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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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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范文第1篇

關鍵詞:中國傳統文化中國古建筑儒家禮教天人合一

建筑是文化的載體,文化是建筑的靈魂。建筑與文化兩者之間有著割不斷的淵源,中國傳統文化使中國古代建筑成為世界獨一無二的建筑體系1。

一、儒家禮教等級制與中國古建筑

儒家建立了一整套等級森嚴的倫理規范,直接影響到傳統建筑的布局、造型和色彩等方面。

中國古典建筑多以中軸線布局,主建筑為中,次要建筑在兩側,左右對稱,以眾多的單體建筑有序的組成一組建筑群體。這些單體是以中心建筑為核心,布局有嚴格的方向性,等級分明,層次清晰。其組成的方式是嚴格按照儒家“尊卑有序、上下有分,內外有別”的思想。縱向以北為上,東西為下,橫向結構以左為上,以右為下,居住方位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中國古代建筑造型也都帶有濃厚的等級色彩,對內外檐裝修、屋頂瓦獸、梁枋彩繪、庭院擺設、室內陳設都有嚴格的限定。如中國傳統屋頂就分九級,其中以重檐廡殿頂級別最高,只有皇家和孔子殿堂才可以使用,其次為單檐廡殿、單檐歇山頂,再次是懸山頂、硬山頂、卷棚頂、攢尖頂、十字脊頂、盝頂、盔頂。硬山頂等級最低,根據清朝規定,六品以下官吏及平民住宅的正堂只能用懸山頂或硬山頂。

中國古代建筑對建筑物的裝飾色彩也有等級劃分,總的來說以黃色為尊,其下依次為:赤、綠、青、藍、黑、灰。宮殿用金、黃、赤色調,而民居卻只能用黑、灰,白為墻面及屋頂色調2。

二、道家“天人合一”思想與中國古建筑

老子提出“天人合一”觀點,認為人為自然界的組成部分,主張順應自然。這一觀念同樣影響了建筑的聚落選址、總體布局、室內外環境設計布置,直至取材及營造技術各方面。

中國古代房屋以“負陰抱陽、背山面水”為選址的基本原則和格局。古代風水學中,認為山體是大地的骨架,也是人們生活資源的天然庫府,水域是萬物生機之源泉。背負高山,面對江河,坐北朝南,享受最充足的陽光,是修建房屋的最佳的位置,這也體現了人渴望與自然相融合,從而達到天時、地利、人和的最佳的居住環境。3

“黃帝曰: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素問·陰陽應象大論》),古人認為宇宙萬物是由陰陽二氣的交互作用所生成,由此決定了宇宙萬物無不包含著陰陽的對立統一?!胺蛘?,乃是陰陽之樞紐。”(《黃帝工經》),陰陽是生命的核心,住宅是生命的載體,中國民居正是以陰陽合成的觀念,塑造了以院落為中心和單元的基本平面格局,建筑空間外為陽,內為陰,高為陽,平為陰,屋宇為陽,院落為陰。在房屋室內設計中,院落承接陽光雨露、日月精華,納氣通風,具有“通天接地”的功能。以過廳、穿堂把院落和室內聯在一起,由于木結構框架系統的優點,使墻不承受上部結構的壓力,就可以任意開窗,特別是在南方,通向庭院的一邊,常常開滿一排落地長窗,一打開,使室內外的氣流完全貫通。在密集的居住狀態下,成功地協調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合理地解決了日照、通風、保溫、隔熱、反光和防噪等等問題。

在取材方面,中國的古建筑是唯一以木結構為主的建筑體系,木材是自然界的產物,是天然的,還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人們返樸歸真、回歸自然、融合自然的心理需求,木材較之石土更具有生命力,它本來就有自然的紋路,而且堅韌,便于加工,適合做房屋的各種構件,這還很好的和中國中庸的傳統思想相契合。

中國古建筑的外部造型也盡量表現出與自然協調的意念。他有虛有實,輪廓柔和,曲線豐富,在穩重中呈現出一定的變化。在建筑空間上,不像西方建筑那樣用超尺度的高大、空曠來表現建筑的莊重和神性。中國古代建筑體系,堅持有節制的人本主義建造原則,即是以人體尺度為原則,既要求“大壯”,又要“適形”,建筑高度和空間控制在適合人居住的尺度范圍內,具有初級的人體尺度思想,即使是皇宮、寺廟等建筑也常用小尺度的“院”不斷有規律的衍生來產生雄偉建筑群。而且建筑造型和高度還會考慮周邊環境,通過跟自然的借用,即是“托體同山阿”,使建筑與自然和諧統一,這也是“天一合一”思想的最好體現。

在建筑細節營造上面注重精致、隱借,不刻意加以裝飾,以圖案的美化和線條的豐富來柔和建筑造型,而這些構建在建筑結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斗拱在中國古建筑中運用得非常靈活和巧妙,它不但具有造型、裝飾的多重功能,還起到增加屋檐伸出的長度,縮短梁枋跨度,分散節點處的剪力。此外,用各種吉祥富貴的圖案,濃烈色彩繪制的梁柱,與白色的臺基相襯托,具有濃重、鮮明的對比感,營造了建筑莊重、大氣的氛圍,其實它還承載屋面荷載,具有抗地震的功能。還有碩大的屋頂有著漂亮的曲線和輕巧多姿的翼角,從不同角度和不同方向看都是曲線的,給予建筑一種柔美的自然之態,使之與山水林木等自然環境形成了和諧統一。

三、民俗文化與中國古建筑

早在殷周青銅時代就開始出現了顯示貴、服、吉、利的厚祿,功名、得子、迎福、納祥、聚寶、生財的福氣,以及長壽、成仙等主題的建筑裝飾圖案。中國人民發揮聰明才智,使象征手法在建筑裝飾中得到了充分的運用。比如龍為神獸,它成為了帝王的象征;獅子被稱為“百獸之王”,于是就成為威武、力量的象征,在民宅中常用于驅邪鎮宅。古建筑對屋頂、門窗、鋪地等部件都十分考究,在不同部件上繪制不同寓意的圖案,既美觀又表達了人們美好的愿望,圖案和建筑融為一體,相得益彰。

綜上所述,中國的古代建筑不僅是中國歷史與文化的見證,也是中國文化傳承的最主要的載體。它充分體現以“禮”為國家文化精神核心,強調自然與人的和諧統一,更表達了人們對美好愿望的期許,通過探討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古建筑的影響,挖掘中國古建筑的文化內涵,促使現代建筑吸取中國古建筑的精華,為今所用并繼承發揚,使中國傳統建筑體系能煥發新的生命活力。(作者單位:四川建筑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李長春.中國古代建筑設計與傳統文化思想[J].鄭州輕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03期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范文第2篇

中國古代社會先后出現的恥辱刑種類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象刑。即通過強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飾以示懲罰的刑罰?!渡袝髠鳌氛f:“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恥之。”這一類的懲罰方式常見的有:墨黥,以墨畫面以代替在臉上刺字。草纓(蚤嬰),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罰。共,割去衣服的下擺代替宮刑。對履,穿麻鞋代替菲刑。赭衣,以穿赭衣來代替死刑。(2)墨刑。《說文解字》中說:“黥,墨刑,在面也?!蹦桃喾Q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見便知,難與良民為伍,也便于官方的監督和控制。(3)髡刑。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宮刑者,以髡代宮,即斷長發為短發。至秦時,失去了這一性質,成為一種剃除受刑者須發的刑罰。蓄發留須是中國古代男子的正常狀態,此類刑罰采取的是將罪犯的發須強行剃除,使罪犯處于一種明顯的非正常狀態,并因此感受到痛苦。(4)刺字。從古黥刑演變而來,后世的刺字主要是附加刑。宋朝對于“盜”罪附加刺字,作為累犯的標記,并形成刺配刑。此后歷朝皆有此刑存在,且對刺字的部位及字數等在律法中都作了相應規定。(5)枷號。又稱枷示,是在枷上寫明囚犯的姓名、罪狀,于監獄門外或衙門外帶枷示眾。一般是以朝枷夜放或以晝施枷夜收監的方式執行。刑期不確定,有一日至數日,也有數月乃至一年甚至終身枷號的。

由上述恥辱刑的種類即可看出,恥辱刑雖是一種刑罰,但又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特點緊密聯系在一起,飽含著道德禮教褒貶的意義。一方面,作為體現仁恕恤刑理念的恥辱刑,除少數刑罰兼有肉刑的性質外,絕大多數都是輕刑,它們或是作為貴族和高級官吏犯罪時的替代刑,或是作為生命刑、肉刑被減免時的候補刑,或是作為輕刑而單獨使用。無論是哪種情形,客觀上都減少了重刑使用的頻率和機會,凸顯出道德教化的意義。另一方面,在重面子、倡德治的中國古代社會,這一刑罰有利于從心理上預防和控制犯罪。恥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觀世界,以達到教化的目的。因此,以羞辱人格為主要處罰手段的這種恥辱刑之所以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制度中長期存在,并在懲罰、預防犯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毫無疑問是與中國傳統的恥感文化背景緊密相聯的。

按照一些心理學家的劃分,人的內在情緒制裁大致可分為“恥感”與“罪感”兩類。與西方社會的“社會化”主要體現為“罪感取向”不同,東方社會尤其是中國社會的“社會化”主要體現為“恥感取向”。若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和評價不佳,作為主體道德良心的“超我”便會產生恥感。東方社會的“恥感文化”體現的正是這樣一種特別注重他人反應和評價的文化。古代中國的“恥感文化”強調外在的約束力,即主要表現為他人對主體行為的反應和評價。一個人感覺自己的行為為他人所敬仰,為群體所欽佩,就會產生榮譽之感;反之,一個人感覺自己的行為為他人所鄙視,為群體所貶斥,就會產生羞恥之心。孟子所說的君子三大樂事,其一為“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孟子·盡心》),這是恥感文化的典型表現。這里所謂的“天”和“地”顯然都是虛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體之外的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和評價。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國;古代園林;精神價值

怎樣理解精神價值呢?一般說來,精神價值是指人類在精神創造活動中體現出來的價值所在。中國精神文化從實質上來說,是極具主體性的價值論文化,它的主體是世俗的人們,即首要是從世俗人的角度來建構的。中國古代園林是中國古代精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古代園林以物化的形式作為其文化類別,是一種凝聚著中華民族精神的物質產品,其中有著豐富的精神內蘊與價值功能,它是中華民族自覺地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關系的反思與總結的精神創造的結果,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為豐富的精神價值。

一、中國古代園林的精神價值本體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源遠流長、系統龐大、思想深遠,具有豐富的思想價值、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中國傳統文化是一種價值論文化。中國古代園林是中國古代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然也具有豐富的思想價值、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中國古代傳統文化的精神價值具有十分完整的精神價值體系,其精神價值本體是探索和追求人生的理想、人生的價值和人生的信仰。因此,它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中國古代園林也必然具有其精神價值本體深層的精神本體,這就是中國古代園林的靈魂所在。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精神價值本體的核心是人生價值論,集中強調人的修身養性,倡導追求以忠、孝、仁、義、禮、智、信為主要內容的儒家“德性”,教育人們按照儒家“仁德性善”的道德規范言行,去實現倫理道德與精神信仰的人的最高境界。從哲學的層面上看,“形而上者謂之道”,所謂道就是倫理道德,就是傳統文化價值的最高境界,就是其精神價值的本體。同理,中國古代園林本身也就是一種物化了的價值文化,它注重精神內蘊在建園設計創意上的指導作用,重視人文精神在園林建構中的包藏與蘊涵,重視順應自然、“天人合一”,它的建園理念、它的建造風格和特色以物化的形式展示出歷代中國人民人生價值的探索、對理想信念的追求,其精神本體就是園林建園理念、建園風格和藝術特色所蘊涵的人們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和探索。

二、中國古代園林的精神價值的生成

中國古代園林是人的自我意識的體現。人們探索人生價值、探索自然、探索人與自然的關系可以從各種角度去接近與窺探,也可以從內心體悟、靜心思考。中國古代先民世世代代都希望能與自然和諧相處,他們依天靠地,尊天重地,祈望可以生存和發展。這種原始的心態只是由動物想要生存的本能催發出來的,因為中國的先民對于自然界的心態非常的糾結:他們對自然界還是有著深厚的感情的,是大自然哺育了他們,大自然是他們的衣食父母;但是同時他們又對自然界感到害怕,害怕那頻發的天災人難。所以從人的生存生活出發去認識對象的本質,便是中國古代園林造園設計的基本出發點,也是構成中國古代園林的精神價值觀的重要支點。

很久很久以前中國古代的先民們,由于對外界事物認識膚淺,就將精神與現象世界混為一體,形成了渾茫不分的獨特文化特征。他們將精神視作宇宙間普存的始基,即元氣的一種形式,實際是清氣,布于天故名精神,而且他們把人的精神意識看做是這種清氣的稟賦。莊子在寓言《逍遙游》中以具體化的譬喻彰顯了“精神的自由,超越主客,物我合一”的思想,將精神作為宇宙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世界的存在加以考慮,即是“天人不分,物我一體”的思想,這便是泛神論為什么會成為中國古代人精神價值觀的特點之原因了。這種“天人不分,物我一體”思維的精神價值觀與中國古代先民對園林建造的審美心態相符合。依山造型、鄰水建園,順應自然,融入自然,天人不分、物我一體的建園思想既可使人們躲避自然界頻發的災難,又可使人們與自然界和諧相伴,獲得生存與發展的優美環境,即成為中國古代園林的精神價值生成的思想基礎。

三、中國古代園林的精神價值的呈現

中國古代園林中的精神價值是建立在人們對于精神價值的特殊感受方式之上的,是通過園林建筑、園林景觀、園林題刻、園林詩畫等物質形態將其園林的精神內涵呈現給人們,即通過人們游園居住眼觀園中美麗景觀、耳聽林園中鳥蟬啼鳴、游覽園中無限風光、鑒賞詩畫楹聯題刻、體驗領悟人生真諦。

關于精神活動是應該用來思辨還是應該付出以實際的體驗的問題,中國古代的哲學家們有著定性的認識,他們主張精神活動并非思辨而是要融入體驗當中的。這也是與我們中華民族傳統價值觀、傳統文化相一致的,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審美和文藝被看做是天、人之間的橋梁,所以可以說審美與文藝創造是天、人合一的體驗之一,而不是靜觀的認識。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范文第4篇

【關鍵詞】創新教育;中國古代文學教學;悖離與融合

一、中國古代文學教學與創新教育的悖離

創新教育是社會進步的源動力。積極探索并推動研究型教學模式是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的重點,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高校專業教學要結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大學生創新能力的提高。然而,隨著改革開放西方文化涌入國門,本土文化與世界文化的不斷發生碰撞與交流,使中國古代文學在高校的教學發展中出現了很多困惑,中國古代文學面臨著被商業文化、快餐文化以及大眾娛樂性為導向的新媒體文化取而代之的窘境。與此同時,高校古代文學課程教學還面臨著教學內容和教學時間不斷被壓縮、教學方式過于傳統單一、教師隊伍不斷縮減、教學目標與社會需求脫節、學科整體教學缺乏配合和持續等諸多矛盾,使得中國古代文學教育與創新教育的教育原則走向了悖離。1.教育觀念沿襲傳統的文化教育理念,與當今時代對創新教育的需求嚴重脫節文學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是和其他意識形態混沌包裹在一起的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呈現方式。傳統的中國古代文學課程教學往往把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僅僅注重文學史基本常識和經典文學作品的介紹。然而,從時代呼喚下文化傳承與文化創新的層面來講,卻是過于狹隘的認識。因此,從文化大視野下,探討中國古代文學與古代漢語、古代文學與現當代文學、古代文學與歷史哲學等其他學科之間的關系,建立文史哲不分家、近現代與古代相延續的回歸意識,更有利于在宏觀背景下準確地人認識中國古代文學的發展規律和古代文學在今天的傳承意義。古代文學經典自身文體發展的局限性,及其與當下時代及話語氛圍的差異,容易引起當代大學生在思想認識層面的困惑和不解。因此,中國古代文學課程教學在先進的教育理念指導下及時修正和糾正學生對本門課程的認識誤區,從而發揮其傳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使命。2.教育模式呈現知識灌輸和模式化的特點,無法真正起到創新教育和文化傳播能力培養的作用中國古代文學教學承載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文化強國的重擔。然而,在大眾文化和通俗文化迅速崛起下,傳統文化和精英文化的載體卻日益受到青年學生的誤解和冷落。長久下去,必然導致中國古代文學教學淪入狹隘的惡性循環,原本活生生的文學課堂成為了僵死枯燥的文體講授和知識傳授?,F有教學模式致使學生對課程的陌生感和隔膜感日益嚴重,使青年學生喪失了學習古代文學、傳統文化的興趣。3.教學測評形式單一,無法真正體現創新教育的成果古代文學教學受制于傳統的考評方式,在學生學習效果和學習水平的評價上往往直觀、機械和單一,不僅影響了課程教學的質量,還會挫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因此,針對當前高校古代文學的教育困境,教師要改變過去以高低分來評價學生學習效果的舊觀念,更多思考古代文學對于高校學生人文素養、創新能力的基礎性熏陶和養成,在把握當下大學生個性特點的基礎上,向素質鑒定觀念轉變。

二、創新教育融入中國古代文學教學的幾點思考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盵 1 ]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短屏洹肥侵袊钤绲囊徊空嬲饬x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 2 ] 。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比舯坝撞灰兰议L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爸T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盵 3 ]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狈蚱拗g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薄独献印贩Q:“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笨鬃诱f:“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盵 5 ]“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 6 ]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钡谏轿髑逶?,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痹谇宕牧⒎ê退痉▽嵺`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 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睔v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7 ] 。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泵献右灿羞@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百F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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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晉藩. 清代民法綜述[M ].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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