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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依法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人數達到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未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經平等協商,可以與工會依法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專項集體合同。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依法訂立區域性、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
(一)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
(三)予以辭退;
(四)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
(三)對懷孕不滿三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夜班勞動,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根據醫療機構證明,需保胎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間的工資可以按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發給;有習慣性流產史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百計發。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
(六)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
(七)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五條 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夜班勞動;
(二)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對接受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地方婦女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 企業在實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女職工,不得歧視和無故拒絕聘用。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照常參加本單位調資,除產期外,享受職工一切待遇(計劃外生育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應算做勞動時間。
第七條 對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職工所從事的勞動范圍,除執行《規定》第五條外,不得安排在作業場所空氣中鉛、鎘、汞等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勞動。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休假一天,對從事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企業應按月給女職工發放符合衛生標準的月經用品。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參照本款執行。
第九條 單位對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除執行《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懷孕職工從事孕期禁忌的勞動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根據醫務部門診斷證明,對于懷孕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輕工作(包括半日勞動)。
(二)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加班加點。
(三)對懷孕七個月以上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并計算為勞動時間。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
(四)懷孕職工在勞動時間內作產前檢查,應計算為勞動時間。
(五)根據醫務部門的診斷證明,懷孕職工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下同),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六)女職工屬于晚育的,可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適當延長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視身體適應情況,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
(八)懷孕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住院費、藥費等均由所在單位負擔(計劃外生育除外)。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九十天期滿后,如果上班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給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不準超過十八個月。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強制其休長假;未經單位批準,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職工休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其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企業應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普查、治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經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設女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車間(班組)和單位,應建立婦女專用衛生室,設專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職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車間(班組)和單位,可設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作業的女職工,可發給單人使用的衛生器具。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規定》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第十三條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處罰。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完善對策
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概念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生理機能、身體結構的特點以及承擔繁衍后代、撫育子女任務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對婦女特殊權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婦女勞動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體現了法律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護。是在勞動領域對女性實行一般生理保護和生育保護的一項制度。主要內容為:(1)普通女工保護。使她們避免在特定勞動場所(如礦井)、勞動環境(如接觸某些化學品)和勞動強度(如第四級勞動強度)中勞動。(2)經期保護。同樣是避免在特定勞動環境和勞動強度中勞動。(3)孕期哺乳期保護。(4)女工衛生設施和母嬰保護設施。
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立法大多制定與上個世紀,而且多數的法律法規為國有企業制定并僅適用于國有企業。
1、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我國現行的有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除一些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關規定幾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規,而且多數為“暫行”、“試行”類的規定。這樣的結果是,對企業的約束力降低,導致實踐中出現大量的忽視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現象。
2、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立法具體的實施措施較少。例如,在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環境問題的規定上,《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僅原則性地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法》第54條)”,至于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投入多少資金,為女職工提供怎樣的勞動條件和環境,才能達到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要求卻并沒有具體規定。
3、救濟措施不完善。例如,《勞動法》第95條對于違反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律設定的懲罰僅限于行政制裁或經濟賠償層面,用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濟,間接造成了一些企業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持無所謂或放任態度。
4、存在著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隨著高科技的發展,電磁波、微波、電磁場、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還未認識的諸多隱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質,對女職工身心健康的影響巨大,但立法卻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鉤想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雖然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我們應該有的態度是正視它的問題,不斷地加以補充和完善,以適應市場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層次,轉換立法理念。婦女的勞動權利是婦女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婦女人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婦女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最直接體現。因此,國家應該提高立法的層次,把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從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的各種行為。
2、協調法律體系。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因此,《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就無需重復規定。這樣有利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的和諧一致,以達到法律適用的統一。
3、加大對女職工的權利救濟。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規定用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侵害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明確各級勞動主管部門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職責,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
4、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重新進行調整,將新出現的有毒有害工種予以及時補充,以彌補現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國家也應該及時對由于高新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對女職工有害的工種予以重新界定,及時納入《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之中。
5、重視女性健康問題,實現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婦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殺手,定期體檢、早期發現、及時治療是保護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時,增加這樣的規定也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種女職工的保護規定。對一些具有節奏快、強度高、高風險和一些具有隱性傷害的工種,如從事電訊、電腦作業、一線流水作業、站立工作等的女職工,在休息時間、特殊保護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別的規定。
7、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費用等方面問題完善。加大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女職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工會、婦聯等組織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中的作用等等,從而構筑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社會防線。
[總結]婦女的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都與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會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如果在勞動中隊婦女的這些情況不加以保護,不僅會影響女職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還會影響下一代的素質。對現行法規的修訂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顯不適應現實情況的內容外,也要考慮法規內容的可行性。對于法規中一些具體勞動標準,需要進一步仔細的研究和論證。立足我國的實際出發,適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應該是完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應有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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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職工保護條例修訂版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組織應當協助和督促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三)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執行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規定,書面告知其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
(五)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三十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第十一條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二十分鐘工間休息;
(三)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條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經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需要休息的,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證明,準予休息;
(四)對懷孕三個月以內和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一小時以上工間休息;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九十八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日;晚育或者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七條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的勞動崗位。
第二十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七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二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營養補助。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記入社會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女職工保護措施《條例》對女職工有很多保護措施,也對用人單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標志著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實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這對提高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意識、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情況報告
**總工會:
根據***文件要求,我們積極組織人員對我縣非公有制企業中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了全面、認真的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檢查情況及我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現狀
接到**文件后,領導高度重視,按照文件精神,及時成立了由主席**任組長,副主席**任副組長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小組,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對全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并重點檢查了非公企業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禁忌勞動的情況。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都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勞動、衛生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通過清理和檢查,我縣共有非公有制企業***個,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人數****人,其中女職工人數為****人,非公有制企業中涉及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企業數為****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女職工人數為***人,沒有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工會工作,特別是女職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我縣各級工會都十分重視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大部分企業都能夠認真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有效地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存在的問題
1、女職工文化素質較低,缺乏法律維權意識。非公企業外來務工女性大多來自農村,她們只想趁年輕多掙些錢,對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一點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就業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對待甚至身心受到傷害時,無法判斷自身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向企業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
2、勞動保護資金投入不足,保護設施不規范。許多企業主利欲熏心,“只管賺錢,不管安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有意降低、減少、甚至取消安全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勞動衛生條件差,職工安全無保障,企業設備陳舊、廠房狹窄、作業環境差,事故隱患多,導致生產一線女工直接遭受粉塵、噪音,甚至有毒氣體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肆意減免國家明文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一些企業既使發放安全衛生防護用品,也存在著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換等問題;有的企業還出臺了職工自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剝奪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護權力。
3、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嚴重。許多非公企業打著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旗號,隨意抬高工作定額,變相強迫工人加班加點,雖然多數企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發放加班工資,但也存在著嚴重違法現象,不少企業節假日加班,也未按《勞動法》規定節假日上班發給雙倍或三倍工資。有些企業女職工連續加班3、4個月,沒有休息日,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職工承受能力,嚴重影響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4、隨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部分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務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對存在的職業危害既不履行告知義務,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職工特別是女職工普遍缺乏安全生產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操作技術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規范。一些非公企業為了逃避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隨意處罰、開除職工,削減職工的工資,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大批職工就業無保障,失業無保險。還有一些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更談不上有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一些企業在女職工經期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的勞動。
三、加強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建議
1、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制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關心和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氛圍。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教育,增強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觀念增強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主動性,使企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更加規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女職工的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綜合素質,使她們學法、知法、懂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咨詢服務、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增強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自我保護能力,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