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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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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管理辦法

合同履行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乙方:付款人

簽訂地點:

根據甲方開戶銀行管轄行 行批準,甲方已獲準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費種名稱)。為明確各方責任,現簽訂協議(合同)如下: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項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收費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規定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到達乙方前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劃款。

四、乙方應在賬戶內留有足夠款項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費種),且在轉賬日未被銷戶。

五、乙方賬戶因各種原因被停用期間,應主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向甲方繳納款項。

六、乙方在異常情況下多付款項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權自付款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發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銀行在其賬戶內劃款。

七、乙方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是否需要獲取收據(是,否)。

八、乙方需變更指定付款賬戶的,應另簽新協議(合同)。

九、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合同)后,乙方應在七日內向本協議(合同)所指定的開戶銀行授權,并將本協議(合同)其中一份隨"委托收款授權書"送交指定的開戶銀行。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4、

5、

十一、若乙方解除協議(合同),須攜單位介紹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協議書(合同),提前一個月與甲方辦理協議(合同)解除手續。

十二、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合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紙憑證(或電子支付信息)有誤,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協議(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開戶銀行。本協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合同)有效期限為: 。

----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收款單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單位):_________

為切實搞好住房公積金的匯繳結算工作,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及時歸集,方便單位繳交,明確各方責任,經雙方協商,現簽訂合同如下: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及《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帳戶(帳號: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規定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在每月五日委托到達乙方前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劃款。

三、乙方應在帳戶內留有足夠款項,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積金且在轉帳日未被銷戶。

合同履行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引言

 

一般而言,P2P網貸平臺在網絡借貸關系中處于信息中介的位置,不介入借貸交易。然而,受當前征信體系不完善、風控成本大及投資人(借款人)剛性兌付等因數制約,出現了一些P2P網貸平臺把自身作為保證人為投資人做擔保的現象。也就是說,P2P網貸平臺介入了借貸交易,不僅僅是信息中介。這種行為引起了爭議。有觀點認為,這是合法的;而大多數觀點認為,這是非法的,甚至涉嫌犯罪。本文就將澄清這種自保行為的法律性質。

 

自保的法律性質

 

對于P2P網貸平臺自保的法律性質,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是合法的。該觀點的理由可以概括為:P2P網貸平臺作為合格的市場參與主體,符合《擔保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享有為他人作擔保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觀點的理由可以概括成兩點。第一,《擔保法》規制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民事行為,而P2P平臺作為營利性機構,還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比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但P2P平臺顯然不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第二P2P網貸平臺公司提供擔保,保障出借者的本息收益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一種方式。如果P2P網貸平臺公司的行為同時符合解釋中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其他條件的,則構成犯罪。

 

從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要明確P2P網貸平臺自保的法律性質,就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合格的保證人需要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這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受償的權利;其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如果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合同無效。擔保是一種合同行為,當然也適用該條款。這表明擔保行為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合同行為。為了進一步明確強制性規定的含義,《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擔保行為需要符合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再次,《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見,該辦法明確了融資性擔保的定義與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需要滿足的條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要件條件。一般而言,P2P網貸平臺都會滿足其中的三個要件,卻很難滿足另外的一個要件。另外一個要件的內容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對P2P網貸平臺自保行為做出以下分析:第一,自保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的規定。P2P網貸平臺如果僅僅為幾個借款人擔保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大,那么P2P網貸平臺是具有償還能力的。然而,P2P網貸平臺往往為大量的借款人擔保,并且擔保的數額巨大。相較于巨大的擔保數額,P2P網貸平臺的資產太少。那么,P2P網貸平臺不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也就無法滿足保證人的條件;第二,自保行為并不違反《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P2P網貸平臺是與投資人約定擔保,這些投資人顯然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這就無法滿足融資擔保的定義。同時,P2P網貸平臺一般都登記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這就無法滿足融資擔保公司的條件。簡單地說,自保行為不受《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調整;第三,自保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P2P網貸平臺為投資人做擔保,客觀上就是承諾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P2P網貸平臺具有公眾性,也就滿足了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條件。因此,自保行為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也就違反了行政法規。由于該條款涉及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該條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自保行為是無效的合同行為;第四,自保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罪。同樣的,P2P網貸平臺為投資人做擔保,就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還本付息。如果吸收資金的數額足夠大,就滿足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要求,那么自保行為就構成此罪。

 

二、結論

 

P2P網貸平臺的自保行為不僅違反了《擔保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使投資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也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P2P網貸平臺的自保行為是不可取的。

合同履行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為加強企業管理,強化資金支付過程的內部控制,防范經營風險,確保資金安全,結合集體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付款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對付款的審核、付款金額的確定、付款流程的內容及流轉路徑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一)加強合同管理加強合同簽訂與執行管理,規避合同風險。加強工程合同的審核,確保合同金額、付款條件等相關財務內容清晰并與招標文件保持一致,將財務制度規定貫徹到合同條款中,規避經營風險。加強合同執行的管理,采取業務控制(對工程量)和財務控制(與業務量相匹配的資金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工程資金支付管理。工程款項支付,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控制在合同價款的85%之內,剩余工程價款在工程驗收并完善結算審價后,以最終確認價格扣除預留質保金后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二)實行線下多級審核一是關口前移,加強業務前端審核。重視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技經部、工程部、財務部、物資部等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使各項管理活動緊密銜接。各部門的關系不是“各自為政”,而是“息息相關”,做到業務向前延伸,使業務流程和各項資料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會計核算的需要,從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可能發生的風險。經辦業務部門根據分級授權管理辦法,負責完成對應各層級的業務審簽及網上付款流程工作,對業務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二是財務把關,強化后端財務審核。要求財務人員嚴把資金支付關,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資金支付流程,杜絕無計劃付款,保證資金安全。對每一個工程項目的付款,需要核實合同金額、收款金額、以前付款情況、最新掛賬情況等詳細的財務信息。

(三)推行網上付款審核為了使付款公開、透明及便于監督,付款需要在網上完成審核流程。基本要求:財務資產部月初將各項應付明細匯總,形成月度應付賬款明細表,供經辦部門審核,經辦部門審核后明確支付意見,提交財務資產部存檔。財務資產部受理后的資金支付款項,須經辦部門啟動網上付款流程,待流程結束之后才能進行支付。時間要求:發票等原始付款依據在上月28日至本月20日內,由經辦部門集中提供給財務資產部,每周不超過一次;月度付款審核表每月5日之前,由財務資產部提供給經辦部門;付款審核結果每月8日之前,由經辦部門反饋至財務資產部;付款明細表每月12日之前,由財務資產部提供給經辦部門以啟動網上付款流程。流轉路徑:視金額的多少、付款的不同性質及分級授權的級次,工程付款須分別經工程管理人員、工程部負責人、經辦會計、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總經理、集體企業監委會副主任、集體企業監委會主任等多個環節審核確認,最長一級審核流轉路徑如圖1所示。特殊事項:原則上未納入本月付款計劃的事項,本月不予支付。如有確需即時支付的事項,按照分級授權管理辦法規定的級次,實行一事一簽,并在網上付款流程完成后支付。常規付款、進度付款可分類集中成數筆付款流程網上流轉,但須在流程附表中列明各工程名稱、合同金額、審核意見、收款方賬號等詳細信息。進度款必須附蓋有對方單位公章的詳細申請事由及經辦部門審核意見的掃描件。

二、結果成效

合同履行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履行合同;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建設領域推行多年,取得顯著成績。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是推薦建筑領域的改革、是套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是避免和客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以下是本人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對合同管理的的一點認識。

1、合同管理的任務

合同管理的任務是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協調合同各方的糾紛、爭議,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進行監督檢查。處理變更、索賠、分包、違約責任等履行合同條款的事宜。

監理部合同管理主要對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承包人違約、工程分包及指定分包依據合同文件進行控制監督。駐地監理部要做好合同分析工作,把握合同條款的內涵及依據,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數據檔案和合同管理網絡,隨時掌握各項合同條款實施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加強對合同實施的監督、檢查,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2、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監理必須依據并符合相關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進行控制。

符合設計變更原則、條件,由指揮部依據規定程序發出變更通知,或承包人提出變更申請,監理部在控制過程中主要做到以下要點:

(1)對任何設計變更申報及批復均以書面為準,對未經立項的設計變更,一律不得實施,更不得支付;

(2)對承包人申報的設計變更監理部依據設計變更原則及規定條件及時提出初審意見并上報業主;

(3)對業主提出或下發設計變更督促、組織承包人遵照執行,施工中與主體工程同樣注意其三大控制及資料完善等工作。

(4)原則上應有設計單位或設計代表參加研究及簽署意見;

3、工程索賠

監理部對承包人正式提出的索賠申請,應搜集資料,查證內容數據,并加以索賠評估,最終提交審核報告。

4、工程分包、轉讓和指定分包

除業主指定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將規定的全體工程分包出去,對非主體工程的分包,必須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征得業主的批準和認可。監理部應對承包人提出的分包申請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分包人的資質證明(包括企業概況、財務資本情況,參加分包工程人員的資歷,施工機械狀況等),工程項目及內容,分包工程數量及金額、分包工程項目所使用的技術規范與驗收標準,分包工程的工期、承包人與分包人的合同責任及分包協議等,監理工程師在完成上述內容的審查后報業主及業主,待批準后簽收分包申請報告單。

任何上述批準和認可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監理工程師應通過承包人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駐地監理人員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檢查,發現涉及分包工程的各類問題,應要求承包人負責處理。

轉讓 只有業主同意,承包人才能進行合同轉讓。

對于指定分包,項目負責人宜設專人對指定分包工程進行管理。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交一份證明其資格情況的資料。并要求指定分包人保護和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指定分包人的疏忽、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反對指定分包人的理由。確認反對合理時,建議業主對承包人的反對予以考慮,反之則應幫助業主說服承包人接受指定分包人。業主對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要根據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5、違約處理

監理部對承包人違約,將依據下列事實進行確認,并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處理。

(1)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予以彌補與糾正。

(2)提醒承包人一般違約任其發展可能會導致嚴重違約。

(3)在上述措施無效時,應立即書面報告業主并通知業主。

(4)協助業主進行調查,并按指示確定因承包人違約對業主造成的費用影響,辦理扣除相應費用的證明。

6、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加入WTO,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也發生了變化,對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理行業必須適應這種新的形式和要求,大力增加自身實力,提高自身素質,在工程建設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合同履行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論文題目:絕當法律問題研究--基于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案分析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一)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于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于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于絕當后是因為: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于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并未明確絕當后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后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為在償還金錢給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絕當后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為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后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后,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標準支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為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后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于各國相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為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為頗為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后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后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于守約,不利于典當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絕當后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一)國內狀況

近年來絕當后息費的計算問題受到關注,國內各學者競相對此問題發表了個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中朱曉華法官提出:絕當后,雙方典當關系終止,用戶不需要再支付綜合費;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該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是否承擔要看雙方是否約定,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若約定了該條款,絕當后當戶就應該繳納違約金。數額可以依申請調整。趙靜在《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一文中指出《典當管理辦法》之所以設置絕當制度,也是平衡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利益的需要。絕當后,原來的典當關系結束,一旦絕當,當戶不應當再承擔清償責任,典當公司應當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絕當品,從處理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當戶有要求返還絕當品處理所得扣除債務后剩余部分的權利。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國外狀況

在絕當物的處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規定是:典當行在拍賣會上也可以舉牌競價,典當行既是絕當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絕當拍品的競買人、買受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因為絕當物品如果無人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那么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無法轉移。我國《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絕當后當物的處理程序,極易造成典當行故意不變現,延長費用的收取期間。同時我國典當法律也應該規定當戶不配合當物變現的救濟程序。

(三)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本文通過對安徽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進行分析,解決案例中的爭議問題。最終對絕當后息、費條款的適用規則;絕當后違約金條款如何適用和數額的確定做具體的論述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構造

本文擬采用四段式來進行論述。全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安徽省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第二部分對絕當與利息條款加以論述。第三部分對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加以論述。第四部分對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加以論述。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序言

一、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程正剛、吳愛英,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條抵押房地產約定:二被告以其所擁有的坐落于涇縣涇川鎮路地號為3-4-64涇國用(2008)第1512號權證編號為房地權涇川2008字第013187號、建筑面積為120.9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第四條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額為225730元;月綜合費率為2.7%,月利率為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條特別約定: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拍賣、變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合同約定可以重復計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款載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涇縣支行樂榮貴的賬戶。借款人:程正剛、吳愛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將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用18280元扣除后將余款207450元劃入被告指定的賬戶。同日,原告與二被告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二被告取得當金后,未按合同續當,也未贖當,僅將利息及綜合費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到借款還清為止)。(2)或依法判被告變賣抵押房產歸還上訴借款。(3)被告承擔違約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當款;(2)《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超過6個月沒有贖當或續當的,為絕當。被告應及時處理當物,不再收取綜合費用。(3)認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如應承擔違約責任,則法院應對違約金調低至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補償原告的損失。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被告未償還當金的,除應償還外,還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無需支付綜合費用。對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請求,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予以衡量,本案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利息的30%計算支付為宜。

(二)爭議點

1.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綜合費用

3.絕當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如何

二、絕當與利息條款

(一)絕當后利息是否應該繼續收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

2.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二)絕當利息收取的標準

1.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3.筆者的觀點

(三)結合本案分析

三、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

(一)綜合費用的界定

(二)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綜合費用的理由

1.從《典當管理辦法》分析

2.從典當管理部門的復函精神分析

3.從絕當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結

四、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

(一)違約金條款的類型

(二)未償還當金違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1.認為無效的理由

2.筆者的觀點

(三)絕當后違約金收取標準

(四)結合本案分析

結語

【三】論文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綜合費用及利息是《典當管理辦法》允許由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的費用。用以平衡在典當期限內,典當行為當戶提供當款、保管當物的對價。但是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是否應繼續承擔這些費用以及如何承擔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對于當戶到期未贖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這些爭議是理論和實踐中都要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主要參閱了大量與典當中的絕當問題相關的國內著作,學術期刊和已發表的相關論文,并進行一系列系統研究,已具備了相當充實的資料論據。

本文的論據主要是我國現行典當立法立法:《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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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論文提綱:2013年1月10日--20XX年2月20日

論文初稿:20XX年3月1日--20XX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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