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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從當前知識、技術發展態勢來看,國內外各會計機構對無形資產越來越重視。我國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及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于2006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38項具體準則。其中,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的有關定義進行了重新修訂,并在無形資產確認、計量、列報等方面都做了細微的變動;很多方面都力求保持國際趨同。但就無形資產具體的內涵和范圍界定在表述過程和實際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細節性問題,還需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定義及范圍的相關修訂。
一、無形資產涵義綜述及比較分析
原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即現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1998年12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38)中對無形資產所下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所下的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對比國際和國內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可以發現,我國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有關無形的定義基本相似,且各機構均強調無形資產“無實物形態”和“可辨認性”的特征。這就將原準則中界定為無形資產的商譽排除在現行無形資產范圍外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主要包括:1.市場資產。品牌(如企業品牌、服務品牌);與客戶的關系(如長期客戶、銷售網、分銷渠道);合同(如特許經營權協定、專利使用權協定)等。2.知識產權資產。專利權、計算機軟件、互聯網上的域名、版權、商標、商業秘密、技術秘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等。3.組織管理資產。領導者能力、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方法、信息技術交流、網絡工作系統、融資關系等。而在我國,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和土地使用權。就無形資產范圍界定而言,可以看出,國際準則中在無形資產范圍處理上更為靈活,覆蓋面更廣;而我國的無形資產范圍界定更為具體,采用了列舉式,范圍較小。
二、無形資產概念及范圍的具體剖析
(一)無形資產定義的表述細節探討
具體來看,我國準則中關于無形資產的界定,仍存在表述模糊的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并且,隨著多種經濟形式的出現,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1.“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表述分析
在無形資產所屬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明確表示無形資產是“企業持有的”,強調了無形資產的歸屬問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亦強調了企業所屬權問題,只是在表述上,我國無形資產定義中表述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擁有”是指企業具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而“控制”,是指企業有權獲得某項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同時又能約束其他人獲得這些經濟利益;準則中解釋為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該表述看似遵照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強調無形資產為企業所控制時,雖未取得所有權也可進行確認。但就無形資產的特殊性而言,無形資產具有排他性;當企業控制了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并約束了其他人獲得這些經濟利益,即該項無形資產就是企業所擁有的一項資產。在這點上,無形資產的擁有與控制并未分離,且涵義是一致的。在此,建議在無形資產權屬問題的表述上,可借鑒國際準則中相關的表述,表述為“企業持有”即可。
2.“無實物形態”的標準界定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對無形資產定義中都強調了“無實物形態”。但對“無實物形態”的劃分標準,國內外會計準則均未作出具體的說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對此僅進行了簡單敘述,即“看不見,摸不著”的資產就是無實物形態的;定義依舊模糊不清。要理解“無實物形態”的涵義,首先得對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劃分有明確認識。在我國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是按照資產的流動性進行排列,并沒有關于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具體劃分。
若僅按準則闡釋的“看不見,摸不著”即為“無實物形態”的標準,報表內很多資產項目特別是金融資產都能滿足“無實物形態”,可以將其劃分為無形資產類。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股票、債券;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國大多數無形資產都屬于技術、知識性范疇的“無實物形態”,并未將金融資產等列入范圍。因此,在界定無形資產時,可在“無實物形態”的表述前加上相關限制性的表述,以免產生歧義。
3.“非貨幣性資產”的相關分析
非貨幣性資產是相對于貨幣資產而言的。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了以下闡述:“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確定的。”根據非貨幣性資產的相關闡述,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轉換債券等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由于其帶來的貨幣金額流入和時間是不固定的,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范疇。而上述資產又均為企業所擁有,且不具有實物形態,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并具有可辨認性。以上金融資產均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遵照定義理解,則上述金融資產均屬于無形資產,這樣無形資產涵蓋范圍無疑是擴大了。
(二)無形資產定義的相關修訂
在界定無形資產時,可以考慮將列報無形資產的內容進行具體化并修訂其部分概念,以避免誤解和歧義。托馬斯·A.斯圖爾特(1997)曾提出了無形資產“具體化”的修訂建議,他認為列報的無形資產等同于智力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顧客資本。在我國,茅寧(2001)基于價值創造對無形資產進行界定:“無形資產是指由企業創新活動、組織設計和人力資源實踐所形成的非物質形態的價值創造來源,它具體體現在企業的探索能力、組織資本和人力資本等方面。”而樊利平(2008)認為,“現代意義上作為企業主要的價值來源的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無實物形態、基于合同、法規或其他載體因而可辨認的、與企業經營、知識、技能、組織、市場和顧客等各經營要素相關并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非貨幣性及非金融性的無形財產和其他無形成果。”通過相關的文獻分析看出,部分學者對無形資產定義修訂主要強調了“非金融性”,這就將金融資產從無形資產中剔除,避免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另外強調“與技術創新”相關,讓無形資產的界定更具體;并將“人力資本”、“組織資本”等因素劃分為無形資產,無疑是與國際接軌,進一步規范了無形資產的核算,拓寬了無形資產的范圍。
在總結國內外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本文提出無形資產定義的相關修訂:“無形資產主要是以知識形態存在的,及企業其他具有優勢的經濟資源;它是企業所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可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非貨幣非金融性資產。”
(三)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實施問題
根據當前經濟的發展趨勢,國際上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已有所擴大,美國已將“常年客戶”等經濟優勢資源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由于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我國目前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過分關注交易本身,而對與企業競爭有關資源缺乏規范指導,這將致使我國企業無法在報表上反映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競爭優勢。
而在我國可納入無形資產范疇的較成熟的經濟資源有哪些,又怎樣進行確認和計量,我國都沒有相應的機構予以調查并列示公布。若以列舉的方式將可納入無形資產范疇的成熟經濟資源明示并成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將更具操作性,同時也減少會計信息不真實的程度,從而進一步做到國際趨同。
三、完善無形資產定義及其范圍界定的相關建議
(一)注重無形資產的實質與內涵,為其范圍的界定提供專業指導
對比國內外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界定,可以發現,國際準則中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覆蓋更廣;而我國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則采用了列舉法,使無形資產的范圍僅停留在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項目,而我國在無形資產的披露方面無法體現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優勢資源。借鑒國際會計準則,我國有關機構在界定無形資產時,應重視對無形資產實質內涵的考慮,將知識創新、管理優勢資產、人力資本等納入無形資產項目進行考慮并予以披露。而對于企業,更要重視對無形資產的挖掘、形成與披露,重視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二)順應經濟的發展需要,完善市場調查評估體系
我國的經濟發展起步較晚,較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而言仍有發展不夠成熟、不夠完善之處。比如:對企業的一系列優勢資源還無法有效進行評估繼而無法對此進行可靠辨認與計量。而國外有成熟的市場信息系統,有相應的機構每個月相關信息,對企業的相關評估指標容易取得。我國要擴大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就要對企業相關成熟的經濟優勢資源取得專業評估。為此,我國應該建立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評估體系與信息披露的網絡,使各類企業在對無形資產界定和計量時有標準可參照,有體系可對比。面對專業性較強和較復雜的無形資產時,應利用專家工作,使無形資產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加強無形資產理論研究,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準則和運用指南
隨著經濟發展以及無形資產在企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在企業會計核算中將會更加廣泛,這也為無形資產的理論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4年對國際會計準則(IAS)38號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再次進行了修訂,在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方面,在計量及攤銷上都作了有關調整,更加考慮“未來”的經濟利益,這無疑更突出了資產的特性。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無形資產界定的相關規定,僅散落在第6號準則中,很多細節問題仍無法通過準則與指南找到解決途徑。因此,為了順應經濟的發展,突出無形資產在經濟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應建立更完善的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進行進一步修訂與完善,并重新規范其界定、計量方法、披露形式等;對其確認及價格評估等方面提供更加具體的解釋與闡述。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0).
[3]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組織,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4]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關鍵詞] 固定資產 暫時性差異 納稅調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重點是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目標是確定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關鍵是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核心是確定資產與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從不同渠道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暫時性差異形成的原因不同,但都會對企業應交的所得稅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筆者就其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固定資產暫時性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作如下分析研究。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是指固定資產入賬時形成的暫時性差異。企業取得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一般情況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定確認的入賬價值與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計量的計稅基礎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為零。但企業自行建造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由于《準則》與《條例》規定不同產生了暫時性差異。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暫時性差異來源于,一是固定資產建造過程中領用本企業的存貨,《準則》按存貨的成本計入固定資產的建造成本,《條例》要求按存貨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存貨的企業所得稅部分本文不討論);二是固定資產調試或試生產期間發生的收支,《準則》將固定資產調試或試生產期間所發生收支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建造成本的調整,《條例》卻要求按照營業收支處理。由于《準則》與《條例》規定不同產生了暫時性差異,企業應在暫時性差異發生時將其在《納稅備查賬簿》中進行登記,不定期與主管稅務局的《企業納稅臺賬》相核對,并據以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和所得稅費用。
例1.方達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造生產線時發生采購成本1000萬元,領用企業自產商品 100萬元,該商品的市場價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安裝成本200萬元。生產線在試生產期間發生收入100萬元,相關的稅費4萬元、生產成本140萬元。本年度生產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假定不考慮其他稅費)。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入賬價值)=采購成本+安裝成本+領用商品成本+應交增值稅+試生產期間收支差額
=1000+200+100+34-(100-140-4)=1378(萬元)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采購成本+安裝成本+領用商品公允價值+應交增值稅=1000+200+200+34=1434(萬元)
暫時性差異=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入賬價值)-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1378-1434=-56(萬元)
上例中,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會計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6萬元,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來期間應交的所得稅。該差異轉回具體表現為折舊計提額(不考慮減值準備等因素)的納稅調整。
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暫時性差異主要來源于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年限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折舊方法的差異
《準則》和《條例》列舉的折舊方法種類沒有差異,但在具體選擇時卻有差異,主要是會計處理中折舊方法選擇的自由度大,《條例》規定折舊方法選擇的自由度小(一般采用直線法)。比如企業對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的選用,會計上基本沒有來自于《準則》層面上的障礙,而《條例》卻對加速折舊方法的選用設置了實質上的行政審批。
2.預計使用年限的差異
《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沒有具體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條例》規定了相關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由于《準則》與《條例》規定的預計使用年限不同,產生了暫時性差異。
3.固定資產減值的差異
《準則》規定,企業每年末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條例》規定不得稅前扣除,待實際發生損失時才予以確認,兩者之間產生了暫時性差異。
企業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產生的暫時性差,應在以后各期進行納稅調整時,增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減少(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期應稅所得額及應交納的所得稅,其調整亦體現為計提折舊額的調整。
三、固定資產處置損益的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固定資產報廢、毀損、變賣等的處理。按會計計算的處置損益:固定資產處置損益=處置收入-相關稅費-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處置損益:固定資產處置的納稅所得=處置收入-相關稅費-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由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導致了會計處理中的固定資產處置損益和納稅所得中的固定資產處置損益的差異。對這種差異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以前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折舊和減值準備等計提額所進行納稅調整的轉回。
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不會忽視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產生暫時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但對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產生暫時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常常被遺忘或忽略。其結果:由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或全部的折舊總額)小于計稅基礎,則會計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計提的折舊,會導致由于少計提折舊而多計應稅所得額,重復交納所稅費,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不能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2月15日
1、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基本定義
所謂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就是跨國公司或者是國內的相關企業通過對本企業的商譽、技術秘密、商標、專利、版權等等各方面的無形資產進行企業內部或者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交易,最終達成交易價格,促進交易成功。無形資產交易與傳統有形資產交易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無形資產在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壟斷性,針對于交易價格和交易趨勢并沒有相關可以參照考慮的標準,從而想要在無形資產交易找到可比交易異常困難。其次,無形資產交易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與有形資產之間相互聯系,拆分進行交易比較困難,往往無形資產交易都會與有形資產相互捆綁進行交易,從而促進企業利益最大化,達成最高的交易價格。最后,無形資產交易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由于無形資產具有無形性從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經濟壽命,隨著市場經濟和交易條件的不斷變化,無形資產的交易價格也會隨著變化,造成無形資產交易的不確定性。
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收政策的問題
2.1 國家政策不夠規范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雖然出現了跨國公司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行為,但是我國稅收管理局針對于這種現象進行了反避稅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價制度嚴格管理的國家排名中,我國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雖然我國排名比較靠前,但是從圖表一種可以看出,我國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并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不夠規范、不夠全面。
2.2 無形資產的定義不明確
我國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不夠明確,無形資產的規定范圍沒有統一的規定標準。雖然我國2011年提出“營銷型無形資產”的概念,但是我國對于無形資的定義與外國存在著很大差異,我國對無形資產采取列舉的方式規范無形資產的范圍。針對于跨國公司的營銷活動,如何判斷營銷型無形資產的提升,如何提高其價值等各方面存在著不足。同時對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規定其使用權為無形資產,在國際上卻被規定為固定資產,我國國內和國外針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存在一定差別,無法與國際達成相同的規定標準,在資產交易中必然會造成稅務的糾紛問題。
2.3 無形資產轉讓后的制度匱乏
由于無形資產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和壟斷性,針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后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部門對其進行調整以便達到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合理化和規范化。無形資產轉讓價格由兩部分組成,即無形資產的開發成本和無形資產日后的經濟效益。但是對于無形資產的日后經濟效益僅僅只是企業對于無形資產的估值,估值往往會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的偏差,這就需要國家的相關部門根據確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調節,這既維護了我國的財政利益、保障了市場經濟,更促進了關聯企業與無關聯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公平化合理化,促進我國經濟市場的穩步發展。
3、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策略
3.1 明確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定義
針對于我國傳統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定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國要改變這一現象,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有著明確的定義和界定,應在掌握其共性進行規定,以往通過列舉的方式界定無形資產是不正確的,使我國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管理存在不規范、不系統的漏洞,不易于管理,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經濟發展。
3.2 獨立管理無形資產轉讓定價
由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與我國別的納稅資產存在一定的差異,融合一體的管理達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已經成為我國稅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針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國要對其進行獨立有效的管理,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3.3 無形資產轉讓定價事后制度的規定
我國無形資產交易的價格是由開發成本和價值估算組成,價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往往估值與實際的價值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國要根據這些差異進行無形資產轉讓定價事后調整,可以規定幾年為一周期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核定進行調整,或者稅務局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以進行具體調整,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達成有關企業與無關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關鍵詞】會計準則;資產評估;無形資產價值
一、引言
隨著科技進步,人們對于知識型、權力型等無形資產的加大投資,無形資產無疑在現實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企業發展也逐漸依賴于無形資產。在此,對無形資產的會計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的探討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當前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規范也存在些許問題,本文將從會計和資產評估角度來對無形資產價值確認、計量等方面進行分析,從而結合兩者,尋求無形資產在企業中的最佳確認、計量。
二、會計準則和資產評估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的差異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而在《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規定: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顯然從兩者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其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存在著不同口徑,主要表現在:1.確認標準的不同。從上面的定義中可知道,兩者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標準不同。2.無形資產價值計量、評估的不同。在準則中,初始計量采用了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雙重計量屬性標準。而在資產評估中要求無形資產價值的價值屬性是公允價值,在評估師評估業務中,要求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的產權因素、獲利因素等相關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對無形資產價值做出公允判斷。
三、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1.無形資產確認存在的問題,從準則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無形資產確認項目的范圍過于狹窄。
2.無形資產計量中的問題。準則中規定,只能滿足資本化支出才能計入到無形資產賬戶。此種做法不能真實完整的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也不符合收益和費用的配比原則。如此造成了無形資產的價值和所耗成本無關,引出成本不完整,成本的不對應性,成本的不合理性。
3.無形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披露不夠全面,在表中只反映了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沒有披露出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投資及其在成本費用中所占份額,這樣使得外部投資者無法從資產負債表中獲得有利信息,對該企業的真實情況作出公允判斷,特別是對于無形資產占主要份額的企業。
四、關于完成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中問題的解決方法探討
針對上述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結合資產評估的相關知識對其進行解決,從而尋求兩者的契合點,使得無形資產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滿足內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結合資產評估準則擴大對無形資產確認范圍
企業在根據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確認的規定中擴大對無形資產的確認,在此,可參照資產評估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將商譽、客戶關系等不可辨認的對企業經濟利益息息相關的無形資源囊括于無形資產中。提高對新出現的無形資產的辨析度和確認力度,力求將與企業經濟利益相關的無形資源準確定位。
2.利用資產評估方法對無形資產價值計量
首先,針對企業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筆者認為,會計準則中將研發階段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是為了防止企業自主研發產品失敗后企業仍肆意的計入無形資產中,虛報其自身資產。若全部將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資本化就可能助長企業這種虛報資產的違法行為,但如若研究階段支出全部計入費用,也會造成研發成功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不完整。所以在當前的會計環境下其分段設立、分段計價的模式是有利于企業對于無形資產真實體現的一種做法。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對研究階段采用打分法的形式,對于研究階段的支出可以通過四六比例分開計量,將其60%的支出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其余部分作為當期損益,這樣既能保證研究階段能夠有大部分費用與收益配比,較好的做到成本的完整,也能防止企業肆意的將費用支出計入失敗的無形資產中。待企業做到開發階段時,說明企業研發已接近成功,所以對于此類支出照舊計入無形資產。
其次,對于一些特殊無形資產,例如客戶關系、銷售網絡等,我們可以通過資產評估的方法對其進行評估計入無形資產,這些對于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抑或能影響企業價值的無形資產,可以通過聘用評估機構對其評估,將其評估價值作為入賬依據。
最后,利用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進入價值計量,這樣就可以避免過分的使用貨幣性計量而忽略無形資產的一部分潛在價值。對于一些項目如客戶關系網、銷售網絡等通過一些非貨幣性的指標結合其計量的貨幣價值,從而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真實了解無形資產價值在當前經濟環境中的作用。
3 豐富完整無形資產信息披露
首先,加強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內容及其披露方法的規范。資產負債表中對無形資產科目下設例如“無形資產攤銷”等科目,在報表中明確列出無形資產原值、凈值等情況,必要時可編制相關攤銷明細表、自主研發等的無形資產價值形成的公正闡述,同時結合資產評估報告對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再者,企業內部可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通過加強收集、整理、匯總、分析等程序建設,從而做到有效、及時對外信息披露,避免模糊、混亂信息。最后,加強完善無形資產信息披露規范,提高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完善透明化、有效化、及時化、完整化的信息披露系統。
[關鍵詞]無形資產;市場法;預期經濟收益;資本化
無形資產評估作為市場評估中涉及種類和范圍最廣的資產無疑對資產評估行業影響巨大,但是迄今為止關于無形資產評估依舊存在諸多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加深對無形資產評估的進一步的研究。本文著重從無形資產評估方法中最簡單、最有效的市場法進行研究,以獨特的思路對無形資產中市場法的評估作深入的研究。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
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08)217號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定義無形資產: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上述定義的無形資產為廣義的無形資產,并且更接近于經濟學中的資產的定義。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定義比新準則頒布之前的無形資產的定義更為清晰和準確。
理解這一定義要注意從四個方面來進行理解:第一,劃定主題范圍限定。特定主體進一步限定了無形資產的私有財產權,是對物權法的進一步的規范和補充。第二,擁有和控制的狀態規定。必須是達到擁有或者控制狀態,而非其他使用或者租用等狀態,從而進一步規定產權的歸屬。第三,不具有實物形態。這一點與之前的定義沒有太多的新穎之處,這一要素規定了無形資產區別于有形資產的特點。第四,必須具備資產的普通的特點。能為企業創造持續的經濟利益,這一點也是稱其為資產的原因。上述四個要素缺一不可,無論缺少哪一個要素都不能稱其為無形資產。
二、市場法的應用分析
對無形資產的應用進行分析研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但是究竟哪一種方法為研究的對象可以更具有普適性。成本法與收益法都存在其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因此討論哪一種方法最好已經不具有實際的意義。在對三種方法進行進一步的選擇和研究因此不分先后彼此,對每一種方法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就對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因此針對實際中應用廣泛的市場法進行應用研究,以期對市場法進行研究和創新,更好的推動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科學應用。
1、適用市場法評估的無形資產范圍的限定
首先來對市場法的定義以及應用來進行限定:市場法,又名市場參照物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成。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使用條件以及必須考慮的誤差影響,才能更加科學合理的應用市場法對無形資產做出公正合理的評估結果。市價法適用于能夠在現行市場上找到交易參照物的無形資產(張發樹,1997)。
2、市場法對于無形資產評估需要注意的應用條件
對于應用條件要從市場法的應用條件和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兩方面來進行思考,因此在分析時要注意兩個角度的進一步比較。
首先,從市場法的使用條件來進行分析。在不考慮無形資產評估這一特定條件下,市場法的使用要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要存在相關資產的活躍的公開市場。只有這一市場的存在,才能從市場中找到可靠和相關的資產評估資料,才能作為市場法應用的基礎和基本的前提條件。第二,在公開市場上存在可比資產極其交易活動。如果不存在相關資產的公開市場,那么也就不存在合理的市場法的參考依據了。雖然有可能存在黑市等其他非公開的市場交易的存在,但是都與公開市場條件下公平交易的情況相比具有巨大的缺陷。在導致評估信息不具有相關、合理、可靠和有效性的要求的同時,此條件的存在也是違法和政策不允許的。這一點也就限制了市場法不可能適用于一切資產,因此必須考慮其他相關資產評估方法。這些缺點同時也對無形資產評估同時具有明顯的限制和局限作用。
其次,在考慮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應用的條件下必須要考慮到無形資產的相關的特殊性來分析。針對無形資產區別于其他資產的特殊性必須考慮市場法在無形資產評估中需要特別注意和提及的問題。第一,無形資產需要考慮其是否具備唯一和獨特的特點,那么市場法可能就不適用。比如商標權、著作權等等。第二,需要考慮無形資產與其他交易數據是否具有可比性,要從時間、功能、市場發育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慮。第三,要考慮對數據采用何種方法進行比較。不同主體相同時間以及不同時間的交易信息的比較是否可行。這些都要進行實證分析,但目前遺憾的是國內尚未有學者做過系統的實證分析。第四,要考慮交易目的或者說動機對無形資產評估的影響因素以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都要考慮在內,才能對無形資產的價值做客觀科學的評估。不同的目的,比如轉讓、企業兼并、出售以及企業聯營、清算以及擔保等等都對市場法評估有重要的影響。甚至每一次評估的結果都有可能產生巨大的差異,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因為評估的時間、地點、評估時的市場條件、資產評估當事人雙方自身的狀況以及資產自身的狀態都有可能對評估結果造成巨大的差異。
3、對應用市場法缺陷的思考
評估價值雖不是事實上的市場交易價值,但應是最可能的市場交易價值,所以,從總體上講,評估方法都應是市場法(陳守忠,2004)。從這一點上講,市場法應該是代表廣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但是如何才能克服和避免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上述缺陷呢?
從市場方面來講,我國相關市場發育不完善,因此從某些客觀因素上來講有些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們必須從理論上來考慮如何才能使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誤差降到最小或者理想的水平才是我們研究的終極目的。評估方法一般都應該是市場法,它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場參照物法或市場比較法以及收益能力法,而收益能力法應該成為無形資產評估的主要方法(陳守忠,2004)。從上述觀點的分析我比較同意市場法作為其他方法的基礎的觀點,因為不論從何種方面來衡量市場法應該是反應無形資產市場價值最好的方法,并且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經濟理論要求。
但是某些唯一的、獨特性的無形資產,并且沒有相關市場交易信息,以及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國家如何避免自身市場條件
上的缺陷呢?
4、對無形資產評估應用市場法缺陷的修正
既然選擇了無形資產評估的市場法來進行研究,那么應該從何種角度入手呢?無形資產評估體系應與無形資產評估的對象、評估的目的和評估的方法相匹配(陳發樹,1997)。這可以作為一種調節無形資產評估市場缺陷的折衷方法,但是如何從創新的角度來解決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應用中的缺陷呢?
單從某些客觀方面的限制因素我們無法改變現狀,因此我們必須突破常規思路對無形資產評估的市場法進行進一步的修正,以期對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應用的糾正。思路關鍵就在于結合其他方法的優點來彌補市場法的缺陷。市場法中直接法的應用已經日益成熟,但是間接法的應用還是沒有得到廣泛應用。究其原因無非是理論上間接法需要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市場標準,而目前相關的數據都無法從可靠、權威的機構得到,故上述方法應用舉足不前。
三、對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經濟學思考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善以及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健全,我們有必要從創新的角度入手來考慮如何對無形資產評估的市場法缺陷進行修正。
1、市場法的經濟理論基礎
無論是近代西方經濟學還是現代西方經濟學的發展無疑關注了市場的總供給與總需求對商品價格以及市場均衡的影響。
從這一意義上來說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評估時無論采用直接法還是間接法(同時也是其他資產評估所采用的市場法的基本分類)都是在其他過去時點的市場交易價格,因此這一價格包含三層含義:①供給:需求時,亦即市場平衡時的市場交易價格;②供給需求,亦即處于買方市場時的交易價格。從這一角度來出發思考無形資產評估我們往往就會發現無形資產的評估在供給和需求上絕大多數資產往往處處與市場不平衡的狀態,即便因為市場法的種種優點,但也需要在應用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時注意是否參照物的評估價格是否是處于均衡狀態下的市場價格。
因此在評估時需要考慮市場的供求狀況以及單個評估資產的個別特點,從這一點上來講無形資產市場法評估時參照物價格需要避免其獨特時點以及單個資產特點的可比性。從這一角度來思考需要結合更多的參考資產的價格來做出評估,這也符合統計中大數定律的要求,無疑會促使評估結果更加科學合理。但是同時也加大了無形資產評估的難度,影響了無形資產評估成本和效益之間的平衡。
2、市場法需要注意的問題
無形資產因為其獨立性、收益性、期限性以及復雜性等特點往往在應用市場法評估時出現諸多缺陷。
①無形資產因其獨一無二的特點造成在相同性資產的參照上往往相關性不是很高或者說極低。并且無形資產市場金融證券化發展并未起步,這些都制約了相關或相似無形資產交易數據的不完善以及歷史信息的不可比性。所以在應用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時弊端比比皆是。
②無形資產因其產生未來收益作為市場存在的經濟學前提也產生了未來收益的計量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也需考慮其未來收益問題。從這個角度上來思考又不可避免的把思路轉移到無形資產評估收益法的缺陷研究中來,因此在應用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時必須結合其他方法的優點彌補自身的缺陷才能科學的評估無形資產的價格。
③無形資產比如知識產權或者專利權等等往往涉及到保護期限等問題,因此在評估時需要特別注意其期限保護問題。從這一角度來思考也是要對無形資產評估收益法思考時的關鍵點進行深入思考分析,才能避免無形資產評估收益法所容易出現的錯誤。
④存在的無形資產往往在市場上是獨一無二的,以及紛繁復雜的獨一無二的特點,這些都造成了在應用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時需要評估參照物與待評估無形資產的相似程度,這無疑又增加了無形資產評估的難度。
通過以上分析來看無形資產評估時的價格從經濟學供需角度來分析無疑需要對市場法的具體的直接法抑或間接法進行進一步的經濟學角度分析,并需結合收益法、成本法以及數理統計等相關知識來綜合考慮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的應用,力求達到待評估無形資產理想的評估價格。
因此,在評估無形資產價格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盡量避免上述缺陷以求評估結果的科學合理,這也是理論界的期望和要求,同時也是評估實物界的愿望。相信隨著未來中國金融市場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無形資產交易市場證券化的發展,上述問題會得到進一步的解決,同時也會為無形資產評估市場法提供更多更可靠地評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