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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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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

離婚上訴狀范文第1篇

    陳某訴孫某離婚一案,法院經審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判決,并于7月12日將判決書送達給正在監獄服刑的被告孫某。2004年7月31日孫某向一審法院郵寄了上訴狀,上訴狀的書寫日期為7月15日。一審承辦法官在收到上訴狀后,經審查認為孫某的上訴從其郵寄上訴狀的時間看,已超出了上訴期。遂回復函告知上訴期已過。孫某在收到復函后,又回信稱其是在7月15日即將上訴狀寫好交監獄管教人員郵寄,不知為何到7月31日才郵出,其是服刑人員,人身自由受限,故遲郵的責任不在其,其認為其上訴的時間應為書寫上訴狀的時間,即7月15日,故認為未過上訴期。

    [分歧]:

    針對上述事實,對該案是否超過上訴期存在不同的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孫某的上訴已過上訴期。因為其以郵寄的方式寄送上訴狀,其上訴時間應以郵寄上訴狀的郵戳日期為準,即7月31日,從判決書的送達到其上訴狀的郵寄,已過十五日,此十五日是法定的不變期間,故孫某的上訴已過期。

    一種觀點認為:孫某的上訴未過上訴期。因為孫某身處監獄,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訴行為的傳遞并不能以自已的行為支配,根據孫某的陳述,其已于7月15日將上訴狀交監管人員郵寄,而實際郵寄的日期卻是7月31日,此拖延的責任不能歸結在孫某頭上,故可以視為孫某提出上訴的時間為7月15日,故其上訴未過期。

    [處理結果]:一審法院對該案最終是以孫某的上訴未過上訴期而予以送達催交上訴費通知書的。

    [評析]:

離婚上訴狀范文第2篇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知識延伸:

    涉外訴訟離婚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離婚上訴狀范文第3篇

她縱身一跳,真的從五樓跳了下去。女的摔昏了過去,送到醫院搶救后醒了過來。男的握著女的手說:“你這是何苦呢 ”

女的摔成了癱瘓,同時失去了語言功能,不能說話了,不能罵人了,只會點頭和搖頭,一天到晚躺在床上。我們周邊變得清靜了,有時反而不自在了。男的悄悄地從法院拿回了離婚起訴書,開始一個人單獨撐起這個家。

這戶人家住的是底樓,門前有個院子,我們鍛煉、買菜、串門時經常看到這樣的場景:男的天亮起床抱女的上廁所,幫她刷牙洗臉,不厭其煩地為女的梳頭,煮飯后一勺一勺地將女的喂飽,送小孩上學,上班;下班買菜回家煮中飯,喂女的吃,替女的擦身子洗臉;輔導小孩做作業。

今年換發第二代身份證登記樓牌號時,我們和街道辦的同志一起上門,男的平靜地講了一個細節:女的雖不能說話了,但心里明白丈夫的艱難,白天盡量少喝水,免得憋不住尿在褲子里,給男的增添麻煩。男的同情女的,就說:“你放心喝吧,上班中間我可以抽空回來一次。”男的上兩個小時的班后真的回來了,著急地問女的要不要小便。女的使勁地張嘴,又搖頭,淚水就出來了。男的說:“你不要哭嘛,人家以為我欺侮你了。”男的用手掌替女的擦掉眼淚,又卷著一股風上班去了。

天氣好的時候,男的常將女的背出屋外曬太陽,看看藍天白云。我們這些鄰居不由得指指點點,贊嘆說:“你看,這一對才叫恩愛夫妻呢,不像某些人,動不動就鬧離婚。”男的聽了我們的夸獎,有些靦腆。

離婚上訴狀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法律翻譯者 素養要求 途徑

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1 法律文獻翻譯中涉及的理解力與表達力

法律英語翻譯有其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法律英語中專業術語多、概念復雜、差別細微,再加上句式長且復雜、古舊詞使用普遍、涉及的領域廣泛、套語贅詞多,稍有不慎就會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陸文慧,2004)。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和外國公司進行經濟貿易、投資、服務等各個領域的交往,法律英語在其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表現之一是中外企業各種往來的法律文書都必須用英文編制,這就必然涉及到法律英語翻譯,以便雙方都能理解它們所達成的各項交易條款和意圖。因此,法律翻譯與文學翻譯乃至科技翻譯的最重要區別是它的準確性要求非常高,原文中的意思不得作任何擴大或縮小,而只能等同。同時,從事法律翻譯還要求譯者必須熟悉有關司法轄區所實施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以及其它法律概念和慣常做法。另外,法律翻譯所處理的法律文件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協議、遺囑、公證書、書、答辯狀、上訴狀等等,還包括其它含有法律意味的文書比如現在常見于網站上的多媒體資料使用規定,一些機構的操守及責任規定,電子商貿交易平臺的交易守則,商品的保用及正確使用聲明,我國中央或地方頒布的新的重要條例、法規、實施細則等。總之,無論是法律英語運用所處的經貿環境和國際交往還是法律英語本身的特點和使用范圍都對法律英語學習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法律翻譯過程是一個再現源語意義的過程,無論譯前搜集的參考資料如何齊備,對源文的理解有多么透徹,必須有充分的表達能力,才可能使譯文順暢圓滿。表達力與一個人的訓練有關,一個人文字修養好并不代表翻譯一定會得心應手。因為寫作是表達自己的意念,而翻譯則是表達他人的意念。由理解到表達,中間有一個概念消化與配對的過程。這個過程的熟練與否往往取決于譯者掌握的詞匯量,具體來說就是在我們領悟了源語的意思以后,在腦海中搜尋匹配的用語,就像計算機翻譯軟件在系統詞庫中搜尋對應的字詞一樣。搜尋到最匹配的詞匯后,再運用遣詞造句的功夫譯出源語意思。詞匯越豐富,概念消化與配對的能力愈強,再加上日積月累的訓練,就能夠鑒別與欣賞所選用詞匯和句式搭配的效果,這是一個潤色的過程,要達到這個過程,法律英語翻譯者除了要經常研習一些中英雙語的法律文件外,還要多讀一些法律英語翻譯的批評文章。

2 法律英語文獻檢索的范圍和能力

眾所周之,文獻在學習和研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這種重要性將隨著學習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升級(渠濤,2006)。從事法律英語翻譯更是離不開文獻翻譯,因為當今時代文獻資源非常豐富,利用的途徑也是多姿多彩,在這樣的時代,要做到高效率地利用文獻,一是要充分地了解文獻資源的狀況,二是要熟練掌握可檢索到資源的路徑,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缺一不可。

首先,法律翻譯者要在中英文法律文獻資料的準備上下功夫,要力求做到文獻資料豐富多彩、種類齊全并具有較高的專業化水平。這是因為,可能被翻譯的法律文件本身種類多且各種格式要求復雜。比如訴訟類的司法文書就有狀、答辯狀、案情摘要、判決書、上訴狀、申訴狀、委托協議等等,如果法律翻譯者平時能注意收集這方面的文獻資料,那么就容易使自己熟悉這些特定法律文書的格式、篇章結構、用詞和表達。同時,在利用這些文獻資料的同時譯者還能使自己熟悉各類法律文獻資料的分類,把握其增刪和變化。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法律文獻翻譯的過程中檢索不全或所利用文獻陳舊都不利于培養法律翻譯的能力。

第二,文獻資料的查閱和熟悉實際上也是文獻資料儲存和整理的過程,因為無論是網絡資源還是圖書館、資料室的紙質資源,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對其利用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需要法律翻譯者自己對其選擇并復印保留。而復印中有很大的學問,有些人進了圖書館或資料室沒有經過仔細查閱就匆匆忙忙地選了一大堆圖書雜志大量復印,結果回去一看沒多少用,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在法律文獻資料的查閱、取舍和保留、儲存之間,復印者展現的是自己對文獻利用敏銳的眼光和洞察力,只有平時多瀏覽,在腦中先篩選和確定目標,才能高效率地利用和保存。

第三,法律文本的翻譯是很專業的翻譯,它強調用詞不僅要具體準確、質樸簡潔、嚴謹規范,還要具有較強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而且每個法律術語都表示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含義,在使用時不能用其它詞語代替,如“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來代替;“alimony”表示“離婚贍養費”就不能用“payment ”來代替;法律術語往往具有很強的對稱性即成對出現,比如原告—被告,甲方—乙方,加害人—受害人,債權人—債務人,轉讓人—受讓人等等(沈艷,2002)。這些法律文獻所特有的資料需要法律翻譯者平時特別加以注意,也就是說平時要注意自己查閱資料的多樣性和專業化,從系統性和邏輯性兩個方面嚴格篩選與法律翻譯有關的文獻并熟悉儲存它們。

3 資料查閱與專業領域的關系

法律翻譯是隨著國際政治、經濟、市場發展的變化而變化的,很多國際公約、國際組織的規章乃至跨國公司、企業間的聯合重組合資等行為都會產生一些新的法律術語,比如BOT投資方式就是由私營公司直接投資建設并設施的項目,然后政府授權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后通過運營收回投資及其他費用,并獲取一定利潤的一種區別于直接投資的新投資方式,如果平時法律翻譯者多留意國際政治經濟新聞、不同地區慣例術語、多涉獵不同的新興知識領域、多向同業和律師朋友請教,那么就會遇到陌生的法律文獻時發揮自如而不至于束手無策。

法律是一個涵蓋知識面極廣的學科,基于一個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法律翻譯者不可能做到樣樣精通(陸文遜,1998)。因此需要為自己確立一個專長的領域并久耕不輟,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翻譯水平和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法律翻譯者必須在下面幾個方面下功夫:首先,對自己感興趣的專業領域比如海事海商、保險證券、婚姻家庭、產品侵權等多看該專業領域專家的法律文獻并比對、模仿以使自己的譯文水平逐漸向該領域專家靠近;其次要多瀏覽該專業領域的工具書和相關參考資料;再次要透徹掌握該領域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理并跟蹤該領域的法律變化;有意識地訓練自己去翻譯該領域的法律文件。

參考文獻

[1] 誠.法窗譯話[M].中國對外翻譯公司,1998.

離婚上訴狀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小額訴訟 簡易程序 訴訟程序

    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言,小額紛爭問題占整個社會紛爭問題之絕大部分,因為一個人一輩子很難得有機會打幾百萬元之官司,但每個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買的東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無瑕疵之問題。對由此所引發的糾紛倘未能合理解決,想使法治在一個社會生根是相當困難的,因為人民難以將訴訟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當成生活之一部分。“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此外,復雜的程序,往返的奔波,長期的對抗,對當事人來講都是精神折磨。小額訴訟程序的出現,在排除接近司法的障礙,體現對社會細節正義的關懷,平衡效率與公正之間的矛盾等方面顯示出其特有的優越性。通過短暫而不草率,簡化而不隨意,低廉而不低劣的程序設計,來促進糾紛的解決。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域外考察

    近年來,隨著案件量的激增和訴訟成本的增加,世界各國普遍掀起了一系列簡化訴訟程序的司法改革浪潮,推行案件分流,探索非訴爭端解決機制,來緩解訴訟爆炸的壓力。雖然每個國家和地區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會背景,引入小額訴訟程序亦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但通過小額程序提高訴訟效率,方便群眾訴訟,對我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

    英美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美國,在立法上采用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分立的原則。雖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并沒有小額訴訟的規定,但各州基本都有專門的針對小額法庭使用的訴訟程序。我們以加州為例,其小額訴訟程序有如下特點:(1)從起訴的主體看,當事人大多為不經常涉訟的公民,法院設立專門機構輔導當事人如何使用小額訴訟程序。(2)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訴訟標的必須為5000美元以下的損害賠償、債務、租賃等案件,同時對原告采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次數進行限制,防止小額法庭成為“債權者的集資工廠”。(3)訴訟關系確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不能委托人。裁判一般不允許上訴,只有在被告因缺席判決時,才可向初審法院上訴。(4)采用法官獨任審理,既可由職業法官審理,也可由臨時法官審理,但選擇臨時法官必須要雙方達成書面的合意。(5)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但為方便當事人訴訟,例外情況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轄。(6)可以在晚間或者休息日開庭,把小額訴訟法庭建立在社區內,開展免費法律咨詢。(7)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訴訟費用,注重當庭解決糾紛。(8)注重調解,判決書格式簡單,一般不需要說明裁判理由。

    (二)日本

    選取日本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代表進行考察。1996年日本對其本國的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專門的修訂,修正了簡易程序,并將小額訴訟程序分離出來作為獨立的一編。日本小額訴訟程序有如下特點:(1)訴訟標的額較小,并且主要是支付金錢方面的請求,不包括物的交付請求。簡易程序受理標的額為90萬日元,而小額法庭只受理標的額為30萬日元以下的糾紛,并且每人一年不得超過10次。(2)程序簡便迅捷。小額訴訟原則上一次開庭審結,被告不能進行反訴,待辨論結束后,立即進行宣判,法官可以用口頭宣判,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3)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原告可以選擇小額訴訟的程序,同時保護被告的權利允許被告申請轉入適用簡易程序。(4)實行一審終局,當事人對終局裁判不得提起上訴,但允許在兩周內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經審理,如異議判決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作出的判決相符,就認可小額訴訟判決。不相符時,取消小額訴訟判決,重新作出新的判決。對此判決不準許上訴,若有違反憲法事由可提出特別上告。

    通過對國外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考察,我們可知小額訴訟程序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其一,從受理案件的范圍來看,主要適用于小額的錢債糾紛,并且起訴次數受一定的限制。其二,程序簡化,靈活易懂。起訴狀、答辯狀可使用表格進行,也可以口頭進行,賦予法官更多的裁量權、擴大職權探知的范圍,而且判決也只記載結果,不必附上理由。其三,快速、低廉、高效。案件審限較短,提高訴訟效率。其四,原告無上訴權,被告無反訴權,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但允許被告對不服的裁判上訴,進入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其五,強調本人親自訴訟。小額訴訟程序簡化易懂,無需委托人,有的國家明文禁止律師。其六,注重調解,設置有專門的調解程序,法官可以主動提出和解方案。

    二、我國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現實需求

    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隨著公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維權意識不斷覺醒,訴諸司法的案件越來越多。全國法院結案數年年攀升,2008年的時候是983.9萬件,到2010年已經飆升到近1100萬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案件使得法官們應接不暇,辦案的質量難以保證。群眾也抱怨,法院立案難,案件久拖不結。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設立了簡易程序,但對于那些請求給付金錢數額較小,且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簡易程序仍顯繁復,并沒有節省多少司法資源,也沒有為當事人省去多少人力物力。

    面對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資源的緊缺,我國很多法院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開始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嘗試和探索。例如:廣東深圳福田法院設立的小額錢債法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設立的簡易法庭、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法院設立的小額簡易案件審判庭等等。雖然各地法院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這也表明了司法實務界對我國設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強烈愿望。由于各地在試行小額訴訟程序過程中,自主性和隨意性較大,有的甚至以犧牲部分公正為代價而過分強調效率的提高,以致出現了種種問題。因此,我國應盡快構建合理的小額訴訟程序,使其得以規范化地運作。正在審議中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我國建立小額訴訟制度指日可待。

    三、我國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構想

    (一)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設專章規定小額訴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專章設置簡易程序,但法律條文規定的過于簡單,具體操作只能參照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增設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獨立的一章,規定在簡易程序之后,對諸如小額案件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救濟途徑等作出具體地規定,增強其操作性和規范性。

    (二)明確界定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

    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于給付金錢的訴訟,而且其訴訟標的具有一定的限額。結合當前的物價水平,將爭議的標的額上限劃定為10000元較為合理。對離婚、收養等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案件則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另外,勞動爭議、家庭鄰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雖然爭議標的額不大,但是有些案件案情復雜,也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不僅自然人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原告尤其是公司、企業不能將整個標的額拆分為幾個部分進行請求,以此逃避法律規定的上限。同時還應規定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每年提起小額訴訟程序的次數不得超過10次。對于小額訴訟案件,若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進行須支出較大費用,故提倡本人參與訴訟,法院在立案大廳一般都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備有訴訟指南之類的小冊子、提供訴訟文本樣本,還有一些退休法官等工作人員的指導。

    (三)賦予雙方當事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基于當事人民事程序的選擇權原理,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一方面,訴訟標的額小未必意味著案件是不重要的或簡單的,有時也會涉及重要的法律關系和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盡管對國家來說該數額很小,不值得動用正式的司法資源,但對于特定的當事人來說卻可能事關重大,剝奪他們的部分訴訟權利是不公平的。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不計成本、窮盡一切途徑“討個說法”,甚至為幾元錢打官司,也并不奇怪,實際上就是“不蒸饅頭爭口氣”。對此類案件,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普通程序,采取相對嚴密和完備的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更能令人信服。因為,小額訴訟程序本身實際上是通過限制甚至取消當事人部分訴訟權利來獲得效率的。公正與效率,有時是難以兼得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是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一種努力。

    (四)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流程

    (1)當事人起訴和答辯可以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格式化或者表格樣式的訴狀和答辯狀。(2)嚴格控制小額訴訟的送達時間和審理時間。送達方式,可以采用電話通知方式。先征求當事人意見,是否需要15日答辯期,如果不需要的,可在當天受理當天開庭。為方便當事人出庭訴訟,開庭時間可以安排在晚間或者節假日,亦可以建立社區法庭或派出法庭。(3)小額訴訟一律采用獨任制,由一名法官帶一名書記員進行審理,可以采取靈活、簡化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合理控制庭審次數,強調當庭宣判。(4)法官可依職權啟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雙方不愿意調解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調解不成的,應及時裁判。(5)適當簡化證據調查和證人詢問,在證據認定方面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6)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原則上不得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7)簡化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使用格式化、表格化的文書,除特殊情況外,無須記載爭議事實和裁判理由,只須寫明裁判結果。(8)規定小額訴訟的審理期限為45天,對比簡易程序三個月的審理期限明顯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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