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事故現場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搶救傷者,并采取措施,對現場的范圍,車輛行駛軌跡、制動痕跡、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跡、散落物等進行保護。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后,要持續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后果。
(1)原始現場
是指現場的車輛、傷亡人員、牲畜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體沒有受到破壞或變動,仍保持事故發生過程的原有狀況。
(2)變動現場
【關鍵詞】: 災害事故現場;消防通信;通信保障
【引言】:近年來我國各類災害事故的威脅日益嚴峻,消防部隊所承擔的救援任務也越來越繁重。消防部隊面臨著防火滅火、社會救助、突發公共事件及特種災害事故救援等新的挑戰和考驗。在重大災害事故現場,常規的通信手段往往都處于失效狀態,如何在災害現場快速、高效地建立應急通信網絡,保證滅火救援任務的順利開展,是消防部隊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1.現代通信技術應用到大型災害事故中的意義
消防工作直接關聯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信息的及時高效傳遞有助于消防指揮營救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在重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中,在災害現場建立快速、高效的應急通信網絡,不僅能夠為消防滅火救援提供高速可靠的信息通道,還可促進消防信息化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
2. 大型災害事故現場消防通信技術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2.1 事故中造成的線路破壞引發通信中斷。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由于其影響區域廣,危害性大,一般災區內常常會出現大面積的通信中斷情況,這主要是因為通信網絡是借助有線光纜進行傳輸的,當出現地質災害或者特大氣象災害時,光纜等有線傳輸渠道極易發生損壞,并且搶修難度較大[1]。因此對大型災害事故現場消防通信來說,保障通信最首要的任務就是恢復中斷的線路。
2.2 大型災害事故發生時容易發生通信阻塞。大型災害事故發生,無論是公眾用信號的增加,還是救援工作的需求量都會給通信網絡造成一定的壓力,尤其是在大型災害事故的現場,在發生大型事故災害時,人們為獲得親人、朋友等的信息,或者支援救援等,會使公共信號大量增加,給通信網絡造成巨大壓力。在發生大型災害事故現場,一般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的話務流量,持續性的呼叫涌進導致交換設備傳輸負荷過大,超出了交換設備設計時的極限數值,從而導致出現通信異常,具體常表現為電話打不進來,也撥不出去的局面,而互聯網網絡服務也會出現延遲,網速緩慢[2]。
2.3 通信基站受損無法運行。大型災害事故發生以后,在通信線路被損壞的同時,還給通信基站帶來一定的影響。通信基站損壞后,只能夠依靠儲備的電池支持運行幾個小時,而在這期間無法修復基站就會影響到通信。大型災害事故過程中造成的基站損壞不同于正常情況下的基站故障,損壞修復往往需要部分重建,需要花費較長時間才能恢復通信。
3 大型災害事故現場消防通信保障方法
3.1 建立健全統一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針對大型災害事故發生時所可能產生的通信中斷、阻塞及基站癱瘓問題,有必要建立消防應急通信系統,以在大型災害事故中使用。在建立消防應急通信系統過程中,應從全局出發,建立多樣、靈活的應急通信網絡,并對其進行多種通信方式的配置,像無線或有限網絡通信、衛星通信等,并將其在消防部隊或者更大面積的推廣,以便于在發生大型事故災害中,應急通信設施能夠及時派上用場,減少通信的中轉,避免因集中通信導致的信息堵塞,影響救援工作的開展。
3.2 有組織的進行災害事故現場的通信模擬。應急通信系統在災害事故現場的應用效果也是直接影響救援效果的關鍵性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強消防部隊對應急通信系統的掌握和運用,要定時進行災害救援的模擬訓練,充分應用現代化通信技術,以保障消防通信技術的有效提升。除此之外,還要與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進行通信交流,以提高處理災害事故的工作效率。
3.3 建立專業的通信隊伍。通信系統的建立與保障工作是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才能完成的,因此組建一支專業能力強、職業素養高的通信隊伍是非常重要的。通信技術的專業性非常強,建立完善的應急通信系統不僅需要專門的通信方面的人才,還需要配備專業的設施,進而完成應急通信系統的建立。此外,消防部門還應該建立自己的通信機構,定期對某些通信設備進行升級或者維護,從而保障其專業性、完整性和先進性,為消防人員在事故現場救援提供技術、設備支持。在戰時,重大的通信任務要設專人負責通信技術保障,做好設備預檢維護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迅速組織力量處理解決[3]。
3.4 加強消防通信的保障。消防救援中常用的都是超短波通信,這種通信在短距離內可以有效發]其作用,但在大型事故現場,用場就非常小了。針對這種情況,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改善,并采用更為簡潔、便利的語言進行通話。在大型事故現場救援中,可應用有線無線網絡,對其進行大范圍、大規模的指揮調度,并且其具有影響小、操作方便的特點,在大型事故現場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值得進行推廣。
結束語
綜上所述,大型災害事故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危害重大,當災害事故發生時,早一刻開展救援搶險工作就有可能多挽回人民群眾的一分損失,而救援現場的通信保障方法則顯得尤為重要。為了提高我國消防系統的重大事故救援能力,保證更加有效的災情控制和人員救援,消防系統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火災救援指揮系統,保障網絡通信技術的全面運用。
【參考文獻】:
[1] 付竹勝. 大型災害事故現場消防通信保障方法研究[J]. 科技風,2015,03:19+27.
被告人:趙啟良,男,43歲,浙江省象山縣人,個體工商戶,住象山縣石浦鎮燃料公司宿舍302室,1994年8月19日被逮捕。
1994年8月4日6時許,被告人趙啟良從象山縣石浦鎮乘坐一輛個體中巴客車去寧波。7時20分左右,當該車行至該縣西周鎮岙嶺下時,與迎面駛來的一輛東風牌大貨車相撞,中巴車被撞后翻倒在右邊路基下,車上司乘人員7人死亡,13人受傷,趙啟良等5名乘客基本未受損傷。被告人趙啟良趁乘客死傷嚴重和秩序混亂之機,公然將已受重傷的乘客許洪炳的手提包拎走,內有現金51205元和三張總金額為110600元的匯票等物。趙啟良返回石浦鎮后,將2萬元現金藏在天使舞廳的閣樓上,其余3萬余元現金用于還債及揮霍,又將匯票和毛巾等物丟入石浦港。案發后,贓款51205元被追回,已發還有關單位。
「審判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犯搶奪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趙啟良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自己不是搶奪他人財物而是錯拎了他人的手提包;其辯護人認為趙啟良系初犯,又系一念之差而誤入歧途,且贓款已被追回,要求對趙從輕處罰。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啟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交通事故現場,趁乘客受傷無力顧及財物之機,公然搜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趙啟良搶奪財物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趙啟良辯稱自己是“錯拎了他人的手提包”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一念之差犯罪及贓款已被追回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以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于1994年11月1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趙啟良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宣判后,趙啟良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被告人趙啟良在交通事故現場,趁司乘人員死傷嚴重和秩序混亂之機,將已受重傷的乘客的財物拿走,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什么罪?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奪罪。
1、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被告人鄭某甲駕駛洪某甲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8782B號轎車(被保險人洪某乙),到龍海市榜山鎮南苑村一小橋旁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1162元。
2、2012年9月2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被告人鄭某甲駕駛鄭某乙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G2699號轎車(被保險人鄭某丙),到龍海市石碼鎮紫崴路龍海幼師學校門前的斜坡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3544元。
3、2012年9月4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被告人鄭某甲駕駛莊某甲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S7860號轎車(被保險人莊某乙),到龍海市榜山鎮田邊村一路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3292元。
4、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鄭某甲駕駛康某某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X6510號轎車(被保險人康某某),到龍海市石碼鎮紫云巖半山路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2760元。
5、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被告人鄭某甲駕駛莊某甲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7878G號轎車(被保險人洪某丙),到龍海市榜山鎮田邊村一三岔路口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3479元。
6、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并伙同鄭某甲駕駛鄭某乙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U7599號轎車(被保險人鄭某乙),到龍海市東泗鄉一路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欲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2802元,后該保險公司因懷疑事故的真實性未進行賠付,而犯罪未得逞。
7、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黃某某指派并伙同鄭某甲駕駛陳某某送至該維修場修理的閩EH7615號轎車(被保險人陳某某),到漳州市漳州開發區成功大道振興汽修路段偽造交通事故現場,欲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時,被出警至現場的民警當場查獲,而犯罪未得逞。
分歧意見: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指使并伙同鄭某甲偽造事故現場騙取車輛保險金的行為定性問題,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中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屬于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據刑法規定,該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而黃某某的身份為汽車修理廠的經營者,鄭某甲的身份為汽車修理廠的員工,并不符合以上犯罪主體要件。故筆者認為對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理由如下:
1、第4、6、7三起事實,據到案的車主(被保險人)康某某、鄭某乙、陳某某證實,黃某某事先均有向涉案車輛的被保險人提議偽造交通事故現場以騙取車輛保險金,被保險人均有表示同意,即黃某某、鄭某甲等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但保險詐騙罪屬于身份犯罪,被保險人屬于具有構成身份的人,黃某某等人屬于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根據司法實踐及共同犯罪法學理論,筆者認為對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應當以實行犯的犯罪性質來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本案中,黃某某不僅是犯罪故意的提議者,也是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組織者及具體參與實施者,鄭某甲受黃某某指派后具體參與實施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故黃某某、鄭某甲屬于實行犯,但其二人不具有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身份,只能構成一般詐騙主體。故以上三起事實中,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
2、第1、2、3、5四起事實中,雖然據到案的證人洪某甲、鄭某乙、莊某甲證實當時他們將涉案車輛交與黃某某經營的汽車修理廠修理時,黃某某有提議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金,且洪某甲等人均有同意。但洪某甲、鄭某乙、莊某甲三人并非涉案車輛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不具有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身份,而以上四起事實的被保險人洪某乙、鄭某丙、莊海順、洪某丙四人在案發期間車輛并不是本人在使用,而是提供給洪某甲、鄭某乙、莊某甲等人維護使用,以上四名被保險人對黃某某偽造現場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并不知情,故沒有證據證明以上四起事實中黃某某等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共同犯意。故以上四起事實中,黃某某、鄭某甲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