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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漸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防微杜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防微杜漸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課程理念;非智力因素;培養

地理新課程標準的實施,推進了課程理念的更新,帶來了教學模式、方法、內容、手段和評價方式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例如,在課程總體目標的設置上,從以單一的學科教育為目標向以全人教育為目標轉變;從升學教育向終身教育轉變,特別是重視學生積極的學習態度,保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

新課程改革帶來的效果已經逐漸體現在了我們現有的教學成果之中,同時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常發現這樣的現象:大多數同學智力水平相差不大,學習效果卻千差萬別,甚至有些“聰明者”的學習成績反而不及“愚笨者”等。

在為這些同學深深感到惋惜的同時,我也在不斷地思索:是什么造成了某些學生高智低能?是什么原因使得原來愛學習的變得懶散,提不起精神來呢?

通過教育理論的學習和在教學實踐活動中對教學的相關環節的研究,我認識到師生雙方的認知和行為不只限于智力活動,同時也有非智力因素的參與。非智力因素是相對于智力因素而言的,像觀察力、注意力、記憶力、思維能力、想象力、創造力等都屬于智力方面的因素,智力因素確實對學生的學習有決定性的作用;而非智力因素主要包括動機、興趣、情感、意志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雖不直接參與對客觀事物認識的具體操作,但對智力因素起著協調作用。正確的動機、良好的興趣、積極的態度、堅定的信心和美好的情感,這些看似非常微小的細節,其實對學習有著重大的影響。古人說“有志者事竟成”,一語道破了非智力因素“志”在學習活動“事”中的作用;居里夫人也曾說過“人要有毅力,否則將一事無成”。居里夫人就是憑著“毅力”這種非智力因素,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失敗,從大量的瀝青中發現并提煉出了“鐳”,為科學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為她的祖國贏得了榮譽。國內外大量研究表明:學習優秀的學生除智力正常外,在非智力因素上都有其共同點:學習動機和興趣強烈,獨立意識強,積極進取、不甘落后,情緒穩定,自信心強,意志堅韌,有按時完成學習任務的習慣,并在學習上掌握、形成了適合自己的方法。可見細節雖小,但具備與否結果則截然不同,由此可見“細節”不小,必當防微杜漸

那么,我們該如何避免在教學過程中出現上述情況,做到“細節”其實不小,促進地理教學,使地理教學得到可持續發展呢?

一直以來,地理教學研究關注的重點是如何教學、教什么、學什么,而對學生如何學習則關注得不太多。新的課程理念告訴我們,地理學習的主體是學生,因為即使使用最好的教法,有最好的教師和最好的教材,沒有學生的參與,真實有效的學習是不可能發生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學生的研究,特別是加強對學生非智力因素的研究。

一、結合地理學科的特點,激發學習動機

地理課程的主要內容是人類活動的地理環境及人地關系,知識范圍廣,且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聯系緊密。通過地理的學習,除讓人獲得知識、能力和增長智力外,還能使人受到一定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感染;地理還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教師在日常的教學活動中,通過講解本學科的特點、內容以及地理知識在社會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在當前經濟領域的作用;并輔之以靈活多樣、富有啟發性的教學情境設計,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認識到:如果不認真學習地理,掌握一定的地理知識,長大后將不具備未來人最起碼的素質,就不可能擔負起建設家鄉、建設祖國的重任。學生明白了學習的作用,引發了強烈的求知欲,就能端正學習態度和激發學習動機,有了強烈的學習動機,無論在任何條件下,都會積極主動地去學習、去探究。這也符合新課程標準的“從升學教育向終身教育轉變”的理念。

二、根據教學內容,用一定的方法、手段,激發學習興趣

興趣是推動人們進行活動的最現實、最活躍的內部動機,濃厚的興趣可以引發學生的求知欲,激發學生強大的學習動力,促使他們頑強拼搏。地理教師一方面通過教材中提供的有關宇宙、地球奧秘和與人們活動關系密切的自然事物和現象,如四季變化、環境污染、各種災害、土壤、水、空氣的知識,創設一定的教學情境,引發學生的好奇心,讓學生大膽地想象。好奇心越強,探究心理就越活躍,就會對地理課及地理內容加以特別關注,久而久之,就會對地理課程產生濃厚的興趣。另一方面要運用恰當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培養學生的興趣,例如教師可借助具體事物、圖畫及錄音、幻燈投影、多媒體等電教設備,也可以配合教學開辟地理第二課堂(興趣小組、地理板報、競賽、知識講座、實地考察參觀等)。通過這些教學輔助手段和方法,增強學科的趣味性、吸引力。有了濃厚的興趣,就能激發學習動力,就會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再到“我愛學”。

三、培養積極美好的情感,調動學習熱情

中學生的情感不穩定,易受外界不良刺激的影響。近年來“學習無用論”的思潮又有所抬頭。地理教師要引導學生對地理學習產生肯定的情感。

1.教師要熱愛地理教學,時刻以飽滿的、愉快的、積極的情緒投入到教學當中,通過對教學內容充滿激情地、聲情并茂地講解、分析,創設易于學生快樂學習、產生積極美好的情感和樂意接受的情境,以引起學生情感的共鳴。

2.教師對學生學業成績、考試結果的評價要講究策略和方法,不能籠統對待,要分析成績背后的因素。成績好的,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防止驕傲自滿,以保持其繼續積極向上的情感;而對考試結果不理想的學生,要肯定其長處,幫助找到失敗的原因,并對其進行一定的指導,讓其樹立信心,從而獲得積極良好的情緒,不要一蹶不振,讓其放下包袱,輕松上陣。

3.作為教師要了解學生的心理需要和知識需求。不僅僅關心學生的學習,更要關心他們的生活。課余時間要常常深入到學生當中,關心體貼他們的生活,關注他們的成長,傾聽他們的心聲,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實現師生情感的交流與溝通。由人及課,因為學生對自己喜歡的老師的課,都會有一定的熱情,都會積極地學習。

四、通過活動堅定信念和鍛煉意志

在地理學習的啟蒙階段向學生闡明:現在我們學習的地理知識,是前人不畏艱難困苦,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如“地球繞太陽運動”“大陸漂移假說”以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板塊運動學說”等,這說明要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就要學習前人的大無畏精神;在教學過程中,要結合相關內容,介紹那些勇于追求真理、奮發進取、不畏艱險的科學家和名人事跡,如為追求真理、探求科學奧秘而獻身的科學家魏格納,不畏艱險困苦、向著既定目標勇往直前并對人類作出巨大貢獻的歷史名人哥倫布、麥哲倫等,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以此來鼓舞學生學習地理的信念,堅定他們學好地理的信心;野外考察、社會實踐活動更能培養學生吃苦耐勞、不怕苦和累的堅強意志,活動中教師要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向困難挑戰,磨煉他們的意志。

五、在整個初中地理學習階段培養學生的毅力

地理學習的可持續性,還需要學生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初中地理學習階段,筆者認為需要在三個階段特別注重學生學習毅力的培養:

1.地理學習啟蒙階段。因為這一階段對于有的學生來說是最困難的階段,萬事開頭難。在這一階段,部分學生容易掉隊,所以,教師應該更多地關注每一個學生,使每一個學生都加入到地理學習之中來,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在45分鐘內享受地理學習的樂趣和成功感。

2.初一向初二過渡階段。因為這一階段是初中地理最容易產生兩極分化的階段,一方面課程數目增多,學生用于地理學習的精力可能會減少;另一方面有些學生因為前面的基礎沒有打好,在學習中常常碰到困難;再就是這時的學生既不像初一那樣才來到新學校,對新環境還摸不清,也不像初三學生那樣忙于復習應戰中考,他們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誘惑而把學習拋到九霄云外,地理學習當然也不例外。在這種情況下,教師一定要加以正確引導,在課堂內外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學生,使他們的學習毅力得到磨煉。

3.最后的復習迎考階段。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初中階段地理的最后一次考試(中考),初中地理的教學任務也基本完成,學生毅力的培養對他們今后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教師在這一階段的教學過程中,要讓學生明白地理學習并沒有結束,他們的地理學習之路才剛剛開始。

防微杜漸范文第2篇

擦亮雙眼,

看清糖尿病足的本質

很多患者認為:足部發生潰瘍后方可稱為糖尿病足。其實,糖尿病足是發生于糖尿病患者的與局部神經異常和下肢血管病變相關的足部感染、潰瘍和/或深層組織破壞,涉及了從皮膚到骨關節的各層組織。而且,糖尿病足的表現也多種多樣、輕重不一:從下肢麻木、間歇性跛行、靜息痛、畸形到潰瘍、骨髓炎甚至是肢端壞疽都屬于糖尿病足。

尋根究底,

找出糖尿病足的病因

糖尿病足的形成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周圍神經病變、周圍血管病變、足畸形、外傷以及繼發感染是主要的原因。

神經病變是導致足潰瘍最重要的因素,而感覺障礙可以認為是糖尿病足發生的基礎,感覺缺失的病人發生糖尿病足潰瘍的可能性是無神經病變糖尿病患者的7倍。“疼痛是上帝賜予人類的禮物”,感覺障礙的患者則失掉了這一份厚禮,也失去了對不利刺激作出防護性反應的預警。運動神經受損可使受累肌肉萎縮,導致足變形。植物神經病變所引起的血管收縮異常,使足部皮膚干燥、皸裂或水腫。

周圍血管病變導致的缺血狀態促進糖尿病足的發生。糖尿病下肢血管病變多由于動脈粥樣硬化引起,動脈粥樣硬化以及血栓形成常致血管腔狹窄、血流受阻;同時又合并有毛細血管基膜增厚、內皮增生等微循環障礙,最終導致肢端營養不良、潰瘍或壞疽。

感染通常不是糖尿病足潰瘍的直接病因,但一旦發生足潰瘍,創面很快就會被感染,感染加重了糖尿病足的嚴重程度并影響傷口愈合。

此外,心理社會因素以及局部壓力負荷異常、白細胞功能改變,細胞因子與蛋白酶之間失去平衡,也與糖尿病足的發病有密切關系。

知己知彼,

認識糖尿病足的危險因素

糖尿病患者只有充分認識糖尿病足的危險因素,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在下一步的防治中搶占主動地位。常見的糖尿病足危險因素有:①糖尿病病程超過10年、長期血糖控制差;②老年人獨自生活、糖尿病知識缺乏、從未接受過糖尿病知識教育;③足潰瘍/截肢史;④神經病變:感覺、運動、自主神經病變;⑤周圍血管病變:足動脈搏動異常、皮膚顏色變化;⑥足畸形:如鷹爪足,Charcot足,或足底有胼胝;⑦不合適的鞋襪、足部衛生保健差;⑧合并糖尿病其他并發癥,如腎功能衰竭、明顯的視網膜病變;⑨經濟條件差、吸煙、酗酒等。

勤檢查――防患未然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大多數足部問題常起源于很小的損傷。如果能早期發現隱患,就可以及時采取措施來糾正,以避免病情惡化。

患者足部的自我檢查和保健:

每天在洗腳后仔細檢查雙足的足背、足底和趾間,如患者不能自行檢查,需請他人幫助。檢查內容包括:是否有指甲過長或內生、皮膚干燥、皸裂、胼胝、雞眼、變硬、腫脹、水皰、擦傷、割傷、破潰、局部皮溫升高降低等。一旦發現水皰、割傷、破潰以及足部外形或顏色改變時,要及時就診。

穿鞋前檢查鞋襪,確保內部無傷害雙足的異物,不要穿過緊、過硬、邊緣粗糙和接縫不平的鞋和過緊的襪子。

每天用溫水洗腳,為防止皮膚干燥皸裂,可涂抹護膚油、膏、霜,修整趾甲要細心,如果趾甲太厚或看不清楚不能自己剪,可以請足科醫生進行修剪。雞眼和胼胝最好由專業人員修剪處理,不應使用化學試劑、膏藥或刀片去除角化組織或胼胝。避免赤足外行走或赤足穿鞋,選擇合適的并有好的保護設計的鞋襪,每天要換襪。

定期到醫院檢查:

我們不能僅僅通過患者每日的自我檢查和足部保健來達到最終預防糖尿病足的目的,所有糖尿病患者均應到醫院進行針對糖尿病足的檢查,每年至少1次。已經被證實有足病危險因素的患者應該增加檢查頻率,每1~6個月檢查一次。就診時,醫生除了對高危患者進行細致的體格檢查外,還經常要借助其他臨床檢查方法發現早期無癥狀的神經血管異常。

神經系統檢查分為淺感覺(痛、溫、觸覺)檢查和深感覺(位置、運動、震動覺)檢查。其中觸覺檢查中較為簡便易行且重復性好的方法是10克尼龍絲檢查法,目前應用較廣泛。震動覺檢查常利用音叉或者Bio-Thesiometer等感覺閾值測定儀進行,Bio-Thesiometer的探頭接觸于皮膚,振動覺隨著調整的電流增大而增強,由此可以定量地測出患者震動感覺,是深感覺測量的金標準。

周圍血管檢查中,通過觸診足背動脈搏動來了解足部大血管病變情況,是最簡便傳統的檢查方法。踝動脈-肱動脈血壓比值(ABI)近年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是早期診斷外周動脈疾病有效而準確的方法。血管造影能了解下肢血管閉塞程度和部位,一般在有明確的提示癥狀和體征后才進行。而經皮氧分壓法反映微循環狀態,可用于評價發生潰瘍的風險或者預測潰瘍的預后。

近年足底壓力在糖尿病足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了大家的廣泛認可,所以進行足底壓力測定能發現異常高壓區,并對患者進行步態分析,為異常足壓力的矯正提供依據。

慎處理――防微杜漸

很多患者認為,一旦足潰瘍發生就意味著前途慘淡:日常生活的不便、脆弱易損的下肢、遷延不愈的傷口、截肢的巨大陰影、日后反復潰瘍的可能,這些可能性都沉沉的壓在患者心上。事實果真如此嗎?其實,如果在糖尿病足發生的早期給予科學謹慎的處理,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問題。亡羊補牢縱然不如未雨綢繆,但仍未為晚矣!

以下重點談談神經性潰瘍早期治療要點,神經性潰瘍的處理原則是在全身治療的基礎上根除感染,局部徹底減壓。

全身治療:

一般支持對癥治療包括限制活動、減輕體重、抬高患肢減輕水腫等。而全身治療包括嚴格控制血糖、血壓、血脂,若存在感染則需抗生素以根除感染,使用B族維生素、神經生長因子等改善神經病變。

局部治療:

清創術 清創術的關鍵是清除傷口周圍的無活力組織,包括壞死組織、感染組織和潰瘍周圍的硬繭,直到有新鮮出血的健康的組織邊緣。通過清創可以去除局部沾染細菌的組織、刺激傷口愈合,正確的清創術無疑是控制感染、閉合創面的重點。

局部減壓 足底壓力分布圖顯示潰瘍往往發生在壓力異常升高的部位,所以減輕足部壓力是治療糖尿病足潰瘍的重要治療措施。傳統的減壓方法有臥床休息、輪椅、拐杖等;現代的減壓方法則更強調將患處局部的壓力分散到周圍的正常組織,包括全接觸支具(TCC)、可拆卸行走支具(行走器)、治療鞋、預防性鞋襪和鞋墊、黏性泡沫墊等。其中完全接觸支具是治療神經性潰瘍最有效的減壓方法,被認為是足部減壓的“金標準”。TCC可以將作用于潰瘍面的壓力轉移,同時還能有效制動,從而降低由走路引起的患處反復損傷。

防微杜漸范文第3篇

又一起公共交通悲劇!2011年9月27日下午,上海地鐵10號線發生兩車相撞事故,造成200多人受傷。悲劇的發生似乎并不出乎意料,兩個月前,就是這個上海地鐵10號線,出現過列車開錯方向的事情。

在全國許多城市掀起地鐵熱的背景下,這起上海地鐵事故再次用公眾的鮮血和疼痛為地鐵安全敲響警鐘,只是這鐘聲太過悲慘和沉重了。

公共交通安全必須防患于未然。任何國家的任何交通工具都不可能百分百安全,不可能苛求不出任何紕漏,但公眾不是小白鼠,不能用乘客的生命去做試驗。就上海地鐵而言,在這起事故發生之前,就已有多起故障顯露端倪:7月28日,10號線列車開錯方向;8月2日,10號線半路“擱淺”;9月15日,8號線突發設備故障。雖然事后相關方面也曾致歉,但地鐵故障頻發,表明相關方面對于公眾安全的重視程度顯然不夠到位,應對事故的能力也有不足之嫌。

發生事故的原因更要深究,“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不可取。據初步調查,信號故障改用人工調度是導致此次列車追尾的原因。然而排查不能僅限于此,信號系統的采購是否合規,當時試運行的論證是否充分,涉及到什么部門,涉及到哪些人,此次人工調度,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誰應負主要責任,甚至從當時地鐵項目的立項開始,都要對公眾有一個交代,做出詳細的說明。這樣的調查,無論多么興師動眾,都是值得的。

公共交通事故處理的信息要及時披露,信息公開是對公眾最好的交代。溫州動車事故發生至今,雖然調查一直在進行,但遲遲沒有結果,同樣的隱患是否已經排除,令人生疑。如今,因信號問題而造成的事故再次發生,這不能不讓人愈加擔憂。

公共設施的安全,包括公交、地鐵、煤氣、供水、供電等,是社會安全系統最重要的節點,這些領域安全與否,事關社會核心地帶的運行安全,事關百姓身家性命,稍有疏忽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并造成大面積傷亡,還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情緒,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必須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刻汲取血的教訓,最大限度地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上海發生的這起地鐵事故,不僅給公共交通系統,也給其他公共服務行業敲響了安全警鐘,值得所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和部門汲取借鑒,防微杜漸,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防微杜漸”不能成為一句空話,我們再也經不住事故接二連三地發生了。(來源:2011年9月28日《齊魯晚報》)

[相關鏈接]

上海地鐵近期事故一覽

2011年10月13日20時,地鐵8號線因設備故障,南路往江浦路方向列車限速運行,發車班次間隔延長。影響時間約10分鐘、

2011年10月14日8點5分,地鐵1號線蓮花路站往富錦路方向一列列車車載設備故障,該車清客回庫。

2011年10月14日9點18分,地鐵8號線曲陽路站往航天博物館站方向一列列車車載設備故障。

防微杜漸范文第4篇

一、活動時間

2012年2月——2012年12月。

二、參加活動對象

全鎮各村村務監督委員會。

三、活動內容

1、加強教育培訓。加強對村監會成員,特別是村監會主任的培訓。培訓內容:以村財務管理、工程實施和計算機操作技能等為主,提高業務能力,同時加強作風建設教育,提高村監會成員道德品質,增強他們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培訓形式:一是精心組織積極參加上級紀委和部門舉辦各種培訓班;二是開好每月一次的村務監督工作例會,依托工作例會開展業務學習經驗交流活動;三是實行掛職鍛煉,安排部分村監會主任到鎮招標辦、鎮村財務中心等職能辦公室或者到規范化建設較好的村監會進行實地掛職學習。

2、開展監督能力競賽。一是舉辦一次業務知識有獎問答競賽活動,掀起一個學習政策法規熟練業務知識的,推動村監會成員業務素質的提高;二是開展監督業績競賽,各村監會每月書面匯報監督的成果,包括民主決策情況、工程實施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以及經過監督改正的問題,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

3、建立村務監督巡視制度。由鎮紀委牽頭,組織農經、招標中心等辦公室工作人員每半年對各村村監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視,通過個別談話、座談、走訪等方式,了解前一階段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對好的工作經驗進行全鎮推廣,對于存在的不足,要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反饋,同時抓好督促整改。

4、深化村監會成員聯系制度。根據各村工作實際,各村監會成員要以多種形式深化與村民代表、經濟主體、困難戶、戶等的聯系,廣泛收集群眾訴求,聽取群眾意見,及時發現、掌握和匯報各種信息,做到走訪有記錄、辦事有登記、反饋有回執、工作有臺帳。

5、開展民主測評。在12月份開展一次村監會民主測評活動,總結各村監會全年工作情況,掌握村監會干部在群眾中的工作滿意度,促進村監督會成員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激發監督熱情。一是由村監會成員述職,向到會黨員、村民代表匯報一年來村務民主管理情況和村監會開展的各項監督情況;二是組織黨員、村民代表在聽取村監會成員述職的基礎上就整個村監會運行情況以及村監會成員的工作表現進行民主測評活動;三是由鎮紀委發文通報全鎮26個村監會民主測評結果,增強各村監會爭先意識;四是抓兩頭促中間形成趕超氛圍,對民主測評滿意度在前面的村監會進行表彰,以資鼓勵,對民主測評滿意度在后面的村監會由鎮紀委約談,幫助他們查找自己工作的不足,樹立做好工作的信心。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村監會監督能力建設提升年活動由鎮紀委負責組織實施,各村支部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充分認識活動的重要意義,保證村監會監督能力建設提升年活動各項工作的開展。

防微杜漸范文第5篇

    全文共分為五個部分。在第一章緒論中,提出了對正當防衛進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義,因為限度的定性決定著防衛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還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第二章是對正當防衛防衛限度的內涵和特征的概述,并對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問題進行了思考。第三章是對正當防衛防衛限度的相關學說和基本理論的探討,分析了各位學者對于限度問題的看法。第四章是正當防衛防衛限度司法認定和判斷問題的研究,說明了如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評定防衛限度。最后,在文章的結論部分對本文的重要結論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關鍵詞:    正當防衛 ;  防衛限度 ;   認定標準

    第一章    緒論

    在現實生活中,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實質上不具備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這類行為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統稱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西方刑法理論中被稱為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正當防衛是這類行為中的一種,它是當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萌生于復仇,蛻變于私刑,它是正義不必屈服與非正義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領域中的邏輯展開和經典演繹。它的含義是指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人適時地進行反擊,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帶來的侵害。它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同時,它也是社會上人與人之間正義與邪惡的集中體現。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正當防衛的概念、成立條件、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作出了明文規定,極大的提高了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且有利于樹立培養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過于簡略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圍繞著防衛權的范圍、正當防衛的要件和防衛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分歧。有些爭論是直接針對著現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則是在司法個案的實際判定中逐步展開的。因此,圍繞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問題,從學理角度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探討,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緊迫的。為此,筆者擬作些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完善正當防衛的理論與實踐。

    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正當防衛理論中的核心問題,它既是正當防衛正當性的重要條件,也成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界線。雖然97刑法對此作了重大修改,但這種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由于人們已經面臨或者即將面臨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類型手段及其強度千差萬別,加之防衛人遭受侵害時所處環境及其精神狀態、心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對“有限性”問題的探討變得“無限性”。

    第二章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的內涵及特征

    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防衛人通過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最高限度。它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關鍵,決定著防衛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還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7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限度是個質與量的統一體。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質的限度、幅度、范圍等具體界線 。是與質與量的概念密切相聯的,量是事物的規模、程度、適度以及構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間上排列組合等可以用數量表示的規定性。質則是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內在規定性。量變到一定程度則導致質變,是事物由一種質態向另一種質態的轉變。正當防衛的限度中蘊含著量與質的要求,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程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達到造成重大損害的這個相對的量,突破了這個關節點,就形成質變,由正當防衛行為轉變為犯罪行為了。根據刑法的規定,衡量限度有兩個法定的因素:一個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之間明顯失衡,反差較大的情況;一個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相對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來說,有較大反差的同時防衛后果本身有較強程度的嚴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特殊情況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財產的巨大損失。前者是防衛強度的說明,后者是防衛結果的表現,如果二者同時具備則構成防衛過當。可見突破了正當防衛的這個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根據筆者的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有以下幾個特征:

    1.客觀性

    正當防衛行為是一種個人行為,正當防衛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個人權利。正當防衛權雖有一定的懲罰性,即客觀上在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時也懲罰了不法侵害人,但從根本上講還是以救濟為主,即行使正當防衛權不能造成不必要損害,只能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權利即可,而不能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損害。不法侵害人的權利因其實施不法侵害而不被法律所完全保護,法律允許正當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行使正當防衛權本身就意味著法律同時剝奪了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內反擊正當防衛的權利,意味著不法侵害人有義務受到正當防衛人合理限度的損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為限,其剩余權利則不得損害。因而對不法侵害人來說,既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部分,這兩部分的分界線即是必要限度所在。而其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部分權利多少取決于其不法侵害的強度與性質,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越嚴重,其權利受法律保護的部分就越少,直至不法侵害人實施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正當防衛剝奪其生命,也是合法,此時不法侵害人生命權亦不受保護,防衛限度消失。綜上所述,必要限度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2.相對性

    即不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人的防衛強度有所不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強度的制約,或者說正當防衛的限度與不法侵害的強度基本是相當的。對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隨著不法侵害強度的變化而變化,因而具有相對性。

    3.判斷上的困難性

    從理論上講,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當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無過剩之處。但實質上客觀的必要限度與防衛人主觀上的防衛行為可能達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換句話說,客觀上存在的必要限度與對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是兩回事。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一件極困難的事情,這個判斷是一種模糊判斷。模糊判斷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判斷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有一定的困難。我國刑法因此放寬了必要限度判斷的標準,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是正當防衛行為。也就把原本十分困難的模糊判斷變成了相對容易的確定性判斷,在操作上要容易掌握得多。

    第三章 “必要限度”的學說及其評析

    所謂的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該款規定涉及的主要內容為防衛過當的界限問題,與舊刑法的防衛過當概念相比較,顯然是有了很大程度的客觀性,但仍是一個抽象的原則性規定,至于如何確定防衛是否過當,什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及對防衛過當能否進行反防衛等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對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界還存在著爭議,造成司法實踐操作上的不便,故對以上問題作些探討。

    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在主觀上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權益,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犯罪,同樣的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

    1.首先應該說明構成防衛過當應具備的要件:

    1.1防衛過當的客體。

    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我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其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是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少。

    1.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1.3防衛過當的主體。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十四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大可能成為其主體,這是因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此外,在二人以上過失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防衛人之間缺乏主觀方面的犯意聯系,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所以防衛過當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1.4防衛過當防衛人在主觀上有罪過。

    但是犯罪形式究竟是什么,這在我國刑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認識,而這種不同的認識直接影響到對防衛過當行為的定罪。綜合起來,學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1.4.1疏忽大意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

    1.4.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

    1.4.3間接故意和過失并存說。此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此成為刑法學界的通說 。

    1.4.4故意過失并存說 。這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筆者認為第四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有人將直接故意排除于防衛過當主觀罪過形式之外,其主要理由是防衛的動機與目的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個人的頭腦之中。這是一種誤解。防衛過當本身就是行為的防衛性與結果的過當性的統一。防衛過當行為也是制止了不法侵害。雖然直接故意的防衛過當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但這種行為的犯罪性并不能否定其防衛性,殊不知進攻也是一種防御,只不過法律規定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因為如此,才對防衛過當行為作為犯罪予以處罰。實際上防衛過當行為本身就有行為的防衛性與犯罪性,二者并非相互矛盾,防衛性體現在制止不法侵害上,犯罪性體現在明知行為過當而希望其發生。故認為二者相互排斥,不可能共處于一個人的頭腦之中的說法是不正確的。試舉一例,如某甲連續幾天被盜,心中憤怒,某日又遇小偷于家中行竅,被其發現,于是拿出已準備好的匕首朝正在行竅的小偷要害部位連捅幾刀,致其當場死亡。此案中防衛人故意殺害小偷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故屬防衛過當,其主觀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因而否認直接故意的防衛過當是沒有充分理由的。

    2.關于我國刑法界對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的研究研究成果。具體的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2.1基本適應說 。

    這種觀點主張,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必須與不法侵害行為相適應。所謂相適應,不是要求兩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輕重、大小等方面來衡量大體相適應。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據侵害行為的性質、方法和強度以及防衛人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等具體情況來分析。

    2.2必需說 。

    此說認為,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一定要從防衛的實際需要出發,進行全面衡量,應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觀實際需要作為防衛的必要限度。因為正當防衛是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國家和公共利益),既是正當防衛的基本原則,也是正當防衛的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所使用的強度,就不應該被不法侵害的強度所限制。只要在客觀上有需要,防衛強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還可以相當于侵害強度。 2.3折衷說 。

    此說是對基本相適應說和必需說的折衷與調和。認為,所謂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防衛人的行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防衛行為的強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防衛行為的強度與侵害行為的強度基本相適應。二是沒有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防衛人對侵害人造成的損害與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不是顯然不相適應。

    筆者認為,對于正當防衛限度的確定,首先應當從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以及防衛權的性質出發進行考察。從刑法設立正當防衛的目的來看,是為了鼓勵、支持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等合法權益。因此,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允許防衛行為具備這樣一個強度,即該強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否則,防衛行為就難以起到保護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的作用,刑事立法確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就不能達到。但同時,還應當看到,法律在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同時,也反對防衛權的濫用,要求防衛行為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不能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否則,防衛行為就不但不能獲得法秩序下的正當性,相反,卻成為非法的防衛過當行為。因之,在防衛行為的強度上,既不能允許其明顯超過侵害行為的強度,也不能允許為了保護微小的利益而損害重大的利益。其次從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上來看,更好地體現了折衷說的主張。一,第20條第2款中的“必要限度”,應當理解為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的限度,而這正好反映了客觀需要說的主張。二,這一款中的“明顯”修飾的是“必要限度”一詞,因此,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實際上是指明顯地超過防衛的客觀需要,即從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不法侵害的強度以及不法侵害的緩急上來看,這種反擊行為顯然是不必要的;同時,這一款中的“造成重大損害”不是一個絕對的量,而是通過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防衛人實際造成的損害進行比較以后得出的一個相對的量,即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之間明顯失衡。因此,這一款中的“明顯”和“造成重大損害”實際上體現了基本適應說的主張。綜上所述,要關于正當防衛限度的討論中,“折衷說”較為合理,比較而言“基本適應說”忽視正當防衛主觀方面的動機與目的,而“必需說”過于空泛,難以作出具體判斷,故兩者均不可取。另外對“折衷說”應補充強調以下幾點:一是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以基本相適應說為基礎,以必需說為補充,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這也是折衷說的特色;二是應注重防衛行為的目的,即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四.防衛限度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防衛的限度條件?筆者認為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分析侵害和防衛雙方的力量對比關系。事實上,分析侵害和防衛雙方的強度對比關系,是一項細致復雜的工作。強度是一個綜合性的指標,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衛人的防衛能力的對比

    這里說的“能力”,包括體力和心理素質。正當防衛首先是力量的較量。因此,當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優勢,防衛人無法與之相抗衡時,防衛人只有借助于防衛工具,其防衛強度才能制止對方的不法侵害,雖造成嚴重的防衛后果,但也應當認定為在防衛限度之內的正當防衛。在正當防衛中,雙方的暴力對抗能力除決定于體力外,還受各人的心理素質影響。如果是一個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或者可以有意識選擇打擊部位,把握打擊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衛強度,但一個普通人就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當一個普通公民遭到不法暴力侵害時,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使自己的防衛強度超過對方和侵害強度,應當認為這是必需的,不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過當行為。

    1.2防衛環境

    正當防衛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發生的,因此當防衛強度超過侵害強度時,往往也與防衛環境有關。首先是與防衛時間有關,不法侵害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還是發生在夜深人靜之時,對防衛人精神上的威脅顯然有所不同。發生在夜間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衛人的心理恐慌,以至于在采取防衛行為時,不易控制其防衛強度,因此對不法侵害人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是難免的,應當認定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次是與防衛地點有關。防衛地點一般是不法侵害的發生地點,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選擇那些偏僻人稀的環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防衛人在正當防衛中對不法侵害造成較重的損害,即使其防衛強度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也可以說是必需的。

    1.3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突發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發生的,還是慢慢發生的,防衛人的情緒反應是不一樣的,前者顯然比后者激烈,這無疑影響到防衛人隨之采取的防衛行為,因為防衛人在碎不及防的突然襲擊下,往往措手不及,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制約(如激憤、恐懼、驚慌等),不大可能冷靜地判斷周圍的環境和本人的處境(少數干練的、遇事不驚的或事先有充分準備的除外),無暇考慮對方的不法侵害強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常常是被動應付,倉促應戰,身上有什么武器就用什么武器,旁邊有什么工具就拿起什么工具,來不及多想。因此往往導致較重的侵害強度,應該認為是難以避免的,不應認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4雙方力量對比是否懸殊

    正當防衛是防衛人的意識和意志行為,防衛行為受防衛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防衛人總是在對不法侵害的認識基礎上,對不法侵害強度作出大致判斷,從而將自己的防衛強度控制在適當的限度內。但這種防衛意志的實現是要靠防衛人防衛動作的選擇和控制實現的,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防衛人四面受敵,窮于應付,由于不能有選擇地實施防衛動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衛強度,在這種情況下防衛強度即使超過了侵害強度,也是必需的,應當認定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經過對比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為防衛強度與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就不存在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問題;防衛強度雖然超過侵害強度,但是,這種強度顯然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表明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只有防衛強度非常明顯地大于侵害強度,而這種強度顯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也即是過分懸殊的、完全多余的,才能認為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一般來說,為了制止強度較小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采取強度較大的防衛行為,如果非較大的防衛強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時可以采取較大的防衛強度;采取較緩和的防衛手段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時,不允許采取較激烈的防衛手段,如果非較激烈的防衛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時,可以采取較激烈的防衛手段;為了保護較小的合法權益,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損害。當然,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不能要求過嚴,只要防衛行為的損害程度與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不是相差得很懸殊,就不屬于防衛過當。

    另外,筆者認為,在司法認定中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2.1過當程度。

    即防衛行為造成過當結果的嚴重程度。一般來說,防衛過當結果嚴重,則刑事責任也重,處罰也應當與此相適應;反之,過當結果不十分嚴重,則刑事責任也不十分嚴重,處罰也應該相應地較輕。

    2.2防衛的動機。

    對于防衛自己的利益的正當防衛當然要鼓勵,對于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的防衛過當行為,則應當盡可能的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幅度盡可能大一些。因為這類防衛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應在量刑上作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3罪過形式。

    不同的罪過形式體現了防衛人對于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條件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同心理狀態。因此,在防衛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同,其處罰也應該有所不同,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從實踐中看,在防衛人處于慌張、驚恐的狀態下,行為人一般是不可能對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產生認識,也不應當要求防衛人履行預見義務從而避免過當結果的出現,因此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便防衛行為造成了過當的結果,也應當認為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罪過而不負刑事責任。這在國外也能找出相關的規定。如德國現行刑法第33條規定:“防衛人由于惶惑、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不負刑事責任。”瑞士刑法典第33條規定:“防衛過當者,法官依自由裁量減輕其刑,因過于激奮或驚慌失措而防衛過當者不罰。’舊本現行刑法無此規定,但其改正刑法草案第14條第3項明確規定防衛過當,其行為系由于恐怖、驚愕、興奮或驚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難行為人時,不罰。這即新設了防衛過當不罰的特別規定。故意的防衛過當,一般也可以減輕處罰。當然,,防衛過當雖然出于過失,但后果過于嚴重,也可以考慮減輕處罰。如果防衛過當雖出于故意,但有其他從寬情節時,也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2.4權益的性質。

    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應當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一般而言,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越重要,其過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越小,相應地,其刑事責任程度也越小。否則,其過當行為和社會危害性也越大,相應地,其刑事責任程度也越高。因此,在對防衛過當行為人量刑時,不能不考慮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

    2.5社會的心理影響。

    我們知道,防衛過當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損害,但是由于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是在防衛的過程中發生的。因此,最容易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特別是在見義勇為的情況下,如果不法侵害人是橫行鄉里,無惡不作,作惡多端的無賴之徒,防衛行為雖出現了過當,人民群眾通常會把見義勇為者看作為民除害的英雄。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該充分考慮其特殊性質,既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又不能挫傷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實踐中,那些民意,一味地遷就照顧不法侵害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和情緒,而加重對防衛過當人的刑事責任的做法是我們一向所堅決反對的。

    在處罰防衛過當行為人時,有時會出現幾個法條競合的情況,此時應綜合考慮,全面分析,作出正確處理,如防衛過當后自首的,一般可免除處罰,故意的防衛過當如果構成累犯的,由于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對防衛過當刑法又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二者均為法定情節,此時,因防衛過當的處罰是減輕或免除處罰,而累犯的處罰只是從重而非加重,故可考慮略有減輕即可,使其在減輕的幅度內得到從重處罰。此外,對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由于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判別能力、意志力相對較弱,主觀惡性小,因此,對其進行處罰時,應兼顧刑法第17條和第20條的規定,在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基礎上,采取雙重減免的原則。

    結語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從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以及威懾、制止與預防犯罪的價值功效看,該制度的存在本身無疑就是正當的。然而,制度的正當并不必然等于運作的理性,這其間除了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外,恐怕更多的還是要追溯到沒有建構起一個對防衛限度明確的可資衡量的判斷標準體系。“刑法是一種不得己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 ”現行刑法在正當防衛領域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安定的努力是有目共睹且卓有成效的,但遺憾的是,也許過分追求功利目標而褻瀆了刑法自身的權威,對其觀念進行理性反思也許是刑法重塑“金身”的唯一良方,同時也為我們反防衛理論的建立及其運作掃清觀念上的障礙,使刑法真正成為公民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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