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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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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

網絡法律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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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約翰?密爾.論自由[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

[5]郭光華.論網絡輿論主體的群體“極化”傾向[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報,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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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黨日麗.“淺談‘網絡暴民’的根源”[EB/OL].人民網,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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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網絡銀行;法律問題;電子商務

一、引言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寫作論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根據人們對網絡銀行的不同理解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在網絡中擁有獨立的網站,并為客戶提供一定服務的銀行,它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在互聯網上擁有網頁的銀行;第二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分支型網絡銀行,即指在傳統的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獨立的分支部門作為網絡銀行或者設立分行性質的網絡銀行;第三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設在因特網上,沒有銀行大廳、沒有營業網點,所有業務都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金融機構,故又被稱為虛擬銀行。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1]我國自深圳招商銀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網上業務后,其他商業銀行紛紛效仿。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如市場準人閱題、稅收征管問題等,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

盡管網絡銀行在經營場所和經營方式上對傳統的商業銀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從獨立性、組織性、營利性等方面看,其實質是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仍是其主要業務,因而網絡銀行的設立、變更及經營仍然要遵循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需具備五個基本條件: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注冊資本金;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時,商業銀行法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但是網絡銀行以電子貨幣取代現金,通過信息網絡完成銀行業務,因此對網絡銀行市場準入的相關法律要求與傳統商業銀行有所區別,甚至更高。我國雖然不存在純網絡銀行(即虛擬銀行),但大部分商業銀行都開辦了網上銀行業務,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絡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頒布了《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銀行內部形成了統一標準的計算機系統和運行良好的計算機網絡,具有良好的電子化基礎設施;銀行現有業務經營活動平穩,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其總行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應具備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嚴格的市場準人監管法律制度能夠保證進入網絡銀行業務的主體具有為客戶提供足夠安全服務的能力,而過于嚴格則可能導致進入網絡銀行業務的市場主體不夠寬泛,網絡銀行的發展空間受到制約。在網絡銀行的開業登記監管方面,我國實行的是標準制;在業務范圍的監管方面,我國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業制,網絡銀行除了可以從事銀行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與保險、證券等直接相關的業務,這是一種較為嚴格的市場準人制度.它會提高市場的進入成本,使得已設立的網絡銀行可能利用先發優勢形成市場壟斷,影響業務的創新與技術進步,最終降低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2]筆者認為對于本國傳統銀行在網絡上開展傳統銀行業務而設立分支型網絡銀行時不需要審批,只需備案即可。實際上,大部分國家對分支型網絡銀行的設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冊或審批。目前,我國允許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的主體僅限于銀行,但隨著網絡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非銀行機構對網絡銀行業務的介入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故我國對網絡銀行業的主體應予以放開,允許其他非銀行主體進入網絡銀行業務領域。

三、網上貸款有關法律問題

網上貸款交易速度很快,可以24小時提供跨國界服務。寫作絡銀行在為消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的同時,也使銀行業務變得更加不安全了。電子扒手、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最常見的網絡風險。為了防范風險的需要,目前網絡貸款僅限于小額貸款,而且貸款期限一般比較短,雖然我國大陸現在還沒有銀行提供網上貸款業務,但是隨著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銀行完全有可能推出相應的服務,對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必須事先有充分的估計:第一,網上貸款的性質及條件。我國法律對貸款的要求比較高,如商業銀行法第37條要求貸款合同是書面合同,第35條要求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制度,貸款通則第35條要求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等。網上貸款是否符合這些規定需要監管機構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解釋。第二,網上貸款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是網上手續完成之后合同生效還是到銀行去認證交易后生效?相應地,若純粹在網上完成貸款手續,則異地貸款合同成立地的地點又如何確定?貸款通則第25條規定,借款人需要借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那么受理申請的機器或計算機屬于什么性質應當界定清楚。第三,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0-23條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財務制度等規定,但在網絡銀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分支機構,事實上它卻又無所不在,則這部分內容是否會因無法適用而需要作出修正?

網上貸款業務涉及到核實客戶資信和貸款資金撥付兩個問題。在核實客戶資信方面首先應建立客戶確認機制,只有在信用、收入、經濟活動等方面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成為網絡銀行貸款業務合格的客戶;其次,健全合同約束機制,銀行應當與客戶簽訂一系列合同文件,對客戶和銀行在網絡銀行貸款業務中可能產生的一系列權利義務事先明確;最后證據應妥善保存,銀行在網上貸款業務中應努力保全相關證據材料,以翅使銀行在網絡銀行糾紛訴訟中處于主動地位。[3]網上貸款資金撥付表面上看起來只有銀行和客戶兩個當事人,其實涉及到的當事人很多,除了顧客本人、網絡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計算機制造商、軟件開發商、資金撥付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等眾多的相關人都可能受到牽連。因此,當出現某種故障不能及時、準確地進行資金撥付時法律責任很難確定。[4]可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為網絡銀行設立嚴格的責任制,如果銀行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而給客戶造成損失,應由銀行承擔責任;如果銀行自己也受到損失,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是因為客戶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則也應自己承擔責任。而對第三人如網絡服務提供商等的賠償責任的承擔應予以限制。

四、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

電子簽名是技術進步的產物,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所傳輸內容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但是電子簽名的合法化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這是網絡銀行業務的前提與基礎。當客戶與銀行發生糾紛,電子簽名能否確認他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以及這種關系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從而使其起到證據作用。這就要求有關機構通過立法盡快解決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使以數據電文形式表現的合同具有實質上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易于界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如果因此而產生過多的糾紛難以解決,就必然會制約網絡銀行的發展。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成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書很明顯指的是傳統的書面合同并不涉及電子合同。[5]與電子合同有關的是《合同法》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但在這里《合同法》并沒有解決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而是將其拋給了當事人雙方自己處理當事人既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也可以不要求簽訂確認書。由于當事方在現實中客戶與銀行的財力、技術水平、經驗等方面并不是一樣的,客戶與銀行很難通過協商達成公平的解決方案,所以,《合同法》在這一方面不能適應網絡銀行的發展了。為了解決此問題,1999年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工商銀行、建沒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同家商業銀行聯合共建國家金融認證中心(CFCA)CF—CA目前已成為國內網上銀行認證中獨立性、中立性、公證性和權威性最強的認證機構。筆者認為通過法律對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進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這是網絡銀行業務合法存在及發展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規制可能的金融風險的必要一環。隨著網絡銀行業的發展,電子簽名的效力問題已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歐盟委員會于1999年通過了《關于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旨在建立一完整的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認證體系,使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得班法律上的承認。2000年6月,美國總統克林頓在費城簽署法案,宣布從即日起在線電子簽名具有同紙筆鑒名同樣的法律效力。聯合國貿法會于2001年7月審議通過了《電子簽名示范法》,對電子簽名進行了統一的規范,我國已成為WTO成員,對外經濟交往越來越多,對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已迫在眉捷。但對于電子簽名的解釋不能過窄,也不能過泛,就目前而言,應將其限于交易雙方約定的口令、密碼及個人證明碼為宜。

五、網絡銀行的稅收征管法律問題

網絡銀行業的迅速發展,為各國提供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開拓了一個潛在的廣闊的稅源空間,但同時也給傳統稅收體制和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網絡這個虛擬環境中開展銀行業務,使稅法中的納稅主體、對象、納稅環節及涉外稅法中的常設機構等基本概念都陷入了困境。如何對稅法進行修改,如何對網絡銀行進行征稅是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需要解決的問題。

1.對網絡銀行是否征稅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對網絡銀行是否征稅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主稅派認為,包括網絡銀行在內的電子商務與一般的商務活動沒有根本的區別,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若只對后者征稅,而對前者免稅,勢必造成稅收的畸輕畸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網上電子商務的發展已威脅到現有的稅基,應對電子商務征稅以制止應征稅款通過網絡流失。免稅派認為,目前各國著眼于鼓勵網絡經濟和信息產業的發展都沒有爭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現有稅法來控制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流失問題;現階段由于各種技術原因,即使要對網絡銀行征稅,也難以制訂出可行的征收方案。筆者認為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上無法與西方國家抗衡,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西方發達國家可能通過網絡使本身本國產品迅速滲透至國內,占領國內市場從而對民族產業造成毀滅性打擊。而且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是必然的。

2.納稅主體的判定問題。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寫作碩士論文納稅主體都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稅務機關可以清晰地確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其交易活動。但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無法查證其真實身份。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調解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而使稅務機關無法判定納稅主體。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稅收征管和稽查,必須切實掌握納稅人完整真實的信息資料,而這些主要獲取的途徑就是對納稅人的合同、發票、憑證、帳薄、報表等進行審查。但是在網絡銀行業務中,網絡銀行針對客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提供一整套的網上理財方案,該方案作為有價值的信息,承載的媒體不再是有形的紙,可能是光盤或者只需從網上下載、復制。失去了合同、憑證等物質基礎,傳統的貼花征收印花稅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條件。此外,在電子貨幣、電子票據、電子劃撥技術的使用下,電子記錄可輕易被改變而不留痕跡,而且越來越發達的加密技術可以很好地隱匿交易信息。這使得稅務征管和稽查變得更加困難。

4.涉外稅收管轄權法律問題。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的體現。世界各國通行的稅收管轄權的確認標準主要有三種:一是屬地原則,二是屬人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則,對本國居民的境內境外,以及本國非居民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征收稅款。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因而常設機構往往是一國對其境內的非居民來源于該國的所得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常設機構的判定有一定困難。根據《聯合國范本》的界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家企業開展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并且其所從事的活動是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然而,網絡銀行業務大部分是通過服務器自動完成的。服務器雖然是開展大部分活動的場所,但不具有固定性,此時,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其次,商品服務供應地是確定流轉稅收管轄權的主要依據。但在異地網上貸款中,銀行、客戶、服務器地址所在常常位于不同國家,此時商品服務供應地如何確定,何國擁有稅收管轄權難以判斷。美國等發達國家主張以居民稅收管轄權來對網絡銀行征稅,即只要是本國銀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國就有權征稅;而這對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網絡銀行業多數為發達國家主宰,采取居民稅收管轄權將使發展中國家喪失大量稅收。所以我國在應當在立法上通過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確保稅收不致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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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網絡;廣告;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 D922.2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8-052-1

一、網絡廣告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的網絡廣告就是在互聯網上做廣告。使用網站上的橫幅廣告,文本鏈接,多媒體的方法,在網絡上或刊登廣告,通過網絡到互聯網用戶的一種高科技廣告作品。

網絡廣告有許多具有優勢的特征:首先,傳播范圍廣,沒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其次,可實現廣告個性化定制。在線廣告的企業能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廣告服務,最終促進理性消費決策。再次,觀眾統計信息的數目準確。在互聯網上,可以實現權威,公正的訪客流量統計系統,精確統計每個廣告的訪問者,并且顯示這些用戶的訪問時間和地域分布,從而能夠客觀的評估廣告效果,有助于優化廣告策略。最后,網絡廣告成本相對較低。無需印刷,拍攝或錄制的網絡廣告,總價格較其他形式的廣告也價格便宜很多。與報紙和電視相比,網絡廣告具有非常有競爭力的價格。

二、網絡廣告目前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廣告主體不明確。在傳統廣告中,廣告主體有相對明確的界限,廣告法調整的廣告是建立在三個主要的廣告主體和他們各自相對的責任和義務的基礎上。由不同的分工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這種規定下,更容易控制和監督廣告行為。但是對于網絡廣告而言,其主體的邊界和定位是很模糊的。在這種情況下,廣告法規范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將很難適用于網絡廣告。以至于網絡廣告伴隨著虛假和欺詐,甚至更嚴重的現象。

(二)不當的網絡廣告問題。對于網絡廣告不當,我國尚沒有明確的界定。隨著網絡廣告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不當網絡廣告表現出豐富性和抽象性。第一,利用網絡虛構的廣告信息,對商品和服務作不實宣傳。第二,利用成熟的廣告方式以外的途徑廣告,對觀眾產生誤導。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與傳統廣告相比網絡不當廣告的類型更加復雜。作為一種新媒體,互聯網具有巨大和龐雜的功能,這讓虛假廣告更加的難以識別,很難進行調查,使得網絡不當行為更難以規范。而且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網站廣告是否合法的條件下,網絡廣告不能真正實施網絡審查,這更會導致不當廣告的泛濫。

(三)網絡廣告競爭不當的問題。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永恒規律。任何商業領域都有競爭,越是競爭激烈的地方,越可能存在著不公平的競爭。作為網絡廣告其生存的理由就是點擊率。互聯網廣告為了使自己能夠存活下去,就必須絞盡腦汁來吸引網民的注意力。為了吸引眼球,不僅在網絡廣告內容上大做文章,而且也不斷開發新的在線廣告形式。互聯網廣告和網絡不斷提高的技術優勢互相影響,所以利用網絡技術的一系列新形式的廣告是規制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

(四)網絡騷擾廣告問題。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環境下,廣告騷擾成為一個非常惱人的問題。在社會中,傳統廣告領域廣告騷擾一直廣受詬病。

三、網絡廣告市場完善的法律研究

(一)網絡廣告主體資格取得的方式。網絡廣告作為一種新型的廣告形式,現在來看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其首要問題是網絡廣告主體資格的取得。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網絡廣告業務主體的資格,而且涉及整個網絡廣告市場的規范管理。對于這個問題,要及時制定相應的處理對策,在設置行政程序的過程中不宜過多。對于網絡廣告業務主體資格的問題,從“備案”開始著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網絡廣告內容的行政審查。廣告關系到用戶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機關,應該對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做出必要的審查。對于在行政審查前就已經發表的互聯網廣告,也要接受網絡廣告監管部門的事前審查,審查過的,才可以在互聯網中發表。網絡廣告能不能,就要看這則網絡廣告能不能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對于網絡廣告是否也適用于傳統的廣告審查模式,以及怎樣適用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網絡廣告的行業自律。對于網絡廣告行業發展自律監管的規則以限制自己活動行為,我認為也是一個必要的和重要的措施,同時也能夠為確保網絡廣告業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廣告行業自律是廣告界發展到某個階段的必要產物,也能反映出廣告業發展的是否成熟。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廣告行業組織已經制定了廣告行業自律規則,用來約束商家的廣告行為。廣告行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范和職業道德。加強自律,加強行業的競爭能力,是建立并保持著行業的聲譽和社會形象必要要求。而且可以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廣告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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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海寧.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前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網絡法律范文第4篇

網絡編輯作為互聯網從業的重要群體,置身于虛擬空間,直面紛繁蕪雜的海量信息,還掌握著一定的信息甄別、篩選、制作、的權力,很容易牽涉法律糾紛。因而,在掌握現代社會法律常識之外,網絡編輯還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研習互聯網傳播領域的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對自身的職業法律風險加以防范。

重視著作權問題

2010年5月,湖南師范大學副教授魏劍美狀告龍源期刊網版權侵權并依法勝訴,龍源期刊網法人代表、總裁湯潮拒絕支付總額兩萬多的罰款,被行政拘留懲罰。一時間,“龍源事件”升溫,成為社會媒體關注的焦點。而依據《著作權法》及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網絡傳播的確構成侵權。當期刊數字化遭遇網絡版權保護,“龍源事件”暴露出一個行業的現實法律困境。

今年7月中旬,龍源期刊網總編輯穆廣菊在接受訪談時表示,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站內容傳播,一定要征得作者同意,獲得作品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方能傳播。她認為,這一規定對于期刊行業不具備可操作性。在我國期刊行業,雜志社與雜志文章作者簽署著作權協議的并不普遍,甚至幾近空白。這一現實當然是由于雜志文章較專著、圖書頗為短小、匯編作者眾多、持續出版等諸多因素使然,雜志社如果像圖書出版那樣與每一個雜志作者簽約刊用,可能雜志社必將為此設更多的編制、以增加人手來完成這個工作,這一工作量將不亞于內容編輯。所以,傳統期刊雜志社通常只給刊用文章的作者發放稿費,以此體現著作權人權益。

但是當期刊網絡出版走向深入的同時,雜志社沒有與作者明確授權范圍,已經成為當下版權糾紛的主要癥結之一。諸如龍源這樣的公司,雖然它逐一與合作期刊社簽署了授權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中作者著作權益比例,但是作者只要向網站提出維權,現行法庭就會判處是網站方敗訴。原因就在于網絡環境下的版權立法滯后,導致了傳統媒體與網絡出版企業以及作者之間的版權糾紛。

湯潮則認為期刊數字內容是中國的重要戰略性資源,現行的法規嚴重制約了數字版權的價值提升,應當站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明確著作權人權益在知識產權價值鏈中的主體地位,完善數字版權法規。

如果說“龍源事件”是一個行業所面臨的共性問題,那么具體到個體的網絡編輯職業從業者,則可能在具體的編輯工作中遭遇各種各樣的著作權問題。網絡編輯在組稿、審稿、編輯加工過程中,在進行版式設計、制作多媒體作品的過程中,均涉及作者的著作權問題。應對著作權問題,網絡編輯的核心要義是避免侵權;面對形形的法律陷阱,網絡編輯必須熟知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工作規程作業。

另一方面,網絡編輯也應加強對自身著作權的維護意識,在一定條件下,網絡編輯對其策劃的作品、專題報道、版式設計等也付出了獨創性勞動,享有特定的著作權。

警惕隱私權問題

網絡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絡空間的延伸,廣義上講是指保護網絡隱私不受侵害、不被公開、不被利用的權利。其主要內涵包括:網絡隱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權利;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個人數據如有錯誤,擁有修改的權利。簡而言之,網絡隱私權是指網絡上未明確聲明允許公開的所有的有關個人的信息和數據,不被非法收集、公開、侵犯和利用的權利。

2006年發生的“虐貓門”堪稱網絡“人肉搜索”的里程碑事件,也引起了網絡隱私權問題的爭論。盡管在貓撲網產品運營總監杜培源看來,“人肉搜索”就是很多人集中在一起,本質上是一種“信息搜索方式”、“共享的互助平臺”,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民法、刑法對隱私的界定都是比較模糊的,網絡隱私權更處在灰色地帶,網絡編輯不能忽略個中潛藏的法律風險。

按照騰訊網于2008年5月的《騰訊科技“網絡隱私”調查報告》,根據目前已發生的案例和媒體報道,網絡隱私侵權主要包含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非法收集、儲存他人資料;

二是非法傳輸他人資料,泄露他人的隱私;

三是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由于安全技術的缺失,導致信息泄露;

四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五是擅自篡改個人信息或者披露錯誤信息。

此外,還有非法進入他人的電腦、電子郵箱,窺視他人的隱私,利用技術進行網絡的監聽等都屬于侵害隱私范疇。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關于網絡隱私權的規定都是屬于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屬于粗線條的籠統概括式規定,并沒有特別針對隱私權的保護,只是規定了“不得”怎么樣,并沒有相應的救濟方法和救濟程度,一旦發生網絡隱私侵權,其隱私權內容范疇的界定、規則原則、侵權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然而,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對隱私權的保護必將更為嚴格,相關立法也會更為完善。

防范新聞失實

真實性是新聞的生命,任何以犧牲真實、客觀為代價的新聞傳播,雖然在一定的時間段兒之內可能吸引到公眾的注意力資源,但長期而言,喪失的不僅是傳媒的社會責任,其公信力也必然受損,最終造成媒體經營績效的下降,遺患無窮。

網絡傳播的技術特點,決定了網絡新聞在時效性上具有客觀優勢,卻在權威性、真實性方面先天不足。近年來,網絡假新聞的盛行便是明證,一些機構評選的“年度十大假新聞”甚至成為重要的社會議程,引發廣泛關注。

2003年3月29日,中國日報網站發出“微軟總裁比爾?蓋茨在洛杉磯遭到暗殺身亡”的假新聞,一時間引起國內新聞網站的競相轉載,像新浪這樣的大型綜合性門戶網站也因追求時效性而栽了跟頭。不可思議的是,不到一個禮拜時間,韓國眾多電視媒體和網絡媒體再次重演了這一假新聞鬧劇。

對于虛假新聞,新浪網副總裁、總編輯陳彤在接受我們采訪時感觸頗深。陳彤強調,在追求快速的同時,還必須追求準確,要多方求證信息的準確性。這方面新浪也遇到過坎坷,如報道藝人柯受良去世的消息,該消息發了二十分鐘后,編輯打電話說“非常抱歉,聽說好像又醒過來了”,半小時后從新華社的報道中又一次確認了柯受良去世的消息。一場虛驚之后,陳彤告訴編輯:藝人去世要慎發。此后馬季、侯躍文去世的時候新浪都沒有搶發。因此,“快也是相對的,不是無原則的快,是在準確的前提下追求快”。張國榮去世的消息新浪第一個發出,因為在香港有獨家的消息來源;新浪在國內媒體中首先報告杰克遜去世,也是首先經過了多方確認后才的。

網絡法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困境;法律保護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及其法律困境

“虛擬財產”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我國法律意義上并沒有給予準確的定義或賦予其明確的內涵。“虛擬財產”泛指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近年來,隨著網絡游戲的日益盛行,“虛擬財產”在大多數情況成為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如游戲賬號、游戲角色、游戲貨幣以及游戲人物擁有的裝備騎寵等)的代稱。

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價值曾引起過廣泛爭議。而今,原本無任何現實價值的游戲虛擬物品漸漸在現實中有了交易,與實際的金錢聯系在一起。游戲帳號與物品線下買賣規模的不斷擴大,使得原本自發形成的交易平臺漸漸趨于成熟,一些頂級的虛擬武器或者材料可以買到上萬元。運營商對此的態度也從一開始的反對逐步變成了默許,更加推進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的掛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隨之贏得肯定。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與缺失。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法律解釋中也鮮有涉及。法律的不明確甚至欠缺,使得通過司法的途徑解決諸如虛擬物品的權屬、玩家權益維護、虛擬物品糾紛中營運商責任的界定等有關虛擬財產的糾紛仍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各地的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也多有不同,網絡游戲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同時,缺乏法律的明確認定,使得公眾對于虛擬財產的認知不盡到位,即使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也少有求助于法律的想法;而運營商囿于相關法律法規,對玩家虛擬財產的保護只能局限于事前預防,一旦發生侵害玩家權益的事實,運營商的救濟能力實為有限。

二、我國法律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缺失

(一)立法層面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網絡游戲虛擬財產顯然應當認為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其他合法財產”屬于立法中的彈性語言,如何解釋目前尚并沒有明確的依據。考慮到虛擬財產與無形財產的相似性,司法實踐中傾向于將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予以保護。《刑法》第256條規定了“電信號碼”、“通信線路”、“電信設備、設施”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虛擬財產與之具有一定共通性,司法實踐中據此將其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處理。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難以歸屬于現有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雖具有一定法律依據,但需要進行法理推導,無法直接適用。近年來我國曾先后頒布過幾部關于互聯網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略有涉及,但對于財產糾紛并沒有詳細規定,保護面狹窄。此外,現行法律對于虛擬財產侵權責任問題尚未做出規定,即使認定侵害了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益,也難以適用法律解決。

(二)司法層面

自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國內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一審落下帷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慘遭盜竊的玩家獲賠,我國司法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漸漸走在了立法的前方。2013年5月24日,浙江宣判全國最大網游盜號案,一審判決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別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167.03萬元。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推理,發現并適用法律,維護玩家合法權益,確實值得肯定。但盡管如此,大多數受害者前往公安機關報案時卻常常被告知“法無明文規定、無法受理此類案件”,建議與運營商交涉。網絡游戲虛擬財產難以納入司法途徑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害玩家主體資格難以認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在提訟時應對符合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當玩家虛擬財產收到侵害時,應當證明受侵害的財產屬于自己。但盡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網絡游戲使用身份證實名注冊,但仍有大量玩家隨意填寫,拒絕使用自己的真實信息;而且,頻繁而廣泛的線下帳號買賣使得許多玩家擁有的帳號并非自己身份證注冊,而且介于交易平臺對買賣雙方信息的保護而無法修改。這直接導致運營商無法像受害玩家開具帳號所有權的證明材料,而法院依法只能選擇駁回受害玩家的訴訟請求。

2、受害玩家時案由難以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曾于2007年10月29日通過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了三白六十余種案由。實踐中受害玩家常以“返還原物糾紛”(針對虛擬財產“物”權)或“服務合同糾紛”(針對與運營商的合同關系)提訟。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對虛擬財產做出明確定位,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案由認定難以統一,受害玩家選擇不當則很容易被駁回。

3、受害玩家難以根據舉證責任制度進行舉證

除去法律明確規定的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我國司法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然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是運營商服務器上的數據,而此類數據的交易記錄往往牽扯諸多帳號信息,運營商基本上都會考慮到其他玩家個人信息保密等因素拒絕向受害玩家出示數據。而且,運營商手中的數據很容易被內部人員修改,不排除個別不道德的運營商為平息事端對受害玩家數據進行修改,使得原有證據被銷毀。

4、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現實價值難以確定

一方面,網絡游戲本身只是一種娛樂方式,而其中虛擬財產的虛擬價值受游戲中的數據設置和程序設置所控制,無法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價格來衡量。而且每個游戲、每個服務器中的財產價值衡量標準也不一樣。另一方面,在不同人群的心目中,同樣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也不一樣。而虛擬財產的價值隨著游戲的變動而不斷變化,法律不可能根據一般的價值衡量標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因此,即使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很難找到合適的衡量標準判定標的額具體應有多少。

5、賠償責任誰來承擔難合情理

在我國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恢復原告李宏晨在網絡游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并返還原告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賠償交通費等各種費用1140元,駁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游戲運營商此前并沒有與玩家簽訂保險合同,并沒有義務對玩家受到侵害的財產進行補償,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卻因查找不到最終石沉大海,沒有受到懲罰,這樣的結果似乎不盡合理。

三、完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建議

縱觀國際各國立法,有關虛擬財產的專門法律還較為鮮見,但韓國及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均已出臺了相關規定或司法判例。在網絡游戲發展相對較早的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都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僅對此類虛擬財產提供存放的場所,無權對其肆意刪改,將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視作“物”的性質;在我國臺灣地區,雖然在民法上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性質尚存爭議,但在刑法上已經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2003年臺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作為電磁紀錄的一種而受到法律保護。

保護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前提是明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使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確定為法律保護的對象。部分學者曾提出,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單獨對其進行立法,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它不應僅滿足于將現實社會中的具體財產邏輯地歸入固有的傳統財產體系之中,同時還應為新型財產尋求法律保護的空間,例如在刑法“侵犯財產罪”中單獨設立“侵犯虛擬財產罪”。但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固然與其他財產存在較大區別,但也應作為財產的一種形式對待。隨著時代與科技的不斷發展,財產的形式必然向著多樣化發展,每出現一種新的形式都特別立法勢必無法追上科技進步的步伐。因此,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方式將財產的內涵擴大、將虛擬財產包含進去,進一步完善憲法、民法、刑法中財產的保護范圍,使其適用現有法律對一般財產的立法規定的方法可能更為合理。

運營商與帳號交易平臺作為與玩家直接接觸、直接掌握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一方,對其行為的法律規制也不容小覷。強制推行網絡游戲實名制、明確運營商與玩家之間關于虛擬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近些年逐漸大眾化的網游交易平臺也應當從“民間組織”過渡為“官方認證”,督促后臺保留交易記錄,并協助玩家同步更改個人資料,確保帳號與玩家一一對應。基于現在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中體現出的取證困難的問題,相關程序法法律應當對運營商的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規定,使運營商與交易平臺有責任在保證不泄漏其他玩家信息的前提下向司法機關提供受害玩家信息;同時,法律法規應當明確規定該取證程序,確保受害玩家的取證合法有效。最后,法律法規有必要明確運營商與交易平臺的宣傳教育義務,時刻加強對玩家賬戶保護的安全意識,并鼓勵其推廣如密保鎖等帳號保護設置。

參考文獻:

[1]]彭曉輝,張光忠.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3

[2]鄭蕾.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及刑法規制.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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