searle不僅在austin言語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施為句的新五類和新的言語行為三分說,他還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通過一個話段直接實現其傳遞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語行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就是該話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們的話語形式不直接實現傳遞信息的目的,而是通過這樣的話段表達了該話語形式之外的意思時,我們言語行為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如:1 feel cold。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不僅僅是“我冷”,還有可能是讓對方關上門、讓對方遞給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間接言語行為分為兩大類即:隱含的言外行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間接的言外行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隱含的言外行為有三種類型,表現在邏輯層面和語言結構方面:陳述(statements ),說話人說出一個命題;疑問(interrogati ves ),說話人對聽話人提出問題(說話人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祈使(imperatives),說話人建議聽話人采取一個行動(說話人不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間接的言外行為有兩大類(通過間接施為句來表達)即:人際行為和宣布行為。人際行為包括陳述類行為、預測類行為、表意類行為、指令類行為和授權類行為;宣布類行為包括致效行為和表致行為。
在語言交際中,間接言語行為比比皆是。我們常常會碰到一些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況。有時候說話人的話段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與說話人要表達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異。如:can you open the door?從字面意思來看這是一個問句,說話人是在詢問聽話人有沒有開門的能力,實際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種請求,是請求對方把門打開。它是通過提問的方式發出了一種請求,這類句子比較簡單。還有一類句子的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如:i am hungry。說話人可能就是在簡單的陳述他餓了這樣一個事實;可能是告訴聽話人他餓了,不想繼續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聽話人能請他吃飯。總之,對于這樣的言語行為的理解,需要聽話人根據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的共識、語用推理等才能夠判斷,這就涉及到間接言語行為的真值問題。不同類型的言語行為有不同的真值:命題句是關于所談論的事件中那些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事實,其真值在于聽話人需判斷該命題是否陳述了一個事實;預測句實現的可能性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的;聽話人對承諾語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他對說話人履行諾言誠意的判斷;對問候、道歉、祝賀、感謝等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說話人的話語當時是否得到認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聽話人判斷說話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讓聽話人按照說話人的意圖去做。如果聽話人認為命令句言語行為的發出者沒有那樣的權威,可以選擇不照他的話去做。
3、合作原則
上文中已經提到人類的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較復雜。一句話說出來,說話者通常不僅僅是要表達這句話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會話的雙方不理解會話含義(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對對方的言外之意雖然理解了,但故意裝作不懂,會話就很難成功地進行。為了實現交際成功的愿望,人們必須要遵守諸如真實、充分、關聯、清楚等原則和準則,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來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
出合作原則有四個準則(maxims) ; (1)數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說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質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說自知識虛假的話;b.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3)關系準則(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關聯;(4)方式準則(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隱晦;b避免歧義;c、簡練;d、井井有條。
根據合作原則,人們在會話時都應該遵守以上四個準則。但實際上人們在日常會話中會違反某個準則,而對話仍可以繼續進行。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這句話雖然違反了質量準則,但會話雙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禮貌原則
grice的合作原則解釋了話語的字面意義和它的實際意義的關系、人們的“言外之意”是如何產生(由于違反了合作原則)以及如何解釋“言外之意”,但它沒有說明人們為什么會違返合作原則。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礎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則提出了禮貌原則作為對前者的補充(但后來他發現實際上禮貌原則比合作原則更具約束力,因此兩者成了并存的關系)。這一原則解釋了人們在交際中為什么會違反(有時甚至是有意違反)合作原則,那就是為了“面子”。有時候人們為了禮貌的緣故有意違反合作原則,以便含蓄地表達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話顯然違反了合作原則中的數量準則,但他完全是出于禮貌才避免說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實際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禮貌原則不僅包含有6項準則:得體準則(tact maxim )、慷慨準則(generosity maxim)、贊譽準則(approbation maxim)、謙遜準則(modesty maxim),一致準則(agreement maxim)和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 ),而且還包含三種不同類型的區分禮貌程度的語用等級(pragmatic scales):損益程度等級(the cost benefit scale)、選擇程度等級(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間接程度等級(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禮貌原則的6項準則表明,人們要想使用得體的語言進行交際,就要遵守這6項準則。而三種禮貌程度的等級則讓人們明白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使用不同的禮貌程度等級。下面7個例子中的禮貌等級依次遞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語言;世界
一、引言
很久以來,哲學家(或邏輯實證主義者)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于陳述的可驗證性,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
語言學家奧斯汀則認為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奧斯汀的理論第一次在西方學術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在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應。
二、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主張
奧斯汀在30年代后期已經形成有關語言施事使用的想法,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開表露了這一想法堅持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把語言的使用劃分為兩類,即”記述話語”和”施事話語”并對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作了區分。由于行為主義語言觀總是試圖從他人處獲得行為效果,而沒能對其運作機制加以細分,從而顯得過于籠統,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把傳統的語言哲學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使人們對語言的關注焦點由語義的真值界定轉向了語用范疇。
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說話人只要說出了有意義、可被聽話人理解的話,就可以說他實施了某個行為,這個行為叫做言語行為。任何一種語言里話語的數量從理論上講都是無窮的,但人們運用這無窮的話語所能達到的交際目的的種類則是有限的。言語行為的本質就是交際者借助話語傳達交際目的或意圖。不論我們是在向他人提出請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說的話語傳達了一定的交際意圖,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們就是在實施言語行為。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性和施為性話語。表述性話語指陳述、描寫事情的過程或狀態;施為性話語則具有行事能力,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可以表達許諾、道歉、指責、感謝、祝賀等。例如:ivisitheroncea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現在去拜訪她,而是陳述“我每月去拜訪她一次”這樣一個事實,所以它是表述性話語。而iadvisehimnottogiveuptrying.這句話不是要陳述“勸告”這件事,而是說話人“我”在說話的過程中實施了“勸告”這個行為,所以它是施為性話語。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表述性話語是描寫某一事件的過程或狀態,因而有真假之分。施為句是用來實施某種行為的,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無真假之分,但有合適不合適之分。
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成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兩類。顯性施為句即原先所說的施為句(該句子的主要特征為:主語是第一人稱,時態是現在時,謂語動詞是行事動詞)。隱性施為句則指不具備上述特征的許多其他種類的語句。這類句子大都可以加上顯性施為句所具有的語言特征而變成顯性施為句。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言內行為是說出詞、短語和分句的行為,它是通過句法、詞匯和音位來表達字面意義的行為。言外行為是表達說話者的意圖的行為,它是在說某些話時所實施的行為。言后行為是通過某些話所實施的行為,或講某些話所導致的行為,它是話語所產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變化,它是通過講某些話所完成的行為,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表述類、承諾類、行動類、行使類。
三、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塞爾批判地繼承了奧斯汀的分類,把言外行為分為“新五類”:1)斷言類和闡述類: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對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態,對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作出真假判斷。它的適從方向是說話人的話語符合客觀現實,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確信的。2)指令類: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不同程度地指使聽話人做某事。它的適從方向是現實發生變化,以使用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話語的命題內容總是讓聽話人即將做出某種行動。3)承諾類: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對未來的行為作出不同
程度的承諾。適從方向是讓現實發生改變,以適應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懷有意圖;話語的命題內容是說話人即將做出某一行動。4)表達類: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在表達話語命題內容的同時所表達的某種心理狀態。它沒有適從方向,因為說話人在表達這類行為時既不試圖改變客觀現實以適從說話人的話語,也不希望話語符合客觀現實。不過,實施該行為的前提是話語命題內容的真實性。5)宣告類: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一致。它的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符合說話人的話語,同時又讓話語適應客觀現實,它不需要真誠條件。說話人可以通過宣告類行為改變有關事物的狀況和條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但宣告類行為往往需要考慮一定的語言外因素,即合適條件,比如要宣告某人為公司總裁,我們就要考慮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權力等因素。
塞爾于1975年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這一特殊的言外行為類型。他的依據是:顯性的言外之力可以根據施為動詞來識別;陳述句、疑問句和祈使句(命令句)這三種主要句型通常表達各自言外之力,即陳述、疑問和命令。他把這種與語句類型相聯系的言外之力稱為字面言外之力,而把不具備這種聯系的言外之力稱為間接言外之力。舍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者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的和非語言的背景信息,加上聽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斷能力,說者與聽者所交流的要比說者實際說出的多。
塞爾在理論上說明了如何通過次要以言行事行為來實現首要以言行事行為,并認為次要以言行事行為是字面上的,而首要以言行事行為不是字面上的。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規約性的和非規約性的兩種。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間接言外之力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固定在語言形式中,并為人們普遍接受;在使用中,發話者和受話者可能沒有意識到它的字面言外之力,而非規約性間接言外示力行為更為復雜和不確定、更依賴于背景知識和語境。
四、言語行為理論的意義
論文摘要:本文從言語行為理論的角度關注語言教學的問題。文章討論了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與發展,言語行為的分類與實施.以及言語行為與語言功能、語言教學的關系問題。研究結果表明,對言語行為理論的了解能使我們更準確地把握和理解語言材抖,更全面地了解語言功能實施的各個方面,進而更有效地促進語言教學。
一、引言
語言功能與言語行為之間的關系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問題,而言語行為理論與語言教學的關系更是引起了諸多學者的探討與思考。
由于功能教學法對整個語言教學界的沖擊,言語行為理論對語言教學的影響已顯而易見,而且語言功能無疑總是溶于教學大綱與教材設計之中的。Hawkins (1981)認為語言功能教學大綱可以追溯到Sweet所著}’he Practical Stu方of Lan-guages (1899)一書,繼而得以進一步發展,許多學者對此都做出很大的貢獻.例如:Palmer(1917), Ogden and Richards(1923),然而,當代功能教學大綱的發展與推廣可歸功于Wilkins (1973,1976)與他所提議的“意念大綱”。
依據Jespersen在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1924)一文中對意念的分類,Wilkins提出了三種意義單位的語言觀:語義語法范疇;形式范疇;以及交際功能范疇。而交際功能范疇正是與 Austin (1962)和Searle(1969)的言語行為理論息息相關的。
二、言語行為理論之背景
眾所周知,言語行為理論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進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學者的補充和發展。他們的基本觀點是,人們說話不是沒話找話,而是有目的地通過語言完成若干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主張可以歸結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說話人只要說出了有意義、可為聽話人理解的話語,就可以說他實施了某個行為,即言語行為。
Austin認為語言有兩種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與“施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們利用語言來傳達詞語的字面意義以及話語的語法結構,它所關注的是真實信息的傳遞;而施為性功能所關注的則是話語對受話人所產生的效應,即話語的“施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對信息的理解。當然,一個語段不會為了實現一種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種功能,通常它會在實施“表述性行為”(語內行為)(locutionary act)的同時也實施了“施為性行為”(語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發表的著述中,對言語行為重新分類,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的概念。認為一個施為性行為常常通過實施另一個行為而實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個間接的表示請求的言語行為,而它卻是通過直接陳述事實的言語行為而實施的。同時,Searle進一步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他認為人們應積極地研究話語規則,并遵循這些規則去構建話語行為。他把本身有差異的語外行為的范圍與適切條件(felic-ity condition)結合了起來。通過把語外行為與基本條件相結合,把心理活動與真誠條件相結合;把命題內容與命題內容條件相結合,來解決話語與客觀世界的吻合問題,話語與語境的關系問題。
三、言語行為之分類
從語言教學的角度關注語言行為,焦點問題是如何操作分類并把它們融人教學大綱之中。許多語言學家和哲學家都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稱之“語言學家與哲學家們在分類問題上傾注了巨大的熱情”。
Austin(1962)是最早對言語行為進行分類的,其分類對后來的分類提供了某種模式。Austin從英語中的施為性動詞著手(他認為英語中大概有一千到一萬個施為性動詞),并嘗試著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
1) Verdictives裁決行為
2 ) Exercitives施權行為
3 ) Commissives承諾行為
4 ) Behabitive,表態行為
5 )Expositives闡述行為
Wilkins卻把言語行為分為六類,我們可以進行比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決與評價
2)Suasion說服與勸告
3) Argument論述與辯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與說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與表達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關系
Wilkins的分類在許多方面可以說與Austin類似,但是區別的確存在。Austin的“判定”與Wilkin。的“判決與評價”,Austin的“施權”與Wilkin,的“勸說”+分接近,而Austin的“闡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論述與辯明”和“推理與說明”兩類;另外,Austin的“表態”似乎被Wilkins分為“情感與表達”與“情感關系”兩類。又之,在Wilkin。的分類里,好像并沒有為Austin的“承諾”留下一席之地。
《人門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為基點,對歐洲諸語言學習者在初期必須掌握的語言知識做了詳盡的闡述,并把“語言功能”分為六類:
1)傳達與尋找真實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達與發現智力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達與發現情感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達與發現道德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說服與勸告(Getting things done );
6)社會交際(Socialising)。
盡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強調各自分類的特點與優勢,不少學者還是對這些分類提出了異議。Searle (1976)認為Austin的分類存在六個問題:1)施為性動詞與施為性行為混為一體;2)并非所有的動詞都是施為性動詞;3)分類重疊太多;4)分類雜亂;5)許多動詞并不適合它們的歸類;6)分類沒有一致的原則。而對于Wilkins的分類爭論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說,Wilkins的分類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觀決定。
Searle一直試圖對言語行為進行一種更為有原則、有依據的分類。最初他曾考慮到通過詳實地分析“適宜性條件”而進行分類的可能性,結果發現此方法并不可行,因為“要說明不同的行為所需的條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種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類基于12個原則之上,其中三個原則尤其重要:1)施為點(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體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態(psychological state)。運用這些原則,Searle進而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
1)representatives斷言,對一個陳述的真實性表達自己的觀念;
2 ) directive。指令,讓受話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諾,對將要發生的事件承擔責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達自己的情感、態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說話人的語句導致事物的外部條件的產生或改變。
Searle對言語行為的分類受到最廣泛的認可。Hancher(1979)對五種((Austin,1962; Searle,1976; Vendler,1972;Ohmann,1972; and Fraser,1974)不同的分類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Searle的分類體系比Austin“更緊湊、更一致”,比其他幾種分類“更經濟”。然而,他又提議在Searle的分類體系基礎上再增加兩類,“條件式”(conditionals,它既有“承諾”施為力,又有“指令”施為力);“合作行為”(cooperative acts,涉及多方面的行為)。
Bach與Harnish(1979)也同樣接受了 Searle的分類框架。在他們對言語行為進行的分類中,斷言(constatives),指令(di-rectives),承諾(commissives),承認(acknowledgments)與Searle的分類中前四項相呼應,而對Searle的第五類“宜告”,他們則冠以“常規性施為行為”(conventional illocutionary acts)。
Coulthard (1985)雖然對Searle的分類方法表示贊許,支持態度卻更為含蓄,很明顯,Searle的提議是一個非常有啟發意義的分類嘗試。
然而,Edmondson (1981)卻提出T異議,他認為Searle的分類有兩個缺陷。首先,盡管Searle已經注意到Austin在分類時只關注英語的施為動詞而不是施為行為,而Searle似乎也犯了同樣的錯誤;另外,Searle的五類言語行為的分類似乎也太武斷,為什么語言只能夠做這五類事情?再者,Searle所謂的標準并沒有得以系統的應用。
Leech (1983)也對Searle的分類框架提出了修改建議,他非常謹慎地指出Searle只是對施為動詞做出分類,而不是針對施為行為,他表示能接受Searle的前四類言語行為,而排除了第五類,因為他認為它太“程式化”,所以不應屬于典型的施為性行為。Leech建議用“查詢”(rogative)來取而代之。“查詢”具有“調查”、“詢問”之含義,它可以包括許多動詞(例如:ask, inquire, query and question )。
由于始終考慮到教學大綱的設計,Willis(1983)對Searle的分類提出了有趣的改動建議。Willi。認為,言語行為理論關注的是互不相連的話語,而在不斷變化的語篇中更應重視某些話語的功能是如何與其他話語的功能相關聯的,即話語的互動作用。因此,他增加了另外三種言語行為:(1)純理交際行為(metacommunicatives); (2)結構行為(structives ) ; (3)引探行為(elicitation )。純理行為指的是在交際中能注怠到出現的問題,進而提出相應的修正,通常是一些問句,例如:Sorry?What? Why do you say that?結構行為的功能常常表示篇章的分界線。他們往往出現在開端,表示著交際的開始;或者尾端,表示著交際的結束。例如:1 wonder if you could help me?會標志著一個交際活動的開始.而O.K. that’s it, then,See you next week卻標志著一個交際活動的結束。Searle把引探歸屬于指令行為(directives),而Willi,卻傾向于把引探視為一個獨立的范疇,因為它在交際活動中總會起著一種互動的作用。
與Willis同樣,Arndt與Ryan (1986)也從語言教學的角度探討言語行為,并充分意識到話語的互動特點。他們不僅充分考慮到語篇中施為行為的關聯,而且也充分關注表述行為或者說是命題意義的相互關聯。因此,他們對交際功能提出一個三維分類法:參照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基本上是對Searle分類的改頭換面;互動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話語之間是如何互相關聯的;連貫功能(the to-herential function)—命題意義是如何互相關聯的。
Martin (1981)對言語行為分類進行了不同于他人的探索。在Halliday功能語法理論框架的影響下,他研究了言語功能在“情緒狀態”體系恤ood system)中的語義與作用。Martin詳細具體地分析了17類言語行為,而這些言語行為都可以產生于下面的網絡圖中(Martin,1981:58) :
通過情緒狀態體系,Marlin克服了其他體系分類所面臨的問題。而且這種分類體系還可以進行更進一步的操作,臂如當考慮到禮貌因素時,就要使它與不同的語域相呼應。
顯而言之,Txvinson的確一語中的,哲學家與語言學家們確實對言語行為的分類傾注了巨大的熱情。
四、言語行為與語言教學
就言語行為研究的實際意義而言,一個直接目的就在于了解言語行為與語言功能之問的必然聯系,不同言語行為在不同語言文化中的實現模式、手段、語言資源及其實現機制,了解實施相同言語行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語手段,對比它們在語言學習和跨文化交際中的異同及其原因,而最終為語言教學、語言學習及跨文化交際服務。
(一)語言功能的互動性
言語行為的本質就是交際者借助話語所傳達的交際目的或意圖。當我們向他人提出請求或者表示道歉時,只要所說的話語傳達了一定的交際意圖,就完成了一定的功能,也就是說我們在實施言語行為。然而,研究言語行為不僅要關注說話人的言語行為,也要探討聽話人做出反應時的言語行為,即語言功能的互動性。
Widdowson (1979:248)早就明確指出早期的功能教學大綱所存在的主要不足就在于它們總是孤立地對待不同的言語行為。用他的話來講,言語行為或者語言功能并不是“語篇本身”而是“語篇的組成部分”。
Trim (1984)一方面承認這是尚未被探索的一個領域,一方面又聲稱歐洲委員會早就認識到語言學習者處理與應用“言語行為鏈"(chains of speech acts)的必要性。他曾做過這樣一個形象的類比(1984:124):在象棋游戲中,了解游戲規則與下棋步驟,并不能保證能贏一盤棋。語言功能的本質是互動性的,譬如,當我們實施表示反對的言語行為時,既要闡明反對什么,又要關注他人會做出如何的反應。所以,語言教學中各個單元不僅要討論孤立的言語行為,還要同時涉及到一系列有關聯的種種語言功能。
Munby (1983:7)建議把交際語言教學大綱形成某種組合模式,就是把一些較小的語篇單位(言語行為)聚成語列。當我們仔細觀察一些當時比較流行的英語教科書時,我們會發現這種新的意識所帶來的效果。人們開始注重如何把種種語言功能結合起來進行探討與練習,((Strategies)(Abbs, Ayton &Frcebairn,1975)是最早做出這種嘗試的系列教科書之一。這本書的第一單元介紹了“提議”、“邀請”語言功能,同時也探討了“接受”、“拒絕”語言功能;第二單元介紹的是“咨詢”與“詢問”以及與之關聯的如何“提供信息”。這樣學生可以很快在互動語列中練習一種語言功能與另一種語言功能的有機結合。編撰《當代英語》(Contemporary Englis句時,作者(Rossner, Shaw, Sh即herd, Taylor and Davies,1979)就把“互動語列”(interaction sequence)作為他們教材中語言功能連線的組織原則,他們不是分別列舉孤立的功能,而是提供了一個語列索引。譬如,語列包括“請求”、“回應”與“認可”;而另一個語列包括’‘邀請’,、“謝絕”與“接受”;再一個語列則包括“抱怨”、“道歉”與“接受道歉”。另一本教科書《日常英語》(English for Life, Cook,1982),是根據“交換”(ex-changes)而組成其語言功能結構的。這里“交換”指的是一個含有種種語言功能的完整對話的組成部分。總而言之,會話語篇是由言語行為序列組成的,是由若干交替進行的言語行為構成的一個有內在聯系的整體。
因此,對言語行為的研究不僅要關注說話人的言語行為,也要探討聽話人做出反應時的言語行為。因為不僅說話人說出的話語是言語行為,而且聽話人針對說話人做出回答的行為也是實施言語行為的行為。把言語行為的互動作為英語教科書的組織原則已經成為國內外語言教學的一種趨勢。如此以來,在語言教學中人們會更加關注語篇、對話的整體結構;注重言語行為的有效結合與語言的實際應用能力;進而真正地提高學生的交際能力。
(二)言語行為的社會性
我們仍需進一步地探討言語行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不同語言的詞匯系統、句子與篇章結構是不同的,看似相等的詞匯往往攜帶不同的意義。因此,即使當言語行為的概念看似對某兩種語言相同時,它很有可能只是一種幻覺。例如,英語中“greet"可以翻譯成漢語“打招呼”,“致意”,然而,它們有可能指的是兩種語言不同的會話語境中,不同的行為與功能。同樣,英語中許多施為詞,如promise, complain,congratulate, claim等,在其他語言中可能指的是不同的行為。簡言之,一門語言中的promise, complaint,或者con-gratulation在另一門語言中也許是另一回事。Wierubicka(1985)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盡的討論。
換言之,言語行為屬于社會行為,其構成、運行及效果均受社會因素以及社交情景因素的制約。執行同一種言語行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不同性別、不同年齡的人所使用的語言表述是不一樣的;對同一種言語行為的理解也同樣受社會諸因素的影響。因此,在語言教學中,我們既不能忽視構成會話活動的各個言語行為之間的互動關系,也不能忽視不同語言的言語行為差異背后的社會根源。
然而,許多教科書總是想當然地假設語言學習者已經了解、熟悉大綱和教材中所涉及的言語行為和語言功能。人們關注的只是如何教會學習者把功能與相應的語言形式對應起來,而往往忽視言語行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忽視不同語言言語行為的文化與習俗的差異。事實上,意念功能教學大綱的制訂者甚至認為所有的功能可以適應任何一種語言。
關鍵詞:奧斯汀;塞爾;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
一、哲學的語言學轉向
隨著歐洲18世紀啟蒙運動的洗禮、19世紀自然科學的革命性進展和20世紀初心理學成為一門實證科學,傳統西方哲學的三大主題:上帝、物質、靈魂逐漸淡出了西方哲學的研究領域。傳統哲學的神話被徹底打破,哲學因而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問題:哲學的出路在哪里?
i9世紀后期布爾代數的提出使得數理邏輯得到了成功的發展。這激起了哲學家們對邏輯性質的探究。邏輯是由語言體現的,語言的意義存在于事實、思想和語言之間,既不屬于物理世界,也不屬于個人的心理世界。因而哲學家開始了對數學的邏輯基礎和語言意義進行探討,開拓出了新的哲學領域和哲學對象,實現了現代哲學的“語言學轉向”。
所謂語言學轉向,指的是哲學將語言學的研究對象作為自己探討研究的對象,從哲學的角度對語言進行分析研究,特別是關于語言意義和語言使用的哲學研究,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語言哲學。語言哲學至少有兩種意思:一是有關語言的哲學,即把語言當作一種既知的事物,尋求語言及其它與語言至少在探究之初有顯著區別的事物之間關系的外部研究,如語言與思維之間的關系,語言在人類歷史上的作用等。二是把語言本身作為調查對象的內部研究。
20世紀前半期,大多數英國哲學家都認為語言學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學的研究,這些哲學家自稱為語言哲學家,稱自己的研究為分析哲學。他們發展了新實證主義邏輯學家如卡納普的某些觀點,同時也受到了莫爾、羅素、維特根斯坦作品的影響,他們認為哲學研究過的大多數東西并不是錯的,而是無意義的,只是從日常語言的誤用中得到了一些顯而易見的東西。一旦產生哲學間題的條件受到分析,這些所謂的哲學問題就會消失殆盡;一旦日常語言詞語如“好”、“壞”、“責任”、“價值”等的意義得到澄清,道德哲學的辯論就會空洞無物,無以依附。自稱為日常語言哲學家的牛津派認為是日常語言未得到適當的運用而導致了哲學問題的產生。他們的主要觀點是意義即用法,描述詞語的意義就是給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顯示詞語允許我們完成的語言行為。
二、言語行為理論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以上大的歷史背景和各種思潮的影響下,約翰·奧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標志著言語行為理論的創立。在該書中,奧斯汀認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陳述句都是“描寫”的,因此奧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陳述句叫敘事句,將那些既無真假之分又不是用來描述或陳述的句子叫施為句。
奧斯汀的研究重點是施為句。施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許諾、道歉等的動詞。施為句的主語是說話人,表達以上功能的言語行為動詞用一般現在時。為了使言語中的行為得到真正實施,奧斯汀認為必須滿足三個大的恰當條件,否則就是不適宜的言語行為。這些條件是:a.必須存在允許某種人在一定環境下說某些話并且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雙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環境必須適于這種既定模式。b所有參與言語行為者都必須正確而完全地遵照這種行為模式。c說話者必須言自內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為句的言語行為是由施為動詞來實施的,那么如何劃分施為動詞和非施為動詞呢?奧斯汀認為沒有明顯的區分界線,但粗略上可以下面兩種標準來劃分:
a施為動詞可與hereby連用構成施為句。如果與hereby連用的不是施為句,句子會顯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檢測出施為動詞: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為動詞和非施為動詞組成的句子有區別,施為句的特點是說話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語言說出來就不能做某事、施為句是一個肯定陳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稱、現在時、主動語態的施為動詞。奧斯汀把施為句分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按照奧斯汀的說法,說話人要通過話語實施某一行為時,如果他用了施為動詞作為一個陳述句的主動詞,并且用了這個動詞的現在時、第一人稱和主動態,那么他用的就是顯性施為句。隱性施為句中沒有一個表示要實施的言語行為的動詞。我們可以只說“go !”來取代“i order you go"。
奧斯汀發現,所謂的敘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隱性施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這個句子其實就相當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這說明敘事句也在實施著言語行為,如此,敘事句與施為句就失去了區分的價值和意義了。而且,奧斯汀還發現有些句子既非敘事也非施為,而是強調對聽話人的影響或直接給聽話人帶來某種結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為。另外,有些施為句像敘事句一樣也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恰當性與敘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個完全的二值問題,中間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為以上的問題,奧斯汀認為“言即行”,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由三種行為組成: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說話行為就是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施事行為就是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為力量或稱語力,取效行為就是說話行為或施事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奧斯汀還把說話行為進一步區分為三種行為:發聲行為,發音行為和表意行為。奧斯汀的研究重點在施事行為上。他假定施事行為和施事動詞有著一一對應的關系,但又無法窮盡所有的施事動詞,而且他還認為從最初的施事動詞演化出了一些不純的或半描述性的詞語以及顯性施事動詞如“i am sorry"不純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顯性施事動詞)。可見對施事動詞根本無法列舉,因此奧斯汀轉而對施事行為進行劃分與歸類。他根據施事行為力(即語力)歸并出了五大類:評判類、施權類、承諾類、表態類、論理類。
2.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社會活動一樣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語言交際的最小的單位并不是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是單詞或句子等語言單位,而是言語行為,言語行為的意義就是句子意義的功能。奧斯汀提出了施事行為,但他沒有把一句話的施事行為和這句話的內容聯系起來。塞爾在研究話語時注意到了一句話的命題內容和它的施事行為之間的關系。一句話的命題內容由兩個部分構成:所談及的人或物和對這個人或物所作的論述。如下面幾個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問)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預測)john,leave the room.(請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設)塞爾認為這五句話具有相同的命題內容,都談及了john,都談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這一動作。但是在不同的場合,這五句話分別實施了五種不同的施事行為。
塞爾認為,表達施事行為的語句具有一個典型的邏輯形式:f(p),p是施事行為的命題內容,而這個內容是與一定的語力(f)相伴出現的。他說,在絕大多數用以完成施事行為的語句中,都包含有一個標志命題的成分和一個標志施事行為的成分。如在“我答應我要來”這個語句中,“我要來”標志命題成分,“我答應”標志施事行為成分,即標志這個語句具有的語力。
根據命題這一構想,塞爾把奧斯汀的說話行為進一步分成了話語行為和命題行為。話語行為指的是說出單詞、句子這一行為,命題行為指的是通過所指詞語和謂詞所實施的談及或論述這兩種行為。塞爾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1)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2)指稱和述謂,即命題行為;(3)施事行為;(4)取效行為。塞爾認為,語言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為理論,說話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施事行為方式。他認為實施言
語行為有兩種規則:規約規則和構成規則。規約規則制約現已存在的或獨立存在的行為方式或活動,如禮儀規則制約著獨立于這些規則而存在的人際關系;構成規則不僅僅是對行為方式起制約作用,而且創造或解釋新的行為方式或活動,如足球或下棋規則不僅僅對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約作用,而且為進行這些活動創造了可能性。構成規則是內在的語義規則,對施事行為起制約作用。。塞爾認為,通過話語實施一個施為性的言語行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他從言語行為的合適條件中抽象出了四條必要條件:a.命題內容條件:規定話語的命題內容部分的意義。b.先決條件:規定實施言語行為的先決條件。。.真誠條件:規定保證言語行為真誠地得到實施的條件。d.基本條件:規定言語行為按照規約實現某一目的或意圖的條件。
在施為言語行為的分類上,塞爾認為奧斯汀的分類只是對施為動詞的分類,而不是行為的分類。于是他在對單個施事行為進行12個方面的區分后,將施為性言語行為分成斷言、指令、承諾、表態、宣告。
塞爾認為語言交際的最基本單位是言語行為,言語行為屬于人類行為科學的一部分。而語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可以同時具有幾種功能,一種功能并非只能通過一種句式才能得以實施。哪一種是說話人意欲的?聽話人又應該如何來理解呢?例如:can you reach the salt?這個句子要表達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詞項的字面意義去理解,也不能根據句子形式以為話語的語力就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這個話語實際上是一個用以表達“請求”這個言語行為的典型結構。塞爾于是認為,這樣的句子所表達的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實施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地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
在言語行為交際中,如何實施并理解這種間接的言語行為呢?塞爾認為,言語行為作為人類行為科學的一部分,具有規約性,但僅僅具有規約性不夠,言語行為交際的雙方還必須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識(語言的和非語言的),聽話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為了很好地理解間接言語行為,還必須借助言語行為理論和會話含義理論。于是塞爾將間接言語行為分為規約性和非規約性兩種。。
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即指對“字面意義”做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這類間接言語行為已經成為一種慣常使用的標準格式。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應用,主要出于對聽話人的禮貌。間接施為言語行為比直接的施為言語行為多出來的不是句子意義,而是說話人的意義.或意向。如;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詢問,但按照常規,卻是發出指令。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如: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借助會話合作原則、言語行為理論和所處的實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斷出b是在拒絕a的建議。
后來塞爾還把他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擴展到解釋“小說語篇”、“隱喻”、“字面意義”和“所指和歸屬用法”。塞爾從研究言語行為的話語的字面意義和話語的施為意義出發,進而研究話語的意向性與言語行為之間關系,認為語言基本上是社會現象,語言本身就構成了社會事實的部分,語言的意義來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強調社會規約或使用慣例在言語行為中的作用。
塞爾和范德維肯于1985年提出了語力邏輯理論,其主要目的是使語力的邏輯特性形式化,研究人類語言所有可能實現的語力。塞爾區分了語力的七個主要成分:語力目的、目的的力度、完成方式、命題內容條件、準備條件、真誠條件以及真誠條件力度。他認為,確定了語力的這七個成分,也就確定了語力。塞爾用f(p)來表示簡單施事行為,f指語力,p指命題內容。復雜的施事行為,如兩個以上簡單施事行為的組合,表示為(f1(p1)盡f2 (p2));語力否定形式表示為一f(p);條件實施行為則表示為:如果p,則f (q)。塞爾認為語力的目的是有限的(斷言、承諾、指令、表態、宣告五種目的),每一目的都有一種相應的基本語力,它沒有特殊的完成方式,各種力度均為零,它的各種條件都是最基本、最一般的;通過對這些基本語力的完成方式、各種力度、各種條件進行調整或修改,可以構建出所有其它語力。語力邏輯理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語力制約。語力制約指的是說話人在一定語境中成功地執行了某種施事行為,同時又會受制于另一種施事行為。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不足之處
奧斯
汀認為施事行為是規約行為。但事實上,自然語境中的施事行為與儀式、典禮這種高度程式化的語境中的施事行為絕然不同,而且規約性更小。現實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為是規約性的,他關于施事行為是規約性的觀點具有片面性。
奧斯汀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缺乏統一的標準。奧斯汀把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等同于對施事動詞的分類。他只是假定這兩者之間有著一一對應的關系,而并不是客觀事實。如“announce"(公布)是一個施事動詞,但不代表一種施事行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為的方式。而且分類的各個類內部內容龐雜混亂。如表態行為類就包括了感謝、道歉、贊揚、祝賀、憐憫等等,紛繁混雜。另外一點是奧斯汀犯了行為等于效果的概念謬誤。顧日國(1994)說要判斷說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為不能不考慮他的動機和意向,奧斯汀忽略了這一點。他認為這種謬誤的產生是因為奧斯汀用因果關系來解釋效果的產生,把話語產生效果解釋為因引起果。孫淑芳(1998)也認為正是因為奧斯汀在對取效行為的概念將行為等同于效果,所以導致后來一些學者對取效行為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趙敦華(2001)認為奧斯汀對表達語義行為(即說話行為,筆者注,以下兩點同)談得極少,也沒有深人探討完成語旨行為(即施事行為)與取得語效行為(即取效行為)的關系、意義與句法對完成意旨行為(即施事行為)的限制等間題;認為奧斯汀的思想重區別,不重比較、聯系,分析有余,綜合不足。
據顧日國(1994),國外學者對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的評判主要集中在:言語行為的充分和必要條件與構成規則;行為、句子、句義、語力;言語行為與會話分析三個大的方面。他認為,塞爾經常把句義決定行為的兩層涵義即句義界定行為的性質和句義幫助聽者確認說者所做的行為混為一談。另外話語實際語力與說者所用語力是有區別的,塞爾并未加以區分。
言語行為理論是建筑在一行只需一言這個前提上的,而在實際會話中卻不是這樣的,一行往往要多言去完成;言語行為理論只注重研究施事行為,對會話必然涉及到的取效行為卻視而不顧。作為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效行為在言語行為理論中一直未得到應有的論述。
顧曰國認為,塞爾后期的言語行為理論只注意到了言語行為的個人性,即認為言語行為的本質和分類基礎最終要到大腦的意向機制里尋找答案,因而就忽視了言語行為的社會性。
在言語行為的分類上,verschueren(1999)認為,雖然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進行了調整,但和奧斯汀一樣,分類都是從心理狀態、適配范圍和施事目的三個方面做出的,而且相互涵蓋,如果換一個角度分析言語行為,就會有不同的分類。另外他還認為,言語行為理論中,言語行為在結構上局限于句子層,言語行為總是以話語成分而不是以完整的話語的形式出現,因此運用言語行為理論的概念來分析更復雜的結構時,就無能為力了。mey認為,為了說明自己的理論,奧斯汀和塞爾總是使用與之相關的即具有某一特定言語行為的句子,隨著語用語言學的發展,這種個案方法的缺陷就日益明顯了。mey還認為塞爾的言語行為分類標準還應該加上言語行為的語境條件和參照人(說話人與聽話人)o. levinson認為盡管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在奧斯汀的基礎上有所改進,但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因為塞爾的分類缺少原則基礎,甚至不是系統地基于合適條件的,沒有任何理由認為該分類是確切或窮盡的。。在言語行為的分類上,leech從人際交流的角度提出} assertive,directive,commisive,regative, expressive的分類。;allwood ( 1976 ) , hancher(1979) , bach & harnish (1979)等也提出了自己的分類方案。
四、言語行為理論的應用與發展
奧斯汀創立言語行為理論后,在塞爾的進一步研究與發展下,言語行為理論引起了哲學界和語言學界的普遍關注,言語行為成為了西方哲學、語言學,尤其是語用學的研究核心。國內外許多學者都投人到了言語行為的本體研究及其應用研究中,言語行為理論因而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與應用。
blum-kulka, house& kasper(1989)從不同文化的角度來研究言語行為,進行跨文化言語行為的對比研究。. tsohatz-idis(1990)應用典型引申理論(prototype theory)重新考察言語行為的性質以及言與行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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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受到言語行為理論的影響,差不多在塞爾的《言語行為》發表的同時,轉換語法領域中也展開了對形式成分的研究,即行事成分分析(或行事成分假設)。行事成分分析的要點是,在句子的深層結構里,每句句子都是行事性的,即每句句子都有一個第一人稱代詞作為它主要的主語,都有一個一般現在時的行事動詞作為主要動詞。
針對奧斯汀和塞爾的研究,國外有學者就英語中的言詞用法、意義、言語行為動詞和言語行為情態詞進行研究。annawierzbicka (1987)對英語言語行為動詞進行了語義研究,并推出了力作《英語言語行為動詞:語義詞典》,作者根據語義聯系,將英語中270多個savs分類成37組并對其意義及用法作了較全面的分析和論述,拓展了言語行為理論。grice(1989)對意義(尤其是含義)進行了深人的剖析,他從區別自然意義與非自然意義人手,把闡釋意義跟交際雙方的意圖、信念和目的聯系起來,通過確定闡釋意義的中心點,建立一個既能闡釋自然意義,又能闡釋非自然意義的、整一的理論框架,并對會話含義進行了細致的研究。sweetser(1997)認為,任何實際話語不僅僅是對包含某些內容的命題的認識反應,而且是通過該命題的表述來完成某種言語行為。32 thornburg&panther(1997)在塞爾的基礎上提出間接言語行為可用借代來加以描述,認為人們可用一個言語行為來借代另一個言語行為,言語事件和其它事件一樣,可以被視為一個有結構的行為場景,按其發生的時段可分為前段、核心段、結果段和后段。verschueren(1999)對言語行為動詞的施為性作了詳細的解釋,區分出一般行為動詞和具有施為作用的言語行為動詞。他認為,如果行為動詞意義上既能滿足將要實施的行為的“行為條件或特征”,又能滿足目前用語言表述的這個行為的“描述條件或特征”,那這個動詞就是一個施為動詞。但當行為動詞在意義上滿足或符合“行為條件或特征”,而不能滿足或符合“描述條件或特征”,該行為動詞就不能算作言語行為動詞。
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對言語行為理論從哲學、認知、語義等方面進行了深人的分析與探討,如:何兆熊(1988)、段開誠(1988),顧曰國(1989,1994)、束定芳(1989)、張紹杰(1989)等等。有些學者運用言語行為理論對漢語語言進行分析研究,討論漢語施事行為的表示方法,涉及漢語句類與言語行為類別的關系和漢語顯性施為句表達式的結構及其特點。也有的學者討論了漢語間接言語行為的分類,并對其間接語義和相應言語行為目的的推導進行探討。劉煥輝深人討論了漢語言語行為問題,提出漢語的七種基本言語行為方式及言語行為實現的若干條件等等。有些學者將言語行為理論應用于漢外對比等研究中。
但在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應用中,也出現了一些必須關注的問題。李昌年(1997)認為言語行為理論在人類行為模式與言語行為理論的對應以及目前在言語行為方式形成原因方面的研究上還存在缺陷。他提出,言語行為理論對直接言語行為和虛假性言語行為形成的原因解釋力不夠;表述(以言指事)與施為(以言行事)的聯系規律研究不夠深人;有些施為動詞的施為意義在語句中會發生轉化,促使其施為意義轉化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類的語句其施為意義不是通過施為動詞來表達的?一個語句的施為意義不一定是單一的,沒有施為動詞的施為意義是靠什么手段來顯示的呢?李昌年認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還應研究以藝術性言語形式為特征的修辭式間接言語行為、以模糊語的運用為特征的模糊式間接言語行為和以聽話對象暗中更換為特征的指桑罵槐式間接言語行為。而且言語行為研究尚未涉及到虛假性言語現象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