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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牧業稅實行以牲畜頭(只)數計征的定額稅制。
第三條自治區內飼養下列牲畜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是牧業稅的納稅人:
(一)大畜:牛、馬、駱駝;
(二)小畜:綿羊、山羊。
第四條牧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每年繳納一次牧業稅。
第五條下列牲畜免征牧業稅:
(一)當年仔畜;
(二)良種公畜(畜牧部門認定的);
(三)耕役畜(包括乘馬);
(四)配種站的種畜和科研單位專門用作科學試驗的牲畜;
(五)殘疾人飼養的牲畜;
(六)牧區學校勤工儉學飼養的牲畜。
第六條牧業稅按應稅牲畜定額征收,實行下列統一稅額:
(一)每頭大畜每年的稅額為:牛15元、馬10元、駱駝2元;
(二)每只小畜每年的稅額為:山羊3.50元,綿羊3元。
第七條牧業稅每年以6月末牧業普查數字作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牧業稅由旗縣或者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在牲畜出售季節征收。
第九條牧業稅一律征收貨幣。
第十條牲畜因遭受自然災害和疫病死亡5%以上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報旗縣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批準,按下列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一)牲畜死亡50%以上、10%以下的,減征稅額40%;
(二)牲畜死亡超過10%、20%以下的,減征稅額70%;
(三)牲畜死亡超過20%的,免稅。
牲畜死亡比例為當年6月末以前牲畜死亡數占上年牧業年度實有牲畜數的比例。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牲畜數字和死亡損失情況。
第十二條生產、生活有困難的農牧民,可以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報旗縣地方稅務機關批準,適當給予社會減免照顧。社會減免的總體比例,控制在當地應征稅額5%以內,最高不超過8%。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從牧業稅實征稅額中,提取不高于5%的征收經費,用于征收業務費支出。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做好執業獸醫資格準入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牧業管理局,*管委會環資局:
為貫徹落實好農業部頒布的《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切實加強獸醫執業準入管理,確保執業獸醫資格準入考試順利開展?,F通知如下:
一、嚴格獸醫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一)獸藥生產企業要配備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執業獸
醫。負責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技術人員須取得執業獸醫資格。我省現有獸藥生產企業負責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技術人員,凡符合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都應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二)獸藥經營企業可根據規模配備相應的執業獸醫。截至到20*年1月1日,我省現有的獸藥經營企業均應配備一名以上執業獸醫,規模較大的獸藥經營企業應配備足夠的執業獸醫。獸藥經營企業配備相應的執業獸醫將作為獸藥GSP認證的重要條件。要鼓勵獸藥經營企業中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積極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三)動物診療機構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獸醫。根據農業部頒布的《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能做顱腔、腹腔和胸腔手術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配備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我省現有的動物醫院(診所)、獸醫院、養殖場(戶)等從事動物疾病診療、疫病防治和動物保健的獸醫技術人員,凡符合報考條件的,都必須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二、加大獸藥行業行政執法力度
各地要將執業獸醫準入制度作為獸藥行政執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要結合獸藥市場整治、獸藥市場巡查、獸藥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獸藥經營、動物診療許可的辦理,嚴把獸醫從業準入關。
從20*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崗位工作,配備相應的執業獸醫將作為申請新建獸藥生產企業的一項重要條件;獸藥經營業戶在辦理獸藥經營許可時,凡不配備執業獸醫的不予辦理;對申請新辦動物醫院(診所)、獸醫院的行政許可,凡不配備執業獸醫的不予審批。
關鍵詞:農業稅;稅制改革;城鄉稅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另外,在國家工商稅制體系之外,單獨對農民開征農業稅在國際上實屬罕見。這實質是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民實行了非國民待遇,形成了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它阻斷了社會資源向農業領域的投入,已成為我國農業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制度障礙,這是農民收入提高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2.農民稅負過高,違反稅收公平原則
從流轉稅稅負進行比較,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征收率統一規定最高8.4%,而我國農產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將其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流轉稅稅負則最高會達到21%,顯然要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負(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隨著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農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都應在免稅之列。從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如果將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按應稅所得的計算口徑扣除其消耗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自身提供的勞務成本計算凈收入,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則不須納稅。如果從個人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絕大多數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入,根本達不到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不應該納稅。所以城鎮職工盡管平均收入是農民的3倍多,很多人還是無須納稅的,而農民則必須人人納稅。一些經濟學家指出,人均僅有2000余元純收入的農民根本就不具備納稅的條件,應該停止征收農業稅。
3.國內外稅收制度的差異,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不單獨設立農業稅這一獨立面向農業的稅種,而是設置統一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制度安排方面,給農業和農民以充分的稅收優惠,發達國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規范的商品流轉稅,對進口的農產品,國家除征收增值稅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我國政府目前對農業提供補貼很低的情況下,農業稅這種“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勢顯得尤為突出。
在全球經濟日趨一體化背景下,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競爭手段之一體現在制度上。我們和發達國家在加入WTO談判中極力討價還價要爭取更大的政府對農業的保護空間,將農產品貿易補貼列為一項重要內容,最后確定補貼率不大于8.5%。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的國際背景下,我國的農業稅制度實質上卻在不斷把我國的農業推向“高價農業”,這樣豈不等于給自己設置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障礙嗎?
二、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
針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是解決農村深層次問題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我國農業稅收發展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在農業稅制的改革上,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統一稅制是一個漸進的演化過程,從各國的實踐看,統不統一稅制,什么時候統一稅制,至少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一國農業的商品化程度或農村經濟發展程度如何,征稅機關在技術上能否準確核定農民的收支情況;二是農業的經營方式和農民的素質如何,設計的稅制和征納方法能否在實踐中適用以及稅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達到國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現有制度資源還是制度變革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筆者認為,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稅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首先,根據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現在還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以上所說的統一城鄉稅制的“三個條件”;其次,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民的收入已進入一個緩慢的增長階段,農民應當享受國民待遇的時機已基本成熟,這要求現在對農村的稅收政策取向應當主要是“穩中減負”,而不是進行復雜的制度變革;第三,在我國加入WTO后,長期落后的農業不僅現在,而且將來都將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我們在稅收政策上對農業不僅不能“加壓”“設障”,而且應當“松綁”“鋪路”,對農業和農民確定長期的輕稅政策;最后,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協調,農業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決定了農業稅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則會帶來新的不公平。
三、中國農業稅制改革的現實選擇:分兩步走
(一)過度性措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1.規范稅費制度。規范稅費制度就是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徹底改變農民負擔模式,將以“費”為主或“稅、費”并重的農民負擔模式轉變為以稅收為主,少量或基本沒有收費的模式,確定農業稅收在農村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逐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加大減免農業稅的力度。長期以來,農業稅作為國家的財力保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F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稅收穩步增長,農業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經濟發達省、市農業稅不足稅收收入總額的1%,已經具備減免農業稅的基礎。
3.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農業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是必要的選擇。其一是精簡機構和人員,降低鄉鎮行政費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增加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在農村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上,應當比照城鎮,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由國家來承擔和提供。這既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確保改革后農民負擔不反彈、穩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的基礎所在。
(二)目標模式:徹底廢除農業稅,實現城鄉稅制的統一
1.推行大范圍的增值稅,實施對農業部門流轉稅的稅收調節。依照“區別對待,簡化征管”的原則,對進入流通領域的農產品統一課征增值稅。課稅對象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納稅人為生產銷售農林特產的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收購人為扣繳義務人。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應改變一律免稅的做法,按低稅率課征,實行簡化的征收方法。對農產品加工、銷售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為了解決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中的增值稅的轉移負擔問題,可以采取對農業生產資料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在農業生產資料進入農業生產環節退還各加工環節的增值稅,使農業生產資料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農業生產領域,以體現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和優惠。為了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國農業將面臨嚴峻考驗,針對WTO允許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發達國家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以及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較低的實際情況,我國應在上述農業增值稅政策調整的同時,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
2.取消農業稅,統一實行所得稅制度。將按常年產量征收的農業稅,改按農業凈所得征收所得稅,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所得稅制度,允許將勞動力成本、生產資料成本等各項農業生產投入從農業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僅對農業凈所得征稅,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所得稅延伸到農業其難點是如何客觀、科學地核定農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其所得稅的設計應采用“粗放”的過度性做法,將起征點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000元~3000元以上的開始納稅,為了適應當前農民分散經營的特點,在所得稅運行的初期,其納稅環節可以選擇在采購或加工環節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總之,作為稅制改革的一部分,農業稅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橫向比較又要縱向分析,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穩步進行。
參考文獻:
[1]唐仁鍵.農村稅費改革應分“三步走”[N].中國財經報,2003-07-08(3).
企業強化銷售業務管理,應當對現行銷售業務流程進行全面梳理,查找管理漏洞,及時采取切實措施加以改正;與此同時,還應當注重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確以風險為導向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銷售管控措施,實現與生產、資產、資金等方面管理的銜接,落實責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以下綜合不同類型企業形成的銷售業務流程圖,具有普適性。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充分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構建和優化銷售業務流程(見圖1 )。
二、各流程的主要風險及管控措施
(一)銷售計劃管理
銷售計劃是指在進行銷售預測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生產能力,設定總體目標額及不同產品的銷售目標額,進而為能實現該目標而設定具體營銷方案和實施計劃,以支持未來一定期間內銷售額的實現。該環節主要風險是:銷售計劃缺乏或不合理,或未經授權審批,導致產品結構和生產安排不合理,難以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年度銷售計劃,在此基礎上,結合客戶訂單情況,制定月度銷售計劃,并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后下達執行。第二,定期對各產品(商品)的區域銷售額、進銷差價、銷售計劃與實際銷售情況等進行分析,結合生產現狀,及時調整銷售計劃,調整后的銷售計劃需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二)客戶開發與信用管理
企業應當積極開拓市場份額,加強現有客戶維護,開發潛在目標客戶,對有銷售意向的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根據企業自身風險接受程度確定具體的信用等級。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現有客戶管理不足、潛在市場需求開發不夠,可能導致客戶丟失或市場拓展不利;客戶檔案不健全,缺乏合理的資信評估,可能導致客戶選擇不當,銷售款項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詐,從而影響企業的資金流轉和正常經營。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業應當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合理細分市場并確定目標市場,根據不同目標群體的具體需求,確定定價機制和信用方式,靈活運用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信用銷售、代銷和廣告宣傳等多種策略和營銷方式,促進銷售目標實現,不斷提高市場占有率。第二,建立和不斷更新維護客戶信用動態檔案,由與銷售部門相對獨立的信用管理部門對客戶付款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和監控,提出劃分、調整客戶信用等級的方案。根據客戶信用等級和企業信用政策,擬定客戶賒銷限額和時限,經銷售、財會等部門具有相關權限的人員審批。對于境外客戶和新開發客戶,應當建立嚴格的信用保證制度。
(三)銷售定價
銷售定價是指商品價格的確定、調整及相應審批。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定價或調價不符合價格政策,未能結合市場供需狀況、盈利測算等進行適時調整,造成價格過高或過低,導致銷售受損;商品銷售價格未經恰當審批,或存在舞弊,可能導致損害企業經濟利益或者企業形象。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應根據有關價格政策、綜合考慮企業財務目標、營銷目標、產品成本、市場狀況及競爭對手情況等多方面因素,確定產品基準定價。定期評價產品基準價格的合理性,定價或調價需經具有相應權限人員的審核批準。第二,在執行基準定價的基礎上,針對某些商品可以授予銷售部門一定限度的價格浮動權,銷售部門可結合產品市場特點,將價格浮動權向下實行逐級遞減分配,同時明確權限執行人。價格浮動權限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價格浮動范圍,不得擅自突破。第三,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等政策的制定應由具有相應權限人員審核批準。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授予的實際金額、數量、原因及對象應予以記錄,并歸檔備查。
(四)訂立銷售合同
企業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此作為開展銷售活動的基本依據。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詐,未經授權對外訂立銷售合同,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銷售價格、收款期限等違背企業銷售政策,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受損。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訂立銷售合同前,企業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與客戶進行業務洽談、磋商或談判,關注客戶信用狀況,明確銷售定價、結算方式、權利與義務條款等相關內容。重大的銷售業務談判還應當吸收財會、法律等專業人員參加,并形成完整的書面記錄。第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銷售合同訂立及審批管理制度,明確必須簽訂合同的范圍,規范合同訂立程序,確定具體的審核、審批程序和所涉及的部門人員及相應權責。審核、審批應當重點關注銷售合同草案中提出的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重要的銷售合同,應當征詢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第三,銷售合同草案經審批同意后,企業應授權有關人員與客戶簽訂正式銷售合同。
(五)發貨
發貨是根據銷售合同的約定向客戶提供商品的環節。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未經授權發貨或發貨不符合合同約定,可能導致貨物損失或客戶與企業的銷售爭議、銷售款項不能收回。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銷售部門應當按照經審核后的銷售合同開具相關的銷售通知交倉儲部門和財會部門。第二,倉儲部門應當落實出庫、計量、運輸等環節的崗位責任,對銷售通知進行審核,嚴格按照所列的發貨品種和規格、發貨數量、發貨時間、發貨方式、接貨地點等,按規定時間組織發貨,形成相應的發貨單據,并應連續編號。第三,應當以運輸合同或條款等形式明確運輸方式、商品短缺、毀損或變質的責任、到貨驗收方式、運輸費用承擔、保險等內容,貨物交接環節應做好裝卸和檢驗工作,確保貨物的安全發運,由客戶驗收確認。第四,應當做好發貨各環節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設置銷售臺賬,實現全過程的銷售登記制度。
(六)收款
收款指企業經授權發貨后與客戶結算的環節。按照發貨時是否收到貨款,可分為現銷和賒銷。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企業信用管理不到位,結算方式選擇不當,票據管理不善,賬款回收不力,導致銷售款項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詐;收款過程中存在舞弊,使企業經濟利益受損。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結合公司銷售政策,選擇恰當的結算方式,加快款項回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對于商業票據,結合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確應收票據的受理范圍和管理措施。第二,建立票據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強商業匯票的管理:一是,對票據的取得、貼現、背書、保管等活動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嚴格審查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據欺詐;三是,由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及時辦理托收,定期核對盤點;四是,票據貼現、背書應經恰當審批。第三,加強賒銷管理:一是,需要賒銷的商品,應由信用管理部門按照客戶信用等級審核,并經具有相應權限的人員審批;二是,賒銷商品一般應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必要時,要求客戶辦理資產抵押、擔保等收款保證手續;三是,應完善應收款項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實行獎懲。銷售部門負責應收款項的催收,催收記錄(包括往來函電)應妥善保存。第四,加強代銷業務款項的管理,及時與代銷商結算款項。第五,收取的現金、銀行本票、匯票等應及時繳存銀行并登記入賬。防止由銷售人員直接收取款項,如必須由銷售人員收取的,應由財會部門加強監控。
(七)客戶服務
客戶服務是在企業與客戶之間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對客戶提出的問題,企業應予以及時解答或反饋、處理,不斷改進商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以提升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蛻舴瞻óa品維修、銷售退回、維護升級等。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客戶服務水平低,消費者滿意度不足,影響公司品牌形象,造成客戶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結合競爭對手客戶服務水平,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制度,包括客戶服務內容、標準、方式等。第二,設專人或部門進行客戶服務和跟蹤。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產品線或地理區域建立客戶服務中心。加強售前、售中和售后技術服務,實行客戶服務人員的薪酬與客戶滿意度掛鉤。第三,建立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加強銷售、生產、研發、質量檢驗等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第四,做好客戶回訪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客戶滿意度調查;建立客戶投訴制度,記錄所有的客戶投訴,并分析產生原因及解決措施。第五,加強銷售退回控制。銷售退回需經具有相應權限的人員審批后方可執行;銷售退回的商品應當參照物資采購入庫管理。
(八)會計系統控制
【關鍵詞】 新會計總則; 收入; 確認; 計量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銷售收入是企業實現利潤的重點,故正確核算銷售收入是至關重要的。近幾年有部分企業隱瞞產量、多報銷量,虛減和虛增產品銷售收入,影響國家的利益,給企業日后的生產經營埋下了危機,是高級管理層投資決策的有利依據。再說只有收入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增加企業積累,對保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股民的權益有重要的意義。現對新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正確核算銷售收入進行探討。
一、新會計總則定義的銷售產品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如: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其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構成收入,故該項收入不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應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二、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計量。在五個條件中,“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重要條件。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使用過程形成的經濟利益。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購貨方,應以雙方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來確認,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損失和任何經濟利益都不屬于銷貨方,就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情況下,企業只保留了銷售商品的次要風險和報酬,應當視同商品使用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貨方。
三、企業何時確認產品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收款方式的不同,收入確認時點是有區別的,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按照收到銷售額或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購買方的當天確認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產品銷售收入;采用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委托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的,以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當天確認銷售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完工百分比確認勞務收入;若提供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且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若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確認當期的損益,不確認勞務收入。安裝費應按安裝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廣告或商業行為開始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為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按完工程度確認收入,特許權費應于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業務收取的勞務費,應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四、影響銷售收入計量的特殊折扣因素
現金折扣是銷售方為了鼓勵債務人按期支付貨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折扣,銷售方應按扣除現金前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金額;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促進商品的銷售或開辟新市場給予購貨方在商品價格上的一定的讓價而促銷的銷售形式,銷貨方應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銷售折讓是指銷貨方售出的商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等因素而在售價上給予購貨方在價格上的減讓。銷售折讓通常應在發生銷售折讓時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如果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
五、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核算
1.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并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
如:托收承付銷售方式銷售收入的確認是指購銷雙方根據簽發的購銷合同銷貨方發貨后,委托當地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款項,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一種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在企業發出商品并辦理托收手續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在此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前,就知道購貨方資金周轉困難,但為減少企業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護與購貨方長期建立的商業合作關系,還是選擇銷售商品時,銷貨方因貨款回收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該批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購貨方,不應確認收入,已發出商品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反映,同時應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借方登記購貨方的應收賬款,貸方登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待購貨方經營情況好轉并承諾付款時,企業應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2.委托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中規定,委托方按合同協議收取代銷貨款,商品的實際價格由受托方確定,委托方在符合銷售條件時確認銷售收入,產品是否賣出是否獲利與委托方無關的一種銷售方式。
(2)支付手續費委托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支付手續費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代銷方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一般情況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委托方不應確認收入,待受托方開出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也應同時確認收入。
3.以舊換新產品銷售收入是指銷貨方在銷售商品時同時收回所售商品完全相同的舊商品。這時,在銷售商品時確認銷售收入,購進舊商品時按購入材料核算。對于銷售退回,銷貨方應根據商品退回的時間進行具體的業務處理:當年發出商品銷售退回的,應沖銷退回時的銷售收入;如資產負債表日退回的商品,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如能夠估計退貨的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在發出商品時應確認收入。
4.《企業會計總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際具有融資性質,應當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合同或協議的價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應收賬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5.《企業會計總則第14號——收入》規定,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時,銷貨方同意日后將同樣的產品回購。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款大于原價的,在回購期內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如有確鑿證據說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時,銷貨作收入處理,回購作采購商品處理。
6.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如果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且收入能夠流入企業的,應按勞務的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如果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的,按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成本確認收入;若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勞務結果不能得到補償的,不能確認收入。
六、期末銷售收入在財務報表的列示
財務報表損益表中營業收入反映的主要經濟內容是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發生的主業產品銷售應在此項中反映,其他副產品和勞務費收入應列報在其他業務收入中反映。主營業務收入應按貸方發生額填報,若有銷售退回、商業折扣、銷售折讓業務發生的還要減去這部分借方發生額,確保賬表一致。在填制合并報表時,一定要把納入合并范圍的母子公司、子子公司相互發生的銷售商品業務在表內抵減,但不作具體的業務處理。
七、建議
工業企業應按新工業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本企業主營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在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上,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具體業務具體處理,確保本企業銷售產品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核算正確、完整,避免全年經營成果核算不真實。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會計學會,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