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申論格式

申論格式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申論格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申論格式

申論格式范文第1篇

關鍵詞:清幽虛靜;物我兩忘;開闊自由

中圖分類號:1207.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111(2009)03-032-02

在盛唐的山水詩里,最熟悉的景象就是靜默與安詳,這是和諧盛世最生動的反映。盛唐人對自然采取靜觀的態度,他們以自然無為為宗旨,順應自然,而以禪悟這種精微的心智能力和特殊經驗,通過體驗宇宙過程的自然本性,認識到自然是生命之本源和宇宙精神的最高體現,從而依循萬物的本性而去愛護、欣賞自然界的所有事物。王維的那些清幽虛靜的詩歌,與中國農業文化背景和天人合一思想高度融洽,強化了中國文化“尚靜”的精神,代表了以“和”為最高境界的中國哲學內蘊。聞一多曾說“王維替中國詩定下了地道的中國詩的傳統,后代的中國人對詩的觀念大半以此為標準,即調理性情,靜賞自然,其長處短處都在這里。”

王維把佛教信仰和禪宗意識積淀為一種文化心理,形成禪宗審美觀照,佛教把“靜”作為宗教修習的根本要求,禪宗的“靜”要求心如虛空、空心靜坐,于物中而不執于物,與感性中超越感性的存在和束縛,才能回歸自然本性的至靜境界,可見“入靜”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禪宗以至靜之境作為美的境界,“靜”境在禪境詩中也是一種普遍性的審美理想。王維山水詩中雖然囊括了很多的自然景物,但是經分析發現,詩人在審美對象的選取上均有愛取幽峭、曠深、疏野之癖,對深山曠谷、幽澗碧溪、日暮月夜、青靄煙嵐情有獨鐘,體現了詩人對靜美的追求。

如《竹里館》:

獨坐幽笙里,彈琴復長嘯。深林人不知,明月來相照。

詩人獨坐于幽深的竹林,彈琴長嘯,沒有人知道他的存在,只有明月相伴。在這份獨處的寂靜里獨自享受自由的快樂。再如《鹿柴》:

空山不見人,但聞人語響。返景入深林,復照青苔上。

一束斜輝透過密林,返照在陰冷的青苔之上,襯出深林空山的幽冷。山谷中傳來人語的回響,愈顯深林人跡罕至的寂靜。這正是詩人追求的遠離塵囂的空而又寂的境界。

王維將山水之景作為獨立審美意義的對象,以具有柔和、靜謐、協調風格的山水為美,在寂然禪定中感悟自在和永恒,創造出種種幽靜淡雅、清空閑遠的靜美,十分符合禪宗對靜美境界的追求。再如《辛夷塢》:木末芙蓉花,山中發紅尊。澗戶寂無人,紛紛開且落。

寂靜的山澗里,芙蓉花自開自落,自生自滅,不知幾許寒暑,既無世人知道它的存在,它也不管人世的變遷。生命被安頓在一片天然的自在里,實現了生命存在的自由舒展。這是詩人超意識的靈覺與幽深清遠的宇宙意志形成的契合,搖曳出一種無為無礙的生命情志。

《鳥鳴澗》:

人閑桂花落。夜靜春山空。月出驚山鳥,時鳴春澗中。

“人閑”說明了詩人內心的閑靜,有此為前提,細小的桂花從枝頭落下,才被人察覺,也許僅憑花落在衣襟上的細微的感覺或聲響,或花瓣飄落時的芬芳,此時詩人不禁為這夜晚的靜謐和空寂而驚嘆不己。詩人的心境和春山的環境合二為一。萬籟都陶醉于夜的色調與寧靜,當月亮升起時,鳥兒也不禁被驚覺,它們并沒離開山澗,只在林中偶爾發出鳴叫。我們陶醉著明月、落花、鳥鳴點綴下的迷人景色,也感受了詩人寧靜的情懷。人與自然悠然契合,有機交融,從而體現了主體與客體從瞬間走向永恒、從有限走向無限的精神生命。難怪胡應麟說《鳥鳴澗》和《辛夷塢》,“讀之身世兩忘,萬念皆寂。”

王維既能從感性的自然山水里看到靜謐的本質,又能超越山水景象而達到精神上的心無掛礙的境界,而由靜生出對于物我關系的理解使王維擺脫了紛更馳逐,“和光魚鳥際,淡而蒹葭叢”(《送纂毋校書棄官還江東》),詩人自失于山水之中。“此夜任孤棹,夷猶殊未還”(《泛前陂》)、“隨山將萬轉,趣途無百里”(《清溪》)、“但去莫復問,白云無盡時”(《送別》),王維專注于山水,連何時都不屑辨。連時間也喪失了,聽不到心靈的一絲震顫。詩人在與山水同靜中獲得了身心的極大放松和自由。

《輞川閑居贈裴秀才迪》:

寒山轉蒼翠,秋水日潺。倚杖柴門外,臨風聽暮蟬。

渡頭余落日,墟里上孤煙。復值接輿醉,狂歌五柳前。

整首詩,以寒山、秋水、落日、孤煙等富有季節和時間特征的景物,構成一幅和諧靜謐的山水田園風景畫,一幅輞川樂土。虛靜為懷的生活態度,使王維獲得了神超理得的閑適,打破了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絕對時空,消解了我物之界限而交融了天人,進入到當下詩意的生存之中。柴門之外,倚杖臨風,靜諦晚樹鳴蟬、寒山碧水,澄觀渡頭落日、墟里孤煙。詩人那安逸的神態、瀟灑的閑情,那飄逸的姿儀,豈是他人能及也!

王維以具有柔和、靜謐、協調風格的山水之靜景為美,在山水詩歌中將“幽深靜謐”的審美境界渲染得淋漓盡致,成為中國山水田園詩的典范。自王維始,奠定了中國山水文學“以靜為美”的基本品格和審美情趣。而王維對“靜謐”之美的追求則成為其美學思想中最突出的特點。

靜對人的主要意義是養性存真,詩人在自然本真的狀態中,凝神靜慮,會萬物于己,超越個人之得失榮辱、時空生死,在心物的眾多二元對峙狀態中求得了一份和諧和滿足,從而發現“人的真我”以及“萬物的本來面目”,獲取自然與人的真正智慧,并享受這份本真的安寧與閑適。使生命境界多了些清靜和真實的愉快,少了點喧囂和偽飾的煩惱。

王維筆下出現的空寂幽靜之境濾盡了世俗的欲望,拂去了人間的塵埃,這既是他“歸臥南山陲”、“寂寞掩柴扉”的現實生活環境的真實寫照,也是詩人舍棄自我、與世無爭、淡泊寧靜心境的形象顯現。“我心素己閑,清川澹如此”(《青溪》),王維道出了自己的主觀心境與客觀物境之間的對應關系,他所描述的那些空林、空館、空山、空谷并不是空無一物的物理空間的展示,而是法我兩空、物我兩忘的禪境和心境。從而使自己的詩歌既包含著萬物皆空、物我兩忘的禪機又呈現出情景交融、思與境偕的審美境界。

申論格式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組織結構院系調整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進行了自1952年院校結構大調整后的又一次大的改革。除了在高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管理體制、辦學體制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改革外,高校內部組織結構改革—學院制改革也在探索進行,如撤并院系和管理部門,加強院系合作;組建民辦二級學院。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適應能力和辦學效率,改進了人才的培養模式。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觸動高校封閉分割式的內部組織結構。組織結構的變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礎,無論是拓寬專業口徑,柔性專業設置,還是加強學科間的合作,發展邊緣學科,或是增強高校的應變能力,都需要我們對高校內部組織結構進行重新審視。

一、改革前的高校組織模式及其缺陷

1952年高校院系調整后形成了大學一系一教研室的高校組織結構。在當時計劃經濟條件下,將大學按學科分成許多系,系內設專業,教學計劃以專業為核心,按專業招生,大學按照國家以經濟建設部門所需人才要求為依據制定專業目錄,按照教會學生從事某一職業的技能為目標劃分專業,按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專業或學科劃分系級單位,教師按所研究的學科附屬于各個系,專業設置理工分家,它將教師和學生都局限于一個專業、一個學科和一個系中,既嚴重限制了教師視野和思維,學生知識面狹窄,跨專業繼續學習的能力低下。這種組織結構在本質上是一種計劃體制的組織模式,它在當時特定的條件下速成培養國家建設急需的人才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組織結構使行政權力貫穿整個管理鏈并占據主導地位,學校機構龐大,管理層次多,等級明確,職能部門和各系、教研室各自為政。這種封閉管理,在信息社會已顯得落后而不適應。

二、學術權力在高校組織中的地位

高等學校不同于其它社會組織的本質特征在于它的學術性。高等學校作為由生產知識的群體構成的學術組織,除了存在行政權外還存在著另一種權即學術權,它是大學權力結構中很重要的二個方面。學術權在大學里決非只是單純影響學校的學術事務,而是應該擁有全面參與決策的權力。隨著科學的發展,每個專業領域的判斷越來越依賴于握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教授,正是這些專業知識授予了專家、教授學術權力,并因此而強有力地影響著學院和大學的決策過程。在中國,教授按規定享有一定的經濟、生活待遇,而沒有賦予其影響學校發展的參與決策權力。目前學術權與行政權在高校中還沒有形成以院系為橫向、學科為縱向的矩陣組織結構。

從表面上看這次高校體制改革是高校在組織結構上的重組、更新,實質上是高校中學術權和行政權的再次分配。如何處理好行政權和學術權之間的關系,促進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是改革的一個核心問題。實行學院制管理,核心權力必須真正下放,給學院更多的活力,給廣大教師、研究人員提供一個自由發揮的空間。

三、院系結構調整中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校紛紛對自己的院系結構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但許多改革仍停留在表面,在快速變化的環境面前不能直接通過開放性的資源重組來迅速適應環境的變化,只能通過增加新的學院和中心的方式對環境的變化做出反應。在經費緊張時,只能通過緊縮舊學科來增設新學科,進而影響各個學科的發展。

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間和學科間的聯系日益緊密,許多技術通過交叉綜合,才能產生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許多綜合性問題也需要多學科相互合作才能解決。而現行的高校組織結構,人為地割裂了學科之間的聯系,削弱了高校的整體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嚴重影響了邊緣學科的發展。傳統的系已成為阻礙教師進行跨學科研究的障礙,迫切需要大學打破學科界限和專業壁壘,文理滲透,培養知識面廣、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通才。四、美國高校院系結構改革的啟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研究型大學在大學層面和教師個體層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引人大學評估機制,以學生為中心等。許多大學對傳統的系進行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四種:一種模式是保留系,但遵循師資共享的理念,重新界定系的內涵并對其進行重組,學校將部分研究任務交給二級學院,學院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各專業的專家,形成一種快速反應機制,更好地適應研究任務的需要,并使教師從學術合作中受益。第二種模式也是保留傳統的系,但遵循資源共享和職能優化的思路,將目前各系的職責進行分解,多個系成立共同的業務中心,將各系原來獨立承擔的諸如人事、預算等業務集中到中心處理,系里只保留聘任教師、決定任期、晉升等基本決策權,使系將精力主要放在學術方面。第三種模式是取消系,將相鄰的學科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部或學院,教師在部或學院內任職,不再被永久地分配到某一特定的學科,組成各種項目委員會來負責運行基于傳統學科的學位計劃,形成大學一部(學院)項目委員會式靈活結構,將設備和師資更好地整合起來,消除不同學科間合作的系際障礙。第四種模式是取消所有的系和學院,只任命學科教授,并將教師以項目委員會的方式組織起來,原來由各系承擔的學位培養項目交由項目委吳會負責,形成大學一項目委員會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系和學科間的壁壘被徹底消除,教師可以自由地進行任何學科的研究,從而促進不同研究領域的學者和不同學科間的合作,消除邊緣學科的發展障礙,提高管理效率。應該說,美國高校在大學組織結構改革方面的這些探索,是十分有遠見的。這些改革對于消除組織惰性,打破專業間、系間和學科間的壁壘,充分利用設備和教師資源,增加大學的適應能力,促進邊緣學科的發展都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五、大學管理模式的選擇

高校院系結構調整從組織結構改革人手,抓住了改革的根本。許多高等教育的改革取向,如打破學科界限,促進文理滲透等,表面上看是改革教育模式的問題,但從操作層面上看則是改革組織結構的問題。由于教育、科研活動的特點與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具有巨大的差別,因此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大學宜根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組織結構管理式。

一般來說,以教學為主,科研實力相對弱的應用型大學則宜采用較緊密的組織形式,如大學(學院)—系—教研室,在這種模式下,可以采取學校職能部門協調的式,進行各學科間相互協作,完成教學、科研任務;

大學—學院—系、所,大學—學院—學科是教學和科研實力比較強的教學研究型及綜合性大學實行的兩種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采用相對松散的組織管理方式,可以給教師、研究人員提供一個自由發揮的平臺。

申論格式范文第3篇

關鍵詞: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適格;判決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2)01-0049-08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創設了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濟途徑。然而,《解釋》關于該制度的規定比較簡單,遺留了諸多需進一步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如何界定適格案外人的范圍,即是其中的焦點問題。在當前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筆者就此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該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一、現狀與困境:案外人適格的規則解讀與實務評判

《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據此,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必須符合兩個實質條件:第一,須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第二,須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這兩個條件看似明晰,實則模糊,導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亂。

首先,何謂“執行標的物”?嚴格來講,只有執行程序中才存在“執行標的物”。若如此理解,《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的此類案外人申請再審與該條第2款規定的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將無本質區別,有違立法的本意。故通常認為應對執行標的物作寬泛理解,不限于“執行程序中”。縱然如此,最終具有“執行標的物”的裁判,必然是具有給付內容的給付判決。故《解釋》“實際上排除了案外人在執行程序外直接對確認判決、形成判決申請再審的權利”。事實上,對案外人造成損害的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是客觀存在的。再者,執行標的物與執行標的不同,是否嚴格解釋,只有在生效裁判直接確定某項財產為特定的執行標的物的情況下,方允許案外人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時,認為調解書沒有將某項財產直接確定為執行標的物,案外人不得申請再審。但在實踐中出現的大量虛假訴訟中,當事人間僅屬一般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合謀導致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直接影響案外人債權的實現。此時,訴訟中沒有特定的執行標的物,故案外人不得申請再審。然而,根據《合同法》第74條,對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不當減少責任財產危及債權實現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債務,也是債務人不當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與債務人在訴訟外的逃債行為無實質上的差異。對債務人訴訟外的行為可以允許債權人撤銷,而對債務人通過訴訟逃債的行為不允許債權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予以撤銷,其合理性值得懷疑。實踐中,不少法院事實上也允許此類債權人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即使有的法院嚴格依據《解釋》不允許債權人申請再審,但債權人通過申訴、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或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此類案件依然得以進人再審程序。既然如此操作,直接賦予此類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似是更合理的選擇。

其次,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物主張“何種權利”?《解釋》第5條第1款對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性質及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定。理論上有兩種代表性觀點:一是狹義權利說,認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的權利事由,主要指物權;二是廣義權利說,認為只要案外人權利(無論是否為物權)受到侵害,即可申請再審。實踐中,有的法院采狹義權利說,有的法院采廣義權利說。

最后,關于“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問題。以“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之一,與再審制度的性質非常契合,因為再審屬于非常規的救濟機制,奉行謙抑、克制原則,在有其他更為便宜的救濟手段時,不宜發動再審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通過“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再審即非恰當和明智的選擇。然而,什么情形構成“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例,理論界一致認為,對原審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的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選擇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既然可以“另行”,此類第三人似乎不屬于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實踐中法院間的認識有顯著差異。如在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審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地下室已經由原審被告出售給申請再審人,法院認為此種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規定,故裁定再審。而在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另一案件中,案外人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房屋主張所有權,法院認為可另訴解決,故駁回申請。在這兩個案件中,申請再審人本來均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未能參加訴訟而主張利益受損的情況下,能否以案外人身份啟動再審,不同的法院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二、破解之道:案外人適格問題的分析框架

在立法模糊不清的現實下,究竟應當賦予哪些案外人申請再審權,理論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一方面,若嚴格限制申請再審的案外人,則可能使有權利保護必要的案外人無法獲得救濟的機會,損害案外人的利益,不合法律的正義要求;另一方面,若不當放寬申請再審的案外人的范圍,則可能沖擊生效裁判的效力,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利益,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違背法的安定性要求。如何合理界定適格的案外人,必須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從判決的效力出發,或許能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點。因為,可能申請再審的案外人,必是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判決效力原則上僅約束雙方當事人,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始及于第三人,此即判決效力相對性原則。民事訴訟因采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視判決效力相對性為當然之事。在判決效力相對性原則下,第三人不受確定判決效力的約束,完全可以基于其固有地位另行訴訟,在后訴中對前訴確定判決的內容加以爭執或否認,因而自無對他人間確定判決申請再審的必要。然而,基于一次性解決糾紛、維護實體法律秩序的統一或者確保判決的時效性等因素,法律在判決效力相對性原則之外,例外地使判決的效力擴張及于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沒有獲得充分的訴訟權利及相應的程序保障,要求其必須承受判決的效力,顯然有違程序保障的原理。尤其在當事人

濫用訴訟制度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使第三人承受判決的效力,更失正義。因此,對于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應當賦予其一定的救濟方式,以擺脫侵害其利益的確定判決的約束。

何謂“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是否與判決效力有關的所有第三人均屬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從而應賦予有關的救濟機會?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在極為重視審問請求權保障的德國,學者也一致認為,并非與判決有關的所有第三人均應受法院的審問。應當如何限定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學者間見解不一。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受他人間判決的影響,存在不同類型:有事實上的影響,有法律上的影響,有道德上的影響,有情感上的影響,有名譽上的影響,也有財產上或身份上的影響等。所謂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必須是法律上受判決效力影響的第三人。僅事實上、道德上、感情上或者名譽上受判決影響的第三人,不應賦予其擺脫判決效力約束的機會。

何謂判決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判決效力的具體內涵。大陸法系理論一般認為,判決的效力有多種,大體可分為兩類:一是原有效力,包括拘束力、形式確定力、既判力、執行力和形成力;二是附隨效力,包括參加效力、反射效力、爭點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其中,拘束力是判決對法院的約束力,形式確定力是判決對當事人的效力,參加效力發生在輔助參加人與被輔助的當事人之間,法律要件效力是對后訴同一當事人間就另案訴訟標的所發生的效力,這四種效力不涉及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因而可排除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外。

爭點效力原則上也僅適用于前訴當事人,個別情況下及于第三人。不過,爭點效力及于第三人時,該效力強度很弱,且具有極高的可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對于已為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后訴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此即爭點效力。但該條隨后規定:“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進一步指出:“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具有免除后訴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在后訴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情況下,后訴法院可以運行對有關事實進行確認,而不必等待前訴判決經過再審程序變更后再行認定。”因此,即使第三人為爭點效力所及,也沒有必要賦予此類第三人再審救濟權。

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原則上也限于當事人之間,但特定情形下會擴張及于第三人。此時,需要考慮應否賦予該第三人申請再審權以排除該效力的問題。盡管既判力與執行力是性質各異的兩種效力,二者的功能與作用也有不同,既判力擴張的范圍與執行力擴張的范圍有各自考慮的必要,但事實上,既判力擴張的范圍與執行力擴張的范圍大體相同。因此,后文僅選擇既判力擴張的情形研究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不再另行討論執行力擴張的情形。

關于判決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決才有形成力。形成判決可分為兩類:一是無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的形成判決,其形成力僅存在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不會影響第三人的利益,故不存在可能申請再審的案外人。二是具有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的形成判決,其形成力不僅及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于其他第三人。此時,有探討此類第三人應否獲得再審救濟的必要。

判決的反射效力,是指第三人雖非判決既判力所及,但因與當事人間有一定的特殊關系,致使當事人因受既判力拘束,而反射地對該第三人發生利或不利的影響。在反射效力下,判決對第三人產生了影響,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此時也有探討應否賦予第三人再審救濟權的必要。

綜上,判決效力及于第三人,從而使該第三人可能成為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的情形,可以從判決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形成力所及的第三人以及反射效力所及的第三人等三方面展開研究。

三、范圍界定:判決不同效力擴張下的適格案外人

判決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可能成為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但是,判決的效力不同,對第三人的影響也不同,從而可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的范圍也應有所差異。

(一)判決既判力所及的適格案外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范圍。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和理論一般認為,判決既判力約束的第三人,包括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人、訴訟擔當下的被擔當人以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等。從理論講,這些第三人與當事人利害一體,必須承受當事人實施訴訟的結果,必須受判決既判力所及。根據既判力的效力規則,既判的案件禁止當事人再為爭執,禁止法院作出相異的判決。這些第三人既為既判力所及,原則上也不得主張遭受不利判決而申請再審。

然而,第三人畢竟不同于當事人,盡管理論上利害一體,但“實質利害不同,以致當事人以受敗訴判決之方式,達到詐害第三人之目的(所謂詐害訴訟)之情形,非絕不發生。或者,第三人雖繼受當事人之權利,但仍得基于其自己固有之攻擊或防御方法時,當事人與第三人實質利害既有不同,或第三人有其應維護之固有利益,則無要求第三人必須完全承受判決結果之正當基礎。此時,賦予第三人依再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即有必要”。是否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在其利益遭受侵害時即可享有再審救濟權?筆者認為,這不可一概而論,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關于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根據繼受的原因不同,當事人的繼受人可分為兩種:一是一般繼受人,指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資格消滅而繼受其權利義務的人。二是特定繼受人,指訴訟系屬后因實體權利義務主體的轉讓行為而繼受相應權利或義務的人。一般繼受人因概括地受讓了當事人的一切權利義務,與當事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若其認為確定判決有誤,可以基于當事人地位提出再審申請。對此,《解釋》第41條作了明確規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繼受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是基于當事人地位所享有的,因而并非這里所論的案外人。

關于特定繼受人,問題較為復雜。根據特定繼受發生在既判力基準時點之前還是之后,應為不同的對待。就基準時點之前的特定繼受人而言,根據訴訟是實行承繼主義還是實行當事人恒定主義也有所區別。在訴訟承繼主義下,特定繼受人成為訴訟中的當事人,續行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繼受訴訟的結果。此時其可基于當事人地位申請再審,不必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在當事人恒定主義下,特定繼受人沒有參加訴訟,但原則上受既判力所及。此時,存在賦予特定繼受人再審救濟的必要,因為讓與人是否盡心盡力維護特定繼受人的利益是一個明顯的問題。例如,甲對乙提起給付某物的訴訟,訴訟中甲將所涉債權轉讓給丙,丙不知該訴訟系屬的事實。嗣后甲與乙通謀,甲故意為不利行為,使乙獲勝訴判決。此時如何救濟案外人丙?從法理上分析,有兩種可能的救濟途徑:其一,丙須忍受甲乙間判決既判力的擴張,不得向乙訴請給付該物,僅可基于債務不履行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其二,丙通過再審程序主張其不受甲乙間判決既判力的約束。根據再審程序的謙抑、克制原則,如果第一種途徑足夠救濟丙,則不得適用第二種途徑。毫無疑問,丙可以尋求第一種救濟途徑。但這對丙是否足夠?這涉及到如何理解和運用《解釋》所規定的“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

決爭議”的問題。僅從字面意義來看,似可認為只要可以提起新的訴訟即不得申請再審,那么,丙不得尋求第二種救濟途徑。然而,根據民法,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請求強制債務人給付特定物或損害賠償的自由,而債務人沒有選擇權,故丙可訴請甲損害賠償并不足以作為丙必須忍受甲乙問判決既判力擴張的正當理由。再者,如果僅允許丙訴請甲損害賠償,若甲乙之間的訴訟標的物為甲的唯一責任財產,在不許丙爭執甲乙間訴訟結果的前提下,丙即使嗣后對甲獲得損害賠償的勝訴判決,則該判決也因無法實現而欠缺實益。況且,在甲乙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不許丙訴請乙給付標的物,保護惡意的乙而不保護善意的丙,情理上也有失公平。可見,第一種救濟途徑不能充分救濟丙,賦予丙再審救濟權,即為必要。此外,還存在特定繼受人有固有的攻擊或防御方法的情形。例如,A訴請B返回某物。訴訟中B恐受不利判決,將該物出賣給C并交付,C不知該物不屬B所有且無過失,也不知該訴訟系屬的事實。根據民法,C受讓該物構成善意取得。此時,若一味堅持C必須受A與B之間判決的既判力所及,不得爭執該判決結果,而只能對B訴請損害賠償,也存在對C保護不周且有違實體法的問題。因此,應賦予C申請再審的權利。實際上,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83條第2款就允許特定繼受人在此種情形下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于基準時點之前的特定繼受,是采訴訟承繼主義還是采當事人恒定主義,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訴訟承繼采認可態度,至于其他情形下的特定繼受問題,則無相應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有其特殊的價值衡量和選擇,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對其規定應作限縮解釋。”那么,在采當事人恒定主義的場合,應賦予特定繼受人在當事人詐害訴訟或者具有固有攻擊或防御方法時申請再審的權利。

至于既判力基準時點之后的特定繼受人,應否賦予其申請再審權或類似的救濟,各國理論與實務有不同觀點。日本通說認為此類繼受人有再審之訴的原告適格,而德國實務界則傾向于采否定說。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及維護訴訟順利進行的立場出發,應當不允許這種情形下的繼受人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筆者認為,既判力基準時點之后的特定繼受人(不僅限于《批復》所指的債權受讓人)受讓的是已為判決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這充分表明其接受確定判決的效力,并且此時也不存在當事人雙方詐害訴訟或者繼受人有固有抗辯理由的可能,故無予以再審救濟的必要。如果原審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致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被變更,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由讓與人和受讓人依據債務不履行的處理方式另行解決。

2.關于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人。請求標的物的占有人不具有固有的占有利益,其被視同為當事人,故既判力擴張及于該占有人。我國有學者主張案外人可基于占有權申請再審,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根據是否享有固有的占有利益,占有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占有人,如保管人等。另一類是“為自己利益”而占有請求標的物的占有人,如質權人等。第一類占有人因自己對請求標的物沒有實質上的占有利益,不存在基于占有受到判決侵害的可能,故此類占有人應受判決既判力的“絕對”約束,不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第二類占有人也不應成為申請再審的適格案外人,因為既判力并不及于此類占有人。此類占有人不受既判力約束,自可另行解決爭議,無須申請再審以擺脫判決既判力的約束。況且,對此類占有人利益的影響,事實表現為在執行程序中占有人被請求交付標的物。此時,此類占有人可通過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自己的占有利益,也無須啟動本文所探討的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

3.關于訴訟擔當下的被擔當人。訴訟擔當,是指本來不是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的第三人,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以當事人的地位,就該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的情形。在訴訟擔當下,擔當人(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財產代管人、代位債權人等)是形式意義上的當事人,被擔當人是隱藏著的實質意義上的當事人,故判決既判力及于被擔當人。被擔當人既為“實質意義上的當事人”,非“案外人”,故不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若確實存在擔當人未盡心維護或損害被擔當人利益的情形,被擔當人只能另行請求擔當人損害賠償。

4.關于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數人就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不必一同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若數人中一人選擇單獨訴訟,該一人所受判決的既判力及于未訴訟的其他人,若數人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系對于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法院不得為歧異判決,此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成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場合,單獨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未訴訟的第三人,該第三人通常不得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但是,確實存在當事人詐害訴訟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例如,在甲為全體共有人(甲、乙、丙三人)的利益而訴請丁返還共有物的訴訟中,甲與丁通謀,甲故意作不利的自認,致丁獲勝訴判決。乙和丙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不能訴請丁返還該物,這對乙和丙顯然不公。此時,應允許乙和丙申請再審,以資救濟。實際上,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所主張的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可申請再審,即屬此種情形。

(二)判決形成力所及的適格案外人

具有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集中于有關身份關系的人事訴訟和社團關系的公司訴訟。下面以這兩類訴訟中的形成判決為例,討論判決形成力所及的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

1.關于人事訴訟中的形成判決。為了維持身份關系的劃一性與安定性,法律賦予此類判決具有絕對對世效力,其形成力不僅及于當事人的血親、姻親,而且及于與當事人無親屬關系的一般第三人。另一方面,“基于程序保障之要求,也應當設置第三人否定該判決效擴張的途徑,正是通過這樣一種形式使這兩者維持著某種平衡。”但是,“這種方式會對身份關系與判決的‘安定性’形成某種侵害,因為,如果允許(第三人)在事后判決,那么就會導致這種‘后訴判決前訴判決’事情的頻繁發生。”因此,人事訴訟中不宜允許受形成判決效力所及的所有第三人均可申請再審。其實,即使在廣泛承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國,對于此類訴訟也有限制。接下來的問題是:哪些第三人可申請再審?筆者認為,這應視第三人的利益受形成判決影響的性質和強度而定。首先,第三人必須與形成判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方可作為適格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僅在事實上或者情感上等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得申請再審。其次,這里的法律上有利害關系,僅限于因訴訟系爭身份關系具有直接的、密切的利害關系。據此標準,基于承認私生子父子關系的判決而使未來

繼承權可能遭到侵害的妻子、婚生子女,不得對該判決申請再審;僅主張財產權受到身份判決侵害的第三人,也不得申請再審,除非前訴當事人存在訴訟欺詐的情形。

2.關于公司訴訟中的形成判決。因牽涉到多數人的利害關系,需特別注重法律關系的劃一性.故公司訴訟判決大多具有對世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以常見的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為例,此類訴訟中原告敗訴的判決屬確認判決,無對世效力,故不存在對第三人再審救濟的必要。原告勝訴的判決屬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力,此時需要考慮保護第三人權益的問題。在這里,第三人可區分為非股東第三人和股東第三人。因此類訴訟屬于公司內部糾紛,為維護公司內部的安定性,非股東第三人與訴訟結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關系,故不得申請再審。至于股東第三人,可分兩種情形探討:其一,股東第三人與股東意見一致。在股東獲勝訴判決的情況下,不存在其利益受到侵害需要保護的問題。其二,股東第三人與股東意見不一致。換言之,其意見與作為被告的公司一致,可為公司所代表,實踐中此類股東大多會參加到公司一方,因而其利益也不會受到實質害,也無需為其提供再審救濟。總之,“在公司法上的訴訟中,諸如承認撤銷決議請求等判決,……不會產生第三人保障的問題。”

(三)判決反射效力所及的適格案外人

判決對第三人發生反射效力的情形,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反射效力有利地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判決對保證人的反射效力。此時不存在第三人利益受到判決侵害的問題,故無對第三人再審救濟的必要。另一類是反射效力不利地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包括合名公司承受判決的效力及于公司股東的情形、合伙組織承受判決的效力及于各合伙人的情形,以及債務人獲得的判決效力及于其一般債權人的情形。應否為此類第三人提供再審救濟呢?

合名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股東責任具有高度從屬性與補充性,其權利義務在法律上完全從屬于合名公司,合名公司對外所發生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實施訴訟所獲結果,股東必須全部承受。合伙組織與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大致相同。因此,股東對合名公司、合伙人對合伙組織所獲判決不具有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適格,除非存在當事人詐害訴訟損害股東、合伙人利益的情形。

申論格式范文第4篇

像大多數的創作型民謠歌手和詩人一樣,鮑勃?迪倫執著、個性,甚至有些特立獨行,他是一個按照自己的節奏,從來不被時代潮流裹挾的人,他的作品也是如此,以文字和音符書寫著他的人生。

一、鮑勃?迪倫的創作背景

民謠歌手和詩人的創作離不開對生活的思考,鮑勃?迪倫也是如此。他憑借對生活的個性化解讀和被世人折服的才華,最終獲得了諾貝爾獎。

少年時期的鮑勃?迪倫就顯示出過人的才能,10歲就曾自學樂器,高中加入小型搖滾樂隊,并組織小型演出。大學時,鮑勃?迪倫又對民謠產生了興趣,他熱愛的事業就由此開始。

鮑勃?迪倫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用來讀文學作品,這對他之后創作詩歌、歌詞和自傳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像他自己所說,他讀的最多的是詩集,拜倫、雪萊、愛倫?坡等詩人的作品他都讀過,甚至背誦及為它們譜曲。除詩歌外,鮑勃?迪倫還大量閱讀了巴爾扎克、狄更斯、盧梭、伏爾泰等人的作品,為鮑勃?迪倫的文字創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鮑勃?迪倫還廣泛聆聽美國的民謠唱片和電臺,且不局限于當時流行的、為大眾接受的民謠,從他自傳中列舉出的民謠便可見他涉獵之廣泛。

在積累了一些民謠知識和歌唱技巧后,鮑勃?迪倫開始尋找機會演出。咖啡館、俱樂部、酒吧,鮑勃?迪倫都有過演出。早期的演出讓他有機會認識更多的民謠歌手,接觸更多的民謠歌曲,這些都成為了他日后寶貴的財富。

如果說鮑勃?迪倫學生時代的經歷和積累奠定了他對音樂的熱愛,那么之后出現在他生命中的兩個人則正式將他帶入了音樂這個行業,透過他的文字,我們可以感受到鮑勃?迪倫對他們的感情。

伍迪?格斯里是令鮑勃?迪倫聞聲而動的偉大的民謠歌手。鮑勃?迪倫被伍迪征服,此后便一直追隨他、模仿他,也正是通過伍迪,鮑勃?迪倫找到并明確了自己的創作方向。伍迪像太陽,指引著年輕的鮑勃?迪倫。另外一位是約翰?哈蒙德。哈蒙德無比欣賞鮑勃?迪倫的作品,并且將他帶入哥倫比亞唱片公司――這個國家最頂尖的唱片公司。一次偶然的機會使鮑勃?迪倫與哈蒙德相識,哈蒙德是鮑勃?迪倫的伯樂,助他進入了當時美國的主流音樂界。據鮑勃?迪倫回憶,當時他的內心很不平靜,以至于實難以相信這是真的。哈蒙德給予了鮑勃?迪倫一個新的開始,讓他邁上了世界舞臺。

不論是鮑勃?迪倫的生活積累,還是他生命中出現的導師,這一切讓民謠成為了鮑勃?迪倫生存所需的全部,這是他最深邃的夢想。

二、鮑勃?迪倫作品分析

經歷過前期的廣泛學及舞臺演出,鮑勃?迪倫找到了心中的燈塔,正式開始了他的民謠創作生涯。

鮑勃?迪倫的作品沒有華麗的詞藻,文字也不繁復,沒有起伏突變的節奏,一切都是平靜地述說。自然而然,是鮑勃?迪倫的標簽。正如他的作品《像一塊滾石》:“曾幾何時你優裕富足衣著光鮮,你總是肆意嗤笑著毫不掩飾自己的優越感,那些落魄人兒游蕩飄零在外,你那些高談闊論怎么收起來了?你那高貴的頭顱怎么低下去了?只因今天的你已三餐不繼,衣食無著,為尋生計迫不得已四處奔波。這滋味如何?這滋味如何?你孑身獨行找不到回家的方向,沒有人知道你顛沛流離一如滾石。”作品的文字簡單,沒有專注于技巧,就像鮑勃?迪倫自己的述說,講述一個人的變化,從光鮮富足到獨自飄零。而就是這樣的文字,展現出鮑勃?迪倫自然而然的創作風格,敲打著人們的神經。

鮑勃?迪倫的作品,關于他的所見所聞、生活經歷,更關于他的人生態度和精神世界。民謠是他表達自我的載體,也是感受世界的方式。他所創作的歌詞,或者說他的詩歌,是鮑勃?迪倫式的,有他自己的專屬烙印。他以作品述說現實,描繪想象,創作出一個更為輝煌燦爛的現實世界――以文字,以旋律,以詩歌,以民謠。一首歌就像是一個夢,像是你必須要進入的陌生國度,就像《答案在風中飄蕩》:“一座山峰要屹立多久,才能回歸到大海?那些人還要生存多少年,才能最終獲得自由?一個人可以回首多少次,只是假裝他沒有看到。朋友,答案在風中飄蕩。”

鮑勃?迪倫的作品以常見的意象為主,少有艱澀的字眼,但這些正是作者自己人生態度的寄托,他以此為依托,描繪出似夢的世界,帶領大家思考,進入一個陌生的國度,就像中國搖滾歌手鄭鈞對他的評價:“他讓音樂真正變成表達人生觀和態度的一個工具。”

鮑勃?迪倫以情書寫人生,也以冷靜的目光審視世界。鮑勃?迪倫的作品幾乎沒有商業性的,看似繁雜的生活細節和變化中的美國,都會出現在鮑勃?迪倫的作品中。不是為了取悅,而是內心所向,少了世俗的商業性,多了幾分人文關懷。

自然而然,感情在筆尖流露,但正是這樣的歌詞,這樣的詩歌,敲打著人們從未被觸碰的神經,能擊中人們身上最脆弱的部位,這便是鮑勃?迪倫作品的突出特點。

三、鮑勃?迪倫作品的影響

鮑勃?迪倫認為,無論他走到哪里,他都是一個60年代的游吟詩人,一個搖滾民謠的遺跡,一個從逝去時代過來的詞語匠人,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來的虛構的國家首腦。鮑勃?迪倫如是評價自己,而事實上,他卻不僅只是自己口中的游吟詩人和搖滾民謠遺跡。

鮑勃?迪倫以其極高的天賦,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天賦背后,是鮑勃?迪倫執著追求與堅持不懈的精神。作為美國殿堂級的歌手、詩人,鮑勃?迪倫也曾在人生道路上遭遇起伏坎坷。他曾別無選擇,只能在酒吧唱歌;他曾在成名后遇到種種苦惱,甚至無法安靜生活;他也曾有過被傷病折磨的經歷,并且因此而感到迷茫。但鮑勃?迪倫始終能真實地面對自己,努力前行。這些氣質是鮑勃?迪倫的經歷所至,也必將跟隨他的作品,通過文字和旋律向世界傳遞。

透過他的作品,或平靜敘述的自傳,或娓娓道來的詩句,或直擊內心的民謠,都能感受到他自身的個性。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真正的作者要創造出自己的風格。他的作品被諾貝爾文學獎青睞,登上了世界文學之巔,這離不開他自己獨特的創作風格。鮑勃?迪倫的作品不取悅誰,只是流露出自我的態度,就像崔健所說,鮑勃?迪倫的作品并不代表誰。正是因為不代表誰,所以才得以擁有持續性的影響,從第一首歌到現在,這一脈相承的音樂形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不論是獨特的風格,還是深入骨子里的堅韌,都將成為鮑勃?迪倫的人生態度,什么都無關緊要,好的壞的都不能左右他。他的作品和他的態度相互滲透,激勵著那個時代。

鮑勃?迪倫是美國的,更是世界的,他的作品早已走出美國,融入世界。鮑勃?迪倫曾經榮獲包括格萊美獎、奧斯卡獎、金球獎等多項世界級大獎,還被授予美國自由勛章和法國榮譽軍團騎士勛章。2016年,鮑勃?迪倫成為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他的作品再次被世界所接受。

“鮑勃?迪倫頗具創造力的作品為美國文化甚至整個世界的文化界做出了很多貢獻。”美國唱片工業學院的首席執行官如此評論鮑勃?迪倫。這便是鮑勃?迪倫筆下看不見的共和國,延伸到了世界的每個角落。

申論格式范文第5篇

今天我們主要就是解決如何寫一份完美的標準版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根據GB/TB7714-2005《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適用于“著者和編輯編錄的文后參考文獻,而不能作為圖書館員、文獻目錄編輯者以及索引編輯者使用的文獻編著錄規則”。參考文獻的書寫樣式不可隨意更改,要按照標準仔細地進行排版。

參考文獻的編寫順序是按照論文中引用文獻的順序進行編排,采用中括號的數字連續編號,

依次書寫作者、文獻名、雜志或書名、卷號或期刊號、出版時間。

參考文獻的書寫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參考文獻的全角和半角問題。其實很簡單,英文標點+半角;中文標點+全角。可以自己試一下全角和半角的差別在哪,其實就是字符問題,全角字符占兩個字節,半角是占一個。另外我們要了解一下關于參考文獻都有哪些類型。一共是分為16種類型,如下圖所示。

其中對于專著、論文集中的析出文獻,其文獻類型標識建議采用單字母“A”;對于其他未說明的文獻類型,建議采用單字母“Z”。

我們可以具體的學習一下參考文獻格式

[序號]期刊作者.題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頁碼.

[序號]專著作者.書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頁碼.

[序號]論文集作者.題名〔C〕.編者.論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頁碼.

[序號]學位論文作者.題名〔D〕.保存地點:保存單位,年份.

[序號]專利所有者.專利文獻題名〔P〕.國別:專利號.日期.

[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序號]報紙作者.題名〔N〕.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序號]報告作者.題名〔R〕.報告地:報告會主辦單位,年份.

[序號]電子文獻作者.題名〔電子文獻及載體類型標識〕.文獻出處,日期.

主站蜘蛛池模板: 拉孜县| 丹阳市| 新巴尔虎右旗| 元氏县| 武冈市| 青阳县| 班玛县| 遂溪县| 和田县| 如东县| 江陵县| 阿勒泰市| 方正县| 章丘市| 蓬安县| 同德县| 汕尾市| 尖扎县| 丹寨县| 山丹县| 汽车| 寻甸| 石景山区| 隆回县| 黄山市| 瑞安市| 大田县| 将乐县| 务川| 襄汾县| 门源| 郁南县| 肇东市| 金坛市| 镇远县| 南充市| 绥中县| 永宁县| 通江县| 监利县| 呼伦贝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