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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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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

仲裁案范文第1篇

周雨春是2008年11月進入杭州托斯咖娜服裝有限公司工作,在進公司時,公司明確說有加班工資。周雨春說自己周一到周五每天要加班5小時,再加上周六的9小時班,公司都沒有足額發放加班工資。

周向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勞動仲裁,10月23日拿到的受理通知書上卻寫著開庭時間要等到四個月之后的2010年2月9日。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長兩個月規定,周的案件按規定最遲是2009年12月23日裁決。

“這是沒有辦法的事。”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科副科長杜少威的辦公桌上擺滿了仲裁案卷。杜指著一個工傷案件說,“12月3日受理的,開庭時間已經排到2010年4月13日。”

整個杭州市都呈現勞動仲裁案件暴漲現象。在紹興縣,2009年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突增至1754件,而2007年只有四百多件,增長了四倍多。寧波市同比也增加了近一倍。

在北京,這種“職工告企業”式的勞動仲裁案件正呈井噴式激增。北京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張恒順稱,2007年勞動仲裁案件有2.6萬件,2008年是4.9萬件,2009已達到7萬余件。目前,至少有8萬到9萬名職工在跟單位“打官司”。案件主要集中在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工傷三塊,絕大多數是外來民工所訴。

勞動者被指“漫天要價”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2008年1月和5月的先后實施。《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僅將仲裁申請時效從原60天調整為1年,還免除了仲裁申請的費用。

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田毅形容勞動仲裁案件井噴式增加是取消仲裁收費帶來的惡果。在他看來,仲裁法出發點是保護弱勢群體,實際上不利于勞動者維權,因為反正都不需要付費,不愿意調解,勞動者維權周期拉長,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案件也越積越多。

幾天前,該科受理一起工資爭議案件,職工在提出的工資訴求外,還提出精神損失費賠償200萬元。2008年上半年,該區的一起32名職工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標的高達1332萬元,包括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補償等。

事實上,職工的訴求標的與仲裁裁決的數額相差懸殊。紹興縣監察仲裁科負責人稱,有一起標的為27萬元案件他裁決為1萬元,最典型是標的為100多萬元的案件,只裁決了1萬元。

監管機制缺失是根本

專門從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蕭山蕭然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陳文亮發現,“漫天要價”的是極個別,免收仲裁費也不是主要原因。“許多民工請不起律師,又不是很懂法,填寫訴求時多多益善,給人感覺是漫天要價。”

有關專家指出,勞動仲裁案件井噴增長說明國內勞動關系領域的監督機制、協調機制運作不靈、甚至失效。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力度不夠,不是主動地監督而是守株待兔式的監察讓勞動違法行為有恃無恐。政府、勞工、資本三方的協調機制名不副實,工會的缺席以及無力,又減少了一道掣肘違法的緩沖帶。許多在事先可以預防與協調的勞資糾紛只能無以挽回地滑入事后救濟環節,讓社會關系達到難以彌補的地步。這才是當前勞動仲裁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

陳詩達認為,今年1月1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政策實施后,涉及社會保障方面的利益訴求還會增多,隨著經濟的復蘇、“用工荒”等勞動爭議案件還有暴發性增長的可能。

解決仲裁案“井噴”路徑

在陳詩達看來,驟增的勞動仲裁案超期限審理暴露了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缺乏有效的預警機制。用人單位要規范用工,內部要有調解機制;勞動部門應加強勞動保障的法制教育,包括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依法管理的培訓教育。一旦案件爆發,政府在人員配置、機構設置以及經費都應予以及時保障。

顯然,包括蕭山區在內的國內不少城市并沒有作好充分的準備,而是倉促應戰。

2009年12月29日,在當地媒體的介入下,周雨春與公司調解結案,拿到了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2300元,離開了公司。

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田毅表示,要充分利用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今年已給全區26個鎮街下了任務指標,強調基層化解。

仲裁案范文第2篇

一、我國證券仲裁的現狀、及解決的思路

證券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是任何國家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都會遇到的問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發展,證券發行和交易涉及的各方之間的證券糾紛也越來越多。加入WTO之后,涉外證券糾紛也會不斷出現。如何更好地解決證券糾紛,開辟更多的解決爭議的渠道,是我國證券市場規范與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認為,商事仲裁的特征非常適合于證券糾紛的特點,用商事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是一種有效的方式。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生事物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逐漸發展起來的。相比之下,證券仲裁的發展卻較為緩慢,到為止,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不足20件,其他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則更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證券業內未形成仲裁的氛圍,在絕大多數的證券發行和交易關系中事先沒有仲裁協議的安排。證券仲裁發展緩慢的局面會產生如下問題:第一,未能充分利用證券專家的資源,不利于證券糾紛專業化審理的發展需求;第二,不能適應證券業內按自由意愿解決糾紛的實際需要;第三,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第四,增加了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壓力。由于解決爭議途徑單一,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數量,使相對有限的司法資源承受重負。

因此,在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下,應大力開展推進證券仲裁的工作。我國仲裁發展的證明,行業內注重借鑒國際經驗和注重對仲裁的宣傳和倡導,是有關合同仲裁發展快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我國涉外貿易領域,有關部門比較重視借鑒國際慣例,在國際購銷合同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倡導商事仲裁制度,從而形成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示范文本,被業內廣泛地使用。在工程承包和商品房買賣領域,業內有關機構推薦的含有仲裁選擇條款的合同范本,在業內的適用范圍也越來越廣,從而促成很多選擇仲裁的合同的簽訂。在國際證券領域,證券仲裁的發展已經成為解決證券糾紛的重要方式。美國證券仲裁歷史證明,在設計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結構時,有關機構在交易所的章程中規定仲裁體制,從而極大地推進了美國證券仲裁的發展。

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這是仲裁的性質所決定的。問題在于,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市場主體對于采用仲裁來解決證券糾紛這一有效的方式并不熟悉,在此背景下,采用適當指引的方式是必要的。如1994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字1994139號文的形式了《關于證券爭議仲裁協議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它們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應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這種推薦和指引曾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新的形勢下,此項工作應當進一步加強。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擬定“證券仲裁協議示范條款”,在證券業內的合同關系中加以推薦適用。這個仲裁條款可以擬定為:“凡是與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有關的任何糾紛應提交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證券仲裁示范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我們認為,設計中國證券糾紛的仲裁體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第一,在業內加強仲裁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使人們了解仲裁的功能及其對解決證券糾紛的切實作用;第二,在業內努力推進仲裁工作,擬定示范性的“證券仲裁條款”,倡導在有關合同中規定這種仲裁條款;第三,組織力量擬定示范仲裁規則,倡導人們在適用仲裁時加以選用;第四,向業內介紹和推薦經驗豐富和制度完善的仲裁委員會,為業內挑選仲裁委員會提供指導意見;第五,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會員制的仲裁委員會的試點工作,用行業內部的仲裁實驗拓展靈活多樣的仲裁模式,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實踐經驗。

二、證券糾紛仲裁的范圍

將證券糾紛提交仲裁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證券糾紛主要是證券市場上平等主體之間所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一步說,就其主體而言,證券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之間、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人或投資者之間以及證券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之間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爭議。

業內人士普遍關注的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所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能否進行仲裁的問題,我們認為關鍵是看爭議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對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轄的范圍來說,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就可以仲裁。

三、證券糾紛仲裁機構的選擇

根據《仲裁法》以及證券仲裁的實踐,我們認為,一般而言,凡是依據《仲裁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都可以承擔證券仲裁工作。但鑒于證券糾紛仲裁的復雜性和程度,在推進證券仲裁的過程中,由國家有關部門和證券業有關機構采取試點和推薦的方式來選擇有關仲裁委員會先行承擔證券仲裁工作,是必要和可行的。我們建議,在選擇和推薦證券糾紛仲裁機構方面,有四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選擇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證券仲裁的試點工作。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在“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共有166家,分布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內。如果由各地的仲裁委員會承擔證券糾紛仲裁的工作,有利的方面是方便爭議主體,并為證券糾紛仲裁提供了有效的。而不利的方面是,各地仲裁委員會尚缺乏處理證券糾紛仲裁的經驗,不能提供足夠數量的精通證券業務的專業仲裁員以及在處理爭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問題。考慮到各地仲裁委員會的現狀,我們認為,在現階段仍應選擇條件相對成熟的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做試點,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加以推廣。我們認為,這一方案比較穩妥且易操作:(1)這些試點單位具有設立較早、專業人員相對集中、仲裁經驗豐富、機構設置完備等優勢;(2)這些試點單位的分布較為合理,方便當事人的仲裁活動。

二是推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現階段證券仲裁的主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名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國際、涉外或國內的契約及非契涉性的經濟貿易爭議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從1993年起,大陸與香港訂立的關于采用仲裁作為解決H股股東為一方當事人的爭議的協議中,該會被指定為大陸方的仲裁機構。1994年8月26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委發199420號《關于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中,指定該會為證券爭議的機構。隨后,該會制定了《證券仲裁員名冊》,聘請了62名證券專業人士為仲裁員,負責審理證券爭議。近年來,該會受理并審結了一些涉及股票爭議和國債回購等爭議的案件,積累了解決證券爭議的經驗。我們認為,這一方案的可取之處在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歷史悠久、經驗豐富、國際國內富有盛譽。但不足之處在于,當事人參與仲裁活動可能存在路途距離較遠和成本相對較高的問題。

三是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行業內證券仲裁部,負責其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證券糾紛仲裁。美國就采取了類似的做法,由證券交易所設立證券仲裁部,來負責其會員之間所發生的證券糾紛的仲裁。這種仲裁模式屬于行業內部仲裁,可以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規定設立仲裁機構的和會員之間發生糾紛由該機構進行仲裁的相關條款。該機構的仲裁裁決由證券交易所依照章程中所規定的內部約束機制來督促執行。這種仲裁模式有國際上的經驗可循,可以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積累經驗。

四是由上述方案一提及的試點仲裁委員會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及其相關分會合作進行證券仲裁工作。這些試點的仲裁委員會都有比較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豐富的仲裁經驗。中國證券業協會有其會員網絡和強大的證券專業人才庫,同時,由于協會對會員有一定的約束職能,有助于敦促會員自覺履行仲裁裁決。這種合作的方式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組織機構和仲裁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其會員單位提供指引,制定并推薦可選擇的格式合同,指導其會員選擇適用。同時,向仲裁委員會推薦證券仲裁員。這種專業和行業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推進證券仲裁事業的發展,而且可以提高證券仲裁的和解率以及仲裁裁決的自動履行率。

綜上,我們認為,方案四應當成為證券糾紛仲裁機構選擇的首推方案;而方案三推薦的行業內部仲裁,可以作為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有益探索。

四、證券糾紛仲裁對仲裁規則的特殊要求

雖然證券糾紛主要是民商事的糾紛,具有民商事糾紛的一般特性,但證券糾紛因證券市場固有的特點使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證券糾紛仲裁對仲裁規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符合證券糾紛特點的《證券仲裁示范規則》,在業內推廣使用。在制定《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時應注意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

1、《證券仲裁示范規則》要明確證券仲裁受理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個部分:(1)證券仲裁涉及的證券種類,如股票、債券、基金等;(2)證券仲裁受理案件的主體范圍和證券交易關系范圍。

2、《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規定證券仲裁實行證券仲裁員名冊制,進一步提高證券仲裁員的公信度和專業性。,無論是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還是各地地方仲裁委員會,都使用其統一的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經濟貿易、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但由于證券仲裁具有專業性強和技術性強的特點,因此,有必要實行專門的證券仲裁員名冊制。因為,證券仲裁員具備證券的專業知識,熟悉證券交易的特殊習慣和行業術語,能較準確、公正、及時解決證券糾紛,容易取得證券糾紛當事人的信賴。

3、《證券仲裁示范規則》要嚴格規定證券仲裁員利害關系的披露和回避制度。由于證券專家極有可能正在或曾經在證券業內的某一機構從事工作,這種從業性使得證券仲裁員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問題較之其他領域的仲裁員顯得更為突出。因此,實行披露和回避制度更為重要。在這方面,規則應詳細地加以規定。規則應強調證券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他們在處理爭議的全過程中應當始終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證券仲裁員本人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有可能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自動請求回避。證券仲裁員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都有義務披露與本案件的利害關系,仲裁委員會也有義務將有關情況披露給當事人,當事人也有權依據利害關系的理由請求該仲裁員回避。

4、《證券仲裁示范規則》可以規定仲裁員在處理證券糾紛時不一定要嚴格遵從一般性的訴訟證據規則。由于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專業性,決定了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在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在處理特殊案件時對一般性的法律規定采取較為靈活的方式。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靈魂和特性,因此,在法律適用和證據規則方面,在合理和公平的原則下,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對于作出合理和公平的裁決是必不可少的。

5、《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當強調在整個仲裁過程中可以靈活運用調解機制。仲裁和調解相結合解決爭議是中國仲裁的一大特色。目前世界上很多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給予仲裁員以更加靈活的權力,由仲裁員在仲裁的同時進行調解工作。我們在制定《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時應當賦予證券仲裁員在此方面更多的靈活性,如爭議標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仲裁案中,可專門規定一定時間量的調解,盡可能地提高證券仲裁的和解率。證券糾紛的影響面比較廣泛,關系到社會上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通過仲裁和調解相結合來解決證券爭議,其意義遠遠超過純粹的法律和經濟范疇,對于創造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具有實際意義,這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的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點。

6、《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對案件受理的收費和審理的時間作出更具靈活性的規定。(1)由于證券糾紛的爭議標的較大,因此,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的收費上,應當采取靈活的收費方式,例如,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準,或者采取分階段收費的方式,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2)快速結案是《證券仲裁示范規則》中必須強調的方面。由于證券糾紛的特殊性,要求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縮短辦案的時間。我們認為,一般的證券糾紛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結案,重大疑難案件最遲不應超過6個月結案,低成本和高效率應該成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的又一大特點。

五、美國證券仲裁及其給我們的啟示

(一)美國證券糾紛仲裁的概況

美國證券糾紛仲裁的悠久,最早產生于1817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至今已有180多年的歷史。起初,證券糾紛仲裁只是作為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自聯邦最高法院的MCMAHON和RODRQUEZ判決后,大多數證券糾紛是依據爭議前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的。美國最高法院的上述兩個判例使得證券糾紛仲裁的范圍擴大到了解決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因證券交易而產生的糾紛。

美國的證券仲裁規則呈現多樣化。每個證券仲裁機構都制定相應的證券仲裁規則,其也不完全一樣。為了統一和協調各機構的仲裁規則,在美國證監會的倡導下,證券業仲裁聯席會于1977年4月成立。該協會的成員包括各個自律組織的代表、公眾和證券業協會。該協會成立后即按照美國證監會的建議,制定了旨在解決客戶小額申請的簡易仲裁程序,隨后,制定了綜合的《統一仲裁法典》(既適用于小額申請,也適用于大額申請)。另外,協會還制作了小冊子,以簡明的語言和舉例方式向申請人解釋法典的仲裁程序。《統一仲裁法典》的出臺在美國證券仲裁發展史是一件大事,它為各自律組織仲裁規則的統一和協調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示范作用,也進一步促進了證券仲裁的發展。據統計,在1993年加入證券業仲裁聯合會的證券業自律組織共受理6500多個仲裁案件,美國仲裁協會(AAA)也受理600多個仲裁案件。而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在1996年度作出的證券仲裁裁決,就高達6331宗,比1995年增加約10%.

(二)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給我們的啟示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給了我們不少啟發。針對中國證券仲裁的現狀,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我國的證券仲裁工作。

1、在證券業內開展仲裁的倡導和推薦工作。美國的證券仲裁歷史表明,證券業的有關機構和人士注意仲裁的倡導和推薦工作,是證券仲裁發展的必由之路。美國證券仲裁的產生,其直接源由是有關人士在設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制度時,在交易所章程中規定了仲裁的機制。美國證監會對證券仲裁持鼓勵態度,并積極采取措施,推動證券仲裁業的發展。首先,該委員會早在1935年就曾建議交易所應當鼓勵其會員向客戶提供一份格式化的證券仲裁協議,同時,美國證監會又要求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章程規定,公眾投資人即使沒有簽訂仲裁協議,也可依照規則要求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會員機構進行仲裁。其次,美國證券業對仲裁的倡導和推薦為此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并收到了成效。中國證監會在1994年曾專門以通知的形式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和證交所因股票發行和交易而引起的爭議應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這項工作應該加強。中國證券業內應擬定“證券仲裁協議示范條款”,并在有關證券發行和交易合同文本中加以推薦適用。

2、在今后《仲裁法》的修改中,注重確立行業仲裁機構的問題。美國比較注重證券業內的仲裁機構的作用,美國多數證券仲裁都在行業內部的仲裁機構中進行。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在設區的市組建,這就意味著中國不存在行業仲裁制度。但是,證券業有其特殊性,行業仲裁會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們建議,對《仲裁法》作適當的修改,應注重對行業仲裁的,在證券、保險和工程建設等行業建立行業仲裁制度。

3、應注重研究證券仲裁的特殊程序規則。仲裁規則是處理仲裁案件的程序規則,是公正及時處理案件的程序保證。美國證券仲裁針對證券糾紛專業性和時效性等特點,制定了區別于一般仲裁的特殊規則,充分體現了證券仲裁的專業性、公正性和靈活性,其專業性在于注重證券專家的作用,專門聘請證券專家作為仲裁員審理案件,并設置了證券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其公正性在于專家審案的同時,強調非專業的其他仲裁員也應參加審理,以避免專家的從業性對案件的不利影響。其靈活性在于在仲裁中適用法律和認定證據方面,強調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處理問題,不一定嚴格拘泥于某些法律規定。同時,靈活性還體現在注重調解程序和審理時限的快捷以及收費的相對低廉。我們認為,中國的證券仲裁也應實行特殊規則,即 《證券仲裁示范規則》,由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時選用。

4、證券糾紛仲裁規則的設計應反映證券業的特殊性。處理證券糾紛的仲裁庭組成應包括公共仲裁員和證券業內仲裁員,但公共仲裁員應為多數,并對公共仲裁員和證券業內仲裁員作出界定。證券仲裁員須具備證券業的專門知識,從而取得證券糾紛當事人雙方的信賴。證券交易既包括了特殊的交易習慣,又有特殊的契約術語,當事人對證券交易公平合理期待如何,并非一般普通市民可知,因此,證券仲裁非該行業專家不能勝任,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成為實踐的通例。我國證券仲裁員也應分為公眾仲裁員與非公眾仲裁員,后者即是證券業內人士。在選任證券仲裁員可采用 “名單選擇法”,即由仲裁機構為仲裁當事人雙方同時提供兩份仲裁員名冊,一份為公共仲裁員名冊,另一份為行業內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

5、完善仲裁員嚴格披露制度。美國證券仲裁規則明確要求仲裁員將那些可能阻礙其作出客觀、公正裁決的事實情況進行披露。如有上述事實情況,該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在第一次庭審前撤換該仲裁員,如沒有將其撤換,仲裁主任應將其所披露的任何情況通知當事人,并且仲裁員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都有義務披露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以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6、仲裁員不一定完全遵從證據法定規則。美國證券仲裁規則規定證券仲裁的證據可以超出民事訴訟法承認的證據種類范圍,仲裁庭可對提供的證據的關聯性和實質性作出判定,不一定完全遵從證據法定規則,仲裁庭甚至可以接納傳聞證據。我國的證券仲裁也可適當地逐步地采取此種方式。

仲裁案范文第3篇

    在社會引發強烈反響的北京第一例工會主席被“炒”仲裁案昨天開庭審理。唐曉東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自己回去當工會主席”的請求。仲裁庭上雙方辯論長達3個半小時,仲裁結果將擇期下達。

    在仲裁庭上,控辯雙方將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原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到期的《衛生許可證》復檢的問題上。由于該證未及時復檢致使該單位被海淀區衛生局處罰,用人單位認為這是時任總務部經理的唐曉東的責任,以其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為由,與唐解除勞動合同。而申訴人唐小東認為,該證沒有及時復檢,公司并不能證明這個責任要由他個人來負。“三環”還提出,總工會任命唐曉東為公司工會主席時,公司負責人并不在場,因此,他不承認其工會主席的身份。

    41歲的唐曉東原為中日合資企業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的總務部經理兼工會主席。在其擔任工會主席期間,多次為爭取職工利益出面與公司交涉。就職一年后,卻因為“嚴重失職”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北京晨報·崔紅

仲裁案范文第4篇

一是以前傳統的仲裁案卷工作以普通的白紙文件為材料工作對象,而有了計算機后,電腦中的文件取代了以往的白紙為主的文字材料,它是由作者直接寫在專門辦公軟件上,并在WORD上進行修改,一旦完成后,馬上存到電腦系統數據庫中,由專業計算機人員掌握。白紙式的檔案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如仲裁案卷的立卷歸檔制度。仲裁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是仲裁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仲裁院專職文書工作和專職檔案工作的結合點,仲裁案卷形成后,由仲裁文書部門收集歸檔后,交專業檔案管理部門,一年一般歸檔二次。而計算機文件隨時產生,每時每刻都能變,安全存放在電腦中。因此,它對電腦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想要歸檔,必須以存盤形式移交,歸檔界限也不能只是“具有保存完整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此文件的閱讀功能甚至更高級系統。二是電腦文件信息與它主體的可分開性,仲裁檔案分類也可能被模糊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仲裁檔案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從性聯系,因為排列的方式是簡單手動操作管理仲裁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由電腦管理所有文件的大背景下,檔案文件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仲裁文件可以通過電腦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層次的按順序排列,不再需要對它進行象普通白紙文件那樣的簡單整理分類。不同的客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電腦自動化系統對電腦上的文件進行自由分類組合。三是電腦里的文件保存價值同時取決于仲裁案件其我價值的實現,其判斷的程序、本身的內容及價值都發生很大變化,原來的仲裁檔案價值也將隨之擴大,要分析電腦中的文件的操作系統。要根據以前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仲裁文件應依據自我價值和價值確定保管其中的期限,而電腦中的文件一是由于方便完成,將產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二是由于客戶的需要,數據信息不斷地改進和加入,因此很難確定一個完整的保管年限,況且電腦中文件的自身價值還不能保證。因此,其確認、管理方法更無法來下結論。

二、做好仲裁檔案電腦管理制度的措施及建議

為了更好地發揮仲裁檔案的作用,著力加強和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仲裁電腦中的檔案管理可以按照以下辦法:一是實現電腦中的仲裁檔案管理由一個人專門負責。做好仲裁電腦中的文件歸檔處理工作,實施電腦文件管理長遠目標。通過技術加工處理,將已歸檔的電腦中的文件改為在電腦中可閱讀文件,即只能讀不能改寫的文件,從而區別和保護電腦文件的最原始結構,保證電腦文件的可靠性,使之與象白紙文件一樣發揮效用。同時設置專門檔案員具體負責檔案文書材料的整理、立卷、歸檔、保管等工作。將檔案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有利于提高立卷、歸檔的質量和效率,杜絕結案之案卷久不立卷、立卷之案卷久不歸檔等現象。二是使檔案管理向多個方向發展。伴著電子文件的加入,仲裁檔案種類在豐富化,其簡單工作和基礎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特點了。因此,在原有結構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項檔案電腦信息內容,就構成多種空間,形成了電腦化的管理結構。推進仲裁檔案整理規范化。仲裁檔案做到一案一卷,分正卷、副卷兩部分立卷。在組卷整理時,做好材料的篩選、檢查和修補工作,確保材料齊全、手續完備、格式規范。正、副卷均按照案卷目錄將各類文稿排序、編碼、組卷、裝訂,做到科學編目、利于檢索。三是嚴格仲裁檔案保管制度。仲裁檔案實行統一保管、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員定期對歸檔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仲裁檔案。仲裁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熟悉法律業務、嚴格把關、嚴守秘密,積極認真地做好仲裁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計算機錄入、轉遞、保管和統計等工作。檔案收集要嚴把歸檔質量關,收集和轉遞應做到及時、完整、手續完備;整理要求對歸檔手案卷及時蓋歸檔章,核定保管期限;計算機錄入要將年度仲裁行政文書、業務等檔案全部輸入計算機,并打印成索引目錄、全引目錄;保管要做到月檢查、年清點,統計工作要做到數據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并將報表歸檔保存。建立健全仲裁檔案內外查閱、借調等檔案使用制度。建立檔案利用臺賬,嚴格查閱、借調登記制度和歸還檔案驗收手續。四是管理仲裁檔案人員知識構成的改革近在眼前。仲裁檔案人員要適應電子技術和檔案事業的近幾年發展趨勢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做好更新知識,適應新的電腦技術的成果,使專職檔案人員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以適應在新形勢下仲裁發展的需要。

三、結語

仲裁案范文第5篇

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法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應將勞動仲裁作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此類糾紛如要經過訴訟程序解決,先行仲裁是其必經階段。同時,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可以不受仲裁裁決之限制,即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不必以仲裁裁決作為其審理對象。但仲裁與訴訟之間的沖突亦由此而產生。

一、沖突的表現形式。

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不受勞動仲裁結果的限制,就錯誤的勞動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可根據所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得不到保護。但是在具體實踐工作中常常發生背離此愿望的個別事件。因為一份錯誤的裁決可能是在實體問題上有誤,也可能是在程序問題上不符法律法規規定。如僅僅是糾正裁決實體上的錯誤,法院可通過自行判決等手段來達到目的。但如針對程序上的錯誤,情況就相對復雜化了。

在筆者最近審理的某案中,突出反映了上述沖突矛盾:法院既無法進行實體處理又無法進行程序處理,更不能變更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幾難境地。現將案情簡介如下,以求與大家共同商討:某甲與某乙公司因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申請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乙公司拖欠甲工資的事實屬實,裁決乙公司給付甲的工資。依照《勞動仲裁規則》的規定,乙公司如不服仲裁裁決,應在15天之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權利人(某甲)可依據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乙公司以其與某甲無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不同意支付某甲工資,并要求撤銷仲裁決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甲與乙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甲的工資應由另一公司支付。雖然事實已經查明,但在應如何處理一節上,產生了不少疑難:首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仲裁裁決,這一要求在具體操作中因無法律依據不可能實現,因為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不能涉及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第二,原告要求法院駁回被告要求自己支付工資的請求,實際上是在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要求,而在民事訴訟中,駁回被告的情況是于法于理不通,于實踐根本不可能的,顯然與民事訴訟的本意相悖;第三,如果法院以主體資格問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原告自行撤訴(因原告就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是法律賦予其的法定權利,故法院因主體資格問題駁回其起訴、不承認其訴權的做法不妥),隨之某甲就可以根據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如果執行了這樣一份錯誤的仲裁裁決,勢必造成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且仲裁裁決與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沖突,顯然也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的立法精神相悖。故對本案事實而言,由于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當事人主體的審核存在偏差而導致仲裁裁決中的程序錯誤,又因缺乏法律,法規上的明確指導,法院無形中陷入了既無法撤銷仲裁裁決,又無法駁回原告起訴或訴訟請求的幾難境地。由此看出,仲裁與訴訟的沖突主要表現在程序的銜接階段。

二、產生沖突的原因

勞動仲裁與訴訟的沖突原因較為復雜,筆者結合實際審理案件的情況簡單歸納如下:

1 主體資格的倒置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一般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原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實體權利的實現。而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原告往往是義務人(特別是給付之訴),其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否定被告權利的實現;而被告則是權利人(即仲裁中的申請人),訴訟的基本點是圍繞被告權利的實現。原告如不能勝訴,被告所申請的權利就可以實現。這就是原、被告在申請權利和履行義務上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最突出特點。原告因不服仲裁裁決要求其履行的義務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其不履行仲裁裁決的法律義務,或認定該義務已履行完畢。這就是勞動爭議案件在主體上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

2 《民訴法》對法院審理權限的嚴格限制。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一般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對于原告正確的訴訟主張,法院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于原告正確的主張,即請求法院判決取消仲裁所要求其承擔的義務(實質上就是仲裁所賦予被告的權利)的主張,法院卻無法進行裁判。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能駁回被告的權利主張;在司法實踐中恐怕很難設想法院可以制作一份“駁回被告請求”的法律文書。換言之,假如在上述案件中雙方確實建立有勞動關系,但乙公司如在仲裁階段因無法證明自己已經支付甲工資而導致失利,在訴訟階段又提出足以證明確已支付了某甲工資的證據。那么,該案應如何處理同樣是—個難題:即法院同樣無權對享有實體權利的被告給予駁回。由此可見,由于勞動爭議案件中主體資格的倒置導致權利義務關系的倒置,使法院在《民訴法》的嚴格限制下難以對該類案件進行公正裁判。

3 仲裁的無序與訴訟的有序

所謂仲裁無序,是指仲裁主要是依據《勞動法》進行裁決的,而《勞動法》僅僅體現了勞動爭議中關于實體處理的問題,對程序上的規定微乎其微。且由于勞動仲裁開展的時間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乏完備,特別是在立案、管轄、證據、時效、執行等階段,均無系統的規定,“無序”即指上述方面的法定程序的不健全。而法院的訴訟則首先是建立在嚴格的程序審查前提之下,特別是在主體資格,證據效力、時效等方面均有大量的法律、法規的制約,相比之下可謂“有序”。且勞動仲裁不同于經濟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在規定經濟仲裁事項時,均以當事人的選擇為前提,即當事人可選擇仲裁方式、地點及仲裁員、仲裁事項有著明確規定,并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經濟仲裁裁決。這種仲裁方式基本是與國際通行作法相一致,亦符合“仲裁”本意;而勞動爭議的仲裁規則無此規定,它僅規定勞動仲裁為一法定必經程序,當事人無從選擇,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的執行申請,亦未被賦予諸如“撤銷”、  “不予執行”等權利。較經濟仲裁而言,勞動仲裁與訴訟之間也缺少相應的銜接性法律、法規,可謂“無序”。

4 仲裁制約訴訟

如前所述,一般認為訴訟是不受勞動仲裁裁決內容的限制,但這一認識只能是以仲裁程序與實體基本無誤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法院實體判決中的內容可以異于仲裁裁決,但法院的訴訟主體必須依舊是仲裁的主體;法院審理的事項必須在仲裁事項的范圍內。如超越其中任何一方面,都違反了“先仲裁,后訴訟”的立法原則。由此看來,訴訟中的當事人范圍與訴訟請求范圍均被仲裁圈定,而這兩大內容就是訴訟的基礎和前提。在上述案件中就突出體現了訴訟中的當事人范圍受制于仲裁的問題。在訴訟中訴訟當事人必須是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違反這一規則即為主體不符;但在本案中,當事人范圍已被仲裁所確定,法院即使查明主體有誤也無法變更。訴訟受制于仲裁顯而易見。筆者在承辦另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同類問題與勞動仲裁委員會協調并要求其考慮重新進行裁決,但仲裁委員會又以法律、法規無此方面規定為由,提出法院無權干涉仲裁過程且法院可以自行判決。但實際上,由于缺少法院可以“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有關法律依據,法院根本不可能超越法定權限履行職責,而法院對存有明顯錯誤的仲裁裁決又必須作出處理。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在起訴前提和在審理方向等重大問題上對訴訟的實際制約作用。

5 訴訟對仲裁無制約

仲裁已經對訴訟形成制約,那么訴訟對仲裁是否存在相同的效力呢?訴訟顯然不應完全以仲裁結果為依據,且法律也規定了法院對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可以通過訴訟形式給予判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法律及實踐上形成制約關系。因為這僅僅體現了法院獨立審判的一種法定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在經濟仲裁案件中,人民法院就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或對當事人要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有權進行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審查并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決定,這是對錯裁的一種法律補救措施。但涉及勞動仲裁案件并無此規定,法院無法律、法規的賦權就無法行使任何補救措施。那么針對本案而言,法院要么就錯誤的主體進行實體判決,要么執行錯誤的裁決,顯然以上兩條道路均不符合司法、執法精神。故在該類特殊問題上,由于缺少相關規定,法院對程序錯誤的仲裁裁決缺乏起碼的制約力,大有無能為力之感。

6 仲裁裁決與判決的效力不銜接

仲裁的效力與判決的效力相比,前者無疑應低于后者;因仲裁裁決生效是以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為前提的。在仲裁與訴訟二程序之間,必然存在效力的銜接問題,即當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無外乎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仲裁裁決完全失效,不再成為法定的執行依據;二是仲裁裁決暫時失效,以待法院的最終裁判。綜上分析上述兩種可能性,如當事人起訴后仲裁裁決就徹底失效,則從廣義上講,當事人就可能會利用此點在仲裁失利后采取向法院起訴再撤訴或故意制造程序上的錯誤等手段以求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來達到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這顯然違背了“先仲裁,后訴訟‘的立法本意。故一般的理解應歸同于訴訟程序一旦開始,仲裁裁決即暫時失效,待法院作出實體判決(不包括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則完全失效;如果原告撤訴或者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仲裁裁決即發生效力。這種理解似乎更接近于訴訟中的審級關系,但在訴訟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是無論如何要涉及的,其中包括生效條件。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并不涉及仲裁裁決效力問題,又無仲裁裁決生效標志的明確法律規定,故難免會在實踐中產生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之間銜接不上的個別事件。

三、解決沖突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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