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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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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筑范文第1篇

26日下午3時15分,伴隨著一陣轟響,武漢市東西湖區田園大道旁,一棟6層違章住宅樓在3秒鐘內被攔腰炸趴。據悉,這是武漢首次由法院裁定以控爆方式強拆違章建筑。 

該樓占地2.3畝,建筑面積5713平方米,是武漢迄今為止單體面積最大的違章樓,近期剛剛封頂,建筑成本累計約300萬元左右,共48套住房,已預售38套。 

東西湖區城管局副局長曹斌介紹,該樓屬無建設許可證、無規劃許可證、無銷售許可證、無土地審批證、無施工許可證的“五無”建筑,由揚子江實業有限公司委托開發商代為開發。從開工之初起,相關部門屢次下達停工停建、拆除文書,但均未奏效。城管部門于8月份訴至法院,申請強拆。 

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強拆,并在武漢市內首次選定以爆破方式執行。 

據悉,由于該樓周邊間距太小,本次爆破在武漢首次采用折疊爆破方式,即通過控制炸點位置及時間,讓被爆建筑倒塌時形成“對折”效果,減少對周邊建筑群的影響。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第2篇

一、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違章建筑成為一個公眾熱議的名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違章建筑,而違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經常會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如何從法律上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將從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違章建筑的分類和違章建筑民法上的學說總結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上的規范界定。

 

(一) 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 違章建筑的定義。違章建筑(illegal building)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0年國務院的《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違章建筑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在我國,違章建筑的“章”應理解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時所需遵守的某種“章程”或“規章制度”。

 

2. 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層次的,適用范圍也是不同的。以下我們將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按照效力級別可以分為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違反部委規章三類。

 

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電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其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興建建筑物。

 

部委規章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其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二) 違章建筑的分類

 

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并沒有明確的分類,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章建筑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本文依照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的列舉,對違章建筑進行劃分,主要分為程序性的違章建筑的和實體性的違章建筑兩類。

 

實體性的違章建筑是指實質上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行為。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違反法律的違章建筑、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建筑、違反部委規章的違章建筑。

 

程序性的違章建筑實質并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筑,程序性違章建筑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幾種:無證規劃型、擅自變更規劃型、臨時未拆除型、不當施工型。

 

二、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處置方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主要系源于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在我國行政法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由于居住權保障觀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時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非法驅逐、野蠻拆除現象普遍存在,且拆除違章建筑“零補償”,違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權無法得到救濟和保障,這些都成了我國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突出問題。 將比例原則運用于違章建筑的處置中對違章建筑處理有著重要意義。

 

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具有單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沒有區分違章建筑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罰形式,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建設成本。為了解決這種單一處罰所帶來的弊端,處罰應采取的措施避免處罰過程中的歧視。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應根據違法建筑的危害,種類,行為目的,違章建設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更細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處理。違章建筑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低、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設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違章建筑違法的嚴重性的標準不同,下面我們將根據比例原則來確定不同的處置方式。以下的處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沒收、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置和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一)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違章建筑應當進行拆除:經檢測鑒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當地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總體規劃為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占用水源為一級保護區的;占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的;嚴重影響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鎮規劃的;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來說,按照比例原則而要求,對違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違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第二類是根據違章建筑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性程序規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沒有符合行政許可形式要件,沒有通過行政許可并領取相應證書或超越許可范圍建造的建筑,比如沒有通過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領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或者超越許可證及批準書范圍進行建設,盡管所建造的工程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城鄉規劃,但是對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違反同樣致生違法建筑,此乃程序違建。

 

程序違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從程序上講,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對于程序違法嚴重的,應當作出拆除的處理,而對于程序違法不那么嚴重的應當依具體情況作出轉正合法化的處理。

 

(三) 比例原則下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盡管現有法律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但小產權房已經建成的事實并不能簡單通過拆除進行解決。即使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也沒有上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這些都已經是社會存量財富,而且不少小產權房已經出售,住滿了居民,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穩定。按照比例原則適當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應當認可這些小產權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對農民單獨擁有的農村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農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產權房”應當逐步運行流轉,其方式可逐漸從租過渡到賣,從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過渡到政府收取資源稅。對于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而對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夠退耕的應當退耕,不能退耕的應當在補繳所有稅費的基礎上再進行處罰。而對建設用地指標內的農用地轉換只有在實現占補平衡等前提性條件后可以流轉。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屬于違章建筑,原則上應該拆除。

 

三、 結論

 

對違章建筑的處置是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結果,違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個長久的過程。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都關系著人們的生產生活且往往涉及到廣泛的群體利益,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置不僅關系到公民的權利,也關系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問題。對違章建筑的處置基本上可以歸納為:拆除、沒收、罰款并保留使用和殘值收購并拆除。本文從比例原則的精神出發,對違章建筑的處置進行法律要件的歸納和不同學說的總結,提出違章建筑的處置較為實際的解決方案,并對未來小產權房的發展提出一定的期待。以期對違章建筑今后的處置提出合理化、切實際的建議,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對公民個人利益、私人財產權有更好的保障。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督促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在建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依法,堅決剎住違法用地之風。

二、整治范圍

這次專項整治的范圍和對象是:各鄉(鎮)轄區內所有在建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

三、整治標準

對違法用地、違章建筑在制止后繼續搶建部分的建筑物全部予以拆除,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有供電、供水的,必須堅決予以停止供電、供水。

四、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

各鄉(鎮)政府要加緊巡查,根據日常掌握的違法情況,認真開展全面調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清責明。調查摸底情況于月20日前以表格形式(見附件1:《區在建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情況報表》)上報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月份起實行零報告制度,每月10日前將新發現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情況也以附件1表格形式上報。違法情況報送要做到準確、真實、全面,不瞞報、不虛報。

2、整治階段

各鄉鎮政府要根據調查摸底掌握的在建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情況,立即著手組織開展制止和拆除行動,盡可能做到違法建設處于初始狀態就拆除掉,減輕執法難度,減少執法成本。對拆除困難的違法用地建筑物,區領導小組將協助執法,原則上每個鄉鎮安排一天,各鄉鎮政府需要區領導小組再次協助執法的,必須書面申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安排。

3、驗收階段

整治期間,各鄉鎮政府必須在每周星期四之前將拆除違法用地建筑執法情況以表格形式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周期內沒有開展執法行動的,實行零報告制度。各鄉鎮政府對拆除的違法用地建筑,必須適時跟蹤,防止違法建設“死灰復燃”,發現繼續違法的,必須立即組織再次打擊。區領導小組將對各鄉鎮政府拆除情況和拆除成效進行督查,督查情況書面報告區委、區政府。

五、工作要求

1、組織領導。為加強對違法用地、違章建筑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區政府成立以區委常委、常委副區長何金清為組長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鄉(鎮)長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加大對轄區內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的打擊力度。

2、職責分工。各鄉鎮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按照區政府政[]254號和政[]190號文件規定的職責分工,充分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鄉鎮政府牽頭組織執法時,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提前預測和防范可能出現的突發性事件,確保執法行動和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拆除違法用地建筑時,必須盡可能徹底拆除,防止因拆除不徹底出現高危建筑,引發安全隱患。

3、時間要求。按照實施步驟三個階段的時間要求,切實落實到位。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第4篇

2012年以來,為推進“兩區互動,強工興城”發展戰略,我縣對縣城建成區內違法違章建筑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整治行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成區的違章建設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但規劃區內農民違法違章建筑還時有發生,為有效扼制這種蔓延勢頭,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全市農村建房管理整治違法違規建筑的緊急通知》精神,縣委、縣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章建筑的整治力度。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大力度整治違法違章建筑的重要意義。

今年4月以來,我們繼續加大了對違章建筑的整治力度,進一步充實了力量,組建了110余人的執法隊伍,分成11個工作組和2個督查組進行全天候、全覆蓋監管;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劃區內禁止個人自行建房和土地開發的通告》;對違章建筑噴注“違章”字樣,組織對偷建搶建典型建筑進行了拆除;并對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摸底,每戶建立了檔案,并予以公示。

但是由于部分農民規劃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致使違章建筑時有抬頭,這不僅影響了我縣城市形象,而且給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障礙。一是違法違章行為嚴重侵蝕了城市公共資源,制約了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二是違法違章的低水平無序建設,嚴重威脅了人民的生活環境、安全環境、生態環境和投資環境。三是違法違章行為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聲譽,擾亂了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的風氣。

可以說,整治違法違章建筑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全市農村建房管理整治違法違規建筑的緊急通知》和市委鐘書記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是順應民意、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因此,全縣上下要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努力維護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鐵心硬手,強力推進違法違章建筑整治工作。

我們將鐵心硬手,重拳出擊,堅決遏制各類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做到“三個加大力度”。

加大日常執法監管力度。一是完善巡查機制,各工作組對“兩違”行為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嚴管嚴控,發現一處拆除一處。二是發揮黨員,村、組干部的作用,讓他們參與到整治工作中來,參與到監管工作中來。三是發揮群眾監督作用,鼓勵、獎勵群眾舉報。四是發揮輿論作用,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曝光。

加大打擊“兩違”行為力度。務必采取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堅決做到“三個一律”、“四個不放過”。“三個一律”,即:對違法違章建筑一律拆除,對偷建搶建的一律露頭就打,對違法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四個不放過”,即:對界定為應拆除的違章建筑沒有拆除的不放過;對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原因沒有查清的不放過;對當事人沒有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不放過;對負有領導責任沒有處理的不放過。

加大問責追責力度。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結合的原則,紀檢監察和公安部門,要以查處典型案件為突破口,對干部失職瀆職的、對帶頭違章建房的、對利用職務之便套取國家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從重從嚴從快處理,公開曝光。情況特別嚴重的,給予降職、免職、撤職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整治工作中,要做到“四堅持”、“四反對”。“四堅持”即:堅持科學規劃、依規建房;堅持公正執法、公開處理;堅持疏堵結合、打防并舉;堅持一抓到底、根治違法違章建筑。“四反對”即:反對消極畏難、怕得罪人的現象;反對不負責任、放任自流的現象;反對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反對時緊時松、應付了事的現象。

三、加強領導,有序推進違法違章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整治違法違章建筑,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方方面面的參與和配合。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調動好、保護好和發揮好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一是組織領導要到位。調整我縣違法違章建筑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級領導干部要堅持工作靠前,親自指揮協調。鄉鎮書記和鄉鎮長是第一責任人、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是主要責任人,要做到情況掌握在一線、指揮戰斗在一線、問題解決在一線。

二是宣傳發動要到位。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宣傳車等各種手段和形式,對“兩違”整治的意義和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營造人人參與、理解、支持“兩違”整治的良好氛圍。一方面,加強對群眾的教育。要進村入戶,面對面地宣講,把違章建筑的危害講清講透,把政策法律講清講透,把縣委、縣政府整治的態度和決心講清講透。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鄉(鎮)、村、組干部的教育,使他們明白整治違法違章建筑的重大意義,明白自己所承擔的責任。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第5篇

建立以鎮建設辦公室管理為主體,各村(居)協管,鎮紀委監督的管理網絡。建立以村巡查查處為主,鎮督察查處為輔的查處網絡。形成齊抓共管、層級負責、屬地包干的管理模式。在本鎮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

二、工作職責

(一)鎮建房管理、違章查處工作組:

1、組織編制、調整、實施村鎮規劃,督促各村(居)全面規范有序進行集居區建設。

2、從嚴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在集居區規劃之外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田保護區內占用耕地進行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對發現的此類建筑,堅決予以拆除。

3、負責集居區的農民建房的規劃選址、現場勘查、審核報批、放樁、驗基發證等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對村鎮各類建設的巡查、監督和違章建設、違法用地的處置,并負責調查取證,建立工作臺賬,為考核提供依據。

5、對村(居)處置違章建筑有難度或處置不力的,組織力量進行依法處置。

6、負責危房改造,住房破舊、緊張,又不能在集居點建房的農戶的審核審批工作。

7、負責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臨時用電、用水把關工作。各村居出具的相關申請臨時用電、用水的證明須經鎮建房管理、違章查處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建設服務中心公章后,方可到供電、供水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供電供水部門應嚴格執行。

8、對村(居)的月考評結果進行書面通報。

9、規范文明執法。加強農建隊伍管理,做好施工安全檢查工作。

(二)建房管理、違章查處工作督查組:

1、按照區紀委《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執法嚴肅執紀問責的通知》的規定,任何項目建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一律不得圈占建設。對村(居)、部門或個人擅自同意違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一律按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2、對擅自收取建房費用而同意農戶違章建房的(不含集居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村(居)、部門和個人,負責調查核實,一經查實即立案查處,,除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外,所收費用一律上交鎮財政所。

3、對村(居)默認違章或對違章處置不力、推諉不作為而引起的建房矛盾,造成越級上訪的,將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村居建房管理和違章建筑查處組:

1、制定本村(居)切實可行的建房管理考核細則,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做到獎懲分明。

2、按照建房管理流程,做好農戶建房的初審、報送、公示及土地流轉等相關工作。

3、負責本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巡查、監督等工作,對違章建筑須做到預防在先、控制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處置到位;對村(居)無法處置或處置有難度的重大違章,及時上報鎮建房管理、違章查處工作組共同處置。處置時,村居干部需全體參與并主動作為。

4、負責本村(居)建房矛盾的協調處置,確保無越級上訪、的發生,并做好相關臺賬資料。

三、建房申報程序

1、農民建房原則上一律經批準后到各村(居)集居區規范建房,不得擅自亂搭亂建。

2、危房改造的農戶以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手續到建設辦辦理建房審批手續。

3、住房破舊、緊張,已影響正常居住生活,又無法進集居點建房,確需修建的,可考慮在老規劃區內進行原地修建,但需收取拆除保證金,并書面承諾在拆遷時無條件拆除的前提下,經建設辦批準后,可進行修建。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建房,否則以違章建設論處。

4、本鎮范圍內的企業需要擴大規模、發展生產、興建廠房,需企業申請,附擬建建筑的平面圖,經鎮經濟發展辦和建設管理辦共同會商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否則以違建論處。違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業承擔。

5、農民建房申報程序:建房農戶申請——包片村干預審——村(居)初審通過,填制建房有關審核報批呈報表,簽署初審意見——報鎮建房管理組現場勘查——村鎮建設辦公室審批——區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簽訂施工合同并繳納安全保險金——發放供水接電證明書——建房戶按照審批要求拆除原住房——鎮、村現場放樁定位——建房戶按標準規范建房。

四、對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都屬違章建筑;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堅決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具體處罰標準為:

(1)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則上依法拆除。

(2)未經批準,但符合規劃要求,又不超應享建房面積,系原地翻建的,根據情節輕重以50—60元/㎡的標準(按建筑面積,平房50元/㎡,樓房60元/㎡)處以罰款。

(3)未經批準,擅自加層、建圍墻、建附房、經過審批但超面積建房的,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5%—10%的罰款。

(4)破壞土地資源,改變土地用途,非法挖坑取土,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除責令限期治理,恢復原狀外,并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一倍至三倍處以罰款。

五、考核辦法(對村居的考核):

1、各村(居)總支書記為建房管理第一責任人,村居主任為具體責任人,分片村干為包片責任人,實行層級負責,并簽訂責任狀,村干部經常加強片上巡查。對鎮巡查發現的違章建筑或幫助村居共同處置的違章建筑,由包片村干、具體責任人現場簽字確認,以此作為考核依據。

2、對建房管理和違章建筑查處工作實行百分制專項考核,每月考評一次,考評結果予以書面通報。

3、評分細則及獎懲措施(考核滿分為100分,采取扣分形式,直至扣完為止):

(1)村(居)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基本農田內進行違章建設,損壞耕種條件。對擅自同意違規用地進行違章建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立案查處。

(2)村(居)不按規定擅自批準農戶建房的,每發生一起扣10分,村集體收取的建房費用一律上交鎮財政所,同時啟動問責程序。

(3)嚴禁村(居)干部違規收取建房款、禮金,一經查實,每發生一起扣10分,同時移交鎮紀委查處。

(4)村(居)對發生的違章建筑(包括企業違建)未發現或發現未處理,被鎮巡查發現的,每發生一起扣5分。

(5)村(居)處置不力,由鎮組織處置或拆除的,每發生一起扣5分,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20元支付拆除費用給城管局專業拆房隊或城管自拆人員,拆除費用由村(居)承擔。村居自行發現(不含群眾舉報、鎮督查)并及時組織自拆鎮配合的,視同村居自行處置結束,不扣分。

(6)由于建房矛盾,引起的越級上訪,查實因村(居)處置不力,或推諉不作為的,每發生一起扣5分,到省、市級以上上訪的每發生一起扣10分。

(7)包片村(居)干部包片區內一個月連續發生兩起違章建筑的,鎮紀委啟動問責制;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村(居),村(居)委主任由鎮組織部門進行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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