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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商業銀行財務風險成因分析
改革開放之后,受到全球銀行業高度一體化的影響,我國逐漸放寬了對國內金融業的限制,對商業銀行進行了并購、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逐步推進了商業銀行市場化的進程。商業銀行逐步市場化之后都紛紛上市,上市后各間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都有了很大改善。具體表現在:第一,整個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趨于平穩,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我國銀行業總體上一直保持著穩定高速的增長,在國家經濟態勢向好的大環境下,銀行業每年的凈利潤提升率都超過了30% ;第二,商業銀行不斷優化了資產結構,資產有效性持續提升;第三,商業銀行不斷進行著金融創新探索,將創新金融業務作為利潤增長點。可是,金融危機爆發之后,我國銀行業不但面臨著巨大的經營壓力,而且市場環境也變得非常嚴峻。為了提振經濟,央行實行了積極的貨幣政策,除降息之外加大了貨幣的發行量,多次下調準備金率。降息令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速度減慢;同時,降低了商業銀行的收入,提升了銀行貸款的風險。而我國很多商業銀行都是將存貸款之間的利息差額作為主要獲利方式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持銀行的正常發展,必須大力發展中間業務,借此抵消部分傳統業務收入降低帶來的風險。
(一)財務風險的原因分析
(1)宏觀經濟環境不穩定。首先,我國直到改革開放之后才開始逐步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相比其它市場,金融市場的發展時間更晚,因此完善程度并不高,不論是法律法規還是監管機制都存在很多漏洞;另外,各地政府為了追求政績,有時會對商業銀行進行盲目的保護,這就為商業銀行進行違規操作創造了最佳條件,不過同時也令商業銀行面臨很高的財務風險。其次,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商業銀行的監管還只限于業務操作的合規性與合法性,并沒有深入到業務的具體環節,探討操作是否存在違規;且監管基本上都是事后進行的,也就意味著風險已經產生影響才開始對其控制,雖然能夠改進當前存在的財務風險問題,卻無法挽回銀行已經蒙受的經濟損失。
(2)資本市場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在籌資方面受到的限制更多、更嚴格,因此,實際運營過程中企業能夠獲得發展資金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如果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償債能力降低,就將財務風險轉移給了商業銀行,令銀行面臨很高的信用風險。假設銀行累積了很多這種不良貸款,而其中的絕大部分都轉為壞賬,那么銀行就會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從而面臨很高的財務風險。
(3)風險管理意識不強。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商業銀行都將大部分精力投放到了提高市場份額以及開拓新業務上,并未對資產質量進行科學的評估,一旦出現了誘發風險爆發的因素,銀行就可能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上市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以外的其它風險很少研究,也不重視這些風險可能對銀行造成的影響。
(二)財務風險管理的目標整合學術界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各派觀點,本文認為可以將其分為3類:上市商業銀行業是企業,其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商業銀行同樣具有代表意義。不過,商業銀行由于其業務的特殊性,財務管理還有以下特點:
(1)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關系。商業銀行作為金融市場的基本單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自身的利益也存在短期與長期之分。對于商業銀行來說,短期目標是由長期目標逐漸分解細化出來的,但是兩者之間并不一定存在完全的一致性,所以財務管理工作的難度也就更大,想要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也就更加困難。
(2)保證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同時,最大化股東權益。前文提及,商業銀行運營過程中的風險非常多樣,因此進行財務管理時必須平衡好風險與收益之間的關系,如果風險高于收益,那么就沒有必要開展相應的業務;只有在風險低于收益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能通過業務實現一定的利潤。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應追求最大化股東權益,從而既保證股東投資的安全性,又保證其理想的收益率。
二、全面風險管理導向下上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構建
商業銀行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其運營的高風險性,銀行業務的所有環節都存在風險。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后,多家世界知名的金融機構被迫宣布了破產,令我們深刻體會到了銀行業所面對的風險很容易達到無法控制的程度,這也提醒了想要保證銀行業務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必須做好風險控制工作,本文結合相關理論以及對我國上市商業銀行的調研分析,為其構建了全面風險管理(ER M)導向下的內控體系。
(一)構建良好的內控環境上市商業銀行想要實現理想的內控收效,必須構建良好的內控環境,因為只有這樣各項內控措施才能得到有力的執行與落實,從而發揮出應有的內控效用。各個因素互相影響、互相制約,共同構成了上市商業銀行的內控環境。實際工作中,商業銀行需要結合自身的運營實際,從這些要素入手構建良好的內控環境,為后續內控工作的開展打好基礎。
(二)設定合理的內控目標上市商業銀行必須設定合理的內控目標,以作為內控工作的指引。之所以強調合理,是因為目標應設定在付出一定努力之后可以實現的標準上,從而提升員工完成內控任務的積極性,進而提升銀行的內控效率。另外,銀行設定內控目標的時候還要充分考慮風險管理目標,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要素之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控制內控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從而保證銀行運營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三)識別風險
上市商業銀行能夠準確識別出運營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各類風險,為后續的風險評估以及應對工作做好鋪墊。
(四)評估風險識別出風險之后,上市商業銀行就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它們可能對運營造成的影響。評估方法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
(五)應對風險評估了風險之后,上市商業銀行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對這些風險進行防控。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運營實際,可以采取表5所示的風險應對措施。上市商業銀行應在綜合分析風險屬性、發生的可能性、對銀行造成影響的基礎上,選擇適合的風險應對措施,從而既實現理想的風險控制收效,又將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之內的目標。
(六)內部控制措施
(1)上市商業銀行應在全面風險管理導向下實施各項內控措施,以業務活動為依托,對業務活動各環節可能發生風險的節點進行控制,從而在源頭上做好風險控制工作。
(2)上市商業銀行應做好臨時事件的應對,建立應急預案,以便隨時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狀況,從而盡量保障各項業務正常進行。
1月14日,海通證券正式五款柜臺交易產品(簡稱OTC產品),成為業內首家柜臺交易業務上線的券商。
與現存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發行不同,海通證券此次明確提出產品預期收益率:兩周到一年期產品收益率從4%~7%不等,收益率已經趕超銀行理財產品。
“海通推出的OTC產品一大看點就是收益率比較高,5萬的認購起點也非常親民。”啟元財富產品經理范曜宇在接受《投資者報》記者采訪時稱。
采訪中獲悉,業內人士多認為,OTC產品首先極有可能搶占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
《投資者報》記者了解到,其他已經獲批的6家試點券商也都在摩拳擦掌,計劃緊隨海通證券,提供的柜臺交易產品也將多種多樣。目前面世的主要是固定收益類產品,這意味著和銀行、信托的理財產品將直接“打擂”。
券商紛搶OTC 資格
據《投資者報》記者了解到,去年12月24日,海通證券同國泰君安、國信證券、申銀萬國、中信建投、廣發證券、興業證券6家券商同時獲得首批柜臺交易業務試點資格。
半個多月后,海通證券率先推出相關產品。
海通證券此次共五款柜臺交易產品,其中“月月財”優先級6月期1號的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5.6%,目前已經售罄,共募集1.5億元;一年期產品上限3億元,亦很快售罄;其他14天、35天、91天三款產品計劃募資5個億元,同樣受到追捧。
其他獲批券商也正在為發行產品積極籌備中。記者從廣發證券、興業證券相關工作人員處得知,他們正在積極推進OTC建設,研究產品設計。
“我們公司以主動投資能力見長,謹慎推新品。對于OTC產品,要有特色,要能體現公司特點,不能冒進。”興業證券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投資者報》記者。
尚未獲批的券商也不甘落后。據了解,近期,又有12家券商趕赴協會參與柜臺交易業務資格評審答辯,分別是中金公司、中信證券、銀河證券、齊魯證券、山西證券、西南證券、招商證券、東吳證券、中銀國際、長江證券、華泰證券和南京證券。
產品線將多樣化
所謂的柜臺交易市場,是指券商以自有客戶為參與主體、自行創設產品為核心的場外交易場所。和投資者熟悉的交易所市場(場內市場)不同,柜臺交易市場沒有統一集中的交易場所,沒有統一的成員資格,也沒有統一的規則制度,主要采取一對一協商交易或報價交易方式,交易多樣化、個性化的非標準產品。
中信建投分析師魏濤告訴《投資者報》記者,券商建設柜臺交易市場是“資本中介”功能的體現。在這個市場,券商自主設計的權益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股權產品、基金產品、金融衍生品,包括基于融資融券和約定購回式交易的客戶收益權轉讓等品種都可以交易。
屆時,在柜臺市場,券商充當撮合商,撮合客戶與客戶的產品轉讓,甚至還可以發展做市商,進行客戶與券商的協議轉讓。
目前的券商創新主要以固定收益類為主,本次OTC也不例外。但是對于柜臺交易來說,未來最大的意義在于股權交易產品。
“中小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上市,需要層層審核,目前有大量的企業在排隊。目前即使新三板已經推出了,但只針對園區內高科技企業,滿足不了數以萬計的中小企業的股份交易需求,因此券商籌建的柜臺交易市場可以滿足大量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很大的市場空間。”西部證券場外市場部總經理程曉明說。
據了解,首批試點券商中,光大證券和國信證券就提出了柜臺交易市場以股權產品為主的建設方案。
“叫板”銀行理財
在業內看來,海通證券的OTC產品,既然首次提出了預期收益率的概念,以海通證券的投研能力和資金實力,實現預期收益問題應該不大,而中間靈活的交易方式,增強了資金流動性,是區別于目前市面上其他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
“目前的券商非證券市場類創新業務,一定比例都是通過券商與信托之間的合作完成的,畢竟信托類資產在市場上的高收益產品,只有配置此類資產,才能提高產品的總體收益率,這與險資介入信托資產的邏輯是一致的。”范曜宇稱。
據知情人士介紹,海通證券此次的大手筆,也在于聯合公司內部多部門間進行合作創新,對部門間協同作戰能力要求較高,而假以時日,一旦柜臺交易產品的流動性和交易活躍度增加,將賦予平臺上券商自有產品乃至外部產品更多的價值。
“如果以后這類產品在OTC廣泛交易,市場資金肯定會追逐,因為能增加流動性,對于持有者來說,減少了持有產品的風險。”光大證券資管部一位人士對《投資者報》記者道。
采訪中,多數受訪者表示,海通證券OTC柜臺交易產品的發行,第一沖擊的是銀行理財產品市場。
〔關鍵詞〕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激勵強度;分布結構
一、引言
股權激勵是讓經理人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權,依照“努力決定業績,業績決定股價,股價決定報酬”的原理,將經理人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聯系在一起,以降低股東和經理人的成本、提升企業長期價值。《財富》雜志排名居前的 1000家美國大公司中,90%以上實施了股票期權計劃;資產達到10億美元的大公司中,78%以上以某種形式的股票支付董事的報酬。在實務界大量采用股權激勵計劃的同時,理論界對股權激勵合約的制訂以及對經理人持股效應的研究,也成為20世紀90年代以后最為引人注目的課題之一。
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國內部分上市公司已經引入了股權激勵,但由于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的制約,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的可流通性受到很多限制,因此,股權激勵在實務界的實施大都采用變通的現金支付方式,而非真正的股份支付方式。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出臺后,財政部、國資委于2006年9月聯合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允許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流通性的法律障礙被清除,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試水股權激勵。
作為企業的一項具體制度安排,股權激勵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企業基于何種目的推出股權激勵計劃?
已有的相當一部分文獻是從政治、文化、法律等宏觀因素和公司所屬行業、規模、企業戰略行為、治理結構等微觀特征與高管自身特征層面研究對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影響因素,例如,mehran,(1995);benz,kueher和stutzer,(2001)的研究顯示,股權集中度越高,授予高管人員的股權越少;而且在外部股東持股比例集中的情況下,授予經理層的股票期權將顯著減少。〔1〕bathalt(1996)的研究發現,外部董事比例高的公司,通過外部董事的監管效應,可以弱化對經營者的股權激勵,〔2〕jensen,solberg和zorn(1992)認為,企業的債務水平和經理人股權激勵都是降低企業成本的兩種公司治理機制,因而它們之間存在著負向的替代關系。〔3〕國內學者大多以經理人持股表征股權激勵程度,對股權激勵與企業價值的關系以及管理層持股的影響因素〔4〕進行了經驗數據的檢驗。
①企業的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即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這將為企業“內部人控制”提供契機。
②企業的外部人際關系結構中,最重要的當屬企業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文獻,大多直接研究股權激勵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對影響因素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對股權激勵額度多少的影響因素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理論解釋框架。此外,國內外文獻研究的股權激勵對象基本都是經理人或管理者;而考察我國現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大量的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干也獲得了股權激勵。但為什么要對這些中層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目前還鮮有研究涉及。
本文從激勵強度和激勵分布結構兩個維度研究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試圖通過對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的探討,給出一個對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解釋框架。
二、研究框架
大量的內生和外生因素影響著公司的股權激勵水平。《我國信用制度體系建設及其次序研究》課題組“從復雜的企業組織中梳理出一個‘市場強制力’與‘組織強制力’相融合,并作用于‘生產經營結構、人際關系結構和價值觀結構’的三個維度的企業組織結構,且與環境相耦合的企業制度自組織過程的研究框架。”而股權激勵作為一項具體的企業制度,是在外部市場強制力作用下,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我們從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企業人際關系結構三個方面探討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影響因素。
1.市場強制力
市場強制力是形成企業制度的一種能量。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也是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進行的一項制度安排。因此,我們首先考慮市場強制力對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的影響。從市場競爭強度和企業成長速度兩個方向表征市場強制力。
2.生產經營結構
生產經營結構是指產品結構及其生產方式與市場競爭策略之間的關系。我們從技術特征、多元化、規模三方面探討生產經營結構對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影響。
3.人際關系結構
人際關系結構包括企業內部的人際關系結構和企業外部的人際關系結構。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結構主要是指以財產權為核心構成的所有者財產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和企業所有權三個層次的契約制度,特別是基于不完全契約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結構形成了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礎。企業的外部人際關系體現為企業同外部諸多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長、短期契約結構及其相應制度。企業的股權激勵實際上是企業內部基于所有權分配的人際關系結構的調整。因而,我們認為企業現有人際關系結構中股權集中度、獨立董事比例、管理層持股、企業性質、兩職合一①、成本、外部人際關系結構②等方面都會對股權激勵的強度及分布造成影響。
三、實證分析
1.模型設計
根據對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的分析,我們構建以下兩個多元線性回歸模型:
iei=β0+β1*mom+β2*gr+β3*tc+β4*dt+β5*+β6*size+β7*z+β8*id+β9*mo+β10*ne+β11*plu+β12*ac+β13*debt
ies=β0+β1*mom+β2*gr+β3*tc+β4*dt+β5*+β6*size+β7*z+β8*id+β9*mo+β10*ne+β11*plu+β12*ac+β13*debt
2.實證檢驗
對上述兩個方程分別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激勵強度影響因素回歸結果
變量名momgrtcdtsizezidmonepluacdebt
iei0.16-0.0060.0070.01-0.0090.0002-0.117-0.0250.0230.008-0.0840.036
p值0.4530.4440.2390.1450.0110.0970.0090.1930.0000.3020.0770.079
t值0.753-0.7681.1841.471-2.598**1.678*-2.664***-1.3133.799***1.038-1.787*1.775*
注:***,**和*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統計下顯著。
表1是樣本企業激勵強度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結果。自變量中,企業性質(ne)的回歸系數為0.023,在1%的水平上顯著,資產負債率(debt)的回歸系數為0.036,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企業性質和資產負債率會對樣本企業的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獨董比例(id)的回歸系數為-0.117,在1%的水平上顯著,即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企業股權激勵的強度越弱;成本(ac)的回歸系數為-0.084,在10%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成本越高,股權激勵強度越小;另外,股權集中度(z)和規模(size)的回歸系數也通過了檢驗,但值較小,分別為0.0002和-0.009,說明股權集中度和規模對企業股權激勵強度產生微弱影響,表現為集中度越高,規模越小,企業的股權激勵強度越大。
表2 激勵分布結構影響因素回歸結果
變量名momgrtcdtsizezidmonepluacdebt
ies-0.2090.0190.1080.0090.0640.1251.0160.407-0.0210.0510.330-0.261
p值0.3080.8140.0650.8910.0500.5540.0200.0300.7210.4800.4760.186
t值-1.0250.2361.868*0.1371.984** 0.6312.363**2.207**-0.3590.7090.715-1.331
注:***,**和*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統計下顯著。
表2是樣本企業技術股權激勵強度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結果,自變量中,技術特征(tc)的回歸系數為0.108,在5%的水平上顯著,即高技術企業更傾向于向核心技術人員采用股權激勵手段,而傳統行業企業對高管人員的激勵強度更大;規模(size)的回歸系數為0.064,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企業規模越大,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強度越大;獨董比例(id)的回歸系數為1.016,在5%的水平上顯著,即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企業對核心技術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大,但對高管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小。管理層持股(mo)的回歸系數為0.407,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管理層現有持股越多,對技術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大。
3.結果分析
反映市場強制力的變量在兩個回歸方程中都沒有通過檢驗,我們認為這反映出市場強制力并不直接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水平和分布結構,市場強制力可能會通過對生產經營結構或人際關系結構的作用而間接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其作用機制需要在今后作進一步探討。
生產經營結構的變量中,企業的技術特征并不能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影響,可能是因為現階段的股權激勵還處于試水階段,無論是高科技企業還是傳統行業企業尚不敢大規模地采用股權激勵制度,但實證結果顯示高科技企業在股權激勵結構方面更偏向于員工,與預期相符,反映出高科技企業希望通過股權激勵激發員工創新能力,并防止掌握關鍵技術的員工流失。多元化程度也在兩個方程中沒有通過檢驗,說明目前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程度并不是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影響因素,究其原因,可能是樣本企業的多元化程度并不高,還沒有形成所謂管理者的公司帝國。企業規模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負向影響,對激勵分布結構產生正向影響,說明規模越大的企業越擔心經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所以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高管的股權激勵強度,而規模越大的企業可能面臨的官僚主義問題越嚴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企業通過增加對骨干員工的股權激勵可以看成是激發中層員工工作積極性的一種嘗試。
反映人際關系結構的變量中,獨董比例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與假設相符,反映了獨立董事對高管的股權激勵持謹慎態度,不希望高管將股權激勵變成自身的利益輸送工具;獨董比例對激勵分布結構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了獨立董事對技術人員或骨干員工股權激勵的支持態度,希望企業將一部分市場壓力向骨干員工傳導,從而提高技術人員及骨干員工的積極性。股權集中度對激勵強度有微弱的正向影響,與假設不符,反映出大股東對股權激勵的開放態度,可能存在著其他動機,有待進一步研究。管理層持股雖然對激勵強度的負向影響不顯著,但可以對分布結構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在目前的試水階段,管理層持股較多的公司由于受制度環境影響,偏向于對骨干員工實施激勵。企業性質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了民營企業的股權激勵動機更強,但在對股權激勵的分布上并沒有特別的偏向。成本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反映出現階段企業對股權激勵的謹慎態度,成本越高,企業越害怕股權激勵受到經理人的操縱。資產負債率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與假設不符,究其原因,我們認為,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尚在起步階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后是否會做出向債權人轉嫁風險的行為有待觀察,目前,債權人對股權激勵持一種積極態度,也希望企業通過股權激勵提高經營效率,改善業績,從而保證投放資金的安全。兩職合一的變量沒有通過兩個方程的檢驗,說明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并沒有過多地利用自身影響力操控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
四、結論
股權激勵不能簡單地說成是一種解決企業委托問題的工具,授予激勵對象多少股份,如何在高管和骨干員工之間分配激勵股份,實際上是企業在市場強制力下,對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多種因素考慮權衡后的一種制度安排。本文試圖通過對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的探討,給出一個對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解釋框架。研究結果顯示,目前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受到規模、股權集中度、獨董比例、成本、企業性質和負債水平等因素影響;激勵分布結構受到技術特征、規模、獨董比例和管理層持股水平等因素影響。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進行全面考察,并對企業面臨的市場強制力進行評估,以保證股權激勵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mehran.h.,executive compensation,ownership,and firm perform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eonomies.38,1995,pp.163-184;benz.m,m.kucher and a.stutze., stock option:the managers’blessing: institutional restructions and exeeutive compensation.university of zurieh institute for empirieal research in economics.workingpaper,2001.
〔2〕benz,m and m.kucher and a.stutzer., stock options: the managers blessing: i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university of zurich institute for empirical research in economics. workingpaper. 2001.
心理教育課教學設計
一、背景分析:
當代的很多學生因所處的家庭環境、社會環境優越,因而養成了一種安逸享樂的習慣,解決困難的能力,心理承受力都較差。因此,當困難突然降臨時,往往不知所措,采取逃避的態度,有的甚至“輕生”。
關注生命,熱愛生命,這是人類永恒的話題,也是一個很寬泛的課題,它包括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價值,生命的意義等。而這一個課題貼近學生的生活,從而可以激發他們對生命的熱愛,對生命質量的追求以及對人生的感悟。
二、教育目標:
(1)對“生命的價值”進行研究探索。
(2)讓學生認識到不管生命中遇到任何的不幸,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
(3)通過學習,學生懂得:生命的誕生是艱辛的;生命既屬于個人,也屬于家庭和社會;任何人都要珍愛生命,為家庭、社會添光彩。
三、教學重難點:使學生懂得生命的價值,生命是多么寶貴,不要浪費時間,不要虛度年華,不要虐待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
學會珍愛生命。
四、教前準備:
1、教師制作課件;
2、準備一些有關安全的視頻和圖片和有關安全的規則;
3、準備有關生命的歌曲。
五、教學過程:
(一)課題導入
(1)播放歌曲“怒放的生命”及展示有關生命的圖片,導出課題“世界因生命
而精彩”;
(2)播放地震的視頻,讓生談談觀后感,并讓生回答“什么是世界上最珍貴的財富”?
(二)播放曇花的視頻,告訴學生,曇花一生雖然短暫,但它卻將生命之花開得燦爛無比。
人類也應該向曇花學習,把生命過得精彩。
(三)播放幾則有關小學生因為各種原因而自X的新聞,并詢問學生針對以上新聞,小朋友哪些地方做得不對,我們應該怎么做?
(四)師總結并陳述珍愛生命的意義。
(五)我們的生命不僅僅屬于我們個人,還屬于家庭,社會。
播放父母因為失去孩子而痛哭的圖片以及地震中各類人士爭分奪秒的搶救著一條條生命的場景。讓學生懂得,生命不僅僅屬于我們自己,也屬于家庭和社會及國家。
(六)展示那些身殘志堅的圖片,和那些失去雙手卻能寫出漂亮字的同齡孩子。
讓學生親自體驗看不見,沒有雙手的時候是怎樣的。
(七)挖掘自己生命的價值,讓生說說,1、我有什么,我能做什么?2、假如生命只一天,你想做些什么?
六、師總結:
人的生命豐富而不可重復,所以無論你深處何種困境,甚至絕境,都請記住:你有責任堅強的走下去!你無權選擇放棄!無論何時都要把活著放在你選擇的第一位!
父母給了我們寶貴的生命,四肢健全的我們,生活在一個無憂無慮的幸福世界里。我們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愛護自己的生命,積極樂觀生活。
八、以一首“明天會更好”結束本節課。
九、板書設計:
世界因生命而精彩
法定代表人:竺韻德,該廠廠長。
委托人:徐軍,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汪旭東,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江陰金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青陽鎮錫澄路69號。
法定代表人:馮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柏尚春,南京蘇高專利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烏蘭高娃,孚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上訴人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以下簡稱機芯總廠)因與原審被上訴人江陰金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鈴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9日作出(1999)蘇知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機芯總廠認為上述判決有錯誤,于199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再審。2001年3月20日,本院以(1999)知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永昌、審判員段立紅參加評議,夏君麗代本案書記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上訴人機志總廠的委托人徐軍、汪旭東,原審被上訴人金鈴公司的委托人柏尚春、烏蘭高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5年7月1日,機芯總廠(原寧波市江東東方機芯廠)獲得了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機芯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及其設備”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該發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是:一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加工設備,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屬盲板上切割出梳狀縫隙的割刀和將被加工的金屬盲板夾持的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a.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圓形薄片狀磨輪按半徑自小到大的順序平行同心的組成一塔狀的割刀組;b.所述的盲板固定裝置是一個開有梳縫的導向板,它是一塊厚實而耐磨的塊板,其作為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均布、等寬;c.所述的塔狀割刀組,其相鄰刀片之間的間距距離與所述導向板相鄰梳縫之間的導向板厚度大體相等;d.所述的塔狀割刀組的磨輪按其半徑排列的梯度等于音板的音鍵按其長短排列的梯度。一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它是采用由片狀磨輪對盲板相對運動進行磨割、加工出規定割深的音鍵,其特征在于:在整個磨割過程中塔狀割刀組的每片磨輪始終嵌入所述導向板的相應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備定位并夾固在所述的導向板上。該發明的目的在于推出一種純機械的導切法的加工方法和專用設備,使盲板的成鍵加工變得十分簡單,設備和加工成本降低,但音板的質量卻得以提高。另外,該專利的說明書中還表明:“在加工時由于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的,而是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由于導向板質量大,所以,在加工時盲板不發生哪怕是微小的振動。所以,用本發明的設備和方法加工出的音板其音齒成形質量好,而且生產效力高。”
被控侵權產品也是生產機械奏鳴裝置的設備,與專利技術相比,缺少金屬盲板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導向板上的技術特征,它的盲板沒有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與專利技術中形式結構相同的限位裝置上,換言之,它的限位裝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于磨輪一側。由于缺少這一技術特征,導致限位裝置與導向板在分別與其他部件的結合使用過程中產生不同的結果:1、作用不同。專利技術中導向板的作用一是固定音板,使其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振動,二是給磨輪限位,防止其在運轉時發生晃動飄移。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只給磨輪限位,沒有固定盲板的作用;2、切割方法不同。專利技術在切割時,每片磨輪始終嵌人導向板的相應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導向板上。被控侵權產品在切割時,盲板呈懸臂狀騰空的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沒有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其限位裝置上;3、效果不同。專利技術在切割過程中由于導向板將盲板固定住,不發生振動,而被控侵權產品切割時盲板易產生振動,達不到該專利在效果上的目的。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鈴公司生產音板的設備上沒有導向板裝置,缺少專利保護范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該院依照原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機芯總廠的訴訟請求。該案訴訟費15010元,訴訟保全費5520元,由機芯總廠承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1、就形式結構而言,機芯總廠的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書載的導向板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相同;2、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的導向板雖然在形式結構上相同,但由于限位裝置缺乏專利技術導向板能固定盲板的必要技術特征,改變了其在設備中的位置及其與其他部件的結合關系,從而使切割方法也不同,并因此導致其在使用目的、作用、效果上的不同。故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的導向板不屬于等同技術的替代。同時,由于專利說明書中已明確將盲板不固定在導向板上而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權利要求之外。所以,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金鈴公司未侵犯機芯總廠的專利權。該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5010元由機芯總廠負擔。
機芯總廠申請再審稱:1、原審上訴人技術方案與原審被上訴人技術方案的區別,實質上是等同技術替代。申請人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征有兩個:塔狀割刀組和開有梳縫的導向板。關于塔狀割刀組,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與之完全一致。關于導向板,原審被上訴人雖稱限位裝置,但其功能與原審上訴人的導向板完全一致,都是對薄片砂輪在高速運轉中發生飄移進行限制,把薄片砂輪引導至所要求的切割平面上去。所不同的是原審上訴人的專利技術中,導向板還有固定盲板的作用,而原審被上訴人的限位裝置沒有這個作用。這一點被原審法院認為是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專利技術方案必要技術特征的主要依據。但事實上,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也存在一個固定盲板的裝置,將音板夾固準確定位,同樣達到防止盲板被切割時產生振動。也就是說,原審被上訴人將專利技術中的一個裝置一分為二,這二者結合起來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與專利技術中的導向板完全一樣。原審被上訴人這一作法屬于典型的等同技術替換。2、原審法院認定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兩種技術方案在形式結構、作用目的、效果方面不同,并不正確。在形式上,導向板是一塊開有梳縫的厚實而耐磨的塊板,其作為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均布、等寬,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也同樣有平行、均布、等寬的所謂限位槽,形式上完全相同。在作用上,二者都是保證割片組和薄片砂輪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晃動和飄移。在目的上,二者都是為了使薄片砂輪切割音板直至加工成音片得以實現。在效果上,專利技術闡明在切割過程中由導向板將音夾固,以盡量防止在加工時盲板產生振動,而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雖不起固定音板的作用,但也存在另一固定音板的裝置,將音板夾固準確定位后,同樣達到了防止音板被切割時產生振動的效果。3、原審法院曲解了禁止反悔原則。原審法院認為,由于專利說明書已明確將音板不固定在導向板上而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外,所以,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其實,這是對禁止反悔原則的曲解。專利說明書中雖稱:“采用導切法對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加工帶來的優點是割出的梳縫的平行度、均布度、等寬度、表面光潔度均能達到令人相當滿意的程度,另外,在加工時由于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而是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由于導向板質量大,所以,在加工時音板不發生哪怕是微小的振動”。但說明書所闡述的盲板“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這種方式是專利實施方案中最佳的實施例,并不是特指只有這一種方法;說明書所說“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方法,并非將這種方法排斥在權利要求之外,而只是一種相互的比較,是對專利技術最佳實施方案的進一步描述。4、原審上訴人曾向原審法院申請對本案被控侵權物所使用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是否等同進行技術鑒定,遭到原審法院拒絕,從而導致其判決的隨意性。此外,原審上訴人還稱:在本案糾紛發生前,臺灣商人曾耀升、馮魯(即金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1993年慕名前來寧波,與申請人商談合資生產八音琴事宜,并于1994年6月成立了“寧波韻美精機有限公司”,由專利發明人竺韻德任董事長,曾耀升任副董事長,馮魯任副總經理。馮魯在合資前多次以考察為名和合資后利用副總經理職業之便,了解并掌握了原審上訴人的發明專利方法及其設備的技術特征。馮魯隨后即到原籍江蘇省江陰市出資開辦了合資企業金鈴公司,即原審被上訴人,并擔任董事長,生產音樂鈴(即八音琴)及其配件。該事實表明,馮魯等人與原審上訴人合資辦廠是假,竊取原審上訴人的技術、工藝、設備秘密是其真正的目的。綜上,原一、二審法院判決確有錯誤,請求本院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本院提審,判令金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金鈴公司答辯稱:1、在原審上訴人92102458.4號專利中,將導向板安裝在金屬盲板夾持裝置上,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持在導向板上是該專利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也是該專利之所以取得專利權的基礎。這可以從該專利的權利要求對必要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定,專利說明書對導切法的定義和對導向板的安裝位置、作用、效果以及音板的磨割加工過程所作的說明等方面得到證明。2、原審被上訴人的盲板加工設備與專利相比,缺少所述的導向板這一必要技術特征,其加工方法也因此不同。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包括割刀組、盲板夾持裝置兩個基本部件,盲板是被呈懸臂狀騰空固定在夾持裝置上,并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的。這一點恰好是專利技術所克服的,是被專利權利要求排除在外的。3、原審被上訴人音板加工設備中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中的導向板不是等同技術的替代。盡管限位裝置與導向板均有梳縫結構形式,但二者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卻完全不同。導向板的目的一是固定盲板,使盲板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振動,二是導引切割,三是給磨輪限位。而限位裝置只給磨輪限位,防止磨輪飄移和破碎,沒有固定盲板和導引切割的目的;專利中導向板安裝在進給機構上,并在加工過程中隨進給機構作進退往復運動,盲板固定在導向板的平面上并在導向板的導引下被切割加工成音板。在整個磨割過程中,每片磨輪始終嵌人導向板相應的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導向板上。被上訴人的限位裝置垂直固定在機身上,并在加工過程中固定不動,盲板呈懸臂狀騰空地直接定位固定在進給機構上;專利技術在切割過程中導向板將盲板固定住,不發生振動,而原被上訴人的盲板易產生振動,限位裝置僅起到防止磨輪飄移、破碎的作用。4、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中的限位裝置是一種公知技術,例如,專利號為昭61-25764的日本專利,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就帶有與原審被上訴人類似的限位裝置。因此,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沒有落入92102458.4號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本院查明,除原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與專利產品的導向板在分別與其他部件的結合使用過程中,其作用、切割方法和效果不同的事實外,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余事實基本屬實。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本院委托中國科技法學會專家評價委員會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家對本案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即通過對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異同及其功能、效果進行比較,特別是對(1)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痊裝置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導向板,和(2)被控侵權產品中的盲板固定方式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盲板固定方式的異同及其功能、效果進行比較,提出二者在技術特征上的不同點是否屬于等同物替換的意見。中國科技法學會專家評價委員會根據本院委托,組織由王先逵(清華大學精密儀器與機械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鄧中亮(北京郵電大學自動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鄭維志(北京工商大學機械自動化學院高級工程師)、鄭勝利(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遵逵(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副主任、研究員)5人組成的鑒定專家組,經過閱卷和勘驗被控侵權產品實物,于2000年11月27日提出鑒定意見:
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主要相同點為:1、在成鍵盲板的加工原理、方法上,二者都是利用片狀磨輪組或割刀組對盲板相對運動進行磨削,加工出規定割深的音鍵,在整個磨割過程中,塔狀磨輪組的每片磨輪始終位于所述導向板或防震限位板的相應梳縫內。2、二者所用成鍵加工設備都是由機床、磨輪組、工件定位夾緊裝置、磨輪定位導向裝置等部分組成。3、二者在加工成鍵時所用工具都是塔狀平行同心磨輪組。4、二者所用磨輪組相鄰磨輪之間的間距與導向板或防震限位板梳縫間的厚度大體相等。5、機芯總廠專利所用導向板在加工過程中起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作用。主要不同點為:1、機芯總廠專利所用導向板與工件一起進給運動,金鈴公司裝置所用防震限位板裝在橫滑板上,不與工件一起進給運動。2、在工件安裝方面,機芯總廠專利將工件安裝在導向板上,金鈴公司裝置將工件安裝在工件拖板上,而不是安裝在防震限位板上。3、機芯總廠專利的盲板成鍵加工設備中,磨輪導向與工件支承功能均由導向板來實現,金鈴公司裝置的盲板成鍵加工設備中的磨輪導向功能由防震限位板來實現,工件支承功能由工件拖板來實現。鑒定結論為:機芯總廠專利與金鈴公司裝置在工作原理、方法上是一樣的,在具體結構上,分別采用了導向板和防震限位板,這兩個重要零件在加工中起的主要作用是: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二者的主要功能是基本一致的。導向板與防震限位板的主要工作面的結構形狀是相似的,呈梳縫狀。在機芯總廠專利中導向板具有工件(盲板)支承功能,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金鈴公司裝置中,工件安裝在工件拖板上,與機芯總廠專利比較,很難看出金鈴公司裝置有明顯技術進步。二是技術特征的不同之處,對具有機械專業知識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無需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實現。
金鈴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1鑒定意見關于“機芯總廠專利與金鈴公司裝置在工作原理、方法上是一樣的”表述,不符合專利只保護技術方案,不保護抽象的原理、思想的一般原則;2、在機芯總廠的專利中,導向板除了起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作用外,還起支承和固定工件的作用,而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卻不具有支承和固定工件的作用。鑒定意見關于“兩者的主要功能是基本一致的”結論不客觀、不全面;3、鑒定意見一方面認為機芯總廠專利中的導向板“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另一方面又認為金鈴公司裝置“與機芯總廠專利比較,很難看出金鈴公司裝置有明顯技術進步”,結論前后矛盾;4、鑒定意見沒有將導向板和限位裝置分別與日本昭61-25764專利中的導片及昭58-217266專利中的切入槽在作用、效果上進行異同對比。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與上述兩份現有技術中的導片、切入槽在作用、效果上完全相同;5、鑒定意見沒有對機芯總廠的權利要求,特別是對權項1中的b項、權項9以及說明書中所述的發明目的、盲板固定方式、優點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解釋,就作為鑒定結論的根據;6、“是否屬于等同替代”的判斷應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不應通過技術鑒定來確定。
庭審中,鑒定人員對金鈴公司的異議作出了解答。鑒定人員認為,技術方案包括原理、結構、方法,在進行技術方案對比時,也反映了原理和方法。專利與被控侵權裝置組成部分相同,都是塔狀同心平行磨輪組,相鄰的間距梳縫大體相等,鑒定意見中已指出專利中的導向板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之間的不同點,但二者在磨輪導向、防震、定位方面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相同的。專利中的導向板起支承、固定工件作用,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不起固定工件作用,工件是固定在工件拖板上,加工質量較差。因此,被控侵權產品無明顯技術進步,不僅沒有改進,反而不如專利的效果好。鑒定人接受的鑒定任務只是對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沒有要求將專利技術或侵權產品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故金鈴公司所提兩份日本專利文獻只作為進行鑒定的參考。
金鈴公司提供的《自來水筆制造工藝》(輕工業出版社出版)、昭61-25764號和昭58-217266號日本專利等三份公開文獻,其所記載的導片、切入槽裝置均為單片割刀和單槽,而非塔狀割刀組和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均布、等寬。
金鈴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將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權產品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名稱“音片開縫裝置”,并于同年11月4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00219524.0.其說明書載明: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簡易型的音片開縫裝置,它能有效地防止因砂輪片震動而影響音片的質量。本實用新型的音片的下方設有一個與機身固定的梳狀防震限位裝置,砂輪片嵌人梳狀防震限位裝置的梳縫內,這樣既能防震,又能限位,提高了音片加工生產的質量,減少了砂輪片的破碎率。說明書的實施例部分還記載:音片與梳狀防震限位塊之間設有間隙,以0.5-1mm為最佳。
本院另查明,1994年6月,金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魯以及臺灣商人曾耀升曾與機芯總廠合資成立寧波韻美精機有限公司,馮魯出任該公司副總經理。
本院還查明,1994年6月,機芯總廠將其92102458.4號專利許可給寧波韻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15日更名為寧波韻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寧波韻升公司)實施,生產音片,有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證。寧波韻升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所生產的音片,其出口出廠報價為每片0.16美元,國內銷售價格為每片1.33元人民幣,有該公司1997年4月6日的報價單和1997年3月19日編號為00644545的《寧波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證。1998年10月23日,寧波公正審計事務所根據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檢察院的委托,對該公司1997年度生產的機芯、音片的利潤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作出寧公審(1998)179號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寧波韻升公司1997年音片出口出廠報價每片0.16美元(折合人民幣為1.3264元)作為音片的銷售價格。審計結果為:每片音片的生產成本為0.473元,應負擔稅金0.0041元,三項費用0.1116元,單位利潤為0.545元。
1998年10月8日,金鈴公司總經理薛鳳清在接受一審法院調查時稱,該公司從1995年至1998年10月,大約生產音片七八百萬片,有談話筆錄為證。金鈴公司2001年7月向本院提供的該公司《鳴金片生產情況和成本核算)證據材料,也進一步證實其共生產鳴金片(即音片)720萬片。
本院認為,針對機芯總廠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金鈴公司的答辯,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關于如何確定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我國1992年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現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這里所說的權利要求,是指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即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嚴格的字面含義上,也不能將權利要求書作為一種可以隨意發揮的技術指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實質內容為基準,在權利要求書不清楚時,可以借助說明書和附圖予以澄清,對專利權的保護可以延伸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了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后,無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即能聯想到的等同特征的范圍。既要明確受保護的專利技術方案,又要明確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利用技術進行發明創造的空間,把對專利權人提供合理的保護和對社會公眾提供足夠的法律確定性結合起來。根據這一原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而且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即某一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無需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聯想到的。對此,本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專門作出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