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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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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1篇

(一)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

有關數據顯示,2011年各省級行政區的地區生產總值差距很大,31個省中生產總值排名第一的廣東省(53210.28億元)是生產總值最低的自治區(605.83億元)的87.8倍,是排名中游的黑龍江省(12582.00億元)的4.23倍。另外,我國不僅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距,甚至連同一個省內不同縣市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能力不同,從而導致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呈現較大差距,加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直接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水平各異,種種因素都致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進程中舉步維艱。

(二)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差異化

在我國,養老保險雖然在覆蓋范圍、繳費比例、繳費年限、籌資方式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但是由于各個地區面臨的自然、經濟、文化、社會環境不同,各省在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側重點有所差異,都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各不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以滿足當地民眾的意愿與需求,這無疑也阻礙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進一步提高。

二、對提高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建議

(一)做好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統一工作

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要想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就必須先做好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統一工作:1、養老保險行政管理的協調統一。在中央設立一個管理養老保險相關事務的最高行政機構,然后在省、市、縣分別設立對應的管理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規范性;2、養老保險財務管理的協調統一。將從基層單位收繳上來的養老保險費逐級逐層上繳到中央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由專門的機構遵循安全性原則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保值增值,再由中央根據各省情況下撥養老金,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層面上的統收統支,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完全實現還存在較大的困難,所以可以從省級統籌逐漸過渡到全國統一管理;3、養老保險監督管理的協調統一。在漸次提升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過程中,要協調好各方利益,加強養老保險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上級監督與同級監督,增加養老保險制度的透明度,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

(二)漸次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我國區域經濟差異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當首先在縣級的層次上進行統籌,再實現市級統籌,如果市級統籌運行穩定,那么可以逐漸進行省級統籌。由于各省內部經濟發展差異還較小,要實現省級統籌相對還比較容易。當省級統籌運作機制相對成熟時,各省級行政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逐漸縮小時,就可以開始嘗試進行全國統籌,比如可以先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省份結合到一起,將幾個省份的養老金統收統支,等到運行機制更加完善、區域經濟差距更小時,再實行全國層次上的統籌,這樣才有利于養老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避免出現目前這種名義上省級統籌、實際上縣市統籌的尷尬局面。

(三)實行“中央宏觀指導,各省逐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2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城鄉對接;區域對接;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03-0044-03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分割和區域分割的雙重作用下顯得七零八落,呈“碎片化”趨勢,這給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帶來極大的困難。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平滑對接,一方面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不利于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影響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損害了參保者的利益,一些參保者在流動時被迫選擇退保或者放棄已經積累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對接,主要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城鄉對接方面,基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城鄉多元結構的現實,勞動者在不同就業形式之間轉變時,如何實現不同就業形式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第二,區域對接方面,當勞動者在跨社會保障統籌范圍(省)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實現區域對接。需要指出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的一次流動中,往往是既包括城鄉間就業形式的轉變,也包括區域之間的流動。對于這種情況,可以對其進行“分解”,采用相應策略以實現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

一、中國現行各群體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在研究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問題之前,首先要清楚各群體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具體差異。下表詳細列出了相關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國家公職人員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模式;農民工和農村從業人員實行的是個人賬戶模式。第二,資金來源不同。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金來源于財政預算,企業職工和農民工保費來源于企業和個人繳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保費來自于個人繳費,農村從業人員保費來自于政府、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第三,繳費基數不同。企業職工和農民工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過渡期可靈活選擇;農村從業人員政府補貼部分由政府制定,個人實行分檔定額繳費。第四,繳費比例不同。國家公職人員不需個人繳費;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為企業繳納工資的20%,計入社會統籌,個人繳納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納社會平均工資的20%,其中12%社會統籌,8%計入個人賬戶;農村從業人員個人分檔定額繳費,個人所繳和集體、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第五,繳費年限方面。國家公職人員享受養老金按工齡享受待遇;其他群體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第六,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同。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基礎養老金每繳一年計發比例為1%,個人賬戶累計額除以139;農民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每繳一年計發比例為1%,個人賬戶部分由個人賬戶累計額減去企業所繳再除以139;農村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基礎養老金部分由政府制定,個人賬戶累計額除以139。

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接的內容

1.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的內容

由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城鄉“多元”結構的特點,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實質上是指“多元”保障制度之間的對接,但由于最突出的問題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難以在城鄉之間順利轉移,所以這種“多元”制度之間的對接問題主要表現為城鄉的對接。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對接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從業人員進城務工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另一方面是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返鄉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新農保對接。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并取得城鎮戶口,但無固定職業,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三,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取得城鎮戶口,并找到固定工作,屬于正規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滑對接。第四,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已經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就業方式的轉變,變成正規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另一方面是指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正規就業人員,由于就業方式轉變,變成靈活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如何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五,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

2.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的內容

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是指勞動者在戶籍身份和就業方式不改變的情況下,在跨社會保障統籌范圍(省)流動時,如何實現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第一,農村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主要是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從業人員,從一個地區的農村流動到另一個地區農村,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第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異地對接。是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把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放在一起來考慮,主要是因為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都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一樣。第四,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關系的對接。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工作調動時,其養老關系如何與調入地的養老關系實現對接。

三、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接策略

1.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的策略

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首先,對于已經參加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可采用的方案有三種:方案一:繳費年限累加,補繳相應社會統籌部分差額費用,轉移個人賬戶,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該種方案雖直接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但會給相關人員帶來很大經濟負擔,可能會有很大一部分人因為負擔不起所需補繳的差額保費而被動的退保。方案二:折算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該種方案充分考慮到相關人員經濟承受能力和過往繳費情況,并把這種情況延續到新的保險模式中,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此方案的難點在于折算比例的確定,應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確定相應的折算比例。方案三:不計已有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重新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該種方案雖大大減少了農民工的經濟負擔,在基金管理上也大為方便,唯一的缺憾就是造成已有繳費年限權益的損失。其次,對于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農民工在返鄉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對接,可采用的辦法是:視同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全部金額(包括個人和企業所繳),達到相應最低繳費年限后,養老金按新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發放。

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對接。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并取得城鎮戶口,但無固定職業,屬于靈活就業人員,這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從個人賬戶中按一定比例把企業所繳保費積累額劃撥出來充當其社會統籌部分應繳費用,然后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要求后,養老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

第三,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具體可參考上述第二條“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對接”,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從個人賬戶中按一定比例把企業所繳保費積累額劃撥出來充當其社會統籌部分應繳費用,然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要求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

第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首先,由靈活就業轉為正規就業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按正規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養老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其次,由正規就業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按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

第五,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關系與其他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對于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關系與其他群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接,可行的策略是:首先改革現行的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金制度,實行統賬結合的模式,然后再依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與其他群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辦法實現對接。

2.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的策略

第一,關于農村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區域對接。也即“新農保”的異地對接,可以采用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的方式。由于“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全部由政府財政撥款,因此無論農民到哪里,只需轉移其個人賬戶資金,基礎養老金可按流入地標準享受。

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對于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異地對接,可采用的策略有兩種:方案一是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積累額,企業所繳費用不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方案二是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全部累計金額(包括個人和企業所繳納的保費),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對于方案一的具體實施辦法,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中的“方案一”。對于方案二,即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由于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考慮到其流動性大的特點,實行個人賬戶制度,企業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因而在其流動時,只要轉移其個人賬戶即可。這種方案最大的優點是操作方便,不足之處是可能會由于趨富效應而產生道德陷阱和逆向選擇問題。

第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異地平滑續接是我們目前研究的重點,主要是針對“中人”和“新人”而言,可采用的方案有兩種:一是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二是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社會統籌繳費按繳費的一定比例轉移,基礎養老金按退休地標準享受。

對于第一種方案:即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基礎養老金采用分段計算的辦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優點:(1)可以實現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應,在哪里繳費,按哪里的標準享受基礎養老金,權利和義務對應;(2)可以防止道德陷阱,如果不采取分段計算的辦法,就有可能導致勞動者千方百計地從社會平均工資較低的統籌地區遷移到社會平均工資較高的地區退休以便謀得更高的基礎養老金,出現道德陷阱和逆向選擇,給退休地的養老基金帶來巨大的壓力,甚至有可能會出現支付危機;(3)也是最主要的一點,可以平衡各統籌地區的利益,由于我國現行的財政實行“分灶吃飯”,如果不分段計算,基本養老關系轉入意味著責任的擴大,轉出則減少責任,出于地方利益保護,各統籌地區都不愿意轉入,從而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統籌地區轉移帶來麻煩和障礙。當然,采取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1)由于過分注重權利與義務對等,用初次分配的思維來解決再分配問題,有違背再分配以公平為主的原則之嫌;(2)忽略了養老成本因素。因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物價水平存有差異,當勞動者由不發達地區流入發達地區,在發達地區退休養老時,如果基礎養老金采用分段計算,則可能導致其養老金不足而陷入貧困;(3)給管理帶來很大挑戰。由于勞動者流動頻繁,采取分段計算,需要多方配合和協調,擴大了管理難度,增加管理成本。

對于第二種方案:即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社會統籌部分按實際繳費的一定比例轉移,基礎養老金按退休地標準享受。這種辦法最主要的優點是注重收入再分配,同時考慮到了養老成本問題。其缺點主要是難以平衡各統籌地區的利益。由于各地方工資水平不同,繳費基數不同,繳費比例上也有所差異,勞動者從工資水平較低的地區流入到工資水平較高的地區,按工資水平較高地區的標準享受基礎養老金時,可能導致工資水平較高地區的利益受損。

第四,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關系的異地對接。由于國家公職人員的養老金由政府財政負擔,納入財政預算,其養老關系在異地對接時比較簡單,只需按退休地相應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即可。

四、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接的相關配套措施

1.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步伐

制度覆蓋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的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展極度不平衡。具體表現為城鎮居民(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享有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居民(包括農民工和農村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起步或尚未起步階段,絕大多數農村的養老重任還是由家庭負擔著,當務之急是要抓緊研究覆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盡快把制度尚未覆蓋的群體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2.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養老保險關系對接的難易和復雜程度。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則對接難度和復雜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因為隨著社會保障統籌層次的不斷提高,統籌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隨著各區域之間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減小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使用,對接問題將會迎刃而解。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正處于由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的階段,有不少省份已經實現了省級統籌的目標,沒有實現省級統籌的應該加快步伐實現省級統籌,在實現省級統籌以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著手研究更大范圍內的統籌策略,最后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3.加強社會保障網絡信息化建設

高度發達的信息化網絡將會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帶來極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浪潮中,勞動力頻繁流動將會是必然趨勢,這將給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帶來極大的挑戰。為適應這一趨勢,應該盡快研究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策略,開發相應軟件,將基金的繳納、記錄、轉移和查詢服務等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網絡中,以便在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時方便快捷地做到“賬隨人走”,順利實現社會保障的轉移對接。

參考文獻:

[1]楊宜勇,譚永生.全國統一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研究[J].宏觀經濟研究,2008,(4).

[2]關信平,吳偉東.共同體內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社會保障覆蓋――歐盟的經驗[J].人口與經濟,2008,(2).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長春市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長府發〔2006〕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新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新征地農民為參保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是指具有農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

第五條《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根據《試行辦法》規定,新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均可按規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下列人員不在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縣的。

第七條社會保險部門向參保單位發送《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縣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公示表》和《登記表》。

第八條《公示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條參保單位將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攜帶《公示表》、《申報表》、《登記表》等材料,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5:3.5:3

其中,新征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5%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按預期余命核定繳費金額,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繳費標準詳見下表:

基礎待遇

標準

215

性別

繳費總額

38700

51600

個人繳費

13545

18060

村集體補貼

13545

18060

政府補貼

11610

15480

第十三條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五份,參保單位、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在參保單位報表時同時辦理。農業、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單位社會保險代碼。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帳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新征地農民基本老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或親屬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成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參保單位審核,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規定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新征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況核定基本養老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

(三)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征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操作,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局開設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具體辦理所屬新征地農民參保業務。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語音、觸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其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建立基本信息庫,參保單位負責對享受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生存認證工作。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4篇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殘,經市以上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本人申請,經省轄市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按現行職工因病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和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再就業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因病、非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

三、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前在企業工作期間,所從事的特殊工種崗位累計工作年限,已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業或到個體工商戶就業及從事自由職業的,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15年時可辦理退休。繼續繳費期間不得以躉繳及一次性追補繳方式使繳費年限增加到15年而辦理退休。

五、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

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起至年12月31日期間因占地招用(經地方政府批準)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按規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可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15年時,即可申請辦理退休。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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