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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是婚姻糾紛中經常爭議的一個焦點。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怎樣辦理好婚前財產公證?這是公證行業面臨的一個課題。
一、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準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多。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同于一般的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作用,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二、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他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達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外,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繼承以及長期積累的財產等,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有爭議的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雙方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我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例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種公證申請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還要給當事人耐心講解國家的有關公證原則。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近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無產權糾紛,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發生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為避免婚后不和導致的財產糾紛,不少夫妻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然而,凡事都有兩面性,婚前財產公證也不例外。提前知道個中利弊,會多一份選擇。
婚前財產公證之“利”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并不只針對其中一方,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若真的發生糾紛,不用請律師,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
婚前財產公證之“弊”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1、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19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
2010年8月18日下午,李菁鐵青著臉從剛剛裝修好打算結婚用的新房里出來,男友劉亞強緊跟著跑了過來,拉住李菁的胳膊勸道:“你看你,不和你說,你偏問,說了你又生氣。”
“我哪里有生氣,我只是覺得也許我們彼此并不是最適合對方的,我們都應該再慎重地考慮考慮。”李菁盯著亞強極力辯解。
“你知道的,那只是我媽的想法,并不代表我的意思,我媽她一輩子省吃儉用就攢了那么點錢,給咱們買了這房子,現在離婚率那么高,她有這想法也并不是不能理解。你就多擔待擔待不行嗎?”
“你錯了,你媽那是給你買的房子,不是給我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她這是對我人格的侮辱,人格的侮辱,你懂嗎?”
劉亞強還想說什么,李菁使勁摔開他的手臂,頭也不回地走了。望著李菁固執的背影,劉亞強無耐地搖了搖頭。
29歲的李菁前年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男友劉亞強,劉亞強30歲,身材挺撥,長相俊朗,性格溫和成熟,是那種李菁喜歡的類型。而劉亞強也被她開朗的性格深深吸引,倆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2010年春節,劉亞強媽媽親自將一只祖傳玉鐲給李菁戴上,拉著李菁的手語重心長地說,這是她一直留給未來兒媳婦的,劉亞強能有這么好的媳婦,是他上輩子修來的福,都老大不小了,又相處這么長時間了,她希望他們能早點結婚,了卻她的一樁心愿。當時李菁非常感激劉亞強媽媽,她慶幸老天會賜給她這么一個慈祥的婆婆。
春節過后,李菁和劉亞強就將結婚日子定在了國慶節。劉亞強媽媽給他們買了套100平米的兩居室作為婚房,只等著裝修好入住就可以了。而李菁出身于一個普通的工人家庭,為了供她上大學家里已經傾其所有了,何況還有一個常年有病的媽媽,根本沒有能力再為她準備嫁妝了。
正當李菁為設計新房藍圖而忙得不亦樂乎時,閨蜜李媛媛卻一臉怒氣得跑來向她訴苦,李媛媛男朋友是個富二代,也是她們幾個朋友中歸宿最好的一個,沒想到,男朋友在結婚前夕,卻提出要做婚前財產公證,聲稱如果以后離了婚,李媛媛只能留下孩子凈身出戶。
李菁聽了義憤填膺,什么婚前財產公正,這不是明擺著瞧不起人嗎?“好像我們結婚就是為了惦記他們家那點錢似的。”李媛媛傷心欲絕,說結這樣的婚有什么意思,她寧愿一輩子嫁不出去也不會委曲求全的。李媛媛走后,李菁試探著問劉亞強:“咱們的婚房是你媽付的全款,有一天你是不是也會提出來要和我做婚前財產公正呢?”
“你放心吧,于我而言,幸福的婚姻才是最重要的,還沒結婚就先想著離婚,這樣的婚姻不會幸福的。”
聽了劉亞強的話,李菁更加確信自己選對了人。可是,才過去短短3個月,李媛媛的悲劇就即將在自己身上重演,真是日久見人心,原來表面慈祥的婆婆心口不一,并沒拿自己當家里人,處處防著自己,藏了那么多花花腸子。
瞞天過海,小夫妻聯袂騙老媽
冷戰一個星期后,李菁有點慌了。以前她和劉亞強吵架,劉亞強總會在30分鐘內哄她開心,可這次,這么長時間了,連個電話也沒有,李菁有點坐立不安。李菁心想,劉亞強從小對他媽言聽計從,非常孝順,這次他會站在自己這邊嗎?想起那天自己憤然將那只玉鐲還給了劉亞強,李菁有些后悔。
李菁在百度里敲入婚前財產公證幾個字,屏幕上立即現出一大堆這方面的信息,看得多了,她突然覺得其實做婚前財產公證也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如果真的是只愛他人而不貪他財產,還怕什么公證不公證。可要她從心里上真正接受還需要一段時間,總覺得怪怪的,不舒服。可如果堅持己見,從而放棄這段感情,她也很舍不得,畢竟,她都奔三的人了,像劉亞強這么好的男人錯過了怕是很難遇到。李菁思前想后,正舉棋不定猶豫不決時,電話響了,來電話的人是劉亞強,電話里,劉亞強興奮地說,他想到一舉兩得兩全其美的辦法了。
劉亞強所謂的辦法,其實就是陽奉陰違。“這么做能行嗎?要是被你媽發現了,會不會很生氣很傷心?”李菁疑惑地問道。
“如果我們一生一世不離不棄,她老人家怎么會發現呢?”
“那如果有一天我們真的分手了,你會怎么辦?”
劉亞強想了一下,說:“感情都沒了,要財產還做什么。”
為了表示自己的堅決,劉亞強當即給媽媽打了個電話,說他說服李菁做婚前財產公證了。明天就去辦理。
第二天,劉亞強媽媽陪著兒子到公證處做財產公證,果然見到早早候在那里的李菁,老人有些尷尬地說:“李菁,阿姨知道這樣做有些小氣,其實阿姨也不想這么做,可如今這社會太復雜了,阿姨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讓你受委屈了,你不會在心里怪阿姨吧?”
看著劉亞強媽媽一臉真誠,李菁爽快地說:“沒關系,您就這么個兒子,現在房價高于天,一輩子的心血全押房上了,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很正常,您不必過意不去。”
真是不來不知道,一來嚇一跳,他們來到這里才知道,原來做婚前財產公證的還真不少。一切進行地很順利,辦理妥當后,已近中午,3個人就在一家中餐廳共進午餐,劉亞強媽媽顯然很輕松,現在一塊石頭終于落地,她不禁暗為自己的聰明自鳴得意。
飯畢,劉亞強為媽媽叫來了出租車,說他和李菁還有事,要去選婚紗。送走媽媽,劉亞強和李菁相視一笑,決定在附近轉轉,等上班時間一到,就去把上午做的婚前財產公證撤銷,李菁感動于劉亞強想得周全,深情地說:“謝謝你能這么相信我,我想我們今后一定會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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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菁和劉亞強大喜之日倒計時10天時,婚前一切安頓妥當,暖色的窗簾和壁紙,還有她和婆婆一起挑選的衣柜、沙發,所有的一切看起來都是那么溫馨,所有一切似乎都在預示著這對新人將會在親朋的祝福下邁入婚姻殿堂。
李菁每天下班后,都會來這里呆上一會兒,哪怕是十幾分鐘,她打心眼里喜歡這個未來的家,想到再過幾天,她就是這里明正言順的女主人,而和她同齡的那些朋友,大部分是在剛結婚不久就淪為房奴,想到這里,李菁睡覺都是在笑著的。
然而,讓李菁沒有想到的是,她的這種幸福感很快被擊得粉碎。那時,她已經向單位請了婚假,向領導和同事發了請柬。原因是,劉亞強媽媽向老姐妹顧秀梅傳授自己讓兒子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成功經驗,她說,這樣不僅可以替兒子在萬一發生時把住財產,而且還是試探未來兒媳的試金石,可謂一箭雙雕。如果女孩子是為愛情而結婚,那一定不會介意做財產公證,如果是為錢而結婚的,一定會極力反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還說,自己萬幸找了個愛兒子的好兒媳婦。看著顧秀梅動了心思,為了證明自己所言極是,劉亞強媽媽還熱心地帶著顧秀梅到公證處咨詢相關事宜,卻無意中得知她的得意之作早被兒子兒媳撤銷了。
傻了眼的劉亞強媽媽又氣又急,看著顧秀梅掩面失笑,她頓覺顏面掃地,血壓升高。最讓她傷心的是,自己含辛茹苦教育好的兒子,竟聯合一個外人騙自己親媽。這肯定是拜李菁所賜,那個李菁,表面上看著乖巧,沒想到這么有心計,怪不得答應得那么痛快,還沒結婚,就設計欺騙自己,要是結了婚,那還了得,幸虧發現得及時。
面對老人的質問,劉亞強和李菁追悔莫及。為了不讓媽媽遷怒于李菁,劉亞強極力解釋說這完全是他一個人的主意,和李菁沒有關系,看著兒子對李菁的袒護,劉亞強媽媽的心更涼了。
論文關鍵詞 婚前財產 公證 完善措施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雖然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得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它的實施與應用與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相適應的,與當前社會的發展及人們的思想變化相吻合。然而,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時期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們對其需求與要求卻越來越高,為此其在發展與應用過程中各式各樣的問題也逐漸地暴露出來,需要更多的有識之士及法律工作者為之努力,解決問題,完善各相關法律體系,使之更好地為廣大人民所服務。
一、婚前財產公證所存在的問題
社會文明與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為人們帶來了更加豐富的內容,也給人們越來越多的選擇。在選擇面前,人們總是容易迷失與難以取舍,正如婚前財產公證,是要愛情還是財產?雖然,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要讓人們在此二者之間做出選擇,但卻對人們的婚姻發出了挑戰。雖然,婚前財產公證有利地明確了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對夫妻雙方都具要約束力,減少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問題,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對夫妻雙方的沖擊力也不小,其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婚姻更為現實,與和諧社會所倡導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財產公證面前,婚姻更為現實,這種現實很容易使夫妻雙方,或正準備結婚的未婚夫妻之間產生懷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戀相愛時那么相互信任,對婚姻的信心也隨之降低,這不僅不利于夫妻之間感情的唯系與發展,更有可能會傷害到彼此之間的感情,最終導致分手或離婚,離婚率不斷上升。在現實生活中,此種現象屢見不鮮。顯然,這與和諧社會所倡導的和諧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礙于和諧社會的發展,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社會是由一個又一個家庭所組成的,家庭不穩定現象越多,則社會的穩定也將無從說起。在保障婚姻與個人權利的同時,如何確保夫妻雙方的彼此信任,這將是一個大課題,是一個全民、全社會的問題,亟待我們去解決。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將可能造成婚姻雙方的不公平
在實際工作中,曾經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已經做了婚前財產公證。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拋棄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卻因為之前所做的婚前財產公證,致使無過錯的乙方及其子女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顯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證制度的建立初衷。為此,本文認為,相關部門及法律工作者能對此點引起重視,一起為婚前財產公證設立一個年限,確保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過于狹隘,無形財產未能得到有效監督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形財產的發展速度更是可觀,數量越來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國婚前財產的公證僅限于有形財產,而如何保護無形財產,是婚前財產公證尚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出現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的保護,但目前而言這個保護對象和范圍是比較有限的。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制定從而彌補法律漏洞,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完善婚前財產公證的措施和設想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明確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紛爭;二是當在家庭債權債務訴訟發生時,可以避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抵債。因此,為了更好地將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落到實處,充分挖掘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意義及其作用,避免上述問題的產生,本文認為,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除了要認真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協議內容是否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外,還應進一步針對前面提到的婚前財產協議中急待完善的內容,引導當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協議。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充分發揮婚前財產公證的意義及其作用。在此,本文結合多年的公證工作實踐,提出幾點建議及措施:
(一)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辦婚前財產公證的真實原因
在多年的公證實踐中,我們發現申辦婚前財產公證有許多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迫于各種壓力,雖然一同前來但態度較為勉強,神情落寞。公證員針對這種情況應認真詢問雙方申辦的真實原因是什么,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使他們了解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穩定具有積極的作用。引導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簽定協議。一旦發現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壓力而非出于自愿前來辦理或者基于某種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財產協議達到逃避債務等非法目的的則應堅決拒絕辦理。
(二)嚴格審查婚前財產協議內容,為雙方當事人把好第一道關
當前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員往往是根據當事人雙方已經擬好的協議,稍作審查,只要內容不違背法律,雙方當事人沒有異義就為其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許多協議內容含糊不清,甚至沒有明確的標的,僅籠統地表述為某人名下的財產如何處分、債務如何分擔。然而,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財產關系、債務關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這對夫妻雙方其實是一種潛在的風險,特別是財產少的一方,弱勢的一方,其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因此,為了確保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確保無爭議,則需要公證員除了當面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時,更應該認真、詳細地對整個協議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協議內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準確并符合公平、公證的基本法律原則。結合前面所說的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在婚前財產協議內容的審查上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明確約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標的
為保證婚前財產公證的合法、真實、有效性,公證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明確將財產的種類一一列舉,盡可能寫得具體、明確,從而最大程度上確保婚姻弱勢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盲目簽定協議,將來后悔莫及。對對方有意隱瞞的財產,因協議中沒有提及,將來還有獲取的機會。公證員在審查時也應注意審查約定財產的客體必須是夫妻財產,而不是屬于家庭成員的財產和他人所有的財產。
2.注意提醒申辦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
即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甚至歸對方個人所有。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卻常常為當事人所不知。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以便他們做出選擇。在實踐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為了體現二人患難與共的決心,也常常自愿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
3.約定婚前財產協議的有效年限
多年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本人未曾見過有人能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協議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張協議、終身有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發生事過境遷的情形。若干年后,雙方的感情和經濟狀況都可能發生很大的變化,此時協議內容可能已無法體現雙方或一方的真實意愿。應當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設立一個年限,給雙方一個反悔的機會。年限到了,若一方或雙方對協議條款產生爭議,可重新訂立新的協議。否則,一紙保終身對夫妻雙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別對弱勢一方的權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
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曾出現過當事人財產無產權的糾紛,且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為此,本文認為,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特別是再婚當事人,更應對其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進行認真且嚴格的審查。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財產無產權糾紛的發生,將這種糾紛消滅在源頭,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夠使公民們更加具體地了解處理婚姻財產糾紛問題,能夠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如今的婚前財產公證,法律程序公正嚴謹,要求簽訂協議的必須是當事人,不允許其他委托或人進行簽訂;限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簽訂。在不違背婚前財產公證原則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監督夫妻雙方執行法律義務。
1.將無形財產納入其財產保護范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更多偏向于無形財產。因此,將無形財產納入婚前財產公證保護范圍內更適合當前社會的發展及人們的需要。這既是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重要內容,更是時展的趨勢所須。當前,結婚男女雙方的婚前資產一般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這些都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可是,隨著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不僅僅只關注金錢、房產、車權等固定有形資產,也開始關注到著作權、肖像權等無形的資產,這類無形資產同樣具有極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應盡量引導當事人將無形資產寫入協議中。
2.進一步完善財產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