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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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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管理

加工貿易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證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本辦法所稱加工企業是稱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第四條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管理全國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工作。

第二章審批機關及分級審批

第五條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審批本地區的加工貿易業務、并可根據實際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縣(市)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加工貿易審批權,但需事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經授權審批加工貿易業務的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簡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下同)須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統一規格、樣式刻制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并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名單及其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印模)由外經貿部統一送海關總署備案。

第八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應具備使用計算機審批管理系統審批加工貿易的條件,須配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設備,加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并與外經貿部聯網。

第九條開展進口原料屬于國家對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地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各省級審批機關不得將審批權下放。

其它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地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章申報文件和材料

第十條經營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經營企業出具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條如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除出具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材料外,須同時提供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能說明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確認已建成投產,投資方資金已如期到位,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開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貿易,除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出具證明文件和材料外,須同時按下列規定相應提供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準文件。

(二)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

第四章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批

第十三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審核經營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材料,嚴禁“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防止企業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是海關等部門據以辦理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相關手續的有效證明文件。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核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第十五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應認真填制《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六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須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并分批公布的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對尚沒有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要嚴格審批企業所申報和單耗,征求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主管海關的意見后予以審批,海關憑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予以備案。海關監管中發現單耗不符的,將意見函告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予以調整,海關也相應辦理有關內容的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必須認真審核《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

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嚴格查驗加工企業生產能力和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簽發《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必要時,可征求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類、B類、C類、D類(具體分類原則和分類目錄按照[1999]35號文件的規定另行對外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國家對開展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和C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

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認真審核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和企業的類別,如屬于限制類商品或C類企業,應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備注欄內注“實轉”字樣。

加工貿易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加工貿易企業;保稅貨物;生產計劃

一、前言

保稅貨物同普通進出口貨物的通關程序具有顯著差別,通常在產品進入國境且在海關監督下無需繳納進口稅額,但進口后需要經過存儲加工再對外出口。由于保稅貨物的通關流程較為復雜,故而對其通關全稱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在全面掌握保稅貨物通關基本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其管理效率已成為加工貿易企業亟需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二、保稅貨物的概念與特征

保稅貨物是指在經過海關監督和批準后尚未辦理納稅手續便得以進口,而后在進口國境內進行存儲以及加工和裝配后再出口出境的貨物。根據我國《海關法》,保稅貨物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特定目的,《海關法》將保稅貨物規定為具有兩種特定目的的進口貨物,分別為以貨物存儲為主的貿易活動和以加工裝配為主的加工制造活動;(2)暫免納稅,保稅貨物的暫免納稅這一特性也是由《海關法》所決定的,《海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由海關批準的待進口的保稅貨物,當收發貨人員向海關繳納相應保證金后,可暫時免去保稅貨物的關稅;(3)復運出境,復運出境既是保稅貨物的另一關鍵特征,由于保稅貨物并未以普通的貨物辦理進口納稅手續,故而,其需要在存儲、加工之后再復運出境,使經營者較好地履行了其保稅貨物進出口過程中的法律義務。

三、保稅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序

保稅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序如下:(1)合同登記與備案。保稅貨物的經營單位應持對外簽約合同和本單位相關部門批件,就合同的登記與備案向海關部門進行申請辦理,待海關對相關文件核準無誤后,簽發登記手冊,并將文件備案;(2)進口貨物。企業需要持有海關針對該保稅貨物所簽發的《登記手冊》與其他相關憑證進行申報,從而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3)存儲與加工復運出口。貨物進入地區后,應存儲在海關制定的區域,同時,由其指定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制造和加工,加工工作結束后,企業應持《登記手冊》向出境地海關申辦保稅貨物的出口手續;(4)貨物出口后,經營單位仍需持《登記手冊》和相關資料同合同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從而確保進出口保稅貨物的順利通關。

四、加工貿易企業保稅貨物管理的有效方法

1.銷售管理

在交易方式和銷售計劃管理方面,企業銷售部門應以交易方式為依據對銷售訂單(計劃)做出分類管理,同時,將符合保稅貨物定義的相關貨物訂單納入到保水加工貿易的貨物管理中來,通過在訂單與銷售計劃中同時標明“保稅(加工)貨物”,并在不符合保稅貨物定義的加工貨物的訂單或計劃中標注“非保稅(加工)貨物”,從而使企業的加工、管理人員能夠進一步明確所需加工和管理監督的保稅貨物。在客戶管理方面,加工貿易需要盡可能建立起詳細的客戶資料管理檔案,通過采集和整理客戶的基本信息,并將相關客戶信息以交易方式為依據進行歸類,提高企業對客戶的管理效率。

2.生產計劃管理

對于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計劃部門而言,其需要根據企業銷售部門所提供的產品銷售計劃或所接收的保稅貨物加工訂單對生產計劃進行合理安排,此外,對于標注“非保稅加工貨物”的訂單,在安排生產計劃時還需在生產計劃上也進行如此標注,同時,將其納入到非保稅加工貨物的管理計劃當中;而對于標注“保稅貨物”的訂單,安排生產計劃時仍需在計劃單處標注“保稅貨物”的標記,同時將其納入到保稅加工的貨物生產計劃當中。

3.物流賬目管理

根據我國《海關法》規定,凡事在海關注冊的對外加工貿易企業,具備進出存賬、實際消耗原材料的賬冊、訂單、生產令等憑證所反映的業務活動時,需以海關稽查條例和相關會計法規為依據建立保稅貨物賬冊和報表。具體賬目管理方法如下:(1)加工貿易企業需要針對原材料和成品分別設立賬目,主要原材料與成品應該單設科目,委托和受托加工后產生的邊角廢料以及相關生產設備也需單獨設立科目予以登記。(2)企業生產部門需要將訂單號填寫到領料單處,對所收入的需加工貨物,還需記錄其倉單編號與來源和貨物的性質等,從而確保所生產加工出的成品能夠與發出訂單的企業相互對應;(3)在確保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的記錄與核算是分開進行的基礎上,以月度小計或年度合計的方式向相關會計科目記錄到本賬中,而本年合計則以本年月度小計的合計為最終計算結果,從而使加工貿易企業的物流賬目更加清晰明了。

五、結論

本文以保稅貨物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其概念與特點進行闡述,并結合其通關流程,從銷售、生產計劃與物流賬目等方面對企業保稅貨物的管理方法進行了全面探究。可見,未來加強對加工貿易企業保稅貨物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應用力度,對于以良好的貨物管理效率促進企業的健康、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管洪星,李電生.保稅貨物開展金融物流業務模式研究[J].物流技術,2011,01(12):39-41.

加工貿易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帳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征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后,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并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于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并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采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并、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征收稅款出口后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加工貿易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產業升級

一、引言

我國的加工貿易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而發展的,我國的加工貿易1978年起步,從無由有,從小到大,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加工貿易已經占據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半壁江山。在中國日益成為“世界工廠”大背景下,必須借鑒世界其它國家加工貿易的先進經驗,并聯系中國的實際,從戰略的角度來思考和改革我國的加工貿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繼續發展加工貿易,著力吸引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環節和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為加工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明確了方向,也標志著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開始。

二、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原因

加工貿易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的一種重要方式。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加工貿易己成為我國最大的對外貿易方式之一,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加工貿易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新一輪全球生產要素優化重組和產業轉移呈現新的特點,中國的加工貿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因此,我國加工貿易迫切需要轉型升級,以實現平穩發展。

1.國內原因

(1)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展的現狀。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轉型升級進程加速。具體表現如下:①加工貿易的產業結構明顯改善。我國加工貿易的產業結構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帶來大量新產品、新技術,形成了新的產業。②加工貿易的產業鏈不斷延伸。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擴大,產業集聚效應導致產業鏈向上下游環節的延伸,同時還將一些本土產業納入加工貿易引致的國際生產活動,從而不斷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③加工貿易“區域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日益明顯。

(2)我國加工貿易作用。①增加外匯收入。②增加勞動就業。③吸引外商投資。④促進產業升級。

(3)我國加工貿易現存的問題。隨著加工貿易的發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①加工貿易產品技術含量低,產業升級作用有限。②與國內產業的關聯度低,產業波及效用小。③利用加工貿易走私、騙稅的情況嚴重。④加大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2.國際原因

(1)國際環境存在的機遇。國際環境是影響加工貿易發展的外部條件,在新的世紀里,國際環境將呈現新的特點,這為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①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為加工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②貿易投資自由化的發展和國際資本流動的繼續擴大為發展加工貿易提供了良好的環境。③新一輪世界經濟結構的再次調整和發達國家的產業轉移,為我國加工貿易的結構調整和升級帶來了新的機遇。

(2)在國際環境中面臨的挑戰。①發達國家壟斷高技術產業的加工貿易。②生產能力嚴重過剩,價格持續低迷。③區域內貿易額占本區域對外貿易額的比重越來越大。④國內市場被外國產品占領的份額明顯提高。

三、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我國加土貿易的蓬勃發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加工貿易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小容忽視,正確認識和解決這些制約因素將成為我國加工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產業基礎問題

(1)勞動力供給。(2)技術水平。(3)技術吸收和創新能力。

2.監管體制缺陷

(1)加工貿易遍地開花對監管形成了嚴峻的挑戰。(2)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滯后于業務的發展。(3)加工貿易周期長,涉及部門多,監管難度大。(4)現行分類管理辦法不利于加強懲罰走私的力度。(5)海關本身的監管力不足,監管任務重,法律意識有待提高。(6)技術標準不規范。(7)審批把關不嚴。(8)保證金臺賬制度需要進一步落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3.政策環境弊端

(1)沒有退還企業所繳納的全部增值稅。(2)免稅優惠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3)走私活動猖撅。(4)加工貿易政策嚴重威脅某些地區、某些行業的就業。(5)外資在加工貿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斷上升。(6)地區差距拉大。

四、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策略

1.改善產業基礎的策略

(1)仍應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的加工貿易。短期內,雖然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增殖率低,但畢竟能吸納一部分人就業,增加一部分國民收入,國家也能得到稅收,所以,目前我國仍應大力發展勞動密集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2)加大人才引進與培養的力度通造就大批適應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所需的技術和管理類人才,吸引國外高層次人才到我國創業,為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提供智力支持。

(3)提高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優化產品結構、企業結構。提升加工貿易企業技術開發、創新和行銷能力,著力吸引外資公司把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研究設計和加工制造環節轉移到我國,重點發展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醫藥產業,升級加工貿易產品結構。實現加工貿易的主體要由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逐步向國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主轉變。

(4)優化加工貿易產業結構。需要國家在促進加工貿易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設立具有標志性的國家級研究開發中心,制定高新技術產業加工貿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貿易政策時,應將高新技術產業與一般制造業區別對待,鼓勵企業利用加工貿易參與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分工。

(5)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內優化升級。要實現加工貿易產業內優化升級,除了在產業鏈中游精選,從事加工制造鏈增值大的環節之外,還可進入如下三個產業鏈的重要延伸領域:向產業鏈上游發展,提高技術研發和產品設計能力;向產業鏈下游延伸,積極發展國際物流和配送業務;向產業鏈配套拓展,進入關鍵零部件和設備制造業。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促進加工貿易由OEM向ODM、OBM轉變;以保稅區轉型和建立保稅物流園區為中心;促進加工貿易國內配套產業的發展。

2.改革監管體制的策略

我國在改革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時,要盡量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國的模式,必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1)主動突破傳統監管理念,創新引領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在這看似合理的傳統監管理念上制定的加工貿易產業政策,己嚴重不適應當前產業垂直分工引起的產業鏈環節外包化的加工貿易發展趨勢,如不加以調整必將嚴重制約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

(2)正確處理“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系。從本質上講,“加強監管”與“促避發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促進發展”是目的,“加強監管”是手段.

(3)完善加工貿易管理制度的原則。首先是規則化管理,不能隨意改變或任意解釋:其次是有明確的執行程序,公開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組織架構,這種架構應是由海關、邊檢、工商、稅務、口岸管理等縱向一體化組織分別管理向扁平化的綜合協調監管的組織架構過渡;最后,監管應當是簡明有效。

(4)博采眾長,優化我國加工貿易現代監管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制度應選擇銀行擔保為主、先征后退模式,以后逐步引導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出口加工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在未來形成多元化的加工貿易管理體制格局。

(5)貫徹分類管理的思路,實現多種管理模式的共存。根據國家產業、環保等政策以及監管成本效率,明確加工貿易政策的適用范圍;完善特殊區域管理政策,進一步落實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政策定位,充分發揮其區域封閉管理的優勢;加快對出口規模較大的加工貿易企業推廣電子聯網、電子手冊等新的監管模式,為大型企業創造更加有效率的運行環境,對信用記錄不良、運作不規范,或首次從事加工貿易、信用無法判定的企業要實行“保證金實轉”、擔保等辦法,在提高政府退稅效率的前提下,還可以考慮對其深加工結轉時部分稅金實行“先征后退”。

(6)積極采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水平。大力發展電子化監管體系,從而形成有形和無形監管相結合的新監管體系。

(7)健全加工貿易服務體系。首先,健全和完善國家相關政策.如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外經貿政策,產業政策。其次,加強監管部門的有機協調與配合,形成對加工貿易協力共管的格局,提供優質服務。最后,大力發展我國服務業,提高服務水平。

(8)大力推廣“大通關”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提高監管的效率。要大力推廣已經在上海“大通關”改革試點中的成功經驗,實行“異地報關、電子報關、提前報關”,實現“一次報關、一次查驗”,“全天候查驗,24小時通關”。對于對通關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實行“提前報關、艙單后核;即時提貨、機場直遞;實時監控、卡口驗放”的通關模式。

3.優化政策環境的策略

(1)產業政策引導。從事加工貿易必須以不損害國內產業和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利益為前提。因此,必須將加工貿易的發展納入國家產業政策的范疇。可采取以下措施:國家經貿委有關部門應對加工貿易合同進行必要的評估;提高企業加工貿易中的國產原材料的采購率;促進加工貿易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的國產化。

(2)經濟政策支持。在貿易政策上,應當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放開加工貿易經營權,對不具備加工能力的協資企亞取消其加工貿易經營資格,確保加工與貿易有機結合。在財稅政策上,實行擔保條件下的保稅政策和財政信貸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結合的制度。在有條件實行封閉式監管的保稅區域;對沒有條件實行封閉加工的企業,實行財政信貸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作為境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境外加工貿易是我國企業走出國門的重要方式,對推動企業國際化經營、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擴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義。

(3)海關監管制度。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國情,制訂統一的加工貿易管理法規,用法律來明確加工貿易的概念、性質和制度程序。進一步加強監管海關力度,促進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在堅持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基礎上,落實好分類管理,強化風險管理機制,對資信良好的企業繼續實行臺帳空轉,對資信不好的企業和敏感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增強海關監管的有效性。運用出口加工區模式管理加工貿易。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后,本文建議把出口加工區模式作為加工貿易制度變遷的合理選擇,主要有以下幾點建議:引導現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出口加工區轉型,成本低,見效快,符合國家規范加工貿易管理的初衷;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的地區設立不同層次的出口加工區;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出口加工區,享受與沿海加工區同等的優惠政策。超級秘書網

五、結論

綜上所述,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是一個長期戰略。首先,應把引進來、扎下根、本地化作為不同階段的目標和任務,創造產業、產品、工序的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良性機制;其次,加工貿易應由加工制造為主逐步向采購、加工制造、分銷服務、售后服務以及研發、信息資訊等方向轉型升級,沿著價值鏈逐步由低向高、由簡單向復雜、由生產向綜合服務和全球運營方向轉型升級,其中全球化綜合人才的培養和選擇機制至關重要;再次,加工貿易的未來轉型升級應與新發展觀相一致,向經濟、社會和自然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型。

參考文獻:

加工貿易管理范文第5篇

    (一)不同部門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貿易管理涉及海關、質檢、外匯、稅務、外經貿等多個部門,部門間政策的協調一致對于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各部門分別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門政策協調機制,因此,部門間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加工貿易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和企業的運作。例如,由于退稅不及時,加工貿易“一日游”現象日趨嚴重,降低了企業運行效率,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削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如果發揮現有保稅區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轉作用,境外“一日游”將大大減少。但是,海關與稅務部門對保稅區的規定是不配套的,海關認為貨物運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稅務部門認為只有貨物離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稅。稅務部門的這一規定,不僅使加工貿易境內“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礙了保稅區建立國際采購中心、發展國際物流業務。實際上,稅務部門關于退稅的規定,在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就存在差別,國內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在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問卷調查中,企業將“稅務、外匯、海關部門規定不配套”視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與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問題(參見表1)。

    表1 企業認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主要問題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稅務、外匯、海關部門規定不配套 1

    管理規定過于嚴格、手續過多 2

    有關管理部門有效協調不夠 3

    鼓勵國內采購政策不明顯 4

    來料加工企業深加工結轉不能退增值稅 5

    管理機構辦事效率過低 6

    管理人員操作隨意性過大 7

    保證金臺帳制度增加企業資金成本 8

    深加工結轉視同國內銷售征稅 9

    審批規定不明確 10

    企業遇到問題無處咨詢 11

    不法企業走私,造成不平等競爭 12

    管理人員有意刁難企業 13

    企業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訴無門 14

    資料來源:根據課題組企業問卷調查整理。

    (二)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

    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已成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的焦點問題。深加工結轉政策涉及面廣,據調查,山東約25%,江蘇、浙江約40%,福建、廣東約60%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結轉后再出口(《關于研究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據海關統計,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20%;蘇州市21%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對深加工結轉業務,國家有關部門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但是,稅務部門認為,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屬于國內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應該征收增值稅,出口時再予退稅;如果使用國產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結轉,不能退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應統一執行中間環節征稅,出口環節退稅的政策。顯然,稅務部門的政策與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并不一致。

    對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結轉貨物實行“免、抵、退”政策,改變了以往的深加工結轉貨物保稅政策,在出口退稅手續繁瑣、周期長的問題仍沒解決的情況下,這種政策變化將直接打擊加工貿易企業國內加長國內產業鏈的積極性。這種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體執行政策中的混亂,不同地區的作法存在明顯的差別,大部分地區沒有征稅,有些地區采取掛帳,有些地區給予免稅。

    (三)一些政策違背了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的方向

    加工貿易發展的方向是三個:即上規模、上檔次和提高附加價值。滿足第一個目標,需要結合我國的比較優勢,營造一個適合加工貿易發展的總體制度環境。針對第二個目標,則需要吸引技術水平更高的企業來華從事加工貿易,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技術開發與產品升級。提高附加價值則需要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加長國內產業鏈,分別向上游零部件產業上溯和向下游物流業延伸,其中,最為重要的是鼓勵其提高國內采購率。提高附加價值不僅關系到我國從加工貿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實際經濟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貿易從“無根工業”變成根植于我國的產業,關系到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

    但是,近年來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中,各個部門往往從本部門管理方便的角度出發,較多地關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業利用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騙退稅”,忽視了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有的政策客觀上甚至不利于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例如:

    出口退稅按計劃而不是按出口實績進行,導致欠退稅越來越多,加大了企業財務負擔,阻礙了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的積極性,是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長期實行的對來料加工國內采購不退稅政策,降低了來料加工國內采購的積極性。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增值稅率很低,來料加工貿易與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大體相當,來料加工國內增值率為23.1%,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高出2.22個百分點。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為46.32%,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則已經達到61.58%,來料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已經比進料加工貿易低15.26個百分點。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國內增值率變化的對比中可以看出,退稅政策對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具有重要的影響。

    盡管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直強調提高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率,但因為我國現行政策中存在不少與鼓勵加工貿易提高國內采購率目標相矛盾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感覺現行政策與政府宣傳的目標不盡一致,從調查結果看,企業認為“鼓勵國內采購政策不明顯”是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政策調整方向與長期政策目標不一致的問題,從本質上講,暴露出我國現行政策制定機制的弊端。各個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往往從本部門的目標與管理出發,例如,海關關心的是如何加強監管力度防止走私,稅務部門關心的是如何防止稅收流失,對于如何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從而提高其對國民經濟貢獻這個根本的政策目標,卻考慮得較少。因此,部門的有關政策雖然有利于局部目標的實現,但卻有損于宏觀目標的實現,政策的機會成本相當高。要保證具體的政策規定有利于實現宏觀目標,就必須有超越部門之上的強有力政策協調機制。這正是目前我國政策制定機制中的一個重大缺陷。

    (四)加工貿易中的一些政策與管理手段不適應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國際上對我國產業轉移的速度與力度均大大加強,我國加工貿易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但現行政策與管理手段未能針對加工貿易的新變化做出適當的調整,在實際運作中政策與管理不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傳統管理方法遠遠不能滿足以IT產業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來,以臺灣對大陸投資為導因,境外大量IT產業轉移到我國,從事出口加工貿易活動。目前,IT產品已經成為我國出口的第一大類商品。IT產業是一個國際分工非常明顯的行業,其運作具有“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生產零庫存”的特點,這就大大縮短了從采購到交貨的周期,對于貨物通關效率提出了比傳統產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國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冊管理辦法,不能適應IT產業加工貿易的要求。例如,IT產品加工貿易只有電子訂單,沒有合同,為了適應加工貿易需要經外貿部門審批合同的規定,企業只好人為地編造一個毫無意義的合同;IT產品對通關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國通關效率不高,不少跨國公司將其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放在中國境外進行,國內只能開展低端IT產品的加工貿易,這不利于實現我國提高加工貿易檔次的政策目標。蘇州和深圳已經開始了改革這種監管模式的嘗試。蘇州海關對關區內的四家IT企業進行了聯網管理。這些企業的特點是料件繁多,用手冊管理困難大。具體的監管程序是外經貿局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總量備案,海關與被監管企業實行聯網,海關直接從指定的數據庫提取數據,抽查核對產品單耗,定期查驗庫存,查驗時間與企業盤點一致,最后進行核算核銷,對差異進行核銷。深圳實行的是聯網保稅工廠的方式,即利用網絡和電子攝像技術對整個企業實行全封閉的監管,整個工廠相當于一個保稅區。與蘇州海關的做法相比,這種方式在防范結轉過程中的走私、“飛料”方面效果更明顯,但投入較大,一般的企業可能無法負擔。無論哪種方式,對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行聯網監管是今后加工貿易管理發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盡快統一思想,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比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區間差異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損失。

    現行政策與管理規定不適應在華建立采購與配送業務中心的要求。隨著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中國形成了巨大的制造業能力,成為國際市場上勞動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國公司計劃在華建立采購配送中心,同時發展物流業務。但是,由于我國在保稅區退稅政策、保稅區(倉庫)監管等方面的規定不能適應這種要求,大大阻礙了加工貿易向下游產業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調整脫離了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的現實,政策效果低于預期

    以出口加工區政策為例。出口加工區是國際上不少國家采用的加工貿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國參照國際經驗建立出口加工區,有利于提高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水平與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區政策出臺以來,實際運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區入區企業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區有關規定脫離了加工貿易發展的實際。

    加工貿易企業遷入出口加工區的愿望比較低。從課題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參見表2),86%的受調查企業不準備在出口加工區投資,準備將現有工廠搬入出口加工區的只占2.6%。

    表2 加工貿易企業對搬入出口加工區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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