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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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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性收入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第1篇

一、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增加農民的共有資產收益。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和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如何使集體資產成為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的重要渠道?從已有的實踐看:一是查實集體資產家底,豐富集體資產形式。把更多的具有市場價值的資源要素納入集體資產范疇,為農民擁有更多的資產形態奠定基礎。二是全力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改革。以村為單位組建股份合作社,實現村級集體資產股份化,量化集體資產產權,明晰農民股份,“做實”農村集體產權主體。三是完善規范村股份合作社的運作機制。健全“三會”運作機制,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權、增財有道。正確處理村行政與合作社的關系,實行“村資分離”,規范和控制村行政費用開支,確保股民分紅比例不少于當年的30%,并逐年有所提高。四是堅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把“蛋糕”做大。集體經濟實力強的村、集體資源豐富的村、城郊村要優先作出示范;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區、集中居住區、配套服務區的建設中,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出空間;推行“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資本股份化”,讓農民享受到這方面的成果。

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增加農民的財源母體收益。目前由于更多地強調農地的資源屬性,而對資產屬性和產權主體不清晰,產權內容不明確,致使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難以確保和增加。因此,須明確界定國家、集體、農民在土地產權上的地位和作用。要以土地產權清晰為著眼點,妥善解決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權利主體虛置問題,建立起規范的土地制度,讓土地財產性收益切實回歸農民。一是通過自愿流轉土地或入股,讓農民擁有一份可預期的財產性收入。二是取消土地“雙軌制”,實行同地同價同收益。黨的十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目的就是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過程的真正參與者,成為土地價值升值的直接受益者。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不能再讓鎮村集體和財政大量占用農村的土地征用費。三是在符合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要把更多的非農建設用地留給農民集體開發,讓農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三、推進城鄉房地產市場一體化,增加農民的房屋主產收益。現階段,我國城市居民無論是房改房還是購買開發商的商品房,土地雖為國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擁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權,可以上市轉讓。而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土地為集體所有,房屋所有人對宅基地擁有的使用權至今沒有明確期限,也不能隨意轉讓,農民無法擁有、也無法盤活住房資產。既然現在農村建設用地可以不經過先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環節而可以直接上市,農民的宅基地屬建設用地性質,那么對每戶農民僅有的一處有限額的住宅用地,完全可以采取補辦出讓手續和補繳少量的土地出讓金,來解決用地權屬問題,讓農民住房擁有物權得以真正實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配套改革農房流轉制度和創新住房財產實現形式。一是允許自由處置。有些在外打工創業多年、愿意舉家搬遷的農民,應該允許他們放棄宅基地,異地安居置業,并且按市場化原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二是變革農房拆遷補償辦法。須通過修訂農房拆遷補償政策,依法征收農民的房屋,按照與城鎮同房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戶合理補償。三是開放城鄉住房流通交易。允許農民將富余的住房賣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四是鼓勵農民將多余的住房出租以獲得租金收益,發展“房東經濟”。五是允許繼承、抵押、保全等,從而全方位地保障和增加農民的住房財產權利和收益。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民財產性收入 條件不足 服務型政府

農民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通過資金以儲蓄、借貸、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紅利收入及私有財產(房屋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還包括從集體得到土地征用補償等)。

一、條件不足:農民財產性收入

(一)農民傳統觀念

社會主義同樣可以搞市場經濟,但是計劃經濟下的傳統觀念還依然影響著多數農民,認為社會主義就不應存在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資本主義剝削的東西,不應該提倡它、而是要杜絕剔除:另一方面,大多農民在長期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思想約束和思維慣性,諸如害怕擔風險,更多愿意采取存款形式、生活上靠政府,生產上靠天,缺乏創新意識和接受新知識及新事物的迫切性和主動性。

(二)農村金融市場滯后

“財產或資產,并不是物,也不是財富,只有這些物及財富能夠通過市場方式產生未來收入流時。這些物或財富才能夠成為財產。”這種轉化機制就是市場體系。與城市相比較,在農村地區沒有更好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在農村更多是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兩大體系,沒有股票等資本市場,為此農民難以獲取股票等收入。

(三)農地產權虛置

依靠土地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獲得收入。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是最大的財產。由于我國農地產權主體虛置,農民只享有土地經營權而未所有權,因此,農民對自己耕種的土地就難以擁有話語權,也難以使土地使用權作為權益性資產介入再生產投資。例如失地農民,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過程中,由于農地產權虛置,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結果使大多數農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價侵占。造成火地農民未能合理得到土地財產補償。

二、彌補條件:建設服務型政府

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內涵,“是從社會中分化出來的一種結構,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幾乎專門從事管理或主要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一種機構,”歸根到底是為生產服務的。現如今,為更好解決以上影響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問題,就迫切需要在理財教育投資、完善鄉鎮金融市場、制定公共規則等方面為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

(一)加強理財投資教育

擁有財富 未能獲得財產性收入,條件是還需具備一定理財的理論水平。之所以城市居民財產性收入比農民高,理由是城市居民理財水平要比農民高。理財知識是一種具有很強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因此,這需要政府在理財教育方面花大力氣多投資,通過各種報刊、課堂等宣傳方式加強對農民投資理財教育,以便逐步解放農民思想,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引發農民投資消費,引導農民從單純存款轉向多項投資。只有這樣,才可以使農民能通過證券、儲蓄、股票等多渠道獲得利息、股息、分紅等收入。

(二)發展鄉鎮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中介的發展對農民收入的增加有促進作用,我國金融部門具有公共部門性質,因為它們的行為大部分是屬于政府行為,所以應該將它們作為政府部門來看待。要提高農民參與金融投資的積極性,關鍵是要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在這里也就要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在發展和完善鄉鎮金融市場中的職責,一方面加強向低收入群眾供給金融服務,推行惠及窮人的金融發展之路、開放和搞活農村金融市場。改善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當地實際情況,以農民需求為準則發展和完善各類金融市場,Greenwood和BoyanJovanovieh分析認為,享受金融服務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階層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務。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近距離接觸資本市場、期貨市場等金融部門,使農民在參與融資活動中獲取財產性收入。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制度是約束人類行為的規則,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一種特殊公共產品。從狹義上講,政府規則僅包含直接規則,即行政部門用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經濟活動。政府為解決土地補償問題,為防止農地交易中土地權益屢受侵犯現象,使農民通過農地交易分享到合理的補償,就應創新農村土地流轉規則,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另一方面,在農村還需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推進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對于種地農民,允許農民可以把承包土地轉化為資本形式進入再生產過程,使農民收益不單純依靠勞動經營獲取,也可以參與分紅,真正讓農民通過土地獲取更多財產性收入;同時,政府在農村民間借款習慣方面也需制定相應規則,盡可能規范民間金融,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和空間。

參考文獻:

[1]南方日報財產性收入:收入分配理論的新突破[n]2007、11、21.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第3篇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 土地流轉 制度改革

一、引言

本文從幾個方面與以往的研究相比,創新之處凸顯:其一,從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視角研究宅基地流轉問題,突破了單純就土地論土地問題的不足,研究視角上與以往有所不同,有所創新;其二,圍繞農民增收與土地流轉這個當前熱點話題展開探究,是現實的需求與時代的命題,構建了促進宅基地流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思路框架,全面揭示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與農村宅基地流轉的邏輯關系及影響機理,創新性的形成一個通過宅基地流轉促進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理論框架。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收入構成占比一直在不斷變化中,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較高的GDP水平下,財產性收入會日漸成為農民的重要收入來源。十報告提出,要著力促進農民增收,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強調,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本文注重探討農民財產性收入與宅基地流轉內在關系,有助于通過農村宅基地流轉促進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重大理論突破,對重點實驗區的宅基地流轉實踐總結也有利于完善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建議,促進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本文在對我國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以及宅基地的演化發展進行綜述后,總結了不足及改革難點。在對重慶的具體土地流轉模式剖析中,汲取經驗,總結其對全國范圍的試點可行性及存在的問題,最后,在障礙中提出改善建議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法。

二、文獻綜述

(一)農民財產性收入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始于農村的經濟改革給整個農村經濟乃至整個中國經濟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戶收入水平持續穩定增長。程名望(2014)的研究數據顯示,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戶收入增速滯緩,工農差距、城鄉差距總體呈現持續擴大的趨勢,近年來“三農”問題也日趨白熾化。在他的調查數據中,清晰的反映了我國農戶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家庭經營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經商收入”,二者合計占比達到82.68%。次要的才是轉移性支付和財產性收入,占比分別為8.67%和6.32%,國家職工工資性收入占比最低,僅為2.32%。由此可見,農戶主要的收入來源是以“家庭經營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經商收入”為核心的勞動性收入。隨著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和農村勞動力持續外流,外出務工或經商收入已是農戶收入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農戶收入結構正發生一定的變化,在傳統的家庭經營收入保持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外出務工或經商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已經成為農戶收入新的增長點。

由上表數據,從1978年的零值到2013年的293元,農村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但也僅是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1/3,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從1978年的0.71元上升到2013年的809.9元,這也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構成因素之一。將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作為農民重要的增收渠道,是因為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當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積累了一定財富后,財產性收入就會逐漸成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到2013年,我國人均GDP已達6767美元。在這之后,如何促進居民收入整體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如何創造條件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成為時代的不可避免的重要課題。

(二)土地流轉的障礙及財產性收入增收難點

現今,財產性收入仍然不是農民收入賴以生存的來源,農民的收入更多地來自外出打工的工資性收入或經營二三產業的收入。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難點在于其擁有的財產受到嚴格的限制,而根據經濟學原理,一項財產只有在充分交易和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才能顯示其真實市場價值。所以土地作為農民最根本的財產性收入保障,由于法律的嚴格限制,土地這個最基本的財產權益實質上并不歸屬于農民,農民無法從中享受到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反而成為國家城鄉統籌發展,農民變市民制度的障礙,農民因不忍放棄傳統的鄉土情結,又無法適當的流轉土地,從而寧愿放棄變市民的機會,也不想舍棄唯一的土地財產。

現如今,土地在農村各地的隱形流轉已經無法被阻止了,各種各樣的隱形流轉模式使得農民從中受益,當然,也存在少部分土地流轉后,個別農民流離失所的可能性,因此,權衡好土地流轉將會造成的多數人利益與少數人利益的矛盾沖突將是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一個根本障礙。

三、重慶的宅基地流轉改革經驗借鑒

自十七屆三中全會聚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對土地流轉模式的探索就成為各個地區的熱點議題,為了突破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的約束,全國各地都在進行著對土地流轉模式的探索,全國“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如重慶大刀闊斧的探索著適應于統籌城鄉發展的土地流轉模式,我們深入探析其各個流轉模式的成敗關鍵,從中汲取經驗借鑒。

(一)重慶的多種改革模式

現行摸索的背景,造就了重慶多種多樣的土地流轉模式。有轉包、出租、轉讓的傳統流轉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轉模式,“公司+農戶”的合作制模式,也有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兩種流轉模式還數后兩者,典型的試點區分別是九龍坡區和長壽區。在跨越式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需求日益強烈的大背景下,農村居民點用地通過置換進入市場流轉,盤活大量存量農村建設用地,這為未來土地資源的規劃,區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存在的問題

綜合重慶市各典型地區土地流轉模式,利弊自現。

地票的使用都是利用復墾廢棄的宅基地,而需要復墾的宅基地區位、房屋質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但重慶市目前的復墾政策對地票價款的分配模式并不存在差異性,這就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農民將區位和房屋質量好的宅基地納入復墾的行列中來。

對合作入股的流轉模式,存在一定的風險。由于相關法律政策不完善,土地承包權入股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若發生入股企業破產,則入股農民可能一夜間將變為失地農民。當然,與企業合作入股后,部分農地還存在“非農化”現象,農業用地變為建設用地難以監管。

就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雖然其流轉模式優勢不言而喻,但其模式所需達到的嚴格約束條件也對其在全國范圍內普及產生了桎梏,它需要地方政府具備雄厚的財政實力,土地預期收益較為樂觀,農民擁有穩定的非農就業機會,缺一不可的嚴格要求。

四、政策建議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完善建議

首先,制定差別化的地票價款分配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轉模式為全國各地廢棄宅基地的處置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流轉機會,只有合理定價地票,才能讓擁有高質量區位和房屋的農民愿意參與到宅基地的復墾工作中來,新農村的建設才能順利展開。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別化的地票價款分配,政府會因農民得益而得益。

其次,明確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由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并非《公司法》一般意義上的現金、實物出資,所以土地承包權入股使農民承擔了一定的風險。一旦入股企業破產,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就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從而導致入股農民變成失地農民。其性質的界定不明確,在一定條件下,無疑是土地流轉、集約經營的“制度壁壘”。所以明確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其物權性質,使農民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才能面對激烈地市場競爭,提高其財產性收入,也只有保障了土地承包權入股的后患之憂,才能讓農民珍惜土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效防止農村土地成為少數權勢人物謀取私利的獵物和滋生腐敗的溫床。

再次,建立土地流轉中的資源要素聚集平臺。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制度雖得到最大程度的認可,可其嚴格的條件制約因素使得它在全國范圍的普及成為一個未知數。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資源要素交易平臺,使要素集聚,利益可以有效的再次分配,不僅為土地流轉置換中的短缺資金補差補漏,又能反過來促進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深入推進。

(二)符合我國國情的差別化的宅基地流轉模式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且又各地具有差別化的適應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并非易事,做好宅基地主體的確權工作,才能使其真正成為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研究重慶的宅基地流轉模式無疑給全國的宅基地流轉模式一個豐富的輪廓,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使農民收獲更多財產性收入的途徑是多樣的,如租賃,抵押貸款,信托,股份合作等

各地市的宏觀政策不同,對農民和土地的改革制度都不盡相同,但全國都在中央的號召下尋求城鄉統籌的方法,其共同目標都是一致的。也許建立一個大一統的土地流轉制度就像霍金在《大設計》中提及要找到一個宇宙終極理論而使所有的理論都達到帕累托最優一樣,這個制度必然會是以各不相同的流轉形式出現卻又基于一個相同目標的流轉制度的特殊集合。

參考文獻

[1]陳益芳,王志章,譚銀清.增加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J].沈陽農業大學學報,2012-09,14(5):523-525.

[2]程俊.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障礙分析與策略研究[J].特區經濟,2014(4):154.

[3]程名望,史清華,Jin Yanhong.農戶收入水平、結構及其影響因素[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14(5):3.

[4]劉鳳梅,制度變遷視角下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演進歷程解析[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14(2):94.

[5]向前.統籌城鄉發展中得農村土地流轉模式探析―以重慶市為例[J].農業經濟,2009(5):58.

[6]肖軼,王愛民,尹珂.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流轉模式的生成動因研究[J].農村經濟,2012(7):26.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第4篇

現階段,農民的矛盾是我國比較總要的矛盾,主要表現為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較低與我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居民收入與城鎮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在2013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6955.1元,而農村居民收入為8895.9元;可見城鎮居民是農村居民的收入3.03倍。而在2003年城鎮居民的收入為8472.2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622.2元,也可以得出城鎮居民是農村居民3.3倍。可見經過對農村改革措施和對農村居民的扶持政策,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慢慢的縮小。但是從收入增長的速度來看,城鎮增長的速度是快于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在絕大數省份中,農村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都是低于GDP增長的速度。特別是居民收入中的財產性收入,在收入比例中僅占3%左右,在2013年財產型收入293.0元,而2003年財產型收入為76.6元,前者是后者的3.8倍。財產型收入是衍生財富,如果財產型收入得不到提高,那么解決農村居民收入提高問題將變得艱巨,城鄉居民收入的差距將變得越來越大。

二、農村土地資本化的概述

資本化其實就是把資產憑其收益轉換成資產的現期市場交換價值的過程。資產化其實就以前沒有價格的東西通過資本化轉化成有價格,最后就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馬克思最早提出收益的資本化,他認為土地購買價格,其實就是地租的資本化,也就是說土地的價格是由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購買價格,再進行折現才得到土地的價格,馬歇爾對土地資本化的認識是,農業土地的價值一般是當前貨幣地租的若干倍,是因為將每一年的地租進行了折現。費雪也提出了直接資本化和報酬資本化法的數學方法。

我國的農民對土地只有土地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而沒有土地的所有權,而土地的所用權是屬于集體,所以我們研究農民的土地資本化,實際就是研究的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在土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如果農民放棄了土地的使用權,那么他將放棄對土地的潛在收益。土地資本化其實就是土地使用權內的收益的貼現值,可以將這個貼現值表示的是這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就是進入市場的基準價格。由于土地的需求的不同,土地的價格可以在這個基準價格的上下進行浮動。

三、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對農民的收入的影響的分析

(一)耕地使用權資本化對農民工資性收入的影響分析。耕地使用權資本化以后,農民沒有了土地會有勞動力閑置,根據人類發展的規律,閑置的勞動力將會逐漸的轉移,一部分人可以將以前從事第一產業的人轉移到二、三產業了。由于從事二、三產業的經濟效益要高于第一產業的經濟效益,可以得到從事二、三產業的工資性收入要高于第一產業的人。而另一部分人可以幫農田主從事農業,獲得農業收入。在以前這些農民是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因為他們都是在家務農,他們將會獲得工資性收入。所以土地資本化以后將會提高農民 工資性收入。

(二)耕地使用權資本化對農民經營性收入的影響分析。耕地使用權資本化以后,土地被這些專業人士經營,專業人士是有文化、懂技術和管理經驗,這些人可能是當地的農民。由于他們的優勢可以承包當地的土地,這樣大規模的生產將會使得這一部分的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的提高。土地被資本化以后,不愿意在農村從事農業的這一部分人,這一部分的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得到國家大力扶持,和土地資本化以后,他們可以將土地作為抵押,在銀行申請到貸款,可以在城鎮上從事其他非農性經營,這樣他們將會得到獲得非農經營性收入。另外的那一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將會轉移到城市,從事二、三產業進行推進我國城市化的步伐。

(三)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對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影響分析。一直以來,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的收入中,只占很少的比例,也是農民四項收入,占據最少的比例,所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變十分的重要。在十七大報告中:“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的農民具有財產性收入”,說明了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變得很迫切。在耕地使用權資本化以后,仍然保持著土地的使用權,但是由于資本化以后農民會收到土地資本化后的地租,這個地租是由出讓土地使用權所獲得到的。所以只要農民土地資本化以后,都會使得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的到提升。

所以耕地使用權的資本化會對農民工資性、經營性和財產性收入產生影響,并且是積極的效應。此外,由于耕地使用權的資本化會增加農民的工資性、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總之,收入增加使得農民去購買股票、債券、不動產等讓農民獲得股票的分紅也就股息、債券的利息和不動產的租金收入,這些收入是通過收入提高所獲得衍生性財產收入。

(四)農地轉化為非農地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分析。農村土地由以前的屬于農村轉化為屬于城鎮用于城鎮的建設等。農地轉化為非農地的說法也就是我們說的征地。從理論上來講,農村土地被征用以后,農民失去了土地,政府要給予農民的一些補償,這些補償是用于農民的生活開銷的。被征地的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對于年輕人來說不得不利用自己的勞動力去獲得工資性、經營性收入,這樣從理論上來土地被征用以后,會提高農民的收入。土地被征用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的。另外,在我國有限的補助是一次性以貨幣的進行安置辦法,這樣就不會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來源。其實這些補助可以不一次性以貨幣的形式進行發放,而是將補償費用進行資本化,然后這些費用通過資本化以后,每個月會獲得相應的收入,這樣來農民就會提高他們的財產性收入。最后他們收入將會的到提高。

四、政策建議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第5篇

關鍵詞:吉林省;農民;人均收入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22-2

1 農民收入大幅增長

1.1 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增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2006年是“十一五”計劃的開局之年,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第一年。2006年吉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實現了自2002年以來連續第五個年頭的較高速增長,達到3641元,共增加了1327元,增長了57.3%。從環比增長速度看,2004年增長最快,比上年增長了18.58%,2006年也實現了兩位數增長,為11.55%。2006年比2005年人均純收入增加395元,增長10.8%,增幅提高2.7個百分點,位居全國第10位,而2002年我省則在全國排第16位。2006年與2002年相比增長幅度居全國各省(區、市)第6位,增長率為58.2%,超出全國水平13.3個百分點。2004年吉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比上年增加470元,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314元,吉林省增量高于全國平均增量156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收比全國多182元。如果沒有國家對吉林省在內的幾個糧食主產省份的特殊優惠政策,吉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量可能會低于全國水平。

1.2 工資性收入強勁增長,對人均收入的貢獻率逐年增加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成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相繼出臺了勞動力轉移培訓、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等一系列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由于農民工工資兌現力度大大改善,實際工資水平上升,外出務工環境改善,農民外出務工積極性提高,外出務工人數和務工時間有所增加等原因,吉林省農民勞務收入增長較快,為全年增收貢獻90元左右,工資性收入金額出現了逐年大幅增長,對農民純收入增長的貢獻日益增強,成為2006年農民增收的最大亮點。

2006年全省農民人均工資性純收入為605元,比上年增加94元,增長18.4%;比2002年增長了55.5%,工資性收入對農民收入增長的貢獻率上升到24.9%,另幾年的貢獻率僅為17%、7%、19%,可見2006年是五年來最高水平;工資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由15.7%提高到16.6%。農民收入中工資性收入所占份額的升高,反映了農民收入多元化的趨勢,表明農村勞動者在獲取經濟收入過程中,對農村以外的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的依賴性日益增強;同時,工資性收入對農民增收貢獻率的增長,表明農民在企業從事勞動和外出打工不但開拓了視野,掌握了技能,增長了才干,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也緩解了農村勞動力大量剩余的矛盾,成為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快捷而現實的致富途徑,是現階段廣大農民實現增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和手段。

1.3 家庭經營收入穩步增加,在純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

吉林省農民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2002年為1881元,2006年達到2557元,增加了676元,年均增加了169元。五年間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增長最快的一年是2004年,增長15.1%。期間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卻逐年下降,由2002 年的81.2%下降到2006年的70.2%,下降了11%,家庭經營收入在農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每年以3%的速度遞減,到2006年下降到七成左右。這表明農民收入不僅渠道擴大了,而且家庭經營能力也在增強。

農產品生產等家庭經營性收入仍是主要來源。從收入結構上看,2006年吉林省農村居民收入結構仍然保持“以農為主”,人均農產品生產等家庭經營性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70%左右。同時,因2006年糧食、水果、蔬菜產量和價格都有一定的漲幅,所以種植業為全年增收貢獻148元。

2002-2006年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增加額占全部純收入增加額的51%,對農民純收入增長的貢獻仍居主要地位。根據2006年吉林統計年鑒,人均家庭經營第一產業純收入為2424.6元,增長6.5%,家庭經營二、三產業純收入為248.57元,增長7.32%。在第一產業收入中,人均種植業生產收入為2061.65元,增長8.1%;人均牧業生產收入和漁業收入均有所減少,農民家庭經營二、三產業收入保持了持續穩定增長的良好態勢。

1.4 財產和轉移性收入高速增長,政策性補貼收入穩定增加

2006年,吉林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88元,比上年增長27%,人均轉移性收入為292元,增長39.7%。財產和轉移性收入的增長,主要是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種植綜合補貼、其他農作物補貼等惠農政策的落實,使農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2006年,吉林省農民人均政策性補貼(包括糧食直補、種植綜合補貼、農機等補貼)增加140多元。2002年以來,吉林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迅速增長,2006年增速高達563.6%,是四中收入類型中增幅最高的,轉移性收入增長最快的一年是2004年,收入金額是上一年的3.6倍。同時隨著城市職工工資的增加,離退休金、養老金的提高,在外人口寄回帶回收入、城市親友贈送等再分配收入明顯增加。

2 農民收入增加的幾個原因

2.1 農民生產積極性進一步提高

農民增收渠道拓寬。2006年,在吉林省農民收入的增量中,工資性收入占到25%,家庭經營收入占到42.7%,財產和轉移性收入占到32.6%,工資性收入的大幅增長是保證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主要來源。在工資性收入中,非企業組織勞動得到的收入、本鄉地域內得到的收入和外出務工收入呈現全面增長的良好態勢,農民獲取收入的渠道進一步寬泛。特別是農民在省外從事勞動得到的收入同比增長了21.4%,這充分表明我省農民傳統的守業顧家的思想觀念有了較大改觀,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家門、走出土地,走向大城市、走進中心城市,拓展新的增收渠道。財產性和轉移性收入在我省農民收入增長中的貢獻份額突破了三成,達到了32.6%,這意味著在農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農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再分配收入在農民增收中的貢獻份額逐步加大,這是2006年吉林省農民收入來源渠道進一步拓寬的一個重要標志。

2.2 惠農政策大幅度增加了農民收入

惠農政策深入人心。2004年以來,吉林省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從全面取消農業稅和特產稅,從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到農機購置補貼,這些直接對農民進行的補貼,四年累計達到83.8億元,使農民切實得到實惠,2005年增加了“三獎一補”資金,2006年又增加了農資綜合補貼。開創了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歷史新紀元,使農民享受著前所未有的喜悅,對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快速增長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3 鼓勵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政策發揮了威力

流動就業已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政府部門加強了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引導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健全就業信息服務體系,為外出務工農民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在農民就業、城市定居和職業培訓等方面放寬限制,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以確保農民轉移的順利進行。

2.4 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政策發揮了作用

開拓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的渠道。目前,我省農民收入主要靠家庭經營,財產和轉移性收入比較少。要增加財產性收入,首先得有財產。城里居民的財產收入比重相對較高,主要靠房租。對農民來說,普遍都有的財產主要是土地(承包權),因此要讓土地成為新形勢下“以工補農”的紐帶和橋梁,給農民帶來可持續的財產收入。一種有效的方法就是普遍地運用租地而非征地的方式取得工業等其他產業用地。另外鼓勵農民將閑置的房屋租給外地民工的,也是增加財產性收入的一種途徑。

3 農民增收的制約因素

一是主要農產品已基本成為買方市場,單純依靠提高銷售價格增加收入困難;二是傳統農業比較效益低,農業生產結構適應性、戰略性調整難;三是家庭經營規模不斷縮小,適應現代化要求提高勞動生產率難;四是城鎮化建設滯后,鄉鎮企業發展速度緩慢,轉移農業剩余勞動力難;五是農村金融改革滯后,資金嚴重短缺,提高綜合發展能力難;六是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推廣水平較低,產業、產品升級換代難;七是農業產業化發展處于初創階段,與市場對接、形成新型的利益機制難;八是新世紀扶貧攻堅任務艱巨,農民穩步脫貧致富難;九是農民文化、科技素質不高,實現科技創收難;十是農業生態環境狀況日趨惡劣,農民增收、農業可持續發展難。

4 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的建議

4.1 擴大水澆地面積,增加糧食生產

吉林省西部地區以嫩江平原為主,有著豐富的耕地資源,是東北第二大糧食增產潛力區和吉林省農業最具潛力的地區,但由于缺水,這里的易旱田占耕地比重很大,成為制約農業生產,農民增收的關鍵因素。如在本年度大抵經歷了三次明顯的干旱過程,造成我省的糧食大幅減產,農民純收入減少較大。因此加快水利工程開發建設,實現基本農田水利化,打造高產、穩產田,將會極大的提高我省西部的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國家糧食安全和土地占補平衡作出貢獻,將會從根本上改善西部地區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加快脫貧致富步伐,將會明顯改善項目區的生態環境,促進西部地區可持續發展。

4.2 調整產業結構,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從上述分析來看,我省農民純收入中糧食生產所占的比重過大,在穩定和逐步提高糧食生產的前提下,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畜牧業是農民行之有效的增收方式。還應當完善農業產業化的經營機制,當前應重點做好農村各產業關系的調整,特別是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產業化關系的調整,把農產品粗加工的大部分產業讓給農民。

4.3 面向農村加強職業教育,培養新型農民

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需要,是把我國巨大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的重要途徑,是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根本之計,也是我國農民家庭經營組織內在性創新的必然結果。強化對農村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教育,完成專業化培訓,提高農民的種養技術水平,特別是農民的離田經營水平和離田創收的能力。

4.4 提供社會服務與社會保護,改善流動農民的生活狀況

政府應在農民工定居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相應調整,使雇傭關系長期化、穩定化,從而使農民工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農民在城市中處于邊緣狀態,他們在教育、居住等方面有時會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政府應在法律咨詢、就業服務、醫療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幫助,應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避免農民因病致貧因病反貧;同時要把扶貧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使貧困農民盡快脫貧,減小兩極分化。

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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