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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四季的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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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四季的詩句

關于四季的詩句范文第1篇

一、文獻綜述

國外對于企業經營管理者股權激勵與企業經營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Jensen和Murphy(1990)指出重要的不是報酬多少,而是如何付酬,他們認為股權激勵可以提供優于其他報酬方案的激勵。很多學者在后續研究中都實證了企業經管人員持股與企業經營業業績之間相關性。Hall和Liebman(1998)的研究得出企業經管人員報酬與企業業績強相關的結論,并認為這種強關聯幾乎完全是由于所持有股票和股票價值的變化引起的,尤其是自1980年經管人員所持有股票期權大幅度增加后,企業業績對企業家報酬的敏感程度明顯增大。而對于經管人員股權激勵如何影響企業經營業績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對經管人員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呈線性關系,如Mehran(1995)指出企業經營業績與經管人員的股權形式的報酬比例呈正相關關系;有的則認為這二者之間呈現非線性關系,如Mcconnell和Servaes(1990)發現二者之間呈倒U型的關系,Hermalin和Weisbach(1991)則發現了一種復雜的曲線關系,當董事會所有權在0%~5%時,托賓Q與董事股權正相關,在5%~25%內,托賓Q與董事股權負相關,超過25%二者有可能進一步正相關。國外研究中,也有少數認為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不相關,如Lorderer和Martin(1997)對867家公司進行實證分析指出經管人員持有較多股份并沒有改善企業的業績。雖然對經管人員股權激勵是如何影響企業經營業績有不同的觀點,但國外多數研究都肯定了對經管人員的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相關。

國內對于這個問題的研究結果與國外研究有很大的不同。開始,國內學者認為對經管人員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之間不存在相關關系,如袁國良,王懷芳(1997)隨機抽取1996-1997年的100家上市公司,通過回歸方式研究指出經管人員持股和企業經營業的相關性非常低,即使非國家控股上市公司也是如此;王戰強(1999)對1997年706家樣本上市公司進行相關分析指出經管人員持股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之間并不存在正相關關系;魏剛(2000)對1998年的791家上市公司的實證也說明經營管理人員持股數量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在后來的一些研究中出現了不同的結論,如李增泉(2001)的研究結果指出當經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后持股比例的高低對企業具有顯著影響,陳樹文和劉念貧(2006)對2002-2004的65家高科技上市公司進行分類比較和回歸分析得出公司經營業績與經管人員持股之間呈二次方曲線關系。在國內的研究中普遍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對經營管理人員范圍的定義不同,這是導致結果不同的一個重要因素;其次,大多數研究只采取一年的數據不能體現股權激勵的長期性,采用多年數據的研究又只限于某一行業其結論對所有企業而言就缺乏指導意義。本文就利用近幾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為樣本,對經營管理人員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再實證。

二、樣本選取、指標選取及統計描述

本文選取2003、2004、2005年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樣本公司上市時間選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樣本中剔除ST、*ST和金融機構的上市公司,這樣是為了使樣本企業的市場行為具有典型性;剔除2003年到2006年間曾經因為信息披露原因被中國證監會處罰過的公司;為避免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之間的差異樣本只考慮那些只發行A股的公司。依照上述標準所得到965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企業,并利用其財務數據以及市場表現數據作為研究的樣本數據,另外,本文選取的樣本數據主要來自于巨潮信息網公布的年報數據。

考慮到中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價值,這樣托賓Q就不能反映公司的真正績效,于是本文采用了ROE來代表企業的業績。如何測度經管人員股權激勵的水平呢?近來有許多研究者討論了這個問題,如Haubrich(1994)、Hall和Liebman(1998)等,他們的主要結論是:如果假設經理人行為主要影響公司的價值回報,那么應該使用經理對公司的比例所有權進行分析;假設經理人的行為主要影響公司的比例回報,則經理對公司的價值所有權就是應該選取的測度。因為我們這里采用ROE來代表企業的業績,所以就用第一種測度經管人員股權激勵水平的方式,即將股權激勵水平表示為公司股票價格變化1%時經管人員的股票和期權價值的變化。另外,注意到我國經管人員股權激勵的形式幾乎全部是持股而無股票期權,對股權激勵水平的計算方式是:

表1對變量ROE和EI進行了統計性描述。從03~05年各年統計指標中不難發現,對經管層進行股權激勵企業的ROE值比未進行股權激勵企業的ROE值要大,即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業績比未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業績好。我們將進一步實證分析對經管層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之間的關系。(見表2)

三、計量分析

我們采用的基本的計量模型是:

可見,變量系數在0.15的水平上是顯著的,也即是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管層股權激勵水平與公司業績是顯著正相關的,但是這三年各自的回歸系數值都很小所以它們之間的相關性較弱。分析表2中的回歸結果,可以發現近年來處于不同激勵水平的上市公司,其管理層股權激勵水平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有如下特點。

第一,從EI≥50樣本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在此樣本區間內上市公司經管層股權激勵水平與公司績效是顯著正相關的,但是除了03年的相關程度略高于全體樣本的相關程度外,04、05的相關程度都低于全體樣本。這表示近幾年來管理層股權激勵水平較高的公司并未相應取得較高的公司績效。處在這樣激勵水平的公司并不多,各個年份均不超過5%。

第二,從0.1≤EI<50區間樣本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在這個區間內各年份上市公司經管層股權激勵水平與公司績效間的相關程度均高于全體樣本的相關程度,也就是說在此區間內的上市公司的經管層股權激勵水平取得了較好的激勵效果。而且從03到05年在此區間樣本的股權激勵水平與公司業績之間的相關系數值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各年份處在此區間的公司大約占各年全部樣本的40%左右,即每年約有40%的公司處于較優的激勵水平上。

關于四季的詩句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數據技術;檔案管理;思維方式;轉變

在信息時代下,每天都會產生大量的數據和信息,想要挖掘數據中存在的潛在價值,則需要應用大數據技術。檔案作為一種珍稀資源,其在社會發展中不斷產生而積累,具有較強的借鑒和參考價值,隨著信息技術在檔案領域中的不斷應用,檔案管理逐漸趨于信息化以及現代化方向發展,應用大數據技術可以挖掘檔案中蘊含的價值,提升管理效能和針對性,因此,事業單位要基于大數據前提下,轉變自身的管理思維,提升檔案資源的利用價值。

大數據技術概述

隨著物聯網、云計算以及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社會每天都會產生大量的數據資源,面對海量的數據信息,主流軟件已經無法快速處理,數據資源的作用性和價值性無法發揮。大數據技術可以在短時間內對海量數據完成整理、分析以及篩選工作,為使用者提供決策輔助和技術支撐。當前,為了滿足單位和企業的運行需求,大數據技術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貫徹于企業生產、單位管理以及行政辦公等多個方面,在檔案管理中引入大數據技術,能夠實現檔案資源的高效共享和利用,并且分析檔案中蘊含的價值信息,將有價值的資源整理分析,為單位決策和管理運行提供信息服務。

大數據下檔案管理思維方式轉變

2.1 共享性思維

共享是大數據技術最為重要的特點,通過大數據技術可以實現各項資源的高度共享,完成資源的有效利用。檔案作為一種珍稀資源,其事業單位在發展中而不斷累積的寶貴財富,實現檔案資源共享能夠滿足使用者的實際需求,更好的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在大數據技術的支撐下,通過建立檔案管理信息平臺,可以加速檔案資源的共享化建設進程,使用者在查閱和應用檔案資源中,不需要到單位進行查閱,只需要一臺終端設備訪問信息平臺,就能夠完成異地資源獲取,具有較強的便捷性。

2.2 技術性思維

在以往的檔案管理中,主要以人工的方式對紙質文檔進行管理和保存,在這一模式下,對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要求較高,如果管理人員出現失誤,則會影響檔案管理質量。在信息化背景下,信息技術已經成為檔案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的信息化和技術化程度更高,尤其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應用,通過對檔案資源的深度挖掘,可以顯著提升管理效能,實現用戶需求和檔案資源的雙向控制。同時,隨著檔案事業的發展,檔案中蘊含的價值逐漸受到使用者的重視,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性手段,能夠挖掘檔案價值,促使檔案管理從以往的保管型趨于分析型方向發展,技術性思維的轉變也更加符合當今社會對檔案使用的需求。

2.3 數字化思維

隨著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數字化技術已經成為現代檔案管理的新手段、新模式和新方法,并且以先進科技為支撐,可以促使檔案管理趨于數字化方向轉變。通過引入數字化技術能夠完成數據庫構建,為使用者提供便捷、高效以及安全的服務。同時,在數字技術下,還能夠將紙質檔案轉變為數字化檔案,實現檔案的異地共享和使用,使用者通過數字化平臺能夠快速完成檔案資源檢索,不僅能夠獲取文字檔案,還可以查閱視頻檔案、圖片檔案以及音頻檔案[1]。

2.4 服務性思維

檔案屬于一種珍稀資源,其可以對事業單位的各項決策、干部任免、運營發展提供數據和資源參考,服務性是檔案價值的本質。大數據作為一種新型技術,其具有動態性、超越性以及全球性等特征,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可以完成對檔案資源的挖掘和分析,并且根據用戶的訪問記錄和喜好為其推送相關信息,促使檔案服務更具針對性。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人們對檔案資源的需求量持續增加,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取想要的信息,而大數據技術的優勢能夠為用戶提供定制服務,提升服務的精確性和預見性。

基于大數據下檔案管理思維轉變創新途徑

3.1 完善管理制度

制度是開展一切管理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完善的制度體系支撐下,才能更好的實現資源共享和資源利用。首先,事業單位要積極整合數字化檔案資源,突破以往“信息孤島”的固化管理模式,實現各類資源的互通互聯,以制度為保障將檔案服務、資源組織和資源創建充分結合,形成規范而標準的管理體系;其次,在開展檔案服務中,為了確保操作的規范性以及嚴謹性,單位要制定相關操作制度,要求所有人員按照既定的制度進行各項操作,涉及檔案信息收集、整理、歸檔以及加工等多個環節,促使檔案管理趨于程序化發展,實現管理數字化轉型,切實發揮檔案的服務性質;最后,將數字化管理作為考核人員的基本內容,制定人員考核制度和標準,將考核結果與人員績效掛鉤,通過科學的考核調動管理人員開展數字化管理的熱情

[2]。

3.2 構建智慧平臺

想要切實發揮大數據技術的價值和作用,事業單位要以先進技術為支撐,積極構建檔案管理智慧平臺,該平臺要分為以下層次,實現立體式體系構建:第一層次,底層,其主要作用為對物理資源進行整合,具有資源池作用,為檔案管理提供數據和網絡資源的傳輸與共享服務;第二層次,平臺層,其功能為對底層進行科學控制,具有部署和控制的職能;第三層次,應用層,其主要作用為電子檔案查詢、政務服務、資源利用以及檔案分類;第四層次,用戶層,使用者可通過該層次完成檔案資源的查閱和獲取工作,并且對用戶的訪問記錄進行跟蹤分析,根據用戶需求推送相關檔案資源[3]。

3.3 加強安全管理

互聯網具有開放性,在引入大數據技術中,可能會對電子檔案的安全帶來一定影響,如果發生檔案資源泄漏或者遺失等情況,事業單位會遭受一定損失,因此,基于大數據背景下,單位要落實檔案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借助智慧平臺加強數字檔案管理,對于重要的檔案資源要及時備份,避免發生遺失情況;其次,對管理人員的訪問權限進行科學制定,在加速檔案服務的同時,嚴禁權限隨意使用,尤其對于保密性較強的檔案資源,要做好權限設計工作,避免內部人員濫用權限導致檔案資源外泄;最后,采取先進技術加強檔案安全管理,例如在計算機上安裝市面上常用的殺毒軟件,定期更新軟件保證其殺毒效果,同時還要發揮防火墻的作用,避免黑客入侵導致檔案資源受損或者丟失[4]。

3.4 提升人員水平

管理人員的思維意識和能力水平與數字化管理的發展密切相關,基于大數據下的檔案管理,管理人員要迎合時展,在平時加強學習,不斷提升個人的專業能力和信息技術操作水平。同時,事業單位還要認識到人才隊伍建設的積極意義,采取科學的組織形式進行人員培訓,通過培訓促使所有人員都能夠勝任崗位工作。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大數據技術在檔案領域的不斷應用,事業單位要立足于自身特點,積極轉變管理思維和管理模式,切實發揮大數據技術的優勢和價值,挖掘檔案的潛在價值,進而為使用者提供優質服務,推動單位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趙子葉.基于大數據思維下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探討[J].品牌研究,2018,(5):201-202.

[2]侯衛元.轉變思維,謀求創新——大數據視野下檔案管理思維轉變的"四核心"要素[J].科教文匯,2018,(18):191-192.

關于四季的詩句范文第3篇

 

傳統上,國際法一般只涉及國家間的公共事務。如外交關系、領土關系等,基本沒有直接與個人相關的內容。在唯一與個人權利和義務有關的國際法內容中,個人作為國家的僑民和在國家境內的外國人的身份出現,具體內容限于個人的國籍、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引渡與庇護等,且都與國家對其在國內或國外的國民行使管轄權相關。因此,傳統上只有國家才是國際法的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在二戰后開始出現大量有關個人的內容。有學者形象地將國際法的這一發展動向定性為國際法的“個人化”(the individualization 0finternational law)。這種“個人化”發展動向使得國際法與個人利益日益攸關,對個人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研究。

 

一、國際法的“個人化”發展動向

 

有兩個因素促成了國際法的“個人化”發展動向:其一是二戰后人道主義價值(humanitarlan values)在國際法創設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現。法西斯國家造成的人權災難使國際社會普遍認識到,保護個人和群體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嚴應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在國際上承認和保護人權不但符合國際法目標的進步這一理念,而且符合國際和平的基本需要”。《聯合國》第1條明文規定,“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聯合國的主要目標之一。為實現這個目標,聯合國會員國達成了大量國際人權條約來保護個人的權利,如《歐洲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經過60多年的努力,在全球和區域兩個層面上,由一系列綜合性人權條約和專門性人權條約組成的國際人權條約體系已基本形成。

 

其二是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從根本上來說,經濟全球化是一個將世界各國和人民更加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綜合進程。在這一進程中,阻礙各國之間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人為障礙將被打破,交易成本將大大減少”。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市場在拆除各種壁壘的基礎上實現統一,市場的統一則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這就進一步要求國際法在不同層面對市場規則進行協調或統一:

 

首先,經濟全球化意味著私人跨國交易增多。為降低風險、保障預期利益,需要在國際法層面對私人之間的民商事交易規則進行協調或統一。在過去幾十年間,國際上出現了大量協調或統一私人之間民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條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

 

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經濟活動在世界范圍內進行、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雖然國家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但國家不可能對私人經濟活動享有完全控制權。加之國家不可能在行使經濟主權時不顧及他國利益,因此,為保障世界經濟的良性發展,國家之間達成了大量國際條約(如《WTO協定》等)以便協調或統一國家對私人經濟活動的管制。

 

國際法的這一“個人化”發展動向對傳統的國際法主體理論帶來了巨大沖擊,并直接導致了晚近對個人是否是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激烈爭論。

 

二、有關個人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爭論

 

有關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地位的爭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一)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比如實在法學派法學家李斯特(Liszt)認為:唯有國家是國際法人格者;唯有國家是國際法權利義務的主體。國際法之構成義務的來源,只是就國家本身而言,而不是就國家的人民而言。后者除依其本國的中介外,對國家不產生關系。

 

盡管二戰后國際法出現了“個人化”的發展動向,盡管國家不再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仍有一些學者固守著傳統的國際法主體理論,認為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如王鐵崖認為,“國際法主體是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在他看來,國際法主體應具備三個要件: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由于個人不能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個人雖然也承受某些權利和義務,但不是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他們所承受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國家授予的;國際上尚不存在可以直接受理個人提起的訴訟的司法機構,因此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有一些學者雖然承認“國際法在極為有限的范圍內給予個人以某種權利和義務”,但是“這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的大量活動所表現出來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比,只是少數例外情況。充其量,只能說個人具有某種國際法地位,但這與國際法主體地位顯然是不能同日而語的”。所以,個人不能被認為是國際法主體。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甚至認為,雖然在特殊場合個人在國際上以法律人格者出現,但把個人列為國際法的主體并無任何用處,雖然這可能顯得個人具有一些能力,但事實上卻并不存在,且也不會消除區分個人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必要性。

 

(二)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事實上,早在一戰之后就有學者對傳統的國際法主體理論提出了挑戰,認為只有個人才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其主要理論基礎來自于萊翁·狄驥(Leon Duguit)所創立的社會連帶關系法學派思想。這一學派從法的最終目的或內在價值即保護個人權利和利益的視角出發,否認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認為個人才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狄驥認為,“一切法律規范的最后目的總是個人,是為建立個人生存的秩序。國際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樣,所包含的是對個人而立的規則,而其根據在于不同國家的個人相互間存在的連帶關系。換句話說,國際法主體不是國家,而是組成國家的那些個人,唯有依這個條件才能給國際法一個堅固的基礎”。該學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喬治·塞爾(George Scelle)則指出,國家是一個擬制的事物(fiction),只有個人才是國際法的主體。

 

(三)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二戰后,大部分西方學者都認為,在國家的授權范圍之內,個人能夠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國際求償,因此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如《奧本海國際法》指出,“國家可以將個人或其他人格者視為是直接被賦予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而且在這個限度內使他們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國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時也的確授予個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以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權利,即個人不須國內立法的干預即可取得,并且可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在國際法庭上享有請求執行的權利,而且在某些領域,從個人(和私營公司及其他法人)在國際上直接與國家建立法律關系,而且作為個人直接具有來自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事實來看,個人具有國際法主體的資格是明顯的。作為實在法的一個問題,認為國家是國際法唯一主體的看法已經不能再維持”。

 

(四)簡要評價

 

主張個人是國際法唯一主體的觀點雖然有一定的道理,如強調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等,但因為與國際社會現實相去甚遠而遭到了大量批評。比如沃爾夫岡·弗萊德曼(Wolfgang Friedmann)認為,“如果只有個人是國際法的真正主體,那么只能理解為是在象征性和道德意義上而不是在法律和現實意義上”。漢弗萊·沃爾多克(Humphrey Waldock)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這種說法是為了哲學而放棄法律”。總體看來,主張個人是國際法唯一主體的學者不多,影響也不大。

 

目前來看,主張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和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在國際社會上均有較大影響。兩者都承認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但后者認為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筆者以為,以上兩種觀點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對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判斷標準不同。支持前一觀點的學者大多把國際法看作一種有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殊法律體系,先驗地把國家作為界定主體的參照對象,認為個人要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必須能像國家那樣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如締結條約)、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不需要其他主體的授權)。而支持后一觀點的學者大多從法律主體的一般理論出發,認為只要個人能夠根據國際法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國際求償,就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的主體地位有賴于國家的授予,其承受的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范圍亦無法與國家相提并論。顯然,問題的關鍵在于何謂國際法主體的判斷標準?

 

三、國際法主體的判斷標準

 

國際法學界對于國際法主體的判斷標準并未達成共識。傳統上,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只有國家才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二戰后國際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民族解放運動的風起云涌和大量國際組織的出現,改變了國家是唯一國際法主體的傳統觀念。即使是主張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的學者,也承認國家不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通常認為,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派生主體,而爭取獨立的民族是國際法的過渡性主體。顯然,“爭取獨立的民族”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家,其主體地位可以比照國家確定。但國際組織的主體地位如何確定?是否也只能比照國家確定?

 

1949年,國際法院在其“關于為聯合國服務而受損害的賠償問題”的咨詢意見中確認了聯合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該咨詢意見是確立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最為重要的依據。該咨詢意見之后,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逐步得到了普遍承認。國際法院指出:

 

在國際法的整個歷史中,國際法的發展受國際生活需要的影響。各國的集體活動的逐漸增加,已經產生某些并非國家的團體在國際舞臺上進行活動的情況。這種新的國際法主體不一定是國家或具有國家的權利或義務。聯合國是國家集體活動逐漸增加的產物,為了實現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須具備國際人格……鑒于聯合國預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實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職能和權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國際人格和國際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得到解釋,法院得出結論,聯合國是一個國際人格者。不過,這并不是說聯合國是一個國家,或者說它與國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權利義務……只是說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并有能力通過提起國際請求來維護它的權利。

 

由此可見,第一,國際法的主體應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而發展,國家是國際法唯一主體的觀點已經不能正確反映國際關系的新發展,更不符合當今的國際實踐。第二,國際法主體的性質取決于社會的需要。盡管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但其他主體的性質并不必然與國家相同。因此,國家不是判斷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參照對象,至少不是唯一的。第三,國際法主體的具體判斷標準為: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并有能力通過提起國際請求來維護其權利。

 

四、結論

 

二戰后國際法呈現出“個人化”的發展動向。從這些內容來看,個人在一定范圍和限度之內確實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并有能力通過提起國際請求來維護其權利。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25條規定,法院對實施了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國際犯罪的自然人有管轄權,犯罪的個人根據規約的規定承擔個人責任,并受到處罰;《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則肯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向公約所設的仲裁法庭對作為公約締約國的東道國提起求償程序,在雙方未選擇法律的情況下,有關合同爭議可以適用國際法來解決。因此,從實在法的角度看,個人已經在一定限度內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應指出,國際法的“個人化”發展動向使得國際法與個人利益日益攸關,個人有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必要性。首先,從理論上講,現代人類社會一切制度、一切努力的最終目標是且僅僅是人自身。因此,國際法應當拋棄其長期以國家為本的傳統,轉而以人為本。由此,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理應上升,至少在涉及個人重大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個人應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其次,從功能上而言,成為國際法主體有利于個人更好地維護利益。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意味著個人能夠直接根據國際法享有權利,有能力通過提起國際請求來維護其權利。也即,在國際法賦予個人權利的地方,國家不得以絕對主權為由肆意侵害;當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權利遭到外國(甚至是本國)侵害時,他不必經由本國政府即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提起國際請求來維護其權利。

 

最后,個人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之后,無國籍者能夠獲得和有國籍者相等的保障,這應當是國際法的進步。

 

應指出,雖然在國際法的“個人化”發展動向之下,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將越來越高,但從國際社會的現實來看,在現階段以及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國際社會都不可能超越民族國家進入后民族結構時代。應承認,現階段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相當有限——僅在國家授權的范圍內才是國際法主體。對于那些沒有授權的國家來說,個人一般就不是國際法主體。正如有學者所言,“如果有的國家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而另外一些國家不同意的時候,雙方可能都是對的:如果第一類國家授予了個人以國際法上的權利,則對于這些國家而言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第二類國家為了操作上的目的,可以通過拒絕賦予個人國際法上的權利從而防止它取得國際法的主體地位”。

關于四季的詩句范文第4篇

你局宣房(93)042號《關于統一房屋拆遷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積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文中關于執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拆遷私人自住房屋計算安置面積的問題,同意你局的意見,即原居住面積、私人自住房屋按產權證標明的居住面積計算;對產權證沒有標明居住面積的,按實際測量的居住面積計算。

此復。

附件:宣房(93)042《關于統一房屋拆遷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積計算問題的請示》

宣武區房地產管理局關于統一房屋拆遷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積計算問題的請示

(宣房(93)042)

全文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關于四季的詩句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會計-稅收差異,盈余管理,操縱性應計利潤

一、引言

“會計-稅收差異”(即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的成本與收益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關于會計-稅收差異對盈余管理的影響,部分學者指出,由于管理層利用盈余管理調增利潤時,往往會伴隨所得稅支付的增加,因此會計-稅收差異的擴大有利于弱化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從而起到降低盈余管理的作用;另一部分學者則將會計-稅收差異的擴大為管理層調整非應稅損益,調高會計利潤的同時而不改變應稅損益留下的巨大的可操縱空間,會計-稅收差異的擴大會刺激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那么,會計-稅收差異會對盈余管理產生何種影響?基于我國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數據,我們實證檢驗了會計-稅收差異對盈余管理的影響,結果發現:會計-稅收差異與企業管理層的盈余管理正相關,會計-稅收差異的擴大會激勵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

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利用我國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上市公司的數據,探討了會計-稅收差異與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為之間的關系。本文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為是研究假設;第三部分是研究設計;第四部分給出了模型回歸分析的結果及解釋;最后部分是簡要結論。

二、研究假設

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都是企業業績的衡量指標。經理人每年都要分別向投資者和稅收征管部門提供兩種不同的財務報告。向投資者提供的財務報告是依據會計準則額標準而編制的,它反映了企業的會計業績,而向稅收征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則是依據所得稅法的標準而編制的,它反映了企業的稅收業績。會計-稅收差異不僅僅是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對企業經營活動的不同處理要求的產物,它也是經理人機會主義行為的后果。由于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衡量標準的不同,經理人有動機同時操縱會計利潤和稅收收入,從而使得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的上升和下降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資本市場上,公司管理層處于融資、契約和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識地進行盈余管理。一方面,會計-稅收差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稅收成本的存在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

基于以上討論,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檢驗的原假設:

H1:在其他條件給定的情況下,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具有相關關系。

三、 研究設計

(一)模型設計

計量模型設計的目的是為了考察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因此被解釋變量為盈余管理,解釋變量為會計-稅收差異。依據研究假設和已有的經驗型研究(劉行等,2012;葉康濤,2006),式(1)是我們采用的檢驗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的基本回歸方程,具體如下:

模型的被解釋變量EM為以操縱性應計利潤(DACC)衡量;BTD為會計-稅收差異的衡量指標。根據現有的主流相關研究,我們在模型中加入了相關的控制變量。包括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產權性質等。為了控制年度效應,我們在對模型采用時間固定效應模型進行估計。

(二)指標構建

1、會計-稅收差異

本文沿用主流文獻中借助財務報告數據來推導應稅所得。會計-稅收差異的具體推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的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發生額;

應稅所得=應納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會計-稅收差異=(利潤總額-應稅所得)/總資產。

其中,利潤總額為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為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所得稅費用。在估計應稅所得時,本文選擇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對其進行估計。

2、盈余管理

以操縱性應計利潤作為企業盈余管理水平的衡量為學術界所普遍采用。文章同樣以操縱性應計利潤作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標。借鑒劉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們采用Kothari et al.(2005)業績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來估計操縱性應計利潤,模型的具體形式如下:

3、變量定義

我們在表1列示了實證中所有變量具體的含義和計算方法。為了降低橫截面因素的影響,我們采用總資產對相關變量進行了標準化處理。

(三)數據來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滬深兩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為初選樣本,對各年度樣本數據同時執行以下篩選程序:(1)剔除按照證監會行業分類為金融業的上市公司;(2)剔除應稅所得為負的樣本;(3)基于計算應稅所得的需要,刪除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數據不連續的上市公司;(4)剔除數據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我們在表2中列示了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操縱性應計利潤(DACC)的平均值為-0.00003,中位數也為負,這說明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從事向下的盈余管理活動;會計-稅收差異的平均值為0.01050,標準差為1.02216,為平均值的97倍左右,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稅收差異非常大;資產負債率(LEV)平均值為0.44975,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總資產中有45%左右來源于負債;股權集中度(TOP1)平均值為0.36856,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約為36.88%;產權性質(STATE)的平均值為0.39315,這說明我們的樣本中有39.315%為國有控股。LNTA為取自然對數后的公司總資產。

(二)變量的相關性檢驗

我們在表3列示了變量的Pearson相關系數表,其中括號中為變量Pearson相關的伴隨概率。相關系數顯示,操縱性應計盈余(DACC)與會計-稅收差異(BTD)的相關系數為0.6074,伴隨概率為0.0148,這表明操縱性應計盈余(DACC)與會計-稅收差異(BTD)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正相關。此外,其他變量的相關系數均在0.5以下,這說明模型沒有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

(三)多元回歸估計與解釋

我們在表4中列示了假設的實證檢驗結果。表4中Model 1給出了無控制變量時的會計-稅收差異(BTD)對以操縱性應計利潤(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歸結果。表4中Model 1的回歸結果顯示,會計-稅收差異(BTD)的回歸系數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為正,這表明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會計-稅收差異越大,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從表4中Model 1的擬合程度(R2)來看,會計-稅收差異與截距項對企業盈余管理的解釋力為20.07%。

表4中Model 2給出了加入控制變量后的會計-稅收差異(BTD)對以操縱性應計利潤(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歸結果。表4中Model 2的回歸結果顯示,會計-稅收差異(BTD)回歸系數顯著為正,這表明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會計-稅收差異越大,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資產負債率(LEV)回歸系數顯著為正,這表明資產負債率越高,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越強,一般來看,公司負債率越高,面臨債權人監督的強度也越大,公司違法債務契約的成本也越高,為了避免違反債務契約,公司傾向于虛增盈余。股權集中度(TOP1)回歸系數為正但不顯著,股權越集中,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力也越強,公司經營盈余管理的動機也約強烈。公司規模(LNTA)回歸系數為正但不顯著,公司規模越大,其進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越強,進行盈余管理的傾向也越大。產權性質(STATE)回歸系數為負但不顯著。

注:括號中未T值;***、**、*分別表示在1%、5%、10%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

五、簡要結論

會計準則的不斷變遷導致會計-稅收差異逐步擴大,一方面,會計-稅收差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稅收成本的存在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本文利用我國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數據實證檢驗了會計-稅收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會計-稅收差異與企業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正相關,會計-稅收差異越大,企業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也越強烈。會計-稅收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反映企業盈余質量的衡量指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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