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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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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范文第1篇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基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兩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可行的策略有五條: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失地農民范文第2篇

失地農民教育培訓的市民觀教育問題

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受到沖擊最為強烈的是其長期形成的小農意識。小農意識表現在價值觀上即是把自然、祖宗和個人權威置于自己之上;表現在生活上是畏人言、畏天命,自然崇拜、祖宗崇拜、個人權威崇拜,求穩、忌變、怕風險,滿足現狀、甘于平庸、不愿出頭的惰性心理和軟弱人格,在處理人際關系時,他們常以自我為圓心,以血緣、親緣和地緣為半徑,把周圍的人劃分為距離不等的“圈內人”與“圈外人”。他們對待“圈內人”與“圈外人”奉行不同的甚至完全對立的道德準則,往往以是否有利于“圈內人”的利益為標準來判斷、評價自己和他人的是非善惡,以情感代替理智、價值判斷代替事實判斷,民主法制觀念淡薄,現代契約精神和組織意識缺乏。觀念的形成是一個潛移默化、長期教育的過程。當前,沖破小農意識,樹立市場意識、法律意識、民主觀念等現代市民意識是失地農民市民觀教育的重要內容。一是消除市民與農民間的隔閡,讓市民接納失地農民,必須充分發揮傳播媒體的教化功能。為此,輿論宣傳中要通過對信息的選擇、過濾以及對正確行為、觀念的認可,強化城市社會規范,增加尊重、重視失地農民的內容,引導市民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失地農民。大眾傳媒不僅能為農民提供城市角色模式,還可以擴大對失地農民勤奮、淳樸和勇敢的美德宣傳,增加失地農民對城市貢獻的報道,以激發失地農民的上進心,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文化氣氛,逐步消除市民的偏見和歧視。二是針對進城失地農民從鄉下來到城市,人際交往面非常狹小,不敢或不情愿與城里人溝通、交流,難以實現與城里人的相互認同的客觀現實,有關部門要盡可能地創造條件,設計載體,多方位地擴大失地農民的社會交往,特別是要給他們提供一些與城里人交往的機會,通過接觸和交往,引導市民客觀地評價失地農民,改善失地農民與市民的關系,加快失地農民市民觀的形成。三是政府不能忽視、無視甚至否定失地農民在市民化進程中表現出或提出的有關生活、權利等的新的愿望和需求,要主動、積極關心失地農民的生活,為他們融入城市提供一個基本的生活平臺,盡力讓他們像城市人一樣獲得工作機會和社會保障,給予他們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解除其對失去土地后的恐懼心理以及對現實的不安全感,促使失地農民形成對城市的歸屬感、認同感,盡快融入城市生活。四是各街道辦、社區基層組織要擴大失地農民文化活動空間,多開展反映新思想、新觀念的文化活動。如組織失地農民圍繞“做合格市民”的議題,問題大家擺、是非大家辨、道理大家講、答案大家找,通過自我教育,強化市民意識,推促其市民觀的形成。以社區、企業為龍頭,建立專門面向失地農民的市民學校,定期宣傳市民觀念,培養他們的市民意識,幫助他們革除小農意識。

失地農民城市就業觀念問題

這里,我們將失地農民與下崗工人、農民工的境遇作一比較,就能理解他們三者在就業觀念、就業心理、擇業行為上是有較大差別的。下崗工人是正式的城市居民,享有比失地農民更多的保障制度,但他們的家庭經濟基礎一般不如城郊失地農民,為了保持曾經擁有的生活水準,他們下崗后學習新工作技能、尋找新工種的積極性比較高;農民工經濟生活壓力大,雖然在城市全無保障,但由于有土地做后盾,外出打工只為錢,只要有錢掙,對工作是“饑不擇食”;失地農民,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城郊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又有征地補償款在手,找工作的熱情一般不是來自現實的壓力而是未來的壓力,他們既沒有下崗工人所具備的城市生活經驗和城市工作技能,也沒有農民工那樣巨大的生存壓力和由此萌發的創業勇氣與激情。他們中的一些人,由于有房屋出租收入或村集體經濟的分紅,沒有因為不工作就導致的生活之憂,時常會因為工作時間緊張、節奏快、沒有自由,“嫌離家太遠”、“娃娃無人看管”,不愿“伺候人”等,寧愿賦閑在家也不愿意參加工作。可以說,失地農民在就業競爭能力上是最弱的群體。因此,要讓失地農民快速、順利地適應環境的變化,政府有關部門、教育機構、社區基層組織在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上必須加強引導和教育。一是通過辦學習班、開講座,動用大眾傳媒的辦法,讓失地農民正確認識就業形勢,充分認識社會對勞動力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缺乏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的就業領域將越來越窄,就業難度將越來越大的現實,幫助失地農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正確衡量自身勞動素質,瞄準市場需求,確定就業方向,有目的、有針對性的參加就業培訓。二是幫助失地農民分析自己在就業市場中所處的位置,分析出現培訓與市場需求脫節、對用工崗位的挑三揀四、甚至不愿意參加培訓現象的深層原因。一方面要使其明白,如果不加強就業觀念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相當數量的人將成為城市中的長期失業者,也必然會成為城市新的貧困者。另一方面在培訓內容和形式上要更加切合失地農民的實際需求,激發起其參訓的愿望和興趣。三是教育引導失地農民強化自我發展意識,不能在失去土地后,要么坐吃征地款,要么就靠國家那點補助和低保過日子。教育引導失地農民自立自強,積極、勇敢地應對城市生活所帶來的各種困難和挑戰。要營造失地農民積極創業的氛圍,大力宣傳失地農民成功創業的先進事跡和有益經驗,使失地農民產生“別人能,我也能”的自信,主動參與文化、技能、法律和城市社會知識學習的激情,主動尋找就業門路、積極創業。

失地農民教育培訓的績效問題

就整個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而言,毋庸置疑,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都是在有領導、有組織、有目標、有要求的情況下,有計劃地進行,基本上完成了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指標和培訓任務。但由于在資金的投入分擔方面不明確、具體,教育培訓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政府統籌協調監控乏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對失地農民教育培訓上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就培訓的績效而言,還存在諸多不能盡如人意之處。因此,失地農民教育培訓的績效問題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一要加大對失地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在不斷增加對農村職業教育經費財政投入比重的同時,建立以國家投資、專項撥款為主,以城市教育費附加,企業、公司、社會團體贈款等方式為輔的發展基金;探索新的土地出讓方式,從土地溢價中劃撥部分資金專門作為培訓經費,確保失地農民獲得低成本的教育培訓,特別要加大對一般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培訓補貼力度;可以嘗試如發行教育彩票的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建立教育投資基金,并積極引導,吸引社會力量為失地農民教育培訓辦學;對失地農民中年齡較大、文化較低的就業特困群體,考慮將其劃入社會養老保障人群,合理退出勞動力市場,不再將其列入培訓名單,這樣既緩解了培訓壓力,也能將有限資源投入到見效快的人群。二要調整政府宏觀管理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指導性政策,推動培訓市場發育。針對以往的教育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多頭管理、組織分散等問題,根據各種力量辦學的不同特點和要求,進一步調整政府宏觀管理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指導性政策,規范學校的投資、經營與收費行為。既要注重培訓失地農民的公益性,又要允許非政府的教育投資主體取得合理的補償和回報,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和資源流向失地農民培訓領域。探索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政府指導和市場機制共同發揮作用的失地農民培訓運行的新體系。開放培訓市場,實施多元辦學體制,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政府對培訓市場的監管,增強培訓機構辦學的責任與動力,促使他們在競爭中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三要把生活教育、文化教育列為失地農民教育的必要內容,把短期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起來,促進失地農民各方面素質的發展。失地農民的生活教育應主要包括家庭生活指導培訓、文化休閑活動的培訓、社會倫理和公共關系的教育、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等。文化教育的內容包括文化素質教育、科技素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身體素質教育等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在激勵政策上大力引導,對其學習積極性給予適當的資助和獎勵。四要制定標準,規范培訓。各相關主管部門應對各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將失地農民的轉移培訓與各種職業技能鑒定結合起來,將職業技能鑒定考核結論,作為其參與培訓的業績指標。并定期到用人單位了解失地農民上崗就業后的工作情況以及需要繼續學習的知識和技能,以便為再下崗或轉崗人員提供再培訓,為二次就業甚至多次就業進行新知識、新技術的培訓,建立跟蹤式教育培訓服務臺帳,為制定新的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翔實的素材,以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p#分頁標題#e#

失地農民對教育培訓的參與積極性問題

由政府買單,農民受益的培訓方式卻并非振臂一呼,應者云集,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大部分失地農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接受能力有限;第二,在“就業和培訓二者發生沖突時”,由于對知識與技術的力量缺少體驗,重眼前、輕長遠的思想較為突出;第三,部分失地農民在培訓項目的選擇上,認識片面、目光短淺,總體上缺乏長遠考慮和相關安排。針對以上情況,政府、培訓機構和失地農民三方面都要有所改變。一是政府要在進行充分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失地農民的接受程度和不同層次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確定培訓項目和培訓時間,創新就業培訓內容及方式,對失地農民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把培訓和就業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和基本技能培訓并重的模式,提高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嚴格實施勞動就業準入制度,建立轉移農村勞動力的勞務人才交流市場,增強失地農民參加職業培訓的自覺性。二是教育機構要把失地農民培訓作為重要研究內容,組織人力專門研究失地農民培訓的機制,編寫適用的教育培訓教材。培訓機構在提高失地農民參加培訓和就業積極性的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結合起來。通過加強思想教育,尤其是通過宣傳一批培訓取得實績的先行者的親身經歷和經驗,激發失地農民參加培訓的信心,克服怕吃苦、怕約束、愛面子等心理,增強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切實轉變就業觀念。為使培訓與市場需求有效銜接,培訓機構要真正掌握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用工單位以及不同培訓對象等方方面面的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三是失地農民自身要提高認識,樹立正確的培訓觀念。充分認識文化教育培訓水平與其就業的相關關系,明白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擇業范圍和空間越廣闊;收入越高,轉移的穩定性越強的道理。充分認識盲目享樂、“坐吃山空”的消極影響,決不要“富了口袋,窮了腦袋,誤了下一代”。自覺、積極主動地參加各種類型、各種形式的學習班或補習班,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積極參與城市競爭,做更有利于家庭、社會和國家的人。

職業培訓機構自身的缺陷問題

目前,承擔失地農民培訓的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小規模的民辦學校主要培養學員實用技術,所學課程單一;挪用、私分培訓資金,搞假培訓;只根據自己熟悉的或原有的甚至是快被淘汰的專業進行培訓,不進行專業更新和市場調整;不做市場分析,培訓一些趨于飽和的專業;為降低成本,以最低廉的工資聘請老師,購買最廉價的實習、辦公和教學設備,有些甚至沒有基本的操作訓練條件;家族式管理,校長和副校長是父子關系或兄弟姐妹,教師中有大量親屬,有的甚至不具備從教資格,純粹憑經驗教學;一些校長、董事長在教育教學的管理上是外行,課程設置不科學,管理簡單粗放,導致教學質量不高。

失地農民范文第3篇

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但必須看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天津市大港開發區超出標準,違法占地1384畝。中塘鎮大安村1076名失地農民按手印,強烈要求將非法占地恢復原貌,并全額支付已批準征地的土地補償金。(本報記者王曄彪攝)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應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實現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基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3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3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3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落實政策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可行的策略有5條: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失地農民范文第4篇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腳步的不斷加快以及在全國大范圍內的全面推進,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農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養老的基本保障,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面臨著“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的困境。而這些問題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會矛盾,阻礙了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對此,本文首先對失地農民的養老現狀進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問題;再者針對現存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并對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議,最后闡述完善健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對農民自身、社會和諧穩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現狀分析及存在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主要生活來源及生存養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農民既沒有辦法再從土地上獲得生存養老的保障,也無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這些問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失地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低,經濟損失嚴重

國家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僅僅是根據這塊地的年產值進行評估測算,并不包括該土地的其他增值價值等方面,導致直接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經濟利益。而且給予的補償較低,只能夠維持失地農民當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難讓他們維持和以前一樣的生活水平,并且對于失地農民的就業等沒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農民養老問題嚴重。

2.養老保險政策不完善,失地農民參保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知識能力有限,理財能力不足,而且各種觀念相對落后,所以意識不到參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來源被阻斷,失地農民的經濟能力不夠也是未能參保的重要原因。而現存養老保險政策既沒有對失地農民參保知識的普及教育,也沒有針對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參保優惠政策,導致他們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引發社會關注。

3.對于失地農民的社保工作落實不到位

有些地區對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給予補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結束后,農民的補助無法及時得到,善后社保工作處理不到位,對于失地農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無法滿足,因此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影響,導致很多失地農民沒有資金自己解決養老的問題。

二、失地農民養老問題解決對策

1.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合理改革,提高農民的失地補貼

現存的補償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被損害,他們既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也無法得到等額補償,所以才會出現各種養老問題,對此,國家應調整政策,把開發土地的巨額利益從開發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補償給農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帶來的好處。

2.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增強其再就業能力

失地農民的主要問題就是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對他們進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業能力,再加之國家補助,那養老自然不成問題。定期對失地農民提供教育機會,提高他們自身素質,政府也應積極提供就業機會以及一定的自主創業鼓勵政策,實現失地農民的再就業。

3.完善養老保險政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因為很多失地農民對于參保沒有意識,也沒有能力進行理財,因此國家對于失地農民應強制進行普遍性參保,普及教育參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據失地農民的經濟能力進行降低養老保險的費用交納,確保失地農民能夠享受到養老保險帶來的福利。除了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多制定相應的福利政策,使失地農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對于養老問題沒有后顧之憂。

4.國家對于征地需要應嚴格規定,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動用征地權

征地權是具有強制性的,用于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現在在我國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權濫用的現象,政府應對此采取措施,對征地的目的和范圍作出嚴格限定,對進行營利性的商業征地進行嚴格管制,對現有的耕地進行一定的保護,同時也保護農民的切實經濟利益不受損。

三、失地農民養老問題解決的重要性

1.有利于農民自身生活的穩定,給其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是其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該問題的有力解決能夠使得農民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擁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及經濟保障,使得廣大失地農民不用擔心老年的養老問題,也會緩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進,讓全民共享城市化帶來的美好成果

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必將進入城市化的轉型,而隨著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其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已然涵蓋很多農村地區。為失地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保障,解決其養老問題,是讓眾多農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帶來美好成果的關鍵,所以,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也可以更好的推進我國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

失地農民引發的社會矛盾以及社會糾紛已經引起政府和國家的重視,為了緩和這種社會矛盾,解決失地農民面臨的問題,國家采取了一定的具體措施,比如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因此有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發展。

四、結語

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任重而道遠,非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的。但國家和政府已經根據現存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帶來的成果。如果對失地農民這一群體不理不問,那么他們將會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而這些問題必然會阻礙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發展。所以,我們應積極應對,制定相關政策戰略,逐步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從而更好的推動我國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分析及政策改進[J].中國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蓮,王威武.農地規模經營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關聯分析[J].商業研究,2011(12):207-211.

[3]潘誠,張鴻雁.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1).

失地農民范文第5篇

關鍵詞:失地農民;問題;補償;保障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來越廣,失地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農民失地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但也是我國社會穩定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通過概述失地農民問題,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以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

一、失地農民已成為不可忽視的整體

“失地農民”一詞是現階段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農村型向城市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產生的新詞匯。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累計不少于4000萬人。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2010年關于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例》的提案,指出,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據預測2020年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將達1億人以上。[1]

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占用土地的過程中理應成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實上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剝奪。據陳錫文專家在2003年估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最少蒙受了2萬億元損失。[2]更有甚者,部分農民變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不容回避的重大社會問題,失地農民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

二、失地農民問題成因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喪失了土地的農民,導致當代及其子孫后代的生活風險系數極大提高,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表現在三個方面:就失地農民而言,就業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國家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一)就業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在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地位,有相當一部分處于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多數失地農民由于缺少技術專長,常常是上崗又下崗,長期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處境艱難。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占72.8%、經濟來源占63%、醫療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國目前主要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是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補償費只有3萬元。而九三學社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一個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4]而在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清,農民實際只獲得了極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農民得到的補償費用極為有限,再加上我國農村保障制度嚴重缺失,失地農民一旦把有限的補償安置費用完,而又找不到就業門路,生活就會陷入困境。

(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具備把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失地農民一方面擔心失去農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農村醫保、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政策;另一方面又擔心不能享受城鎮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與城鎮市民一樣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加強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

首先,根據職業素質、就業狀況和勞動力市場供需狀況,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以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的指導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據失地農民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來提高他們市場就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工作需求,開展多層次培訓。最后,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的接受程度和個人愛好,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有針對性的開展農科知識培訓、經營知識培訓、技能知識培訓等。對有一定經營頭腦和經濟實力的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鼓勵他們辦廠、開店,并對招用失地農民就業的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稅費優惠、資金支持上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待遇。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職業供求信息,使各種培訓與社會對各類職業工種的需要相對接。 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加強科學決策和立法,明確監管責任,盡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條文。

二、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一方面,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為防止舞弊行為,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實聽證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結合農民現狀和未來生活需要,逐漸形成靈活的補償標準調整機制。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無地農民基本生活,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去農民吃、住、薪柴甚至水電基本都不花錢,農民失去土地后,則要考慮這些基本生活開支。針對此,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并準確把握當地失地農民情況,對家中有老弱病殘的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區之間的貧富差異相對較大,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存在差異,但國家投入重點要放到經濟欠發達地區。

建立形式多樣的醫療保障制度,結合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運行機制。例如,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以政府資金為主,集體資金為輔,并引導周邊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間相結合以保障失地農民醫療基金的充實。建立專門的醫療救助小組,一方面定期宣傳科學的醫療衛生知識,喚醒人們預防疾病的意識,另一方面了解當地人們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應急突發疾病的防治做好鋪墊。在地區條件允許和農民自愿的情況下,將土地補償費中的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失地農民的大病醫療保險,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建立渠道豐富的養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體負責一部分資金,用作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到養老服務事業;另一方面,采取個人繳費的方法來充實個人養老賬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的待遇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最低標準,并鼓勵多繳。

農民是農村社會的主體,要實現農村的和諧、快速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千方百計保護好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還有一系列直接或間接地與土地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我國社會穩定,事關我國現代化建設,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

參考文獻:

[1]朱磊.政協委員呼吁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N].法制日報,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區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研究[D].中國農業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

[3]中國網.每年新增失地農民約200萬 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

[EB/OL].china.com.cn/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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