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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合同;審查;標準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施工合同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最重要的合同類別之一。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天然氣管道建設的飛速發展,西部大慶、海外大慶的大規模投資建設及大煉化的全國布局,施工合同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愈發突顯。建立施工合同審查的標準,對于提升施工合同的管理,進而保障工程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施工合同審查是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合同之前的必經程序,通過對施工合同審查,可以發現施工合同中潛在問題,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提高施工合同履約質量,即使發生了違約或者爭議,也可依據完備的合同條款比較順利地解決問題,減少建設方或施工單位的經濟損失。
一、合同簽約主體資格審查
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是合同審查中首先要注意的問題,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審查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合法真實
簽約主體的合法真實是合同審查的重要項目之一,是關系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之一。另外還要審查審核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或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我方的主體是否適格(例如不是獨立法人、法人名稱不對、印章和名稱不一致等)也要進行審查,防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審查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
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建設施工合同要求業主有"報建"的整套資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等。
(三)審查合同簽約主體的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履約能力
對業績和人員的資料審查是合同關鍵審查項目之一。審查施工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的資質,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造價所要求的施工企業法人資質等級。
二、合同內容審查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完整性、可行性審查
首先審查合同中規定的己方的義務實現是否存在障礙,有無依賴外界因素的情況,在需要對方配合的情況下,配合的程序是否已經列明;其次審查己方的權利(主要是付款)是否包含條件,付款的依據是否清晰,是按進度、按工程量還是一次性支付;付款是否具有確定性,是否附加了條件和期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是否受到對方或第三方前置行為的影響,是否設置了不合理的付款條件,多個付款條款是否有矛盾等;對施工合同條款中的數量表述一定要明確具體,切忌模糊不清。而且要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二)工程量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量的確定、確認方法,工程量調整依據是否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有關工程量的報告材料如何編寫、提交、確認等內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遇到超出設計范圍、變更施工范圍、返工等情況如何計算工程量是否有約定,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細致、明確。
(三)工程質量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質量的確定、確認方法程序。關于工程質量有無明晰的標準,驗收范圍(如驗收依據、設計任務書、設計施工圖、技術說明、驗收規范等)有無書面的雙方簽字確認的質量標準細則,質量的實現有無障礙,驗收的主體是否合適,驗收的期限、程序設計是否合理,如何提出質量異議、如何磋商、處理等;質量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規定等。
(四)工程期限條款審查
工程期限包括計劃開工日、實際開工日、計劃完工日、實際完工日、計劃竣工日和實際竣工日等的確認程序和時間限制是否明確;工程有無階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順延的情況,如何提出、確認;工期延誤、延期竣工造成的責任承擔;審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期形象進度和總履行期限都需要明確。
(五)工程價款支付條款審查
首先要審查工程造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工程造價明顯偏高或不合法,一定要指出來并提出修改意見。主要審查施工企業保證金等是否符合法定數額,工程預付款數目是否合理,施工進度款支付數額、日期是否合理,維修保證金是否合規。
(六)工程施工條件條款審查
工程準備工作如何開展、設備材料如何安排、設備材料如何采購檢驗、現場工作如何組織、安全施工由誰保障、場地通行通水通電如何保證,協助工作是否需要等等;
(七)工程簽認、變更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變更、設計修改、方案變更、材料更換、其他臨時修改的雙方交換意見的程序、費用等內容的約定是否合理;審查工程簽證的條件、形式、確認程序及作為結算依據的必要條件。
(八)工程竣工驗收條款審查
已完成工程的保護、竣工驗收的性質和程序,竣工資料的內容、份數、提交時限和逾期提交的責任,竣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的備案。
(九)終止、解除條款審查
合同終止、解除情況下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質量如何審查確認;已購買材料設備的處理,工程資料的編制與移交的時限和程序;已完成工程與未完成工程的技術銜接和處理;合同終止、解除或者符合約定交付工程時的撤場時限、確認程序;考慮合同訂立后的可變更可能。
(十)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與義務要相對應,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額。特別對違約責任條款中的索賠條款,一定要審查清楚索賠的范圍,條件,時間,以及索賠費用的計算方式、標準,因為這對工程造價控制有較大的影響。
(十一)爭議解決條款審查
一旦發生爭議,如何處理,索賠需要哪些文件,形式和程序怎么規定;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仲裁還是到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等等。
(十二)審查各階段應提供的書面報告、材料準備條款。施工前、施工過程中、竣工結算時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編排目錄,如何提交、確認,如何聯系、通知等,如驗收材料、竣工材料、結算材料等;是否需要階段性工程技術資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確認。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工程設計合同 審核審查 要點
一、前言
近年來,工程建設事業得到了繁榮的發展,在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包含很多的工作,這其中,工程設計所起的作用最為重要,只有合理、科學的工程設計完成之后,工程建設才能開展并順利進行。工程設計由專業的設計單位來進行,施工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設計工程方案時,先要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簽訂完成之后,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核審查,為了保證審核審查結果的準確性,要重點對合同中的要點內容進行分析。
二、工程設計合同審核審查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人們在進行交易時都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對于簽訂合同的雙方來說,合同簽訂完成之后,雙方就建立了契約關系,都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享受相應的權利,一旦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時,依據合同內容,相關的仲裁及訴訟機構會給予另一方的權益合法的保護。
在進行正式的工程施工之前,要進行工程設計,而工程設計的第一步便是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所應承擔的責任,使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證。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使工程施工的質量得到了有效地保證,在擬定合同內容時,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定。合同簽訂完成之后,要對工程設計合同進行審核審查工作,開展此項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檢驗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條款出現,同時,通過合同可以規范雙方當時人的行為,保證設計方案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另外,通過工程設計合同,工程設計的各個環節都處于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從而有效地提高了設計環節的可操作性,使得整個工程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更具科學性,對整個工程建設來說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際上,合同的審核審查工作就是為了規避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審核合同的標準與擬定合同的標準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工作方式。通過審核審查工作,及時地發現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而采取措施消除風險,保證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設計與工程建設順利地進行。
三、工程設計合同審核審查要點
(一)合同主體的審核審查
在對合同主體進行審核審查時,主要從兩方面進行:第一,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和真實,有些企業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導致其自身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而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企業會通過作假的手段來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使市場的秩序受到干擾,盡管這種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還是會給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帶來損失,所以,要對主體的合法及真實進行嚴格的審查,另外,對于負責簽訂合同的個人或單位,要審核其是否已經取得了相應的合法授權,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審核審查工作不僅僅是針對對方,還包括自身。第二,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對于工程建設行業來說,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或許可,現今資質或許可造價的現象也比較普遍。因此,要對合同主體的資質和許可進行嚴格的審查,避免因為資質和許可的問題導致合同糾紛的出現。
(二)合同條款的審核審查
在對工程設計合同中的條款進行審核審查時,要根據該種合同特有的性質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審查,保證合同條款的全面性,同時保證條款的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行性。對于合同中的條款,如果存在著遺漏的現象或者條款內容設計過于簡潔、抽象,那么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很容易就產生糾紛。以標的為例,在工程設計合同中,描述標的時一定要非常清楚、準確、簡練,任何相關人員看到該標的內容之后都可以準確的理解。
(三)合同內容的審核審查
第一,審查合同權利義務條款是否具有完整性及可行性。首先審查己方的義務,在履行義務時是否存在阻礙,是否需要依賴外界來履行義務,如果需要對方配合是否已將程序列明。其次審查己方的權利,該審核主要是針對付款,付款的依據、方式是否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是否有附加的付款條件及期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付款條件等。第二,設計期限約定的審查,合同內容中包含了計劃設計完成日期以及實際完成日期,在審查時根據實際的工程設計情況,審查設計期限約定是否合理,是否會出現不按期完成的情況,如果出現應該怎么解決。第三,工程設計合同變更內容審核,當工程設計圖紙需要修改、變更時,雙方當事人采取何種策略進行變更和修改,避免因為合同中內容規定的不明確而出現更改糾紛問題,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及形象。第四,合同提前終止、解除條件、確認和后續處理程序的審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當合同需要提前終止時,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解除契約關系。因此,在進行審核時,要格外注意這個方面的問題,同時,在合同簽訂完成之后,還要充分地考慮可變更可能。第五,違約條款的審查,雙方依據合同建立契約關系的時間段內,一方當事人會出現違約的情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違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規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在制定時也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第六,爭議解決途徑的審查,一旦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要通過何種方法解決,在對合同中爭議條款的內容進行審查時,要保證審查的準確性及科學性。
(四)合同中重要詞匯的審查
工程設計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是雙方當事人用來交流的方式,具有極強的嚴謹性。因此,在擬定合同內容時,所用到的詞匯要具備極強的專業性和準確性。出于合同專業性特點的考慮,合同中要避免出現存在歧義或者模糊不清的詞語,如合理的、巨大的。在工程設計合同中,會有涉及數字的條款內容,在制定這些內容時,要盡可能地用一個準確的數字來表示,不要用大約的范圍來表示,如賠償金額、交稿時間等,以免日后發生與數字有關的糾紛時,影響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對工程設計合同中的重要詞匯進行審查時,要特別的嚴格,便于雙方履行合同。
關鍵詞: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內容;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29-69-2
0 引言
在施工企業中,簽訂合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但是,從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來看,依然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合同管理意識淡薄、法律專業人員欠缺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合同審查工作的進度,使得合同缺乏嚴謹性。因此,在合同審查工作中,工作人員一定要認清合同審查工作的重要性,注重合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核,全面提高合同審查工作的水平。
1 合同審查工作的基本內容
1.1 合同審查的概念、目的和內容
在施工企業中,合同審查工作主要指的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要求等對簽訂合同的內容進行細致的核對和分析,從而保證雙方的共同利益。在合同審查中,它的目的主要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雙方出現法律和金錢上邊的糾紛,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從而達到交易的目的;一旦出現了違反合同的情況,也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在合同審查中,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主體合格性的審查、合同條款實用性的審查和權利義務明確性的審查。合同審查的特點就是要突出技術性與經濟性、合同結構合理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等??傊?,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規,不要出現違法行為,共同保證雙方的利益。
1.2 企業合同的審查與管理流程
首先,要申請合同審查并提交相關材料。這個過程必須要讓相關部門的審核人員進行審查,由相關法務部門進行合同送審登記,并填好合同審查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要表明擬簽訂時間、合同審查截止日期、聯系方式等。其次,法務部門在對合同進行完善和修訂的時候,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規要求,體現合同的可行性和嚴密性。再次,由相關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保證合同的經濟性和安全性。最后,如果對審查合同還有問題,那么就要按照上述流程進行重新修改,最終在法務部門審核后,要把審查的合同交還給合同承辦人,然后進行簽訂。
2 施工企業合同審查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在施工企業合同審查中,一定要認真細致地審查,保證簽訂雙方的共同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從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的現狀來看,審查手段還比較傳統,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很落后,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說下施工企業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都包含哪些方面:
第一,管理層對合同審查工作的重視度不高,員工的合同管理意識比較淡薄,以往的傳統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一般都是比較重視技術,輕視合同,最終造成了合同審查工作的不嚴謹性。第二,在合同審查之前工作準備不完善,沒有對市場進行一個完整的調查,使得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很容易出現誤差;同時部分企業也沒有對另一方的法人身份證明書、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件進行審查,這就給合同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第三,一些施工企業規模比較小,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人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對法律知識缺乏認知,沒有充足的法律知識,嚴重的就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同時,有的企業為了節省資金,不會對法律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從而導致簽訂的合同不完整、有很大的缺陷。第四,很多的施工企業不重視合同審查,沒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使得合同的審查流工作流于形式和表面化,導致了簽訂的合同內容脫離市場需求,嚴重的還會出現簽完合同之后才上報審查,最終導致了“兩級會簽”制度失去應有的功能。
3 加強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的對策
面對以上合同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施工企業就應該加大對審核人員的知識培訓,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最終保證合同的嚴謹性和安全性。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說下加強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的對策都包含哪些方面內容:
3.1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在施工企業中,對合同進行審查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合同管理的特殊性,相關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的審查制度來約束審查工作的進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時,要認真審核人力資源部牽頭審核勞動、勞務用工合同,物資設備采購、租賃合同等內容。俗話說得好“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施工單位一定要注重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把“兩級會簽”制度落實到實處,按照法律要求和市場需求從而制定適合自身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要嚴格把關合同中的各個環節,只有這樣才能把合同風險降到最低,減少合同的缺陷,共同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3.2 注重合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核
在合同的審查中,審核人員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所說的每個環節,要體現合同的嚴謹性和經濟性。在審查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證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證內容的合法性,一旦有任何的問題,就要及時向上級領導進行匯報,不能損害雙方的共同利益。與此同時,審核人員一定要注重合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核。經過多年的研究,一般合同條款越簡單,雙方就越容易出現法律糾紛,因此,在合同審查的過程中,一定要標注好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避免出現很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標注很高的違約金,要充分體現自身的主體地位,在違約條款中一定要對違約事件做好詳細的說明,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就要嚴格按照合同上標注的內容進行處理;如果不標明違約事項,當出現違約的時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法律糾紛,最終損害的是雙方的利益。
3.3 注重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在施工企業的合同審查工作中,最重要一個影響因素就是審核人員,如果審核人員不具備較高的素質和業務能力,就會直接導致合同審查工作不能順利進行,從而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首先,施工企業要提高審核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合同認識,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避免出現的現象,堅決杜絕擅自修改合同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定期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審核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所有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其次,還要加大法律專兼職人員的培養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并招收一批具有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才,保證合同審查工作的安全性,從而提高合同過程管控水平。最后,還要加強對基層人員的業務培訓,定期召開學習交流會,提高所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從而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3.4 重視對合同文本的本身分析
通常情況下,很多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后,就會對合同本身不再進行過多的分析和審查,但是,在施工的過程中經常會有很多的變故,因此,施工企業應該重視對合同文本的本身分析,對合同中各個環節和細節進行仔細的審查,如果有任何的變動,就應該及時在合同中做出標明,從而保證雙方的共同利益。除此之外,在簽訂的合同中,會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存有任何的僥幸心理,一定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對合同中的每項內容都要認真仔細的審查,從而避免日后出現任何的法律糾紛。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施工企業的合同審查工作是一項嚴謹、復雜的工作,針對目前合同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施工企業一定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審核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注重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建設,保證合同雙方的利益,不斷地提高合同審查水平,為施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 考 文 獻
[1] 張波.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4,05:259+262.
[2] 于忠強.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技術與市場,2015,03:112-113.
[3] 謝長松.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J].價值工程,2011,19:67.
一、委培生訴教育局不履行委培合同案引發討論契機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教育局與當地部分中考畢業生簽訂師范學校委培合同,合同約定由學生出資讀書,學成后由教育局負責安排教師工作崗位。為此每個家庭都給孩子花費了幾萬元錢??僧斶@些學生學成回到教育部門報到求職時,卻被告知必須參加“擇優錄用”考試,不保證教師工作崗位且并非有編制和工資保障。這些學生最終選擇向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市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約,并確認原告等人依合同享有就業分配的權利。[1]
(一)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
本案中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委培合同,安排其在教師崗位就業。被告方的訴訟人聲稱:原告持委培合同到委培學校報到,學成畢業后又持畢業證回教育局報到,因此教育局已全面履行合同,原告訴被告行政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訴訟人針對被告的說法指出:被告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因為委培合同明確載明“為適應我市基礎教育對師資的要求,市教育局決定委托某師范院校代培普師專業教師”。這說明合同的目的是培養教學崗位上的教師,而被告并未安排原告從事教師工作,且無編制、工資保障,因此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方認為教育局是在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履行職責,程序合法、行為合理。他們向法庭提供了“就業改革領導小組”發出的“考試通知”及《考試錄用成績表》,試圖以此說明擇優錄用是被告在法定權限內進行的,原告是自愿報名并參加考試的。原告人認為擇優錄用是被告單方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有權提出異議。他認為區政府的“考試通知”是被告的內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據力,請求法院確認“考試通知”違法并予以撤銷。
(二)本案的實質性問題
本案的實質問題就是判斷被告方對原告方擇優錄用的行為是否違約?被告方是否應當繼續全面履行委培合同中的約定?具體表現為本案中委培合同的性質是否屬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糾紛適用何種訴訟程序?行政合同案件的判決方式?這些問題都是行政合同訴訟中司法審查所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 本案的審理過程及最終裁判
一審法院以原被告所簽訂的《關于委托代培生的合約書》屬于行政合同,根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其訴請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不受理委培生。對一審裁定原告方不服,隨即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中原被告所簽訂的合約書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教育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原告方簽訂合同是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據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規定,原告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該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一審裁定,要求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方的。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職責,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委培合同目標明確、內容合法,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交納了全部費用并按期畢業返回向被告報到,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的承諾條款履行義務。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培合同有效,被告應按合同履行。教育局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具備和被上訴人簽訂委培合同的主體資格。委培合同條款符合當時規定并未超越職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應視為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被上訴人按委培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后請求上訴人履行義務,即分配被上訴人任教是正當、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分配方式違反法律規定,其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行為無效。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限上訴人在規定期限前履行和被上訴人簽訂的委培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司法判斷標準
(一) 行政合同的甄別
行政合同又被稱作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行政管理的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2]其在性質上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我國也至今沒有確認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鑒于此,我們首先要對行政合同進行甄別,明確行政合同的性質。
首先,
行政合同必須有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合同的另一方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其次,簽訂合同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即行政機關是為了能夠更加合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而訂立行政合同,這種訂立行政合同的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采取的一種行政行為。
最后,行政合同中作為行政管理者的一方是享有行政優益權的,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同中的行政機關一方對所簽訂的合同具有單方解除或變更的權力。為了使合同能夠順利地履行,行政機關一方對合同的另一方擁有指導和監督的權力,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如果合同中的另一方嚴重違反合同,法律還賦予行政機關對其行使處罰的權力。
但是,在大多數行政合同法律關系中,還涉及到民事法律關系,而不僅僅是純粹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雙方當事人可能也存在各自的民事權益,此時如果完全適用行政訴訟規則,將不利于雙方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事實上,行政合同之中包含了兩個變量因素,正是因為如此,導致行政合同行為游離于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之間。這兩種因素分別是合意的程度和存在于行政行為中的權力因素。假如合意的因素變為零,那么該合同行為就是純粹的行政行為,即為傳統的單方性、強制性行政行為。倘若其中權力的因素變為零,那么該契約就是純粹的民事契約。[3]
(二) 本案中委培合同的性質
本案中被告方市教育局為了適應當地基礎教育對師資的要求與原告方簽訂了委培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市教育局與原告方簽訂委培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發展當地的教育事業,實現公共利益,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市教育局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參加的,合同約定的目的是為當地基礎教育培養青年教師,并且市教育局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對原告方安排工作等一系列行為都涉及其行政職權的行使,因此該合同的本質是市教育局行使職權的行政合同行為。并且從該合同訂立的主體、目的、內容等方面分析均具備目前學術界對行政合同的界定,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應當認定為行政合同。而“行政合同行為不僅僅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本案原告方對市教育局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的行政行為不服,應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審查
(一) 行政合同訴訟司法審查的原則
行政合同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與一般的行政行為不同,它可以實現法定下的約定,及行政機關具有較大裁量權,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包括法律原則和精神,或者與法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與民協商、與民合作、與民合意。[5]將行政合同案件納入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不僅在理論界多傾向于這種觀點,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已達成了共識。但是如果審判機關只是簡單的完全適用現行的行政訴訟規則,則有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特別是相關的司法審查原則對行政合同糾紛的審理起著指導性的作用。所以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僅應當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原則,還應當適用合理性審查原則,這是行政行為的性質所決定的。此外,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契約類的公法行為,應當遵循契約自由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因此對行政合同糾紛還必須確立違約性審查原則。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復議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因此行政審判中應當采用合法性審查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可依,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果。在國家權力體系中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擁有審判權,其以合法性原則為基石在行政訴訟中監督行政機關行政權的行使,并糾正行政權的濫用,促進依法行政。行政訴訟的一切活動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合法性原則必須貫穿行政審判的始終。行政審判的最終目的是監督并糾正行政機關相關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其行政權力范圍內的某種行政管理目的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協議,也應當遵循合法性要求。行政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都必須合法,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由此可見,合法性審查是對包括行政合同在內的一切行政行為審查的核心問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在于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合同過程中有無濫用行政優益權。
其次,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公正、適當、符合合理性。但是我國的行政審判中采用的是合法性審查原則,這樣就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審查。然而在行政權對社會活動日益滲透的今天,這種排除合理性審查的做法在行政合同糾紛案件中顯然是不可取的,僅僅依靠合法性審查原則已經不能適應當前行政糾紛的需要了,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明顯縮小了行政合同案件的審查范圍。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只有符合行政行為各種合法的要件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其內容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雙方合意的結果,是雙方意志的體現。但由于行政合同中雙方的地位不平等,為防止行政機關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訂立“霸王合同”,行政合同內容的合理性自然成為理論和實踐中應當解決的重點問題。因此,在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審查中,只堅持合法性審查而忽視合理性審查將使行政合同相對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變更解除上享有行政優益權。這種行政優益權是自由裁量權的集中體現,也表明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合同中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為防止行政主體濫用優益權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以合理性來加以制約,只有通過法律合理的限制才能保證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在合理性原則的具體適用中還應當引入“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此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其所欲采取的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尤其是行政機關對人民施以一定的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的不利,其采取的手段與所欲求的目的之間,必須存在有合理的連結關系。[6]其目的在于避免行政主體憑借其優勢地位,使相對人負擔不相當、不公正的給附義務,維護契約合理、公平,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彌補相對人在合同中不利地位的有效手段。
最后,因為合同行為都是當事人各方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義務的約束,違約需承擔責任,而行政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所以也不例外。其約束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行政相對方的約束力。對于生效的行政行為,相對方必須遵守,服從和執行;其二,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要求行政主體守信踐諾,合同一經成立和生效就必須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無故毀約,行政主體違約必須承擔責任,任何特權、優勢地位以及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都不應成為免責事由,即使基于情勢變更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也應事先與相對人協商并給予公平的損失補償。行政合同與一般的行政行為不同,它可以實現法定下的約定,即行政機關具有較大裁量權,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與民協商達成合意。行政合同是一種積極行為,能更好地發揮相對方的積極性、創造性。有效彌補了行政命令等剛性行政管理形式的不足。行政合同是在法律基礎上雙方合意形成的,體現了自由意志性、民主性、平等性的特點。所以人民法院在對行政合同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的同時,還應對雙方行為是否違約進行審查,若違約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以最大程序地彰顯契約的自由、平等、誠實信用、義務責任等特質。違約性審查原則的具體適用應針對違約責任來確定,相關補救方式可以借鑒《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對本案判決的考量
行政訴訟判決,簡稱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其既已查清的實際情況,根據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終結性處理決定。[7]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釋》總共規定了六種行政訴訟判決方式。即判決 確認判決維持、判決履行義務、判決變更、判決撤銷、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在行政合同過程中行政機關經常會、非法行使優益權,其行為可能造成違法和違約。人民法院對行政合同糾紛作出的判決必須符合行政合同的性質、特征?!皩τ谛姓C關在履行行政合同中的違法和違約行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可以選擇適用維持該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該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判決、責令行政主體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等,同時還要針對違約方的責任作出相應的損害賠償判決?!币簿褪钦f有關行政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既有針對合同內容的判決,包括確認合同無效的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的判決和確認違約行為的判決;又有針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判決,包括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和撤銷該行政行為的判決;還有針對行政合同結果的判決,即對受損害方的損害賠償或補償的判決。結合本案的判決內容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選擇了判決履行義務,繼續履行委培合同。本案中的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依法享有行政優益權,但被告卻以“市就業改革小組”的行政機關內部文件而濫用行政優益權,其擅自變更合同的情形并無法定依據,因此應當依法認定其行為違法。從民事的角度來分析,本案被告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已經涉及違約,具體體現在被告未履行生效合同的義務。因此,法院依據原告的訴求選擇適用繼續履行合約的判決也是正確、合理的。
四、行政合同司法審查完善的兩點建議
當前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還沒有行政合同的正式表述,行政合同仍然只是理論界的一個學術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缎姓妥h法》及后來的《對行政訴訟若干解釋》都傾向于將行政合同行為嵌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很多行政合同司法判例。針對我國行政合同司法審查方面的相關問題,對完善我國行政合同司法審查制度,我想提出如下建議:
(一) 應當明確將行政合同行為納入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
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將具體行政行為表述為“單方行政行為”,但行政合同明顯是雙方合意行為,因此這項規定也就把行政合同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案件之外了。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行政合同糾紛時難以操作。隨后出臺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表述為“行政行為”,包括了“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但此解釋并未明確將行政合同行為列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也未對“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概念重新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擴大解釋則導致了這一概念含糊不清,也缺乏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對具體行政行為重新進行界定,把行政合同行為明確地納入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
(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專門的“行政合同審理程序”
正因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雙重屬性,人民法院在處理行政合同案件時應以行政訴訟規則為主,同時參考民事訴訟規則。在民主法治時期,我們制定的行政合同司法審查制度首先要能讓行政相對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其次要能夠保障行政主體所預期的行政管理目標得以實現。所以將行政合同糾紛按照行政案件受案審理的同時一定要對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適當修改。因為行政合同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注意法律、法規的選擇。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設立“行政合同審理程序”。此程序與普通的行政程序有以下幾點區別:
首先,在行政合同糾紛中應當賦予行政機關及利害關系人相應的權?,F行《行政訴訟法》忽略了跟行政合同有關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資格,在實踐中跟行政合同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則無法得到司法救濟。比如: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訂立合同,或者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蓄謀侵害相鄰權人的合法利益,正因行政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將會獲得利益而不愿提起行政訴訟,則受損害的第三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救濟。因此,除了行政相對人以外,只要在同一個行政合同糾紛中主張自己權益受到損害,與該行政合同存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均可作為行政合同訴訟的原告。此外,我們還應該賦予行政主體可以作為原告參與訴訟的權利,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擁有行政主體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雙向性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理應擁有訴權,而現行行政訴訟法只規定由行政相對方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則根本無從談起。如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保護,行政機關自身便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途徑進行操作,這樣就會出現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情況。這就要求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對有關的雙方行為進行審查,而不是現在的只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審查的結果也不應只是對行政行為的處理。
其次,在審理行政合同案件時應采用合法性和合約性的審查標準。現行行政合同司法審查制度只確立了“合法性審查原則”,與傳統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相同,但行政合同卻是一種新型的行政行為方式,傳統的司法審查原則早已無法適應新時期的行政合同訴訟。并且行政合同訴訟結構若成為雙向性的訴訟結構,當行政機關成為原告而行政合同的相對人成為被告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時也就不能對其適用合法性審查原則了?;诖?,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審查原則應采用合法性審查原則和合約性審查原則,但主要還是應該采用合法性審查原則。
再次,在各方的證明責任分配上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無法確定權利發生或消滅的法律效果所必須的事實是否存在時,對當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己的假定被確定的風險。[8]一般的行政訴訟都是由行政主體承擔舉證責任的,但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雙重屬性,因此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于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行使制裁權而引發的糾紛,行政主體應對其行使的主導性權利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而對于涉及到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的問題時,因類似于民事合同案件,則應由行政主體或相對人分別對其請求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
最后,對于非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內容可以引進調解的方式結案。現在的行政訴訟案件除行政賠償案件以外并不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主要是因為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體不能隨意的放棄自己的職權。雖然行政合同訴訟不同于一般的單方行政訴訟,但也不是所有行政合同案件都可以適用調解的,只有涉及合同的履行期限、報酬、違約金等相關內容的案件才可以調解。人民法院在制作調解協議時必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并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公共利益等,否則調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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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載,于2013年5月10日訪問。
[2]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 版社20__版,第180頁。
[3]余凌云:《行政法上的假契約現象》,載《法商研究》20__年第5期。
[4]畢可志:《論對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救濟》,載《法學》20__年第4期。
[5]楊解君:《試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約理念與權力理念的整合》,載《法學評論》20__年第1期。
[6]李建良:《行政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載《月旦法學》20__年第3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077-02
2009年,某食品企業與某貿易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價值300余萬元的食品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貿易公司提出,在合同簽訂后會先付預付款20%,在收到貨物后會立即支付剩余所有款項。由于食品公司在之前與貿易公司簽訂過幾次少量的買賣合同,且貿易公司在收到貨物后也及時支付了貨款。食品公司認為貿易公司的信譽良好,遂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了所有了的貨物。但貨物在被貿易公司簽收后,即被該公司拋售,公司也被注銷,經查,這是由貿易公司“煞費苦心”策劃的一起詐騙案。造成食品公司損失的最主要原因在與食品公司并沒有對買賣合同進行細致的審查,造成公司面臨嚴重的經營風險損失。因此,若想在市場經濟中站穩腳跟,確立自己的市場地位,不僅要確立自己的競爭優勢,更要在經營中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合同審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一、公司法務工作中合同審查和風險防范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務管理意識不強
公司的法務意識是公司建立健全法務管理體系的前提,只有公司意識到法務部門的重要性,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務管理體系。首先,一些公司并沒有建立專門的法務部門,甚至沒有專門的法務人員。在公司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多是由公司的銷售人員或者業務員直接與客戶簽訂合同,對于合同的細致條款并沒有仔細審查,因為多數銷售人員或者業務員根本不具備獨立審查合同條款的水平和能力,一些細節條款可能就會成為公司遭受損失的主要原因。其次,一些公司沒有健全的法務管理體系。有些公司雖然有法務部門,但是由于管理不佳,法務部門的人員并沒有肩負起應有的嚴格審查合同文本的責任。這主要與公司并沒有將合同損失的責任歸責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有關;缺乏賞罰分明的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務部門難以高效運行起來的前提。最后,公司法務部門的人員素質不高。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法務人員是企業審查合同的重要基礎,但許多公司的法務人員的素質并不高,而且公司也缺乏對法務人員的系統培訓,導致他們的水平難以與日益復雜的合同文本審查需要相一致。
(二)合同文本不規范、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文本是雙方簽訂合同的“意向書”,規定雙方的關于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詳細的合同條款規定能使公司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的無謂損失。但是,一些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合同的文本并不重視,簽訂的合同內容過于簡單,導致雙方之間約定的意思不明,出現糾紛時也無法通過合同文本的內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有些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規定,賣方需按買方的需求供貨,在雙方出現合同糾紛時,以合同法以及相關解釋的規定加以解決。這樣的約定根本不符合正規合同的規定,增加了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擔的風險和損失,不利于維護公司自身的利益。
(三)忽略了合同的動態審查
合同的審查不僅體現在合同簽訂之前,也體現在合同簽訂后的履行過程中。在簽訂合同之前,根據對方公司的市場信譽、注冊資本等因素對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審查,這是簽訂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公司的資金、經營狀況、履行能力等都會不斷的發生變化,在簽訂合同后的交貨、驗收以及結算等環節,都可能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這就需要法務部門的人員及時跟進合同履行的動態過程,防止因對方履行不能給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失。要認識到簽訂合同之前審查的必要性,更要在履約的過程中,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等經營狀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審查和風險防范的具體策略
(一)組建專業化的法務人員
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務人才隊伍是公司在合同審查和風險防范方面的最重要保障。首先,有條件的公司要設立專門的法務部門,這樣有助于實現公司業務的專門化分工,提高公司法務的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沒有條件的公司也要根據公司規模以及業務的需要,聘用專門的法務人員,使得合同審查與風險防范工作由專門的法務人員來處理。其次,招聘專門的法務人員。合同審查與風險防范是一項要求極高的工作,必須由具備該學科知識的人才來勝任。公司應當招聘那些法學科班出身、擁有法務工作經驗的員工,這樣有助于公司的法務工作盡快開展起來。最后,定期組織法務員工培訓。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公司運行的風險不斷增加,只有及時為員工培訓必要的知識,才能更好的做好合同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公司可以定期組織員工到高校學習專業的法務知識,請教授為員工們講解合同審查的必要理論知識;還可以邀請優秀的法務專家到公司為法務部門員工授課,提高他們在合同審查工作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法務工作的實際案例為基礎進行講解,豐富員工的法務工作經驗。
(二)合同文本的具體審查
1.合同主體的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人的追認。對代訂立合同的人的資格審查,一定要審查人的身份和資格,即是否有被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最后審查其權是否超出了權限。對于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的特殊行業的當事人,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證明。
2.合同內容的審查
合同內容的審查包括合同名稱是否合法,避免張冠李戴,似是而非;標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審查標的物是否屬禁止或限制流通等;另外還需審查履行方式是否合法,生效方式是否合法。合同內容要盡可能明確、具體,避免出現模糊詞語等可能導致出現糾紛時無法分清責任的情形。例如,對于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現糾紛,雙方應按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解決。對于這樣的合同就要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及時作出修改。此外,還要注意格式合同的審查。例如,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要仔細審查該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有無格式條款,在審查后就合同內容要求對方做出合理的解釋,如果雙方的理解不一致應重新修訂該條款。
3.違約責任的審查
違約責任的審查也是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審查時應注意,如果合同是由對方起草的,應細致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加重己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對于發現的要及時協商修改。
4爭議解決方法
合同發生爭議以后,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管轄法院往往也是雙方所關注的焦點。合同應明確雙方出現糾紛時的解決方式,并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約定爭議解決的地點。可以約定為,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申請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約定向某方(供方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