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漢書霍光傳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1、風采依舊是一個形容人的詞語,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用這個詞語來形容,都是沒有一點問題的。風采依舊的意思就是說這個人哪怕過了一定的歲月,都還是非常的迷人。
2、風采多指美好的儀表舉止。語出《漢書·霍光傳》:“初輔幼主,政自己出,天下想聞其風采。”《漢書》又稱《前漢書》,是中國第一部紀傳體斷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漢朝東漢時期史學家班固編撰,前后歷時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顏師古為之釋注。其中《漢書》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補寫而成,《漢書》天文志由班固弟子馬續補寫而成。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紀莊木牘;漢代;徭役;算簿
中圖分類號:K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2)10—0159—08
作者簡介:李恒全,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歷史系副教授 (江蘇 南京 210097)
漢代的徭役制度,是秦漢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史料較少,且文獻記載又多相互抵牾之處,漢代的徭役問題一直是聚訟未決、具有較多爭論的問題①。最近,安徽省天長市安樂鎮紀莊村出土了屬于西漢臨淮郡東陽縣的《算簿》、《戶口簿》等木牘材料②,為漢代徭役制度中若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契機。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紀莊木牘的價值還沒有引起學術界的足夠重視。筆者不揣鄙陋,擬對這一問題作些探討,不當之處,請學界同仁指正。
一、關于更役的服役對象問題
漢代的徭役,又稱力役,有勞役和兵役之分。《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語:“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這是一條耳熟能詳的材料。是說徭役有兵役和“月為更卒”。兵役為“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一歲屯戍”即作為衛士,戍衛京師或屯戍邊疆;“一歲力役”是泛指,具體指駐守地方郡國的材官、騎士③
“月為更卒”,意思是作為更卒每年服勞役一個月,即更卒之役,簡稱更役。
在漢代,凡服役者,統稱為卒。《說文》:“隸人給事者為卒。”隸人給事,即為人役使。《漢書·文帝紀》:“發邊縣卒萬六千人,發內史五千人,藏郭穿復土。”《漢書·溝洫志》:“河決酸棗東,潰金堤,于是東郡大興卒塞之。”《漢書·司馬相如傳》:“因通西南夷道,發巴蜀廣漢卒,作者數萬人,治道二歲。”《漢書·貢禹傳》:“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已上。”這些記載中的“卒”,均為服役者。服兵役者稱戍卒,如《漢書·霍去病傳》:“減隴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寬天下徭役。”服勞役者稱更卒,如《鹽鐵論·禁耕篇》:“故鹽冶之處,大傲皆依山川,近鐵炭,其勢咸遠而作劇。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責取庸代。”
通常認為,漢代的成年男子是更役的承擔者,女子是不服更役的
在20世紀80年代,施偉青先生曾經提出,女子也是更役的承擔者(參見《關于秦漢徭役的若干問題》,《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2期)。但由于當時的史料有限,這種觀點并沒有得到重視。
《漢書·高帝紀》載漢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民產子,復勿事二歲”。師古曰:“勿事,不役使也。”以往一般認為,此處免除勞役的對象不是產婦,而是產婦的丈夫,因為女子不服勞役,故無須免除
現在看來未必如此。類似還有《后漢書·章帝紀》載章帝元和二年詔:“《令》云‘人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今諸懷妊者,賜胎養谷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從此條材料可以看出,“復其夫,勿算一歲”,是漢章帝元和二年實行的惠及產婦丈夫的優待政策,此前產婦的丈夫并不享受優待,可知,《令》云之“產子者”指的是產婦。
漢代文獻中有關于女子服勞役的直接記載,如《漢書·朱買臣傳》載朱買臣任會稽太守,“會稽聞太守且至,發民除道,縣長吏并送迎,車百余乘。入吳界,見其故妻、妻夫治道。”“發民除道”即征發百姓修治道路,屬更役性質。買臣前妻與其夫同被征發治道,說明確實存在女子服勞役的情況。但對這種記載,一般認為是特殊情況下的“律外苛取”,而非常例。
然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顯示,漢代女子服更役并非特殊情況,而是法定的義務,如《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擊(繋)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簡15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頁。逋事,即接到徭役征發命令而逃亡。從“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之語,可知女子逃避徭役是要受到處罰的。
天長紀莊木牘《算簿》表明,算賦繳納者其實都是更役的承擔者。《算簿》釋文曰:
集八月事算二萬九,復算二千卌五。
都鄉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東鄉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鄉戶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東鄉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鄉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楊池鄉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復算二千六十五。
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
關鍵詞:《二年律令?秩律》 私府 私府監 中候
中圖分類號:K207;G2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097(2013)08-0093-02
基金項目:西北師范大學2013年博士研究生國內訪學研究資助項目
作者簡介:萬堯緒(1987―),山東臨沂人,西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敦煌學。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自公布之后,學界對其研究不斷深入,成果也不斷涌現。其中《秩律》記載了大量漢初??重要的職官信息。筆者在研讀《秩律》時,發現一些職官情況與文獻記載和前人研究有不同之處,故擬將《秩律》與其他文獻結合,就其中的幾個職官問題陳述個人看法,以就教于前輩學者。
一、私府、私府監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詹事屬官有私府令(長)丞[1] (P.734 )。??秦封泥有“私府丞印”[2] (P. 176 ),說明私府在秦時就已設置。而在《漢書?路溫舒傳》中, 顏師古的注與此有矛盾之處。“上善其言,遷廣陽私府長。”師古曰:“藏錢之府,天子曰少府,諸侯曰私府。長者,其官之長也。”[1] (P.2371 )顏師古認為私府設置于王國內,相當于中央的少府。此說很早就有學者反駁,錢大昭《漢書辨疑》就認為顏注不確。[3] (P.379 )筆者也認為顏注存在錯誤,路溫舒所任的“廣陽私府長”其實是指廣陽國王后的私府長。《漢書?外戚傳下?孝成許皇后傳》:“若不私府小取,將安所仰乎?……今吏甫受詔讀記,直豫言使后知之,非可復若私府有所取也。”[1] (P.3976 )此處明顯證明私府是為皇后服務的機構。文帝時《中私府鐘》銅器銘文中有“中私府”??字樣,另西漢中晚期官印有“中私府長李封字君游”[4] (P.24 ),說明西漢皇后之私府可稱為“中私府”。《秩律》并未記載王國官,但其中記載有私府,還記載有“詹事私府長”,說明《秩律》中記載的私府為中央官,隸屬詹事。綜合傳世文獻和《秩律》,私府應該是為皇后或王國的王后服務的機構,其長官為私府長。
私府的職責是“主中藏幣帛諸物,裁衣被補浣者皆主之”。沈欽韓《漢書疏證》認為私府相當于少府的屬官御府[5] (P.156 ),這是有些道理的,因為兩者都是儲藏幣帛等物品。《續漢書?百官志》“中宮私府令”劉昭注引丁孚《漢儀》曰:“中宮藏府令,秩千石,儀比御府令。”[6] (P.3606 )劉昭將中宮私府令比作《漢儀》記載的中宮藏府令。《秦漢官制史稿》認為丁孚所載為西漢之情況,并據此認為西漢私府或名中宮藏府。[7] (P.335 )筆者認為此說不妥,丁孚《漢儀》多是記載東漢之職官、禮儀,把中宮藏府令看作西漢職官并將其與私府畫等號,似乎缺乏證據。中宮藏府令至多是與東漢的中宮私府令有密切關系,或者為同一官職,與西漢私府的關系現在還無法證明。陳直《漢書新證》認為私府即私官,“直按:私府長丞,即私官長丞,其演變順序,推勘如下:最初稱中私府,……其后或改稱私官,……又或改稱為中私官,……最后改稱私府,……”[8] (PP.112-113 )《秦漢官制史稿》也持此種觀點。[7] (P.336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私官一職見于《漢書?張放傳》,“大官、私官并供其弟”。師古注引服虔曰:“私官,皇后之官也。”[1] (P.2654 )大官即少府屬下掌管御用飲食的“太官”,私官正好與之對應,掌皇后飲食。《漢舊儀》還有一條相類似的記載,“太官上食,黃扣器;中官私官上食,用白銀扣器,如祠廟器云”[9] (P.1090 )。綜上所述,私官的職責當是掌管皇后飲食,與太官相對,和《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皇后屬官“食官”的職責相似。所以,私官掌飲食,與私府的職能完全不一樣,不是同一機構,《秩律》中同時出現了私官和私府,已將陳直等人的觀點否定。
各類文獻中記載有私府長、丞,但未見有監。《秩律》中出現了私府監,說明漢初私府還設有監。其實,《秩律》中不僅記載有私府監,其他還有御府監、未央宦者監、未央永巷監等,此處之“監”應該是官名而非機構名稱。“監”有掌管之意。此外“監”還有監視之意,秦在諸郡中設監御史,就是起監視的作用,西漢的一些機構設監應該就是沿襲秦制。傳世文獻記載的西漢所設之監如駿馬監、平樂監、建章監、狗監、上林十池監等,大多都是掌管的意思,設置的目的并不是監視或監察。不過像御府、食官等機構在設令(長)之外設秩級與之相同的監就有監督之意了。《漢書?霍光傳》:“詔太官上乘輿食如故。食監奏未釋服未可御故食,復詔太官趣具,無關食監。”[1] (P.2944 )此處的太官食監就有監督飲食的職責。監之名在漢之后一直存在,只不過演化成了機構的名稱,像秘書監、欽天監等。不同機構的監地位不同,廷尉監地位很高,秩級高達千石,而樂府音監、上林十池監等的地位就比較低。一般來說,監的地位要低于令、丞、尉,但是漢初的情況并非如此。《秩律》中御府令與御府監秩級同為六百石,但是御府丞僅為三百石,可見西漢初年“監”的地位并不比同機構的“令”低,也從側面反映了漢初對監察問題的重視。
據《秩律》,漢初私府監秩六百石,私府長秩五百石,丞三百石。[10] (P.270 )這里,私府監的秩級要高于私府長,說明漢初有的機構“監”是最高長官。
二、中候
《秩律》載有“中候”和“騎千人”兩官,整理小組認為皆為中尉屬官。不過,騎千人并非中尉僅有,其他高級武職下也有,如居延漢簡中就記載邊郡都尉屬下有此官。另外,筆者認為,“中候”也可能并非中尉屬官。首先,整理小組所依據的《漢書?百官公卿表》中僅記載有“式道左右中候”[1] (P.732 ),并未明言為中尉屬下之“中候”,所以并不能確定兩者為同一個官職。況且,將作少府屬官也有“左右中候”。其次,《漢書?季布傳》“中司馬”顏師古注引如淳曰:“中尉之司馬。”[1] (P.1979 )此條材料即使可以證明中尉司馬可簡稱為中司馬,但并不說明中尉之候也可簡稱為中候。再次,《秩律》記載有許多武官在官名前加“中”字,如中發弩、中司空等。此“中”字指的是中央政府,即為直屬中央政府的武官,以示與郡屬武官相區別。重要的是,《秩律》“中候”后緊接“郡候”,說明兩者是相對而言。所以《秩律》中的“中候”指的應該是“諸卿”中某一武職所屬的候,具體的隸屬關系,目前尚無法斷定。筆者推測,《秩律》中所列低級諸武官不可能僅隸屬于某個高級武官,而應該是分屬于不同的高級武官,作為高級武官的屬吏掌管兵卒。至于《漢書?季布傳》所載“中司馬”,當為如淳所說,即“中尉之司馬”。
注釋:
??準確來說,本文所述之漢初指的是西漢建國至文帝即位之前的這段時期。
??百官表并未明說私府設令還是設長。
??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文字編》,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5年,附錄第17頁。徐書未標明年代,然銘文中有“平昌家”字樣,平昌侯僅文帝時存,故可斷定為文帝時物。
參考文獻:
[1](漢)班固.漢書(點校本)[M].北京:中華書局,1962.
[2]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1.
[3](清)錢大昭.漢書辨疑(影印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4]孫慰祖.兩漢官印匯考[M].香港:香港大業公司?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1993.
[5](清)沈欽韓.漢書疏證(影印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 (南朝?宋)范曄.后漢書(點校本)[M].北京:中華書局,1965.
[7]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M].濟南:齊魯書社,1984.
[8]陳直.漢書新證[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1、多虧我們去年曲突徙薪修筑了堤壩,今年才會避免了洪水災害。
2、感謝你先前勸我移開汽油桶,才未釀成巨禍,曲突徙薪之見,銘感五內。
3、那家公司財務有問題了,我警告大家曲突徙薪,趕緊把該公司股票拋售掉。
4、人們為了防止火患,曲突徙薪,禁止上山攜帶火種。
5、別怪我建議你曲突徙薪,這場墳實在擠進太多人了,為了安全得盡快疏散。
6、讓我把樓梯間雜物清干凈,古人曲突徙薪的用心就是如此。
7、不要將易燃物置于火源之旁,曲突徙薪,以策安全。
8、你把爆竹就這樣擺著,容我勸你曲突徙薪,快移到安全地方。
漢魏晉散文,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樣式:
1.政論散文。這類散文由先秦諸子散文發展而來。它議論風發,氣勢恢弘,以探討政治問題、表達政治見解為主要內容。西漢賈誼的《過秦論》高屋建瓴,以氣運辭,文氣貫通,一瀉千里,洋溢著對國家前途的憂患意識,充分體現了政論散文的特色。此外西漢晁錯的《論貴粟疏》、東漢王充的《論衡》、王符的《潛夫論》等,也很有名。
2.史傳散文。這類散文雄深雅健,光彩奪目,既有很高的史學價值,又有很高的文學價值。司馬遷的《史記》敘事生動、簡練、流暢,在人物描寫、故事情節等方面技巧相當高超,是后世散文作品的典范。東漢班固的《漢書》繼承《史記》傳統而又有所創新,其中《霍光傳》《蘇武傳》,人物形象鮮明,性格突出,堪與《史記》相媲美。三國時陳壽的《三國志》也是一部重要的歷史著作。
3.辭賦散文。這類散文韻散相間,辭藻華美,以韻文來描寫,以散文來記敘,韻散間出,辭藻華美。魏晉時期,辭賦朝著駢化發展。漢代著名的賦作有枚乘的《七發》,司馬相如的《子虛賦》《上林賦》,揚雄的《甘泉賦》,班固的《兩都賦》,張衡的《二京賦》等。魏晉時期,主要有曹植的《洛神賦》、王粲的《登樓賦》、陸機的《文賦》、陶淵明的《歸去來兮辭》《感士不遇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