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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產領域開發和交易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稅收及各種非稅收入,由縣政府組織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集中征收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二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由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的日常工作,下設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一體化中心),實行集中辦公,一體化服務,切實降低單位征收成本、推進透明行政、方便群眾辦事。由縣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人防、國稅、地稅、房產、城管、科技、氣象、發改、經濟、銀行等部門進入縣一體化中心集中辦公。
第三條按照“以票管稅管費、先稅費后辦證”的原則,對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納的稅費,實施“一站式”征收。
第四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實行“七個統一”:
(一)統一稅費項目,明確征收標準;
(二)統一配合,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三)統一項目資料庫,實現計劃控制和源頭控管;
(四)統一審批程序,實現“聯審聯批”和即時發證;
(五)統一網絡,實現管理電算化;
(六)統一辦事流程,實現“一站式”服務;
(七)統一稽查機制,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費流失。
第二章征管范圍和稅費種類
第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并或拆舊建新而發生的資產產權變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開發和交易、個人合資合作建房、個人拆舊建新、單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設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記辦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行為、房地產出租和自營業務、處罰土地違法違規占用和交易、處罰違法違章建筑、偷漏稅費的稽查處罰等業務。
第六條凡涉及土地、建筑及其交易、辦證等各環節的所有稅費(包括服務性收費,下同)統一納入縣一體化中心征管。
(一)財政部門:土地價款、土地收益金、滯納金及罰款。
(二)國稅部門:企業所得稅、建筑耗材未按規定取得購進發票應補交的增值稅、滯納金及罰款。
(三)地稅部門: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資源稅、印花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四)規劃部門:建筑物定點放線費,工程測量費,規劃道路定線費,地、縣、鄉圖編繪費、工程竣工測量費,工程線路測量費。
(五)建設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服務費。
(六)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七)經濟部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八)城管部門: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建筑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建筑垃圾處置費。
(九)科技部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
(十)國土資源部門:工程測量費、用地管理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地籍調查費、抵押登記費、土地交易服務費、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
(十一)房產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住房及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房屋分戶圖測量費、測量成果利用費、房產測繪費、換證服務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維修基金、房產抵押手續費。
(十二)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費。
(十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建筑業、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環衛費及以上款項的滯納金及罰款由縣一體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稅費標準和計算價格
第七條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的稅收和非稅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計征的定額標準以及按建筑造價和銷售價格計征的比例標準,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并執行(另行文)。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時的計稅價格和計費價格以實際價格為準,當實際價格低于市場價時,以政府的基準地價修正的標定地價和財稅部門公布的最低計稅價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及業務流程
第九條縣一體化中心整合各職能部門對土地、房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個環節業務的審批、征稅、收費、開票、辦證、稽查等行政管理職能,設立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人防辦、經濟局、城管局、房產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銀行等11個職能部門的辦事窗口,具體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稅費計算征繳和證件制作工作。
設立綜合管理窗口,負責縣一體化中心日常工作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應繳稅費的最后確認、相關部門證件辦理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各部門辦理沒有納入“一體化”循環征收的收費及罰款業務。
第十條縣一體化中心辦事審批實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證”的“一站式”服務,實行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許可、建筑許可、竣工驗收、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頒證、房屋產權辦證、國有房地產自營和出租等9個環節的內部循環。利用內部循環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由各執收單位計算,綜合管理窗口審批。受理業務的前置條件和行政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證由綜合管理窗口把關。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縣一體化中心專門設置專業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電腦打印證件。
第十二條房地產稅費征管軟件統一各職能部門的原有軟件,縣一體化中心擁有對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四個部門辦理各自證件的授意權,即對納稅繳費辦證人沒有辦理稅費繳納業務的,縣一體化中心就不能為其辦理相應證件。
第十三條建立“一戶式”存儲基礎數據庫,綜合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發改部門的項目信息、建設部門的建設信息、規劃部門的規劃信息、房產部門的房產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信息數據資料庫建成后,信息資料數據在縣一體化中心所有窗口傳遞共享,用于稅費預測、數據分析、全程監控和稅費征繳、檢查清收等方面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七證一表兩票”和資料備案管理。“七證一表兩票”納入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實行集中辦理,切實做到“以票控稅控費,先稅費后發證”。
“七證一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契證、房屋產權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兩票”即稅務發票、非稅收入票據(包括服務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只接受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單個自然人競拍,不接受多個自然人聯合體報名參與競拍。
第十六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將對進入縣一體化中心的各執收單位停止發放非稅收入收費票據,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辦理各部門的收費業務。對必須進行現場執行的,經縣一體化中心審核批準,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向各執收單位發放和結算非稅收入收費票據,并在發放的票據上注明專用收費項目。
第十七條縣一體化中心實現的非稅收入實行縣財政與各職能部門分成的辦法(不含土地出讓收入和建筑行業勞保基金)。收入分成須遵循以下原則:確保單位既得利益的原則;收入分成共享的原則;確保單位正常運轉的原則。以年—2009年三年的平均數為基數,完成或超過基數的分成標準將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實際情況待“一體化”征收運行半年后制定具體分成細則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返還單位的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其余上交縣財政。
第十八條部門自行查補的收入,由縣財政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進行分配;由縣一體化中心查補出的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九條按照縣一體化中心實際入庫稅費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設立專賬,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用于縣一體化中心日常運轉開支。
第二十條建立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一體化征管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房地產行業聯合執法大隊”,從監察、法制、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防、房產、國稅、地稅、經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全縣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占地、違法違規建筑、偷漏拖欠稅費的行為開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辦事,實行項目資料公開傳遞、陽光操作、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房地產各項稅費業務均在縣一體化中心內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在縣一體化中心繳納。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征收各項稅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稅費征收項目。嚴禁收“人情稅、人情費”,堅決杜絕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條嚴禁縣一體化中心外發證、稅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和在縣一體化中心外給單位提供“兩票”等行為。一經查出,立即停止其單位的非稅收入返還,并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繳其造成流失的稅費。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派出人員由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入駐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由縣一體化中心向派出單位反饋情況,年終考核、評先評優、提拔重用由縣一體化中心和派出單位共同考評。對工作中涉及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及失職、瀆職或不作為等行為,將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縣一體化中心工作職責或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縣一體化中心要及時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退回原單位,原派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另行委派人員。
第二十六條土地及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必須以規程結合市場價格為準則開展評估。對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評估報告,縣一體化中心要將情況及時向評估機構通報;對屢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停止其參與本行政區評估業務;情節嚴重的,上報其主管行政部門,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一體化征管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征收管理 比較分析
一、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世間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并且在當代經濟社會中,個人所得稅呈現出“全球趨同”化的特征。
目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具備分類所得稅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種具有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劃分為1l類,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實行按年、月或次計征。該稅制的實施對于增加財政收入和公平社會分配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過去個人收入調節稅等相關的幾個稅種在計征方法、適用稅率、費用扣除及減免稅規定等多方面存在差異,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現行稅法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兼顧,帶有明顯的過渡性,加之分類所得稅制的固有缺陷,現行稅制也暴露出許多弊端。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系統;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系統;b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系統;人機結合的稽查系統;以征管功能為主,設置機構,劃分職能的組織系統;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現狀
1、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
美國有嚴密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 納稅人能自覺申報納稅, 偷逃稅現象很少。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率達到90% 左右, 且主要來源于占人口少數的富人, 而不是占納稅總人數絕大多數的普通工薪階層。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有效運行, 在于其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1)建立嚴密的收入監控體系
根據美國稅法, 只要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 政府就要對其收入征稅。據美國國內收入局2009 年統計, 當年約有1. 83 億美國人申報2008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按全美2. 9億人口計算, 約2/ 3 的美國公民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2) 廣泛推行嚴密的雙向申報制度
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開始, 首先就本年度總所得的估算情況進行申報, 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額分四期預繳稅款, 納稅年度終了后, 再按實際所得向稅務機關提交正式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對稅款進行匯算清繳, 多退少補。
(3)建立了嚴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統,
為了保證申報的真實性, 稅務機關每年要對一定比例的納稅資料進行稽核, 稅務機關利用功能強大的計算機系統從銀行、海關、衛生等部門搜集納稅人的信息, 集中在納稅人的社會保險號碼之下, 與納稅人申報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核, 發現疑點就調出來詳細審驗, 對于故意逃稅的納稅人都要給予嚴懲。
(4)嚴厲的懲罰措施
對于故意逃脫的人, 就要嚴懲, 收入署對于小案不, 只罰款; 對于大案, 每年5000 個左右, 成功率在97% 左右。稅收訴訟既可以在稅務法庭, 也可以在地方法院。
2、日本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
日本于1887年開征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較早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日本的中央、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政府均對個人所得課稅,其中,中央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國稅;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征收的個人居民稅,屬于地方稅。
日本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分類征收為補充日本所得稅法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課稅原則,即將每個納稅人一年內的所得合計加總,然后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課稅。對工薪所得、營業所得、不動產所得(房屋出租)、退職所得、除不動產及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所得及雜項所得進行綜合課稅,紅利所得原則上進行綜合課稅;對便于源泉扣繳的或能體現政府管理意圖的所得規定實行源泉分離課稅,如利息所得、山林所得及小額紅利所得和轉讓所得(小額紅利所得也可選擇綜合課稅)、不動產及股票轉讓所得等。
三、中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比較分析
美國、日本這些國家十分重視征收管理得法制化,并在實踐中不斷給予強化、修改和完善,形成完善的稅收法制體系。嚴格稅收立法程序,使稅收立法活動規范化、高效化,提高稅收法律制度的統一性、權威性和適用性。從而建立一個健全、合理、完善的具有較高層次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體系。通過規范立法程序,健全執法機制,完善稅法立法、統一集中執法,使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制制度體系形成一個統一、平等、高效、穩定、科學管理的征管新秩序,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惡劣現象,使偷稅、逃稅降到最低限度。
美國、日本這些國家已經把征管手段的現代化作為征稅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標志之一。他們經過時間的沉淀不斷的革新,形成了強大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并以網絡的形式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的征收與納稅服務。他們除了實現全面的進行電腦化運作外,還廣泛地運用其他現代化技術和更加科學、更有體系、更高效率的管理方法,這對于提高征管質量和工作效率都具有重大的影響。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議
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的發展,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互為條件的關系, 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二者加以綜合考慮, 充分運用它們的密切聯系, 使得稅制優化設計真正得以貫徹實施;
(1)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工作。在確立現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應允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著依法設立、精簡效能、屬地管理。
(2)通過征、管、查職能機構間的分離,爭取在執法權力的合理分解制約上取得重大突破。擴大稅務稽查范圍,提高稅務稽查水平。
(3)提高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有賴于征稅機關在稅收宣傳、提供服務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把為納稅人服務,清除納稅人守法障礙作為提高納稅人意識和促進納稅人遵紀守法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萬瑩.英國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制度. 江西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11
[2]黃蘭英.中、美、英個人所得稅比較研究,2009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關鍵詞:城建稅 流轉稅 征管
1.調整征收主體的背景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建稅條例》),規定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上簡稱“城建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管理上沒有發現問題。自從分稅制改革至今,20年來,地稅獨立負責征收城建稅過程中形成的重復管理,增加了征稅工作量,也增加了納稅人應付多部門稅收管理的負擔,因此隨主體稅種征收城建稅的呼聲不斷。
2012年開始,國家先后在多地進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3年8月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營改增”工作。按照新一輪財稅改革配套方案,國家要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工作目標,到2015年底,“營業稅”字眼將在中國消失,流轉稅將由“增值稅”和“消費稅”分而治之時代接替。
2.城建稅隨流轉稅征管的必要性分析
《城建稅條例》從85年施行,94年分稅制改革保留至今,明確城建稅隨三稅同步申報繳納,但一直由地稅負責征收,除經歷了內外資企業政策統一的較大政策調整外,至今并沒有發生大的變革,主要就是因為它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附加稅收,三稅繳了多少,按地區級差稅率,就可以計算出城建稅,并一并繳納。但由于分稅制后,三稅由原來的一個征收主體,變為由兩個獨立的征收主體分別負責征管,國稅主要負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地稅主要負責營業稅的征收管理,而城建稅則明確由地稅負責征管。這一變革帶來了新的問題,即地稅在征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單位的城建稅時,往往不能及時獨立征收入庫,而需要在采集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實繳金額后,才能準確計算該納稅人應繳城建稅金額,才能判斷是否存在少繳行為。同時地稅部門還要了解到該納稅人相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減免政策以及免、抵、退稅時間、金額等情況,使本來簡單的城建稅管理變得復雜化。而營業稅單位的城建稅,地稅征管非常之方便,只要在征收營業稅時,做到同步匹配征收就行。
隨著稅源專業化改革模式的推進,風險管理模式逐漸成熟,自動識別,按月(季)比對增值稅、消費稅與城建稅差異,形成低、中等風險,開展應對,督促納稅人補繳城建稅的工作常常做、年年做,不斷地在重復,反而增加了地稅人員不少工作量。在今年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討論稿中,嚴格滯納金加收的管理要求討論特別熱烈,風險應對中,對每個單位要按月核對是否少繳城建稅、并按月計算該稅種滯納金工作成為風險應對中的最大工作量之一。
2012年,“6+1”營業稅勞務實行“營改增”,拉開全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序幕,隨之2013年廣播影視服務業,2014年郵政業、電信業改征增值稅,緊接著建筑、房地產、等原征收營業稅的勞務在 “十二五”收關之前,將逐漸從地稅稅收征管中淡出。
目前,國、地稅之間雖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但仍存在時間差,能否完全實現城建稅同增值稅(消費稅)同步繳納,還依賴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和對城建稅政策規定的掌握程度。而地稅掌握增值稅、消費稅實繳數的時間往往要向后推遲一個月。同時,繳納城建稅的納稅人幾乎覆蓋了所有納稅人,也就是說,地稅要面對所有納稅人,在國稅繳納增值稅后,跟著要開展城建稅的進一步管理,這種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即顯工作重復,又增加了納稅人不必要的負擔,是時候需要進行調整了。
3.城建稅隨流轉稅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隨增值稅或消費稅主體稅種,同步征收城建稅是最有效率、最為科學的管理方法。
首先,《城建稅條例》)規定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條例規定同時繳納的出發點,就是為了便于征收管理,不為城建稅單一稅種,再增加額外的工作量,這從行政法規規定上提供了城建稅隨主體稅種同時征繳的依據。
其次,因為主體稅種增值稅、消費稅本身涉及一定的特殊政策規定,影響到城建稅計稅依據的計算口徑問題,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是簡單地按實繳增值稅、消費稅來計算的。如進口不征出口不退城建稅規定,出口退稅抵內銷照征城建稅等。涉及政策的同步執行與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由熟悉主體稅種政策的管理者來完成城建稅的征收管理,不易錯征、誤征或少征。同時,在增值稅、消費稅繳納環節同時完成城建稅的征收,可以大大減輕后續管理計算少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實施行政處罰的工作量,從而優化管理,節約成本,減輕負擔。
關鍵詞: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必要性
納稅評估是國際通行的一種稅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國納稅評估概念是從國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轉譯而來,最早譯為“審核評稅”和“稽核評稅”,總局正式啟用納稅評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發的《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行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評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納稅評估工作在全國開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已成為各級稅務部門關注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美國、日本、德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始致力于征管體制和方式的改革,它們雖然在稅制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卻有著共同的特點,即以“評稅”、“計算機核查”等不同形式實施著這一相同性質的管理方式一一納稅評估,并且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功。由于實行納稅評估與稅務審計密切配合這一管理制度,國外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時也給我國的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了借鑒經驗和啟示。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是我國新時期強化稅源監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納稅評估是一項具有開拓性的稅收征管改革,賦予征管工作新的內容
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稅收管理和服務手段,貫穿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納稅評估不僅是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的銜接點,而且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重點和核心。隨著納稅評估工作的開展和不斷完善,將引發稅務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發生重大變革,并對稅收征管產生深遠影響。
(二)納稅評估有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稅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減少漏征漏管,增加稅收收入
建立在納稅申報基礎上的納稅評估,是稅務部門實施稅收管理的“雷達檢測站”,通過設置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對稅源進行動態監控,發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將納稅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觀性偷逃稅款的錯誤及問題及時處理在未發或萌芽狀態,從而提高稅源監控能力和水平,促進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時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納雙方的稅收風險,減少征納成本,達到強化管理和優化服務雙贏的目的。
(三)納稅評估可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門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夠暢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夠全面。因此,無論是人工選案還是計算機選案,都帶有一定的盲目性。納稅評估經過評估分析,發現疑點,直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減少了稽查部門對打擊偷逃騙抗稅款行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準確性和時效性,重點更突出,針對性更強。
(四)納稅評估有利改善稅收環境,促進誠信納稅
開展納稅評估的前提和依據是納稅人的申報、納稅和經營等相關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須具有全面性、時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數據庫。這些可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提供基礎信息和充分依據,對于建設納稅信用體系乃至誠信社會都有著重要推動作用。
二、當前納稅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指導下,我國的一些基層稅務機關開展了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的納稅評估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由于納稅評估工作在我國稅收征管中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還需要不斷完善。目前納稅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納稅評估的定位不夠準確,內部協調機制沒有建立起來。
納稅評估對內是強化管理的手段,對外是優化服務的措施。因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體系,所以納稅評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帶有強制性。但在實際執行中當納稅人拒絕約談或提供有關資料時,有的評估人員采取了罰款或停供發票等措施,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規范的做法。同時由于機構和人員配備上的相對獨立,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這不僅制約了稅源管理信息的共享與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約稅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基礎信息資料不夠完整、真實、有效。
納稅評估工作離不開數據資料的搜索、采集、積累和掌握,納稅評估過程中要進行大量的指標測算、資料比對等定量、定性分析,沒有數據資料,納稅評估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收集的評估資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外部相關部門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時還缺乏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具有佐證作用的相關資料,從而使我國的納稅評估結果與客觀實際有較大差異。同時稅務機關取得的評估資料幾乎都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而目前會計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普遍、會計信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難以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資料的不真實,評估結果誤差大。
(三)納稅評估缺乏細致準確的指標體系。
科學的指標體系是納稅評估系統評估篩選疑點納稅人的依據。目前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還很不系統,有的指標實際操作性不強。行業稅負和預警值設置不合理,因此現階段評估人員主要憑借管戶經驗對企業進行歷史時期縱向比較和同行業橫向比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稅種評估分別進行,增大成本,加重納稅人負擔。
根據《辦法》的規定,納稅評估工作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納稅評估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因此,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時要特別注意避免對同一納稅人進行不同稅種的重復評估,避免評估人員多頭多次下戶,以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
(五)納稅評估人員綜合業務素質亟待提高。
納稅評估是一項復雜而又具有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稅收、會計、財務管理、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同時還需掌握各行業經營情況和特點。目前,從事評估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當一部分評估人員知識面窄,掌握評估的方法不夠,不善于從各種涉稅信息中尋找蛛絲馬跡或挖掘深層次問題,使評估工作流于形式,評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納稅評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級稅務部門強化稅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納稅評估作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內容,隨著納稅評估工作的不斷實踐,其實效性已凸現無疑,但現階段納稅評估開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筆者對此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解決好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問題。
當前,我國開展的納稅評估實質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體系,這使得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對納稅評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視。因此應努力尋求納稅評估的立法支持,給納稅評估一個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
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就是要將稅源管理的分析、評估和實施三個不同環節統籌考慮,優化管理流程,在內部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構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動、有機統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三者之間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雙向反饋機制,形成一個以稅收分析指導評估和稽查,評估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證評估疑案的有效落實,評估與稽查反饋結果改進評估分析和稅收分析工作的機制,以及時發現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正確把握征管關鍵點,不斷加以改進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寬評估信息的來源和采集渠道。
納稅評估效果好壞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來看,缺乏全面、準確、有效的評估信息已經成為評估工作的瓶頸,必須花大力氣解決。辦法是積極取得當地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的支持,拓寬評估信息的來源和采集渠道,通過相關管理部門廣泛搜集各類與稅收相關的信息,如工商、銀行、公安等政府部門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電、汽、房屋、土地、車輛等行業管理部門信息等,為納稅評估提供充分準確信息。這在地方各稅的評估工作中尤顯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門實行綜合治稅的做法,是一個很好的拓寬信息來源、有效開展納稅評估辦法。
(四)創新納稅評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評估方法是指標分析方法,即用稅收或財務分析指標,確定指標預警值,將被評估企業各指標值逐一比對,就某方面問題提出警示,同時利用一定數量的稅收和財務分析指標,建立綜合評估分析指標集,從多方面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合理性做出評析。其優點是能夠指明納稅人某個財務指標處于非正常狀態,能夠指出納稅人財務指標的不均衡性和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項目。這對于科學分析納稅人的納稅狀況和負稅能力,明確加強管理和稽查目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它們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無法準確定位納稅人財務指標不正常的原因;二是無法有效測量疑點納稅人存在問題的輕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標分析評估體系的基礎上,積極引入數量經濟模型深化納稅評估。這種方法是在總結指標分析定性評估優點的同時,針對其量化不足的弱點,基于經濟學原理,利用數學模型技術來模擬企業經濟運行實際情況,估算企業稅基和企業應納稅額的總量,根據估算稅額和企業實際繳納稅額的差值及差異率來篩選疑點對象。今后的評估工作應逐步實現指標分析與模型分析的有機結合,以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進一步促進稅源管理。
一、管理現狀:黃砂、礫石從開采到使用都要經開采、運輸(第一次流轉)、砂礫石供應商銷售、使用方購買等四個環節,我們對開采出來的黃砂、礫石,大部分在開采地征收了資源稅,而建筑施工單位在購買黃砂、礫石時,如不能提供資源稅“已稅證明單”,則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稅務機關根據建筑工程的面積等指標,采用一定的比例折算辦法計征資源稅。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上述操作方法,存在以下三種稅收執法行為的不規范:
1、重征現象。目前我們對建筑用的黃砂、礫石其資源稅在開采時,開采地稅務機關采用核定或其它的辦法,征收了資源稅。由于開采環節的高額利潤回報,納稅人不重視資源稅“已稅證明單”的使用,不申請開具“已稅證明單”,即使開具了,也只在船運貨主手中,并不跟隨應稅產品流轉,從而在建筑施工使用環節,不能提供“已稅證明單”,在施工地只能該黃砂、礫石被認定為未稅礦產品。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建筑商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資源稅。一船黃沙從開采第一個環節到使用最后一個環節中間還有二個流轉環節,你說建筑施工方到哪去扣繳開采人的資源稅,結果只有自己繳納。從而同一船黃砂、礫石在開環節由開采人繳了一次資源稅,在使用環節又由建筑商繳納一次資源稅,造成了重征現象。
2、扣繳嚴重滯后現象。一車砂石從開采到使用,中間還有二個環節,而偏偏在最后一個使用環節扣繳資源稅,這給納稅人一種很隨意的感覺,你稅務機關想在哪個環節扣繳就在哪個環節,而不是法定。而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那么,在開采環節未納資源稅的砂石,交給販運的船主時,就應由販運方代扣代繳資源稅,而不是到最后使用環節才扣繳。
3、納稅主體錯位現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開采應稅資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現實中,扣繳行為的嚴重滯后導致:建筑施工單位在收購建筑材料時,扣繳往往不能實現,通常供應方不繳納資源稅,建筑施工方也無法扣繳,結果施工方成了事實上的納稅人。很明顯,納稅主體嚴重錯位。
上述情況,細究以來,不難發現:稅務規章與稅收征管法相抵觸對上述現象的出現難辭其責。國稅發[1998]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只會產生未能扣繳稅款的后果,按此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負擔未能扣繳的稅款。而國稅發[1998]49號文第十七條也規定:扣繳義務人發生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即使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也只是承擔罰款的責任,而不是負擔稅款。可見國稅發[1998]49號第十五條與第十七條之間不合邏輯,國稅發[1998]49號文與稅收征管法存在相抵觸的現象。
三、規范建筑材料資源稅征收管理的對策
1、規范稅收法制建設行為。規范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要先規范稅收制度建設行為,提高稅收制度建設的質量。負責起草稅收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職能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使之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尤其是要進行跟蹤問效,分析評估,并提出改進、完善的措施,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確保稅法協調一致。
2、從源頭抓起。砂礫石的開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數一些地方,應在開采地強化征管,抓好資源稅的管理,將應收資源稅征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