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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嚴肅懲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實施監察。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各項業務工作的領導是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業務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條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工礦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八)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九)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十)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二)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并將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
(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并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按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各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政府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定期研究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主要領導或其委托的分管領導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督促、指導監督范圍內的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和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
(二)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獎懲制度,明確本部門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組織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實施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隱患進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況的登記建檔。
(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主要領導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如實報告同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按職責權限組織或協助配合事故的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災害程度。
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火災、旅游、交通、樓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報告或者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屬事故隱患的,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迅速處理,避免事故發生;屬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情節嚴重拒不糾正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單位的領導和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資料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施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八)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的。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發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進行審查或驗收的;
(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四)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未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五)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六)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十)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十三)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十四)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五)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學校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和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酌情給予從輕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
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受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