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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衛生監督員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聘任的在法定監督范圍內進行衛生監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藥品監督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等不同類別監督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衛生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證章。
第二章 資 格
第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衛生防疫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衛生行政人員;
2.從事衛生防疫或藥檢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或已取得醫(技)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經省轄市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
第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經法律、法規授權機關聘任方可成為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條 衛生監督員在下列機構中聘任:
(一)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
(三)各級各類衛生防疫、防治和藥檢機構,必要時也可從鄉鎮(街道)一級衛生機構中聘任。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衛生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衛生監督員。
第十條 為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職責,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聘任助理監督員或檢查員。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聘任為衛生監督員:
(一)非在職人員;
(二)專職實驗室的檢驗人員;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任務的人員;
(四)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宜從事擔任衛生監督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藥品監督員的聘任,不受本條所列(一)、(二)項所限。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衛生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
第十三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離、退休或調離衛生監督崗位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
被撤免和解聘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衛生監督員證件、證章、帽徽、標志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五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及經營藥品的個體工商戶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三)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四)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五)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參加對有害人體健康事故、假藥案和疫情的調查處理;
(七)宣傳衛生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和藥品知識培訓;
(八)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或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其它監督任務。
第十六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于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著裝整齊,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不與被監督者建立經濟關系,不擔任被監督者的顧問或在被監督單位兼職;
(九)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各類衛生防疫及藥品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衛生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法違紀的衛生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它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聘任的各類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聘任衛生監督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轄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置的助理監督員、檢查員以及各地依據地方性衛生法規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有關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的規章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五”普法已接近尾聲,“六五”普法即將開始。在新形式下,能否能繼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法治化進程,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有一部適應社會形勢需要的普法規劃,下面,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談談看法。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保障機制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全民工作,涉及面廣。因此建立一個具有指揮全局的權威的領導機制,是實現普法目標向更高層次邁進的關鍵所在。前些年,通過各級普法機構的努力,基本保證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機構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較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進展,必須形成更加科學的、統一的、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機制。各級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與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合署辦公,但應作為常設機構設置,配備一名同級副職為專職副主任和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并單獨列編。
二、要強化剛性保障機制
我國已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這一基本治國方略載入憲法,有些地方也嘗試立法。但僅限于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規范,依法治理工作則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設工作長期處于無法可依,甚至出現用傳統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設的現象。因此,國家應盡快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其組織、機構、職能、責任、義務等,應確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權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間,還要進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制度,考試考核制度,監督制度,評比獎勵制度,并用法律法規加以確定,以規范和約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要強化考核評估保障機制
“六五”普法規劃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種權威性的長效評估機制,明確創建目標,制定工作標準,定期檢查驗收,公開評比結果,普法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工作安排,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各部門,各單位實行百分制考核評議。對連續兩年取得考核優秀等級的單位及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單位掛牌整改,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或由普法主管部門建議同級黨委,政府予以免職。要建立領導干部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試考核,領導干部法律素質考察,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核等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年度普法考試不合格,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試考核兩年未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職務或跨區、跨行業轉任新職務時,還必須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凡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暫緩任命并進行補考。兩次考試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請任命,以督促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認真履行職責。重視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終充滿生機和活力。
四、要強化監督激勵保障機制
檢查監督是落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務的一項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監督、習法監督,行政監督,新聞監督和群眾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機制。同時,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對查處的違法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提出整改意見,限其改正,以保證普法任務的落實。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要通過建立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工作。要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三個文明”建設的各種獎項之中,廣泛表彰學法、守法、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進集體(個人)。尤其注重對從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進典型的表彰獎勵,逐步改變五年表彰一次的慣例。同時對習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勇于揭發者也要予以表彰獎勵,以弘揚正氣。
五、要加強隊伍建設保障機制
普法隊伍建設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隊伍建設壯況來看,仍是一個薄弱環節。拿我縣來說專職普法人員2人(編制在司法局),基層單位多數是兼職人員,這根本不能滿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間,一方面可以通過單獨列編的形式,徹底解決普法人員不足,不專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制新聞隊伍,法制文藝宣傳隊伍,法制宣傳隊伍“五支隊伍”建設力度,充分發揮他們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中堅作用。同時加強執法建設,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堅決清除那些違法建紀人員,促進執法狀況的全面改善,以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學法,守法和依法辦事。
六、要強化經費投入保障機制
目前,大部分地區都存在普法經費數額不足,不能到位,不能專款專用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響了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六五”普法期間,可借鑒科普法和一些地方黨委政府關于加大普法經費投入的做法,由習法行政、財政部門研究出臺具體的保障辦法,明確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將普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適用增加。同時, 要加強硬件建設。對普法必用的東西,微機、攝像機等基本設施。
一、當前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障礙,依法行政意識比較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職權法定理念認識不夠。對于依法行政的“依”的含義理解不夠透徹,少數干部認為就是依照法律執法,也有人認為就是依賴法律解決問題,簡單的理解為照章辦事,沒有引導納稅人依法遵從。甚者有部分基層國稅干部認為職權是來自于上級給予或自己努力爭取的結果,而不是依法設置和授予的。二是對權責統一理念認識不夠。表現為看不到真正權力來源是公民權力的讓渡,從而意識不到在接受權力時要承擔與之對等的責任。有少數干部在工作中只注重權力的行使,而忽略義務的履行。三是對程序行政理念認識不夠。現實表現是以令代法、貪功諉過等。有些基層國稅干部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及執法程序一知半解,在實踐中不能夠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如用簡易處罰代替一般處罰、應履行告知程序不告知等。
(二)體制障礙,工作機制運行不夠順暢。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專業化分工上,基層國稅部門原先的“征、管、查”職能配置不符合新時期稅收管理方式的需要,與當前推行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方式不相適應,存在分權制約不平衡、業務運轉不流暢的特點。二是在集約化管理上,原有區域間人力、物力、執法水平、任務壓力的不平衡造成的執法差異不一致,執法尺度也不相統一,執法規范度和透明度不高。三是在信息化管理上,部分信息系統業務交叉、程序繁瑣、互不共享;有的應用系統對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的技術支持不足,信息化運用水平不高,存在著相互協調溝通不夠。四是在風險化管理上,稅收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充分,個別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規定不夠清楚,有的文件之間銜接不夠順暢甚至相互打架,難以全面、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執法環境和執法行為,提高了稅收執法的風險率。五是在協作化管理上,基層國稅部門征稅往往是單打獨斗,獲取工商、海事、審計、財政、安監等單位協稅護稅環境支持沒有制度保障,在綜合治稅環境方面也不盡如意。
(三)能力障礙,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工作實踐,知識結構和專業素質不適應要求。近年來,新進的公務員基本上都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雖然他們的理論水平較高,但由于工作經驗匱乏,再加上各自專業不同,科學的、專業的、程序的法律思維還沒有完全塑造起來,工作方法往往也不深入群眾和實際,結果是就理論談理論,不能經受實踐的檢驗。二是思維陷入定勢,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適應要求。有部分基層國稅干部說話辦事想問題離不開老套路、老章法。對解決工作實踐中所碰到的疑難問題的具體思路過于簡單化,有些基層國稅干部一味的向領導匯報,而忽視了找出法律依據,依法公正處理的正確途徑。有的在工作中已經感到老辦法不能用,但新辦法又不會用,所以經常出現對新問題無所適從的情況,缺乏靠法律、靠服務來引導、協調解決問題的思想意識,工作作風還沒有轉向為市場主體服務以及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三是工具思想盛行,目標價值和執法理念不適應要求。部分基層國稅干部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這種法律工具化觀念只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的價值。在這樣一個忽視立法理念的觀念作用下,必然出現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不利時就不執行的現象。
(四)制度障礙,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力度。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監督體系缺乏合力。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順,在監督過程中的權限、方式、程序、范圍等方面的劃分不明確。二是行政監督主體缺乏獨立。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未能真正獨立行使監督權力;人民大眾的監督沒有權威性,缺乏現實操作性,群眾對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行為的知情權難以保障;缺乏寬松的社會環境,采訪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三是行政監督法規不夠健全。一方面監督法律法規空缺,如《舉報法》等還未出臺,使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缺乏監督的程序規定,使得監督權難以落到實處。四是行政監督方式過于傳統。我們現在通用的做法是偏重于追懲性事后監督干部的行政行為,如果缺乏過程監督和全面監督,就會造成許多干部形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職業心態和行為習慣。
二、提升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思想觀念。一是堅持樹立法治理念。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強化程序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著眼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著眼于增強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著眼于解決稅收管理體制機制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著眼于構建有利于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法治環境,推進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二是堅持權力約束理念。權力不是無限的,權力要靠制度約束,以權力制約權力。干部樹立權力約束的觀念在于從思想上預防權力濫用、侵害社會,從而形成帶頭守法、嚴格執法的理念。三是堅持執法為民理念。真正把相對人當作權力主體,而不僅僅是管理的對象;充分尊重相對人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要有善意的動機,能夠站在相對人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要有責任心,依據法律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對具體的相對人負責。
(二)規范行政行為。一要強化執法的程序控制。要強化干部的執法程序意識,推進科學民主決策,通過教育培訓等方式,使干部懂得執法程序的重要性,增強對程序負責的自覺性;要建立科學、高效、嚴密的執法流程和崗責體系,細化工作環節,分解執法權力,使各崗位、各環節之間環環相扣、相互監督;要強化對干部在執法程序上的考核,通過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對干部執法行為進行考評,對不按程序隨意執法的行為,要通過執法檢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考核評議、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等渠道發現執法過錯線索,對各種違反執法程序的過錯行為責任人,一經發現,要嚴格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從嚴追究,并施以經濟懲戒或行政處分。二要強化制度的實體控制。要依據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體規定,建立執法監控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稅收征管機制改革,堅持以信息化、專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稅收征管模式和機制。當前,尤其要制定和完善執法證據、執法文書管理制度、稅務稽查復查制度、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等制度的執行與考核,切實發揮制度在監控稅收執法、預防瀆職犯罪、堵塞征管漏洞中的“防火墻”作用。三要強化部門的責任控制。要充分發揮法規、稅政、征管、監察、稽查、辦公室等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各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各司其職的監控機制。收入核算部門要通過稅收分析將稅源管理現狀反應給征管部門,征管、稅政部門要通過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稽查部門要將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的執法漏洞和偏差及時反饋給征管、法規和監察部門,法規部門要對稽查質量進行同步監督,監察部門要適時監督法規部門。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督辦職能作用,將各部門互相監控的過程與結果集中反映,跟蹤督查。
(三)提高隊伍素質。一是更加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要繼續抓好創先爭優和“兩權”監督,貫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基本方略,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注重培養基層領導干部的法律思維,使基層廣大國稅干部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正確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二是更加注重專業素質培訓。一方面,要建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落實領導班子集中學法的時間和內容,加強對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培訓和考核。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法治素質,加強稅收法治隊伍自身建設,建立一支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法制干部隊伍。要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和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培訓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分層次地對稅務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三是更加注重執法資格認證。繼續推行執法資格認證和能級管理制度,實行持證上崗、等級管理、以能定級。建立健全稅收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特別是要加大對新招錄公務員的全國執法資格考試認定工作,建立干部法律知識考試檔案,在競爭上崗考試及其他選拔任用工作中,注意考察了解干部的依法行政知識水平和工作實績。
(四)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力度,推進稅收執法依據一體化。通過清理,確認本級有效文件、廢止文件和條款,并將清理結果全部予以公布。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及時對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進行補充完善。做好重新制發新文件的工作,以規范其效力形式。依照清理結果,調整充實網站公布的稅收法規庫,確保基層國稅干部和納稅人能夠在網站上查閱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同時,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進一步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每年月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各地要大力營造政府動員、交警牽頭、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氛圍。積極拓展宣傳陣地,改進宣傳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要通過開展文藝演出、開辟媒體專欄、舉辦知識競賽和圖片展覽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讓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基本常識進農村、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使交通安全意識、文明交通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深入人心。教育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要協同公安交警部門把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作為重點,真正做到交通安全教育從娃娃抓起。要在城區人群集中處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廣告,每個縣(市)城區大型廣告牌不得少于兩塊。要充分利用省、國道的臨路山坡、墻體制作宣傳廣告,路肩設立警示牌。
二、強化源頭治理。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
(一)切實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交通、農機部門要以提高駕駛學員素質為重點。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學員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和醫療急救技能的培訓,要建立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質量考核體系,推行優質誠信駕校、教練員排名制度,對培訓質量差、學員肇事率高的駕校,要依法進行整頓,該停業的依法停業,該取締的依法取締。要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安全考核和計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和駕駛人退出機制。公安交警部門要認真落實《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完善駕駛員考試題庫,嚴格考試程序,嚴肅考試紀律,建立健全考試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對大、中型客車駕駛資格的逐級申請、審核制度。公安交警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要增加培訓的職能,配齊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要引導、指導各地以鄉(鎮)機關為單位,成立機動車駕駛員協會,并加大宣傳力度,動員每個機動車駕駛員入會。各個機動車駕駛員協會具體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按有關社團管理規定從會員中收取的會費,要用于宣傳、表彰和駕駛員的培訓,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機動車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力度,每兩年對各類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規培訓。摩托車駕駛員在一個培訓周期內,培訓時間不少于1天,其它類型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3天。
(二)嚴格機動車輛的交通安全監管。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車輛登記和查驗。加強機動車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運、貨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等重點車輛動態管理制度。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會同公安交警部門深入開展校車隱患排查整治,科學核定校車及接送幼兒車的定員數量,建立校車管理檔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把好機動車輛檢測關。對檢測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機動車輛,不得出具檢驗合格手續,并責令駕駛員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農機部門要切實做好對農機的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等工作,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清理和查處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拖拉機牌證的行為。
(三)加強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和客運市場的安全監管。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切實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運輸企業內部管理教育,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對運輸企業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取消相應的經營許可。對多次發生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屬車輛存在重大隱患的運輸企業及其負責人,要依法嚴格追究責任,并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客運市場的監管,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實行掛靠、個體承包、轉包等經營形式的清理整頓力度,進一步落實安全運營責任制。公安交警、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安全監管部門要研究推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工作,鼓勵客運企業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統)等先進技術裝備,實現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督和管理。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態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嚴格審批客運班線。對三級以下的山區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門要落實所有客運車輛夜間禁止通行的規定,對三級以下道路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車。
(四)大力整治危險路段。進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力度,對事故多發點(段)和重點危險路段要加大排查、治理力度,明確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消除安全隱患。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轄區內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及原因,對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隱患等危險路段加強排查分析,建立相關檔案,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預防交通事故發生。要把全市的高等級公路、收費站、國省道與縣鄉村公路交叉處,以及臨崖臨水路段作為危險路段的整治重點。高等級公路進出口處增設安全警示牌;離收費站500米處安裝醒目的警示燈,設立提示牌,安裝物理減速板;省國道與縣鄉村公路交叉處安裝物理減速板或設立安全警示牌;臨崖臨水路段修建防撞墻。氣象部門要及時將氣象信息提供給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門,以便根據氣象情況實施交通管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公安交警、建設部門要按照平安暢通工程的標準和要求,優化完善城市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科學規劃設置停車場。
三、加大執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誘因。各級公安交警、交通部門要重拳出擊,機動車超速、駕駛員超疲勞駕駛、客貨運車輛超載和駕駛員酒后駕駛。嚴治“三超”和無證照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要組建治理專班,重點對省、國道及城鎮周邊道路進行專項整治。要依靠科技手段,運用車輛測速儀、酒精測試儀、載重度量儀等對涉嫌違法車輛及其駕駛員進行科學測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從嚴查處違法車輛及其駕駛員。各縣(市、區)要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力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網絡,綜合治理農村地區交通安全。要創新農村交通管理警務機制,加強鄉(鎮)交警中隊和農村交通安全警務室建設,明確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職責和任務。要認真排查農村無牌無證機動車和駕駛人,提高辦牌辦證率,積極開展以整治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無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行駛為重點的專項整治。農機部門要強化農機的安全監管工作,會同公安交警部門開展無牌無證拖拉機整治行動。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生產和改裝企業的查處力度,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嚴格查處非法改裝罐車、集裝箱車,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車輛非法改裝單位。對拼裝車或達到報廢標準車輛上路行駛的公安交警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各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改進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水平,嚴肅執法紀律,加大執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我市道路安全暢通。
四、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確保社會穩定
市、縣(市)兩級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17條規定,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及時獲得有效救治或安置。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國務院尚未出臺有關政策規定前,基金可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本級財政每年安排部分資金;二是拍賣部分機動車號牌的收入;三是從機動車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四是從辦證體檢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基金主要用于對突發交通事故中的危重傷員臨時墊付部分搶救費;為特別困難的事故責任方臨時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對逃逸事故中的身亡受害者家屬給予適當照顧等。財政、公安交警部門要制訂出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的監督。要做到公安交警嚴格征收,財政嚴格管理,專戶儲存,政府審批使用。
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區應急管理局、教體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全市高危行業領域職工安全技能水平,筑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安全生產基礎,根據《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教育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市場監督管理局 能源局關于加強全省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皖應急〔2020〕30號)和《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辦〔2019〕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印發《銅陵市2020-2021年關于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中心(聯系電話:0562-2110082)。
銅陵市應急管理局 銅陵市教體局
銅陵市財政局 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銅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銅陵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5月 26 日
銅陵市2020-2021年高危行業領域
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教育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市場監督管理局 能源局關于加強全省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皖應急〔2020〕30號)、《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辦〔2019〕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精神,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為契機,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為重點,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廣泛開展各類安全技能培訓,全面落實培訓補貼政策,補齊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不足的重大短板,大幅度推動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水平,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安全生產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21年底,重點在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推動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具體目標如下:
1、高危企業在崗和新招錄的特種作業人員(含建筑施工下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100%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從業人員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比例達到30%以上。
2、努力建設功能相對齊全的銅陵市安全技能培訓實訓基地。培育1-2個以上具有輻射全市的安全技能實訓和特種作業人員實操考試基地;依托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大型骨干企業(集團)、社會培訓機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實操考試點等,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能培訓基礎,提升培訓供給能力和質量。
3、安全技能培訓制度機制更加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各類機構積極參與、職工踴躍參加、部門協調配合、政府激勵推動的安全技能培訓格局。
三、重點任務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督促高危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進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
(一)加強高危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培訓
以新錄用員工(含勞務派遣人員、外包施工隊伍人員)、轉崗職工為重點,支持高危企業面向擬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含建筑施工下同)、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開展從業資格培訓,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可以自主實施,或委托具備條件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社會培訓機構等(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對職工培訓結業后,經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取得相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證件取得區間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的,按 300元/人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同一職業同一工種不得重復享受補貼,補貼對象具體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從業資格培訓不得少于3天(24學時),每學時45分鐘,其中實際技能操作訓練原則不低于總課時 60%。其中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煙花爆竹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要求的規定學時。企業或其委托的培訓機構在培訓開班前,須將加蓋公章的《培訓計劃》,按照組織開展培訓班的類型,報送至對口管理的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報備內容包括:培訓組織實施單位、培訓對象、項目類別、培訓課時、課程安排、師資安排、教學地點等。
(二)廣泛開展高危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1、開展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以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裝置操作、礦山井下作業、油氣管道帶壓開孔、金屬冶煉煤氣作業、壓力容器作業等風險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崗位為重點,支持高危企業對與其簽訂12個月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新錄用人員,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以內實施崗前技能培訓,根據培訓合格人數,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標準給予企業補貼。符合規定的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限截止前參加用工企業組織的崗前技能培訓的,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標準給予企業補貼。高危企業新錄用人員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學時45分鐘,其中技術理論知識與綜合素質理論知識(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等)的培訓課時不低于總課時的30%。高危企業與培訓機構聯合對符合條件的新錄用人員(不含勞務派遣人員)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培訓時長為1—3年。
2、開展在職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以在高危企業工作12個月以上且已取得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的在職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為重點,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中級工1500元/人、高級工2000元/人、技師3500元/人、高級技師5000元/人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職工取得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初級工1000元/人、中級工1500元/人、高級工2000元/人標準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重點企業(困難企業)的高危企業,可結合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職工轉崗轉業培訓,即新培訓的工種(項目)與職工目前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項目)不隸屬于同一個職業分類之下,具有實質性轉崗轉業特征的,根據培訓合格人數,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
各地在開展“崗前技能”、“技能提升”培訓課程中,要安排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識,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能,不可以崗位技能培訓替代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培訓。
2019年各高危行業企業已開展并取得的各類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可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申報各項補貼。
(三)強化高危企業職業技能培訓考核管理
建立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能源管理(發展改革)等分別負責的高危企業職業技能培訓考核管理機制。高危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培訓由企業所在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的管理規程)負責監督管理;高危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由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本級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規程依照《關于印發安徽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釋義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切實加強培訓后的考核評價工作,高危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啟動實施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實操考試點提升創優計劃,堅持“以用為本、能力至上”原則,取消以問答代替實際操作的考試考核方式,強化對職工安全生產技能應用的測評。
(四)加強培訓考評機構的監管服務。進一步規范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對培訓機構設置的標準條件,履行好聯合實地核查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能培訓機構目錄清單、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并向社會公示公開有關服務信息事項。各級教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專業建設、師資培養和教材開發,要在相關專業教學標準中增加安全生產知識作為必修內容,著力打造安全生產技能人才培養培訓的主陣地。嚴格落實國家對安全技能培訓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的基礎要求,不具備實際操作條件的機構不得承擔培訓任務。統籌推進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業院校“1+X”證書制度試點、技工院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加強工作質量督導,充分發揮技能等級認定的“指揮棒”作用,推動企業建立職工憑技能得到使用、憑貢獻提高待遇的評用結合機制。
(五)推進安全生產公共培訓平臺建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教體、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要聯合遴選公布1—2家以上安全技能提升培訓能力較強的示范職業院校、大型企業(集團),輻射全市高危行業安全技能培訓供給,支持申報省級安全生產和技能實訓基地和獎補資金。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設立職工培訓中心、編制課程體系、建立考核標準和題庫,自主實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工作。積極支持高危企業與職業院校建立產教融合聯盟,支持高危企業依托職業院校設置職工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共建一批安全生產特色職業院校。
(六)落實企業安全技能培訓主體責任。高危企業是安全技能培訓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并推動實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含企業職工、被派遣勞動者、外包施工隊伍人員),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管理臺賬,新錄用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要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須具備高中階段及以上文化程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委托其他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要落實好培訓到位的責任。高危企業要依法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和安全生產費用,并在經費預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訓資金,確保60%以上用于一線職工培訓。
(七)規范補貼申請撥付程序。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培訓補貼實行分類申請撥付。從業資格證書核發之日即可申請補貼,統一由企業向所在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培訓補貼。
申請時須登錄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權限下的安徽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錄入從業資格培訓合格人員信息,內容包括:職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手機號碼、證書編號、作業(準操)項目類別、所在企業的規范全稱、企業或承訓單位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基本賬戶(開戶行規范全稱、賬號)。同時上傳以下申請材料掃描件一份:
(一)安全生產從業資格培訓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承訓機構向委托企業依法開具的培訓收費發票復印件(僅采取委托培訓方式時提供)。
所在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登錄管理系統審核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提交至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通過的,應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單位。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錄培訓合格人數,于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入申請單位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基本賬戶。
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在崗職工技能提升、轉崗轉業培訓的監督管理和資金撥付等,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現行規定執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補貼資金實名制撥付制度,推動信息共享,嚴防虛假培訓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發生,不斷提高補貼資金的安全績效。
(八)明確補貼經費來源渠道。高危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人員從業資格培訓、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資金從各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中列支,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地區可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職工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申請省級安全生產和技能實訓基地獲批的,其補助資金,由批準的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補助并從省級補助資金中列支。通過現有渠道安排資金,對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數字資源建設等給予支持。
四、時間安排
實施方案分為動員部署、示范推進、組織實施、總結評估四個階段,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6月10日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經開區安環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提升計劃實施方案,并將方案宣傳至轄區所有高危行業企業(單位)。2020年6月底以前,各高危行業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單位培訓計劃并實施。
(二)示范推進階段。到2020年底前,支持有條件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業(集團)等新建或提升改造安全生產和技能實訓基地,組織學習先進典型經驗;聯合公布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訓能力和意愿較強的示范職業院校;推動一批高危企業依托職業院校設置職工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全面推動高危企業實施安全技能培訓。
(三)組織實施階段。2021年10月底以前,各高危企業和有關單位全面實施并扎實推進提升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工作。
(四)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11月底以前,各級各單位總結提升行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形成相關工作總結,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建立保障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水平的長效機制。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市教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密切配合的部門聯動機制,將各地提升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計劃實施情況納入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綜合考核內容,各高危企業的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基本條件。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抽查評估和情況通報機制,細化落實措施,抓好貫徹落實。
(二)落實安全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來源等相關政策。將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中相關內容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高危企業要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和安全生產費用預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訓資金,要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各地區要將統籌的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構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 9010-2019),對參保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日常培訓和專項培訓。
(三)加大執法考核力度。各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高危企業職業能力提升計劃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將企業(機構)培訓計劃、培訓材料管理、企業持證情況、補貼領取情況、從業員工安全技能掌握情況、培訓過程監管等作為培訓執法檢要內容。對檢查發現的違背市場競爭、違背行業自律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確保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附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培訓補貼資金申請表
附件
安全生產從業資格培訓補貼資金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證
經辦人手機
(委托)培訓機構名稱
培訓工種及
對應人數
培訓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取證人數
申請補貼金額
申請
單位
書面
承諾
本(委托)企業與職工依法建立了勞動(用工)關系,本單位按照培訓實施方案要求已經完成培訓任務,培訓資金由企業統一支付(產生);補貼資金申請信息真實全面、準確無誤。愿意承擔虛假培訓及申報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