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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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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1篇

在現代化的類型學中,中國屬于后發型現代化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政府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個社會條件并不理想的國度里,要實現現代化的諸多目標,困難是可以想見的。政府采取的一個應對辦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動員。從理論上看,一個完整的動員型政策過程是由兩個不同的環節構成的。第一個環節是調查、選點、搞試驗、樹樣板,從個案中總結“一般經驗”,并使之上升到理論和政策的高度;第二個環節則是運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將這一典型推向全國,號召人們學習,通過找差距努力向先進看齊,并通過各種具體的考核指標來保障這一過程的順利進行。顯然,在這種工作方式中,第二階段的制度空間覆蓋范圍要大于第一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種空間區位的一致性程度比較高或比較勻質時,不會出現什么大的問題。但是當空間區位之間的差異變大時,這種工作方法的效力便開始下降,各種各樣的問題就開始浮出水面。在某種意義上,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過程同樣受制于上述政治邏輯。

空間區位差異的存在表明,在一個地方經由自下而上的方式發展出來的東西,一旦上升為某種普遍性的游戲或行為準則,對于其他地方來說就可能意味著某種自上而下的東西(對于許多非試驗點來說,試驗點的終點恰恰成了它們的起點)。兩者之間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決于眾多的因素,諸如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傳統、民風習俗、老百姓的素質、對外開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財政的狀況等等。有一點是肯定的,隨著計劃經濟的消失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社會內部空間區位的差異性正在拉大。

空間區位的差異意味著許多東西,對于我們的分析來說,最為重要的乃是利益結構的不同特征。應該承認,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在基層領導的眼中被認為是一種“不得不”執行的法律,有的基層干部可能將村委會選舉視為一種負擔,甚至是對既有權力結構的某種威脅。他們并不真的想搞選舉,而是將這項工作視為不得不做的過場。在這種情況下,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對選舉不太關心,或無可奈何。反正是過場,也就沒有必要當真。在筆者的鄉村調查經驗中,也聽到一些不同意見,諸如農民的素質還沒有那么高,家族勢力的興起,黑社會的出現,選任的村干部不聽話,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務難以完成等等。在此,我們發現,原先存在的爭論雖然基本消弭了,法律被正式通過了,但是實質性的問題依然存在,只不過采取了不同的表現方式。在法律是“試行”的條件下,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不加以實施,甚至實施了以后覺得不行,還可以改過來。當正式法律出臺必須實施時,問題便被“轉移”到法律實施的過程之中。

對于這類現象事實上我們并不陌生。形象一點說,它只是在“土政策”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菜譜上又增添了一道鄉土風味小吃而已。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它表明了一個基本事實:任何涉及到利益調整的政策和法律其執行過程同樣是一個政治過程。換句話說,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沒有得到充分表達的利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到表達的利益),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將頑強地表現出來。在這一意義上,村民自治的法律要得到真正的落實,必須解決各方面的利益協調和平衡問題,這是空間區位差異的本質所在。用制度術語來表示,它意味著制度在政策過程的第二階段必須找到自己新的基礎和生長點,使“自上而下”的東西有扎實的生活根基,使“外來”的變量轉化為內在的要素,這樣才能克服形式主義的弊端,在更大的空間范圍內實現真正的制度化。

有學者將村民自治法律的推行視為一場發生于國家、基層干部、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間的博弈,認為各方均從自身利益出發來擬訂策略,作出行為選擇。這為我們分析村民自治問題提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分析視角。筆者以為,對于許多地方來說,這一博弈過程有一個良好的起點尤為重要。所謂良好的起點是指各方行動者首先要成為彼此平等的主體?,F在鄉村社會中,村民雖然人數最眾,但勢力最弱,改變這一現狀的切入點是在縣和鄉鎮兩級干部。考慮到基層干部是負責村民自治法律的實施者和操作者,他們的態度和行為在相當程度上直接影響乃至決定了當地村民自治的狀況。換句話說,基層干部雖然不是村民自治的主角,但是卻實際掌握著村民進入村民自治大門的鑰匙。就此而言,目前許多地方村民自治不太理想的主要原因恐怕不在農民那里,而在我們的基層干部。只要在起步階段給農民真正的選擇自由,農民很快便會學會民主的程序和技術。而一旦掌握了這一技術,他們的政治參與就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事實上,一些鄉鎮干部擔憂真正的選舉,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害怕村民不好管理。因此,轉變傳統的“治理”觀念是非常重要的。《村組法》的頒布意味著宏觀行政環境的某種深刻變化,我們不能再沿用老的一套工作方法來對待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村民。當然,說問題主要在基層干部并不意味他們是“保守”、“落后”的,因為基層干部的觀念、利益和行為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現有的政治-行政制度環境。在鄉鎮財政如此拮據、來自上級的行政任務又如此繁多的情況下,他們的可選行為空間事實上是相當有限的。在這一意義上,一味指責基層干部并不公允。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權;行政訴訟保障

本文為廣西民族大學2013年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項目編號:gxun-chx2013010項目名稱:村民自治權及其司法保障研究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對于村民自治權的規定還不夠明確,當村民自治權遭受侵害之時,也沒有一套為其提供救濟的司法保障程序。村民自治在經歷三十余年實踐以來,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鄉級政府干涉村民自治事務,村委會成員侵犯村民民利,村土地和集體經濟利益受到侵害等,隨著新時代的不斷變化,民主、法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權迫切需要得到正當的司法保障,而正當的司法保障也正是村民自治權得到實現的根本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涵義

對于村民自治的涵義,從實然層面看,村民自治是憲法賦予村民的自治權,村一級地區村民在法律明確規定下有自主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實現“三自我”、“四民主”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從應然層面看,村民自治應該是保障村民行使村民自治權利得到有效實現,在實質層面能夠確保村民依法自主辦理本村的事務,在權利行使過程中其權利不受他人、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干預和侵害的法律制度。實然層面和應然層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綜上,村民自治不僅應當包括村民自治制度立法所包含的基礎性內容,還應包括一系列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具體規范、救濟途徑(包括訴訟保障救濟)等程序性內容。因此,村民自治是村民和以村為單位的集合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自我治理、共同參與村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充分實現基層民利,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村民能自主的行使村民自治的權利,并且這種權利受法律保護的一系列村民自治活動。

二、村民自治權的主體、性質

(一)村民自治權主體

村民自治權主體,是指在村民自治事務中享有自治的法律資格和因為自治而產生各種利益的主體。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村民自治權的主體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由于主體身份不明確而導致的村民自治權受侵害而又求告無門的情形屢屢發生,使得村民自治權在行使過程中遭遇尷尬的局面,因此,明確村民自治權的主體是非常有必要的。筆者認為,把村民自治權的主體理解為單個村個體更為合理、可行,不可否認,村民集體的意志歸根結底還是來自于村民個體的授權,支配權在于村民個體。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廣大村民自治的權利,使村民在村事務范圍內能夠自主的治理與村民個體利益相關的事務,從而實現基層民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擴大。其次,通過村自治組織的執行者(即村民委員會)來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權,但在行使過程中,村個體至始至終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行使村民自治權,以及如何行使村民自治權。由此看來,村民作為個體至始至終都有權作出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村民個人具備完全的村民自治權主體資格。再次,將村民個人明確為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主體,有利于明確村民自治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能夠獨立、及時、合法地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順利通過權利保障救濟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村民自治權性質

目前,關于村民自治權的性質,學術界存有三種意見:“權力說”、“權利說”、“兩重屬性說”。筆者贊同“權利說”,村民自治權應當是一種私權利,是由村個體來自主行使的權利。村民自治權是村個體在自主管理村一級自治事務時,所擁有的是一項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本源出自于村一級地區其特有的,因此,這種權利歸屬于村個體是無可厚非的。另外,以村民的特有的身份為前提的村民自治權,村民必須是特定的屬于某個村的村民時,才能享有村民自治權,從這個方面上來看,村民自治權其本身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與權力是完全不一樣的,權力通常是指政權或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具有強制性特征,權力的行使不僅受到法律的明文規定和諸多限制,而且權力是不可以放棄的。村民自治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對于村個體而言,是一種法律賦予的利益,這種利益不僅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能夠對抗公權力的侵犯。

三、村民自治權納入行政訴訟保障及其初步構建

村民自治權在村民自治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和發展。但是,現存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對于村民自治權在實際運行中的規范還是遠遠不夠的,亟需完善。凸出的障礙主要有鄉鎮權力、“兩委”的不當干預,村民自治權遭受侵害時求告無門的情形。對此,我們應當清醒的認識到,把村民自治權納入到行政訴訟保障機制是實現村民自治權的必經途徑,“有救濟才有權利”,只有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的情形正當、合理的放置到行政訴訟保障,才能全方位的落實村民自治制度的具體工作。筆者建議,未來在保障救濟制度上可從以下方面來完善:

(一)拓展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確定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進行正當訴訟的前提。拓寬行政訴訟中的受案范圍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完善的必然趨勢,我們若要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的情形納入到我國行政訴訟保障范圍內,就必須先明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從目前很多村一級發生的有關村民委員會主任及其成員無故被鄉鎮政府非法撤換事件來看,被非法撤換人員在向上級政府反映意見未果的情形下,向法院繼被法院駁回,造成求告無門的法律救濟空白區。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僅限于類案件。因此,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大多都認定鄉鎮政府的行為不屬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因此不予受理。筆者建議,透過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契機,明確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類型列入到《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新議程中,這樣,實踐中的違法侵害村民自治權的行為不僅能受到司法的制約,而且能更有效保障村民自治權的實現。

(二)放寬對原告資格的限制

在我國,對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從《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看,提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訟。有權提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訟??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但在實踐中,有的法院將行政訴訟原告僅理解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排除了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涉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情形中,受侵害的不僅僅是村個體,很多時候損害的是廣大村民的集體利益,覆蓋面廣,如果我們一味堅持只有原告有資格,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無法提起相關訴訟的話,村民自治權就無法受到真正的保障和落實。筆者認為,未來《行政訴訟法》應賦予三類主體在村民自治案件中有原告資格:一類是其他村民利害關系人,一類是其他組織,還有一類是檢察院。涉及村民集體利益的案件是整體利益的體現,然而,村民往往無動力去付諸于訴訟,此時檢察院可以代為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可以歸納到公益訴訟的范疇。

(三)重新確定被告資格

從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對行政訴訟被告資格作出的規定,被告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梢?,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被告范圍界定為行政主體,當行政主體在實行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且能夠獨立承擔自身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主體,是適格的行政訴訟被告。因此,我們確定了適格的行政訴訟被告,才可能把具體的情形納入到行政訴訟保障機制中來。對于村民委員會能否成為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村民委員會既不是鄉鎮政府的下屬部門,也不能歸類于行政機關的范圍。從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范疇來分析,村民委員會不是職權性行政主體,但是,村民委員會能否成為行政訴訟上的授權性行政主體呢?筆者認為,當法律明確授權其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時,具備授權性行政主體資格。在村一級地區,行政機關往往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是以行政主體委托的方式讓地方組織代為管理具體的行政事務,村民委員會作為村一級事務的執行機構,在辦理本村公共事務時其體現出來的其實就是國家公共權力職能,如環境保護、征收等事項,應當將其視為法律法規上被授權的組織。村民委員會作為行政訴訟上的適格被告主體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是得到承認的,這一點在理論界基本達成共識。

(四)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

從行政訴訟級別管轄來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受理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存有特殊規定。筆者認為,在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案件時,我們應當考慮將此類案件納入到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行政管轄案件的范圍之內,理由如下:第一,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下,“民”向來就處于弱勢的一方,在涉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的情形時,基層行政機關、政府干預的情況居多,案件即使遞交到基層法院,被拒絕受理或無限期拖延的情形居多,造成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糾紛案件無法正常進入司法保障途徑。第二,村民自治權受侵害糾紛案件涉及村民們集體利益,切乎村民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屬于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第三,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配置來看,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情形由中級人民法院來審理也是合乎情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案件多且瑣碎,中級人民法院在解決村民自治權糾紛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其審判級別、配置人員都到達一定水平,在解決我國復雜而特殊的村民自治權受侵害之糾紛完全符合大力發展農村法治的需求。

2.地域管轄

從行政訴訟地域管轄范圍來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偟膩碚f,我國行政訴訟地域管轄還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筆者認為,在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情形中,由于其涉及的人群特殊性、案件復雜性,“原告就被告”不利于糾紛解決,應向“被告就原告”趨勢發展。第一,在行政訴訟中本來就“立案難”的情況下,處于薄弱地位的村一級地區的法治發展尤為艱難,當村民自治權遭受侵害之時,往往行政機關等侵害其權利行使的情形居多,如果單純的限定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容易導致司法不公,審判難以正常進行的局面。第二,村民自治要求我們立法上應當為村民自治權遭受侵害之時提供其自由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村民自治權遭受侵害涉及的利益廣、情形特殊且復雜,只有賦予其選擇地域管轄的權利,才能更有利于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第三,由村民來自由選擇案件的地域管轄范圍,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地方法院因為地方因素的干擾不敢立案的不正?,F象,也可以排除法院與被告行政機關的某種“聯系”,使得法院能公開、公平、公正的審理村民自治案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權在程序保障上的充分實現。

3.交叉管轄

目前,很多行政訴訟糾紛引發的爭議,中間都穿插著民事糾紛。這兩種糾紛依據不同法律規定是分別立案審理的,實踐中往往造成司法資源的很大浪費,也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法院將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一并審理。村民自治權納入行政訴訟保障制度也可參考此類規定,尤其在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案件既納入民事訴訟又納入行政訴訟時,如果管轄法院確定一并審理的,不僅可以減輕村民、組織等訴訟成本的負擔,還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解決村民自治權糾紛,實現最及時、有效的糾紛處理效果。在《行政訴訟法》的新修訂上,我們應把村民自治權受侵害情形納入到訴訟救濟,使得三大訴訟救濟能夠與村民自治權保障銜接起來,相得益彰,充分保護村民自治權在村民自主管理村事務中的有效實現。

參考文獻:

[1]林莉紅:《中國行政救濟理論與實務》,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參與型政治文化;新農村建設;村民自治

[基金項目] 本文為甘肅政法學院2012年度校青年科研資助項目《新農村建設中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培育》(項目編號GZF2012XQNLW32)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 G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1-045-2

參與型政治文化是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下公民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并對自身的權利、責任和能力有明確認知的一種政治文化。參與型政治文化的理性構建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在我國開展新農村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在農村社會培育和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不僅有利于農村基層民主制度的完善,還將對我國農村社會未來各方面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

一、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內涵之一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并明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目標任務,其中涉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而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繁榮發展農村文化等也被列入基本任務之中??梢?,新農村建設是一項全面而綜合的偉大戰略工程,其目標是要推動我國農村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政治文化的建設不僅是戰略本身的構成內容,同時還為其它目標的實現發揮建設性的推動作用。

首先,“管理民主”、“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意味著農村公民必須能夠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領域發揮平等而有效的影響力,在民主的氛圍下共同管理鄉村事務。這就要求農村公民必須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內容要有明確的認知,而這些正是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基本涵義所在。只有在農村社會培育和構建起一種適應中國國情的參與型政治文化,才能使農村基層民主體制有效和穩定地運行下去,才能夠實現我國新農村政治建設的基本目標要求。其次,參與型政治文化在推動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同時,也會影響和促進農村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參與型政治文化要求公民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文化素質、較強的規則意識和平等協作的民主精神,這將有利于在農村事務的管理中實現科學決策和制度化運作,從而保證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各領域的全面、科學、可持續發展。

二、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完善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自80年代初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經過80年代初的萌芽階段、90年代的試驗階段和1998年以后的普及階段,現已基本完成制度建設并逐漸發展成熟,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使世世代代習慣于服從權力安排的中國農民,逐漸認識到自身權利的重要性,并逐漸學會如何在民主政治安排下參與村級事務,實現自己的利益。農民在政治認知上這一轉變,為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精神支撐,農村社會首次迎來了參與型政治文化的發展。同時,制度上的不斷成熟和完善,又為農民民主習慣的養成和農村民主氛圍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因此,村民自治對于農村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提升,是在制度與文化的相互促進中實現的,參與型政治文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軟環境的重要作用。

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問題,如對基層干部的監督不力、制度和規則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這些都是我們在新農村建設中需要努力解決的問題。新的形勢要求我們在發展經濟、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的同時,必須在農村社會營造出更為濃厚的民主氛圍,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進一步提升農村公民的權利和責任意識,在農村社會培育一種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民主精神,構建農村參與型政治文化,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為農村公民政治參與的制度依托,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貢獻力量。

三、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首先,參與性政治文化的構建能夠促進社會矛盾以合理和制度化的方式解決,從而有助于農村和諧社會的建設。參與型政治文化強調理性的政治參與,而非盲目的和狂熱的政治參與。這種政治文化不僅意味著公民對自身的權利和能力有明確的認知,還意味著公民必須接受和承認現有的政治規則,以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協調各自之間的利益關系。當前我國農村正處于快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敏感時期,同時也處于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多發期,農村社會各階層、各群體之間面臨著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一過程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各種利益紛爭甚至的發生。如果處理不好,將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利益沖突事件不僅僅涉及物質資源的分配,從更長遠的角度看,還涉及農村社會從干部到群眾的普遍民主意識的形成,以及制度化的政治參與習慣的養成。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參與型政治文化的構建對于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參與型政治文化在提升農村公民政治參與水平的同時,也會進一步促進農村民主制度的建設和民主規則的完善,從而為農村社會的穩定提供保障。在參與型政治文化下,公民對于現有的社會秩序是負有責任的。這不僅意味著公民尊重并懂得使用現有的制度和規則,而且意味著,當現有的制度和規則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時,能夠以建設性的姿態、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不滿,從而促成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進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當前我國農村民主建設中仍然存在許多制度性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共同努力,而農村公民更積極的政治參與和更多的利益表達,將是促民主進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推動力。參與型政治文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

四、構建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推進我國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社會發展的二元結構,不僅表現在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方面,還集中地體現在政治參與領域??傮w來看,農村公民的政治參與水平明顯低于城市公民,這一方面是由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則跟農村公民的政治素質較低不無關系。至今,我國農村社會的政治文化依然帶有濃厚的依附―臣屬色彩,農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權力服從意識,使他們不愿意更多地了解和參與政治生活,加之農村教育水平的落后,都造成了農村公民政治素質與城市公民存在很大差距。當前,在我國大部分農村,農民雖然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有一定的認識,但其認識基本停留在對一般性政治符號的了解上,對制度具體內容的了解非常匱乏,更談不上深層次的理解和認識了。在這一基礎上,城市和農村在政治發展上的差距就出現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新農村建設必須要注重城鄉協調發展,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最終縮小城鄉差距,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按照這一要求,我國農村在政治發展上必須要追趕城市,實現城鄉之間的平等發展。在這方面,首先需要加強制度和法律建設,實現城鄉公民在政治權利上的無差別,這方面我們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其次,需要通過宣傳教育等手段,進一步提高農村公民的政治素質,特別是通過學校教育加強青少年的政治素養,提高他們政治參與的意識和能力。再次,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創造良好的政治參與環境,維護制度和規則的權威性,在農村社會營造一種民主政治氛圍,促進農村傳統政治文化的現代轉型,使參與型政治文化成為農村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只有這樣,才能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真正發展,才能實現城鄉之間在政治發展上的正真平等。因此可以說,構建參與性政治文化,不僅是推進我國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新農村政治建設本身要實現的重要目標之一。

參考文獻:

[1]王樂理.政治文化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阿爾蒙德,維巴.公民文化:五國政治態度與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3]方盛舉.參與型政治文化與當代中國政治文明建設[J].社會科學研究,2006,(5).

[4]張麗麗.中國政治文化的發展現狀[J].理論與實踐,2010,(4).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4篇

一、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

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著兩種十分不同的視角,一種視角主要從民主的方面來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實施的狀況及其后果,這種視角關注的焦點問題是村民自治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制度,在當前村莊社會中的實施狀況及其對村民民主意識、民主觀念乃至民主技術的訓練程度,這種視角的研究是當前學術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種視角是從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實施狀況及后果,特別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實踐可能性,其關注的焦點是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的具體過程、運作基礎及其主要特征,這種視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學術界的重視,成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釋學術研究向政策基礎性學術研究過渡的重要標志。 從治理的視角來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變成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這種制度既不同于傳統的村莊自治,也不同于政權意義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這一概念,表達了前一種治理的含義[1],村民自治是一種社會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則表達了后一種治理的含義。

從治理的角度來研究村民自治,正好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緣起相關。村民自治制度在廣西一些山區自發產生的時候,就是為了應對解體之后出現的社會失序現象[2],自發產生的村委會引起國家的重視,既與當時民主化的語境有關,也與當時農村治理面臨的困境有關。而在實踐中和《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來看,村民自治在村莊(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應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義。 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關鍵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村莊內生秩序狀態,這種狀態是通過四種民主辦法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來達到的。從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實質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辦法來形成村莊內生秩序,這些秩序包括經濟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設),抵御上級過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對村莊的騷擾,以及監督村干部的行為等等,這樣,治理視角所關注的問題就是用民主的辦法來形成內生村莊秩序時的過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狀況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辦法來形成村莊秩序時的過程、可能、特征及其側重點上的不同,這種不同就是我們本文將要重點討論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分配型和動員型類型。我們將以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過程及村民代表能力來展開討論。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論過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級治理可以劃分為兩個相互聯系的部分,一個部分是用民主的辦法來決策村務,其內容包括選舉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開村民會議表決,以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村務決策和監督;一個部分是用集中的辦法來辦理村務,即由村干部這些具體的村民推選出來的人將村民決策的村務辦理下去。

展開以上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的實質就是形成村務決策和推選出執行這些村務決策的人員,從理想狀態來講,村民可以隨時罷免自己選出來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實際上則因為罷免需要成本,就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為相對脫離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這種相對脫離村民的狀態,必然帶來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第二個部分即用集中的辦法來辦理村務的后果。相對的脫離既為村干部創造了發揮個人才干的空間,也為村干部提供了謀求私利的機會。

村民代表也是相對脫離于村民的,但一般來講,村民代表較村干部離村民更近,一是因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圍村民推選出來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著村干部一樣辦理村務的權力,而只是決策和監督村務的權力。因此,也可以將村民代表當作村民的一個部分,而單獨將村干部作村務的辦理人,即集中的主體。

從村務決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級治理面對的首要問題當然是村集體公益的維護,或說如何在村莊范圍內獲得公益,減少外部性,這種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橋和維護治安等具有強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國家和村內個人提供的情況下,村集體辦理這些事業成為最佳選擇,這時候,村民都會有讓村集體來興建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的形式形成具體的村務決策。

問題是,雖然每個村民都希望獲得公益的好處,但每個村民也會盡可能減少自己為獲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項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業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無多甚至反受其害,這樣,雖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卻因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鮮有在每一件具體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決策中一致同意的情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正是實踐中運行的民主制度的規則,大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務的決策,但村務的辦理卻難以跨越這些具體村務決策中的少數反對派。

在辦理村務時,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組織上對付反對派的辦法,雖然這些反對派只是村中的少數派甚至只是個別村民,這時候,村干部可以調用兩種資源,一是村莊輿論壓力,一是個人魅力。當反對大多數村民的少數村民在村莊中處處感受到來自鄉鄰以道德評價為特征的輿論壓力時,他們不得不隨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難”。輿論壓力正是傳統社會的特征,涂爾干的“機械關聯”就是這個意思。當前中國農村因為經受巨大變革,“機械關聯”大都解體,村莊輿論壓力難以阻止少數人對自身利益的尋求。個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調用的另一種資源。一個善于說理的人往往可以說服那些不能忍受暫時受到利益損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報,一個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讓村民提高對利益受損的忍受度,一個社會關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帶來反對者的壓力,而一個性情暴燥、身體強健的村干部,則可以構成對反對者的身體威脅??偠灾?,在村莊輿論不能對村中少數反對派構成壓力時,辦理村務的村干部的個人魅力和能力,就成為一種可能的替代手段,現實中這種情況到處可見。

除以上兩種辦法以外,村集體經濟成為村干部可以調用的另一種資源。擁有豐富村集體經濟資源的村莊,大多數村民可以不顧少數人的反對而決定資源如何分配與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體資源來建立對村民的獎罰機制,少數村民若反對大多數村民的愿望和決策,他們雖然可以不顧村莊的輿論壓力,卻不得不考慮經濟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損害,從而不得不照應多數人的愿望。況且村集體經濟資源的豐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從村民那里抽取資源,就可以辦理好村中公益事業。

麻煩出在村集體經濟較少的村莊。較少的村集體經濟決定了辦理村中公益事業,需要從村民手中抽取資源,所謂“村民事業村民辦”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體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上面標語所表達的。而這種提取因為缺乏強制手段(村級民主不是國家民主的一個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數反對派拒絕出錢出力時,村干部無計可施。較少的村集體資源也減少了村干部強制村民順應村中大多數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業的能力。這樣一來,在一些村集體資源較少的村莊,在既缺乏村莊輿論壓力,又缺少村莊能人的情況下,村莊中公益事業就可能成為每個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業都因為受到少數村民的反對,而辦不下去的狀況,這種狀況會大大損害村民本來可能得到的好處,或為了得到這種好處,而不得不讓每個村民花費更大代價(比如集體建供水設施和每戶打井)。辦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村民意愿是不成問題,通過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形成村務決策也不成問題,但在辦理村務時,村干部卻往往面對著無法逾越的少數反對者的反對,最終致使民主化的村級治理效果不佳。

這就是說,從理論上看,決定民主化村級治理狀況的關鍵是村中可能出現的少數反對派能否被說服成為合作者,或直接說被壓服。如前所述,這取決于村干部的個人能力,村莊輿論壓力以及集體經濟資源的多少。

村干部個人能力和村莊輿論與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的互動關系,我們已分別討論[3],本文中,我們重點討論村集體經濟資源對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影響。

三、集體資源與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類型

如前所述,村集體經濟資源在兩個方面深刻地影響著民主化的村級治理,豐富的村集體經濟資源增加了村干部說服或壓服少數反對派的能力,同時,豐富的村集體資源使得民主化村級治理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不是經濟資源的提取,而是集體資源的分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主化村級治理可以依據村集體資源的多少區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動員型村級治理和分配型村級治理。

在村集體經濟貧乏的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包括以下兩個具體過程,一是相對容易達成的關于村莊秩序的決策,特別是修路架橋等公共工程和維護治安等公益事業的決策。而在這些決策達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須說服村中的少數反對派以順利完成決策。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的貧乏,村中舉辦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人、財、物資源必須從村民中提取出來,這個從村民中提取人財物資源的過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能否辦成的關鍵,若村中有少數村民拒絕這種人財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對這些村民的強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數人可以拒絕這種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因為村干部無法說服少數反對者而最終流產,這種一再流產的好事,反過來會打擊村民對村集體的信心和合作辦理公益事業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體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價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會滿足于每個人自己為政的狀況,而會越來越感受到集體合作的好處。河上架橋方便了每個村民的出行,泥濘的小路為每個村民帶來了麻煩,治安不良則造成了每個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為公共工程等事業的外部性,沒有哪一個單個的村民有能力提供這些每個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懷念起時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來,村莊秩序成為村民的追求目標。村莊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壞越嚴重,村民對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強烈,就會有越多的村莊公共輿論要求村干部為村民辦些實事,會有越多的村民愿意為獲得村莊公共秩序而犧牲一些個人暫時的利益,會有越多的對少數反對派的壓力,這種情況下,村莊中若有強人出來擔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這種輿論上的強勢,以自己的說理能力或身體暴力來說服或壓服村中少數反對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終建得越來越多,村莊秩序反過來以遠遠超過村民個人付出的程度回報每個村民,這個強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強,他達成了村集體經濟貧乏村莊中汲取村中經濟資源以維持村莊秩序這一村莊自治的目標。

村莊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強人治村為特色的村莊自治,容易出現兩個引起村民不滿的問題,一是強人治村時,他選擇的治理目標可能會過于脫離村民愿望的實際,這種對實際的脫離,既可以包括上級安排下來的超出村莊實際需要的種種達標升級活動,也可以包括他因為個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慮而決定下來的公共工程目標。二是強人治村容易出現權力的濫用,尤其是在辦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業中,為自己謀取私利,最終導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標成為村民支出的惡夢,村民手中的資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卻遙遙無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憤怒。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辦法,正是要解決以上村莊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點。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達成公共工程的決策,這就從理論上排除了村莊公共工程脫離村民意愿實際的可能。而在村干部辦理公共工程的過程中,村民不僅有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監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論上可以通過選舉或罷免村干部來約束村干部的不良行為。正是通過以上兩個過程,民主化村級治理為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的村民提供了獲得村莊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籌辦公共工程的積極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舉辦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換句話說,在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村級治理或村莊公共秩序獲得的關鍵,是村干部提取經濟資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級治理因為解決了強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滿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對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從而提高了村干部在辦理村莊公共工程時說服少數反對者和動員村莊資源的能力。顯然,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核心,正是這種村莊資源動員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將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稱之為動員型村級治理。

與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不同,掌握著大量村集體經濟資源村莊的治理,因為擁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經濟資源,而具有很強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能力,村莊秩序在某種意義上是不成問題的。但這并不是說掌握有大量集體資源村莊的秩序不會遇到挑戰,這種挑戰同樣來自于村中的少數反對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經濟資源,村干部便有使用這些經濟資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體經濟資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監督的村干部可能會謀取自己的私人好處,集體資源越多,村干部謀取私人好處的危險性就越大。他們名義上是在建一座橋,但事實上這種橋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數人的出行,而大多數村民獲益不多,甚至他們建橋之初,就是為了將工程承包到自己親友,以撈取個人好處。這樣,在擁有大量集體經濟資源的村莊,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可以監督村干部的不良行為,防止村干部濫用村集體資源。不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批準的決策,是違反制度的決策,作出違反制度決策的村干部,不僅可能受到村民的責難,而且在決策出現失誤引起爭執時,村干部要承擔程序不合法的責任。

因此,集體資源豐富村莊的村干部們也樂于召開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來討論如何使用村集體的資源。這時的村干部在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時,他們完全不同于集體經濟貧乏村莊村干部召集村民開會以提高對村莊資源動員能力的動機,他們更多的是需要一個名義上合法的程序,這樣在使用村集體經濟的資源時,可以減少責任的承擔。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便構成一種分配型的村級治理。

四、動員型村級治理與分配型村級治理的比較

如上所述,因為村莊集體經濟資源的不同,帶來村級治理具體過程和功能重點的不同,這種不同構成了動員型和分配型這樣兩種類型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機制。通過比較,可以增加對民主化村級治理類型區分的認識。

對于動員型村級治理而言,既然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集體舉辦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就需要從每個個體村民手中汲取人財物資源,在村級民主缺乏暴力強制的情況下,村干部缺乏強制提取村民資源的能力,他們便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這種形式來討論村務,通過村民大會的形式來動員村民,通過自己的身體力行和與村莊精英人物的個人關系來尋求村中的諸種支持。從民主的形式來看,動員型村級治理關注的焦點不是規范的民主形式,而是這種民主辦法是否真正具有動員村民的能力,或者說動員型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更側重于實質民主的層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權威影響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將這些精英人物請過來開一個并不規范的村民議事會,這個議事會即可以作出一個有助于建設村莊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決策,這個決策可以減少村干部在辦理具體村務中受到反對的阻力,反過來,既然民主化村級治理側重于實質民主的方面,有些時候,通過規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開村民大會或由村民選舉的村民代表作出的決策,雖然具有多數人通過的結果,少數反對者卻并不一定認可這個決策,他們具有足夠讓這個大多數人通過的決策擱置下來的能力,他們拒絕為諸如公共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投資提供他們應該分攤的份額。他們拒絕分攤,便足以造成動員型村級治理的困境,這就引出動員型村級治理的第二個特點,即其民主更多強調一致通過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重大的村務決策多是妥協的結果,而不是表決的結果,舉凡表決,大都不會有好的治理效果。從這種意義上講,動員型村級治理是一種少數人決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會議決策重大村務的過程為例,動員型村級治理一般較少采取表決的形式來通過決策,而較多充分討論以達成妥協,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不僅有正式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請而來的與決策村務有關的各方面頭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中遇到堅定的反對者,哪怕這些反對者只是極少數,且其反對的理由并不充分,這些極少數的反對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務決策半途而廢。這就構成了動員型村級治理中的少數人決定的后果。不僅如此,動員型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策,還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夠影響村民接受決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夠,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村務決策,同樣會在村干部具體辦理村務時,受到少數村民的反對,這種反對也有致使通過的村務決策流產的可能。

在動員型村級治理中,若有一次諸如公共工程建設的決策被一致通過且順利實施,村民可以從中獲得好處,村民下一次就有通過更多如此決策的理由與可能,這樣一來,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在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的村莊也可以得到有效運作,村莊動員能力日漸增強,而村莊秩序日漸獲得,在民主與村莊秩序之間,形成了良性循環,這構成了一種增強型的動員型村級治理類型。不過,并非所有動員型村級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強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對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卻因為少數村民的反對而不能達成決策的事情發生,就會影響村民對集體合作的信心,少數村民也更加敢于聲明個人利益而不顧村莊利益。這樣的少數總是存在,在每一件具體的村務中都會存在,這樣造成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困境:村莊動員能力下降,村莊日漸失序,在民主與村莊秩序之間形成了負反饋,這構成了減弱型村級治理類型。

對于分配型村級治理而言,因為村集體掌握著豐富的經濟資源,其運作特點便與動員型村級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級治理因為關注的焦點不是從村民那里汲取資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體占有的資源,因此,這種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層面,村務決策一般會有規范的程序,關注程序合法性,決策過程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參與決策人應具有合法的參與身份,非正式參與者沒有表決的資格等。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例,在作出重大村務決策時,大多強調參加會議人員的合法身份,要有較為規范的會議記錄,參加會議的人員需要簽名以示自己對重大村務決策負擔責任,傾向于用表決的形式通過決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那么重要,只要是通過合法程序產生的,什么樣的人當村民代表關系都不很大。與此相關,村民代表會議在決策村務時,少數反對者的聲音往往被大多數人所掩蓋,而顯得過于弱小,而通過的村務決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對者,也不大會中途改變。從這種意義上說,分配型村級治理是一種多數人決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時候,多數人可能過于忽視村中少數派的聲音,而構成實質上的多數人專制。

五、結語

以上簡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級治理兩種類型的不同,這種疏理對于深化村級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以當前展開實證研究的村級治理來講,學術界大多忽視了村級治理類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將動員型村級治理與分配型村級治理混為一談。一般來講,在城郊農村和經濟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帶來土地的增值,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安排,使得村集體往往可以從升值的土地中獲益甚多,村集體不僅掌握著大量升值的土地資源,而且掌握著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權,這些集體擁有的資源,就為分配型村級治理提供了村莊前提。此外,那些村辦企業發展較好的富強村莊,也具有分配型村級治理類型所具有的一應特征。從當前這些村集體占有大量經濟資源的村莊數量來看,這類村莊的數量無疑只是農村的極少數,10%左右,但從學術界現有實際研究來看,只占少數的分配型村莊卻受到了多數學者的關懷,而占中國農村90%的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卻很少受到學者的關注。這顯然不是很正常的現象。換句話說,通過民主化村級治理類型區分,可以凸現分配型村級治理和動員型村級治理所具有的理論意義及它們所代表村莊的實踐意義。

其次,作以上治理類型的區分,有助于讓村級治理研究者特別是實證研究者明確自己研究村莊的類型,從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論觀點,特別是政策建議時,有意無意忽略自己調查的個案背景,而作出一統中國農村自己的研究結論。 再次,以上治理類型的區分,還有助于理解學術界在鄉村研究領域的學術和政策爭論。當前學術界的一些爭論,之所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并且都有實證研究的支持,往往是爭論雙方缺乏對鄉村治理類型的把握,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的調查當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級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們以上所作的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兩分,是關于村級治理研究的一個初步成果,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相關成果出現。

[1] 參見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45頁。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家庭;資產組合;非正式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5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124-03

一、引言

非正式制度,又稱為非正式約束,包括價值信念、風俗習慣、文化傳統、道德倫理、意識形態等人們在社會交往中發展形成的準則。本文研究的就是在這些非正式制度下貴州農村居民家庭資產組合的選擇。在現代生活中,家庭作為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每時每刻都有經濟行為的發生,概括起來就是:創造價值和創造消費。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家庭資產由少到多,并且隨著金融市場與房地產市場的建立、發展和深化,家庭資產形式日漸豐富,家庭資產組合的結構也呈多元化。投資模式以家庭為研究單位的投資組合偏好不同而不同,不同的投資工具可能成為家庭的首選項,資產的不同組合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會影響到家庭財富的增長方式與增長量。很多文獻集中于對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的資產組合選擇進行研究,很少研究那些沒有進入資本市場的家庭投資行為,銀行存款仍是居民金融資產選擇的主要途徑,房地產支出在實物資產中占比最大,因此,根據家庭生活的不同背景,對家庭資產組合選擇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不僅可以認識家庭資產選擇的特點,完善家庭資產選擇行為理論,而且有助于了解不同家庭投資需求,促進家庭資產選擇行為合理化。對于家庭的界定不同,研究所得的結論當然也會各異。于2012年5月公布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中對于家庭的定義就是:調查對象必須滿足共同居住、收入共享、支出共擔這3個條件才算一戶家庭。本文所研究的居民家庭指同時滿足上述3個條件的家庭。

家庭資產組合的目的多為避險與獲利。根據經典資產組合理論,給定資產的收益分布,居民的風險規避程度越高,投資于風險金融資產的可能性越低,即使進行了投資,持有的比重也越低。實證研究卻發現居民家庭的資產組合選擇并不遵從經典資產組合理論的預期(Vissing-Jorgensen,2002)。經典資產組合理論告誡人們“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但實證卻發現很多居民家庭并不是持有一個分散的資產組合(Campell,2006)。因此,以貴州省為例,研究農村居民家庭資產組合的選擇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居民家庭資產組合一般分為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現有的研究中,大部分文獻都偏向于金融資產的組合。張學勇(2010)以河北省居民金融資產的調查問卷數據為參考,詳細研究了河北省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的決定因素。張海云(2010)針對我國家庭金融資產選擇行為的異質性特征,從宏微觀層面分析了家庭金融資產選擇的影響性因素,最后對其財富效應進行了分析。何興強等(2009)運用2006年中國9城市“投資者行為調查”數據,實證探討了勞動收入風險、健康狀況及房產投資等背景風險對居民金融資產投資的影響。王敏(2009)在不確定性條件下構建金融投資模型來分析居民的投資組合。對于實物資產的研究,多數也與金融資產相結合,并且大都是從總量上利用宏觀數據進行分析。徐茂衛(2005)以Markowitz的投資組合理論為基礎,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選取了風險規避程度、最大風險容忍度、偏好和經濟狀況等4個投資者行為屬性,構建了居民的最佳風險投資組合。李慧英(2005)以四川省城鎮居民家庭為研究對象得出,1995至2004年內,四川省城鎮居民戶均金融資產增長了76.2%,年均增長6.5%,實物資產增長快于金融資產達14%。王嵐(1998)通過分析1978至1994城鎮居民人均資產存量構成得出,居民資產存量中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比例發生了重大變化。陳國進等(2008)從理論上分析了影響居民家庭資產組合總量和結構的各種因素。

雖然已有研究中有很多對于農村家庭財產進行分析,但涉及具體農村家庭資產組合選擇的文獻卻不多。駱祚炎(2007)實證分析得出農村居民資產規模小、資產種類尤其是金融資產缺乏和可支配收入低,是導致農村居民資產財富效應弱小的重要原因。鄧大松(2009)選取家庭資產規模作為家庭富裕程度的變量,通過交互分析發現,農村家庭資產規模顯著影響其家庭成員健康和保險決策。李銳(2007)采用3000個農村家庭的調查數據,計量分析了農村家庭金融抑制的程度及其福利損失的大小。韓喜平(2004)對農村家庭投資行為特征進行分析,研究農村家庭該如何利用好生產要素,合理配置資源,以達到利潤最大化。

本文以處于我國欠發達地區的貴州農村家庭為例,對農村家庭資產的現狀、差異、問題進行分析。通過時間序列數據分析農村居民家庭資產總量、結構及變動情況,這有助于了解不同農村家庭資產投資的需求,促進資產組合選擇行為的合理化。

三、貴州家庭資產總量分析

據調查數據(見表1)顯示,2010年貴州省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人均3471.93元,其中,家庭經營純收入占比最大,為1706.33元,占人均純收入的49.1%;其次是工資性收入,占37.55%;可見人均純收入主要來自家庭經營純收入和工資性收入。這與整個西部的人均純收入分配比例是相似的,但是貴州省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還沒有達到西部地區的平均水平,貴州農村收入水平仍是處于落后階段。在人均服務消費量方面,2010年貴州省農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見表2)為2852.5元,比2005年提高了1300.1元,增長率為83.7%,其中食品支出由2005年的819.87元上升到2010年的1319.4元,上升幅度接近61%;食品占比(即恩格爾系數)明顯下降,從2005年的52.8%下降為2010年的46.3%,下降了6.5個百分點,居住占消費比重為21.8%,可見貴州農村居民家庭的消費支出大部分仍花在了食品和居住上。交通通訊消費由2005年的99.22元上升到2010年的229.66元,上升幅度為131.5%,表明在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帶動下,貴州省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的加強提高了農村居民家庭在這方面的支出。從貴州農村家庭居住環境來看,2010年人均住房面積27m2,同2005年相比,增加了14.9%,可見,貴州農村家庭的居住環境有所改善。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貴州統計年鑒的調查數據,在貴州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戶耐用消費品擁有量方面(見表3),近十年來貴州農村家庭的傳統耐用消費品如黑白電視機、自行車等擁有量有所下降,而反映生活水平的現代家用電器擁有量有較大幅度的上升。2010年,每百戶家庭擁有洗衣機55.18臺,較2009年上升了13.3%;每百戶電冰箱擁有量27.23臺,較2009年的19.29臺上升了不少;空調每百戶擁有1.47臺,雖然較2009年的0.98臺有所上升,可是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除了的電話機擁有量較2009年略有所下降,這可能受移動電話擁有量上升的影響,其他耐用消費品如汽車、摩托車、彩色電視機、照相機等擁有量都有所上升。但與東部地區農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生產性固定資產數量反映了農村家庭物質資本的積累水平。對于農村特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擁有情況統計(見表4),貴州農村家庭傳統和現代工具并用,其中漲幅最大的應該是農用水泵,從2009年的每百戶7.32臺上升為2010年的每百戶9.96臺,增加了36.1%。役畜和產品畜的數量都有所下降,拖拉機、脫粒機等機械生產工具數量有所上升,可以看出,貴州山區農村家庭生產性工具正向機械化慢慢轉變。

綜上所述,貴州地區農村居民家庭近10年來生活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都迅速提高,但是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

四、結論與建議

貴州是我國貧困人口較為集中的省份,農村人口數占貴州總人口的很大比例,農村家庭的資產組合行為從微觀角度看是理性的經濟行為,從宏觀層面看,家庭的經(上接125頁)濟行為也會帶來高效益。但是貴州農村家庭收入預期難以預測,家庭資產組合的研究受到限制,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 收入是資產組合行為的起點,有了收入才會有投資、消費等行為,但是農村家庭較城市家庭收入來源更是各異,由于未來收入預期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家庭經濟行為的發展受到限制,人們也不敢進行多種類的資產組合配置,以避免風險,導致近些年來居民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優先考慮儲蓄的傾向仍在繼續,資產組合的品種較單一。

2. 依賴政府的傳統型生活方式,使得家庭自主創新能力較差。多數農村家庭仍然基本停留在靠有限工資過日子的層面上,沒有意識到用過家庭理財的渠道來進行創收。

3. 市場導向不夠。與企業經濟相比,微觀家庭經濟行為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家庭經濟行為,尤其是資產組合選擇行為具有較強的多元化趨勢,是市場發展的重要支持力量。目前,貴州省家庭經濟行為缺乏有效的市場支持。

影響家庭資產組合選擇的因素眾多,不管是收入還是健康、偏好,對資產配置都有復雜的影響,家庭資產組合的選擇和影響因素的研究對金融政策和家庭福利帶來的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要重視家庭經濟主體地位,加強家庭對資產有效配置的相關認識,促進家庭資產的多元化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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