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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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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

離婚案例范文第1篇

據了解,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女方家庭貧困、經濟負擔重,無兒子、缺勞力,而入贅的男方大多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家庭較貧困,個人缺乏一定的勞動生產技能等。

女方家庭期望值高,達不到要求便更換女婿 在調研報告中,記者看到這樣一個離婚案例,幾年前康縣大南峪鄉一名陸姓婦女要求與現任丈夫離婚,這已是她第三次離婚。原來這名婦女家中只有她與多病的母親兩個人,極力想通過招上門女婿來頂門立戶,改變家庭貧困面貌。然而,先后找了三個上門女婿,最后都離了婚,原因主要是要求上門女婿既要兼顧家庭,改善鄰里關系,從事繁重的農活,又要能出門打工,還必須掙到錢。入贅女婿無法兼顧,不堪其累,最后只得離婚走人。

據介紹,在入贅式婚姻中,因為女方家庭期望值高,要求多,女方既要男方能處理各方面的人際關系,又要男方能掙錢,男方一旦在某一方面達不到女方家庭的要求,則在家中的地位每況愈下,甚至沒有地位,干什么都是錯,于是女方最終也最簡便的想法,便是更換女婿。

這份調研報告顯示,康縣農村入贅式婚姻離婚糾紛的原因復雜,根基不牢,易于因糾紛而破裂。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女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康縣農村入贅式家庭大多選擇子女中綜合素質比較好、合父母心意的女兒留在家中招婿。女方相對于男方而言比較強勢,而男方掙錢能力也相對較差。婚后女方外出打工,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久而久之,思想意識發生了變化,覺得自己與入贅的丈夫不般配,過年回來要求離婚。每年的農歷年前年后,是康縣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最集中的時候。此類現象甚至還有示范效應,從而形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其次,在康縣,農村入贅家庭分家較少,一般不會分家甚至四代同堂。老人們婚姻觀和價值觀比較保守,往往認為父母長輩等作為一家之長,擁有家庭主導的權威,女兒女婿尤其是入贅女婿必須無條件地適應這種家庭環境氛圍。如果入贅女婿有一定的收入,又有自己的個性,老人則認為入贅女婿不尊重他們。時間一長,矛盾激化。由于家庭觀念沖突、人員結構復雜化導致的入贅式婚姻離婚的現象在康縣農村入贅家庭中比較常見。

再次,對于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入贅式家庭,姓氏問題、過節問題、收入分配問題等往往是困擾他們婚后生活的一大障礙,甚至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而部分男方入贅的目的往往是盡快結束無錢娶妻或大齡無妻的狀態等困境,所以入贅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由于這種入贅婚姻必然與女方的招婿初衷產生矛盾,因此離婚往往是此類婚姻的最終結果。一些入贅男有錢后,不滿自己入贅的現狀,不再理會女方父母家庭成員的頤指氣使,不再忍氣吞聲,反過來對女方父母不予尊重,對女方不予呵護,而是另覓新歡。這也是入贅式婚姻家庭離婚的原因之一。

入贅男離婚后的贍養等問題難解決,命運走向應受關注 據《康縣志》記載,康縣女娶男嫁的婚俗最早起源于150余年前的康縣南部地區太平一帶。在康縣本地稱這種婚姻形式為“倒插門”,也稱之為“入贅”。康縣人民法院的這份調研報告顯示,近四年來,康縣法院在受理的入贅式婚姻糾紛案件中出現了“入贅女婿離婚后生活無著落,無處可去”“入贅男離婚后的贍養問題難解決”等問題。經統計,自2011年以來,康縣法院審理各類婚姻糾紛案件666件,其中入贅式婚姻離婚糾紛這5年分別為74件、50件、60件、45件、81件,共計281 件,占到將近一半的比例。

離婚案例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目前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長率為33%。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處理不好,會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現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供大家參考。

一、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種類

(一)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被執行人常常利用該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規定的不明確,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如范某經銷木材時,向王某借款五萬元。兩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筆錢款,范某以沒錢為借口不予償還。為此王某到法院,王某雖然勝訴,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范某及其家屬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時,他們卻說:“我們已在王某前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及子女歸女方所有,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四百元,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經查雙方離婚后始終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執行時,他們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才離婚,他告我,我把財產都給女方,債務我自己承擔,欠債是我個人行為,我沒錢,法院能把我怎么樣?要扣工資我每月給孩子四百元撫養費,剩下不到二百元,國家有規定,生活費不能還債,啥時有錢啥時還。”不難看出這就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的典型案例。

(二)通過訴訟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即夫妻雙方到人民法院離婚,通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請執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過李某從原德都縣林業局物資經銷站賒購兩車皮樺木,價值人民幣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條。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給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間因銷貨單位催款,李某便將該筆木材款全部付清,后來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決崔某給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8,824、69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與崔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于1995年7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主要財產房屋歸景某所有,外債由崔某承擔,實際上崔某與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該離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審。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

分清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至關重要,這是處理借夫妻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確系因感情確已破裂而離婚,其財產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離婚、債務人一方放棄債權,這是債務案件當事人經常慣用的逃避債務的方法。對法院來說首先要分清雙方當事人是否是真離婚,什么情況下離婚,什么原因離婚,平素關系如何等等。判斷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要從多方面調查。

(一)詢問申請執行人。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他比較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財產情況,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線索。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利害關系,對其提供的信息,執行人員應當慎重對待,結合其它信息綜合分析;

(二)詢問基層群眾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是群眾基層性組織,他們最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財產情況,且他們一般與被執行人無利害關系,提供的信息比較真實,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四)被執行人的鄰居。

(五)被執行人的親友等等。

總之,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借假離婚逃避債務要從多方面調查、綜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協議經行政機關認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機關未撤銷離婚前,法院也無權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礙法定義務的正常履行,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雙方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約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這種約定不具有合法性,屬無效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司法實踐中通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大量存在,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當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建議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拒不撤銷離婚,人民法院就很難辦。因為夫妻雙方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人也無權提訟,無人訴訟,人民法院就無法對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婚姻法》該條的立法宗旨看,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付清債務。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尚未規定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如何處理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逕行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訟,如利害關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訟,人民法院可逕行執行;如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間內提訟,人民法院則應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等待裁決。這樣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通過行政程序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

離婚案例范文第3篇

這個消息成了徐州的熱門新聞,而最關心這條新聞的還不是商界精英們,反而是一些本地“娛樂界”的腕兒。

10年前胡立啟就入圍徐州富豪榜前10名,今年雖然已經55歲了,可很顯年輕,看上去也就是40歲出頭。這樣一個精品男人突然成為鉆石王老五,讓不少人開始惦記。

“逃難”總裁班

在徐州,胡立啟一直是個很正派的形象,他從來沒什么緋聞。雖然年輕時離過一次婚,可是,再婚后和妻子感情一直很穩定。夫人的突然去世,讓他非常悲痛。而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直接或者間接給他介紹女朋友的人絡繹不絕,讓他應接不暇。

這時,胡立啟在蘇州的一個好友來看他。此人叫何軍,閑談中何軍提到,南京一所大學下個月有個EMBA總裁班要開課,想邀請他一起去。并且告訴他,這個班請來的都是國內一流大學的教授,能學到一些新東西。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班里和同學們建立一個新圈子,拓展人脈資源,對公司發展有好處,說不定還能強強聯合。

胡立啟本來不想參加,但是,想想總是被人糾纏著介紹女朋友,還是逃出去散散心吧。于是,兩人一起到南京這所大學報了名。

胡立啟絕不會想到,這次報名竟然會改變自己和公司的命運。

EMBA美女

開學之后,胡立啟才發現,這個EMBA總裁班不僅有他這樣的成功男士,而且還有幾個年紀30歲左右,漂亮又非常有氣質的女性。她們的身價也和自己差不多嗎?胡立啟問何軍,何軍狡黠一笑說,這些氣質美女當然沒那么高的身價,但是,大部分是公司的高管。胡立啟看到何軍一臉的壞笑,就覺得這里面沒那么簡單,但也沒有再細問。

不過,班上有了幾個氣質美女,倒是讓氣氛活躍了很多。這些企業大佬們平時參加會議或者學習班的時候都很低調、很沉默,可是,現在大家明顯亢奮。用胡立啟的話來說,有點像的孔雀,競相“開屏”,表現自己。

胡立啟本來對參加這個班抱著無所謂的態度,所以,與其他老板相比多了份淡定,這倒更讓他平添了幾分酷。幾個氣質女反而時不時主動和他搭訕,而胡立啟也都只是禮節性地點頭微笑。

轉折發生在蘇州的一次同學聚會上。

“石佛”動心

EMBA總裁班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每個月要組織一次同學聚會,同學們輪流在自己公司坐莊。何軍在蘇州開著一個五星級酒店,招待非常方便,安排規格也特別高。

這天,同學們到了何軍的酒店,大家都很放松,很盡興,也喝了不少酒。席間人們談了很多私人問題,也就在這天,同學們知道了幾位氣質美女都是單身,而胡立啟原來也是光棍一條。于是,同學們戲言,干脆肥水不流外人田,同學互相“支持”一下算了。雖然是句玩笑話,但是,胡立啟卻認了真。

就在那天晚上,胡立啟開始關注曲穎,她是幾名氣質女中最出眾的一個。不過胡立啟看中的并不是她的長相。已經55歲的胡立啟,見過的美女如云,他最注意的已經不是臉蛋,而是能談得來的心靈伴侶。曲穎就是這樣的人,她對企業運營的戰略、戰術、管理心得說得頭頭是道,用同學們的話講,她是美女里最懂經濟的,懂經濟的人里最美的。幾個北方來的總裁也頗喜歡這個重慶辣妹子,于是競相展開了攻勢。

人都是這樣,給不如要,要不如搶,這樣的局面喚醒了胡立啟的好勝心。

幾輪爭奪下來,胡立啟戰勝了班上其他同學,“搶”得了曲穎的芳心。

閃婚

兩人在一起后,胡立啟才知道曲穎果然沒有什么實力,是南京一家中型公司的中層。而且,胡立啟還發現常有一個男人糾纏曲穎,年紀也在50歲左右。曲穎說這個男人是她的前男友,交往一段時間覺得不適合,所以決定分開。但是,前男友卻一直糾纏不休。而她當初上學的20萬元也是前男友出的,這是前男友糾纏自己的原因之一。

保護弱者,尤其是保護紅顏知己是很多男人的天性,自己怎么才能名正言順地保護曲穎,讓她免于被糾纏呢?在和曲穎度過一個浪漫的上午之后,胡立啟一沖動,當天就拉著曲穎到民政局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婚后的生活與戀愛有著天壤之別。曲穎開始要求進入胡立啟的公司做財務總監。胡立啟堅決不同意,不讓家人參與公司經營是他一直堅持的原則。于是,曲穎開始大吵大鬧,甚至拿出了寫好的離婚協議。看了協議,胡立啟覺得可笑,才結婚幾天呀,這個女人居然想分公司的一半財產。

但這時候胡立啟并不想離婚,因為涉及面子問題。很多人不看好他和曲穎的婚姻,尤其是總裁班的同學。甚至有一位同學諷刺說,他為了喝奶居然養了一頭牛。這讓爭強好勝的胡立啟感到莫大羞辱,他不愿意讓別人看笑話。

震驚的調查

但是,曲穎這么快就提出離婚,也讓胡立啟對曲穎的結婚動機產生了懷疑。于是,他找調查公司對曲穎的過去進行了調查。結果令他大吃一驚,原來,曲穎居然已經離過三次婚!而結婚的對象都是年齡在50歲上下的成功人士。也包括之前糾纏曲穎的那位。這難道就是人們說的婚騙嗎?胡立啟有些懊悔。

這時候,調查公司的人拿出來一些照片,說曲穎最近常和一個年輕男子在一起。胡立啟一看照片,竟然是他的司機。

胡立啟真是又氣又急,現在他也顧不上面子了,必須和這個的女人離婚。而對離婚的財產分配他一點也不擔心,因為公司股份以及房產都是婚前財產,曲穎沒有資格分。他們結婚也不到半年,雖然曲穎有權利分得夫妻存續期間公司獲得的收益,不過,對這一點胡立啟也不擔心,因為他有能力把公司的利潤做成負數。

但是,當曲穎意識到她面對的會是這樣的離婚之后,拒絕和胡立啟離婚。這下胡立啟為難了。

離婚大戰

胡立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1年8月,兩次開庭審理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二人離婚,胡立啟需要支付給曲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部分的60.2萬元。而曲穎本要求對婚姻存續期間胡立啟的股權收益也進行分配,但因為曲穎沒在規定的時間里,給法院指定的會計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法院最終沒有受理。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提起上訴。曲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兩人感情已經破裂缺乏依據,認為法院準予離婚是對胡立啟視婚姻為兒戲的姑息。而胡立啟則認為,曲穎是騙婚,不應該分得夫妻存續期間的任何財產收益。

2012年6月21日,兩人的離婚案二審在徐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而這次,誰也沒想到,曲穎為了阻止中院作出判決,居然當庭吃了一瓶安眠藥!導致法院無法再繼續審判。曲穎脫離危險后,也總是以死威脅法院,拒絕離婚。而且,曲穎還到處宣揚,胡立啟是一個為富不仁、朝三暮四、玩弄女性的偽君子。

不想干了!

因為曲穎的極端做法,法院至今也沒有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曲穎還經常以董事長夫人的身份光顧胡立啟的公司。只要她一來,公司就無法正常運轉。

最令胡立啟不能接受的是,公司無法擴大生產了。公司2012年年底上了一個大項目,急需貸款,雖然銀行和風司沒有明文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夫人必須一起簽字,才能貸款。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定代表人夫人簽字還是必經程序。這讓胡立啟不得不放棄風投,只能高息借款。

最令胡立啟尷尬的是,他發現自己“不想”好好經營公司了,因為他不愿意讓產生的利潤成為和曲穎的“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例范文第4篇

配偶權在我國是一項有爭議的權利,理論界對配偶權是什么,還沒有最終的定論,但是隨著《婚姻法》和《解釋(一)》的出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離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權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這種因男女合法結婚而形成的客觀權利,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聯系,要完善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是由英美法系國家提出的概念,在他們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1)。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2)。也有人認為,配偶權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為配偶的一種身份權(3)”。目前,國內外對配偶權的概念雖然沒有形成共識,但是,對配偶權法律屬性的認識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權的主體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雙方,范圍有限并且雙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權的客體是配偶之間的基于夫妻關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權、繼承權以及離婚自由權;再次,配偶權作為一種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權,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權是絕對權,任何人侵害配偶權,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

結合《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給離婚精神損害下個定義,即離婚精神損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行為而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這里,非財產上損害,指不表現為財產上損毀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害”(4)。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密切關系,具體表現為:

其一,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我國《婚姻法》確認了配偶、血親、姻親為親屬的三大種類,但對三種親屬關系權利、義務的規定卻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關系作為血親和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配偶權理所當然的成為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權利得以產生的源權利,并反映著婚姻家庭關系的實質,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核心權利,保護配偶權就是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目的就是通過對配偶權的保護,更好地發揮《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作用。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5),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對婚姻關系中弱者一方進行補償和撫慰,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過錯方的懲罰體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維護以配偶權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可以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二者是殊途同歸。

其二,配偶權的確立是產生離婚精神損害的前提。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戀愛或訂婚的男女之間并不享有配偶權,他(她)們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書后,形成了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具有法律確認和保障的配偶身份權,因此,當事人按法定程序結婚的目的就是獲得法律對配偶權的確認。反過來說,當事人按法定程序離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雙方的配偶權。可見,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系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現實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關系也會產生非財產上損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加以保護,原因在于法律承認配偶權合法而認為同居關系是非法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沒有配偶權的確立就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非財產上損害。

其三,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作為配偶權的派生身份權在《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有著相應的規定。這說明我國法律確認適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以《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配偶權派生身份權為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判處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審判機關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類推適用,法條中規定的配偶間的忠實義務成了審判機關類推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依據。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規定配偶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適用具有指導意義。

(三)、《婚姻法》應對配偶權做出具體規定

1、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應當明確規定,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后即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范圍包括:夫妻姓名決定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的權利義務、生育的權利義務、監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夫妻感情聯絡的權利義務、忠實的權利義務、扶養扶助的權利義務、選擇職業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權等。筆者認為,上述十項權利,基本上涵蓋了婚姻家庭關系中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應當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權,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的,應當按民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侵犯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利的行為,應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配偶可選擇追究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的共同責任或僅追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配偶權作為一種身份利益,當事人受到侵害時造成的是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規定侵權人侵犯配偶權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損害賠償(6)。

二、拓寬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顯然是將提起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分別限定為無過錯方配偶和有過錯方配偶。在賠償請求權主體上,排斥了與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生活的、受離婚過錯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遺棄的其他家庭成員;在賠償義務主體上,排斥了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破壞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這種規定明顯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意圖,不僅影響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功能和作用的發揮,而且顯失公平正義,并與社會公德相悖。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婚姻法》做新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以保護婚姻家庭中權利被侵害或利益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拓寬請求權主體范圍

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都可以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從立法上看,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賠償請求權人被限定為夫妻一方,但該條(三)、(四)兩項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行為的對象是家庭成員,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雖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之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這樣做在訴訟上是不經濟的,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也會使部分受害者因不愿訴訟得不到法律保護。事實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提起的離婚訴訟,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其他家庭成員,因此,法律應允許受害者作為第三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并有權獨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從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來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家庭作為社會的最小細胞仍擔負看育幼養老的社會功能,因一方重大過錯導致婚姻解體家庭破裂,受害者不僅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與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樣會受到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父母共同對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顧、教育、管束等親權保護,因父母離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使未成年子女失去了正常的父愛或母愛(親權保護),加上社會的歧視和偏見,會使孩子的成長付出更大的代價,甚至發生人生軌跡的變化,走向歧途。又如,與離婚配偶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即使配偶離婚的過錯原因不是對配偶一方父母進行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他(她)們因子女離婚同樣會產生一定的精神痛苦,并使生活受到影響甚至失去生活來源,離婚配偶的過錯方如不給予賠償,婚姻家庭中老人的權益將難以保障。綜上所述,筆者同意有學者提出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中的“無過錯方”改為“受害方”的觀點(7),但筆者認為應將“受害方”的范圍加以限制,以另一方配偶、子女和與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

(二)、賠償義務主體應包括第三者

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現行法律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權利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免除了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在理論上,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配偶權的義務,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受害人應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楊立新教授認為,“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8)。”但是,《解釋(一)》對法律規定不明的條文作出了不恰當的限制性解釋,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效的發揮,導致了我國婚姻法缺乏對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參與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明顯處罰不力。因此,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納入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范圍之內,對通過立法保護正常、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賠償主體上趨以完備具有重大意義。在立法上將故意侵害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納入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主體范圍要注意二點,一是在離婚案件中第三者作為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第三者對這種侵權行為是否“明知”,若為“明知”則當然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二是受害方即可在離婚案件中對過錯方配偶和第三者提出共同賠償請求,在原諒過錯方配偶并愿意保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也可單獨對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明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我國臺灣學者將離婚損害分為離因損害、離婚損害,離因損害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即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是離婚本身對婚姻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前者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后者應是法律上對弱者保護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實際上規定了離因損害,司法實踐中對因離婚對弱者造成的損害,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采取分割財產時對弱者適當照顧的原則進行救濟。筆者認為,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權益,將來修改《婚姻法》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進行明確時,都應從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從構成離婚損害的角度來分析,離婚本身應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這體現了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負起婚姻家庭的社會責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結婚證書是這種協議的法定書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為合同或相當于合同,一方提出離婚(無論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毀約),經法院或相關部門調解無效,導致婚姻家庭解體的,正常履行婚姻義務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較為妥當(9)。《日本民法典》有類似的規定,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10)。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據。如上文所述,在親屬法中配偶關系是血親、姻親得以產生的基礎,離婚事實的產生受到損害的受害方,不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還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與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從發揮家庭的社會功能來講,把離婚本身作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現實依據。

(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離因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為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系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為離因侵權行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有:

1、婚外。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的表現,現實中婚外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對此法律可規定如下,“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長期賭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筆者將其歸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不僅是違法行為,如長期為之,并不亞于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婚姻法》規定為離婚的理由,卻沒有規定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為是指四種行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如“網絡婚姻”,當網絡的普及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成了人們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網上養“情人”、有人在網上“結婚生子”,因網戀引起的離婚訴訟從無到有日趨多見,作為“精神外遇”的網戀,影響了配偶之間感情的交流,已經成為婚姻解體的新殺手(11)。

3、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筆者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為,侵害了代某作為丈夫的生育權(12);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后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后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4、不承擔家庭義務。婚姻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社會習慣認可的婚姻家庭義務,經親友或有關單位說服教育,仍不履行,對家庭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承擔家庭義務。配偶權中的大部分即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方不承擔同居義務、生育義務、監護子女義務、扶養扶助義務,實質上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違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產生嚴重后果當事人要求離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應明確加以保護。

四、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考慮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定不具體、不便于操作的問題。筆者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婚姻關系的實質內容,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結婚時間

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不一樣。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筆者認為,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二)侵權情況

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度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與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別戀而提出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三)損害后果

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對受害人離婚后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后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要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新晨

(四)經濟因素

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于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注釋:

〔1〕轉引自馬強:《試論配偶權》,法律教育網()。

〔2〕楊立新:《新版精神損害賠償》,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頁。

〔3〕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頁。

〔4〕唐德華:《〈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說明》第一部分,載于唐德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5〕楊立新:《新版精神損害賠償》,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頁。

〔6〕關今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頁。

〔7〕顏洪、胡懷葆:《簡評離婚救濟制度》,中國法院網()。

〔8〕楊立新:《新版精神損害賠償》,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頁。

〔9〕周旋:《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教育網()。

〔10〕轉引自周旋:《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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