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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 投資
1 我國現階段境外投資基本情況
我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歷史始于改革開放之初。但當時國際收支平衡壓力大,外匯資金短缺,投資主體單一(主要是國有企業),國際市場經驗不足,因此境外投資主要是設立貿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資規模較小。20多年來,我國境外投資由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尤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境外投資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到1998年底,境外企業數達到5 666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為63.3億美元。從1979~2001年底,我國累計設立各類境外企業6 610家,中方協議投資額84億美元。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境外投資突破了以往的單一模式,在迅速發展的同時體現了多元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投資地區多元化
中國境外投資原來都以港澳投資為主,到2005年底已經遍及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亞、非、拉美新興市場投資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國在港澳合計設立境外企業2 856家,中方協議投資43億美元。
1.2 投資目標多元化
我國傳統的境外投資的目標大多是以設立貿易公司并將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或者設立開發公司并將原材料(包括資源)供給環節內部化。當前境外投資目標出現了明顯的多元化趨勢:一是市場服務性的投資,即通過投資建立完善的國際營銷及服務網絡。如溫州的月兔電器集團公司在西班牙設立公司,為出口的空調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務。這種境外投資的目標是產品服務環節的內部化,可以視為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目標的延續和深化;二是出口導向型的投資,即在出口市場或者出口市場的周邊國家和地區建立生產基地,主要設備、原材料由國內供給,產品一般在境外銷售。這種境外投資大多是我國邊緣產業(也是優勢產業)向其他國家的轉移,符合產品生命周期規律;三是技術獲取型的投資,通過投資加強與國外的技術合作,獲取上游技術。如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在美國設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進行CDMA技術和產品開發。
1.3 投資主體多元化
從20世紀90年代起,民營資本境外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經達到60%,其特點是規模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這一點與國有企業恰恰相反。
1.4 投資方式多元化
除傳統的新建投資外,大多數企業在境外投資選擇合資、參股的方式。這樣做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各投資方在資金、技術、原材料、銷售等方面的優勢,形成優勢互補,并且不易受到東道國民族意識的抵制,容易取得優惠待遇,減少投資風險。同時,在經營上較少受到各種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場。
上述的我國境外投資呈現的多元化趨勢并非偶然,它是在國際形勢和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的雙重因素下產生的。如果把我國的境外投資過分簡單化、或者模式單一化、或者過度強調某一種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資形式都不利于我國“走出去”發展戰略本的實施,不利于境外投資的健康、持續發展。構建我國境外投資宏觀管理框架,必須從經濟規律入手,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境外投資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2 構建多層次的重點管理模式
[關鍵詞]境外投資;國際避稅港;控股公司;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2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1-0143-02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合理的籌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不明之處或差異,規避、減少或推遲納稅義務,盡可能節約稅收成本的一種不違法的行為。
國際稅收籌劃是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必須學會合理地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及有關國家的稅收優惠條款,減輕全球稅收負擔,增強自身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
一、國際避稅港概述
國際避稅港,也被稱為“避稅地”,通常是指某一國或某一地區出于吸引外貿、發展經濟等因素的考慮,采取低稅、免稅或稅收優惠措施,為跨國納稅人提供避稅的便利條件。
理想的國際避稅港應具備的條件:國家政治穩定、外匯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于控股公司的運作;對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低額預提稅或免征預提稅;對資本利得不征稅;廣泛的多邊稅收協定。當然,不可能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完全符合上述條件,所以,在選擇避稅港時,需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國家出于吸引外資的考慮,制定了一些較為靈活的稅法措施,對某些行業或特定的經營形式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這些國家主要有英國、加拿大、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菲律賓等。例如,盧森堡對控股公司、荷蘭對不動產投資公司、英國對國際金融業、希臘對海運業和制造業分別實行了特定的稅收優惠,使前來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直接享受到低稅負的利益,因而被有關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稱為國際避稅港。
二、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于境外投資目標國家一般是根據境外投資項目來決定的,如果目標國家與中國及其他國家簽有多邊稅收協定,則可享受多邊稅收協定提供的稅收優惠。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在與目標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建立導管公司,即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稅負大幅降低。
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種常見的、有效的避稅手段,可以充分發揮導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國家與目標國之間的多邊稅收協定、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締約國相互征收的稅負。
三、海外投資案例分析
1.背景介紹
我國公司2009年8月與意大利B公司簽署合資協議并報商務部審批在荷蘭成立合資公司,2009年9月獲商務部批準,并于同年10月完成在荷蘭注冊成立合資公司,2010年1月完成對意大利項目C公司的收購,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資組織框架。
A公司境外投資光伏電站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在意大利投資建造光伏電站,從而帶動國內光伏產品的銷售,光伏電站建成后,主要以出售電站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實現投資收益。光伏電站建設過程中有股東借款、銀行融資,主要涉及利息預提稅,而電站建成出售后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提稅。
在歐洲,荷蘭作為較早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國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實行合理的稅制及先進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的同時,還是世界知名的避稅港之一。荷蘭傾向采用較具彈性且自由化的稅制,以吸引外商投資。A公司光伏電站項目設在意大利,意大利雖與中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但意大利對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提稅等并沒有特殊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國際避稅港選擇一個合適的國家成立控股公司尤為重要。綜上考慮,A公司選擇在荷蘭成立一個中介性的國際控股投資公司,通過該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活動,利用荷蘭廣泛的國際稅收協定優惠條款,達到降低資本利得稅、預提稅等稅負的目的。
2.荷蘭稅收籌劃的優勢
(1)利息預提稅
荷蘭稅法規定僅對股息課征預提所得稅,而不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課征預提所得稅。
(2)股息預提稅
荷蘭規定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15%,與荷蘭簽署稅收協定的國家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10%。另外,根據《歐盟母-子公司指導政策》,在歐洲經濟共同體范圍內,無論是歐盟其他國家支付給荷蘭的股息,還是從荷蘭支付到其他歐盟國家的股息,其股息預提所得稅都是0。中國與荷蘭簽有稅收協定,所以中國企業在荷蘭投資賺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
(3)資本利得稅
荷蘭于2007年1月1日開始采用新稅制,提供更優化的參股免稅規定,對符合規定的資本利得不征稅。
3.A公司具體案例分析
假設A公司投資意大利電站項目總投資10000萬歐元,其中20%通過股東借款,80%通過銀行融資,借款年利率均為6%。項目一年后建設完成,并以11000萬歐元出售,獲利1000萬歐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資設立子公司,并投資建造光伏電站。根據意大利稅法規定,利息預提稅為12.5%,根據中意稅收協定,利息預提稅可以降到10%,同時意大利對非居民公司的資本利得稅為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東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權后需要繳納的稅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萬歐元
利息預提稅=120*10%=12萬歐元
資本利得稅=1000*27.5%=275萬歐元
(2)如果A公司通過在荷蘭成立控股公司,并通過荷蘭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從而將股東借款、銀行融資等逐級輸送到意大利子公司,并通過意大利子公司投資建造光伏電站。這樣,根據意大利稅法規定,對歐洲經濟共同體范圍內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預提稅,同樣荷蘭稅法也不對利息收入和支付征收利息預提稅。
意大利對資本利得實行參股免稅機制,對居民公司和歐洲經濟共同體范圍內的國家,資本利得的95%免稅,僅對資本利得的5%繳納27.5%的資本利得稅,即征收1.375%的資本利得稅。荷蘭也實行參股免稅機制,不對資本利得征稅。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蘭子公司股東借款利息、荷蘭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孫公司股東借款利息以及荷蘭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孫公司股權后需要繳納的稅收如下:
利息預提稅=0
資本利得稅=1000*1.375%=13.75萬歐元
荷蘭公司將獲得的資本利得凈額986.25萬歐元作為股息全部劃回到中國,根據稅收協定,荷蘭對劃回中國的股息征收10%的預提稅。
股息預提稅=986.25*10%=98.625萬歐元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保留了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說,境外投資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提稅,如果與中國政府簽訂了稅收協定,則可以享受稅收抵免。
將上述資料匯總,并考慮中國的稅收抵免政策,稅負情況見表1、表2:
從表1與表2的對比可以發現,A公司通過在國際避稅港選擇一個合理的國家建立控股公司作為境外投資的導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稅收負擔,大大增強公司的全球競爭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戰略步伐。
[參考文獻]
[1]張京萍,李敏.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J].稅務研究,2006(4).
一、我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演變
我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經歷了一個管制程度由緊到松、覆蓋范圍由小到大、投資方式由簡到繁、投資主體由少到多的演變過程,歸納起來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79~2001年,相關外匯管理法規陸續實施,對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初步建立。1979年8月,國務院頒布改革措施,明確規定“允許出國辦企業”,但須一律報請國務院審批。1983 年,國務院授權原外經貿部為在境外開設合資經營企業審批和管理歸口部門,原外經貿部據此于 1984年5月了《關于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舉辦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審批權限和原則的通知》,1985年2月又制定了《關于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試行)》,初步實現由個案審批向規范性審批的轉變,形成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管理體制的雛形。198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并實施《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擬在境外投資的企業,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該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1990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相關細則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初步建立。
2.2002~2005年,投資資金來源及后續融資管理逐漸放松,對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推進。2002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對企業境外投資采取了積極的政策支持。每年給予試點地區一定的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在額度內允許投資主體購匯境外投資,優先支持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項目用匯。2003 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兩項行政審批,放寬了企業購匯對外投資的限制并且簡化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批手續。2004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中外資跨國公司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外匯資金境內運營可以通過自身財務公司進行,也可以由境內成員企業相互之間通過銀行委托放款的方式進行,境內外匯資金境外運營可以通過自身財務公司進行,也可以由境內成員公司委托境內銀行向境外成員公司提供放款。2005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部分地區開展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至全國,同時增加境外投資用匯總額度,各地外匯分局對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查權限從300 萬美元提高至1000萬美元。當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調整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將實施對外擔保余額管理的銀行范圍由個別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將可接受境內擔保的政策受益范圍由境外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積極解決境外投資企業海外融資難問題。
3.2006年至今,管理方式持續改進,融資渠道繼續拓寬,對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優化。2006 年 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規模限制,并有效地破解了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前期費用的資金需求難題。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境外投資管理法規依據的權威性進一步提升。為適應新形勢下企業“走出去”的要求,2009年 8 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實施《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整合了近年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措施,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上線運行,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和程序進行了簡化和規范,提高了境內機構的資金使用效率,有效地拓寬了境外企業后續融資渠道,促進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2010年以來,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支持企業“走出去”,人民銀行以個案審批的方式開展了人民幣跨境投融資個案試點。2010 年11 月,新疆率先開展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到2011年2月,各試點地區共辦理人民幣跨境投融資金額超過1133億元。2011年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進行了規范,進一步便利了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標志著人民幣計價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正式啟動。
二、我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境外投資管理職能分割,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尚顯不足。一是管理職能分割,管理效率較為低下。目前,對境外投資的管理涉及商務部、發改委、財政部以及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多個職能部門,審批手續相對繁瑣,影響了對外投資管理的效率。二是信息資源難以共享,監管合力不足。涉外管理部門未建立統一協調的協作機制,各部門根據各自管理側重與職責范圍分別設計開發應用系統,但針對同一主體不同業務內容與環節的管理資源與數據信息無法共享,降低了境外投資管理的整體質量和工作效率。
2.境外投資管理政策尚存漏洞,部分操作環節有待改進。一是部分境外投資企業游離于監管之外,境外投資管理尚存漏洞。由于歷史原因,未經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審批或登記,而通過截留出口貨款、境外設立辦事處轉為投資企業、實物投資、人民幣投資等方式事實存在的境外投資企業,尚未納入境外直接投資管理體系進行管理。這些境外投資企業長期游離于有效監管之外,造成境外投資統計數據失真,影響了國家對境外投資企業管理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二是部分政策規定在操作環節上有待改進。比如,銀行辦理境外投資資金匯出時對已匯出前期費用的扣減存在操作缺陷。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扣減已匯出的前期費用金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若企業已匯出前期費用并非在該行辦理,也未對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從直接投資資金總額中扣減,則銀行對費用扣減缺乏有效審核手段,容易導致匯出資金超出規模限制。再比如,境內企業將境外直接投資股權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實際操作程序不夠完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要求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和受讓方應分別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相關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未要求股權受讓方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股權出讓方相應變更或注銷操作進行審核,容易導致同一投資事項的重復登記。三是對境外直接投資非外匯出資缺少監管手段。政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出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管理規定,但對非外匯出資缺少明確規范措施,特別是實物與無形資產出資,導致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能無法全面掌握境外直接投資情況。
3.境外投資行為缺少規劃,后續支持與服務力度不夠。一是投資主體對“走出去”政策的研究不足,投資行為缺少規劃。多數企業缺乏前期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對復雜的國際競爭風險缺乏深入透視和理性研究,在不具備境外發展實力條件的情況下盲目投資,投資帶有相當的偶然性和隨意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管理水平較低,特別在財務管理方面漏洞較多,外匯投資資金潛在風險較大。二是境外投資資金的后續支持與服務力度不足。盡管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了關于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擔保以及境外放款的相關規定,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融資提供了政策支持。但無論是放款還是貸款、擔保都對境內主體的實力和資質有著較高要求,仍有較多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中面臨融資困難,制約其進一步發展。
4.境外投資資金流動難以監管,事后監測分析質效不佳。一是在當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相對簡化,資金匯出放至銀行辦理,投資者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難以把握,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于境內企業經營規模、投資可行性以及境外投資項目進展情況、資金需求大小缺乏有效控制,投資企業可以故意夸大投資規模,將異常資金借助投資渠道匯出境外。二是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資監管手段,難以有效掌握企業“走出去”的后續經營、資金使用、盈虧狀況等情況,境內機構及其境外分支機構可以視境內外經濟金融形勢變化,通過關聯交易隨時調節資金跨境流動的方向和節奏,從而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帶來沖擊。三是目前在對外直接投資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的現象,有關統計、監測與分析評估水平低下。每年一度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中,境內機構所提供的年檢資料仍流于形式,無法對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情況準確獲知,不能有效地發揮對企業的監管作用。
5.個人境外投資管理問題亟待研究,具體操作需要明確。《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預留了政策空間,但迄今仍未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隨著涉外經濟的不斷發展,受境外資源、環境、投資回報等因素的吸引,境內個人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具有需求強烈。按照現行管理架構,個人境外投資必須通過在境內成立企業或其他方式進行,但這樣增加了投資主體交易成本,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境內個人通過其他非正常渠道從事實體投資經營活動,增加了外匯管理難度,也不利于“走出去”發展戰略的實施。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資管理的對策建議
1.加強部門管理協作,共享資源提高工作效率。針對目前我國境外投資管理中的多頭管理及信息不共享的現狀,建議由商務部會同工商、稅務、統計、外匯管理等對外投資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聯合發文,實施統一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內容涵蓋項目審批、匯兌、稅收、融資、統計、監督等各方面,明確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建立各部門之間的統一協調管理體系。加強商務部門“直接投資管理系統”與外匯管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其他部門信息系統對接的可行性研究,共享監管資源,提高管理效果。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政策法規的操作性,便于企業了解掌握境外投資政策,降低政策制定和實際執行成本。
2.加強境外投資政策引導,促進境外投資健康發展。充分借鑒國際上促進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政策上加以引導和鼓勵,資金上加以支持和幫助,為有能力有投資前景的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更廣泛的國內配套政策便利與相應的資金支持,成立專門的推進機構,為企業提供投資區位咨詢、法律事務咨詢、投資目的地產業結構咨詢等多元化、多層次的信息服務,讓真正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后“站得穩”、“走得遠”。
3.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堵塞外匯管理漏洞。完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對當前已事實存在的境外投資企業進行補辦登記、批準手續,將所有境外投資企業納入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對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扣減的操作環節,改進相關系統操作功能,及時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在投資資金總額中作相應扣減,并實現銀行機構的系統信息共享,確保投資資金的匯出符合投資規模要求。進一步改進境外企業股權轉讓的審核程序。對于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情形,應要求股權受讓方在辦理新的外匯登記時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股權出讓方的注銷或變更書面材料,以便于股權受讓方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外匯登記,防止形成對境外同一機構直接投資的重復登記。
抓住新一輪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要素重組的機遇,引導外商投資更多地投向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社會事業和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促進外資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鼓勵跨國公司在閩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機構,促進我省產業由加工裝配環節向上下游延伸,提高產業綜合配套能力。加強對全省招商引資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省對外招商重點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圍繞培育和發展產業集群,圍繞三大主導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推進一批新的產業鏈招商項目。
2、深化經濟合作
一是推進合作先行先試。抓住兩岸ECFA啟動及推進后續協議的機遇,積極有效承接臺灣新一輪產業和現代服務業轉移,促進產業深度對接;積極引進臺灣醫院、康復機構、養老服務等,推進醫藥衛生領域合作;加快兩岸旅游線路對接,共同打造國際旅游目的地;強化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創意產業、服務外包等產業領域的合作。加快建設、福州、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促進閩臺經濟共同發展。二是深化與港澳僑合作。建立與港澳更為緊密的經貿合作關系,加強和深化與港澳的投資、貿易、金融、物流、旅游、服務外包、專業服務合作等,進一步提高與港澳合作的機制化水平。充分發揮華僑華人的優勢,做好以僑引僑工作。通過閩籍華僑,將聯絡觸角延伸到非閩籍華僑以及所在國的跨國公司,在產業配套、鏈條拓展、重組聯合等方面實現“以僑引外”。完善海外華僑華人經貿協作網絡,吸引更多的海外華僑華人來閩投資興業。
3、加強利用外資的平臺建設
一是面對當前利用外資嚴峻的形勢,要認真圍繞項目跟蹤服務、要素保障、挖掘潛力,擴大增量、提升質量等方面,落實鼓勵擴大吸引外資的政策措施。二是著力引導扶持開發區優化投資環境,優化產業布局,優化管理水平。繼續支持重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的公共服務平臺、技術創新等平臺建設,積極培植各類開發區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化招商,積極引導符合產業投資導向的項目向國家級、省級開發區集聚,充分發揮重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的載體作用,促進外商投資項目集群發展,提高土地等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
4、提升外資項目服務水平
繼續做好外資項目的對接工作。對利用外資重大項目,要提前介入、靠前幫助,主動為報批項目服務,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要進一步推行“一線工作法”,對外資重大項目中涉及的前置審批、項目核準等行政審批相關問題,進行現場辦公、現場協調。指導外資企業完善相關手續,積極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銜接,爭取項目盡快獲批。
5、積極、合理、有效地用好國外優惠貸款
注重將國外優惠貸款與有示范作用的項目有效結合;以國外貸款項目為載體,吸收國際先進經驗,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促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推動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優化貸款投向,開拓貸款領域,更加突出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可再生資源、清潔能源、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農村公路、交通樞紐等項目,做好貸款備選項目的儲備工作。
摘要隨著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和市場經濟的完善,我國企業正在世界范圍內參與國際競爭。文章介紹了我國現階段境外投資的基本情況,針對市場服務型、出口導向型、技術采取型、資源開發型四種境外投資類型,提出構建多層次的管理模式,加大對境外投資的扶植力度,明確我國境外投資的定位。
關鍵詞境外投資投資模式框架構建
1我國現階段境外投資基本情況
我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歷史始于改革開放之初。但當時國際收支平衡壓力大,外匯資金短缺,投資主體單一(主要是國有企業),國際市場經驗不足,因此境外投資主要是設立貿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資規模較小。20多年來,我國境外投資由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尤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境外投資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到1998年底,境外企業數達到5666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為63.3億美元。從1979~2001年底,我國累計設立各類境外企業6610家,中方協議投資額84億美元。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境外投資突破了以往的單一模式,在迅速發展的同時體現了多元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投資地區多元化
中國境外投資原來都以港澳投資為主,到2005年底已經遍及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亞、非、拉美新興市場投資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國在港澳合計設立境外企業2856家,中方協議投資43億美元。
1.2投資目標多元化
我國傳統的境外投資的目標大多是以設立貿易公司并將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或者設立開發公司并將原材料(包括資源)供給環節內部化。當前境外投資目標出現了明顯的多元化趨勢:一是市場服務性的投資,即通過投資建立完善的國際營銷及服務網絡。如溫州的月兔電器集團公司在西班牙設立公司,為出口的空調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務。這種境外投資的目標是產品服務環節的內部化,可以視為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目標的延續和深化;二是出口導向型的投資,即在出口市場或者出口市場的周邊國家和地區建立生產基地,主要設備、原材料由國內供給,產品一般在境外銷售。這種境外投資大多是我國邊緣產業(也是優勢產業)向其他國家的轉移,符合產品生命周期規律;三是技術獲取型的投資,通過投資加強與國外的技術合作,獲取上游技術。如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在美國設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進行CDMA技術和產品開發。
1.3投資主體多元化
從20世紀90年代起,民營資本境外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經達到60%,其特點是規模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這一點與國有企業恰恰相反。
1.4投資方式多元化
除傳統的新建投資外,大多數企業在境外投資選擇合資、參股的方式。這樣做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各投資方在資金、技術、原材料、銷售等方面的優勢,形成優勢互補,并且不易受到東道國民族意識的抵制,容易取得優惠待遇,減少投資風險。同時,在經營上較少受到各種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場。
上述的我國境外投資呈現的多元化趨勢并非偶然,它是在國際形勢和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的雙重因素下產生的。如果把我國的境外投資過分簡單化、或者模式單一化、或者過度強調某一種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資形式都不利于我國“走出去”發展戰略的實施,不利于境外投資的健康、持續發展。構建我國境外投資宏觀管理框架,必須從經濟規律入手,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境外投資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2構建多層次的重點管理模式
境外投資作為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適應和滿足現階段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國境外投資基本戰略目標應該以下述三個方面為主:第一,獲取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資源,主要包括我國日益短缺的鐵礦、石油、木材等;第二,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和勞動力成本優勢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通過成熟技術和設備進行投資,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出口創匯;第三,向發達國家投資,獲取高精尖技術,進入產業價值鏈的上游環節,發揮后發優勢。
這三個目標應該作為構建我國境外投資政策的重點和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政策、國別政策的準繩。對于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在外貿、財政、金融、外匯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別待遇”。這種情況有的是歷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認識上的誤區,有必要將境外投資的門檻統一到這三個基本戰略目標上來,實施境外投資管理的“國民待遇”。
與此同時,應該實行區別對待、重點扶持的管理模式,這是我國境外投資多元化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境外投資戰略目標的有效延伸。我們可以按照基本戰略目標將不同的境外投資項目(而不是境外投資主體不同)分類,從而確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對象。“一個藥房抓藥”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需要。適應多元化的投資目標,一是要盡快制定境外投資的行業政策,并盡快建立境外投資產業目錄,明確鼓勵那些資源開發型、市場服務型、出口導向型和技術獲取型的境外投資。二是要把跨國并購和傳統的新建投資在管理上區別開來,盡快制定通過跨國并購進行的投資適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優先選擇那些經濟互補性較強、市場相對完善金融相對穩定的國家和地區,最大限度地規避投資國別風險。
實施多層次的重點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決資本管制帶來的“一刀切”問題。1998年在亞洲金融危機的特定背景下,我國實施了禁止購匯用于境外投資的臨時性措施。這一措施對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資項下的集中購匯和資本外逃、保證人民幣匯率穩定、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禁止購匯的“一刀切”措施雖然限制了投機性資本的流動,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資外匯需求。而實施多層次的重點管理模式,可以對跨徑投資者進行甄別,以保護投資者,打擊投機者。
3加大對境外投資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的鼓勵政策已經涉及到政策性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優惠、出口信貸支持、政策性投資保險、免繳利潤并充實資本金、實物投資出口退稅、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針對的是以境外加工貿易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即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形式,帶動和擴大我國外貿出口的經貿合作方式。但這只是出口導向型的境外投資,對于同樣符合境外投資基本戰略目標的其他類型的境外投資,支持力度較弱;二是政策體系不夠完整。境外投資風險保障等急需的政策還沒有完全落實;三是操作程序比較復雜。企業要獲得外貿發展基金、進出口銀行政策性貸款、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經過不同渠道層層申報,耗時長,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對本國境外投資提供促進和保護的政策措施,是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經建立的政策措施,擴大覆蓋面,加大支持力度外,還應該借鑒國際經驗,重點建立如下投資促進和保護機制:第一,單獨設立國家對外投資基金。該基金應包括對外投資信貸基金和對外投資保險基金,專門用于支持和鼓勵包括符合境外投資基本戰略目標的對外投資,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應簡明、扼要、規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請和使用。第二,設立專門的政策性海外投資保險,以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是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因發生非常風險難以收回投資時,為補償投資者的損失而設立的保險。重點保障發生戰爭、內亂導致不能執行合同的政策性風險;企業經營者的海外投資被沒收、征用造成的風險;東道國因外匯不足而限制外匯兌換、拖延付款以及限制進口造成的經濟性風險。第三,為企業創造對外投資安全環境,積極推進和簽訂境外投資有關的政府間協定。首先,加快與有關國家簽訂投資保護協定,以保護我國對外投資者,使其免受因發生戰爭、沒收、匯款限制等非常風險而帶來的損失,保障我國投資者與投資對象國企業享受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其次,加快與有關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簡化境外投資的國際稅收問題,避免稅收摩擦,減輕企業稅負。再次,我國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締約國,應積極利用該公約及其條款來有效地規避風險。最后,促進境外投資服務體系建設,尤其要加強信息服務,可考慮設立境外投資研究信息咨詢中心,收集境外投資相關信息,并為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包括協助制定投資合同和章程,協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協助對東道國合作伙伴進行信用調查等。
4我國境外投資的定位
我國境外的投資活動將圍繞國內建設的總體戰略規劃和需求進行,通過建立國際生產體系和銷售網絡加快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投資建立生產性企業,不僅可以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研究國際市場規則。還可以直接了解并獲得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籌資的能力和機會,有利于加強與國內企業的合作,帶動本國企業的技術升級和產品升級,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因此,我國境外投資活動要處理好以下兩方面的關系:
4.1企業——產業選擇的相關性
作為發展中的大國,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任務還相當艱巨,境外投資的目的是要通過建立國際生產體系促進國內產業結構的高度化,這就決定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目標首先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客觀要求,反映宏觀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通過境外投資帶動國內產業結構的重組和優化。從微觀主體上看,產業的各種優勢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業,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僅要求得到自身的經濟效益,而且投資項目能對國內經濟發展起到輻射作用,這種輻射效應的強弱,不僅取決于企業資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資項目的產業選擇。因為只有合理地進行海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單體企業的分散優勢轉化為產業的整體優勢,才能為企業帶來投資利潤,同時通過技術傳遞和市場擴展帶動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與改造,進而推動國內產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4.2產業內部貿易量的相關性
境外投資活動的主要貢獻體現在對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發展的波及效應,但是由于這種投資發生在國外,所以其產生的波及效應大小取決于海外投資項目與國內企業的貿易量,海外企業對國內的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的貿易總規模,是衡量境外投姿產業選擇是否合理的重要標志,其實質在于充分發揮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國內相關產業成長的波及效應。按照這一思路我國境外投資的基本方向應選擇對國內相關產業具有較強關聯效應的部門,這種關聯效應的波及力越大,意味著國際生產對本國產業成長的外溢效益越大。產業內貿易量是由產業內各生產階段的關聯度或連鎖度決定的,這種連鎖關系又被區分為前向連鎖和后向連鎖。對于后向連鎖度高的產業,其最終產品如果在國外生產,能有效帶動國內中間產品和初級產品的生產擴張,通過出口導向實施為本國產業開辟國際空間。對于前向連鎖度高的產業,如果選擇初級產品在國際生產,則有利于為本國相關的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提供資源供給。
參考文獻
1馮雁秋.我國境外投資多元化發展與宏觀管理框架構建[J].經濟學家,2003(2)
2古今.我國境外投資政策體系需進一步完善[J].中國外資,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