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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住房購買人(簡稱購房人)應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領取購房用的統一表式資料;
2、在購房前必須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職級人、工齡人,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并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3、售房單位根據購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資料及相關政策規定,核準后把相關信息輸入電腦,計算出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經購房人確認和選擇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單位與購房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購房人支付定金;
4、購房人在合同規定時限內,持《購買公有住房付款憑證》和現金到售房單位的開戶行建行付款;
5、付款后,由售房單位向購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
1、《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暫行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是指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為個人購買住房貸款向貸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向擔保中心申請提供住房貸款保證擔保的,應當將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抵押或者以擔保中心認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
■什么人可以申請擔保?費用怎么收取?
1、凡個人在本市購買自住房屋而申請貸款,貸款人要求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人均可以向擔保中心申請提供保證擔保。
2、擔保中心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3、擔保中心為擔保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申請人應當向擔保中心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的交納標準按照北京市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申請擔保要走哪些程序?
1、擔保申請人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時,應當向擔保中心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2、擔保中心自收齊擔保申請人的書面擔保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后,經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答復。
3、擔保中心同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需經登記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登記費由擔保中心負擔。委托擔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時,委托人應當向擔保中心簽署書面授權委托。
4、擔保中心要求對擔保物價值進行評估的,反擔保人應當到擔保中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擔保物價值評估費由反擔保人負擔。
■申請擔保要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擔保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證明;(三)具有穩定收入來源,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合法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五)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六)提供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七)擔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2、擔保申請人應當按照擔保中心的要求,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身份證明;(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收入證明;(三)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預售合同;(四)購房首付款支付證明;(五)擔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
■什么是保證擔保
1、保證擔保合同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約定相應的內容。其中,保證期間的約定應當明確,不能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也不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約定不明的內容。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擔保中心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中心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應當取得擔保中心書面同意,對未經擔保中心同意轉讓的債務,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6、保證期間,債務人可以改變擔保方式,但應當通知擔保中心,需要經擔保中心同意的還應當取得擔保中心同意。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證擔保合同解除。
■什么是反擔保
1、反擔保人應與擔保中心簽訂反擔保合同,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2、反擔保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提供反擔保的,應當將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文件交擔保中心,由擔保中心代為辦理。
3、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致。約定不一致的,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4、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中心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中心的要求遭到拒絕時,擔保中心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6、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擔保中心并告知受讓人該抵押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擔保中心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擔保中心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7、擔保中心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當事人應當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保證擔保承擔哪些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中心可以應債權人的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一)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累計(含持續)六個月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二)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三)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四)債務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五)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擔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債權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的保證責任。擔保中心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后,保證合同終止。
3、擔保中心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約定向債務人追償。
■反擔保要履行哪些責任?
1、擔保中心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根據反擔保合同行使相應權利。
2、擔保中心行使抵押權時,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應繳納的稅費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擔保中心代債務人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三)債務人遲延償付代償款的違約金;(四)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4、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并依照本暫行辦法等三十三條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部分,擔保中心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確有居住困難且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予以協助解決。
6、以其他方式進行反擔保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
■還不起貸款,怎么辦?
1、保證期間,債務人用于抵押的自購住房由于下列原因滅失,擔保中心承擔償還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故意行為除外:(一)火災、爆炸、戰爭、軍事行動、武裝沖突;(二)暴風、暴雨、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面塌陷、龍卷風;(三)空中物體墜落。
2、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被追認為烈士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免除債務申請,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承擔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
3、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間,因見義勇為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債務人可以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免除債務申請,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承擔債務人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并不向債務人追償。
4、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間,因失業導致其償還貸款困難,可向擔保中心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查證屬實的,擔保中心可以承擔債務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還款義務。
前款所述債務人的失業為非本人自愿原因而失去已有工作,且已領取政府有關部門發放的失業救濟金的情形。不包括債務人自己過失無正當理由而自愿離職;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勞動爭議而離職或因介入勞動爭議而導致停工造成自己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職業介紹機構所介紹的適當的職業等。擔保中心承擔還款義務的期間為債務人實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但累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房屋登記機構是否可以辦理購房人、金融機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在房屋登記機構內部和社會各界存在分歧。出于保障購房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避免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風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考慮,我想嘗試談談一點看法。
本文討論的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包括以“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
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未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2007年11月19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以建住房[2007]258號文,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現行的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關系的國務院規章。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該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單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條文的字里行間,并未明確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另外,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法律屬性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第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二,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作為有限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受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管。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定為房地產交易);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該辦法第16條規定,“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3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該法第37條第5項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三、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可能會暗含風險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不能“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是判定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有沒有積極意義、有沒有法律風險的唯一標準。
我認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對于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下同)而言,可能會承擔“受償風險”;對于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而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對于房屋登記機構而言,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四、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債權人可能承擔“受償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2005]14號)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該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除了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外,不會另有住房。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需要清償時,不可能“主動騰空房屋”,同時,由于“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協議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似無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受償,可能難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第45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就算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主動騰空房屋”,可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經濟適用住房清償債務,但是,因為“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的受償款額可能被大打折扣。
五、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3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在“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關系中,債權人應當是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影響到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時,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往往會出面“收拾殘局”。在這種情況下,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六、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房屋登記機構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如果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金融機構,不了解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暗含風險可以原諒的話,那么,房屋登記機構無視這種風險存在的可能性,就應當引起警覺了。
研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規范的相關性可以發現: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187條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定為房地產交易。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國家禁止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禁止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屆滿,國家限制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限制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五,經濟適用住房是“計劃經濟”意義上的“產品”,不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商品”。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受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管的有限產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第5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的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七、依法搞好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的房屋權屬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我供職的行政區劃,通常將債務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設定的抵押,稱作“兩方抵押”;將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為債務人設定的抵押,稱作“三方抵押”。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貸款時,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以抵押以外的其他方式設定擔保;另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如果一定需要與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首先,住房申請一般在內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據這樣的次序安排。先寫申請的內容,再寫為什么提出申請,之后寫明自己的具體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其次,住房申請書的正文要求將自己的申請理由寫清楚。為明白其見,可以分段寫。
再次,住房申請書的正文還可以簡單說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請住房的情況,以表明自己確實存在住房困難的問題。
一、組織領導機構
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是廉租住房申請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工作。
二、廉租住房建設地址、套數及戶型
廉租住房建設地址在山皇賜路,共A、B、C三棟,174套。戶型全部為二室一廳(50m2),其中A棟48套,B棟54套,C棟72套。
三、報名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注冊落戶山工業集中區且辦理了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在職員工(由企業提供證明申請人在職的相關資料);
2、申請人必須為縣城市規劃區內非農常住戶籍;
3、申請家庭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4、申請家庭為在縣城城市規劃區內人均住房面積10m2以下(含10m2)。
四、申請報名時間、地點和相關資料
縣山工業集中區廉租住房的申請工作,擬于2011年12月啟動,屆時在縣政府網站和縣電視臺報名公告,并在山工業集中區內張貼公告,各相關部門和鄉(鎮)要積極主動,做好報名的宣傳工作。
1、申請報名時間、地點:申請報名時間為2011年12月20日至年元月10日。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到現就業的企業領取報名表格并填寫上交。
2、申請報名時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3份)、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份)及每位家庭成員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五、操作程序
依據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辦法》的規定,按如下程序操作。
1、四道程序:個人如實申請、企業受理初審、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復審、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檢查、監督和審定。具體操作步驟是:
注冊落戶山工業集中區且辦理了一般納稅人的投產企業向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本企業需要的房源套數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兩項原則進行審定:①依據企業的需求、投資、納稅和企業的發展前景綜合平衡;②對一般納稅人優先分配。具體規定是:凡租用政府標準廠房,用工人數達到150人,年納稅達到100萬元的企業,安排8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數達到300人,年納稅達到200萬元的企業,安排16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數達到500人,年納稅達到300萬元的企業,安排20套廉租住房;企業用工人數超過500人,每增加用工100人,增加100萬元納稅額,則增加安排2套廉租住房。對新租用政府標準廠房,經約定,用工及納稅額達到上述相應條件的企業,可協議預留廉租住房套數,企業入駐后,視用工人數和納稅額進行相應配租。企業入駐滿三個月,達不到協議約定條件的,則取消所預留的廉租住房。對在山工業集中區購地建廠企業,按照企業稅收額度和稅收貢獻大小,從高到低安排房源數,將剩余全部房源進行分解到各企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向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申報。申報時,各企業必須提供企業機構代碼、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將分解到各企業的房源數書面通知各企業各企業按房源數進行受理個人申請,實行等額申請、等額搖號。
2、三道把關:企業把好入戶調查和評議推薦初審關、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把好復審關、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把好檢查、監督和審定關。
3、三榜公示:
第一榜公示:企業受理初審后,在本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受理報名申請和初審的企業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榜公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復審完畢后,在工業集中區管理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受理初審的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榜公示: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工業集中區報送的匯總表統一編號,并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然后由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4、搖號時間和方法。時間定于年4月,實行等額搖號中簽,搖號時將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的申請名單錄入電腦,由電腦隨機搖出每位申請人的具體房屋棟號、房號。
六、營業用房承租與管理
營業用房經營項目圍繞服務于工業集中區,主要用于超市、醫療、通信、金融、飲食、職工之家等。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經營范圍、維修責任、水電管理、物業管理、設施維護、騰退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承租人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招租。
七、管理辦法
1、簽訂租賃合同
廉租住房承租人確定后,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牽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負責組織承租人與縣房地產管理局下屬的公房管理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為1.2元/月·㎡)、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為0.20元/月·㎡)、維修責任、水電管理、設施維護、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以企業為單位按期集中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等費用。承租人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廉租住房資格。
2、動態管理
對已承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動態管理,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每年對承租人進行一次全面核查。
如經核查承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將取消其承租資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申請人不在山工業集中區企業內就業的;
(2)租賃期滿時,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標準的;
(3)承租人已搬離、遷出或已購置住房的;
(4)擅自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他人的;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連續六個月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7)承租人所在企業遷出山工業集中區、停產或關閉的。
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作出取消承租資格的決定后,將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應將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可以責令騰退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經核查申請人繼續符合新的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則以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牽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負責組織承租人與縣房地產管理局下屬的公房管理單位續簽租賃合同。
八、相關要求
1、廉租住房屬國有資產,建設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籌集,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廉租住房進行管理和維護。
2、嚴禁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對擅自裝修的,騰退住房時,一律不予補償。
3、對承租人以不正當方式騙取承租廉租住房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立即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且以后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