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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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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發言稿

行政發言稿范文第1篇

從臭氧到從元素周期律到勒沙特列原理,從無機到有機。哪里沒有留下我足跡。

什么金屬晶體,什么王水的秘密。都要刨根問底,任大自然變幻迷離,向學生展示,大自然無窮的奧秘。

各種各樣的藥品試劑,各種各樣的儀器設備。都是得心應手的道具,哪試管里的赤橙黃綠,向學生展示的大自然的無限瑰麗。

從秋到冬,從春到夏。哪管風風雨雨,奔波在教室和實驗室里,不怕氯氣的刺激,哪管硫化氫臭氣撲鼻,終于迎來了乙酸乙酯醉人的香氣。

化學教師,自豪。化學的田野里,耕耘每一寸土地。

深深地體會到一名教師的素養的高低決定了否是一名合格的教師,一個普通的化學教師。化學的田野里40多年的耕耘中。文化底蘊、教育追求、教育智慧的高低決定了否能擔負我這個時代的教師使命。一名教師要想真正地成為學生成長的引領者,成為學生潛能的喚醒者,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具有世界意義的學會生存》一書中,提出了終身學習“觀念,幾乎無可爭議地被全世界的人們接受了教育是一種創造性的勞動,浸透著對人文精神的永無止境的探究完善過程。為此,堅持”活到老,學到老“精神,永不停息地學習。

行政發言稿范文第2篇

一、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則:“行政處罰遵照公平、公開的制度。”將公平、公開制度寫入司法,作為施行行政處罰必需遵照的主要制度,有利于完成司法所追求的公平、公道,有利于加強行政處罰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處罰約有用監督,有利于加強行政法律人員的責任心。

(一)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平,要求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在施行行政處罰時必需以現實為根據,對被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司法法律的要求運用統一標準,對現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風險水平相當的違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的行為,不管違法當事人的位置、勢力、關系如何,應天公地道地予以處罰。公平制度是依法行政在行政處罰中的一個主要表現,其詳細顯示在:第一,行政處罰必需過罰相當、即行政處罰的詳細內容該當與違法行為的現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風險水平相當,第二,行政處罰必需正當合理,即行政處罰必需以司法為繩尺,做四處罰法定。還,在行使自在裁量權時,要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第三,行政處罰必需堅持逃避制度,即施行城管行政處罰時,案件查詢人員、聽證掌管人員及案件審批人員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直接短長關系的,該當逃避。堅持逃避制度,目標是避免施行行政處罰時徊私作弊或許發生成見。相關人員該當逃避而未逃避,不只顯掉公平,并且組成順序違法。第四,行政處罰必需聽取當事人陳說意見。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必需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說意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則,“回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說、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二)城管行政處罰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開,是指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對有關城管行政處罰的司法法律和規章規則、法律人員身份、主要違法現實、處罰決定等與處罰有關的狀況,除能夠風險公共利益或許損害別人或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并由司法、法律特別規則的以外,應該向當事人公開。公開是法的實質屬性,法所具有的奉告、指引、評價、教育和強迫等效果,其前提前提是公開。堅持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根據公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則:“對違法行為賜與行政處罰的規則必需;未經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根據。”但凡要人們恪守的,首先要事前。要做到實時、完好,的內容既包括司法法律的標準文件,也包括其附件。第二,身份公開。施行行政處罰,必需公開法律人員的身份,第三,處罰公開。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該當奉告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現實、理由、根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對符合法定前提的行政處罰案件還必需公開舉辦聽證,讓當事人能充分行使陳說和申辯的權益,以避免違法、欠妥的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處罰公開包括處罰順序公開、處罰文書公開、處罰后果公開等。

二、當前在執行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平、公開制度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城管行政法律必需堅持的主要制度。當前,在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歷程中,各地城管行政法律部門依法行政認識日益加強,城管行政處罰日趨標準。但不能否定,當前城管行政處罰在遵照公平、公開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函待處理的問題。

(一)重實體輕順序

城管行政處罰在順序上的公證與否,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內容能否有用和成立。須知,順序是公平的前提。但是,因為受傳統的重實體、輕順序觀念的影響,一些城管行政法律部門以為行政處罰只需現實清晰、證據確鑿,到達了處罰目標就行了,順序上的不足對行政處罰的效能沒有影響,因此在施行城管行政處罰時違背法定順序,如先執行后判決,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不實行奉告順序等。有些當地在行政處罰中雖然按照順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因為法律人員本身本質制約,對順序的實用往往流于方式,不夠嚴謹,如濫用口頭傳喚、單人查詢取證等。

(二)重正當輕合理

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是行政處罰合理、正當的內涵統一,2004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具體推進依法行政施行大綱》,將“正當行政”、“合理行政”作為依法行政兩條最基本的要求。這就是說,行政處罰既正當又合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二者不成偏廢。要完成行政處罰公平,就必需在施行行政處罰的進程中,做到既正當又合理。但在當前的城管行政處罰實踐中,重正當輕合理的傾向相當遍及。局部城管法律人員在案件查詢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重定性輕情節,只看與定性直接關聯的違法現實的基本證據,卻不思索與量罰親密相關的情節、責任、來龍去脈等相關要素。如在處罰占道經營亂擺賣時,只思索占道行為違法,不思索占道面積的巨細,對數名違法當事人“天公地道”地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別的,在查處違法行為進程中,法律人員經常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合法律性要素的影響,招致辦案不合理、不公平。

(三)濫用自在裁量權,隨意處罰

自在裁量權是指行政法律主體在司法所答應的范圍內,基于司法的目標,依據詳細狀況和意志,自行判別和選擇本人以為準確的行為的權利。自在裁量是相對輯束裁量而言。竭束裁量是指在施行行政處罰時,必需嚴格依照司法、法律的規則進行,沒有任何選擇的自在。然則,城管行政處罰量大面廣,擁有極大的自在裁量空間。自在裁量權是城管行政處罰的主要構成局部,但也是城管行政處罰的一柄雙刃劍。運用妥當,有利于完成公平和效率,反之,便會招致權利濫用、越權法律、進犯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并嚴格損害司法的莊嚴。因而,在行使城管行政處罰自在裁量權時,該當思索司法所規則的該當思索的各方面要素,最大限制地尊敬當事人的權益,公道合理,不帶任何成見,對當事人對等地實用司法,遵照過罰相當的制度。

三、影響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執行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標準滯后

我國現行的觸及城市管治的司法法律雖然較多,但不系統,散見于其他的司法法律之中,很多司法法律條則又貌同實異,可操作性不強,甚至互相矛盾,司法標準內部的協調性、統一性、配套性不能知足行政法律的詳細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招致城管行政處罰不足完善、精確的處罰根據。面臨這一難點,城管法律隊員處于被動境地。關于分明處于管治權限范圍內的違法、違規事項,如對其進行管治,尤不足對應的處罰根據;如紕謬其進行管治,則又是行政不作為的傾向。特別是統一行為還違背兩個司法,觸及到數種分歧的處罰時,終究實用何種司法、何種處罰,城管法律人員很難掌握,難以棄取和定奪。

城管行政處罰是城管行政法律部門根據司法法律的受權或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及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依法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在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城管行政法律機構被賦予了很多的行政處罰權,假如這些行政處罰權不能獲得公平、公開的行使,不只影響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及城市縣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并且嚴格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損害司法的莊嚴。

(二)城管體制不順

城管行政法律隊伍當前仍處于較紊亂的情況,雖然有些城市設立城管行政法律局或許還設城管局,相對集中局部行政處罰權,但大多數城市照樣城市建設管治監察支(大)隊,且不是法律主體,而是受委托法律的事業單位,在人員、經費上沒有足夠的保證,法律力度較弱,有的當地的城管行政法律甚至是自籌經費。法律權益被約束后,尤其需求較為完善的配套辦法,如從物質上等方面大力共同。城管隊伍做為較為年青的重生隊伍,不足響應的指導管治體制,獨樹一幟,不足透明監督。當它所管治的事項需求其他部門的共同時,卻又顯得慘白無力。這種情況直接招致處罰彈性大,處罰后果不不變,也形成了行政處罰的堅苦越來越大、糾紛愈益增多,不斷激發暴力抗法事情。

(三)長官意志制衡

在城管行政處罰進程中,一些部門指導、上級指導以及其他外部力量對城管行政處罰進行過多攪擾,招致城管行政處罰申“長官意志”流行,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呈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主要的一點就是城管隊伍不足較為自力的機制。廣大法律隊員在基層與市民群眾進行有理有據的工作,然則這并不能抵御指導喜歡于人情所說的話,處于經費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處罰往往是有出無行,長此下去,嚴格減弱了行政法律力度,影響行政法律形象。

(四)其他原因

隨著法制歷程的不斷加速,公民的司法認識提高很快,公民學會用司法兵器維護本人的正當權益。這對行政法律部門及法律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很多城管法律隊伍提出了“文明法律”的標語,然則當你面臨群眾以“進犯權益”的外表理由進行維權,當你面臨無理群眾的圍攻咒罵,當你面臨英雄主義認識激烈出面的圍觀群眾聲聲征伐時,如何文明法律就成了一浩劫題。一時的讓步能夠招致今后反復呈現相似的問題,然后成為指導時刻不忘、群眾口口相傳、隊員大家頭疼的“刺頭”。此時,處于基層的一線法律隊伍似乎應針對狀況進行行政處罰,來更好的表現行政處罰的公開與公平制度,而不是一味的姑息將就。

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的一向主旨,但當前不少當地的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存在著“官貴民賤”思想,拜金主義流行,往往經過施行行政處罰追求部門利益、當地利益和個人利益,阻礙公平、公開制度的執行。還,城管法律人員本質低下,也是招致城管行政處罰有掉公平、公開的主要原因。

四、對保證城管行政處罰堅持公平、公開制度的建議。

保證城管行政處罰堅持公平、公開制度,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加強公民和組織的司法認識、城市認識和自我維權認識。但更主要的是,要改革體制,增強立法,以必然的辦法、制度來加強制約和監督城管行政處罰權的公平、公開行使,

(一)加大城管行政法律體制的改革力度

加速城市管治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措施,建設權責明確、行為標準、監督有用、保證有力的城管行政法律體制,建議成立國家城市管治行政法律機構,相對集中城市管治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明確職能范圍和工作工作,筆者以為,這是提高城管行政處罰效率和水平,標準城管行政處罰行為,加強隊伍建設,完成全國城管行政法律機構設置統一化、標準化、科學化,促進城管行政法律順序化、法定化,優化城管法律社會情況,建設健全城管行政法律主體資歷制度,保證城管行政處罰權公平、公開行使的必經之路,

(二)加速城管行政法律領域的立法措施

如前所述,城管行政處罰難以做到公平、公開的原因之逐個是司法標準滯后,因而,加強城管行政法律,促進城管行政處罰權公平、公開行使,建設健全城管司法法律至關主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大勢所趨,也符合我國改革行政法律體制的客觀需求,所以,必需從相對集中城市管治領域行政處罰權的角度動身,制訂、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治法》及其系列法律、規章,將散見于其他司法法律中的內容綜合起來,使其系統化、科學化、司法法律根據專一化;在規則自在裁量權時,盡能夠減少自在裁量的幅度;要嚴格規則城管行政處罰順序,經過嚴格的順序遏制行政處罰顯掉公平、公開等不正當、不合理現象。

(三)加強城管行政法律隊伍的本身建設

再完善的司法都是由人來執行的。假如沒有一支高本質的城管行政法律隊伍,就很難構成正當、公平、公創辦案的場面,城管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制度就會大打扣頭。因而,建設一支規律嚴正、公平無私、政治堅決的城管行政法律隊伍,是完成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的主要要素。城管行政法律部門應堅持常常性地組織廣大城管法律人員學習政治埋論和政策法律,加強城管法律人員的業務培訓,促進城管法律人員養成優越的職業品德,培育城管法律人員的分析才能和邏輯思想才能,不斷提高城管法律人員的管治水平、法律水平和法律效率,然后真正完成城管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

行政發言稿范文第3篇

新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當前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在數量上激增;但由于當前我國在行政訴訟中存在諸多直接導致行政訴訟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礙,實際上,我國大多數行政案件根本都未進入實質審理,就被消滅在了萌芽狀態,“民難告官”的現狀并未有明顯改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是行政訴訟程序性法律障礙中對行政訴訟的進行影響極大的一種,對其產生原因、解決方法等進行探索分析,對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真正實現行政司法監督職能,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行政訴訟;程序;原告資格障礙

“民難告官”一直是我國社會的一個頑疾。雖然新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當前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在數量上激增,但由于我國大多數行政案件根本沒有進入實質性審理程序,就被以莫須有的程序性“問題”駁回,從而被消滅在萌芽狀態。因而,這種狀況實質上并未因新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而明顯改善,如筆者所在的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勝訴率竟然只有可憐的2.6%[1]。毫無疑問,造成這種老百姓所謂的“官官相護”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部分法院或法官之所以能如此肆無忌憚地“護官”,顯然與我國行政訴訟在程序上存在疏漏密切相關。因此,對當前我國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存在的直接導致行政訴訟案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礙進行探索分析,對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真正實現行政司法監督職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無疑是極其重要且刻不容緩的。限于篇幅和能力,筆者僅就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作一些淺顯探析。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的內涵及性質

障礙,漢語意為阻礙前進的東西,因此,顧名思義,所謂行政訴訟程序性法律障礙即阻礙行政訴訟程序合法、正常進行的各種因素,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就是阻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認定并進而阻礙行政訴訟程序依法、正常進行的各種因素。行政訴訟原告是行政訴訟的發起者,提起行政訴訟者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直接決定了行政訴訟能否提起和繼續進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旦法院認定原告主體不適格,則已經受理立案的行政案件就將被裁定駁回而不能進入實質審理,這也就意味著,一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階段性終結。因此,和其他行政訴訟程序性法律障礙相比,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對行政訴訟的影響,通常來說是直接的和根本性的,是行政訴訟程序性法律障礙中對行政訴訟的提起和進行影響最大的一種。

二、當前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實證

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勝訴率嚴重背離我國當前行政法治真實狀況是公開的秘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是,絕大多數敗訴案件都是因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而被駁回,即未審先敗。以筆者為例,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后,筆者作為原告人參與辦理5起行政訴訟案件,無一幸免,全部被以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駁回而未進入實質性審理。以下為其中較為典型的兩例:

(一)顧守林訴灌云縣國土資源局履行法定職責案[2]

原告顧守林是灌云縣龍苴鎮竹墩村的村民,因該村村支書常青甫連續多次大肆侵占村中集體土地、建房出售以謀取私利,顧守林及其他部分村民多次到灌云縣國土資源局,要求其對常青甫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灌云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消極應對,兩次拒收顧守林以特快專遞的方式提出的查處申請。因此,顧守林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將灌云縣國土資源局告到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經過開庭審查,以只有過半數的村民才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訟,顧守林以個人名義提訟,不是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顧守林的。顧守林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中,在當事人明確指出最高院的十大行政不作為案例中的《張風竹訴濮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案》[3]與本案案情完全相似的情況下,連云港中院仍然以顧守林與所涉及集體土地無法律上利害關系為由,認定其不是適格當事人,駁回其上訴,維持了一審裁定。顯然,本案中,兩審法院的理由都涉及典型的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問題。一審不顧不作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合理解決當前中國農村類似案件的現實需要,將最高院本意是關于土地侵權案件本身的原告主體資格認定司法解釋中關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訟”[4]的規定硬套到本案中,否定了適格的原告訴權,致使侵權案件與不作為行政案件都無法得以糾正。對此,即便可以以專業技能作為借口,但其違背法律精神的事實卻顯而易見。而對于二審裁定,雖然我國并非判例國家,但在最高院已經指導性案例的情況下,二審卻不管不顧,其故意曲解法律精神以“護官”則更是一目了然。

(二)郝貴友訴灌云縣四隊鎮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確認糾紛案[5]

2013年1月,在原告郝貴友不知情的情況下,原灌云縣魯河鄉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楊莊村村民王余明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意見》,將郝貴友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的一部分確定給了第三人王余明;2013年2月28日原告郝貴友將自己所有的位于四隊鎮的房屋轉讓給案外人龔本榮后,在知悉確權行為且復議未果的情況下,郝貴友遂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灌云縣四隊鎮人民政府(原魯河鄉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發(2013)2號《關于楊莊村村民王余明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意見》。海州區法院在開庭審查后,認為本案中原告郝貴友已將房屋轉讓,其仍以已經轉讓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提訟,屬于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了郝貴友的。二審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郝貴友的上訴。本案中郝貴友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其作為原告是否適格關鍵是看其與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由于行政行為發生在轉讓行為之前,并直接導致了郝貴友不能對案外人完全履行義務,因而,可以說,郝貴友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是顯而易見的。但兩審法院在審查中卻完全不顧行政訴訟法關于利害關系人訴權的明確規定,對庭審中原告方明確主張的、即便是一個普通老百姓都能感知得到的事實完全視而不見,在裁定中都對利害關系的存在與否只字不提。因此,與前一起案件相較,可以說,本案兩審法院實際上是在公然違法設置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

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產生的原因

(一)立法對原告范圍的限制及具體規定的不明確

從理論上說,如果立法者不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加以限制,也就不存在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那么,任何主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必須要依法對該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其合法權益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不過,這顯然只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理想狀態,因為:我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后,仍然與舊法一樣,又于該法第25條同時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訟”,從而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加以了限制;而由于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立案登記制,這就必然產生在行政訴訟提起后,要對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的結果。而既然有審查,也就有了產生障礙的可能。同時,由于當前準抽象行政行為、偽行政行為及職責不清的行政不作為等現象的大量存在,很多情況下,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并不明確且行政行為侵犯的也并不一定是行政行為相對人的權益;加之所謂利害關系又是極其空幻而抽象的法律術語,“在何種情況下才能認定某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某種法律上的牽連關系,應當以什么樣的標準作為個案判斷的依據,法律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與細致的規定”[6],因而,實踐中,在依法對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時,自由裁量就不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須的。而既然存在自由裁量,各種人為設定的障礙應運而生當然也就成為可能。

(二)審判機構和人員對法律精神與原則或有意或無意地曲解

行政訴訟是法律建構的制度,因而法律對原告范圍的限定也是行政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只存在合理與否的問題,本身并不直接構成影響行政訴訟正常進行的障礙。從英美法系國家在無法律明確規定也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行政訴訟仍可順利進行的情況看,由于立法技術、立法者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立法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內涵與外延限定不明確,顯然,也并不會必然導致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也就是說,雖然立法對原告范圍的限制及具體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了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有了產生的可能,但如果審判機構和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按照行政訴訟法律精神與原則去判定原告適格與否,則影響適格原告進行訴訟的原告資格法律障礙就不會產生,在沒有其他程序影響的情況下,已經進行的行政訴訟就必將進入實質性審理程序。因此,如前引案例,可以說目前我國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完全是審判機構和人員或有意或無意地曲解法律精神與原則直接制造出來的。

四、消除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的思路與策略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只是諸多行政訴訟程序中的一種,要消除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顯然既要針對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產生的原因采取針對性措施,又要面向整個行政訴訟制度進行系統性應對。筆者認為,當前,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消除或減少我國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

(一)修改行政訴訟法,刪除第25條規定如前所述,行政訴訟法第25條對原告范圍的限定是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產生的前提因素,因此,要消除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修改行政訴訟法,從而消除該限制。由于,“從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看,行政相對人在階段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不愿告、不敢告、不會告的問題。”[7]因此,在立案制度改革前,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限制也許對節約司法資源、防止濫訴具有一點合理性,但在實行立案登記制后,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限制又有訴訟成本壓力的情況下,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已經毫無必要。實際上,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反而導致了許多行政案件既開庭審查又不進行實質審理的結果,往往是審查出現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又引起再次,既占用了司法資源又達不到行政監督的目的,是真正的司法資源浪費。因此,在新的立案制度下,增加一種違法而不侵權的裁判形式,不再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并審查,對所有行政訴訟進行實質審理并裁判,完全是可行而合理的。

(二)完善制度,強化責任追究“離開獨立審判權,行政訴訟法就可能淪為空文”[8],因此,不論行政訴訟法如何修改,為了徹底消除或盡量減少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及其他行政程序,完善相關制度,可設立中國特色的行政法院,以使行政案件審判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減少內外部的干預,無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如前所述,由于審判機構和人員對法律精神與原則或有意或無意的曲解是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產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修法、改制的基礎上,對有意曲解法律的審判機構和人員追究責任,顯然也是不可或缺的措施。

(三)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提升司法裁判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里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重要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生。”[9]故意的曲解源于外來的各種阻力、壓力和誘惑,無意的曲解則是因為能力的欠缺,而制度只是外在的約束,如果不能從內在提升司法裁判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無論怎么嚴格的追責制度,也難以完全讓司法裁判人員抵御住各種阻力、壓力和誘惑;而即便司法裁判人員能抵御住各種阻力、壓力和誘惑,如果不能從內在提升其業務能力,也無法保證他們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和正確的判定。因此,即便是在修法后,為了避免原告資格性法律障礙借道其他行政訴訟程序,影響行政訴訟的提起和進行,從內在提升司法裁判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也是極其必要的。

參考文獻:

[1]4起勝訴“民告官”案件為打行政官司提供范本[EB/OL]

[2]郝貴友與灌云縣四隊鎮人民政府行政確認二審行政裁定書[EB/OL].

[3]張風竹訴濮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案[EB/OL].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EB/OL].

[5]顧守林與灌云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二審行政裁定書[EB/OL].

[6]胡紹娟.行政法律利害關系人的判定路徑解析[D].西南政法大學,2012.

[7]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8]“司法體制改革與行政訴訟法修改”研討會在京順利召開[EB/OL].

行政發言稿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校;行政化;去行政化;高等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9671-(2010)032-0124-02

2009年9月10日塵埃落定,中國科學院院士、原南方科技大學校長朱清時從全球200多名候選人當中脫穎而出,最終成為該校的創校校長。上任不久,敢言坦誠的朱清時便以“大學要去行政化”的言論,成為了媒體關注的焦點。農歷新年伊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簡稱《綱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中提出,要“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逐步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推進高校管理體制改革。今年“兩會”上教育改革成為會上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全國政協委員朱清時再次表示,高校“去行政化”將成為未來高等教育的大趨勢。其實,我們的公眾面對“去行政化”這樣的言論已然不陌生了。這一老生常談的話題,近一段時間,再一次頻繁出現于媒體的報道,成為輿論的焦點,公眾熱議的話題,進而引發教育界新的、更多的思考。

本文議論和探討的問題,正是以中國高校為主體,以長期以來高校行政化問題的表現為背景,指出時下去行政化改革的必要,焦點在于研究提出高校去行政化的途徑和方法。

1明晰概念

“名不正則言不順”,只有對概念進行清晰地界定,才能深入問題的討論。我們將教育本身的目標及行為作為一個模糊地維度,簡稱學術;而將保障教育行為和效能的非教育科研系統作為另一個維度,簡稱行政。前者表征教育活動及相關的學術權力,后者表征非教育活動的相關行政權力。所謂高校行政化,是指行政權力過多滲入高校,使教育學術單位呈現與行政機構相似的特征。其有兩層內涵,一是,政府行政權力對大學辦學自的剝奪與干預;二是,大學本身行政權力對學術權力的凌駕與擠壓。本文統而論之。而去行政化,簡單地說,就是淡化高校行政色彩,盡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縛,突出高校辦學自主地位和學術權力的主導地位。

2去行政化的必要性研究

2.1改革、重建高校與政府的新型關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新的歷史形式,簡單地說就是在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的積極有效的宏觀調控下,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整社會和部門的關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全能型”、“統治型”政府面臨轉型,轉變政府職能成為經濟改革的核心內容。自1988年提出轉變政府職能以來,我國政府努力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時至今日這種轉變正不斷的深入和深化。曾經由政府統管下的高校勢必需要不斷的改革、完善、重建與政府的關系。

2.2高校辦學自和學術自治權的不斷要求

辦學方面,高校自主辦學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和支撐點。回顧歷史我們發現,西南聯大、北京大學、燕京大學、協和大學等高校的成功,無一不秉承了于1809年創辦的柏林大學的自由辦學理念。加強我國高校辦學自是發展的方向。學術方面,從在北京大學開創“循思想自由原則,取兼容并包主義”學術理念,到我國現行憲法(1982)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都包含著對學術自由的倡導和保護的理念和制度安排。而一直以來,政府行政權力對高校辦學進行干預,甚至剝奪;高校體制內部行政權力凌駕于學術權力之上。高校辦學自和學術自治權的破壞和缺失,不斷要求高校去行政化。

2.3高校行政泛化消極后果的迫切要求

一直以來,高校泛行政化導致政府對對高校行政管理的干預不斷加強,高校領導的官員定位和官員意識相當濃厚;高校的辦學宗旨偏離,教育質量下降,“計劃學術”、“量化學術”在各高校盛行,學術泡沫和學術垃圾激增;機構和人員龐雜冗余使行政經費增多,而辦學成本不斷提高;教育腐敗現象廣泛存在,表現在:學校招生、人才引進、職稱評定、權力尋租、財務問題等。高校體制中這樣的行政化問題已是普遍現象,行政泛化產生諸多消極的后果,嚴重制約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去行政化改革勢在必行。

3高校去行政化的途徑和方法研究

中國高校行政泛化問題由來已久,“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去行政化更非一日之功。改革之路,到底如何來走。筆者作如下思考。

3.1由政府主導型模式向高校主導型模式轉化

林榮日教授在其著作《制度變遷中的權力博弈》中,將大學發展史中政府與高校的權力博弈概括為四種模式:一是高校自治型模式,二是高校主導型模式,三是政府主導型模式,四是政府專制型模式。政府與高校的權力關系采取“政府專制型”或者“高校自治型”,都將給國家和高校雙方都帶來損害,或者一方較有好處,而另一方卻損失很大[3]。我國政府與高校的關系,經歷了政府專制型模式,和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發展目標是高校主導型模式。它設想的權力結構概括為:

也就是說,我們政府要繼續下放權利,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增強高校管理自。具體而言:

3.1.1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政府監督、服務模式

我國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在高校管理領域,同樣需要打造一個監督型、服務型的政府。一方面,實現政府控制模式到監督模式轉變。這種轉變具有以下三個基本趨勢:首先,實施遠距離駕馭,即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提出寬闊的參數,而把大部分細節和創始工作留給各院校。其次,政府在高等教育中趨向解除控制。再次,政府進一步鼓勵高校加強自我調節。另一方面,政府需由原來對微觀主體的指令性管理轉換到為高校服務上來,轉換到為其不斷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條件上來。

3.1.2繼續推進管辦分離

不管是教育部還是各省教育廳,行政控制管理措施要減少,要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名目繁多的考核、檢查、驗收、評估、評比活動。杜絕腐敗之風、公關之風。政府部門只制定指導方針,進行教育規劃、教育立法,教育經費的精細化管理,而不是控制管理高校具體的事項,正如《綱要》意見稿同樣中提出,要“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

3.2學術與行政分而治之

將學術與行政分離,消除行政權力對學術權力的凌駕與擠壓。對于高等教育機構大學而言,學術權力是基礎性的,學術權力不是制度化的權力,而屬于一種權威。學術自治即是指在政府和社會提供相應保障機制下,由高校內部管理系統自主地決定學術事務。而行政權力應該僅僅是為學術權力服務的。對于如何重構這樣的學術自治的管理系統,實現學術與行政的分治,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3.2.1依法定義學術權力內容是法律保障

本著依法治校方略,我國應該在法律上給予學術權力的明確定義,依法定義學術權力的內容,是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更加清晰化,保障學術與行政分而治之。就學術委員會學術權力舉例,《高等教育法》對學術委員會在學術方面的權限規定得不夠全面,一些重要的學術決策,如教學和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立、撤并、分立、合并,學校學術方面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調整、教材建設和人才培養方案等都屬于學術問題,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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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組織結構的精簡與優化是組織保障

高校行政機關本身來講,必須充分發揮高校的自治權,圍繞著為學術服務的核心流程,以關心教師、學生滿意度為目標,對高校現有的業務流程進行再思考和再設計,實現組織結構的精簡與扁平化。因此,必須對高校行政系統進行撤銷、合并、精簡與扁平化改革。目的是要形成一種松散靈活、有利于學術自由和自治的組織結構。

3.2.3人事制度的去行政化改革是人員保障

一方面《綱要》意見稿中提到改革校長選拔制度。我國高等學校校長選拔制度的改革應該遵循三項基本原則:首先,校長的崗位與國家行政級別徹底;其二,校長的遴選要公開進行;第三,選拔過程中要體現民主參與,比如教師、學生等。同時,根據選拔校長的原則,學院院長也不再是行政職務,而是學術職務,不能由校人事部門任命,也應該依據學術水平或民主選舉產生。另一方面改革高校內部具體人事制度。比如,改變原來的純行政事務型的管理運作模式樹立人力資源管理思想;“因事設崗、因需設崗”;公開招聘行政人員,并對其履行的行政職責進行績效考核;定期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建立一套獨立的行政人員薪酬制度,實行“崗位績效工資”。目標是使行政隊伍走向服務型、專業化。

3.3學術組織的重構

學術組織形態對大學學術的生長與繁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高校現實的學術組織存在著諸多弊端,比如學術組織殘缺,學術組織不僅沒有掌握實際資源,學術權力也受行政權力的控制。筆者圍繞教授治校這一思想,作如下兩點建議:

3.3.1落實教授治學,成立教授委員會

在德國高校,作為學術研究主體的教授擁有至高的權力,學校充分保障教授的利益。二十世紀以來德國高校先后培養出七十多名諾貝爾獎得主,追求不可動搖的教授地位功不可沒。借鑒教育發達國家的經驗,根據我國高校發展實情,我國應該落實教授治校,使管理重心下移,成立教授委員會,使之成為高校最高學術權威機構,并且參與其他事務的管理。把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尤其是人員聘用權下移給教授委員會,實現決策與執行的相對分離。把學校想抓而抓不好的一些重大問題,如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事宜,交由教授、專家們討論決定。2000年5月,東北師大成立了一個教授委員會,此舉在當時的中國高等教育界產生了不小的震動。

3.3.2成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

還應在校教授委員會框架內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比如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教學委員會審定教學發展規劃、專業設置等重大事項,擬定招生計劃和人才培養計劃;指導、協調教學工作,包括教學質量管理、大類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評審和決定各類教學獎項和教學改革與建設項目;對教學經費的調撥及使用提出意見與建議,并監督等。學術委員會是學術評議與審核機構。它審議研究遠景規劃和計劃草案,對學術活動提出建議并推動與促進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審議重大研究課題的開題報告、評價本部門重要的論著及研究成果,評議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成就。學位委員會審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專業建設和學位點申請和申報等重大問題。

3.4完善監督機制

加強對高等學校的內部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公開校務,透明辦公,陽光行政。發揮高等學校職工代表會議、學生代表會議、校內學生團體等組織的監督作用。同時努力實現社會監督,家長監督學校,媒體監督學校,司法部門監督學校。

3.5改變心性

改變高校激勵導向從而改變心性。中國高校行政泛化的問題造成了行政等級和行政權力的激勵導向,即是對權力、官階的肆意追求和頂禮膜拜。這種激勵導向相當嚴重,一切以行政官員的需要和價值訴求為行為取向,惟權是重,惟官是大,“拜官主義”風行。我們應該努力改變這種激勵導向,消除行政權力、官階、待遇的激勵導向,將追求學術和為學術服務作為激勵和褒獎的的基石,我們必須在高等教育界乃至全體知識分子中呼喚和弘揚求真求實的治學精神。

4結束語

我們對謀求改革、銳意進取的南方科大,懷著幾許歡欣,對南方科大前景與未來,充滿著美好的憧憬。兩會期間,楊春時委員表示,這場大學制度的改革的意義,將遠遠超出教育的領域,但目前的大學制度形成已經有60多年,有很大的惰性,改革必須進一步開展思想解放運動,觸動一些人的利益,因此又是一場持久戰。的確,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高校去行政化問題的復雜性、長期性。祛除積弊陳疴殊為不易,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應為改革作多一些的思考。

參考文獻

[1]董云川.論大學行政權力的泛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2]楊文潔,韋小鴻.高等學校行政化問題研究[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9,2.

[3]林榮日.制度變遷中的權力博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4]王英杰.改革大學校長的遴選制度[J].科學中國人,2005,5.

[6]劉家明.談我國高校非行政化改革的路徑[J].商業時代,2009,9.

作者簡介

行政發言稿范文第5篇

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估價

(一)強基固本“出實招”。一是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取得新突破。基層業務用房、裝備得到加強,辦公設備不斷完備,經費保障、基層司法所長副科級待遇基本得到落實,工作效率得到明顯提升。全市137個基層司法所完成業務用房建設,其中獨建88個,占64.2%。二是矛盾化解工作取得新發展。構筑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接邊地區聯防聯調機制和工作交流機制不斷豐富,“以獎代補、以案定補”機制得到全面貫徹落實。20__年以來,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151021件,調解成功率97.6%。三是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取得新突破。四是扎實推進“法律六進”長效機制建設,有效拓寬了普法領域,提高了群眾依法維權意識,提升了“依法治市”水平。

(二)關口前移“見實效”。一是法律援助渠道不斷拓展,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完成了縣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置和規范化建設任務。20__年以來,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597件,提供法律咨詢20300人次。二是以“管理規范、業務規范、服務規范”為目標,加強律師公證工作的基礎管理和自我管理。三是繼續加大了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力度。截止20__年底,全市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11849人,實施幫教11330人,占95.62%,安置9480人,占80%。四是強化法律服務隊伍自身建設,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執業行為,法律服務公信力不斷提高。

(三)發揮職能“見真章”。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市143個鄉鎮(辦事處)綜治維穩中心大部分設在基層司法所,基層司法所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理清法律關系,制定合法有效的調處方案,矛盾糾紛分類、化解、調處中樞作用突出。

(四)自身建設“求創新”。一是繼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創新工作方式,盤活普法載體,認真總結經驗、鞏固成果,及時啟動“六五”普法“四五”依法治理規劃,深入開展法治縣區、和諧社區、和諧校園、和諧家庭“一法治三和諧”創建活動,把開展“法治縣區”、“規范化司法所”、“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三項創建活動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二是繼續深化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在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實現收歸上劃基礎上,積極推廣外地經驗,大膽探索和創新特殊人群的管理體制、機制和方法。

(五)打造隊伍“樹新風”。按照“政治上堅定、理論上扎實、紀律上嚴明、業務上精通”隊伍建設標準:一是抓靈魂,促進面貌向“奮發型”轉變。二是抓作為,促進作風向“實干型”轉變。三是抓創新,促進管理向“規范型”轉變。四是抓團結,促進氛圍向“和諧型”轉變。近年來,法律援助管理局等14個集體先后被司法部、省委表彰為“先進集體”、18名干部被評為“先進個人”。

二、困難和問題

(一)發展不平衡。縣區司法局承擔著對鄉鎮司法所管理、檢查、指導和幫助職能,但在調研中發現,縣區司法局職能發揮存在較大差距。基層頭重腳輕、重硬件輕軟件、重管理輕服務和一人所現象尤為突出。法制宣傳、矛盾化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職能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縣區司法局領導班子思想不解放,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重點不突出,畏難情緒和等、靠、要思想嚴重,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暢,創新能力不足,工作打不開局面。

(二)人員總量嚴重不足。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共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539人(含市勞教強戒所)、地方行政編制167人、地方事業編制174人,共880人,占全市總人口的0.009%,實有823人。144個基層司法所實有工作人員268名,其中一人所57個,占39.58%,二人所44個,占30.56%,三人以上的37個,占25.69%。威信縣10個鄉鎮僅有扎西鎮司法所有3名工作人員,其余9個司法所均為一人所。

(三)保障不到位。11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公用經費、辦案業務費、裝備費均未達到省財政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州(市)級和縣級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標準〉的 通知》(云財行〔20__〕464號)規定的每人每年25000元標準,高的21300元、低的18600元,且包括了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經費,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經費的緊張,給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困難。

(四)司法行政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特別是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法律專業化水平不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亟待提高。全市144個司法所268名工作人員中,非法律專業研究生1人、占0.37%,法律專業大學35人、占13.06%,其它專業20人、占7.46%,法律專業專科68人、占25.37%,其它專業68人、占25.37%,中專及以下76人、占28.36%。50周歲以上65人、占24.25%。鎮雄縣司法局僅50周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就達12人、占18.46%。

(五)社區矯正工作面臨不少困難。一是社區矯正工作社會認知度不高。當前,部分干部群眾不了解社區矯正工作,部分社區服刑人員對社區矯正的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認為法院宣判、監獄釋放就沒事了,不愿參加社區矯正。二是社區矯正隊伍力量薄弱。我市司法所一般只有1-4名司法所工作人員,且司法所工作人員學識單一。三是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司法行政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規范的執行交付制度,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四是經費保障嚴重不足,影響了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對策思考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圍繞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保障民生,充分發揮“前端性、窗口性、服務性”的法律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職能,在法制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市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期、攻堅期、黃金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艱巨繁重。作為政府工作一部分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應順應時代的要求,夯實基層基礎、加快觀念轉變、推動創新發展。

一是由傳統型向創新型轉變。思路決定出路、作風決定作為,理念創新乃工作創新之源。正確把握和認識當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勢下發展變化的規律,是與時俱進、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貼緊自身發展的需要,尋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的發展點;貼緊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尋求司法行政工作的著眼點;貼近群眾法律需求,尋求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腳點。要從傳統矛盾糾紛化解轉變為矛盾糾紛發生的預防,突出“預防性”,真正體現“前端性”、“服務性”,向社會管理創新轉變,主動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由配合型向主導型轉變。《人民調解法》、《律師法》、《公證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支撐,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而為、主動而為,正確認識縣區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主陣地;是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和司法行政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機制實踐的主渠道;是司法行政工作新發展的主戰場,切實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和理念,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要求,嚴格依法辦事,大膽實踐、主動實踐。

三是由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首先,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樹立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舍我其誰”的觀念。第一力戒消極懶散,樹立埋頭苦干,無私奉獻的司法行政精神,努力在本職崗位上實現人生價值。第二力戒滿足現狀,樹立迎難而上、時不我待、座不住、等不得的緊迫感和勇于擔當重任的氣魄、開拓進取的精神,知難而進,迎難而上,努力創造無愧于時代的業績。第三力戒漂浮作風,樹立一抓到底的求實精神。力戒急于求成、精神萎靡不振,堅持深入到工作落實的終端跟蹤問效,以求實扎實的工作作風狠抓工作的落實。

四是由試點型向常態型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是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嶄新的工作職能,是社會管理創新極其重要的工作內容。它大大加強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必須緊緊抓住這個機遇,認真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建立相應的機構,搭建工作平臺,構建相關制度,積極爭取人員編制、辦案經費,切實履行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管理職能,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教育有方法,管理有制度,從而實現矯正工作的常態化。

五是由基礎型向規范型轉變。要從過去重基層基礎建設向重管理、重規范轉變,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體制,以制度的規范化來促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開展經常性督查,實行層級問責制,切實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提高工作質量。

六是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要加強司法行政宣傳工作,切實根除封閉思想,變只干不說為既干又說,不斷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曉率。一方面要做好內部宣傳工作,不斷提升典型經驗和做法的推廣力度,推動精品司法建設。另一方面,要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宣傳,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響率和群眾知曉率。再一方面,要加強調研工作,針對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深入開展調研,通過調研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透,搞明白,找到問題的根結,提出解決的辦法,推進工作深入開展。

七是由口號型向實干型轉變。要認真研究普法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要把知曉法律法規、樹立法治理念、創建法治文化有機結合起來,在營造法治文化建設方面狠下功夫。好的法律、政策關鍵在于落實,面對當前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業務量大、要求高的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統籌運用好現有的人、財、物等資源,以“高效率、快節奏、大跨越、大發展”的昭通速度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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