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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協議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供暖協議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供暖協議

供暖協議范文第1篇

引言

我國“十二五”期間新建民用建筑要執行節能百分之五十的設計標準。能設計中建筑、暖通、電氣等各專業之間缺乏配合,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在設計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現行國家與地方節能設計規范中存在的、值得繼續深入探討的問題,在此一并提出,供設計者和相關規范制定者參考。

暖通與建筑專業在節能設計中的協作關系

建筑設計的各個專業中,建筑、暖通和電氣專業與節能設計的關系最直接、最緊密,其次是給水排水和結構專業,而其中相互關系最密切的顯然是建筑與暖通專業。就建筑設計院及設計人員而言,應建立良好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化的文件模式,解決好上、下游的無縫銜接,才能有效地在設計文件中正確體現節能設計的內容,以利于最終實現建筑節能的目標。

在實際工程項目的設計工作中,建筑與暖通專業之間最容易、最常見發生的銜接差錯,就是反映在各自計算文件中的各項圍護結構傳熱系數(K值)不相同。主要原因是:一開始就需要輸入圍護結構的各項參數,而此時建筑專業往往還未最終確定各種圍護結構的材料選用,暖通空調計算書只能按當時初定的圍護結構參數輸入數據,而圍護結構材料的選用一般要到建筑專業作“節能計算報告”作調整后才能最終確定。

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檢查每項工程“空調(采暖)負荷計算書”中的圍護結構各項K值,核對建筑設計所采用的實際圍護結構材料情況,以確保“空調(采暖)負荷計算書”與建筑的“節能計算報告”所使用的K值吻合一致。如在施工圖設計的最后階段,發現建筑專業的圍護結構材料有改變,就要相應修改“空調(采暖)負荷計算書”中圍護結構各項K值的設定值,重新計算并打印該計算書的修訂版。

節能規范中一些問題的探討

相關節能規范是設計的依據,但在設計過程中,我們也遇到或發現了一些應用節能規范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在此一并列出,以供設計人員和規范制定者參考。

1.熱回收裝置效率問題

設計過程中,參照《標準》5.3.14條規定選用相關熱回收設備時可發現,目前市場上,眾多品牌產品的技術參數中,顯熱回收效率普遍大于60%,滿足規范要求,而全熱回收的參數,冬季效率基本勉強滿足60%的要求,而夏季的全熱回收效率則普遍不滿足規范要求。如果嚴格執行此條規定,設計中則會發生無滿足規范要求的設備可供選擇的現象,即使有,也是個別品牌,另外不能排除這些廠商根據規范篡改技術參數的可能。

對于此問題,建議規范制定者與國內熱回收裝置的主要生產廠商加強技術聯動,制定更為合理的技術指標,且全熱回收效率和顯熱回收效率宜分別設定。從專業角度分析計算,并綜合市場上眾多品牌產品的技術參數,可以發現60%的指標,對顯熱回收效率而言偏低,而對全熱回收效率而言則偏高。

2.變制冷劑流量多聯空調機組的能效比問題

對于目前市場上廣泛使用的變制冷劑流量多聯空調機組的制冷性能參數(COP值或EER值)則并未規定。實際設計中只能參照風冷冷卻渦旋式冷水機組或風冷式單元式機組(不接風管)的2.6W/W值,進行設備選型。而市場產品中,無論是變頻機還是數碼渦旋機,其制冷性能系數均明顯高于2.6,以2.6W/W作為變制冷劑流量多聯空調機組的制冷性能參數的限定值并不準確。

建議單獨對變制冷劑流量多聯空調機組的COP值或EER值進行規定,以利于設計中的明確選型。

3. 以計算負荷為依據的設備選型問題

《標準》5.1.1條規定,對施工圖階段冷、熱負荷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規定,但是如何根據計算出的冷、熱負荷值,進行相關的設備選型,則無任何提及。

建議應給出以計算負荷為依據的設備選型的限定,例如:如何根據計算所得的冷、熱負荷總值,選配冷、熱源主機,最終選用的主機總制冷、制熱量和計算數據的關系應進行上、下限的設定,特別是上限限定;冷負荷的逐項逐時計算值和制冷主機的臺數選型配置宜有相關的建議;另外對于室內空調機組,全空氣系統的空調機組如何根據負荷計算值選型,半集中式系統的新風機組和室內機組(如風機盤管機組等)如何根據計算負荷值進行選型等,均宜有所建議。只有給出了以計算負荷為依據的空調系統設備選型的建議,施工圖階段冷、熱負荷的計算才有針對性的意義,否則算負荷與選設備互不相干,則計算已無意義了。

4.其他問題

規范中主要針對空氣調節系統進行相關設定,對于如何有效利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建筑物的冷卻則無任何條文,建議應增加充分利用通風進行建筑物節能設計的相關規定。

結語

供暖協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供熱經濟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實行停止福利供暖,由個人直接繳納采暖費的供暖體制改革后,怎樣交供暖費成了百姓議論的熱門話題。

供暖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性社會公益事業,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來,相當一部分熱力用戶嚴重拖欠采緩費,已經成為北方地區冬季供暖的主要問題。隨著城市供熱逐步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規范供熱和用熱的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城市供暖愈發凸顯出其與時代的錯位。首先調整供暖關系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當時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當時現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將服務性社會公益的“供熱”作為商品進行生產、流通和消費,如何制定合理的熱價,并按熱計量收費等等問題。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并不協調。具體說來,當前供暖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造成拖欠供暖費原因多種

一種是用戶所在單位與供暖方簽訂協議由其交納供暖費用,單位效益欠佳導致供暖費累計拖欠;此外,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環現象;第三種情況是,一些職工離開原單位,但未及時變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脫環現象,造成供暖費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糾紛舉證難,對于供暖質量和標準問題,特別是供暖期間以后,用暖人舉證較為困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熱系統投資的費用承擔問題與政府供暖價格計劃控制成為難題。特別是建國幾十年來蓋的樓房,在設計供熱系統時根本就沒有考慮節能和計量問題,供熱系統本身存在著不具備熱計量、環保和熱調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論新建還是老系統改造,均需要加裝必要的設備,同時對供熱系統的水質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資需要增加,導致供熱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熱收費機制不健全,處罰不繳費者無相關法律可依。熱既然是商品,它的價值就應通過價格來體現。集中供熱對同一地界內的千家萬戶具有相對的壟斷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熱”又是一種特殊商品。據此,在制定供熱價格時一方面要全面測算供熱的經濟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供熱的政策性,否則,不僅計量供熱推廣不了,還會釀成社會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費糾紛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區法院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達1506件。從受理此類案件的絕對數量上來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長,是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顯著的一類案件。從該類案件占該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長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見,供暖糾紛大量出現,已經成為今后的一種必然趨勢。

(五)訴訟主體的特點

從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來看,原告多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體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供暖單位逐漸成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務對象為原告的案件卻及其少見。

(六)被告主體呈多元化趨勢

從1961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冬季暖氣收費的暫行規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續著由單位承擔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供暖方只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這樣,以單位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隨著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個人支付取暖費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勞動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發生變化,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在這些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為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現出以上特點的原因

(一)傳統的供暖協議與《合同法》的不相適應性

我國供暖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一項福利事業建立起來的,當時供暖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根據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政府對供暖開支不再統包統管,而轉向由采暖用戶所在單位負擔,對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采暖用戶個人負擔。但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供暖體制很難適應《合同法》發展的要求,逐漸凸現出與法律規范諸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供暖協議簽訂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協議簽訂的現狀是,為個人采暖用戶付費的單位并非出于自愿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強制性規定。2、供暖協議履行的制約性,《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交納,情節嚴重、拒不交納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單位行使權利受著行政規章的制約。即使采暖用戶具有“情節嚴重,拒不交納”法定停止供暖情節的,卻還要受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批準。從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來看,考慮到地方政府的穩定因素,房地產管理機關很難批準供暖單位停止供暖。所以,針對采暖戶拖欠采暖費的情況,供暖單位只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相適應。3、供暖協議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卻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

(二)作為用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的糾紛

一些用熱企業經營不景氣,效益不好,本來對職工的基本工資都難以發放,更不用說對職工供暖費的支付了。而傳統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代繳的機制當面臨單位無力支付時,就顯現出諸多弊端,使得糾紛擴大化。

2、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的糾紛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隨著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用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繳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在職工調離單位,或者被辭職后,為其支付供暖費用的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而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職工原單位卻難咎其則,以致于雙方對供暖費的承擔產生糾紛。

(三)作為供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如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標準、時間標準。但由于采暖戶其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沒有在瑕疵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決,以致在訴訟中不能舉出任何證據,從而無法獲得法庭認定。

2、用熱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中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供暖單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幾年由于能源價格持續上漲,給供暖單位的經營也帶來沉重的負擔。雖然物價局核定的供暖費在逐步增長,但采暖戶拒不交納采暖費的情況還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單位舉步維艱,從而也就使得以訴訟方式討要供暖費的案件大量涌現。

三、當前審理供暖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一)采暖戶要積極舉證。由于熱具有傳導性,因此在溫度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取證工作,比如請公證處鑒定溫度、低溫保持的時間,調查問題的原因等。做好證據保全,才能使問題得到合理和有效解決。

(二)供暖費用的承擔主體應如何確定是法院在解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應當首先明確的問題。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沒有新的規范調整個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費用承擔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追索供熱費案件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即以合同主體為標準,一采暖個人所在單位或無單位個人本人為補充的確定被告原則。而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簽訂供暖合同的,雖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但因為長時間政府政策規定由單位代職工繳納供暖費,使得一些供暖單位先告職工個人,這些職工以采暖費應由單位負擔為由提出抗辯,故而被告主體不適格,供暖單位只能先撤訴,然后再告單位。此外,雖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體確定問題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政府規章同時存在規定的情況下,這就使得供暖方在選擇訴訟主體時有了多重選擇,結果出現錯誤。從最近幾年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撤訴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逐漸統一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有關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誤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三)關于供暖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問題

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難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體的不安抗辯權,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與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履行性的特點。正是由于供暖單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當采暖方拒絕付全部款項時,法院應不予支持。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供暖體制和政策法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供暖單位應當采取積極形式與采暖方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采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供暖費用,避免出現糾紛時無任何法律依據。另外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有關供用熱力合同的規定,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作出更為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以便使對供暖糾紛的處理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來。

1、供暖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

供暖系公益事業,供用熱力合同通常執行政府定價。但在許多供暖協議中,卻沒有出現供暖的價格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當時的實際價格執行。但是隨著物價指數、供暖方式的改變,一成不變的價格標準顯然不能支持供暖單位的正常運營。當政府定價上調時,供暖方往往不及時通知采暖方價格變更,由此采暖方拒絕履行上調部分的差價。因此,筆者建議對供暖價格進行調整后,供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采暖方,并積極與采暖方就新價格的約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應變更。

2、供暖合同的終止

在大多數供暖協議中,都是由供暖單位直接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但實際采暖人由于離崗、企業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單位脫離關系,但其單位未能及時通知供暖單位終止供暖合同導致原實際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費拖欠數年。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費的當事人并非實際采暖人。所以當發生訴訟時雙方都會各執一詞。供暖方認為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原采暖人所在單位就應當支付供暖費用;采暖人所在單位則認為,供暖對象并非本單位職工,故不應履行付費義務。針對上述情況,在傳統供熱體制尚未改革前,用熱單位應增強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在單位人員的工作情況發生變更后,及時修改供暖合同中有關條款,及時與已經離崗的人員解除合同。

供暖協議范文第3篇

雖然《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已實施3年,但如何正確處理供暖中出現的矛盾,許多住戶仍舊感到頭疼不已……

特邀專家 羅 敏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問 空置房需不需要交供暖費 ?

自2011年起,林先生居住的小區實行集中供暖,分戶管理。此后,林先生每年都向供熱單位表示自家的房屋無人居住,不需要提供供暖服務,供熱單位也應林先生的要求關閉了閥門。

但讓林先生頗為不解的是,今年6月,供熱單位居然將自己告進了法院,要求自己支付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部分供暖費。林先生很困惑:自己明明沒有享受到供熱單位提供的供暖服務,供熱單位憑什么收供暖費?

法院認定,林先生雖然申請停暖,供熱單位也關閉了林先生家里的閥門,但不能因此免除林先生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專家提示

《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的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經與供熱單位協商,就暫停供熱時間、交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熱單位暫停供熱?!?/p>

很多房主會認為供暖是供暖方的單方行為,自己并未享受供暖服務,付費不合理。但是,事實上是熱能具有輻射性和傳導性,只要有溫差,熱量就會自發地由高溫物體傳到低溫物體。所以,用戶停暖后,供熱單位要想為與停暖用戶相鄰的用戶提供達標的供暖服務,停暖用戶的供熱資源也必須保留,同時停暖用戶的供熱設施的配備以及運行保障所發生的基本費用并不因用戶停熱而減少。

因此,從保障大多數居民采暖的合法權益和維持供熱單位運行基本條件出發,即使停暖,用戶還是要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的費用。

二問 鄰居是“蹭暖族”怎么辦 ?

張先生居住的小區實行分戶供暖。自2009年入住到2011年,張先生一直表示不需要供暖,但此后卻被供熱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供暖費1.1 萬余元。

原來張先生早出晚歸,認為交納供暖費不值,于是主動向物業申請叫停供暖。自家的小區是地熱供暖,如果左鄰右舍、樓上樓下一起供熱,自己住在這“夾心層”中,屋內溫度也會隨之提高,還節省了一大筆供暖費……

法院查明事實后,組織雙方調解,張先生最終同意支付供暖費8000元。

專家提示

如今,主動叫停供暖而開始蹭暖的族群悄然興起,“蹭暖族”實際上是借用鄰居的采暖行為來占小便宜。如果業主在采暖過程中都貪圖“小便宜”,大家都打算搭別人采暖的“順車”,整個樓內的業主冬季采暖的質量只能越來越差,其實是業主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本案中,張先生的情況與“蹭暖族”客觀上相似,即主動要求停暖。但是熱能具有輻射性和傳導性,單個用戶停止采暖,相鄰用戶要保持室溫,仍需向周邊保持一定的供熱負荷,原有供熱設施運行的基本費用并不因單個用戶停熱而減少。

三問 供暖溫度不達標誰來舉證 ?

王先生因認為供熱單位的供暖服務不達標,拒交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費,供熱單位將王先生訴至法院。但在王先生看來,按照《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供暖達標的舉證責任應由供熱單位負擔。

法院認為,王先生以供暖不達標為由拒交供暖費,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因王先生未能舉證,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判決王先生全額交納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費。

專家提示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辦法》第13條只是規定供熱單位應建立用戶采暖溫度抽測制度,定期對用戶室溫進行檢測,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或者其他證明人簽字。該規定不能理解為應由供熱單位承擔供暖是否達標的舉證責任。

其實,業主在冬季采暖中,由于房屋樓層朝向不同、管道設施老化程度不同、暖氣散熱性能不同、樓宇距供暖鍋爐距離等原因,室溫會有所差別。

但是個別業主房屋不能達到法定溫度標準,應當在供暖季來臨后,與當地供暖辦進行聯系,業主、供暖辦、供暖公司三方進行現場測溫,以確定室溫是否達標。如室溫不能達標,視具體情況應對業主承擔的供暖費進行酌減。

四問 公房的供暖費由誰交 ?

劉女士原來是北京某工廠的職工,其居住的房屋是公房,該房屋的供暖費一直由單位交納。2004年1月,劉女士所在單位因效益不好破產后,劉女士居住的房屋改為向政府承租。今年8月,供暖單位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交納從2004年11月到今年3月的供暖費。劉女士接到傳票后表示之前供暖費一直由單位交納,現在單位不在了,供暖費就應由出租的政府部門承擔。

法院認為,依據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在供熱單位與劉女士未簽訂供暖協議明確交費人的情況下,劉女士屬于向政府承租公房的無單位人員,此供暖費應由劉女士個人交納。

專家提示

2010年4月1日,《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第17條規定,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約定的交費人支付采暖費。未簽訂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規定支付采暖費。采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負擔的,單位應當負擔。

本案中,在劉女士并未與供暖公司簽訂合同明確具體交費人的情況下,就需要區分劉女士是從誰那承租公房了。如果是從單位處承租公房,供暖費應由用戶所在單位交納,另有約定除外;如果是從政府處承租公房,則屬于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房的承租人,房屋的供暖費應由個人自己負擔。

五問

宋先生居住集中供暖的房屋4年未交過供暖費,供暖公司曾經不止一次向其追繳,但都沒結果,無奈之下供暖公司將宋先生訴至法院,法庭之上宋先生認為供暖公司主張4年的供暖費,其中兩年的供暖費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法院不應保護該部分權利,只同意支付兩年的供暖費。

法院經審理后,判令宋先生交納4年供暖費,對此宋先生很不理解……

專家提示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實際上,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繼續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與采暖的業利不盡平衡。

由于實際采暖人眾多、居住分散,供暖公司在主張權利方面處于不利地位,而且采暖人拖欠供暖費勢必對這一社會公用事業造成不利的影響,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所以,法院對供暖合同適用訴訟時效不宜過于苛刻,除供熱單位明顯怠于主張權利,比如長時間不追要供暖費,應當認定供暖公司在持續地主張權利。

專家釋疑

供暖糾紛緣何頻發

首先,供暖協議簽約率低。

當前,供暖單位與采暖用戶簽訂書面供暖合同的意識并不強,多數情況是采暖戶怠于與供暖單位訂立書面協議。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業主希望通過推遲簽訂新合同的方式延續以往對自己有利的繳費方式。

其次,供暖方服務不到位。

采暖戶對供暖單位的服務質量不滿意,進而產生對立情緒,是導致長年欠費的原因之一。而出現問題時,一些供暖單位又未能及時處理,導致供暖服務質量下降。

再次,采暖戶繳費意識不強。

許多采暖戶特別是老國有企業職工已習慣于由單位支付供暖費,新繳費方式的實施使很多采暖戶繳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不高。同時,由于供暖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用戶不交費,國家也不允許供暖單位擅自停止供暖,這樣一來,采暖戶自然能拖就拖。

供暖協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供暖;PLC;無線測溫;變頻調速

1.引言

在我國東北地區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共五個月的集中供暖期,現在目前的供暖方式采用24小時全天供暖,供暖溫度的調節主要靠供熱公司根據室外溫度的變化做粗略調整。但是對于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通常分為工作時間(早八點至晚五點)與非工作時間(晚五點至早八點及節假日),而目前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采用相同的供暖方式,這樣就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種基于PLC、無線溫度傳感器、變頻器的供暖溫度控制系統,本系統通過無線溫度傳感器采集每個房間的溫度;采集后的溫度數據進入PLC進行數據處理,PLC處理完成后輸出控制信號到變頻器,最終由變頻器完成對換熱站電動機轉速的控制以實現房間溫度的自動控制。同時,可根據不同的時間及日期自動調整供暖溫度,在非工作時間適當降低房間內的溫度以達到節能的目的。

圖1 系統結構圖

2.系統的構成

本系統主要由無線測溫系統、工業觸摸屏、PLC控制系統及變頻調速系統構成。其結構如圖1所示。

2.1 無線測溫系統

無線測溫系統用來采集被控房間的溫度,其無線部分由兩種設備構成:Receiver(集中器)和Sensor(傳感器)。集中器完全兼容Modbus協議規范。

(1)無線溫度傳感器

在每一個需要監測溫度的節點上安裝一個無線溫度傳感器(又簡稱探頭),該傳感器每隔設定的時間自動測量所在位置的溫度,并將測得的溫度數據用無線信號發送。

(2)Receiver(集中器)測溫通信終端

測溫通信終端自動接收無線溫度傳感器發送的溫度數據,并在收到測溫工作站的讀取命令后把收到的溫度數據上傳測溫工作站。這些傳感器的ID已經提前保存到終端的flash存儲器中。

2.2 工業觸摸屏

工業觸摸屏在本系統中做為人機交互接口,用來完成參數的設定,控制狀態、流程和參數的顯示,實現監控、管理、分析和存儲等功能。

2.3 PLC控制系統

在工業自動化領域內,PLC以其可靠性高、抗干擾能力強、編程簡單、功能強大、性價比高、體積小、能耗低等顯著特點廣泛應用于現代工業的自動控制之中,用于數據采集與處理、邏輯判斷、輸出控制等;本系統可采用西門子S7-200型PLC作為控制器,并具備模擬量輸出及運算能力。根據被控系統的要求,選用CPU222 PLC基本單元,并配置EM235模擬量輸出單元。

2.4 變頻調速系統

變頻器是通過改變電機工作電源頻率方式來控制交流電動機的電力控制設備。變頻器根據電動機的實際需要來提供其所需要的電源電壓,從而達到節能、調速的目的。在本控制方案中變頻器可根據實際的換熱站電動機容量進行選擇。

3.系統工作原理

被控房間溫度信號經無線溫度傳感器采集,采集到的數據通過一個公共接收器接收,接收器和PLC之間通過Modbus協議讀出多個房間的溫度,PLC將讀取的這些房間的溫度值進行計算,取平均數作為各被控房間的的實際溫度值。

如果測量值不在溫度設定值范圍內,系統將根據設定值進行自動調整。溫度高于設定值將輸出控制信號到變頻器控制換熱器電動機停止工作,停止加熱;溫度低于設定值將輸出控制信號到變頻器控制換熱器電動機工作,進行加熱,直至達到設定溫度范圍內。系統操作組態界面如圖2所示。

圖2 系統操作組態界面

本系統分為手動工作模式和自動工作模式,在手動工作模式時,可以根據需要手動調整換熱器電動機的轉速,以改變被控房間的溫度。在自動工作模式時,系統根據需要分為取暖模式和節能模式,在取暖模式狀態下將被控房間的溫度控制在23~25℃(工作時間),在節能模式狀態下將被控房間的溫度控制在15~18℃(非工作時間),當被控溫度低于設定范圍時,系統自動調節,達到被控要求。節假日時間、工作時間、不同時間段的溫度設定可以通過觸摸屏任意設定。

4.結論

本文設計了一種適用于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采暖溫度控制系統,通過仿真實驗證明該系統能夠達到預期的控制效果,有效的區分了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在工作時間達到適用于辦公所需的溫度范圍,在非工作時間降低了房間的供暖溫度,有效的節約了資源,達到了節能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尹偉臣.樓宇自動化控制在醫院的應用與節能[J].科技咨詢導報.2007(23).

[2]翟幾中,蔡覺先,遲毅超.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的經濟性分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8(10).

供暖協議范文第5篇

乙方(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屋位置: 建筑面積: O

為規范上述房屋的裝飾裝修行為,保證房屋的整體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體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萬達·江畔人家《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承諾裝修房屋時,遵守國家《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本小區萬達·江畔人家《業主手冊》中裝修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條 乙方裝修房屋前,須填寫《業戶裝修施工申報審批表》報甲方審核,辦理施工許可證、裝修人員施工卡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后,應當首先安裝大便器,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三條 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非承重墻體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如改裝地熱供暖),乙方須自行到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改裝地熱必須除去地面抹灰層,以減輕樓體負荷。

第四條 乙方裝飾裝修房屋時,禁止下列行為:

1、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改成有防水要求的房間。

3、拆改或損壞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4、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改變住宅立面(如封閉陽臺等)。

5、侵占公共空間,損害公共部位,擅自拆改供水、供暖、供電、供氣、有線、通訊、煙道、通風口、下水管等公共設施,取消進戶總閥門。

6、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和未按規定位置安裝空調。

7、擅自刨鑿樓板,切斷樓板中受力鋼筋、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8、擅自在墻上開門窗等洞口或擴大墻上原有的門窗等洞口尺寸。

9、封閉主下水管線檢查口及衛生間棚面下水檢查口。

10、拆除自來水表防盜環。

11、未經甲方許可私自攀登屋面,破壞屋面防水和安裝設施、設備。

12、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周圍房屋使用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如確需拆改自用供暖、供用燃氣設施,乙方應自行到相關部門或單位辦理審批手續,供用燃氣設施改造必須由燃氣管理單位指定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并將審批手續復印件交甲方存檔。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所聘請的承擔裝修義務的公司及相關人員遵守國家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本小區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相關條款,否則因違章裝修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依據損壞程度直接追究乙方賠償責任并有權向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追究賠償金。

第六條 乙方辦理入伙手續時,同意委托甲方有償清運裝修垃圾,并向甲方繳納裝修垃圾清運費每戶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積),如果改做地熱供暖,另繳納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積)。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裝飾裝修垃圾由乙方負責裝袋后,自行清運到甲方指定地點,由甲方統一進行有償清運。

第七條 裝修人員施工卡,由乙方或裝修公司負責人持裝修施工人員的照片2張、身份證(外地人員持公安機關頒發的暫住證)及復印件1張到甲方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并交納施工卡工本費(每卡3元),裝修結束后必須交還甲方;如遺失所帶來的后果由乙方負責。裝修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施工卡,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進入本小區。乙方必須向裝修施工人員詳細介紹本小區的有關管理規定。如裝修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造成損失,由乙方和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裝修全過程應無條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和甲方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無身份證、無暫住證、無固定住址等“三無”人員不得在本小區內進行裝修施工。

第八條 乙方裝修時不得使用超過環保所規定的高噪音設備,裝修施工時間為每天上午8:00時至11:30時、下午13:00時至18:00時,拆打時間為每天上午8:30時至11:30時、下午14:00時至17:00時(周六、周日和重大節假日施工禁止擾民),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九條 乙方裝修期間,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十條 乙方在裝修期間,進入小區的散裝材料(如水泥、沙子、鵝卵石、紅磚等容易污染環境的物料)須由運入人員到服務中心交納保證金500元,并簽定《協議書》后放行;在本小區公共區域裝卸此類物料,需鋪墊布和遮蓋布,搬運后需立即清掃干凈。材料按《協議書》規定運入裝修單元后,由房管員根據《協議書》規定檢查合格后,返還保證金本金;如有違約情況,按《協議書》規定辦理;其它裝修材料和工具進入,保安員將根據《業戶裝修施工申報審批表》內容給予放行;物品外搬必須有甲方開具的《放行條》。

第十一條 乙方裝修時,必須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和毗鄰住戶的正常使用,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如上下水主管線、天然氣、供熱管線、排煙道、排風道、智能化系統等)及與此相關的設施設備(如上水閥門、下水檢查口等),不得進行封閉式裝修,否則當進行設施維修時,如需拆除裝修,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因乙方裝修造成下水道堵塞、滲漏、停電、停水、火災及損壞他人物品等,由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三條 因乙方在裝修過程中對房屋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造成損壞的,乙方應按要求予以恢復或賠償損失。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權要求其停止施工;如由甲方恢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第十四條 乙方裝修過程中,如在包窗口時除去窗口保溫沙漿,造成窗口透風、透寒、返潮、霉變等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乙方在安裝窗臺板時,不能去除窗臺保溫沙漿,否則發生窗臺漏水、返水、玻璃結露等現象,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乙方在本小區的公共部位一律不準從事裝修、堆放等活動,如不遵守此規定,甲方有權要求其停工,并由乙方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七條 乙方違章裝修的必須予以恢復,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甲方可根據情節做如下處理:

1、要求停工;

2、要求恢復原狀;

3、報請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向乙方追索賠償金;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十八條 乙方裝修完畢后,應向甲方申請核驗,甲方將在接到報驗后的3日內進行初驗,發現問題告知業主整改;3個月后,乙方提出終驗要求,甲方會同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裝修工程進行終驗。

1、終驗后確定無違反國家關于裝修的有關規定和本協議條款的裝修工程,視為驗收合格。

2、有違反國家關于裝修的有關規定和本協議條款的裝修工程,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賠償金。

3、甲方應將賠償金作為本物業的房屋維修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均遵照萬達·江畔人家《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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