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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2013學年上半學期的工作就要結束,回顧2013我們收獲頗多,在2013年里,我們生物系勞動部在原來的基礎上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和提高;我們不斷進步和成長,我們學了許多我們以前不曾涉及的理論和形成了先進的思想模式和親自實踐的經驗感受。我們像一個大家庭一樣充滿溫馨與感動,閃亮著一個組織的活力和精神。 在原有的基礎上我們創新、我們上進、我們團結我們總結,使我們的活動開展的都非常成功。回顧過去我們可歌可喜、碩果累累。
在2013年上半學期里,我們生物系勞動部在做好自己例行的工作之余并成功舉辦了:《寢室設計大賽》,在本部門及其他各部門相關負責人的努力下各項活動計劃都順利、有序的完成,在此非常感謝各部門相關負責人的真摯而熱情的支持。本活動從策劃到成功的舉辦,既豐富了校園文化,又使我們得到了充分的鍛煉。當然我們的活動雖舉辦的令大多數同學滿意,但還有意見值得我們考慮和改進,像寢室設計大賽舉辦時,由于前期工作的準備不充足,導致參賽選手在寢室分享這一環節中的觀眾偏少。還有活動中出想的混亂現象我們事先沒有考慮周全。我們會在以后的活動中總結經驗彌補不足將我們的工作越做越好,我們相信我們有能力有信心做得更好。
本部門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比如在文娛部舉辦的送舊晚會上負責后臺及場務的工作;在各部門的比賽性質的活動中,充當評委,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活動的場地布置及收拾。
在例會方面,在系里例會,準時參加召開,及時把情況傳達給下面的學生。積極配合校系里和院里各項活動的安排工作。我想,作為生物系勞動部的一員,我們要積極的為系里的廣大學生服務,盡職盡責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為系里的廣大學生營造出一個良好優美的教學環境及生活環境。
1、如果簽訂不定時工作制,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經勞動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否則只能簽訂標準工時制;酒店服務員不一定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看看是否批準;法律依據《勞動法》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來源:文章屋網 )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部發〔1997〕271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2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準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六、若甲企業經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40時/周12周/季=480時/季)。若乙職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480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甲企業這樣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著延長工作時間問題,該季各月的工資及加班費(若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的話)應如何計發?
某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8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8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做應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工時計算方法應為: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某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九、本市擬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實際除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兩個條件,是否妥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浙江省總工會:
九月十八日總(阡)字第5-005號來文收悉。對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對于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中原來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職工和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集股社員的工齡計算問題,都可以按照勞動部(60)中勞薪久字第38號“關于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工人、職員、社員轉入國營企業或者公私合營企業以后是否算作長期工和工齡如何計算等問題的答復”辦理。即他們原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在合作小組或者其他合作組織不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工齡。
上述工作人員中原來是小商、小販的,其工齡應該從參加合作組織并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之日起計算。
廣西壯族自治區、甘肅省勞動局:
你們關于練習生學習期限與待遇問題的來文均悉。根據國務院關于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凡企業、事業單位,在工作崗位上培養各種業務人員,不論稱學徒或練習生(如商業中的售貨員,服務業中的廚師、理發員、照相員、洗染員,工礦企業中的繪圖員、化驗員……等等),原則上都要實行學徒制度。凡實行學徒制度的各種練習生,學習年限一般也應是三年,最低不少于二年;學習期間一律按照學徒的生活補貼待遇執行。某些特別簡單的業務,對于新用人員根本不需要一定的培養過程,則可不實行學徒制度。
至于新招收的業務人員中,哪些應當執行學徒制度,哪些可以不必執行學徒制度;執行學徒制度的,其學習期限哪些應為三年,哪些應為二年,凡是中央有關各部作了規定的,各地都可按照執行,凡是中央有關各部未作規定的,省、市、自治區有關廳局可根據國務院“暫行規定”的精神先制定臨時規定,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審查平衡后執行,并報省、市、自治區人委和中央主管部備案。以上精神,均不適用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