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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犯罪 以販養吸 心態分析
一、導語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過境販毒引發國內的消費,問題成為困擾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而從司法實踐上看,特別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適應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專門針對的單行法律成為歷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關于禁毒的決定》標志著我國懲治犯罪的立法進入了一個重要階段,該決定的頒布同時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國從嚴懲處犯罪的立場。新刑法將《關于禁毒的決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內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確《決定》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新刑法根據現實犯罪對象的多樣性及各個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趨勢,在種類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確了犯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定罪量刑時,只按查獲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設置了新的罪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并對原有罪名作了調整,確保各種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并對洗錢犯罪行為做出處罰規定。對各種犯罪的法定刑進行調整。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單位犯罪的完善(規定了單位可以構成任何走私、販賣罪,而且增加了單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對單位犯罪均采用雙罰制)。限定了從重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增加了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97刑法對犯罪的修改和調整,是現實禁毒斗爭的需要,是近二十年來我國禁毒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刑法適應社會現實和發展趨勢的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我國司法界和理論界不斷加強犯罪心理狀態問題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對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問題的分析和研究尤為突出,它對我國預防和遏制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擊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從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犯罪的心理狀態
犯罪的心理狀態是通過犯罪人的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來綜合體現的。犯罪人犯罪心理狀態或意識狀態,是指犯罪人在從事犯罪活動期間全部的心理活動,為某種狀態所籠罩的綜合表現。犯罪人犯罪心態是一種心理活動,它的的產生既不是由遺傳素質決定的,也不是單純由環境因素決定的,而是遺傳素質和社會環境、主觀和客觀相互作用的結果。每個人的遺傳素質和所處的社會環境是不一樣的,犯罪心理就是遺傳因素與環境因素、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一種特殊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也可以說犯罪心理的產生是在遺傳因素與環境因素、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心理品質上的惡變。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的行為是在一定動機支配下發生的,動機是行為的原型,行為是動機的外顯。犯罪行為亦是在一定的犯罪動機支配下產生的,在犯罪案件中,犯罪販賣獲得的巨大利潤,是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為,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販賣者希望通過非法買賣來謀取暴利,犯罪行為主要是犯罪人在貪利性動機支配下實施的。筆者就犯罪人的牟利犯罪心態的成因進行以下分析:
三、犯罪人的單純牟取暴利心理
人的心理活動的本質及其特殊性是什么?這是研究方法論的前提和基礎。告訴我們物質和精神兩者之間正確的辯證關系。物質是第一性的、可觀測、有形的實體,對物質的研究可以觀察到它的形態并測量到精確的數據和據此繪成圖譜。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質的派生物,同時又是對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觀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質的特點(不具形體、難以測量和精確量化、具有主觀性),因而對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須區別于通常的自然科學的實驗室研究方法。從我國犯罪的發生狀況看,犯罪呈現高發趨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落后地區經濟欠發達,強烈的物質享受欲望在長期低水平生活條件下使得犯罪人的心理急劇膨脹,犯罪人為了擺脫經濟上的貧困狀況,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進行非法的犯罪活動,以牟取經濟上的暴利。這種貪欲心理使得犯罪人的成員組成具有復雜性,甚至包括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懷孕、哺乳的婦女。這些犯罪人員由于自身素質、經濟狀況以及所處的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其心理狀態除牟取暴利的心理共同性外,還具有個體差異性和復雜性。
四、犯罪人的以販養吸、滿足身心需求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人由于自身吸食,其自己在身體上和心理上對具有長期依賴性。即這類犯罪人的生活離不開,而且對的來源渠道及流通方式較為熟悉,其的來源有幾種渠道,出資購毒吸食、居間介紹他人販毒后獲得少量吸食或直接販毒養吸。這種“以販養吸”的心態,在犯罪案件中就是“以販養吸”,其中包含了兩種行為:一種是販賣的行為,一種是吸食的行為。其販賣的目的是掙點錢再買進以供自己吸食,正是由于自身對的需求的原因而使得其以販養吸、滿足身心需求的心理產生存在必然性。1.為吸毒而撒謊、欺騙。許多吸毒者將原有的財產“吸”光,為了籌集毒資經常說瞎話,欺騙親人、親屬、朋友等。他們對親人情感淡漠,冷酷無情。在毒癮發作時,如果家人不給錢,他們甚至滅絕人性地殺害親人。2.不斷追求“飄”的感覺。吸毒成癮者的家庭觀念非常淡薄,所有追求只為一口“煙”。為了追求“飄”的感覺,他們采取多種方式不斷加大吸毒劑量,或由原來燙吸的方式改換為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有些人的吸毒劑量達到一定程度后找不到原來的感覺,就會到自愿戒毒所戒幾天毒,然后再吸毒重新找回“飄”的感覺。這些人往往因吸食過量而中毒死亡。
3.為吸毒給自己找各種理由。許多吸毒者吸食一段時期后,意識到的危害,也試圖擺脫的束縛,但是往往經過多次反復后喪失信心,認為這輩子戒不了了,于是為吸毒找多種理由來自欺欺人。日復一日,年復一年,他們越陷越深,難以自拔。
五、犯罪人的冒險和僥幸心理
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么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冒險心理是指冒著被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的風險去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心理體驗。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會受到懲處,而試圖蒙混過關的一種心理體驗。從某種意義上說,僥幸心理具有和自我欺騙性。這兩種心理狀態在犯罪人身上都很常見。其共同性在于:犯罪人自以為自己從事的犯罪活動具有隱蔽性和安全性,有的犯罪人認為偶爾從事一次犯罪活動不會有風險,從而產生了犯罪的僥幸心理;更有一些犯罪人在多次從事犯罪而又僥幸成功后,自以為自己對做生意熟悉,又賺錢快,有點風險不算什么,由于這類犯罪人具有豐富的犯罪經驗,無論這些經驗是自己積累的,還是行內聽說的,這些犯罪經驗便在成功的信息中穩固下來,形成了一個個惡性的冒險心理積淀。如:來源渠道、價格行情、質量的優劣、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的稱量工具和方法、“上線”“下線”之間的交易術語、成交方式、的銷貨渠道等等。這些惡性的冒險和僥幸心理伴隨著牟利心理同時隱藏,一旦外界誘因和機遇出現,其冒險和僥幸心理隨之表現為販毒意識和付諸行動,再加上牟利需求的無限性和不滿足性,使得犯罪人僥幸和冒險并存的心理惡性循環,無法杜絕。
六、犯罪人的失衡、攀比、虛榮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發案率高的一些落后的農村地區,由于人們思想意識落后,法制觀念淡薄,只看到犯罪帶來的富裕生活,如有些犯罪人用犯罪獲得的財富娶妻生子、買車修房,有的人出現了羨慕心理,有的人是默認心理,更有甚者出現了效仿心理,在這種扭曲理念氛圍的影響下,會促使一些人失去心理平衡,而產生犯罪心理,也會促使一些人想依靠進行犯罪活動而獲取巨大財富,以滿足自己虛榮心的心理和與別人攀比的心理。特別是在一些落后、經濟欠發達、法律意識淡薄的地區,有的家族成員都靠生意致富了,雖然有人被判刑坐牢或被處死,但不乏僥幸逃脫之人。犯罪人的這種失衡、攀比、虛榮的心理的出現具有較強的地域性。
七、犯罪人的極端報復心理
在大部分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員往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關系,如:親戚關系、老鄉關系、朋友關系和同學關系等等,他們為了經濟利益或其他利害關系,彼此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有些犯罪人為了進行報復,從而產生了利用進行報復的心理;還有個別犯罪人因其對社會及他人產生不滿,也會因此產生利用進行報復的心理。這種犯罪心理的產生具有極端性。
八、犯罪人的無奈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人受到他人的脅迫或者被他人強迫吸食、注射,如:由于有些黑社會組織或販毒團伙意圖將犯罪人拉入其犯罪團伙中,采取逼其嗜毒成癮以便于控制,以便使犯罪人按其指使從事犯罪活動;有的出于卑鄙的惡作劇心理,喜歡看別人吸毒成癮后嗜毒如命、以販養吸的丑態;有的是弱勢人群被脅迫后不得不去進行販毒活動等。這種在他人的授意下和無可奈何的情況下產生的犯罪心理在犯罪案件中也比比皆是。
綜上所述,有些吸毒者吸毒幾年甚至十幾年后,認為抽這東西沒意思了,開始尋求各種方式戒毒。但往往因各種歪曲的心態造成毒癮難以戒斷。有些吸毒者意識到了吸毒的危害,并有戒毒的愿望和決心,但每當看到毒友在吸食或者看到吸毒工具時,自己就控制不住而去吸。有的人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強戒或勞教,期滿出來后,認為在勞教所受了那么長時間的罪,得犒勞犒勞自己,因而很快復吸。有些吸毒者由于長期吸毒,出現了許多軀體疾病,而吸毒時這些疾病往往被掩蓋,一旦停用后這些疾病就會暴露出來。吸毒者認為是因為戒毒才出現這些病癥,所以就不想再戒毒了,最終導致戒毒失敗。在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人因年齡、經歷、個性等諸方面的因素的影響,實施犯罪活動心理狀態各自不同,而同一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所表現的心理狀態也會有差異。深入了解犯罪個體心理發展、變化軌跡,準確把握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前后的心理狀態,對于有效分析犯罪發生的成因和危害程度,探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規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細致地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問題對
參考文獻:
【1】祝銘山主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
【2】酈毓貝主編:《犯罪司法適用》
【3】犯罪刑事辯護網:《剖析吸毒者的內心世界》
關鍵詞:物質痕跡;心理痕跡;個性特征;無意識特征
犯罪現場存在的痕跡就存在狀態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既有形的物質痕跡和無形的心理痕跡。物質痕跡具有廣泛性、穩定性特點;心理痕跡具有客觀性、可知性、抽象性、間接性、隱蔽性等特點。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只有認請有形痕跡與心理痕跡的關系,從有形痕跡中認識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種有形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才能在確認犯罪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科學性。[2]
心理痕跡是相對于現場上的有形痕跡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員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知識,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將現場的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印證,得以正確地分析案情,刻畫犯罪嫌疑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依據心理學原理,犯罪現場上的心理痕跡正是罪犯行為人的主體狀態在與特定現場情境相互作用下決定犯罪心理狀態支配的犯罪行為活動的產物。生理和心理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產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學、生理學的原理分析犯罪行為的個性特征、心理特點、心理變化;利用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犯罪行為規律;利用刑事偵查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現場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的聯系、成因和變化,從而完成對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分析
我們研究犯罪心理痕跡,即是探討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現場構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即是在探討通過犯罪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案犯犯罪心理狀態以及這種心理狀態所表現出來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動機和目的的組合即是所謂的心理,心理是客觀事物在腦中的反映,是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性格、能力等的總稱。犯罪心理痕跡則是指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犯罪行為實施的(包括犯罪實施過程中和犯罪實施前后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條件下,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的綜合反映。它包括行為人的認識、情感、意志、需要、動機、興趣、習慣、個性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遺留的能夠反映某些穩定的心理特征,如氣質、能力、性格、愛好等,體現的是犯罪行為人個性的獨特性。個性特征是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著支配和推動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機而又相對穩定的組合。犯罪分子長期在社會實踐、犯罪活動中會形成“習慣思維定式”。這種能夠反映案犯個性特點的“習慣思維定式”在適宜的條件下,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或多或少的“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中,“遺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記憶中。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氣質和性格。個人氣質類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比如,膽汁質的易產生搶劫、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質的易選擇盜竊、詐騙等犯罪方式,粘液質的多選擇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類型的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質的工于心計、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習慣。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一些慣犯由于經常進行同一類型的犯罪活動,往往在作案時間、作案對象、作案環境、出入路線、作案工具的選擇、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對現場的破壞偽裝等房門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跡特征,表現處作案的“習慣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經歷特征分析
通過對現場痕跡連貫性、整體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經歷、職業特點以及作案時的心理狀態。如入室盜竊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練、心理的緊張恐懼,形成的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且效果不佳,撬壓動作手法單一,不熟練,常伴有多余動作等。而慣犯目標明確、手法老到、撬壓動作干凈利落,現場痕跡不亂、翻動較為徹底,沒有多余的動作,兩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經歷。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狀態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時的情緒緊張程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都是非常緊張的,緊張的原因是由于恐懼、對作案環境的不適應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緊張的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較強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質穩定的慣犯,在作案中就越沉著、鎮靜,現場留痕就少,反之現場留痕就多,還會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痕跡。因此,可以很據現場的遺留痕跡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狀況。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過克服困難而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自覺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堅持性,以及克服干擾的自制力和處理問題的果斷性等方面的表現。
三是其他心理狀態。比如一個人的興趣愛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興趣、愛好,如有嗜煙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現場見到好酒、,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愛好相機、照片,愛好集郵、紀念幣,有的對古董、字畫顯示處一定的鑒賞技能和愛好等。這種長期生活中嚴懲的興趣和愛好往往表現的相當頑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現場,還會出現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狀態;精神病的心理狀態;變態人格的心理狀態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無意識特征分析
人的意識分為有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時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而無意識則是行為過程中沒有被行為人認識到的但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活動,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無意識特征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識控制的那些痕跡。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有意識的行為中也會反映出大量的無意識行為,而且無意識的行為很難加以偽裝和修飾,因此,無意識的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往往更加真實、有效。
心理痕跡受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制約,再狡猾的犯罪人也無法徹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跡。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環境—犯罪心理—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因果關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現場心理痕跡與犯罪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物質痕跡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對應性的特點,認清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的相互關系,從物質痕跡中認識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類物質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是從現場物質痕跡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跡的必然途徑。
小結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中,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即我們常常所說的“行為畫像”、“犯罪人格畫像”、“犯罪心理畫像”等)的研究與運用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技術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大量疑難案件的最終查破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然而,我國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的開發、研究尚處在萌芽階段,缺乏系統理論體系的指導,尤其是對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缺乏可操作的參照標準,與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應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發展的復雜形勢,應當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進行全面的研究、開發,并將其運用于偵查實踐,從而增強公安機關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強化對刑事犯罪的防范與控制。[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先進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的翻新,日趨現代化、技術化,犯罪行為的智能性、預謀性、隱蔽性更加明顯,反偵查心理也更為強烈,心理痕跡的分析有利于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 ,關鍵在于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心理痕跡研究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方格:《淺析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04期。
[2]李志鋒;陳鴻偉;《犯罪心理痕跡與現場有形痕跡在偵查破案中的作用》,《徐州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S1期 。
“惡童”犯行
2014年8月12日晚,自貢13歲少女小敏撞倒了三歲的琪琪,以為后者被撞死,因害怕自己家人承擔巨額的賠償費用,故將受害人琪琪拋入自家屋外的一糞池內,致其死亡。琪琪母親說:“你們知道那個女孩兒有多冷靜嗎?撞暈琪琪扔掉后,回家處理好身上的泥土,又出來跟其他小朋友玩,街坊及鄰居都問了她無數次,她都若無其事……”
小敏的行為已構成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中“14周歲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處以刑罰”之規定,小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稱為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是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的人犯有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罪行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青少年犯罪已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13年11月底的數據顯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2.2歲。14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怎么處理,成為法律界的一道難題。令人遺憾的是,惡童們已經開始利用這道難題作為自己行兇殺人的天然屏障。
2004年,13歲的男孩趙力寶了同村14歲的女孩明芳。然而,趙力寶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被害人家屬訴諸法庭,經審理,黑龍江省通河縣法院判決趙力寶向明芳賠償醫藥費等各種費用9021元。就在判決書下達一周后,趙力寶夜闖明芳家,當著女孩的面將其母殺害……
2015年10月18日正值周末,三名男孩大清早相約去鎮上網吧玩游戲,中午回家路經鄰村新廉小學,校門緊閉。三名少年從學校東側順著圍墻邊的樹爬進去,當發現學校只有一名女老師李某守校時,便生謀財之念。他們借口到李老師宿舍喝水,劉某順手拿起一根木棒朝李老師頭上狠狠砸去,李老師痛得下跪求他們不要再打,并告訴他們自己錢包只有400元,但家里還有2000多元,愿消財免災。可三人拿錢后又怕李老師報案,決意滅口。其間,趙某、孫某因心軟退縮,13歲的劉某鼓勵他們說:“打死她沒關系,我們反正是小孩,不會坐牢的。”于是他們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老師喉嚨戳去……甚至在三人殺害李老師后,拿著搶劫來的錢,他們首先就是到縣城打網游。
如果說,臨時起意的未成年人傷人、殺人案件帶給人們的是對人性的追問,對社會環境及家庭教育的思考與反省,那么,蓄意利用法律的空隙,或預謀或放任自己行兇殺人則更多地體現了法律的滯后及漏洞。
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不受刑事處罰,雖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卻造成了對被害人的巨大不公。刑事處罰的缺位,甚至造成行兇者家屬的冷漠和助紂為虐。如:當明芳父母拒絕了趙家“私了”的請求后,趙家竟散布其子與明芳處對象的謠言,而趙力寶故意殺害明芳母親也源于趙父的一席話:“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擺平呀!這以后三天兩頭來要錢,什么時候是頭?有能耐你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
惡童有“毒”。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便無須承擔刑事罪責,是否也該受到必要的控制與責罰,使其“毒素”無法再傷及他人?
關鍵詞一:“被忽視教養者”
當我國公安機關對惡童們做出“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的決定后,惡童們依然交由自己的父母監管,這不能不說是個巨大的“忽悠”。這等于默認:惡童的家庭教育是沒有問題的,父母的監管是負責有效的。然而,若真如此,由未成年人實施的惡行就不會以如此極端的方式發生。趙力寶一案便是個佐證。
將對他人實施了重度傷害和殺人行為的未成年人交還給父母監管類似于用污水洗衣,越洗越臟的概率比洗干凈更大。
美國伊利諾伊州早在1899年便已頒布《少年法庭法》,法案規定:“不滿18周歲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為被忽視教養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為對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損害者”。這類案件一經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少年兒童的父母即暫時喪失監護權,其子女移交給州政府監護,負責教育和照顧。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法庭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其父母也要受到審判。尤其是七歲以下的兒童觸法,雖兒童本人不為犯罪,不受任何處罰,該兒童的父母卻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當父母被認為需要對少年罪錯負責時就要被判處罰金,甚至被監禁。
關鍵詞二:“惡意補足年齡”
英國惡童羅伯特和喬恩之所以被判謀殺罪名成立,是源于“惡意補足年齡”。英美普通法對于10歲和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特殊規則。這些人因為年齡小,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了解行為是錯誤的,就可反駁這一推定,這就是“惡意補足年齡”。因為當行為人具有“惡意”時,是明知不應該,仍然故意做出了刑法禁止行為。
據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預防青少年不良行為辦公室(OJJDP)的數據顯示,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曾經有三分之一的謀殺案有未成年罪犯參與。在2010年,全美國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謀殺罪,占到當年被定罪的謀殺犯的7%。
關鍵詞三:兒童品行障礙
每當有未成年人做出令人發指的惡行時,都會引來種種分析:家庭教育失當、社會生活環境不良、自身的不幸遭遇等等。這些因素或者都存在,但需要正視的是,惡童所以為惡,極可能因其具有品行障礙。
兒童品行障礙指發生于18歲以前的兒童和少年的經常性的明顯違反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社會規范或道德準則的行為。其嚴重性超出一般的淘氣,行為的發生不是由于一時的過失或年幼無知,而是一貫的行為模式。常見的不良行為有說謊、打架、偷竊、傷害別人、虐待動物、破壞財物、縱火、逃學、離家出走、惹是生非、酗酒、賭博、過早的以及其他觸犯刑律的行為。
國內調查發現,兒童品行障礙患病率為1.45%~7.35%,男性高于女性,男女之比為9:1,患病高峰年齡為13歲;英國調查顯示,10~11歲兒童中患病率約為4%;美國18歲以下人群中男性患病率為6%~16%,女性患病率為2%~9%。
品行障礙和人格障礙屬一脈相承,只是理論上講因為未成年人尚未定型所以不適用“人格”一詞,成年人才能用。所以,患有品行障礙的兒童若成年后其認知及行為仍未獲得改善,將進而患有人格障礙,還是會作奸犯科。
判定未成年人為“被忽視教養者”及“惡意補足年齡”是針對兒童觸法采取的措施。鑒于我國目前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概不論刑責,預防兒童觸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解及診斷兒童的品行障礙,并及時給予干預和矯治,也許是眼下亟待教育部門、司法機關及社區幫教力量合力去做的事。
對于未成年人行兇,若我們罰不能罰,至少也要防之能防。否則,任何一個無辜者都可能是新廉小學的李老師,成為惡童棒下的枉死羔羊。
欄目主持人:成韻
他山之石――英國惡童案
1993年2月12日,英國兩歲男童詹姆士?鮑杰在商場與母親走失,后來在一條廢棄的鐵軌上發現了他的尸體。鮑杰死狀慘不忍睹:他臉上被人潑了藍色油漆,身上先是多處被石頭、磚塊砸傷,隨后又被人用一根約10千克的鐵棍在頭部反復打擊,頭部的傷痕多達42處,嘴里還塞滿了電池。警方最初以為是針對兒童的性犯罪,為此求教國內頂尖的犯罪側寫師,然而側寫師以專業眼光看出犯罪現場的不合理:鐵軌旁的拖行痕跡應該是由小孩所為而非大人留下,鮑杰身上的傷痕雖多,傷口卻較淺……最后,側寫師告訴警方:兇嫌應為孩童。
一、59歲現象
所謂“59歲現象”,就是指那些即將退休,生怕“有權不用,過期作廢”,趁在位之機撈一把的現象。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在60歲,但在正式退休前需要提前退位,或離崗退養、或當調研員,一旦與權力脫鉤,便再無機會,但不管是誰的天下,只要有了錢,日子都好過。便在退休前,丟掉了黨性原則,不該拿的拿了,不該要的要了,開了口,伸了手。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撈起來還有些瞻前顧后,把不義之財東塞西藏,裝窮不露。
一是補償心理。政治上已經到頭,轉而追求經濟利益,趁在位有權之際在經濟上撈一把,為自己留下后路,補償經濟上的落差,填補政治上的失落。原錫山機電公司經理錢劍清因貪污、挪用公款站在了被告席上,他在反省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時說:“我已經是一個56歲的人了,政治上不可能再有發展。在經委,那些虧損幾千萬的公司經理收入到不少,我公司效益最好,自己作為經理理所當然撈點實惠,也不為過。”
二是攀比心理。辛辛苦苦為黨工作了幾十年,看到過去的同學、同事,通過各種途徑都富了起來,論能力比他們強、論職位比他們高,可錢比他們少,自己覺得太寒酸,就趁在位之際撈一點。如無錫華源動力公司供應科長趙海華,每次在交待問題后似乎都很委屈地表白:“你們可以到我公司去問問,我的‘吃性’阿算是最重的?!”
三是平衡心理。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意味著失去權勢,失去由此帶來的種種優勢,無權無勢不能再無錢,他人撈沒事,我撈一點也不會有事,趁有人“買帳”時能撈一點是一點,以求得心理平衡。原工行錫山支行63歲的副行長朱寶根、62歲的副行長藏林茂,兩人都是追悔莫及,談到教訓時深有同感:“前幾年,企業融資、貸款審批,權利大、制度松,看到別人都在借機撈取好處,自己快要退位,便也忍不住‘同流合污’撈取不義之財,。”
二、39歲現象
所謂“39歲現象”,就是指那些工作能獨擋一面,或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力,但提拔無望的人,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現象。按現行干部年輕化的規定,39歲這個年齡是道“坎”,提拔上去了,以后還大有作為;提拔無望,這輩子也就可能到“站”了。既然升官無望、仕途到頭,何不堤內損失堤外補撈上一把。這些人有“賊心”,只要時機成熟,就悄然出擊,撈得坦然,用得舒心,較少有后顧之憂。
一是失落心理。政治上不過硬,缺乏政治頭腦和遠見,政治信仰產生動搖,思想道德觀念錯位,在一定的條件下,就想利用各種機會尋求經濟上的滿足。江蘇新苑公司供銷員顧惠清,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5萬多元,他在悔過書中談到:“在供銷員職位上奔波了好多年,業務能力強,銷售成績突出,但在經濟收入上還比不過一個小小的科長,為此利用回籠銷售款等機會給自己開一份額外的工資。”
二是發泄心理。不能正確處理個人和組織、個人和群眾的關系,成績是自己的,差錯是大家的,唯我獨尊,高高在上,既不能與同事打成一片,也得不到領導的賞識,容易促使各種私欲泛濫。錫山華源公司審計部部長助理38歲的唐亞珠,緊跟領導,成績突出,自以為功勞不小,是個能人,逐漸把自己置于組織和集體之上,隨著個人主義的惡性膨脹,各種私欲隨意泛濫,一次就貪污30萬元去炒股,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三是轉換心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成績,只因年齡、學歷等某些客觀條件而提拔無望,產生失衡心理,“仕途”不通求“錢途”。錫山國稅某分局39歲的稽查員兼會計方亞萍,貪污9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判決后,家人幾次去探望她,方亞萍都不愿意見面,她自我解剖說:“我一年的收入有五、六萬元,只是一時糊涂暈了頭,才落得如此的下場。我辜負了領導的期望,無臉見爹娘。只可惜世上難有后悔藥啊!”
三、26歲現象
所謂“26歲現象”,就是指那些工作沒幾年,年齡在30歲以內的年輕人,利用自己工作所擁有的權力謀取利益的現象。30歲以內的年輕人工作時間較短,私心雜念較少,但易受外界各種因素的誘惑,在他們虛心好學、積極上進,逐漸成為單位業務骨干或部門負責人的時候,若管理、監督的著力點偏離他們,而人固有的貪欲,就會把手里的權,面前的錢,轉化成獲取私利的機會。這些人的犯罪幾乎不需預熱,一步到位,無所顧忌,能撈多少是多少,并且窮奢極欲,拼命揮霍。
一是誘惑心理。政治覺悟較低,思想不夠成熟,敬業精神較差,缺乏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能正確看待社會現象,易受外界因素誘惑,易受挫折動搖信念。23歲的邵琴和30歲的胡暢都是各自單位的會計,為了籠絡熱戀中的朋友和結婚時的排場,或貪污或挪用公款用于小家庭建設,在挖掘犯罪的思想根源時都認為,現在社會上這種現象很普遍,不撈白不撈,發現算倒霉。似乎違法犯罪與己無關,完全是別人的事。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預防
進入工業化發展階段以來,隨著人類社會環境和生活方式的急劇變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突出和嚴重,并一度與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等并稱為人類社會的“公害”。自2000年以來,我國各級法院裁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動機,以便更好的制定預防措施,減少青少年犯罪現象的發生,還青少年一片凈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一)突發性
青少年在犯罪之前往往很少考慮后果與詳細的過程,通常是跟著自己的感覺,或者只是單純的出于某種目的,又或者是感情用事,這就造成了在犯罪的時候他們并未意識到是在犯罪。
(二)低齡化
由于發育年齡提前和頻繁接受不良文化影響等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青少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
(三)復發性
再犯比例高、有前科,構成累犯的人員占很大比例。青少年在以此犯罪成功之后,往往會有僥幸心理,從而再次甚至多次作案。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模仿心理
青少年好奇心理,喜歡模仿,隨時都有可能面臨善與惡的選擇,而惡的事物往往是披著美麗外表的,而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辯別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很容易激發起他們的神秘感,激起想嘗試的愿望。一旦受到不良影視作品、網絡、暴力行為或犯罪分子的唆使與誘惑,極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逆反心理
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多變期,渴望成長,渴望獨立,自我意識越來越強,希望擺脫家庭和學校的束縛,獨立自主。當自己的意識受到學校、家庭的反對時就會發展為抗拒社會道德和法律,偏要與成人們的規定、紀律對著干。在遭到家庭、學校或社會不公正對待時,不但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不足,反而遷怒社會,仇視比自己強的同學,仇視自己認為看不慣的人。
(三)意氣心理:“為朋友赴湯蹈火,為哥們兩肋插刀”的心態在少年犯罪中尤為多見。有的青少年模仿一些黑幫影片中的幫派結成團伙,恃強凌弱、以大欺小,狹隘的認為所謂哥們兄弟的利益最大,完全可以不顧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四)報復心理:未成年時期,情緒的興奮性高,情緒的波動性大,具有極大的沖動性,既表現為熱情活潑,又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當與他人產生矛盾認為自己吃虧時,十分容易受情緒的影響失去控制,不計后果的進行報復,最終導致違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一)家庭預防
家長也要不斷的學習,不斷的進步,提高自身素質,用良好的道德和高尚的情操去感染子女,并且身體力行,為子女起好的表率作用。父母要營造良好溫馨的家庭氣氛,使孩子在健康幸福的氛圍中成長,同時也要更新教育觀,與孩子成為良師益友,讓孩子敢說真話、錯話,使家長知道他們的所思、所想,便于有針對性的及時進行引導,同時也要敢于承認錯誤,學會向孩子道歉,使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在家庭中處于平等的地位,受到大人的尊敬,心理得到滿足。另外家長要有“換位思想”,經常站在孩子的角度看問題,想問題,這樣的教育方式也必然會對孩子有潛移默化的影響,以后孩子也必然會懂得凡事多為他人著想。
(二)社會預防
青少年犯罪心理預防應該是一個全社會都應該參與的大型課題,不僅僅是家庭及學校的任務。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青少年中受到不良的媒體內容、網絡資源的影響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越來越多。我們要共內努力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2、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切實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3、立足社區,群防群治。
(三)學校預防
學校應加大對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力度。學校作為教育的載體,在開設文化課的同時不能忽略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孩子的心理問題應該受到廣泛的關注。“教師應當是心理醫生”是現代教育對教師角色的新要求。現代教育的發展要求教師不僅僅是人類文化的傳遞者,也是青少年學生心靈的塑造者,是他們心理健康的維護者。
無論是小學,中學還是大學,都應該開設相應的心理課程,并且加大課程量。引導青少年走進心理學,深入地認識自己,發現自己因不適應內外環境而產生的各種心理問題,及時調控自己,恢復內心的平衡,提高自己應對各種人生難題的能力;另外,鼓勵青少年在面對煩惱時多進入心理咨詢室,和心理老師們談談自己的煩惱,及時的排憂,以免情況惡化。
在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時,也要開展法制教育,將法制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結合起來。現在的青少年,普遍的對法律不夠了解,學校作為“傳道,授業,解惑”的主體,應當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讓青少年知法懂法,不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結論
沒有健康發展的青少年,國家就沒有未來。對于這一特殊年齡階段的犯罪的增多,無疑敲響了社會教育、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警鐘!犯罪學者、社會學家,教育家、教師、政府官員們都把青少年犯罪問題當成是頭等大事,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預防和解決。相信隨著工作力度的加大及其他一些社會學科在預防青少年犯罪領域的滲入,青少年犯罪預防領域將會出現一個嶄新的面貌。
參考文獻:
[1]張兆利.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
[2]顧軍. 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論與司法實踐[M].法律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