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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對象為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含散裝水泥辦、墻改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審計局、市旅游外事僑務局、市統計局、市糧食局、市物價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殘聯、市農辦、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體育局、市民宗局、市保密局、市檔案局、市畜牧水產局、市農機局、市公路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房地產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拆遷安置管理處、市無委辦等個市直單位以及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煙草專賣局、市氣象局、市鹽務管理局、婁底銀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中心支行、市郵政管理局等個中央和省屬在婁單位。
二、考核內容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點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省行政程序規定》、《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的貫徹實施情況。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中央及省屬在婁單位考核的具體內容及分值分別見附件、附件。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檔案。考核機關在收集和統計考核對象依法行政的各種數據、資料的基礎上,對各考核對象逐一建立檔案,動態記錄各考核對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況。考核對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內容中的某項工作,應當及時向考核機關報送有關資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評。年月日前,各考核對象對照考核內容分解表進行自查自評,形成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并將報告、自評表和有關資料報送考核機關(聯系人:市政府法制辦,電話:)。
(三)組織考核。年月日前,考核機關對各考核對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或集中抽查,并對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抽查主要采取聽匯報,查閱相關文件、會議記錄、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復議案卷和其他資料等方式進行。同時從司法機關、機關、監察機關和新聞單位收集相關材料,了解各考核對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緩作為、亂作為等情況。
(四)確定結果。年月日前,考核機關在組織考核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兩部分。考核對象出現重大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人民群眾利益重大損失或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納入市政府績效評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在市政府績效評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為政府績效評估分值。
一、領導重視,統一思想,明確依法行政工作思路
年初,根據《**市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事實意見》(張政發[2005]9號)和《**市2007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點》(*政辦[2007]1號)文件的要求和精神,局領導對此問題做了專門的部署,緊緊圍繞全市**工作,理清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并結合依法行政的主要措施,確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規范
我局行政執法主題合法規范,沒有擅自委托、轉委托或以被委托單位名義從事執法活動的行為,局行政執法組5人全部持證上崗,執法時能嚴格法律規定執法。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今年來。我局在**行政,**行政許可,**經營活動管理等方面都能依法辦事,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從事執法活動,沒有發生被投訴或違法的事例。
四、實行政務公開,方便群眾辦事
我局在去年政務公開和行政許可上墻的基礎上,又進行上網制度,今年又進行上網補充等,為群眾辦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五、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許可規備案材料
我局在制定行政文件工作中,能按照文件制定的規范性和審核制度,對全市的有約束性的規范性文件都報送市政府備案,同時依法依法制定行政許可備案材料,運作合法,規范。
六、建章立制,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
一、主要目標和任務
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的獨特作用,積極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增強全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工作方法和步驟
(一)鞏固、健全、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
各地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及時調整、充實和鞏固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切實消除調解組織建設空白點。要繼續加強調委會、調解小組、調解員三級調解網絡建設。要在全省鄉鎮、街道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和健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探索在非公有制企業依靠工會組織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政接邊區、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會團體中的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積極探索在縣(區)一級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積極推行民主選舉與聘任相結合的制度,進一步拓寬人民調解員的選拔渠道,將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熱心調解工作,公道正派、年富力強的同志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和完善“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加大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在調解組織中的比重,努力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拓展調解領域,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要主動適應民間糾紛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擴大工作領域。要在調解婚姻、家庭、鄰里、賠償等傳統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基礎上,積極介入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各種民事糾紛的調解。要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力度,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要認真分析當前民間糾紛發生的特點、規律,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網絡優勢,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嚴防民間糾紛激化而引起自殺、兇殺、群眾性械斗和群體性上訪事件。要按照黨委、政府的部署,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四)加強和改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重要任務抓緊抓實。司法所、司法助理員要認真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職責。要及時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幫助調解組織和人員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召開會議,共同研究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五)努力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根據《司法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司法業務費開支范圍的規定〉的通知》(〔85〕司發部字38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03〕16號)精神,積極爭取各級財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培訓、表彰經費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誤工補助經費的支持和落實。
(六)建立各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機構
市、縣(市、區)司法局分別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司法所具體組織鄉鎮、街道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七)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制度創新
1.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摸排制度。司法所要組織調委會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突發性的矛盾糾紛須及時排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大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對發生在轄區內重大矛盾糾紛要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
3.建立和完善“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矛盾糾紛臺帳,并于每月5日前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上一個月的《民間糾紛排查調處月報表》和工作開展情況。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堅持報告。
4.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分析制度。各級排查辦每季度要對轄區的矛盾糾紛情況進行一次分析,針對發生的各種糾紛和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容易引起激化的糾紛,要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并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5.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回訪制度。對已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防止出現反復。
6.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獎勵和追究制度。對在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給予精神獎勵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重視、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治安問題和且發生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查究。
(八)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繼續辦好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配合省人大常委會、省委組織部,繼續完善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探索建立黨委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建立起考試考核的相應機制,使法律知識考試考核成為干部任前的必經程序。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推進政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逐步系統化、規范化和制度化。配合省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直工委,認真抓好政府工作人員的學法用法建設。向有關部門提出學法內容的建議,并協助做好計劃和組織工作。收集省直各部門關于學法內容的建議,并協助做好計劃和組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制度。制定學法計劃,實行定期考試考核制度。擬依托東方法治網建立**省省直政府工作人員和省直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學法網校,定期出題,記錄所有人員的學法成績。達到一定成績的,在學法合格證書上記載,作為工作考評和任職提拔的依據和參考,以不斷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十)進一步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繼續加大憲法新修正案的學習和宣傳力度。按照中央和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部署,把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新修正案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好落實。運用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廣泛開展憲法知識的普及宣傳。要將憲法學習納入各級政府的學習培訓計劃,以進一步提高全體政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今年9月至“12.4”法制宣傳日期間將配合省人大開展“憲法知識競賽”等系列活動。
2.進一步加強農村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當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難點和薄弱環節仍在農村地區。擬以農村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為重點,通過專題法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考試和電視專題節目等形式,擴展和深化農村基層的法制宣傳教育,為基層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擬結合建立司法所工作聯系點,經常深入農村基層調研,促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要從農民的實際需要出發,編寫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普法材料,深入農村,開展多種形式的送法下鄉活動。繼續從維護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入手,采取靈活的形式為他們提供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服務。
3.采取措施繼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一是加強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二是培訓、規范法制副校長工作;三是充分發揮各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四是在調研的基礎上,聯合有關部門召開青少年法制教育現場會議,推廣典型經驗;五是聯合省委宣傳部、教育廳、團省委,在青少年中組織開展《普法歌謠》的學習宣傳競賽活動。
4.認真研究改進法制宣傳教育的方法,努力提高宣傳效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一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深入研究新形勢下法制宣傳教育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探索開展法制教育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使法制宣傳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總結近年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并大力宣傳推廣。三是不斷創新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把學法和用法結合起來,深入開展行業、地方和基層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斷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加強法制宣傳新聞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培訓制度,采取評選法制好新聞和“金劍獎”等措施,調動新聞工作者的積極性,促使他們為讀者寫出更多更好的法制新聞作品。做好法制新聞協會換屆的有關準備工作,并充分發揮大眾媒體的作用,創辦好的法制欄目。
5.充分發揮依法治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的建設。修改完善成員單位的職責規定,建立健全定期交流通報情況的制度和激勵機制,鼓勵成員單位積極為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獻計獻策。要經常分析研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努力實現“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兩個轉變”和“兩個提高”的目標。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的建設方面,一是要加強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力量,健全制度,提高素質;二是在調研考察的基礎上制定驗收標準;三是要加強基層法制宣傳教育機構建設,配齊配強人員,加強培訓,提高其素質,為深入持久地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基礎;四是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積極爭取政府逐步增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改善辦公條件,添置宣傳設備,為更有效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供物質保障。
6.在適當時候修改完善《**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提出對《**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修改意見,按程序逐級上報至省人大。
三、組織領導和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全面落實各項依法行政工作任務。
(二)按照計劃,穩步推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分解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步驟,狠抓落實,做到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夯實依法行政基礎工作
(一)完善第一責任人制度,為依法行政提供組織保障
該縣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全面性、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來抓。于12月份調整了以吳海平縣長為組長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共有縣府辦、發改局等20個成員單位組成,在縣政府法制辦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研究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強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二)召開會議,制定年度計劃,周密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1、組織召開了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在市政府召開會議部署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后,縣法制辦經過精心籌備后,于5月11日,縣政府召開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學習傳達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了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并表彰了先進,部署了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務。會上,縣委常委、副縣長楊幼平作重要講話,為推動該縣依法行政工作起了應有的重要作用。
2、制定年度計劃并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根據《綱要》確定的依法行政目標和任務,縣法制辦逐項分解《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中制定的各項目標,印發了《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要點的通知》(政辦〔〕66號),明確提出全縣各級各單位的工作任務,并抓好落實。各鄉鎮(街道)和各部門都已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組織制訂了本單位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
3、修訂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標準。按照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標準的規定,縣政府法制辦在總結往年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該縣依法行政工作重點,深入調查研究,及時修改完善縣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政辦發〔〕106號),完善考核內容,改進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和督查力度,使考核辦法更具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確保《綱要》和《五年規劃》規定的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重視機構和人員建設,健全工作網絡
縣政府法制辦共編制10人,現有人員5人,縣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在逐步增加,辦公條件逐年改善。依法行政專項經費比上年度有明顯增加。對人民群眾投訴的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能依法及時組織處理。現有財政局、國稅局等十一個部門設有法制科,配備專職的法制員,20個鄉鎮(街道)已設立法制辦,并對外掛牌。形成了專門機構與專兼職法制員相結合的政府法制工作網絡。
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一)依法清理規范行政許可項目、工作類(初審)項目、非行政許可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和審批證照年檢項目
1、全面規范全縣行政許可項目
《行政許可法》頒布,該縣清理后決定保留許可主體37個,許可項目320項,取消許可項目121項。由于這次是上下各地同時開展的清理,存在著許可名稱不統一,項目數量差距較大,許可與非行政許可項目界定不明確,實施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省里11月布置要求重新清理。
根據統一項目、統一名稱、相同系統、相同事項的要求,該縣發文部署,進行重新清理,經審核后,在320個許可項目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可項目9項,329項報省法制辦審定。
省法制辦把清理擬初步確定的許可項目名稱和依據包括67項執行上級許可工作類項目通過市法制辦內部反饋給該縣。該縣又發文將省稿許可項目發給各單位,要求各單位核對、上報。經該縣法制辦審核,確定擬保留許可項目324項,許可實施主體32個。
后來全省分系統陸續公布各級各系統行政許可項目和實施主體。該縣又根據公布的結果,進行重新核對。市法制辦也又召開會議,進行統一規范和確認,縣政府發文公布確定該縣保留34個許可實施主體和327項許可項目。
2、根據省法制辦初步擬定的執行上級的行政許可工作類項目67項和已公布的許可項目為基礎,結合該縣實際,該縣法制辦整理出執行上級許可工作類項目共有102項,實施主體20個。以文件發給各單位,要求各單位核對上報。
各單位上報行政許可工作類項目123項,根據省里公布的許可項目名稱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逐項進行核對,縣政府發文公布保留行政許可工作類項目110項,工作類主體24個。
3、清理非行政許可項目
以文件形式下發了調查表,經收集匯總、銜接、審查,經縣政府發文公布保留27個單位共89項非行政許可項目。
4、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以文件形式下發了調查表,經收集匯總、銜接、審查,縣政府發文公布48個單位共16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5、清理審批證照年檢項目
以文件形式下發了調查表,經收集、匯總,共審查了50個單位上報年檢項目70項,縣政府發文公布年檢主體21個、項目46項。
(二)全面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取得較好社會效應
一是規范了行政許可收費,減輕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二是進一步簡化了程序和環節,提高了效率,強化了服務,方便了基層和群眾,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服務項目集中度達100%,提前辦結率達100%。三是有效地改變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行政許可案卷不斷規范,尚未出現行政許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被撤銷、責令重作等敗訴情況,縣政府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中心,縣機關效能投訴舉報中心,縣長熱線也均未收到關于行政許可亂收費等方面的投訴。四是明確了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項目、崗位、職責、程序、標準,推行“陽光操作”;逐步建立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工作機制。
三、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加強行政管理制度建設
(一)嚴格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該縣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以下五個方面又有新進展。一是計劃性。圍繞全縣中心工作,把保障改革、發展、穩定所需解決的問題為重點,于年初編制該縣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政辦發〔〕53號)。按制定計劃的要求,縣法制辦嚴格把關,認真抓落實,保證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有序進行,并超額完成年初制定的計劃。二是程序性。按照《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縣政府2號令)的要求,對規范性文件從審核制定到的各個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做到檔案完整,責任到人。三是合法性。縣政府出的規范性文件均經過法制辦審核把關,凡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與WTO規則有沖突的規范性文件,都堅持予以修改、退回或暫緩出。維護了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四是民主性。通過召開文件制定聽證會、座談會、征求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充分吸納民意,保證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質量。五是公開性。縣政府出的規范性文件,都能及時地在《政府網》上予以公布。今年,我縣審核、論證了61件,出54件;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立法性工作11件次。制定的5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二)全面清理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按時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1、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動員部署
(1)建立領導小組,提供組織保障。該縣于8月28日成立了以縣委常委、副縣長楊幼平為組長,由縣發改(糧食)局等33個部門為成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政辦發〔〕113號),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法制辦。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也成立了相應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了分管領導,落實了專門人員。為該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2)2次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一是于9月4日上午,召開了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預備會議,召集了縣法制辦、縣水利局等六個單位的分管領導參加,縣委常委、副縣長楊幼平到會作重要講話,部署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9人組成一個清理工作組,到縣檔案局進行集中清理,共審閱218卷,涉及文件1萬多只。摸清該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底數,疏理出該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共939只。二是于9月27日上午召開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會議。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鄉鎮(街道)分管法制工作領導、法制辦主任或法制員、相關單位分管法制工作領導、法制科長或法制員共130多人參加。由法制辦主任王俊具體部署該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縣委常委、副縣長楊幼平作重要講話,并向到會人員印發全縣行政文件清理工作操作指南。
2、結合實際,制訂清理工作方案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詳細、周密的工作方案,并提交縣政府審議。縣政府辦公室于9月20日下發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28號),該文件對清理工作要求作出明確部署,確定清理單位,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參考目錄,明確具體操作步驟和清理方法,確保文件清理的準確性。
3、著眼大局,依法清理
重點是審查有無越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問題,有無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義務,影響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權利的規定。在清理過程中,能做到密切配合,能協調解決。縣法制辦認真審核各清理單位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清理意見,多方溝通銜接,逐件把關后,提出擬廢止規范性文件299件,擬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396件,擬繼續施行規范性文件223件,擬修改規范性文件34件。縣法制辦于12月5日又把該結果反饋給各有關單位重新核對,征求意見,對該清理結果是否有不同意見,是否有遺漏,經多次核對后,最后經縣政府發文公布確定廢止規范性文件278件,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360件,繼續施行規范性文件223件。
(三)開展實施情況的檢查評估
建立規范性文件實施一周年情況報告制度和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對實施滿一周年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評估并進行執行成本和社會成本分析并報告實施情況。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牽頭進行評估。及時開展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及時糾正或督促糾正。
四、圍繞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行為
(一)認真做好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切實做好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是做好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清理、確認和公布工作。我縣于5月份完成執法主體資格審核、公告工作。審核公告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86家,行政執法主體按規定領取《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登記證》,并全部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證換證和新領證等相關工作,行政執法證件年審情況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報備案,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法。二是做好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各部門對自己主管及配合主管的法律進行全面的梳理,編制成依據目錄。三是依法界定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等八類執法行為進行分類,形成各執法部門的“權力清單”。四是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以上四項工作已基本完成。由縣政府法制辦梳理規范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共有24部。五是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因為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要待省、市相關部門制定后,做好上下銜接工作后,才能確定我縣各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因為省、市小數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還未制定,也直接影響了該縣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的制定工作。到目前為止,大部分單位已制訂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少數單位按原方案繼續實施。
(二)完善行政執法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該辦于今年年初在總結歷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出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府法〔〕4號)。有針對地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發現問題能及時處理并糾正。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逐步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運行機制,推進部門鄉鎮依法行政。
五、貫徹全省行政復議工作會議,依法履行行政救濟職責
以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全省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暨行政復議工作會議》契機,認真貫徹中辦發〔〕27號文件精神,依法受理、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積極解決行政爭議,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認真及時貫徹落實全省行政復議工作會議精神
1、及時把會議精神分別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從杭州開完會回到后,及時形成《貫徹全省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及行政復議工作會議精神情況匯報》的匯報材料。以分管縣長和法制辦主任名義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分別匯報,從而促使縣委、縣政府更加重視行政復議工作。
2、抓好宣傳培訓,采取有力措施推進依法行政復議工作。采取以會帶訓的形式傳達會議精神,于9月27日舉辦由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法制科長、法制員共120多人參加的《條例》培訓會,邀請市法制辦副調研員前來講課,傳達省會議精神,部署該縣的行政復議工作。按照《條例》規定,做到職能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等“三個落實”。充分利用電視和報紙等各種媒體宣傳《條例》,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懸掛70多條橫幅宣傳《條例》。
(二)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努力提升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該縣把復議能力建設作為行政復議工作的重點,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國務院《條例》規定。該縣法制辦現有編制10人,實有工作人員5人,縣政府打算在現有的編制情況下增設復議辦,給縣政府法制辦增加2名工作人員。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強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復議機構中來,切實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做到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有3人承辦。
(三)加強配套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復議各項工作
1、健全行政復議辦案程序。縣法制辦起草了《行政復議工作規則》,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理、決定、送達、歸檔等各個環節,健全行政復議接待登記制度、受理立案制度、調查取證制度、審理制度、行政復議終止、中止、延期制度及案卷歸檔移送制度。
2、建立健全個案分析、錯案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行政機關對依法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能深刻剖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寫出分析報告。復議機構對每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都認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提出整改建議。確保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落到實處。
今年到目前為止,縣政府法制辦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1件,維持4件,4件正在辦理中,申請人經協調后,主動撤回申請20件,和解、調解率為71%,息訟數23件,息訟率為82%。
(四)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縣政府法制辦能按時答辯、提交證據材料,積極應訴;能按規定報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報表;無重大或有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無行政訴訟案件被終審判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責令履行,支持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審理的制度。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能及時履行。
六、特色工作
關鍵詞: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基本要求
中圖分類號: D922.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8-0026-01
一、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
(一)依法行政是政府機關發揮職能作用必須遵守的客觀規律
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行政機構的權力活動完成的。行政機關的決策和管理活動,既包括國家和社會宏觀發展的重大事項,又包括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社會事務。這就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與社會資源的配置以及社會秩序的維持存在密切的關系。行政權力的行使規范與否,行政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直接影響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正因為政府行政職能的這種極端重要性和影響的廣泛性,所以,為了扎扎實實地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必須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從嚴治政,建設文明、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法治政府。
(二)依法行政是政府正確貫徹執行法律的重要保障
據統計,我國的法律約有80%規定政府機關作為執法部門。可想而知,如果政府自身做不到有法必依,出現大量的有法不依行為,就會直接阻礙法律的貫徹執行。為了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須首先推行和加強依法行政的進程,使各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嚴格做到依法辦事,在行政執法中有法必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這樣才能保證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真正貫徹執行。
(三)依法行政是監督控制政府權力的重要手段
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行政權力的適用范圍是最廣的,行政機關所管理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幾乎涉及社會的各個角落。行政權的強大及其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關系,使得行政機關成為國家機關中最為活躍的權力部門。由于承擔的職責范圍面廣量大,使得行政權成為最易于膨脹和越權的力量。行政機關可以為被管理者設定義務,可以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特別是大量的行政機關在處理社會事務時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這些權力被濫用,則必然給公民和社會團體造成嚴重的侵害。尤其是在政府部門中發生權力腐敗,危害后果更為嚴重。
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關于法治政府職能的要求
依法行政對政府職能的要求體現為:一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職能有四個方面:經濟調解、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要轉變經濟調解和市場監管的方式,把政府經濟管理的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更加重視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二是堅持政企、政事分開。三是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開。四是個人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規定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
(二)依法行政對行政主體的要求
依法行政對行政主體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主體法定原則,按照《綱要》規定,就是“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這個原則的主要內容有:一是依法組建行政主體,包括依據法定權限和按照法定程序組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要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二是按照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定主體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三是人員的執法資格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關于行政決策與立法要求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行政決策與立法的基本要求體現為:一是科學、民主、規范的行政決策機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公開決策事項、依據、結果,公眾有權查閱;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要進行合法性論證。二是提高立法質量:重在提高立法質量;要遵循并反映客觀規律,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立法;法律文件的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行政立法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過程的成本、執法成本、社會成本等。三是擴大政府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度,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資訊論證制度;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就應當廣泛征求意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公布征求意見,要尊重多數人的意見;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說明制度。
(四)關于行政執法事實方面的要求
依法行政對行政執法在事實方面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根,忠于證據。主要內容有:一是對事實的認定必須和只能根據證據,不能根據其他。因此應當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和適用證據。主要證據不足,是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一個主要原因。二是認定事實必須是客觀的、確鑿的和全面的。三是不同的行政執法情形,適用不同的證據證明規則,即排除合理嫌疑規則,優勢證據規則等。
(五)關于行政執法程序的要求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要求就是行政執法行為,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和正當程序的要求,主要有:一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程序具有規范行政和增強行政執法可信度的作用,依照法律規定,行政執法行為如果違反法定程序的,屬于違法和應當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二是法定程序的形式范圍和實質標準。法定程序包括:形成程序,法定必須遵守不得違背的程序,涉及行政基本秩序和規范的程序,涉權程序,涉及真實和正確的程序,涉及法律宗旨原則的程序等。三是正當程序是法定程序的必要補充。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決定后,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