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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
(一)嚴格控制在城市舊城區(東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規劃湟源路,北起天津路)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其他零星插建項目,涉及危舊房、棚戶區、城市景觀改造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改造范圍報是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已批準的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規劃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指標,嚴禁突破。對已批準的規劃確需進行修訂和調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三)按規定配件的停車場等配套設施,建筑亮化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未按規定建設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四)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加強對建設工程審批前、審批后的規劃監督管理,實行放驗制度。建設工程在規劃紅線放線定位、基槽開挖后基礎施工前、基礎+0完畢第一層施工前,各類管線等市政工程在現場放線后和工程覆土前均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復核,確保規劃實施與審批相一致,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竣工檔案。
(五)舊城區內建筑密度較大,確需改造的特殊地段,如無法滿足規劃條件確定的控制指標時,應結合地塊區位、周邊現狀情況。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進行異地環境建設補償后,可適當提高容積率。
二、完善公共設施配建提升城市服務功能
(六)新建建設工程應進行環境承載力影響評價(包括交通、自然環境、基礎設施)。同時,大型公共設施應單獨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影響環境承載力的建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規劃申請。
(七)在城市規劃區的居住用地開發改造中,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分級,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達到居住區級的,應配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的公共服務設施。居住人口為小區級的,應配建小區、組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居住人口為小區級以下的,應配建組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千人指標為2000㎡(人均2㎡)并符合下列規定:新建住宅每100戶,不得低于100㎡社區服務用房(包含文化活動、物業管理、醫療衛生),10㎡垃圾收集點。每500戶不得低于100㎡/千人農貿市場,50㎡獨立式公廁,20㎡警務辦公。
(八)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應滿足其服務半徑,不滿足服務半徑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規劃圖則補充、完善。舊城區改造用地周邊已有公共服務設施的,按服務半徑統籌規劃。
三、加強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品味
(九)建筑物立面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建筑物屋面上的設施、設備,應有永久性遮蔽設施同時兼顧太陽能利用,并與建筑物立面相協調。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包括給
排水、電力線、弱電線、煤氣管道等)必須設在建筑物內的管井中。
(十)城市主干道兩側不宜建設住宅,確需建設的,建筑立面應按照公共建筑立面進行設計。
(十一)臨城市道路建筑物必須按規定后退道路紅線進行建設,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要求,在建設項目竣工之前,完成后退部分的鋪裝、綠化。
(十二)《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重要節點及景觀設計地段,應預留城市視線通廊,顯現山水城市風貌特色。
(十三)中心城區主要河流兩岸、城市公園、廣場、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及協調區等重點地區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并不得影響其視覺的觀瞻。
(十四)建筑布局力求形成組團式空間形態,體現三維立面的起伏變化以及城市景觀和空間定位標志的視覺感染力和可識別性。
四、規范城市亮化管理豐富城市夜間景觀
(十五)下列類型的建(構)筑物,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建筑設計方案中,同時編制夜間照明景觀方案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實施亮化的工程:機場、車站、文化娛樂場所(文體館、影劇院、博物館、藝術館等)、體育場、城市標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橋梁(含人行天橋)、城市雕塑、賓館、銀行、商場、辦公樓等。
(十六)位于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兩岸城市景觀段,城市快速路、主要交通道路兩側,城市主軸線兩側,城市公園、廣場、街頭綠地、城市重點景觀區域,商業街區的建設工程須實施亮化工程。
(十七)建筑的亮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公共建筑整體進行亮化,住宅建筑屋頂進行亮化(底層為商業的含商業),戶外廣告,戶外招牌進行櫥窗式亮化。
(十八)亮化照明設施應設置于建筑物本體,不得破壞建筑立面,不得影響居民生活,不得占用城市人行空間。實施亮化工程應避免光污染,采用節能、環保光源,營造宜人、典雅、優美的城市夜景景觀。
五、加強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保障公共服務
(十九)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須組織編制專項管網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管線建設計劃,并經相關程序審批后,于每年年底前想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未編制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管線建設計劃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將不予受理管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二十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同步實施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建設。根據不同類型管線的技術規范,宜建設地下城市城市管道綜合走廊(共同溝)。不具備條件建設地下城市管道綜合走廊的,應做到同管同溝建設。
(二十二)各項市政基礎實施項目工程(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管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查明該項工程地段內現有市政設施情況,設計圖紙應明確反映設計與現狀市政管線的關系,標明管線路徑位置和管線深度。
(二十三)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工程,各管線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預埋過路管線,留設閥井,避免道路重復開挖建設。通訊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建設時須配建政府公開信息管孔(不得少于兩孔)。
1、保障微機教學的正常秩序。
2、對進入微機室人員嚴格按微機室規章制度要求操作。
3、要求上課前認真備好課,課后認真檢查每臺工作站,以保證其按時按質運行。
4、負責管理好各種磁盤,以防病毒入侵。
5、盡快處理好工作站的各種故障,保證上機能正常操作。
6、對微機貯存的內容,做到常檢查,多整理,使其有條有理。
7、負責安裝調試教學使用的各種軟件。
8、保管好微機室的一切設備, 防止設施破壞和丟失。
9、負責打掃微機室衛生,做到設備無塵,無銹。
10、對微機室的配套設施向校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以得解決。
11、負責微機設備的維護與維修,每周小檢一次,每月大檢一次,對小故障自己能處理的自行處理,大型故障上報學校,由學校解決。
12、任何教師不得帶陌生人或外校人進入微機室。
第一條為調動全社會開展節能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完成我省“*”節能約束性目標,根據《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36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節能獎勵表彰活動每年開展一次,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節能獎勵的推薦、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獎項設置和獎勵對象
第四條設立三個節能獎項:節能先進地區、節能先進單位和節能先進個人。
第五條節能獎勵的對象和范圍:
(一)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節能考核評分位居前5名的地級以上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二)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的國家、省監管重點耗能企業;在建筑節能、交通節能、公共機構節能及節能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重大節能成效的單位;
(三)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
第三章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六條對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考核評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地區獎,予以通報表彰并各獎勵一次性獎金40萬元。
第七條考核結果為完成等級以上的國家、省監管企業,或者節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單位,省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單位獎,予以通報表彰并各獎勵一次性獎金5萬元。
全省每年度表彰獎勵節能先進單位18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千家重點耗能企業100家左右(具體根據年度節能考核結果確定),表彰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用能企業(機構)30家左右,表彰節能管理服務單位50家左右。
第八條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省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個人獎,予以通報表彰,并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九條申請評為節能先進個人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3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節能管理中,對推動節能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認可;
(二)在節能技術研究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采用并產生明顯節能效益;
(三)在節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四)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節能政策和設計規范,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以上;
(六)在崗位節能方面,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鉆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以上效益;
(七)檢舉揭發嚴重浪費能源行為,并經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
第十條節能先進個人的名額分為企業人員和企業以外人員。全省每年度表彰節能先進個人280名左右,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企業人員中企業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技術人員不少于70%,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30%。企業以外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科及科以下人員不少于70%,廳級以上干部不參與評獎。
各市節能先進個人名額根據各市節能考核結果排名,結合各市地區生產總值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因素確定;省有關部門節能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節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節能獎勵資金及相關經費從省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評選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節能先進地區獎、工業領域(國家和省監管的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由省經貿委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節能先進個人獎以及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服務等領域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程序:
(一)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個人,屬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單位的,按程序逐級向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省直單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時一并提交鑒定報告等證明材料;
(二)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提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省經貿委;
(三)省經貿委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會同省委黨廉辦和省人事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統計局、質監局、林業局、南方電監局等部門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并在省經貿委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公示;
(四)經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由省經貿委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建筑裝飾、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內裝飾,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構筑物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內六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及相關室內用品的成套供應、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四條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省政府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室內裝飾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裝飾室內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各級計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從事相關室內裝飾活動的技術、裝備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
第七條從事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的,不得從事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
第八條申請室內裝飾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財務、經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件;
(三)單位業績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室內裝飾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按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申報認證:
(一)甲級資質由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二)乙級和丙級資質由設區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市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三)丁級資質由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第十條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使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借、出賣和偽造。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年檢一次。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單位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分立、合并、終止等,須在變更工商登記后30日內到原資質認證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持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工程合同及相關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區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家庭裝飾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和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到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手續。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后,經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省外單位來本省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必須持有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屬甲、乙級資質的到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屬其余等級資質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
第十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及社會團體投資的新建、改建的室內裝飾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施工項目、費用在30萬元以上的監理和設計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具體辦法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甲、乙、丙級資質等級的室內裝飾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給不低于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單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二分之一。丁級資質等級施工單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聯合承包工程時,其組成聯合的資質等級以資質較低的等級為準。
第十八條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營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室內裝飾預算定額和設計取費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安全。對原有建筑物拆改主體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室內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批。以鑒定為危險建筑物的,不得進行室內裝飾施工。
第二十條室內裝飾施工現場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控制粉塵、廢棄物及噪聲。
第二十一條室內裝飾施工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藝規程和質量規范,使用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規定的材料,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室內裝飾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施工單位免費負責維修,非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損毀,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可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轉借、出賣或偽造資質等級證書或騙取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年檢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和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超資質等級范圍進行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
(二)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資質條件單位的;
(三)倒手轉包工程或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公安、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房屋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等設施及生活環境進行維護管理、修繕和整治。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住戶委托,對住宅小區、住宅組團、高層住宅、綜合樓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進行維護、修繕、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償服務、社區服務的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兼營企業)。
第三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其職責是:
1.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登記、發證;
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經營活動;
3.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業務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等級管理,按照物業管理企業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等三個等級。
一級物業管理要有10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二級物業管理要有6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三級物業管理要有3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第五條 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園林綠化、水電、財務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經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物業管理專業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
第六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辦理資格審查手續,并實行年檢制度。物業公司辦理資格審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2.市工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或聘用合同書、技術職稱證書、物業管理培訓證書;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審核符合資質條件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規定補辦資質審查手續。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投標承接物業管理任務,也可以接受房地產開發公司、業主委員會或區建委(建設局)的委托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按如下等級規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二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筑面積5萬~10萬平方米;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業務時,必須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方可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依照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范等對物業實行統一管理,為業主及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保持管理范圍內良好的生活、經營、生產條件和環境。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收取維護管理費、經營用于物業管理的物業的收入,提供有償的服務,進行物業的維護管理和社區的服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的收支帳目需委托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查及向委托物業管理的單位、業主和用戶報告。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委托管理合同及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范實施管理的,除按委托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外,由市建委在年度資格審查時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