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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人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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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人漫步

詩人漫步范文第1篇

也許女兒在這方面太突出了,可難道她就這么點本事?

于是,不給她講故事了。童話故事、民間故事、成語故事、寓言故事……五年來,小贊也聽得夠多的了,該歇歇了。

這一歇,就歇出了許多空閑時光。怎么辦?出去玩:世界微縮景觀公園、大洋海底博物館、矛盾故居……都留下了我們一家的足跡。看著女兒興奮地穿梭于游客之中,媽媽知道,出游的快樂會永遠定格在她的記憶中。

但是,旅游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說要視天氣情況、贊贊的身體情況而定。拖著鼻涕、下著大雨,總不能再出去“瘋跑”了吧。

許多個陰雨綿綿的日子,小贊只是一副百無聊賴的樣子。說真的,現(xiàn)階段,她可真難受。因為不識字,或者說識字太少,還不能獨立閱讀,只能求助于媽媽。

從閑聊中得知,最近她們幼兒園在介紹黃河、長江。于是,家里不失時機地掛起了中國地圖,買來了地球儀。抽空給小贊講講這兩條河流的發(fā)源地、流經(jīng)的省市、兩岸的風土人情。為什么長江中下游地區(qū)人們的生活、飲食習慣與黃土高原的人們有差異,為什么南方人的主食是米飯,北方人的主食是饅頭?講農(nóng)作物勢必涉及到地形。于是,又買了一本地形地圖冊,索性上北下南,左西右東,一個省一個省地挨著講。當然,各地因氣候不同,人們的穿著打扮也不一樣,再引出我們國家的56個少數(shù)民族,各民族的分布、服飾、傳統(tǒng)節(jié)日……配上畫報、VCD一起講解,更直觀、生動,便于理解。反正跟滾雪球似的,越滾越大,越說越多,越學越細。

我發(fā)現(xiàn)贊贊對地理知識同樣抱以極大的熱情。看來,媽媽以前總講故事,是偏了點。剛有所醒悟,事情就發(fā)生了變化:

說好的,那天是復習。媽媽聲情并茂地朗讀光未然的《黃河頌》。不過癮,又唱起了《長江之歌》:你從雪山走來,春潮是你的風采;你向東海奔去,驚濤是你的氣概……小贊也很興奮。通過前面的講解,她完全能夠把情緒融進歌里。后來就一發(fā)不可收拾了,母女倆你一首、我一首開始背古詩。

“國破山河在……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女兒,你聽了有什么感覺?”

“我想告訴那個爺爺,感到?jīng)]勁的時候,就買份報紙翻翻。如果沒錢,就和其他的老伙伴玩一會兒,說說話。因為想妻兒是沒有用的。我剛上小班的時候,老想回家,韓老師就告訴我,和小朋友一起玩,不知不覺,外公就會來接了。”

天那!出生于1995年的贊贊居然這樣“演繹”杜甫的《春望》。也難怪,安史之亂畢竟太遙遠了。如今贊贊看見的老年人不是在看報紙,就是和別人聊天,所以她建議杜老先生也照此辦理。

“好吧,再聽我唱首歌,它是宋朝的民歌:月兒彎彎照九州,幾家歡樂幾家愁?幾家夫婦同羅帳,幾家飄零在外頭?”

“媽媽,你好像很憂傷。”

“是,傷心。還有呢?”

“有人富,有人窮。”贊贊趕快說。

“你怎么知道?”再一問,女兒就頓住了。“那再聽一遍。”

“里面在唱幾家歡樂,還有人飄零在外頭。”

“對,這首歌表現(xiàn)了勞動人民凄涼愁苦的生活……”

說了一大串,小贊就只有眨眼的份了。

晚上,全家赴宴。女兒胃口大開。搞得媽媽一會兒舀,一會兒剝,忙的跟機器人似的。末了,女兒跑到我跟前,指著一堆殘渣振振有辭:“堆滿蝦殼者,不是食蝦人。”

話一出口,各種各樣的驚嘆、夸獎、表揚又鋪天蓋地般地涌來了。

“誰教的?誰教的?”

詩人漫步范文第2篇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不用對綁架罪負刑事責任確實存在法律漏洞,但是可以通過將綁架罪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再適用非法拘禁罪第二款中的法律擬制,讓未成年人對并無殺害故意但是用暴力引起的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對于未成年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死亡結果,以及使用殘忍虐待手段迫使被綁架人自殺的,也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加以處罰。

關鍵詞:未成年人;綁架罪;法律擬制;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 D924.34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5)06002906

一、立法帶來的缺憾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之未成年人(如無特殊說明,文中的未成年人均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顯而易見,這是立法者給未成年人以特殊優(yōu)待而設立的封閉式的特權條款。但是,“采取封閉式的規(guī)定,由于立法者的認識水平有限而現(xiàn)實生活又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總會遺漏一些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顯失公平的情況”[1]。這種剛性的、明確列舉式的犯罪構成的規(guī)定剝奪了法官自由裁量之空間,無法滿足不斷變動中的司法實踐需要,也無法保證個案的公正。

正因為如此,未成年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如何定罪便成了理論界的難題。我國刑法并不處罰14周歲到16周歲的行為人實行的綁架罪,這便意味著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殺害或者重傷被綁架人,便無法對行為人進行懲處,這顯然形成了處罰漏洞,不利于保護法益。但是,從刑法第20條的特殊防衛(wèi)權、第81條不得假釋、第239條十年起的刑罰配置,都能體現(xiàn)出立法者已經(jīng)明確意識到,綁架罪是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犯罪,為何在如此重要的地方,立法者竟然會遺漏了此類行為?有學者指出:“刑法列舉上述幾種犯罪,除考慮犯罪的嚴重性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fā)性,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通常實施的嚴重行為的范圍。”[2]因為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立法者認為對于并不是類型化發(fā)生的案件,沒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規(guī)制。可惜的是,事與愿違,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未成年人仗著法條給予的特權,故意實施各類綁架行為,而司法者對于此類行為卻受困于條文,不知道如何是好[3]。然而,罪刑法定是不可動搖的,筆者只能以解釋學的方法,盡力將此類試圖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二、致使被綁架人死亡類型化研究

何謂“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理論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代表性的觀點有:(1)指在綁架實施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傷亡或者因過失致人死亡[4]。(2)指在綁架過程中因故意殺害以外的原因(如暴力過重、窒息、饑餓、干渴、被綁架人自殺等)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屬于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5]。(3)既包括在綁架實施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也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通常是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為控制被害人,使其不得逃跑而對其進行監(jiān)禁、毆打、捆綁、麻醉、凍餓,過失導致其死亡。此外,被綁架人因不堪忍受痛苦、虐待等原因而自殺身亡,或者企圖以任何方式獲得自由,結果造成自己死亡的,也屬于行為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6]。(4)此情形屬于結果加重犯,限于綁架行為過失致人死亡,要求綁架行為與死亡之間具有直接性因果關系(如因被綁架而凍死、餓死)。綁架人在看守被綁架人時,隨手扔煙頭導致火災,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不屬于綁架致人死亡,應以綁架罪與失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被綁架人為了逃跑而翻窗、跳樓導致死亡的,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被綁架人的逃跑行為并不異常(如不逃跑就有生命危險,逃跑行為本身也不異常),應認定為綁架致人死亡。但是,在沒有緊迫的生命危險的情形下,被綁架人從高樓跳下摔死的,不應認定為綁架致人死亡[7]。

通說認為,殺害被綁架人只能發(fā)生在綁架罪既遂以后(1),出于罪刑相適和刑法條文的協(xié)調性,筆者認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只能發(fā)生在綁架罪既遂以后,受篇幅所限其中理由就不在此詳述。關鍵問題是,究竟有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從而進一步將死亡結果歸責于未成年人。

據(jù)筆者初步歸納,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形大致如下:(1)故意傷害致使被綁架人死亡;(2)非直接致傷的故意傷害致死;(3)被綁架人不堪虐待而自盡;(4)被綁架人逃跑途中因第三人無過失之行為(如逃跑途中遭遇車禍)而死亡;(5)無傷害故意的暴力毆打致使被綁架人死亡;(6)非暴力手段的過失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由于通說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jīng)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基于同樣道理,故意重傷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并致其死亡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值得研究的是余下的幾種情況。

(一)非直接致傷的故意傷害致死

此類致死原因是指被綁架人逃脫后,為了躲避行為人的追捕,慌忙之中從樓上跳下摔死、在陽臺上躲避抓捕失足摔死等受迫性死亡的情形,由于其直接死亡原因并不是出于行為人的直接暴力,故筆者將之命名為非直接致傷的故意傷害致死。

筆者認為,被害人為躲避追捕在逃亡過程中死亡的行為屬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并且可以歸責于未成年人。原因如下:首先,此類行為中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脅迫、暴力行為直接引起的。其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追捕脅迫行為在刑法上有直接的因果聯(lián)系。其次,被害人在此時已經(jīng)失去了自由意志,根本沒有選擇的余地,此時如果停止逃跑,必然被行為人抓住,遭到更為嚴重的暴力威脅,被害人之所以選擇跳樓、跳水、橫穿車來車往的馬路等極端危險的行為,是因為他們寧愿冒著生命的危險去賭這一線生機,也不愿意被行為人繼續(xù)控制。換言之,此時在被害人心中,行為人對其生命的現(xiàn)實威脅已經(jīng)超過了足以造成他們重傷死亡的跳樓、車禍。筆者認為,無論采取被害人的主觀說,還是采取一般人觀點的折中說(若采取客觀說,則此時已經(jīng)發(fā)生了被綁架人死傷的事實,更加可以歸責于行為人),此時暴力威脅的程度已經(jīng)達到了足以致人重傷死亡的程度,否則被害人斷然不會選擇如此極端的方式以躲避并未發(fā)生的暴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完全可以將此類暴力評價為故意傷害罪的未遂,而此時既然已經(jīng)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評價為致人死亡也實屬合情合理。再次,逃生的恐懼心理將大大影響被害人正常的思維判斷和體能發(fā)揮。在倉促逃生過程中,由于上述不利因素的疊加,被害人在逃跑過程中受傷的現(xiàn)實可能性大大提高,而且這屬于完全在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范圍之內(nèi)。最后,德、日的理論界與實務界均認為,被害人為躲避追捕在逃亡過程中死亡的行為屬于搶劫致人死亡(2)。基于同樣道理,被害人為躲避追捕而死亡的行為也應當屬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出現(xiàn)過非直接致傷的故意傷害案例。

案例1:被告人持刀強行破門而入后,3名被害人因害怕從3樓窗戶跳下,最終造成2死1傷的結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裁判理由是:被害人的所受傷害并非侵害人直接造成,而是在對方強烈暴力和精神脅迫下,為擺脫、解除危險而“自行”造成的,也構成故意傷害罪[8]。

案例2:被告四人持鋼筋、鐵撬追打被害人,被害人在無路可逃之情況下,被迫抓住正在修建樓房的腳手架想往下爬,不慎墜樓,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是因高墜造成多發(fā)性嚴重肋骨骨折,肺挫傷淤血,血胸致失血性休克和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雖然沒有直接致傷被害人的身體,但被告人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9]。

筆者認為,兩起案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都是正確的。在判例1中,被告人伙同他人持刀闖入被害人府邸,在被害人因恐懼而到窗臺上欲跳下去之時,仍欲持刀砍人,對于被害人當時所處的環(huán)境,持不管不顧放任態(tài)度,結合其客觀行為以分析其主觀心態(tài),可認為其至少有傷害的故意。在判例2中,被告4人在狹小的施工工地持鋼筋、鐵撬追打被害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了緊迫的危險性,被害人在樓層中往多方向逃避均被被告人圍堵無法逃脫時,從五樓南側的腳手架想往下爬進行逃避,既是當時情形下被迫無奈的選擇也是在當時具體情況下唯一選擇的逃避辦法,在此情況下,被害人墜樓身亡在當時特定條件下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雖然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建筑施工人員從腳手架上往下爬墜樓死亡的可能性極低。但在本案的具體特定情況下,該可能性轉化為現(xiàn)實性的概率大大增加:首先,被害人在正在施工的樓面上多次狂奔無法逃避追打的情況下,倉促從腳手架往下爬,沒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其次,在此危急情況之下,恐懼的心理必然極大地影響被害人正常的思維判斷和體能發(fā)揮,使得被害人從腳手架墜落導致身亡的現(xiàn)實可能性大大提高。由此可見,本案中的因果關系的聯(lián)系方式屬于間接聯(lián)系類型,即事實原因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發(fā)生直接聯(lián)系,而是介入了某些被害人的個人因素,但是被告人持兇器追打行為與被害人墜樓身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毫無疑問的,法院裁判并無問題。

日本的判例中,也曾出現(xiàn)過如下案例:(1)出于目的而施加暴行,在被害人為求救而從二樓跳下負傷的場合,法院判處致傷罪[10];(2)為了避免暴行,被害人自己跳入水中溺死,法院判處傷害致死罪的判例[11];(3)以的目的對女子施加了暴行,被害人為了求救從二樓跳下而負傷的,以及被害人被共犯人中的一人后,感到有被其他共犯的危險,用詐言逃離其場所,摔倒而負傷的,對這兩起案件,法院均認為在其暴行與致傷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判處致傷罪[11]129。筆者認為,這幾起判例均屬于典型的非直接致傷的故意傷害案件,法院判決結果均十分準確。

(二)被綁架人不堪虐待而自盡

所謂虐待自盡,是指被綁架人因被虐待而痛不欲生,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自盡的情況。筆者認為,此類情況符合“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但是必須確實達到了難以忍受的情況。暴力的程度應當采取客觀說的觀點,即行為人對被綁架人的虐待行為達到了一般人認為難以忍受、生不如死的程度,則應當認為屬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因為此時可以認為,被綁架人已經(jīng)沒有了自由意志,或曰意志已經(jīng)完全被壓制,完全喪失了生存的欲望。

為什么被害人的自殺行為也要歸責于行為人的虐待行為?筆者認為,這樣解釋更加符合罪刑相適的原理,因為如果嚴格理解故意殺人罪的要件,結果就有給被害人的保護造成障礙之虞。學界認為,完全被壓制反抗時的自動交付財物的行為屬于被迫交付財物,也應當認定為搶劫。但是在搶劫罪中,被侵害的法益是財產(chǎn)權,且并未達到壓制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之時,還可以適用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奪罪加以處罰,所以并不缺乏對被害人的保護。而在對被綁架人的虐待中,本來是以侵害比財產(chǎn)更應該受到保護的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為要素,卻不存在敲詐勒索罪這種類似于搶劫罪的下位條款的補充性規(guī)定,顯然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法益,所以與搶劫罪相比,有必要緩和其適用。故筆者認為,連被迫主動交付財物之行為都可以被認為是搶劫,在被害人被迫放棄生命之時,足見行為人虐待程度之嚴重,給被害人帶來身心之煎熬,在此等程度的虐待之下,如果行為人對其進行了慘無人道的虐待行為,卻并未造成傷害,而被害人因難以忍受自盡的情況下,竟然無法加以處罰,顯然有違國民感情。因此,在外力壓制足以影響被害人做出清晰判斷,或極大干擾并壓制被害人以健全理性判斷的能力之時,應當認定為被迫自殺,屬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日本學界也認為,在方法手段達到了剝奪他人意志自由程度的時候,可以成為殺人罪的間接實行犯[10]37。

值得探討的是,在一般人看來完全可以忍受,而被綁架人忍受能力極差,致使在遭受正常人完全可以忍受的虐待行為時便因無法忍受而自殺的行為能否歸責于行為人?筆者認為,既然以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達到了足以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程度,雖然實施的是通常情況下不足以導致他人喪失生存意志的虐待行為,但因被害人的特殊情況,而實際起到了致被害人自殺的結果的,判斷時就應當考慮到被害人的這種特性;但是行為人對這種特殊情況并無認識的,就不應當認定為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故此時雖然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但行為人不應當對此負責,從而不應當認定為“致人死亡”。因為此時未成年人實施的畢竟不是類型化的殺人行為,究竟能否最終被評價為殺人罪,還必須從規(guī)范的角度,考慮該虐待行為在主客觀方面與故意殺人罪大致相同,即具有構成要件上的等價性。

何謂一般人的判斷標準,筆者以為應當分為三方面。首先,應當根據(jù)被害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精神狀態(tài)、身體素質等為根據(jù)綜合判斷,如一個十幾歲的小姑娘和一個體格健壯的青年,他們在一般人眼中的忍受能力必然不同;其次,應當考察虐待行為的樣態(tài)、手段、持續(xù)時間等諸方面;最后,應當以當時行為人特別認識到的情況以及一般人能夠認識到的情況為基礎綜合判斷。如行為人明知一個彪形大漢心理脆弱、膽小如鼠,故意綁架之后對其采取了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虐待行為,卻致使被綁架人自殺身亡,則此時也應當將此結果評價給行為人。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在行為人實施了正常人難以忍受的虐待行為,造成被綁架人自殺,或者行為人明知被綁架人的生理特性,仍然實施了虐待行為,盡管此時其行為看似輕微,但應當認為行為人是為了進一步控制被綁架人而有意為之,對被綁架人的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在致人死亡范圍內(nèi)達成主客觀同一,故可以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三)被綁架人逃跑途中因第三人之行為而死亡

介入第三人行為是指有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情形,此時亦存在行為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之情況。此類案件多見于被告人在逃脫后慌不擇路,逃至馬路上被飛馳而來的汽車撞死之情況。筆者認為,此類情況其實也屬于非直接性故意傷害致死中的一種,以被害人在馬路上逃避追捕為例分析,從主觀責任而言,在公路上追捕,被害人為逃生慌不擇路,極易導致車禍傷亡事故,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事情,行為人主觀上對此明顯可能的危害后果應當有所預見。從客觀事實上判斷,在此特定的時間與空間內(nèi),被告人的暴力威脅是結果產(chǎn)生的巨大且唯一的推動力量,正是被告人的暴力行為迫使被害人出于求生的本能而倉惶逃生求救,并被高速行使的汽車所撞,產(chǎn)生了死亡結果,其追捕行為可謂被害人死亡結果得以發(fā)生的直接支配因素。在此危急關頭,不能苛求被害人在生命遭到重大現(xiàn)實緊迫的威脅前仍保持理性和鎮(zhèn)定。在這種極為特定情況下,即使沒有司機駕駛因素的介入,照樣存在被害人被抓住且傷害的可能性,司機只是被動而且偶然介入本案,其駕駛行為沒有過失,只是碰巧將可能發(fā)生的行為人死亡的幾率轉化為現(xiàn)實,而這個巧合現(xiàn)象的發(fā)生完全是由行為人的追趕行為決定的,因此,將死亡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不存在任何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四)毆打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由于刑法不處罰未成年人犯綁架罪,故沒有傷害致死故意的毆打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一般而言僅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這樣的解釋會造成極為不公平的處罰:即已滿16周歲之人一旦實行此類行為,就將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未成年人卻無法用刑法加以處罰。更為極端一點,在16周歲前一天毆打被綁架人致死將無罪釋放,16周歲就將被判處至少10年以上的牢獄之苦,這必然有損法律的協(xié)調性。

筆者認為,因為綁架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非法拘禁行為,故使用暴力毆打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可以將其認定為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這就必須解決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是法律擬制還是注意規(guī)定的問題。筆者認為,本條文屬于法律擬制,即行為人不需要具有殺人的故意,只要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就應當以相應罪名定罪(3)。但是筆者必須強調,此條法律擬制中的轉化型故意殺人罪中的“致被綁架人死亡”的行為,必須是具有類型性地足以致人受傷的行為,即至少可以評價為足以造成傷害的行為,行為人對于死亡結果必須具有預見可能性;如果完全是出于偶然的意外地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則無論如何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未成年人沒有傷害致死的故意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對其拳打腳踢,不小心踢到了被害人的太陽穴,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因為拳打腳踢完全可以評價為傷害行為,即使并未造成傷害結果,也可以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一巴掌將被綁架人打倒在地,導致其腦溢血發(fā)作而死,因打一巴掌無法評價為傷害行為,此時對其也只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五)非暴力手段的過失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非暴力手段過失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包含了所有超出行為人預見可能性的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國內(nèi)學者提到的丟煙頭不小心點著稻草燒死、房屋倒塌被砸死[12]、不知被綁架人有低血糖,故意餓了他一頓導致被告人血糖過低而死、夜晚氣溫驟降導致被綁架人被凍死、不知被綁架人有心臟病致使其心臟病突發(fā)而死等情況。總之,因為行為人對其死亡結果沒有預見可能性,此類行為雖然造成了死亡結果,但是都不能評價給行為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認識到了行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此時應當將此行為評價為殺害被綁架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而故意刺激,以致其心臟病突發(fā)而死,或故意長時間不給被害人吃飯、冬天故意不給被害人足以御寒的衣服等。

三、對可能質疑觀點的反駁

也許有人認為筆者觀點存在間接評價的問題,即將原本不處罰的“致死被綁架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但是間接評價指的是以刑罰處罰并不屬于刑法規(guī)制范疇內(nèi)的違法行為,而且通說認為,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既然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又沒有規(guī)范障礙,那么就完全應當為此付出代價,至于如何評價他的行為以做到罪刑相適,則是法官的法律評價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所以筆者認為,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恰恰相反,正是為了維護刑罰的正義性,才做出了如此解釋。理由如下:(1)如此解釋,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協(xié)調性。法諺云:“使法律之間相協(xié)調是最好的解釋方法。”如果不將未成年人綁架致人死亡的情況依法處理,則會出現(xiàn)成年人一旦實行此類行為,就將被判處絕對死刑,而未成年人卻無法用刑法加以處罰的奇異景象,如此巨大的反差必然損害法律的協(xié)調性。(2)如此解釋,并不會造成罪刑不相適應的結果。成年人致被綁架人死亡的,將處以絕對死刑,而即使認定未成年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也可以對其適用總則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而且司法解釋明文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4)。眾所周知,“司法實踐中好像沒有了司法解釋,我們的法官就會寸步難行,司法解釋儼然替代了刑法典本身而成為法官裁判定案的主要依據(jù)。”[13] 考慮到此時行為人并無故意殺人的故意,幾乎必然可以減輕處罰,如此一來,對未成年人的判罰必定輕于成年人,這也符合我國立法者設立對未成年人設立減輕條款的初衷。(3)最為重要的是,此類擴大解釋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筆者能預想到可能的批判是:“刑法,當然以文字為載體,不可能包含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因為那對于立法者來說是荒唐的,恰恰是‘不利于立法者的假定’。”[14]但是,當某種行為看似并不處于刑法用語的核心含義之內(nèi),但具有處罰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時,應當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刑法用語作擴大解釋。因為“科學的定義要比詞語的通俗意義狹隘得多,因而實際上也不精確得多、不真實得多。”[15]故“解釋的實質的容許范圍,與實質的正當性(處罰的必要性)成正比,與法文通常語義的距離成反比。”(5)所以,不能只考慮行為與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遠近,也要考慮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程度;處罰的必要性越高,對與刑法用語核心距離的要求就越緩和,作出擴大解釋的可能性就越大。既然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暴力的范圍,為了罪刑相適與刑法的正義,就必須以實質解釋論的觀點將之納入解釋范圍。因為“正確的解釋,必須永遠同時符合法律的文言與法律的目的,僅僅滿足其中一個是不夠的。”(6)

關于未成年人犯綁架罪能否適用無期徒刑,學界也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爭議。否定說認為: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刑法第49條又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刑,兩個條文可以同時適用。否定說則持相反意見[16]。基于罪刑相適原則,筆者認為,對于手段極其殘忍的“致被綁架人死亡”案件,可以對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理由如下:(1)對其適用無期徒刑,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只明文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罪犯不得適用死刑,并未規(guī)定不得適用無期徒刑,這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對其從寬發(fā)落的政策。如果再不得對其適用無期徒刑,似乎并不符合立法原意。(2)從罪刑相適的角度看,對于部分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如果不適用無期徒刑,恐怕難以做到罪刑相適。(3)就算是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法官也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是否適用無期徒刑。而且即便適用了無期徒刑,對其也可以進行減刑,并不必然導致在牢獄中度過一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應當對綁架罪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如下:(1)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并致其重傷、死亡的,以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2)被綁架人為抗拒抓捕而受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3)使用令人難以忍受的酷刑迫使被綁架人自殺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4)被綁架人在逃跑途中由第三人無過失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5)在綁架過程中或綁架罪既遂以后沒有傷害致死故意的毆打被綁架人并致其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法律擬制,以故意傷害、殺人罪處罰。

注釋:

(1)參見王志祥:《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人”新論》,載《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第18頁;張明楷:《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人”研究》,載《法學評論》2006年第 3期,第19-20頁。

(2)參見陳洪兵:《財產(chǎn)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10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論》,王紹武、劉明祥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195頁。[日]山口厚:《刑法各論》(第2版),王紹武譯,中國人民大學2011年版,第275-279頁。

(3)參見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第二版),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42-644頁;吳學斌:《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注意規(guī)定與法律擬制》,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第49-54頁;陳洪兵,《刑法分則中注意規(guī)定與法律擬制的區(qū)分》,載《南京農(nóng)業(yè)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0年9月第10卷第3期,第70-72頁。

(4)參見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日]前田雅英語,轉引自張明楷:《實質解釋論的再提倡》,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第51頁。

(6)C?Roxin語,轉引自張明楷:《實質解釋論的再提倡》,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第55頁。

參考文獻:

[1]付立慶.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之法律適用[J].人民檢察,2007,(9):54.

[2]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334.

[3]林亞剛.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規(guī)定[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5):131.

[4]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77.

[5]曲新久.刑法學[M].第四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414.

[6]周光權.刑法各論[M].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43.

[7]張明楷.刑法學[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95-796.

[8]黃小明.非直接致傷之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陳智勇故意傷害案[N].人民法院報,2007-06-11(5).

[9]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欽刑二終字第24號刑事裁定書[EB/OL].(2013-10-10)[2014-06-12].http:///public/detail.php?id=2332.

[10][日]大谷實.刑法各論[M].新版第2版.黎宏,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115.

[11][日]大V仁.刑法概說(各論)[M].第三版.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50.

[12]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947.

[13]楊興培.搶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釋質疑――兼論司法解釋的現(xiàn)實得失與應然走向[J].政法論壇,2007,(6):133-134.

[14]鄧子濱.中國實質刑法觀批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87.

[15][法]基佐.歐洲文明史[M].程洪逵,沅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7.

[16]王威,王珍.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適用無期徒刑[N].檢察日報,2008-02-25(3).

A study of the Death Conviction of the Kidnapped

Person of Minors Who Fourteen Years Old to Sixteen Years Old

WEI Chao

(Law School,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23,China)

詩人漫步范文第3篇

鏡頭一:怕醫(yī)生批評

某三甲醫(yī)院心內(nèi)科一位負責人說:在門診中,碰到比較多的是一些中青年病人,平時不加節(jié)制地大量抽煙、酗酒,他們明知道這樣對心血管有危害,但又在日常生活中不加以控制。在醫(yī)生詢問病史時,他們不敢承認這些生活習慣而隱瞞。

有一次,門診來了一名40來歲的高血壓病人,說血壓不知怎么老是降不下來。在醫(yī)生詢問病史時,剛開始他說很少抽煙和飲酒,后來在醫(yī)生的追問下,才說他其實有二三十年的抽煙史了,而且每天飯局不斷,酒桌上都會喝下五六瓶的啤酒。對患有心血管疾病的病人而言,抽煙、酗酒是兩大危險因素。特別對于高血壓病人,如果長期抽煙、酗酒的話,血壓就很難降下來,即使服藥后,降壓效果也不理想。

鏡頭二:考考大醫(yī)院

某醫(yī)科大學附院超聲影像科一名主任醫(yī)師介紹說,他經(jīng)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做B超檢查時,有些病人往往抱著這樣的觀念:我不告訴你病史,看你的檢查準不準。有一次,有位病人在B超檢查前,沒有向醫(yī)生提供相關病史,在醫(yī)生詢問時,也沒有詳細告知。但就在檢查結束后,當他站起來整理衣服時,才慢悠悠地拋出一句話:上次他在當?shù)氐幕鶎俞t(yī)院里查出患有肝內(nèi)膽管結石,這次怎么會沒有發(fā)現(xiàn)呢?聽了他的話,醫(yī)生為了慎重起見,只得又讓他重新躺下來查一遍。結果B超檢查發(fā)現(xiàn)肝臟除了已經(jīng)顯示的鈣化點,并無肝內(nèi)膽管結石。而肝臟鈣化點往往是以往疾病留下的痕跡,并無明顯癥狀,對身體沒有傷害,一般情況下無須治療。

其實,病史是重要依據(jù)。這位超聲影像科主任醫(yī)師認為,在B超檢查中,檢查等候的病人很多,往往不容許醫(yī)生有更多的時間停留在為某一個病人的檢查上。

他給筆者算了一筆賬:如果醫(yī)院有16臺B超儀器,平均每臺每天要檢查60個病人,算起來每天的B超檢查人數(shù)達1 000人次。受各方面的影響,醫(yī)生難免會出現(xiàn)偏差,尤其是一整套檢查(包括甲狀腺、乳腺、肝、脾等部位)下來,費時半個多小時。檢查時,醫(yī)生會先抓“重點”。但如果病人不提供病史及過去已有的檢查資料,有些不典型的小病灶就難免會有漏診,如小的肌瘤、肝內(nèi)結節(jié)、乳腺結節(jié)等,醫(yī)生不能保證一次性就能查出來,如果病人提前告訴醫(yī)生,那么醫(yī)生就會在檢查時少走“彎路”,更有的放矢。這樣不僅節(jié)省了時間、精力,也降低了誤診的發(fā)生率。

目前各家醫(yī)院對于病例資料的保存是非常重視的。檢查時,醫(yī)生可以調出患者之前的檢查結果,結合當前的檢查進行對比,這樣更有利于疾病的診斷。這也說明了病史對于輔助醫(yī)生檢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詩人漫步范文第4篇

我妻由乃,《未來日記》的女主角,粉紅長發(fā)梳成兩股辮子在腦后,是成績優(yōu)秀,長相端麗的美少女。

我妻由乃是“病嬌”的典型代表角色。本來是主人公天野雪輝的同學,心中暗戀他到達了偏執(zhí)和癡狂的地步,成為了不折不扣的跟蹤狂。由于這種愛,她也成為了未來日記所有者之一。為了天野雪輝,我妻由乃可以犧牲一切東西,甚至包括自己。也正是她病態(tài)的執(zhí)著和對雪輝的愛,讓天野雪輝一次次渡過難關,并除掉一切擋在面前的敵人。結局最后,雪輝為了拯救三周目的世界和三周目的由乃,主動要求一周目的由乃殺了自己,但由乃在最后并沒有選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詩人漫步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事檔案工作;策略;探討

干部人事檔案是組織人事部門按照黨的干部政策在培養(yǎng)、選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干部個人經(jīng)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yè)務能力、工作表現(xiàn)、工作業(yè)績等內(nèi)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整理后組成的,是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jù)。調查顯示:目前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在管檔意識、管理機制、管理方法上與新《條例》對干部工作的要求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

㈠管檔意識滯后。

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是干部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搞好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對于全面地了解干部,正確選拔使用干部具有重要意義!從事干部工作的許多同志,干部檔案意識是比較強的,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認識是明確的。但也應清楚地看到,由于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是一項內(nèi)部性、保密性很強的工作,是一項并不引人注目的、默默無聞的工作,因此有的同志常常看不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同志認為,現(xiàn)在使用干部重在現(xiàn)實表現(xiàn),干部檔案沒有多大作用;還有的同志認為干部檔案工作是干部檔案工作人員的事情,與己無關;也有的同志雖然口頭上講干部檔案工作的重要性,但實際工作中卻不夠重視,這些情況表明,相當一部分人員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意識還是不強的。在調查中我們還發(fā)現(xiàn)一部分的管檔人員對新《條例》一知半解,在對干部工作的服務上不與時俱進,因而不可能以新《條例》來指導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管檔意識上的滯后,是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與新《條例》不相適應的一個重要因素。

㈡管理機制滯后。

目前的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還是沿用長期以來形成的以“計劃管理”為核心的各項制度,“計劃”色彩濃厚,缺少應有的生機與活力,機制滯后,已不能適應干部工作發(fā)展的需要。一方面檔案材料收集制度過分“行政”化。材料收集是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目前,主要是依賴于政府的行政手段,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這項工作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目前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中材料收集范圍和如何對進檔材料進行鑒別等各項制度與新《條例》對干部考察任用時需提供材料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適應。新《條例》對干部個人經(jīng)歷和基本情況的要求更加明確和細化。另外,對離任審計、任前公示等材料應如何收集,收集時應注意那些問題,在制度上沒有明確,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㈢管理方法滯后。

目前的干部人事檔案管理方法,局限于“看堆式”的管理。重管理,輕服務,方法繁鎖,不易操作,反應較慢,現(xiàn)代化管理水平不高。干部人事檔案管理方法滯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干部考察任用對干部個人經(jīng)歷和個人基本情況主要依據(jù)是干部檔案所記載的,這就要求干部檔案在管理上要主動適應干部工作的要求,不能處于被動應付狀態(tài)。檔案方法的繁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檔案工作本身的繁鎖所造成的,這就要求必須改進檔案管理方法。現(xiàn)實昭示:造成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問題的成因,既有思想認識上的誤區(qū),也有體制上的問題。因此,必須圍繞新《條例》的要求,適應形勢需要,更新思想觀念,強化檔案規(guī)范化和信息化管理,進一步加強管檔人員隊伍的培訓,為干部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務。

一、更新思想觀念。

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水平也有著不同程度的發(fā)展和提高,但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干部檔案管理工作改革還落后于干部工作發(fā)展的需要,當今處于信息化時代,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的現(xiàn)代化已提上日程。因此,從領導到具體的工作人員,要跟形勢的需要,就必須更新觀念,深入進行檔案管理工作的改革,更好地跟上干部人事工作的飛速發(fā)展。檔案工作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更好地為黨的干部管理和中心工作服務,是個新課題,要實現(xiàn)這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轉變,在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上要沖破傳統(tǒng)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管理模式,立足于干部檔案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改變傳統(tǒng)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中的陳舊觀念,調整宏觀思路。

二、健全工作制度。

制度建設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是一項頭緒多、瑣碎繁雜的工作,如果沒有一定的制度來制約,就會使我們無章可循、無所適從。應圍繞新《條例》對干部工作的要求并結合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實際,進一步完善各項干部檔案管理制度,并在抓落實上下功夫。

三、改進管理方法。

保持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高質量,就必須要有科學的管理方法。傳統(tǒng)的管理方法在一定時期有它的科學性,但隨著形勢的發(fā)展和干部工作對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要求的變化,就會顯現(xiàn)出它的局限性。因此,目前的干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必須緊跟干部工作的需求,實現(xiàn)管理的規(guī)范化和信息化:

1、實現(xiàn)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和鑒別的規(guī)范化。干部人事檔案管理質量的提高,重要一條就是要及時收集和補充檔案材料,而材料收集、歸檔、鑒別是否規(guī)范化將直接影響進檔材料的質量,對收集到的檔案材料,從手續(xù)是否完備,表述是否準確、精煉,觀點是否明確等方面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退回,限期糾正再歸檔,對于不屬歸檔范圍的材料,及時退給有關單位,做到不散失、不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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